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与推进法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占方 时间:2010-07-06

[内容提要]   依法治市工作是在普法基础上起来的,是以全体公民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为基础的法制实践过程,并随着普法教育的逐步深化而进一步发展,因此,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把普法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要促使普法教育法制化、规范化,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规章或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普法考核责任制和普法合格证制度,把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学法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条件。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市,不断推进“法治”,还要在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依法治市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法治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职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法治”观念。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法必依。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也领导人民维护和遵守法律。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是在实践中树立的,只有在行动上认真地依法办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言论上、行动上都能有法必依,法律的权威才能逐步树立起来。   本文分析了推进法治的时代背景和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着力论述了依法治市与普法教育,依法治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市与发扬民主,依法治市工作机构与党政、司法机关的关系,提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市,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战略性举措和思考。

[关  键  词]    依法治市    普法    推进法治

2001年,我国已进入“四五”普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阶段。早在1996年3月,党中央就正式把依法治国作为一条重要治国方略,明确载入了我国国民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这标志着我国已进入“法治”时代,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将全面铺开。
坚持和实行“法治”,就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依法治理工作具体到濮阳市,就是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二五”依法治市工作。所谓依法治市,就是要使濮阳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管理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行依法治市,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保障,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重要战略决策在濮阳市的具体贯彻和落实。
深入全面地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必须明确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依法治市与普法教育的关系。依法治市工作是在普法教育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为基础的法制实践过程,并随着普法教育的逐步深化而进一步发展,因此,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把普法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要促使普法教育法制化、规范化,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的规章或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普法考核责任制和普法合格证制度,把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学法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条件。切实改变少数地方、行业和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学不学法、普不普法一个样的状况,使普法教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是普法要讲求实效,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着眼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力戒和纠正学法与用法相脱节,知法犯法等不良现象。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社会环境,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二是依法治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依法治理是管理社会的基本方面,手段是法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是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实施依法治市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达到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可以强有力地保障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依法治市与发扬民主的关系。民主是依法治市的坚实基础,是法制的前提;依法治市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根本保障。因此,依法治市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相反,没有民主,就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就会“断奶”,缺乏生机和动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理论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实践的理论基础,它地解决了民主与法制、民主与专政、执政党与法制建设、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社会稳定和发展等重大理论问题,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强大思想武器。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健全法制,促进民主。
四是依法治市工作领导机构与党政、司法机关的关系。依法治市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当成立一权威的、相对稳定的领导机构来领导和推进这一工作。我市已成立了市委书记、市长等主要领导同志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濮阳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和“依法治市办公室”,统一和组织协调全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各级人大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府两院”要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依法检察,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新世纪我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的顺利实施。
经过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初步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开始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工作与生产。但无庸讳言,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死角,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学习不扎实,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二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工作,并已从单纯的“不懂法”转变为“有法不用”、“知法不行”。三是一些基层干部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面对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无所适从,依法办事能力亟待提高。四是职工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那么,如何有效地全面实施依法治市,不断推进“法治”呢?
一要更新法治观念,充分认识法是最高权威,法大于权。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约束,受人民监督。而现实中确有某些法制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只嫌民主麻烦,法制束手束脚,不注意、甚至无视法律规定,乱发指示、批条子干预司法、行政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至于“出了事,我顶着……”,致使一些只按领导人意见办而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下级搞非法活动。只注重法律的实用性,不注重合法性的做法严重损害和违背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文化等到各项社会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决策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带头人,要自觉的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管理经济,要自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消除讲权不讲法,畏官不畏法的意识。制定政策、做出决策,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特别是当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冲突时,能够毫不动摇地服从法律。
二要把“法律至上”的原则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法必依。一切党派、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也领导人民维护和遵守法律。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是在实践中树立的,只有在行动上认真地依法办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言论上、行动上都能有法必依,法律的权威才能逐步树立起来。二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社会上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必须秉公办案,严肃执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错案必究。这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错案进行纠正并赔偿;另一方面,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三要实现由行政命令向依法决策的转变。单靠命令来指挥国家机器的运转,是缺乏民主、“人治”的特征。但提倡依法治理,并非一概排斥行政命令,而是要求行政命令符合法律规定。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实施行政手段,发布行政指示、行政命令,制作规范性文件,依法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等。而不是搞专制、独裁或家长制式的“人治”。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我们的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化国家,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过程中,应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发扬民主,依法决策。因此,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扬民主,尽快提高法律素质,加速实现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到既靠行政手段又靠法律手段的方式的转变,努力成为既懂管理、又懂法律,具有依法决策能力的现代领导干部,真正做到“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
四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执法,建立和推行执法责任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实现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一是要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享有宪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的崇高地位,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尊重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就是尊重宪法和法律;三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案。
滥用处罚,以罚代刑,是现在行政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这往往是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不严肃的现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狠抓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把思想政治、法制和岗位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促进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利益,而不是将着眼点只放在“管老百姓”,只要求公民遵纪守法上。
建立和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切实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执法主体要到位,执法权利责任要到位,执法保障要到位,执法监督要到位;二是执法人员要清楚执法依据,清楚执法权限,清楚执法责任,清楚执法程度;三是执法活动要合法,即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行结果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执法与司法内部制约机制,实现执法与司法的规范化,有效地防止司法与执法的随意性,防止违法行政与司法不公,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国的进程。
五要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没有监督,权力就会滥用,法律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抓好监督体系建设,发挥各种监督的优势和特长,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使权力始终处于监督之中,确保社会稳定与经济。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五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是最高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证法律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抓好监督,一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二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这既是政治监督,也是法纪监督。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顺利贯彻实施,保障政令畅通。三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法,关键在人。只有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滋生腐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才能保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市,不断推进“法治”,还要在深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依法治市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法治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职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法治”观念。同时,要在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法律,继续深入贯彻抓基层、打基础的方针,进一步抓好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加速推进县(区)、乡(镇)的依法治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要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教育。构筑和完善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的“法治”新,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资料:

1、《法制史》蒲坚主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6.6   ISBN7-80014-466-6/D.0043
2、《政法学》姜明安,皮纯协主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4   ISBN7-5035-2484-7
3、《宪法学》许崇德主编,——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0.5   ISBN7-80115-332-4
4、《法学基础论》郭学德主编,——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6.6   ISBN7-5017-4642-7
5、《国家赔偿法学界》田瑶主编,——海口:南海出版公司
    2001.9   ISBN7-5442-1806-6
6、《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任建新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9 ISBN7-5036-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