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本质及其制约机制的理论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倜 时间:2010-07-06

目  录

一、反腐败的必要性………………………………………………………  3
二、现阶段权力被滥用之成因……………………………………………  4   
三、构建权力被滥用制约机制之设想……………………………………  4 


摘要

腐败是人类社会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腐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一定社会的、和文化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腐败的生成有多种原因,但权力的滥用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我国权力被滥用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这并不是说公有制就伴生权力被滥用现象,根本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们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在这种条件下,凭借权力满足私利,必然会成为部分意志薄弱者的选择。权力被滥用是随私有制而产生的,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私有制,但其残余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因而,权力被滥用在现阶段不可避免。为了遏制腐败,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关键词:腐败;权力被滥用;制约机制;监督


在汉语中,腐败引申为一切事物由生机健康的状态向着腐朽、败落状态转变的过程以及表现形态。这一含义后来逐渐演变为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腐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腐败的生成有多种原因,但权力的滥用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曾有一句警世明言:“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笔者认为,腐败是权力不恰当运用,腐败的本质即是对权力的滥用。
一、反腐败的必要性
2003年,有6名省部级官员因腐败受到法律的惩罚: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浙江省副省长王钟麓和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2004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7万多件4.3万多人(相当于每天117人),其中各类大案1.8万余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00多人,大案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6.2%。进入2005年,反腐力度继续加大,2005年上半年获刑的贪官有:原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张宗海、四川省雅安市原副市长汤福锦、原湖北省武汉市委常委兼原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原江西省上饶市委副书记胡发群、原深圳罗湖公安局局长安惠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和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余小唐、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原庭长薛懿、山东省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原局长兼党组书记张小川。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严厉打击下,新的腐败大案、要案仍接连发生。从1997年至2004年4月,河南、四川、广东、贵州、江苏、安徽等省的14个厅长、副厅长因为经济问题受到查处。其中,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前腐后继”,无一幸免。  
当然,腐败不是中国特产,反腐败是世界性问题,国际反腐败大会于1983年开始举行,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第十一届国际反腐败大会上,韩国法务部长官康锦实在致辞时说,世界各国都应清除一切腐败,创造未来更加美好的世界。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于国家间合作打击腐败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现阶段权力被滥用之成因
首先,我国权力被滥用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这并不是说公有制就伴生权力被滥用现象,根本的原因是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们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在这种条件下,凭借权力满足私利,必然会成为部分意志薄弱者的选择。权力被滥用是随私有制而产生的,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私有制,但其残余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因而,权力被滥用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当前,我国权力被滥用现象之所以表现突出,有以下几种主要原因:
(一)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起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其中有过不少方法上的失误,因而我国的权力被滥用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并逐步向其它领域蔓延。由于我国政企权责不明晰,经济领域的权力被滥用大量在行政部门中表现出来。这就使得我国的权力被滥用一开始就带上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与行政权力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性。
(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起步较早,但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十五大上才得以明确,在此以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为适应单一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因此二者相脱离。这种脱离所蕴含的矛盾,客观上为权力被滥用提供了不少方便.
(三)我国的经济改革一开始,在实际上逐步形成了利益差异,比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同行业,个人收入间的差异等.尽管这种差异随着改革的深化会慢慢缩小,但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它实际上成了目前权力被滥用的巨大原动力。
(四)我国权力被滥用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现有的约束机制效力不高、威力不强。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权力的分工及运作过程不明晰,操作程序及机构过于繁琐复杂;忽视思想,文化领域发展混乱;干部行政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等。这些都是诱发权力被滥用并促其增多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三、构建权力被滥用制约机制之设想
国外近些年反腐败犯罪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丰富和发展:(1)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规呈双重化,变得更为严密和详尽。(2)惩治腐败犯罪的机构逐渐专门化,并具有较大的权威和独立性。(3)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等方法呈多样化、严厉化。(4)公职人员的选用标准日益严格,公职人员的任职法规不断完善。(5)实行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治透明度。(6)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俸待遇,给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反腐倡廉以经济保证。(7)发挥议会、政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社会外部的反腐败制约机制和环境。
横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权力被滥用制约机制各不相同,较为典型的是在权力制约权力理论指导下建立的三权分立机制。其特点是在权力的每一层面上,将权力分解使用,被分解的权力横向平等,以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这是一种刚性制约机制,因为权力和权力之间,在相同的层面上无能大小之分,只有职责之分。这种区分被制度固定化。它最突出的优点是权力被限定在明确的程序和范围内并按各自的职责运作。但它也有一个显著的缺点,即只限定了权力本身而没有限定权力主体,即权力的运用者。权力的作用是通过运用者的具体行为实现的,二者相统一,不限定主体,主体就会有意无意在使用权力上产生被滥用。三权分立所具有的这种缺点,表明这制度在制约方面存在空档。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成完备、有效的权力被滥用制约机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法律监督
严格意义的法律监督指所有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第一、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二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它既要就立法活动本身在权限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又要就立法活动的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监督对象和范围上,根据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不同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各不相同。立法监督采用的方式包括: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
  (2)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享有广泛而层次有别的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权。其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同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和检查,进行质询和询问,进行选举和罢免,受理申诉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
  2.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另方面是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前者是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控制,以防范和规制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及由此产生的权力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后者是行政权力系统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以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方式包括: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工作检查等。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以特定的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是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复议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专门审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财政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情况的监督,包括税务、工商、环保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对公民和企事业组织遵守税法、工商管理法、环保法、教育法等情况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称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刑事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具体监督内容包括: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的监督;经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督;侦查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监所、劳改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2)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亦称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院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两方面。对内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对外监督是审判机关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包括依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在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违法情况时,以退回补充侦查或通知纠正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依民事、刑事诉讼程序对公民和企事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追究责任、实施制裁的方式所进行的监督。?
  第二、社会监督?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具体化为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因而以它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所有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二是通过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党的组织系统对自己的党员和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人民群众可通过这种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监督包括:监督立法,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法律的协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监督法律的实施,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此外,人民政协的监督内容和范围还应包括对行使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和行使某些公共权力的政治或社会组织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既参与法律、法规、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也以各种方式参与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还以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大政方针以及行使政治领导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对涉及自己组织和工作范围的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其监督方式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舆论监督的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得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要求。但完善舆论监督使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舆论媒体的相对独立和相关立法的完备。?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表达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申诉、控告、检举权等,根本上都是一种直接的监督权。国家为此创设多种途径和渠道,提供充分的制度、组织和物质上的条件和便利,是这种监督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二) 建立个人自我约束机制
这一机制以社会对个人的为前提,以个人素质为基础,实现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它能弥补权力制约制度的缺陷,将权力主体纳入制约范围从而避免制约漏洞。个人自我约束机制依赖于制约主体本身的素质,是权力主体自我防范,因而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同时,由于权力面对的情况极为复杂,任何已然的制度无法防止未然情况的发生,实际上也需要一种灵活的约束机制,而个人自我约束机制正好适应这一需求。权力主体的广泛的个人约束,就是每一个权力主体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能出现任何一个权力主体被排斥在个人自我约束机制之外的情况。但个人素质,尤其是权力主体自我约束方面的素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赋予,或者说取决于社会创造的个人自我约束的条件。如果社会淡化了教育责任,从而使主体的自我约束减弱的必然结果,各种权力被滥用必将随之而来并不断增多。实践证明,个人自我约束并非可有可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依据我国实际,建立广泛的个人约束机制,一方面必须改善社会提供给个人的教育条件(这种教育并不仅指学校教育和文化教育,而是指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教育,是文化水平,尤其是政治思想、职业素质等的长期的、综合的教育)。另一方面还必须改善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减少权力主体对权力被滥用的追求因素。
(三)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奴隶制时期“天子至上”,封建制时期“君主至上”,近代民主社会则是“法律至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具有根本规范性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已写入宪法,并且成为宪法的基础,主张法律至上亦即主张四项基本原则至上。我国已走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轨道,正在建立和谐的法制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论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还是对于反腐败,都十分必要。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形成“只承认法律一种权威”的主流法治信念为,意味着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意味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总之,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只有认清腐败的本质特征,完善法律制度,构建法律预防机制,堵塞公权力寻租的漏洞,充分发挥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政程序,提高公务人员素质,才能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1]林炎,《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程效,权力的制约,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2003年版
[5]萧功秦,《监督的缺位》,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6]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