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研究具体化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霍桂桓 时间:2010-08-10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的权利”,这既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今后人权研究工作的开展和进一步走向深入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不过,这种观点只是从最一般的宏观意义上来说的,并没有涉及如何具体研究人权和具体维护人权的问题。实际上,具体说来,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者来说,还是就从中央到地方的从事具体维护人权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而言,这样的“行动纲领和指南”显然都需要具体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一个活生生的人,都是在具体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实际生活的,他们都是有着不同的需求、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做出不同的现实作为的人,如果人权研究仅仅停留在最一般的层次上而不涉及这些具体方面,那么,我们所进行的学术研究就会缺乏必要的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其研究结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显然也就大打折扣、甚至无从谈起了。                  因此,我们认为,人权研究的具体化首先表现为学术研究的具体化,而且,由于一般说来学术研究主要包含对特定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法的研究,所以从根本上说,这种学术研究具体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研究内容具体化的必要性和研究方法的具体化的必要性。         一、研究内容具体化的必要性                 这里之所以充分强调“人权研究内容的具体化”,是因为在我们看来,在研究和论述人权时,国内绝大多数研究者迄今为止所涉及的基本内容,主要都停留在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宪法或者一般性政策法规的层次上,因而只能在对外宣传和对内提倡“以人为本”的一般政策意义上发挥作用,并没有涉及具体的社会形势、社会关系和社会发展趋势,也不可能涉及具体社会个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和社会作为。虽然这样的规定在宪法和政策的一般意义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如此进行的人权研究来说,研究者往往只能在概念层次上进行“从概念到概念”式的研究,因而其结论难以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比较充分且恰当的理论解释力,这样一来,也就难以针对现实问题发挥必要的指导作用了。为了突出地表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可以简要考察一下下面这段话:                 “人权是人依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地发展;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加以规定和保障的。”[2]                 毋庸赘言,从一般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段以宪法为依据的话显然是既准确全面又系统严密的。不过,如果从对人权进行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这里需要具体化的内容就比较明显了:因为仅就这里的“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而言,即使我们并不涉及其中最一般、因而需要进一步严格界定和具体研究的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这种论断也仅仅强调了作为人权而存在的“权利”,而没有涉及与这种权利紧密相连的“义务和责任”,更没有进一步具体指出这种权利与实际上密切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没有与人权同时存在和相辅相成的“义务和责任”,“人权”及其保障或者保护就完全是一句空话。试想,如果我们不顾及这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是不是“任何人”无论在现实社会之中做了什么事情,都可以不承担责任和相应的后果而照样享有使其“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地发展”的权利呢?显然不是——从极端的例证来看,无论曾经前无古人地对犹太人尽行灭绝性大屠杀而犯下滔天大罪的希特勒,还是现实社会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严重犯罪而必须受到极刑惩处的罪犯,他们虽然是“人”,但却因为其罪恶而显然不能再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如此,他们还会由于其所作的恶而被剥夺最基本的生命权,更不用说“人权”的其他方面内容了。                 因此,一般来说,无论对于人权研究来说、还是就其他“权利”研究而言,研究者仅仅关注“权利”而忽视与之相应和相辅相成的“义务和责任”,都是非常片面的做法。而且,我们实际上面临的问题还不仅如此,通过结合实际而从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看,这里还存在着人们通常并不注意的、但对于研究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说非常重要的因果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之中承担了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因而就这样的保障而言,“义务和责任”是“原因”,“权利”则是“结果”:一个人只有遵循宪法和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反之,他/她则既不可能得到保护,甚至还必然会受到惩处。就国内迄今为止的人权研究状况而言、从究根溯源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恰恰是这种片面的、忽视这里实际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国内学术界迄今为止几乎一直存在的、也是必须加以克服的人权研究的抽象化和一般化状态。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我们这样认为,根本不是说宪法及其相应的各种法律对人权的这些规定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充分强调对人权进行的学术研究绝不能仅仅停留在这种抽象的一般层次上,而是必须进行具体化。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宪法和各种相应的法律提出的这种对人权的规定只是、也只能是最一般的“底线”式的规定——也就是说,它只是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并且以此为基础而强制性地要求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既没有涉及这种一般意义上的人权与现实的人所必定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甚至也没有涉及这种一般的人权与各种现实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对人权进行严格的学术研究来说,研究者仍然在这种抽象层次上研究和讨论人权及其诸方面则显然是不够的;这样做不仅必然会出现上述只注意“权利”而忽视“义务和责任”的片面化倾向,还会因为这种倾向而得出貌似合理、正确,实质上却没有多少现实针对性和理论解释力的研究结论。不仅如此,由这样的基本倾向和研究结论构成的理论研究状态,最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权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和不断走向深入,因为既然研究者认为自己得出了既“准确全面”、又“系统严密”的结论,他/她显然就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关注和研究各种远比“从概念到概念”棘手的现实问题,没有必要进一步费心劳神进行与现实紧密结合的探讨和研究、把人权研究进一步具体化了。而这种做法既有悖于学术研究不断开拓进取的基本精神,显然也是与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的要求、与学者肩负的崇高使命相悖的。                 既然就基本内容而言的人权研究必须具体化,那么,我们究竟如何进行这样的具体化呢?                 囿于篇幅和本文的论旨,我们在这里显然不可能对此进行系统详细的探讨和论述,只能非常概略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待以后进一步加以深入研究:        第一、对生活在具体社会环境之中的人的人权保障研究,必须与深入探讨和研究其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结合起来,而不能仅仅抽象和孤立地就人权而谈人权;        第二、由于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人权实际上并不是抽象的和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现实的人的其他实际权利同时存在、相互联系并通过不同的层次共同发挥作用的,因此,必须把人权与现实生活之中的人的其他权利结合起来加以探讨和研究;        第三、由于任何一个现实的人都生存在由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环境和具体社会氛围共同构成的实际环境之中,都是通过形式各异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过程(social interactions)而不断生成和发展的,因此,人权研究的具体化绝不应当忽视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环境和具体社会实践过程,而是必须以之为现实基础、基本前提和实质性内容;        第四、由于现实生活之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处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之中、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其由此而承担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通过研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而进一步具体化的人权研究,必须涉及这些各不相同的社会关系、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及其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结果;        最后、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来看,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经济基础,现实社会个体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的最基本前提是集中体现其实际权益的产权(property[3],因此可以说,人权研究及其具体化,实际上必须以产权研究及其具体化为最基本的前提和根本基础。                 综上所述可见,若想在当今新的形式下做好人权保障工作、特别是促进人权研究健康发展并不断走向深入,我们就必须努力在基本内容方面实施研究的具体化,从而在不断针对现实问题而打开眼界的基础上,使这种研究真正能够在内容方面不断得到充实和提高。         二、研究方式具体化的必要性                 就国内迄今为止的人权研究状况而言,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研究必须具体化;而且,即使承认人权研究需要具体化,绝大多数研究者所直接想到的,也往往是在基本内容方面的不断具体化,却几乎没有人想到其研究方式也有具体化的必要。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具有关键性意义的学术研究误区,因为从严格的学术研究的意义上来看,人权研究并不仅仅涉及内容,同时也会涉及研究方法;只要我们承认“研究者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都是由被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存在状态决定的,而不是相反;否则便必然导致削足适履的片面结论”,那么,即使我们在这里、在无法系统梳理和研究人权研究的方法论演变的情况下,我们也仍然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就像“人权”这个术语来自西方那样,我们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几乎所有被用于探讨和研究人权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实际上也同样源自西方,并且是以“严格的学术研究”著称的数学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为典范的——这样一来,问题的关键性意义就显示出来了:既然数学自然科学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所涉及和探讨的是没有生命、理智、情感、欲望、意志的“物事”,而不是同时具有所有这些方面并因此而不断变化和丰富多彩、难以抽象化和“一刀切”的、包括人权这样的具体对象在内的“人事”,那么,这里显然存在着对人们沿袭已久的这种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的合理性效度,进行严格的批判反思并进而使之具体化的必要性。                 概略说来,我们认为,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直接搬用这样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来研究包括人权在内的“人事”,是非常不恰当的;而从变革研究方法角度来看,人权研究之所以难以具体化,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直接搬用。而这样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之所以并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包括人权在内的“人事”,就是因为它来源于对“物事”的探讨和研究,因而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由于研究者像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竭力追求所谓纯粹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真理,因而在具体运用这种研究模式的过程中,几乎难以避免地会把“人事”当作“物事”来探讨和研究,从而忽视“人事”所必定包含的各种主观成分和社会因素;        第二、在运用这种研究模式的时候,研究者主要涉及的是构成被研究对象之现状的“共时性维度(synchronical dimensions)”,往往忽视构成其历史演变过程的“历时性维度(diachronical dimensions)”;这样一来,研究者便会因为忽视被研究对象的变化生成过程、不关注其“所以然”,而难以更加全面充分地“知其然”;        第三、由于这样的研究者往往借助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力求使其研究结论“抽象化”、“形式化”、“纯粹化”和“精确化”,所以,对这种研究模式的运用往往会忽视被研究对象的实质性内容和“人事”所必定包含的主观内容和社会成分;        第四、由于以上这三个方面所发挥的决定性影响,研究者所进行的研究貌似逻辑严密、符合严格的学术规范、似乎可以得出普遍有效的研究结论的研究,实际上却往往无法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处理包括人权在内的现实的社会和人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其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        有鉴于此,我们若想通过使人权研究具体化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人权研究、使之在现实生活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显然就不能继续不加任何批判反思地搬用这种以“一刀切”为其具体操作特征的,只适合于探讨和研究自然界客观物质对象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而是必须通过既系统、全面、彻底地梳理和批判扬弃中西方研究者迄今为止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又以真正实事求是的严格学术态度直面各种现实问题,努力探索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人事”的基本立场、研究模式和方法论视角,从而逐步通过使研究方法具体化,从变革研究方法、使研究方法具体化的角度真正使人权研究的具体化落到实处。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强调绝大多数研究者迄今为止所运用的研究模式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人权,并不是彻底否定它必要的合理性而把它贬低得一无是处,而是强调研究者必须通过严格的批判反思,清楚地意识到它的有效性限度、逐步实现对它进行的严格的学术定位,从而不再把它看作是唯一科学和有效的研究方法,既使自己达到对研究方法的自觉、不再自发地全盘照搬它,同时又使自己仍然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它、使它发挥必要而且有效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使用于人权研究的研究方法不再停留于抽象化、形式化的一般层次上,而是进一步通过研究中的自觉努力走向具体化。              同样,尽管我们在这里不可能系统详细地研究和阐述究竟如何才能使用于研究人权的基本方法具体化,但是,我们仍然希望把相关的要点粗线条地勾勒出来,以便将来能够进一步加以探讨和研究。概略说来,我们认为,若想通过对这种研究模式的彻底批判扬弃而使人权研究方法具体化,就必须针对这种研究模式所具有的、不适合于探讨和研究“人事”的基本特征,通过充分重视和具体研究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现研究模式的彻底变革:                 第一、就研究目的而言,不再一厢情愿和盲目地追求一劳永逸地获得“绝对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真理”,而是通过引进把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的“生成论”(growing-up theory)研究视角,真正做到人权研究的“实事求是”,因而能够通过具体地“知其所以然”而更加全面充分地“知其然”;        第二、就研究过程而言,不再为了追求研究结论的抽象化、形式化和精确化,而使被研究对象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存在形式人为地割裂开来,而是通过不断探索、完善和运用上述生成论研究模式,努力做到能够实事求是地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加以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研究结论;        第三、就研究对象而言,不再为了研究结论的绝对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而继续运用研究“物事”的模式研究“人事”,而是把作为被研究对象的各种主观内容和社会因素都客观地包含在自己的研究视域之中、视为与纯粹的客观对象同等重要的被研究对象;特别是不再把作为总体而存在的一般社会现象与作为特殊事例而存在的个体状态割裂开来,而是通过运用生成论的研究视角真正揭示它们固有的有机联系和发展过程,使它们真正能够在研究过程中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通过具体探讨和研究现实社会个体的不同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而使人权研究具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过程,真正能够把这种彻底扬弃了上述传统研究模式的、因而就研究方法而言具体体现了既“唯物”又“辩证”的基本精神的、把被研究对象的静态性现状和动态性历史有机结合起来的“生成论”研究模式,运用于对人权与义务和责任、人权与其他各种具体现实权利之各种关系的探讨和研究,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在恰如其分地正确对待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人事”的基础上,因时、因地制宜地具体采用包括数理统计方法在内的各种具体研究方法,对这些被研究对象进行卓有成效的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既具有现实针对性、又具有理论解释力和科学指导意义的结论。                 综上所述可见,人权研究的具体化既包括基本内容研究的具体化,也包括研究方法的根本性变革和具体化,而且从根本上说,这两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广大研究者在达成这种共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兢兢业业的不断探索性努力,我国的人权研究事业才能通过这种不断的具体化而进一步健康发展、不断走向深入,从而使其不断得出的科学结论能够发挥必要、有效而宝贵的现实指导作用,使我们在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真正能够使“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真正能够通过具体地健全各种层次上的权利保障机制,使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劳动和创造都得到尊重,使一切合法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保护,使作为现实个体的个人和作为整体的社会都进一步得到健康发展。            [1] 霍桂桓系博士、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全国理事会理事。         [2] 参见2007年11月16日《法制日报》所刊载的《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四论贯彻落实十七大民主法制精神》一文的有关论述。         [3] 参见霍桂桓:《从产权到伦理——跨文化视角下的当代中国伦理问题》,载于《学术月刊》(上海),2008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