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7
 [内容提要] 由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本文对中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健全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

    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涉及到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组织结构。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决定了公司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有效的或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由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不能做过多的干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经营者从股东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出发使用控制权[1]。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运行中具体表现为两类公司治理机制。: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利益在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它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如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外部治理机制则是一种事后机制,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的、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本文主要就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作一简单对比,,以期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在美国,由于资本主义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自由发展,较少受到政府、工会、管理机构或银行的影响,形成了发达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流通活跃的证券市场。与此相适应,美国的公司采用的大体上是一种以外部监控机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即主要依靠高效运行的资本市场来监督企业经营者。美国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聘用首席执行官(CEO)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从董事会获得经批准的战略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公司业绩向董事会负责。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CEO,因而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监督则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借助由独立董事和外部审计师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占多数的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等机构实现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作为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的激励机制则采用经营者持股和经理股票期权,即给予经营管理者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一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互相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特点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

    (一)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为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典型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作为决策机构行使业务执行职能,也作为监督机构监督业务执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3]。由于独立董事不象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一方面可制约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经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股权高度分散。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为公众所持有。这一方面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出于“谨慎人原则”分散投资,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来降低其投资风险,避免因其投资过分集中于某些企业或行业而使自身遭受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严格禁止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持有和商业公司的足够起控制作用的大宗股票。因此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股权结构高度分散[4]。

    (三)股权的流动性强。股东主要从股票交易中获利,并不真正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所有权的分散使得个人股东也不大可能对其所投资的公司具有控制权,只有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卖掉所持该公司的股票而选择其他公司的股票)的方式来选择代理者,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由于存在十分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营者一旦管理不力,就可能由于公司被接管而淘汰出局。这就决定了美国公司股权具有高度流动性。

    (四)较为严格的外部市场控制。股权的高度分散和频繁流动、股东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导致经营层权力膨胀,监督失控,制约了内部控制机制的运转效率。作为一种替代,外部竞争性资本市场起到了约束美国公司经理人员行为的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发挥的:一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二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

    自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久前美国国会通过了 “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事实上是对美国 1933 年通过的证券法的一个修订。该法案涉及成立审计师监督委员会、审计师独立性、公司责任、增强财务报告揭示等十个方面。就上市公司治理而言,该法案主要从规范监督审计事务所、上市公司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入手[5]: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

    该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要在公司董事会内部成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每一位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能从该上市公司中获取咨询费用或其他补偿费用,也不能是该上市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该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聘请审计事务所、决定审计费用,审计事务所向该公司提供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都要事先获得该委员会的批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建立适当的机制和渠道,收集和处理任何同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审计相关的意见,该意见可以是来自公司本身,也可以是来自公司的员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聘请独立的机构对其关注的事项进行咨询和评估,为此,每一个上市公司都要建立适当的基金,以便上述业务的开展。

    (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

    该法案规定对递交给美国证监会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 CEO和 CFO要同时附上书面申明,保证递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试图采取任何方式欺骗性地影响、胁迫、操纵、或误导为该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审计师都是非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被要求重新准备其财务报告,是因为处置不当导致重大不符相关规定的话,该上市公司的CEO和CFO要将下列利益返还给该公司:(1) 在财务报告发表后一年内的上市公司对他们作出的任何奖励。(2) 上述时间内出售该上市公司证券获得的任何利润。

    (三) 审计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

    当审计事务所对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服务时,该审计事务所就不能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下列每一项非审计业务服务:会计记账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执行、价值评估业务、精算业务、内部审计外援业务、管理功能或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和投资顾问、投资银行服务、同审计相关的法律和专家服务、以及任何其他委员会不准许的业务。对于任何其他没有包含在上述列示中的非审计业务,包括税收业务服务,事先必须获得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为保持审计独立性,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事务所要对负责该公司审计业务的合伙或者是负责评估该公司审计报告的合伙人至少 5年更换一次。如果该上市公司的CEO、CFO、主计长、主要财务负责人等在本次审计业务开始前一年内曾受雇于该审计事务所并参与任何一项该事务所针对该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该审计事务所为该上市公司提供任何审计业务服务是非法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外部独立审计五个方面[6]: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增资本或减资本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请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请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聘请或解除有关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 126 条的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

    (五)对于外部独立审计事务所的聘请,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75条只是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 “依法经审查验证”。

    作为对《公司法》的一个实质上细化的补充,证监会发布的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引入独立董事的监督模式,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作了原则规定,它赋予独立董事下列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认可权;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独立审计事务所的权力;独立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权力;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随后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尊重中小股东或投资人的利益。我国现行股权结构有两大特点:其一是根据投资主体身份的不同人为地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并强调国家高比例控股,如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国家股的比例高达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其二是将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把绝大多数国有股纳入非流通股的范围。如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其中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60%以上。这种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的状况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短期行为、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是控制股东的“抽血”行为等很多控制股东肆意掠夺中小股东情形的出现。

    第二、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决策监督职能失灵。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大多由控制股东任命的内部人控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现象比较普遍,可以说,管理层占据着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而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相当大,董事会实际上很大限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在这样一种格局下,董事会往往受控制股东意志的影响无法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它与管理层的高度重合也使其无法对经理人员保持独立的监督,以致职能失灵。

    第三、监事会有名无实,对董事会监督制约不利。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监事会并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管理层的实质性的权力,监督作用虚化。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的监督权,而又没有提起诉讼权等的司法救济权的保障,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而言毫无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公司监事任免机制的设计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在实践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事会成员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由于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因此实际上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第四、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法规的约束、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追踪分析、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评价、证券市场内在的制约和人力资本市场的评价等。应该说,多方健全的监控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很好地履行职责,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缺乏一套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管理制度,股东们选择公司经营者困难重重;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漏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监察”的作用大打折扣;证券分析师的素质高低不一,并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有限;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监督能力有限;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力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等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7]。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健全的启示

    我国公司治理状况和美国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而且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恰恰相反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的,但带来的后果却很相似:国有股、法人股股权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董事会独立性差、独立董事不能独立执行其职能、外部监管不完善也是主要原因。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 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股市之所以接二连三的出现违规现象,主要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我们并不是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因为在经济转型初期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正是国有股代理人行为的非理性化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国有股代理行使的问题至今没有妥善的解决,国有股代理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委托者或代理人干好、干差都没关系,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不强。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由国家行政分派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有着复杂的政府背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某些指标而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共同勾结,出现“审计合谋”现象。只有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才能使得公司治理的正常化和公司行为的理性化。

    (二) 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发展独立董事制度

    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从董事会发展过程来看,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制约“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利措施。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并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完善的美国对董事会的独立性也相当的重视。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是很发达的中国更加应该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强化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即以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 

    (三)扩大监事会职权,强化监督作用

    《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简单笼统,对职权的行使没有程序上的保证,监事会不够独立。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应从完善监事会的组成、加强监事的权力及其保障、明确监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入手。如对于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为了使得监事具有很好的独立性,应该要求股东代表人选必须不是该公司的现有职工;职工代表应由职工开会决定,公司提高协助职工选出他们的代表。而且,公司需要提供协助让当选的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例如,出资让当选的代表接受财务知识培训,能够读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于国有股是各上市公司大股东,政府应该选出代表出任上市公司监事,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可以公开选拔人员,出任监事。这些监事应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如《国有重点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就规定国务院向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独立的监事会,代表政府对上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 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人们都很关心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而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够重视。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8]。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双管齐下,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

    市场机制主要是涉及公司控制权方面的机制。由于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满意,可能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可能局外人通过收购股票达到控股的目的,使得董事长或总经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国外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我国国有股不能流通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兼并。因此,今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不但努力解决“一股独大”的局面,加强流通股的比重,为公司控制权机制创造必要条件。

    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股票市场出现的一系列现象:迅速快捷的在股市圈钱,勾结庄家故意制造和发布虚假会计信息,转移资产、处罚力度欠缺和处罚滞后等等说明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管理还是存在很多漏洞。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和修正有关法律法规等。

    信用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的开展中介活动,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1] 刘嫂波 证券投资学 [M] 广东: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 宋永新 从安然事件论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J] 武汉大学学报 2003.(1)
  [3] 卞耀武 :当代外国公司法 [M] 北京:出版社 1995
  [4]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5] 夏明会 美国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借鉴 [J] 2003.(2)
  [6] 史际春 企业和公司法 [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7] 史建朝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 [J] 焦作工学院学报 2003.(4)
  [8] 阎薇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剖析 [J] 财经问题研究 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