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 龙 时间:2010-07-06
   近几年来,人们对于决策的民主化、化已有一定认识,但对于决策的化,特别是对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还尚未论及。为此,作者就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陈述己见,抛砖引玉,并建议深入讨论。  
    
    一、国家兴旺的法则
    
    几千年人类文明史表明:凡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国家,必然兴旺发达,甚至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即使面临严重的困难,也能迎刃而解,至少也能得到缓解;即使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不能违背这条历史法则。
     
    古希腊雅典共和国之所以在历史上受到赞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发挥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人们不会忘记,正是梭伦立法给雅典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创建了奴隶制共和国,而且以财产特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了世袭特权,从而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正如思格斯所评价的那样:"梭伦以侵犯财产关系的办法开始了一套所谓革命"。"这样,在宪法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人所有制。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土地财产的多寡来规定的,有产阶级既开始获得了势力,于是旧的血缘氏族关系的集团就开始被排斥了,氏族制度又遭受新的失败。"人们当然更记得,是伯里克利立法把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推向了鼎盛时期,在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民众大会(奴隶与妇女除外)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无论是梭伦还是伯里克利,他们既是政治家,又是法学家;不仅颁布过著名的法律,而且提出过著名的法律思想。据考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至今还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便渊源于梭伦当时所提出的"在私法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在古代最重视法学的还是罗马。罗马法与罗马法学曾显赫一时,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而流传至今。当然,是古罗马的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但罗马法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罗马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而罗马法的发展又与罗马法学的兴盛直接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市民法、万民法,还是法,都是罗马法学的结晶。从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到享有盛誉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学思想都在国家决策中起过特殊的作用。且不说直接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仅以专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五大法学家而言,其政治地位也被法律公开确认。公元426年颁布的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宣布: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悉以他们的解答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则取决于多数,人数相等时,以帕皮尼安为准。至于他们撰写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则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教材。
     
    西方古代如此,古代同样如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得益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得益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的法学观点。商鞅与甘龙那场关于"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精彩辩论,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韩非关于"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使秦始皇如获至宝,为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法学是立国的理论,也是治国的理论,还是改革的理论。改革,史称"变法",我国历史上的三大变法,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依靠法学。王安石关于"祖宗之法可变"的正确结论,表明了法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梁启超关于"变者,天下之公理也"的哲理,道出了社会发展的真谛,显示了法学的进步作用。 
    
    当今世界,是"法律的王国",无论是在困难时期,还是在繁荣阶段,法学都始终成为发达国家决策的重要武器。且不说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诸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潘思、杰斐逊等政治家、法学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杰出贡献;仅就在困难时刻求救于法学的事例,就足以说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正遇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他面临的是一片萧条、混乱不堪的国民经济。在这紧要关头,他依照凯思斯的经济思想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理论,并通过法律这个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开始了艰难的"新政"计划。他在三个月内,向国会提出了70多个法案,及时出台了《紧急银行法》、《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社会救济条例》等等,在短短的几年内便缓解了经济危机。从某种意义讲,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为美国参与二次大战及所起的重要作用奠下了物质基础。1958年戴高乐将军在法国进行的成功改革,也是法学在国家决策中起特殊作用的典型事例。"二战"以后,法国由于政党林立、争论不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依靠法学制定了新宪法,、把总统制与议会制结合起来,并联系法国情况,实行了"半总统"、"半议会"制、颁布了一系列新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这个曾一落千丈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恢复了强国的地位。
      
    二、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提到市场,人们会想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它被赞誉为近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经济理论的重要性。其实,对市场经济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它不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大放光彩,而且在建立与完善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它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近代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法律,已在人们的心目中被铭记了近两个世纪。该法典众多的条文,庞大的体系,始终围绕与服务于一个中心--市场经济;它洋洋数十万言,可以用三个原则来加以概括:所有权无限使用、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近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体现了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因此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史上,如果说《国富论》是理论基础,那么《拿破仑法典》就是法律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市场经济已演变为市场经济。凯思斯的《通论》代表了当时的经济思潮,"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与此相适应,社会法学派成为当时的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化成为了西方法学的主流。正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渗透与配合,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世界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即使是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与日本,甚至连原来比较落后的东亚"四小龙",在经济上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运用宏观调控这一有效的手段时,充分发挥了法学与法律的特殊功能,这几乎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几乎每项重大的国家决策都与法学有直接关系。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就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随之,各国又相继颁布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以及证券方面的法规,从而开创了现代制度。又如为了制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为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20世纪以来各国先后加强了宏观的调控,并相继出现了"计划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破产法"。所有这些,都是法学理论发展的结果,也只有法学才能深入回答这些问题,只有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的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是对外开放和民主的必然要求。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首先要有开放与投资的环境。这种环境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法律环境。不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与保障,对外开放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正因为这样,我国有关"三资"企业的法规抢先出台并修改了多次。 
    
    至于民主政治与法学的关系,应该说是社会发展,特别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无论是从理论上揭示民主的内涵,阐明民主的形式、原则和程序,还是从实践中提供民主的模式框架,法学都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体制。而这些正是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当然民主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已有详尽的说明。我们认为,讲民主离不开法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第二,民主有三大原则,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向题,这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三,民主是一个过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此作过详尽的阐述。正因为法学在民主政治中作用巨大,所以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领导人,往往有名誉法学博士的头衔。 
     
    三、国家决策的基础性学科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理论根据。法学是一门古老的,也是一门不断的科学,它涉及范围广泛,并形成一个体系,但始终围绕一个中心--治国之道。古往今来的家、改革家无不重视对法学的运用与发展,何况他们当中多数本身就是法学家。正因为如此,法学一直被定为治国安邦的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使法学成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科学。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在大学时就是攻读法学专业的。毛泽东、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有极为丰富的法学知识,他们在著作与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毛泽东的处女作《徒木立信论》就是一篇法学专论,他在反对湖南军阀时,还起草过湖南宪法,特别是在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中,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同样包含了丰富的法学思想,他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论述,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论述,关于"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的论述,关于"民主要制度化、化"的论述,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论述,关于"学会用法律办事"、"依法从重从"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论述等等,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精华,并指导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提供了理论依据,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非议地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邓小平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当代中国法学,既有宏观上的治国之道,也有微观上的具体理论,都应成为国家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提供程序模式。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涉及程序问题,没有民主的、科学的程序,很难作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面研究程序问题,提供程序模式,也是法学的重要内容。且不说有专门的程序法,就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很多也都涉及程序,如决策中表决与通过就是相互联系的两个程序,表决的结果是是否通过的前提。而表决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有全局性的全民公决,也有会议上的表决;既有秘密投票,也有公开举手;还有排队、呼喊、行走以及鼓掌等各种形式。至于通过重大问题则要求2/3或3/4的多数票通过;在国际上,有时还要求全票通过。当然,程序是为实体问题服务的,但程序问题不解决好,往往影响实体问题的解决。总之,决策离不开程序,而程序的处理又离不开法学。法学既能从理论上阐明程序问题,又能从实践中提供程序模式。 
    
    (三)提供表现形式。任何一项国家决策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既可以用政策形式,也可以用法律形式,还可以用其它形式。但一般说来,法律表现国家决策是最好、最常见的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有利于国家决策的贯彻与执行;第二,法律具有规范性,能够使国家决策具体化、条文化,便于人们了解遵守;第三,法律具有公开性,易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当然属于保密的除外;第四,法律具有强制性,对违反者给予制裁,能有力地保障国家决策的执行。正由于上列原因,国家决策在国家大都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公布于众。 
    
    (四)提供保障措施。国家决策的实施,既要通过宣传,也要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保障。法学对强制手段是有专门的研究的,既有刑事强制措施,也有民事保障方法;还要通过特别立法,动用军队、警察、保安、法庭等国家机关,动用各方面的力量,促使国家决策全面执行。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世界,国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民族的存亡与国家的兴衰。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家的决策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是单纯法学这一学科的前途问题,而是国家的战略问题。近几年来,人们对于决策的民主化、化已有一定认识,但对于决策的化,特别是对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还尚未论及。为此,作者就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陈述己见,抛砖引玉,并建议深入讨论。
      
    一、国家兴旺的法则 
     
    几千年人类文明史表明:凡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国家,必然兴旺发达,甚至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即使面临严重的困难,也能迎刃而解,至少也能得到缓解;即使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不能违背这条历史法则。
     
    古希腊雅典共和国之所以在历史上受到赞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发挥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人们不会忘记,正是梭伦立法给雅典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创建了奴隶制共和国,而且以财产特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了世袭特权,从而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正如思格斯所评价的那样:"梭伦以侵犯财产关系的办法开始了一套所谓革命"。"这样,在宪法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人所有制。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土地财产的多寡来规定的,有产阶级既开始获得了势力,于是旧的血缘氏族关系的集团就开始被排斥了,氏族制度又遭受新的失败。"人们当然更记得,是伯里克利立法把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推向了鼎盛时期,在历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民众大会(奴隶与妇女除外)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无论是梭伦还是伯里克利,他们既是政治家,又是法学家;不仅颁布过著名的法律,而且提出过著名的法律思想。据考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至今还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便渊源于梭伦当时所提出的"在私法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在古代最重视法学的还是罗马。罗马法与罗马法学曾显赫一时,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而流传至今。当然,是古罗马的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但罗马法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罗马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而罗马法的发展又与罗马法学的兴盛直接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市民法、万民法,还是法,都是罗马法学的结晶。从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到享有盛誉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学思想都在国家决策中起过特殊的作用。且不说直接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仅以专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五大法学家而言,其政治地位也被法律公开确认。公元426年颁布的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宣布: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悉以他们的解答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则取决于多数,人数相等时,以帕皮尼安为准。至于他们撰写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则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教材。 
    
    西方古代如此,古代同样如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得益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得益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的法学观点。商鞅与甘龙那场关于"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精彩辩论,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韩非关于"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使秦始皇如获至宝,为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法学是立国的理论,也是治国的理论,还是改革的理论。改革,史称"变法",我国历史上的三大变法,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依靠法学。王安石关于"祖宗之法可变"的正确结论,表明了法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梁启超关于"变者,天下之公理也"的哲理,道出了社会发展的真谛,显示了法学的进步作用。 
    
    当今世界,是"的王国",无论是在困难时期,还是在繁荣阶段,法学都始终成为发达国家决策的重要武器。且不说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诸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鸿、卢梭、潘思、杰斐逊等家、法学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杰出贡献;仅就在困难时刻求救于法学的事例,就足以说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正遇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他面临的是一片萧条、混乱不堪的国民经济。在这紧要关头,他依照凯思斯的经济思想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理论,并通过法律这个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开始了艰难的"新政"计划。他在三个月内,向国会提出了70多个法案,及时出台了《紧急银行法》、《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社会救济条例》等等,在短短的几年内便缓解了经济危机。从某种意义讲,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为美国参与二次大战及所起的重要作用奠下了物质基础。1958年戴高乐将军在法国进行的成功改革,也是法学在国家决策中起特殊作用的典型事例。"二战"以后,法国由于政党林立、争论不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依靠法学制定了新宪法,、把总统制与议会制结合起来,并联系法国情况,实行了"半总统"、"半议会"制、颁布了一系列新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这个曾一落千丈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恢复了强国的地位。 
     
    二、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提到市场经济,人们自然会想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它被赞誉为近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经济理论的重要性。其实,对市场经济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它不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大放光彩,而且在建立与完善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它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法律,已在人们的心目中被铭记了近两个世纪。该法典众多的条文,庞大的体系,始终围绕与服务于一个中心--市场经济;它洋洋数十万言,可以用三个原则来加以概括:所有权无限使用、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近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体现了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因此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史上,如果说《国富论》是理论基础,那么《拿破仑法典》就是法律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市场经济已演变为市场经济。凯思斯的《通论》代表了当时的经济思潮,"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与此相适应,社会法学派成为当时的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化成为了西方法学的主流。正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渗透与配合,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世界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即使是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与日本,甚至连原来比较落后的东亚"四小龙",在经济上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运用宏观调控这一有效的手段时,充分发挥了法学与法律的特殊功能,这几乎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几乎每项重大的国家决策都与法学有直接关系。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就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随之,各国又相继颁布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以及证券方面的法规,从而开创了现代制度。又如为了制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为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20世纪以来各国先后加强了宏观的调控,并相继出现了"计划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破产法"。所有这些,都是法学理论发展的结果,也只有法学才能深入回答这些问题,只有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的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是对外开放和民主的必然要求。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首先要有开放与投资的环境。这种环境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环境。不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与保障,对外开放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正因为这样,我国有关"三资"的法规抢先出台并修改了多次。 
    至于民主政治与法学的关系,应该说是社会,特别是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无论是从理论上揭示民主的内涵,阐明民主的形式、原则和程序,还是从实践中提供民主的模式框架,法学都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体制。而这些正是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当然民主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已有详尽的说明。我们认为,讲民主离不开法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第二,民主有三大原则,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向题,这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三,民主是一个过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此作过详尽的阐述。正因为法学在民主政治中作用巨大,所以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领导人,往往有名誉法学博士的头衔。  
    
    三、国家决策的基础性学科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理论根据。法学是一门古老的,也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它涉及范围广泛,并形成一个体系,但始终围绕一个中心--治国之道。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改革家无不重视对法学的运用与发展,何况他们当中多数本身就是法学家。正因为如此,法学一直被定为治国安邦的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使法学成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科学。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在大学时就是攻读法学专业的。毛泽东、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有极为丰富的法学知识,他们在著作与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毛泽东的处女作《徒木立信论》就是一篇法学专论,他在反对湖南军阀时,还起草过湖南宪法,特别是在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中,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同样包含了丰富的法学思想,他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论述,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论述,关于"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的论述,关于"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论述,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论述,关于"学会用法律办事"、"依法从重从"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论述等等,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精华,并指导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提供了理论依据,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非议地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邓小平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当代中国法学,既有宏观上的治国之道,也有微观上的具体理论,都应成为国家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提供程序模式。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涉及程序问题,没有民主的、科学的程序,很难作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面研究程序问题,提供程序模式,也是法学的重要内容。且不说有专门的程序法,就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很多也都涉及程序,如决策中表决与通过就是相互联系的两个程序,表决的结果是是否通过的前提。而表决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有全局性的全民公决,也有会议上的表决;既有秘密投票,也有公开举手;还有排队、呼喊、行走以及鼓掌等各种形式。至于通过重大问题则要求2/3或3/4的多数票通过;在国际上,有时还要求全票通过。当然,程序是为实体问题服务的,但程序问题不解决好,往往影响实体问题的解决。总之,决策离不开程序,而程序的处理又离不开法学。法学既能从理论上阐明程序问题,又能从实践中提供程序模式。 
    
    (三)提供表现形式。任何一项国家决策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既可以用政策形式,也可以用形式,还可以用其它形式。但一般说来,法律表现国家决策是最好、最常见的形式。这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有利于国家决策的贯彻与执行;第二,法律具有规范性,能够使国家决策具体化、条文化,便于人们了解遵守;第三,法律具有公开性,易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当然属于保密的除外;第四,法律具有强制性,对违反者给予制裁,能有力地保障国家决策的执行。正由于上列原因,国家决策在国家大都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公布于众。 
    
    (四)提供保障措施。国家决策的实施,既要通过宣传,也要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保障。法学对强制手段是有专门的研究的,既有刑事强制措施,也有民事保障方法;还要通过特别立法,动用军队、警察、保安、法庭等国家机关,动用各方面的力量,促使国家决策全面执行。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世界,国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民族的存亡与国家的兴衰。我国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国家的决策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是单纯法学这一学科的前途问题,而是国家的战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