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呼唤司法理念的更新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7
关于人民法院的服务意识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非歧视待遇原则,它由两个具体规则构成,其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即"内外无别";其二是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是"外外均等"。具体到审判机关,就要求法院像排球裁判一样(不能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奔跑),严守中立地位,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以前,尤其是计划经济时代,往往将法院看成是单纯的专政工具,及至现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有的法院又成了"地方的法院",沦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屡禁不止。有些法院提倡"服务意识",法官上门服务、为某类保驾护航等等,这都是与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相符的。法院为这类企业服务了,就可能造成对另外一类企业的歧视。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诉讼地位的要求将对此传统意识提出挑战。平等对待国内外所有当事人是加入世贸后各级人民法院首先要从观念上解决的问题。
当然,作为人民的法院,服务还是要提的,但是要提的宏观一点,如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国家大局服务,这些永远都没错。如果提得太具体,就可能授人以柄。至于为地方、部门利益服务,则是危害法院工作的毒瘤,法院自始就失去中立地位,何谈司法公正?而这种目光短浅的保护,最终伤害的还是地方、部门的利益。
关于有错必究原则
有错必究原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在上一定时期司法工作中的及时运用,曾经产生了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毫无疑问,有错必究原则是司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但是,我认为,如果把这个原则推向绝对,则应该严格限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民事审判相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具有本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说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具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特点,在诉讼制度上与刑事审判也有很多不同。比如在证据规则上,民事诉讼一般采取相对比较规则,即在证据方面相对占优势的一方往往赢得诉讼,这与刑事审判截然不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经常面对像分苹果一样的难题,即很难在诸如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也就是民事裁判结果有可能不是绝对的公正。因此,对于有错必究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应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予以实施。如果不论错大错小,一味求全责备,有错必究,则必然将人民法院推入许多案件久拖不绝的泥潭,从而导致一些社会关系始终置于不安定的状态,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这也是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之后的"再审制度"在加入世贸后面临的最大挑战。外国的当事人始终不明白为什么明明"终审"了的案件,怎么还能再审?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那么,所谓"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法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叫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因此,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反差。人民法院在强调"以事实为根据"时,这个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这个理念还需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我们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混乱,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灭失,在打官司时吃了败仗,还指责人民法院判决不公,是没有道理的。
关于以为准绳原则
法院判案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是什么呢?它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把审判比作是一场球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是没有意义的。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与前述绝对公正和法律事实问题也有联系。民事诉讼可能不会完全再现客观事实,因此也可能不会完全实现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但是如果在程序上能做到公正,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这就好比一个人分苹果,无论他技术多么高超,也做不到分得绝对公平。但是如果有一条程序规则规定,切分苹果者只能排在最后一个取剩下的一份,他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可能地公平切割。
关于法律白条问题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最后的履行,胜诉方的当事人就会指责法院打"法律白条",好象法院有义务保证胜诉的判决的履行,当事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传统观念忽略了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其一是当事人作为原告到法院立案时就应该有胜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意识,而这种风险恰恰是原告与被告的交易风险的延续,是原告选择交易伙伴不慎而导致的结果,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法院。原告应向法院说明被告可供执行的资产状况,以便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如果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资产可供判决后执行,执意要打一场胜诉倒贴诉讼费的官司,执行不能的风险和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其二是胜诉的原告有责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举证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人无法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没有理由让法院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欧洲国家的法院民事诉讼裁决的强制执行率只有20%左右,德国法院的民事裁决文书的强制执行率还达不到20%,申请人都认为是自己应该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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