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学教育新课题与对策
胡锦涛同志指出: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清楚地指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也决定了法学必须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积极探讨新的课题并提供对策。
一、 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其应有之义
“和谐”一词, 在汉语中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含义, 在西方史上曾经主要指“数”的和谐和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关于“和谐社会”一词的涵义, 人们的见解各异。本文主要指各种社会关系达到和谐状态的社会。笔者以为,“和谐社会”包含以下内涵与特征:
第一、和谐社会是善于解决矛盾、社会关系和谐的社会。
人类社会的, 始终面临着各种矛盾问题。如何克服解决矛盾? 上一直存在着压制矛盾和疏导、解决矛盾两种方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是我国多元化社会形成的加速时期, 其主要特征是社会就业结构的多元化。除了两个基本阶级工人和农民之外, 又出现了若干新的社会阶层。如出现了民营科技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强化了人们的经济意识和利益观念, 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加明朗、具体, 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由此带来的权利意识以及相应的诉求,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会大量出现。多元化社会的形成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 造成贫富分化加剧, 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公民及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大量增多, 给社会的发展带来的了严峻的考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善于通过民主、法治等方式, 从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确立不同利益群体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 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的合理实现, 积极预防、解决矛盾。
第二、和谐社会是推动社会个体自主与和谐发展的社会。
人类对于和谐社会追求由来已久。但是, 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 古今却有天壤之别。古代和谐思想是建立在义务本位基础之上的, 把社会秩序稳定作为至高的价值追求, 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群体的绝对服从, 压抑了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今天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 强调对个人的尊重和保护。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是马克思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认为, 作为个体的自我是具体的存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一方面, 社会是由自主个体组成的和谐与发展的整体。“和谐”不是单一, 不是一统, 而是“万类霜天竞自由”。个体的独立与自由是“和谐”应有之义。另一方面, 每个社会个体本身都有尊严和价值。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理念, 和谐社会不应压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而应该促进与保障个体在不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实现个人的自主与和谐发展。个人的自主发展的前提是要承认个人需要的正当性, 肯定个人利益的道德价值。这就必然要求承认个人的权利与参与, 重视对权利和利益的关怀, 唯有如此, 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和摩擦才会得以消除, 社会才会和谐。
第三、和谐社会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首先,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是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基本前提。社会物质财富缺乏, 是影响社会和谐的根本原因。因此,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抓住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根本问题。其次, 构建和谐社会还要求以民主法制建设来提供保障, 以文化建设来提供精神支撑。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实现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和谐即三大文明建设的和谐, 还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和谐, 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达到和谐社会的标尺。
二、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新课题
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也是重要的理论问题。笔者认为, 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应有之义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 主要有:
第一、如何与法治时代相适应的课题。和谐社会的纲领, 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 清楚地表明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 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目前, 理论界就和谐社会运作和整合通过得以实现这一点有相对一致的共识。从实践上来说,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法律和立法政策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经民主程序制定; 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 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 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平衡与互补, 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这就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人应当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等; 法学教育应该适应法制社会的需要, 以培养这种法律人为己任。
第二, 如何与“以人为本”权利时代相适应的课题。在法律层面来说, 和谐社会最主要的标志就是对权利和个性的保护与尊重。在权利时代, 人们将把自己的在社会生活、经济交换、政治交往、法律论辩、听证协商中多元的意志提升为权利高度。法学教育应注重帮助受教育者树立理性的、的权利观, 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 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和责任, 注意避免越权行为。为此, 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教学内容将进一步创新和调整, 实践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 如何与“全面发展”理念相适应的课题。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 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纲领的主要内容, 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物质文明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表现为科学、教育、文化的发达、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社会风气的改良。政治文明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
时代社会的变化, 呼唤、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法学教育应立足时代的变化和要求, 努力探索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新途径。
三、在和谐社会中加强法学教育的途径
法治的社会是理性的社会, 需要理性的社会成员去维持。这一社会需要和教育功能, 决定了法学教育应适应时代变迁的特点和需要,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设中, 探索新的途径。
第一、立足“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与时俱进, 更新法学教育观念。
我国原有法学教育的模式主要借鉴于前苏联的所谓“对口”、“专才”教育, 由于专业口径过小, 学生知识面窄, 是“井蛙式教育”, 毕业生一般只能在对口单位如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 这种模式如今已难于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在社会改革和科技知识日新月异的形势下, 要求各高校将大学本科生直接培养成各行各业的专家并不现实。因此, 法学教育的观念亟待更新和转变。笔者认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汲取知识的方法和善于创新的能力显得更为重要。在法学教育中, 首先, 要强调法学教育规范化, 重视基本的知识、素质、技能。其次, 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需要, 顺乎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尊重学生个体差异, 变“对口教育”、“专才教育”为“适应教育”、“素质教育”, 坚持以德育素质为先导, 以专业素质为重点, 以综合素质为载体的素质教育, 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包括德育素质、专业素质、人文素质、科技素质、身体素质和动手能力。
第二、拓宽法学专业口径, 培养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截止近期, 我国共有420 多所法律院校。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各个学校在学科设置、课程安排的更多自主权。但一些院校在专业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存在专业口径过窄和管理混乱的局限。如: 在本科专业目录上, 法学现有五个专业, 即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 而实际专业设置上有七个专业, 即新增加行政法专业与律师专业。从专业名称来看, 明显存在专业过窄、缺乏性的问题。另外, 有的专业间相互包含, 区分不明, 如国际法专业实际上包含了国际经济法专业; 有的职业或行业被当成专业来设置, 如成人教育中设立所谓律师专业等等。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 具有实战性强的特点。而过窄的专业口径容易造成受教育者知识技能单一, 难于适应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某些领域特别是重大的专业型项目里面, 应用型高级人才紧缺, 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一般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很紧缺。书本知识和社会实践的差距, 实务性的教学、数据性的培训过于薄弱等因素更加大了法学界人才培养的困难。
事实上, 一个法律人基本构成有三个要素: 稳固的法学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高等教育要注重建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系统论方法和理念, 将法律职业素养教育、法律技能培训和司法制度统一整合, 建构完整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并注重拓宽专业教育口径, 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 确立培养法律从业人员和提高公民素质并重的培养目标。
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手段和基础, 但“徒法不能自行”, 完善的法制社会不仅需要大量专业法律专业人员, 还需要公民普遍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意识。过去, 法学专业进行的是一种职业化教育, 以培养法律从业人员, 特别是司法人员为主, 大量的毕业生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实际上, 为适应和谐社会需要, 法学专业应把自己的培养目标逐渐转向为一种职业化与普及化并重的教育, 即以培养法律从业人员与提高公民素质并重的教育。司法人员作为就业选择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小, 从事其他事务的人则越来越多。一部分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 可以成为检察官、法官或律师; 另一部分毕业生则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有着较高法律素质的人才的大量增加会加快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水平。这是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的“升格”, 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有利。
第四、重视国际法课程建设, 强化法学教育的全球化意识。
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 它立足社会现实和需要, 也服务于社会。随着法治的推进, 我们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有所进展。但与我国当前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洪流的需要相比较, 我国法律课程中涉及WTO 的法律知识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 许多新的领域急需高端的专业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如: 在应对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战和欧盟反倾销方面的人才严重缺乏, 全国能够从事这个方面业务的律师寥寥无几, 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 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
为了加强国际法课程建设和培养全球化意识, 目前主要应做到: (1) 增加国际法课程的比例, 加大全球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重视国际法专业人才培养, 探讨法学和经济学、管相结合的跨学科研究和教育, 增强法学的对外功能以适应和谐社会对外交往和维权的需要。(2) 强化国际化全球化意识, 提高国际法运作的技能。注重国际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 培养法律人才的全球化意识, 侧重培养懂法律、懂外语、懂管理的人才。
总之, 法学教育应立足和谐社会的需要, 积极应对新问题, 在推进民主法制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
[1]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
[2] [美]R·M·昂格尔著. 吴玉章,周汉华译. 社会中的法律[M] . 译林出版社,2001 ,4 , (1) .
[3] 马国瑶. 子理论与实践[M] .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6.
[4]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郭成伟.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6] 徐立.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展望[J ] .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 1.
[7] 李龙,邝少明. 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J ] . 现代法学,2003 , (7) .
[8] 公丕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义务本位[J ] . 法律科学,199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