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彪 时间:2010-06-27

【摘要】 本文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内容和主要任务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粗浅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的是corporate governance,国内也有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或者“治理机制”的。学家谈论公司治理结构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地讲是指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还包括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我们所讲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二是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结构着重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三是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总之,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的自我约束机制,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责、权、利安排和相互制衡的机制,我国由于从根本上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2004年末,伊利、中航油等事件也充分证明这一点。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政府治理和监管力度不够
  现在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诸多主题,包括股东大会问题、投资者关系问题、董事的公平行为准则、管理层激励机制、关联交易问题、信息披露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比如说,我们一些重要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上形成的是几家寡头垄断的机制,无法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竞争。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其高层管理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任命和调动,其他股东和董事会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如何侈谈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监督?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仅是一个公司层次的问题,而且还取决于政府治理的水平。
  
  (二)目前公司中存在的董事会功能弱化
   一方面是由于内部人控制,使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被架空。据一项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数的47.7%,由此可见,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董事会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是其行使决策控制权的信息源在经理层的控制下出现了断层。由于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实质性运转,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停留于公司文件中的组织机构图纸上,而无专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更谈不上目标和功能。即使有,本质上还是从属于管理当局的职能机构,远远不是治理结构意义上的内部监督机构。
  
  (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运作规定过于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如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去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的成员大多来自公司内部,其职位和报酬基本上由管理层决定,这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内部监督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经理层主导地位的治理环境下,经理人控制着信息生成系统(主要是信息系统)。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体的重合中,审计的独立性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因为独立审计会在其生存利益与职业道德的权衡中,在惩罚成本低廉的侥幸心理下丧失了自我,与管理层合谋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使得独立审计的监督成了经理层可胁迫的自我评价工具。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的失效导致外部社会治理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失效,经过筛选和加工的信息陈述加上虚假的鉴证报告,信息链在生成和传递过程中的风险得不到适当的规避,造成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治理功能连贯失效。
  

  (五) 国内证券监管职能错置
  这种错置,一方面表现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深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的职能。这就使得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难以确立;另一方面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未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未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使得不少国内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就如入无人之境,把公司财产当成少数管理层的财产,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富任意掠夺与侵占。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公司治理的本质不仅是一个公司治理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治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软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政府治理的失效更会产生腐败和混乱,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执行。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是一个公司层次的问题,而是取决于政府治理的水平。公司是否适于上市,是否合法地进行信息披露,是否有较多真正起作用的独立董事,是否有完善合理的内控机制,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此,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一定要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强化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性;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三)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转变
  要降低经理层的对信息源的控制优势,改善董事会与经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应当增强内部审计的服务和价值增值功能。随着公司治理功能的,内部审计也在以往遵循性或财务性的传统审计工作基础上被扩展到保证与咨询服务方面。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单位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方法评价和提高单位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内部审计目标已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帮助组织增加价值”,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不谋而合。内部审计不同于外部审计的地方在于,经理层为顺利完成其受托责任,对其有内生性的要求,这也使得地位提升的内部审计成为内部治理结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好地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服务,实现的价值增值。
  
  (四)在监事会中增加非股东专业代表增强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
  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还应考虑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在监事会中适当增加债权银行、政府监管的代表。一方面可以增强监事会专业监督的力量,改善监事会地位不中立的局面,加大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各种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还可在现有的公司内部治理中,实现对经理层的双重监督,减少了其逆向选择的可能。
  
  (五)加强独立审计的专业监督
  加强对独立审计的治理。首先从资格准入、后续、职业道德、质量管理上提高其执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减少过失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从而揭示并降低信息传递中的风险。其次通过提高审计质量,塑造信誉好的品牌,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增强与客户管理当局的谈判力量,从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最后,加大对独立审计违规的惩罚力度,使其在低违规收益与高惩罚成本的权衡中自觉抵制经理人的诱惑和胁迫,减少与客户管理当局共谋欺诈的可能性,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担当起卫士的重任,把好信息传递风险的最后一关。
  总之,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府(外部)和企业(内部)双方的努力,以加强信息的疏通和监管为治理核心和突破口进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可以实现内部双重制衡和外部治理的多重完美结合,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将有极大地改善,经理层主导控制地位会有所改变,经理层实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空间也会大大缩小,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实现内外部治理相互作用、互为推动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