试比较迪尔凯姆和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思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海涛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论 迪尔凯姆 韦伯 社会事实 理解
  [论文摘要]迪尔凯姆和韦伯都是社会学成为学科的创立时期的两位主要代表人物。两位大师都从自己国家的理论传统中继承了精华的部分,加上自己的研究与,在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论理论。这些也形成了社会学的两大方法论原则的传统。本文就迪尔凯姆和韦伯的方法论原则作了一些比较。
  社会学从产生之处发展到现在,一直沿袭着两种传统——实证主义传统和反实证主义传统。实证主义崇尚的是社会唯实论,认为在进行社会学研究时,可以象那样进行定量分析,并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数字来反映社会背后的事实。而反实证主义则是持社会唯名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本身不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只是一个概念,客观存在的只是促成社会的个体--人。它们认为研究社会不可能象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通过试验和数字反映出来真实社会,研究社会就要研究社会行动背后的意义,而意义只有通过理解的方式才能完全被掌握。这是两大理论传统的根本区别。曾经有人试着去融合两者之间的差别,但都是不成功的。下面就将这两大理论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迪尔凯姆和韦伯的方法论思想作一拙劣的比较。
  一、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比较
  迪尔凯姆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将社会学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他是这样给社会事实下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1]而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作“理解的社会学”,他的社会学定义是“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对社会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2]根据这一定义,可见韦伯将人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两人给出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差别着实可以看出两人所代表的不同理论传统之间的区别。迪尔凯姆以社会事实为自己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相对于韦伯的人的社会行动而言,是宏观层面的。从这一点可以理解迪尔凯姆理论中的社会是客观存在的,而韦伯则认为只有个体是真实存在的,只有研究人的社会行动,对其作出解释性理解。通晓其背后的意义,并最终作出因果性说明。这才是社会学研究的全过程。韦伯也因此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任务。从两者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界定上的区别,可以看出两大流派之间的差别。这两大学派自产生之时就存在着这样的对立。
  二、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原则的比较
  1、迪尔凯姆方法论原则中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他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的实相。他认为应该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他提出了另外一种方法论原则,即建立“理想类型”。韦伯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要想保持绝对的客观性是非常困难的。韦伯意识到,社会学要想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像自然科学那样建构一套精确而严谨的概念体系,即理想类型,来增强客观性,减少主观随意性。“理想类型”是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系列概念体系。这样可以避免每位社会学家都有自己一套的概念体系,从而设社会学者之间的交流以及社会学理论的融合带来障碍,阻碍社会学向前发展。韦伯提出要建立理想类型首先要做到价值中立,要消除研究者价值观的影响。类似的,迪尔凯姆也提出过相关的论断。迪尔凯姆指出,要保证在社会学研究中,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首先要遵循“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迪尔凯姆认为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正是因为预断观念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隔”,妨碍我们客观地观察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要求社会学家“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
  两位社会学大师同时又意识到完全做到“价值无涉”是不可能的。韦伯指出,社会学家在选择研究课题,可以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取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方向。而在这之后,所有的研究都要尽量做到“价值中立”。迪尔凯姆指出,“在社会学上,由于感情的参与,打破一切预断这个枷锁特别困难。”“我们对于信仰、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形成的观念同它们所代表的客体是一样,深深地印在我们的脑中,并具有一种不容反抗的权威。”在这一点上,两位大师的观点是一致的。他们都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意识到实现这一原则的困难性。
  2、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与理解的原则的对立。在迪尔凯姆看来,划分社会类型是为了便于解释社会事实而对社会现象进行归类的方法。这位社会形态学向“解释社会学”迈进了一步。对此,迪尔凯姆提出了解释社会事实的两大原则:第一,“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他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迪尔凯姆在批判了各种对社会现象解释的还原论的基础上得出这一原则的:他指出,像古典学和斯宾塞那样根据个别现象来解释社会事实只会把社会学降低到心的水平。迪尔凯姆对上述准则作了如下补充:“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第二,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他说:“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迪尔凯姆指出不仅要对社会事实的原则和功能进行分别研究,而且在顺序上还要加以注意,应先研究原因,在研究功能。这种研究上的先后顺序不仅符合社会事实产生的实际过程,而且符合现因后果的逻辑。
  韦伯的原则是一种理解的原则。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有意义的,且意义是可以被理解的。既然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其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那么用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社会学则是无异于方枘圆凿。研究社会学方法别无他途,只能是理解和说明。韦伯将理解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即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直接观察就能理解其意义。第二类是解释行理解,即根据动机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韦伯到此并没有止步,他进一步指出对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结合起来,是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而形成一种尽可能客观的科学的社会分析模式。
  迪尔凯姆和韦伯在这一点上可谓是泾渭分明。这一点正体现出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的区别所在。在后来起来的社会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也都是在这两大方法论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常人方法学,就是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方法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立。迪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他认为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不能简单的化约为一个个单独的个体。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任何还原论的方式都不能提供对社会及其现象的理解,对个人的研究只有在对于整体社会研究具有意义时,才是必要的。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试图以自然科学为蓝本构建社会学的知识体系,认为实证精神具有的客观主义的原则能够确保社会学的科学性质,认为知识的可靠性取决于研究的经验基础及研究使用的方法。
  韦伯坚持“社会唯名论”。他认为社会不具有实在性,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并且可以化约为单独的个人层面去研究。他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个人行为都是社会行为,只有行为者赋予其主观意义的个人行为才是社会行为,才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社会过程可以被还原为个人间的交往行动,从而得到解释,因而社会学研究应当是个人层面的,研究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是解释社会现象的根本途径。韦伯的人本主义认为社会现象由人类行动构成,社会学要以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行为的意义作出解释性理解才能揭示社会过程的因果性。人的行动受自由意志的支配的主体其动机、意图等只有通过理解方法才能把握。当然,两位社会学大师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方面的思想远比上面阐述的丰富的多,也深刻的多。笔者只是在这样一次的比较中,更加深刻的认识了两种理论传统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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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版.
[2][德]马克斯·韦伯.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