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治思想论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静如 何海 时间:2010-08-10

  摘 要:邓小平法治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认清社会主义建设和的,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在改革开放和化建设的实践中,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形成和确立起来的。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多、民主法制少。”这样特殊的国情,甚至影响到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弊端。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关键词:邓小平;法治思想;形成

  Abstract:Deng Xiaoping’s ruling-by-law thought constitutes the main milestone in the Marxism thinking history.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regarding clearly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regularity. It is also important for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Deng Xiaoping’s ruling-by-law thought was formed on thehistorical condition of peace and development becoming the theme of our time. It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es of reforming and opening policy and the modern construction. It was shaped by reflecting the historical lesson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Deng Xiaoping says “The old China left us no more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system than fudalism”. This kind of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even influences the political structure. There are kinds of malpractices such as centralization, patriarch, and leading cadres’ life-time service system. This is a bitter lesson.

  Key words:Deng Xiaoping; ruling-by-law thought; formation
  
  在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并在1999年3月写进宪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强音。
  
  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形成
  
  (一)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形成的历史背景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形成和确立起来的。
  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建国初期我们对本质认识带有极大局限性。毛泽东曾经说过:“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我们基本不搞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同时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制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这种轻法治重人治思潮在党内蔓延,是“文化大革命”为什么能持续长达十年之久的重要原因之一,给党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
  基于此原因,邓小平对毛泽东的人治的治国策略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文革”教训时,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多、民主法制少。”这样特殊的国情,甚至影响到政治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弊端。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二)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形成的现实基础
  体制改革使法治模式赖以运作的经济基础得以形成。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必然带来对法治的需求。一方面,商品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体系,也是一种法权体系。”商品的世界,注定是一个权利、自由、平等及其法律化的世界。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要求一种符合商品正义的政治机制,也必然要求限制国家权利。
  政治体制改革使法治模式赖以运作的政治基础得以形成。法制模式赖以运作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中国缺乏民主传统,他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加强法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文化体制改革使法治模式赖以运作的文化基础得以形成。从人治走向法治,首先应从观念上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摒弃人治观念。所以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表达了要在文化领域推行改革的思想,使自由、创造等理性文化观念逐渐代替专制文化观念,重新营造新的社会文化氛围。
  (三)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而直接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法的基本观点是: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来决定的。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基础上,采取辩证的方法分析社会,认为社会是奠基于劳动之上的活动和发展着的有机体,法律就像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结底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邓小平法治思想的许多内容,如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都能在列宁的法制思想中找到理论渊源。
  邓小平作为我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其法治思想的更多内容直接来源于我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特别是毛泽东、董必武等人的法治思想。毛泽东强调法律对反革命的专政职能、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职能、对社会生产、经济建设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邓小平重视对毛泽东思想的研究和学习,他的有关法制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法制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等诸多方面的思想均与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董必武提出的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必需建立人民民主法制,同时进行的群众运动与法制关系的论述对邓小平形成民主法制思想起了关键的作用。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第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探索性和渐进性特征。
  在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进行法治建设,如何在一个更符合法治模式的环境下进行社会主义的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艰难的探索过程,因此,邓小平一贯强调“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
  邓小平同志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实践过程中的迂回曲折和艰难探索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探索性特征的重要体现。这种艰难探索和曲折实践的过程在立法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仅就《宪法》中对私营问题的修改就可见一斑。从1988年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到1999年确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再到2004年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是中国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实践中艰难探索的鲜活例证。
  邓小平主张采取渐进性的依法治国道路,不仅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年封建的国家,缺乏法制传统,而且经济文化水平落后制约着立法、司法的投入,也给普通公民的权利救济带来了现实性的障碍。因此现阶段中国,只有走渐进式依法治国这一法治道路,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第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性、开放性特征。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之一。
  立足中国国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邓小平法治思想实践性特征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不仅是纲领性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具体的体现。立法方面,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根据中国当时实际赶快制定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司法方面强调要注意公检法的配合;法制问题方面,他说:“加强法制建设主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邓小平还主张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行突破和创新以及对全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对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在西方国家产业革命以后变得落后了,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关自守”,“我们最大的经验就是不要脱离世界”。从而使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了鲜明的开放性特征。
  第三,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性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分,是在20年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在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邓小平同志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在民主法制建设领域,走出“人治”的误区,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这一国际背景的宏观背景下展开的,没有这种时代背景就不可能有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就不可能有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上的巨大转变。
  
  
  三、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创新
  
  1.在法的本质方面,邓小平同志突破了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的教条。把法的阶级性看做是法的唯一属性的观点是20世纪50—70年代末,在法学界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它地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这一特征。其缺陷是把阶级性作为法的唯一属性,否认法的社会性和其他属性。法具有社会性也就表明,法作为一种社会的强制规范,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约束,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调控,它必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2.在法的价值观方面,邓小平同志根据时代的变化,汲取了西方法学法价值观的进步因素,突破了工具论法价值观,重新将法的价值置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肯定了自由和权利作为法的价值的合理性。
  3.在法与正义和效率的关系方面,邓小平法治思想也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在法与正义和效率的关系方面,邓小平认为法律不仅应该是正义的体现者,同时也应该是效率的维护者。在邓小平看来,法不仅应该是维护秩序的工具,更应该是人民福祉和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吴锦标.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3]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4] 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