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语境下传媒公共实践的主要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进川 时间:2010-08-13

关键词: 风险社会 传媒公共实践 主要议题

[摘要]:
传媒的商品化已经成为传媒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但这种霸权也侵害了,甚至遮蔽了对传媒实践的全面考量,其中就包括传媒的公共实践。而风险社会语境恰恰需要这种实践。传媒公共实践的主要议题包括:传媒与民意表达、传媒与风险共识、传媒与风险分配正义。传媒在该语境下的功能也主要是围绕此展开。

Abstract:The media commercialization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social practice of the modern media, but this economical hegemony has also violated, even has camouflaged to. But the risk society needs the public practice. It is the public opinion expression, the benefit coordination and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societal risk that are the main subject of this practice.

Key Word:Risk society; public practice of the media; Main subject

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改革开放的大局,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抗风险能力。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威胁社会和谐的可能因素。因此,研究风险社会语境,探索作为社会重要构成因素的传媒在该语境下的社会治理意义及内容,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风险社会语境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社会,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 有人将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归纳为三种(杨雪东,2006,27-29):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者,以劳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因为出现了更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第二种是文化意义上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这样,风险主要是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故不同文化背景有不同的风险解释话语,风险在当代凸现的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这主要以拉什维代表;第三种是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贝克、吉登斯。作为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他们强调责任,强调对社会的现代性反思。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折时期。“社会阶层分化及其利益差距加大是这一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现象,将会对以往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整合模式形成巨大挑战。处在这种大背景下,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沈 杰, 2005)另有研究者则从全球化和社会经济制度转轨同步进行的背景,将中国面临的风险主要归结为:制度转轨风险、以收入差距为核心的社会差距的扩大、暴力的滥用和分散化、信息的流动和控制、人员及物质流动带来的环境威胁、危机。并且,诸种风险还对民族国家的中心秩序产生了冲击:原有秩序中的风险共担机制被削弱,秩序的核心——国家的权威和信任度有所降低。((杨雪东,2006,264-272))因此,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风险凸现期,并需要加以有效治理。
与风险社会语境并存的语境是媒介化社会语境。这个概念不是说社会对媒介的适应,而是指媒介的广泛渗透性,社会人群对之的使用和依赖程度而言。仅媒体而言,信息产业部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8月底,中国手机用户超过3.7亿户,比上年底增长3795.2万户(而2008年有望达到5亿);固定电话用户超过3.4亿户,比上年底增长3054万户。此时,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超过7.15亿户,拥有4亿台电视机,截止到2004年12月上网用户达到9400万(最新的数据显示已经超过1亿)。因此,电视机、机、手机已经成为全球最为普及的信息用户终端。一旦三大数字化改造完成,媒介化的社会会更明显。传媒所具有的中介力、阐释力、改造力、塑造力、间离力等影响力量也会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传媒作为社会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到底在现实中,特别是在一个具体的社会结构情境中,其作用能发挥到怎样程度?从现代来看,传媒的商品化已经成为现代传媒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实践,但这种经济霸权也侵害了,甚至遮蔽了对传媒实践的全面考量,其中就包括传媒的公共生活实践。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公共生活实践是传媒的另一种重要实践,传媒也正是通过这种实践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具体来说,传媒的公共生活实践议题主要包括:传媒与民意表达、传媒与风险共识、传媒与风险分配正义。
二、传媒与民意表达
风险社会条件下,事件并不主要是个人事件,而是体现为社会事件。风险不仅仅是是一种远在,同时也是一种此在。风险不仅存在于公共领域,而是已经进入到日常生活领域。贝克进一步指出,第一次现代化的风险与第二次现代化的全球风险之间存在世纪性区别。“第一次现代化的风险是一幅幅图片显示出来的。……而现在,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这个社会在技术上越来越完善,它甚至能提供越来越完美的解决办法。但是,与此息息相关的后果影响和种种危险却是受害人根本无法直接感受到的。此外,还有一点,就是受害者不再是工人自己,而是消费者,或者是那些与此根本没关系的人员,他们远离这些危险源头的地方。”(引自周战超,2003)
所有这些表明,风险广泛地涉及到公众利益,有效的社会治理也需要公众利益的充分表达。
什么是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是人们对待利益问题的一系列态度和行为的总和。其中包括:1、人们对社会利益关系和自己利益状况的感受以及对这种感受的公开情绪流露和语言表达;2、人们基于自己利益状况向社会公开提出的利益要求;3、人们对于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策、、制度的公开表态以及力图对政府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4、人们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诉求;5、人们借助于各种媒体与合法途径,面对处于利益对立的人们所进行的公开交涉、谈判和抗争。”政府不能代表人民利益的表达,原因在于人民不仅有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还有特殊的、具体的利益。政府代言不仅容易造成非协商下的风险后果承担,而且不利于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局面形成,同时也不利于人们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李景鹏,2006)
胡锦涛在关于“民论”中曾提出“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我们暂且将之简称为“四民”论。“四民”是一个怎样关系,成为在此讨论的出发点。
在这里,首要的预设是将这里的民富理解为物质和精神的富足。可以说,民情、民安和民富共同催生了民意,民情也提供了评价民生的主客观基础。同时,民意表达民情、民富和民安,即“是怎么的民情、民富和民安”与“应怎样的民富和民安”。如果承认“民”主体性的话,民意是其他三者的意愿汇聚。站在更有效实现目标的角度来说,其他三民必须是民意的 ,特别是被表达的民意,因为这便为为政者提供了他者的准确参照。因此,民意应该也必须是被表达的。但由于受制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意表达存在三种情形:未曾表达,缺乏充分表达,充分表达。考虑到民意的分散性等特征,三种情形都需要再表达,特别是对于“未曾表达和缺乏表达”的情形,还存在民意的发现问题。按照阿莫斯.特沃斯基关于“隐藏的偏好假设”概念,民意的表达偏好不见得是真实的偏好,而对真正民意的发现来说,后者又显得极为重要。这些被隐藏的偏好可能是因为存在各种涉及风险决策的预期遗憾,二是关系到不愉快的原因,三是源于顺从多数的压力所致。(约.埃尔斯特,2005)
承担民意表达这些任务的除了信访等渠道外,传媒具有更大的空间。特别是鉴于民意存在本质与现象、主流与支流、整体与局部、主观与客观的问题,发现和再表达就十分必要。对于媒体的放大功能而言,更是如此。民意如何发现和表达?传媒则成为一个具体实施的重要组织在于实施民意流程,具体包括:收集、整理、传播和实践。
三、传媒与风险共识
实际上,关于民意的尊重已经具有协商民主的部分特质。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理论的核心远非聚合或过滤各种偏好,政治体系应该根据通过公共讨论和思想碰撞而改变偏好而建立起来的。因此,输入社会选择机制的信息将不会是原始的、自私的或非理性的、在市场中运行的偏好,而是有知识和其他相关的偏好。当私人的、异质的需要已经在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得以调整和清理,那么,唯一决定性的理性愿望就会出现。”这意味人们对理性决策观点的提前承诺,并将用理性力量压制偏见和自私,通过与理性表达对话,自己也受到理性影响。政治的目标不是最理想的妥协,而是完全和谐的一致。(约.埃尔斯特,2005)
因此对利益充分表达的强调,显示了对风险共识的期待。风险最大的影响性在于,它涉及到风险卷入各方的利益,以及随之而来的冲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险社会更可以说是一个关于风险的共识如何达成的社会。如果以利益政治角度来加以诠释的的话,这也是一个关于风险的共识政治。考虑到风险本质上是关于利益冲突的争端,因此借用共识政治的概念在于强调关于风险共性的主导方面。社会治理层面的风险共识强调分配及其正义,而非遵循个人的、市场的和消费选择逻辑。从而,将利益的个人偏好纳入风险分配正义及其相应的责任框架之下予以参照。
这样传媒关于风险共识的诉求在于,利用传媒的影响力、充分的组织性,坚持风险分配正义及其责任框架,通过对话的方式,让政府、风险利益涉及方、专家、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关于风险的共性认识,从而达成最大的关于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政策形成。而如何对话则直接影响到上述目标达成的程度,也表征了传媒在社会实践中的作为。同时,和政治学的共识政治关于“可能没有替代方案使得不得不接受现存的政治治理框架”一致,风险意义上的共识依然强调当下政党政治的可接受性(新中国改革开放来的让社会发展的成功实践,从而形成的政治治理框架),由此奠定传媒与政府(及共产党)并非对立的关系预设,也非合谋的关系预设。而是关于风险的更广泛的普适价值的认同,从而形成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之间既可能是一种监督关系,也可能是一种表达支持关系,并最终为更广泛的社会共识打下基础。

四、传媒与风险分配正义
风险是否存在分配一说?在吉登斯看来,风险的概念产生起就伴随保险的出现,与风险观念一样,保险形式开始于航海方面,最早的航海保险出现于16世纪,伦敦公司1782年最承担了海洋保险业务。他论及了更广泛的保险,包括私人的或者商业的保险,以及福利国家的风险管理系统。“无论是私人保险还是国家福利体制的保险形式,提供保险的人实质上都只是在重新分配风险。”(吉登斯,2001)可见,在现代风险观念中,风险能够,而且已经进行某种程度的分配。
那么,风险分配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评价观?
20世纪90年代初期, 有研究者提出了“环境正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研究北美洲人不公平地暴露在环境风险中的社会群体和工作者。对“环境正义”的理解“不只是风险承担者和那些受影响者之间的普通划分,可以根据阶级、伦理、种族和性别更专业地理解它”,而“对环境受害者权利的研究因此就是环境正义研究的补充”。(斯特赖顿,2001)受到此观点的启发,在此提出风险分配正义(distribute justice of social risk)。
关于风险分配正义争议的考虑不仅涉及实际的风险承担,还涉及背后的实际价值,因而使得关于风险正义的考虑显得复杂。
在此,需要一步说明:风险分配正义是怎样的一种正义,其本质是什么?总的来说,社会中存在的正义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分配正义,一种是对待正义。分配正义强调的是得与失的结果,对待正义强调的是一种适应对待。更进一步,结合有关研究者关于差异性正义和同一性正义的理解,(易小明,2006)我们还可以将分配正义区分为差异性分配正义(和努力、能力、贡献、行为等因素有关,诸如按劳分配等)与同一性分配正义(和作为人的类属性有关,如与生存权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待正义区分为总体同一性对待正义(和作为人的类本质属性有关的平等对待,如人权)与具体同一性正义(某一具体标准面前的平等对待)。因此,从这种考察角度论及风险的话,风险分配正义主要是差异性分配正义,和人的行为因素相关联。也正如差异性分配原则强调的不是人,而是怎样的人一样,风险分配正义强调的是作出了怎样的行动。
与上述有关,风险分配的正义强调风险和责任紧密相关联。“但是毫无疑问,贡献最大的是贝克,他通过在社会学意义上将风险与责任联系起来,即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有缺陷,但从实用的角度上更广泛地将社会学家的注意力引向了这种现象。”(斯特赖顿,2001)
更进一步地说,这里关于风险与责任辨识的依据是什么?传统的因果逻辑是否还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贝克的观点是,“无论是那时还是今天,我们都绝对不能把风险完全理解为上的因果关系和统计学上的联系”,因为更好的技术和更多的知识并不能解决问题。原因是更多的知识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定义这种因果关系和责任的文化具有多样性。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假如在某个地区某些疾病在统计上是以某些频率出现,而且这些疾病又是因在这个地区可查证的某些产品统计上的某种生产频率而引起的,或者说是共同引起的,那就可算作是一种已得到认可的风险,可以根据此要求生产这一产品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也就是说,在个别情况下,人们不必再提供因果证明,只要是合乎标准的相互关系就行了。”企业与居民的信任关系需要“个人不必再提供无法提供的证明。受害群体不必再独自负担这种疾病的费用,而是可以指望得到商定的赔偿费。某些公司或者企业必须提供这些赔偿费,它们不能再遵循这样的座右铭行事:利润要私人化,而风险要社会化。”具体做法就是一是通过制定法制和政策,采取制度化的预防措施;二是将风险费用转回到康采恩身上,进而强迫将风险内在化。(乌尔里西.贝克,威廉姆斯,2003)
与风险分配正义紧密关联的是防止“自我正义”的出现。这一概念是从贝克论及9.11后的世界风险社会的恐怖袭击提出的。自杀性恐怖袭击者“他们在试图充当检察官角色、法官角色和立即执行权力的执法者角色以维护所谓的正义的时候,制造了现代闻名世界的惨案和灾难。这种典型的自我正义在国际关系中必须得到克服。即使人们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候,在克服所谓的自我正义方面还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乌尔里西.贝克,2001)我们在此套用这个概念旨在说明,现代风险社会中也存在“自我正义”逻辑,减少这类冲突和风险的主要途径在于形成有效的社会正义机制和系统,做到转化和化解这种自我正义。
最后是分配正义的实现。应该说,正义不仅是一种公平感觉,也应当是一种实物体现,当今社会的一些制度设计缺陷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人群的公平感,进而无法真正地承认正义的观念。一些人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法以获得正义结果,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个案性,或个人化趋势,导致社会运行成本增加,凸现了整体社会正义机制的缺失。
传媒的意义在于对这种风险分配正义创设良好的会舆论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风险分配正义的实现,甚至包括传媒救济。不仅对民族国家内,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传媒也应当传达正义之声,其中之一就表现为对跨国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约束。“由于根本部存在任何世界国家,企业变乘机最大限度地提高它们自己的实力地位。如今这一基本的事实正在转变为这样的事实,即在所有领域里都不存在任何跨国的保障,迄今甚至民族国家也没有能力促成这样广泛的保障。这就为世界舆论开辟了巨大的影响机遇,而这种舆论是由媒体巧妙策动的消费者运动促成的。”(乌尔里希.贝克,威廉姆斯,2003)
 
五、结语:传媒与社会互构中
总之,传媒在风险社会的意义在于:发挥对权力的筛选效应和约束效应,并通过提高公民风险意识,促使其对风险问题和相应资源配置的敏感,突出某一风险问题以增加社会可问责性,促进民意表达以增进社会协商等途径,从而发挥其在风险社会中的作用。这种效应到底到达哪一种程度,主要取决于传媒与社会的相互建构程度(这也是基于社会结构二重性观点)。一句话言之,传媒是渗透于,而非凌驾于社会之上。如果说“根源于社会和的结构,商业放任主义和公共服务目标继续争论大量的有关传媒的标准性功能,而通过界定传媒在社会中扮演的核心角色,这一图景正变得越来越广阔”的话,(James Watson,2003, p117)风险社会语境下传媒公共实践的主要议题所回答的无非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下传媒所扮演角色的核心部分是什么的问题。


[]

约.埃尔斯特(2005).市场与:政治理论的三种形态.国家行政学院学报,(5),58.

李景鹏(2006).政府职能与人民利益表达.社会科学文摘,(6),35.

易小明(2006).论差异性正义和同一性正义.社会科学文摘,(6),86.

沈 杰(2006). 2005年中国社会学主要视点. .

杨雪东(2006).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周战超(2003).当代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引论.载于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乌尔里希.贝克,威廉姆斯(2003).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载于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18,26-2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吉登斯(2001).失控的社会:风险社会的肇始.载于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4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斯特赖顿(2001).风险社会中的冲突和民意.载于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279,282-28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James Watson(2003).Media communication: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process.published by PALGRAVE MACMIL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