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的审查形式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1-07
【关键词】房屋登记;审查;要求;形式
房屋登记的审查形式目前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为主,这两种审查方式都各有利弊,为了更好地完成房屋登记的审查要求,本文提出了“契约公证+实质审查”模式,对于房屋登记审查形式的一种探索,希望能给各位同行一些借鉴。
1 房屋登记应具备的审查要求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的过程中要依循这样的基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另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房屋登记的审查属于重点环节,审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房屋的产权所有,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所以对于审查工作也有着具体的要求,如下:
1.1 审查前的要求
审查前必须先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保证房屋登记申请人的诚信度,而且要在审查前就告知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申请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旦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在明确要求之后,要进行受理,核对申请材料,查看有无矛盾的材料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先核对网络信息保证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
1.2 审查中的要求
在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申请的材料进行逐条审查,在遇到问题时可以询问申请人,然后再进行实证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一定要以维护房产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为主,时刻注意审查过程的准确性,不能马虎大意必须要坚持材料准确完备、申请人意见统一、查证充足的原则。
1.3 审查后的要求
在房屋申请审查后就必须要记载于登记簿,记载环节要准确、细致,对应该备注的项目一定要填写明确,保证以后的有效核对。然后要进行发证,发证过程要迅速以尽快地速度通知申请人,完成登记。对于有必要进行公告的产权内容必须要进行项目公告,以此来提升公众透明,明确产权所属问题。
2 房屋登记审查形式的分析
2.1 形式审查说
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该形式要件涉及到的实质内容的真伪进行核实。形式审查说的建立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减少了政府机构的干预,以保证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为原则进行的登记审查。这种审查的优势就是减少了资金投入,更加方便快捷,而且也避免了政府机构过渡干预所造成的弊病,对合同制度是一种尊重的态度。另外,这种审查形式对受众有着较强的自治管理的特点,能够逐步地提升受众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形式审查同时也有着一些问题,例如:在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活跃的情况下,形式审查虽然减少了大量的审查工作内容,但是也无形地增加了产权明确地风险。尤其是现在社会,多变的物权纠纷问题对实质审查的要求也十分迫切,一味地坚持形式审查势必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且引起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多种多样。所以形式审查可以实行但是必须要求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尽可能地对民事法律有所了解,并主张采取对房屋登记行为形式审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只要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法院就应认为其登记行为合法。1
2.2 实质审查说
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而且对形式要件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予以调查并核实。实质审查的优势十分明显,可以全面地为登记人员提供审查项目的真伪,保证物权登记的准确性,大量地减少权力纠纷问题。对于形式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质审查都可以避免,而且会提供更多的房屋交易信息,为登记审查工作提供经验。但是对于实质审查来说不仅要求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房屋设计到的相关问题都进行审查,这大量的工作内容必然会为房屋管理部门带来不便,而且还好增加资金使用,对受众和管理者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