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早期银行业的几个问题——兼与黄鉴晖先生商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秋根 时间:2010-06-27
早期银行业史是学术界注意较早的问题之一,最近又读到黄鉴晖先生的《中国银行业史》一书,在这方面又作了新的探讨,〔1 〕笔者深受启发,但也觉得在作者提出的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我们再作进一步的研究,谨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拙见如下:

      一、货币经营的产生与资本主义萌芽究竟有什么关系?

  作者认为“尽管中外货币经营业产生的时代和具体条件有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与资本主义萌芽的有关。”〔2 〕笔者以为这一观点还值得再研究。就中国的具体情况看,货币经营业的产生便与资本主义萌芽没有什么关系,日本学者加藤繁指出:唐宋时期各地城市多有金银铺、银铺、金肆、银肆、金银交引铺等商铺,有时此类商铺集中在一起,又被称之为银市、金银行、金银市等,所营业务包括金银器饰的买卖;金银铤(饼)的买卖;金银的鉴定;金银器饰及金银铤(饼)的铸造;钞引等有价证券的交易等,随着金银货币职能的发挥,其中金银器饰及铤、饼等的买卖逐渐带上了兑换的性质。因此宋代一些地方又有所谓“兑坊”出现,如《水浒》第二十八回云:在一个叫快活林的市井中“有百十处大客店,三二十处赌坊、兑坊”〔3 〕“兑坊”可能即是明代以后的“兑店”“兑钱铺”的前身,〔4 〕当然“兑坊”与“金银铺”“银肆”等关系如何,还值得研究。那么宋元货币经营业与所谓资本主义萌芽关系如何呢?虽然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学术界有唐代说、〔5〕宋代说,〔6〕但是,一则此二说是否能成立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二则,从有关材料看,作为货币经营业的唐宋金银铺等,其业务经营本身也主要是为商人服务:支付物价、将铜钱换成金银;将金银换成铜钱等,与直接的生产过程似无多大关系。
  明清以后,虽然可以肯定地说,在一些工矿业领域已经有了资本主义方式的萌芽,从商品的发展,商业资本的积累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一般条件讲,作为商业资本组成部分之一的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能够加快商业资本的积累和流通,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但是这是一种间接的关系,是否有什么直接的、本质的关系,目前还看不出来。从以下所述可见,清代货币经营资本机构——钱庄、银号等对一些手、矿业有经营性、资本性的放贷,但这是在它们向信贷机构转化之后,不是作为货币经营资本,而是作为高利贷资本才与资本主义萌芽发生某种直接关系的。
  由此看来,中国古代货币经营的产生与资本主义萌芽并无多大关系。马克思所言“货币在产业资本和我们可以补充进来的商品经营资本的流通过程中,(因为商品经营资本承担了产业资本的一部分流通运动,并把它当作自己的特有运动)所完成的各种纯技术性的运动,把它们独立起来,成为一种特殊资本的职能,而这种资本把它们并且只把它们当作自己特有的活动来完成的时候,就把这种资本转变为货币经营资本了……”。〔7〕从前后文看, 马克思在此是从理论上论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形成的前提下,因产业资本的运动而形成货币经营资本的问题,并没有论述上货币经营资本的产生。按照马克思的一般观点:货币既然是一种商品,〔8 〕货币经营资本是商业资本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它也必然与商业资本一样,产生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社会形态之中。所以,马克思根据西方经济史的情况阐述货币经营资本的历史时便说:“货币经营业和预付在它上面的资本只需批发商业的存在,进一步说,只需要商品经营资本的存在,就可以发展起来。”更具体地说:“货币经营业,即经营货币商品的商业,首先是从国际交易中发展起来”。从时间上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便已发展起来了。〔9〕
  总而言之,货币经营业形成的前提只是: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货币制度形成并且得到了发展,商业资本也有了相当的积累,从而将货币作为商品经营成了有利可图的事业。因而有无资本主义的萌芽,并不是它产生的必要条件。〔10〕
  顺便提出来的是,正象近代以后,工商业有“旧式工商业”“新式工商业”的区别一样,实际上货币经营业也有“古代货币经营业”及“近代货币经营业”之分,前者与资本主义萌芽没有什么关系;后者则是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及转变而得到发展的。

      二、究竟什么是“银行业”,银行业资本的属性又是什么呢?

  究竟什么是银行业呢?作者指出“不论钱庄还是银号,在鸦片战争前一般说仍是从事货币兑换的组织,属于商业资本,与生产资本无关,即使被称为‘银行’‘银行会馆’,也不是经营存放款业务的银行业。”〔11〕“作为银行业的业务,无非是经营存款、放款和汇兑”。必须“以‘借款人的面貌’来区分生息资本的性质,只要‘借贷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利息是其中的一个组织部分)时’它就是属于借贷资本,就是银行业。”〔12〕
  可见,照作者看来,只要经营存款、放款,并且放贷的货币转化为资本并生产一个余额时,它就是银行业。银行业的本质属性是借贷资本。
  这一观点从借款人而不是存款人的面貌来区分是否银行业,确是对传统观点的一个突破。但是,第一,在古代经营存、放款、汇兑业务的,既有专门的高利贷、货币经营业机构,也有一般的商铺、专业的高利贷者乃至一些并无专门经营机构、资本核算、以家财放债的兼营高利贷者,显然不能笼统地都归之银行业;第二,如上所述,借贷资本从本质上说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以后的产物,而银行业却经历了极不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因而关于银行业的概念和属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确定。
  笔者以为,这里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是银行,一是银行业。银行肯定属于银行业,但并不是只有银行才是银行业。也就是说,银行业不仅包含名之为银行的机构及其所营的业务;它还包括了与银行所营业务类似的其他机构。
  从发展史的实际情况看,我以为,第一,银行业必须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有资本核算的,并且以经营各种存款、放款、汇兑等货币金融业务为主的机构;第二,资本性、经营性放款在其放贷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而且存款在其资本来源中占有了一定的地位。
  那么银行业的属性又是什么呢?显然,判断这一点,必须从其所处时代的性质及其借贷的内容去理解。在上,银行业经历了性质绝不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如果银行业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借款者是旧式的地主、占有工具及小块土地的小手者、小农或进行各类贩卖活动的行商、坐贾等时,则属于高利贷资本;而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借款人变成了工场手工业、经营地主、包买商等或以这些人为主时,就表明银行业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随着近代大机器工业的逐步发展,借款人以近代工商业企业主为主时,银行业就逐渐变成了近代借贷资本。当然,在中国,因外国银行业的侵入,这个转化并未走完它的全程,因外资银行及华商银行的不断创办,近代以后中国固有的银行业逐渐衰败,银行逐渐占有了银行业的绝对支配地位。
  总而言之,银行业并不只是银行,银行业并不天生就是借贷资本。判定这一切的标准只能是:时代的性质及其放款的内容如何。
  实际上,西方中世纪的银行业本质上也是高利贷机构,如著名的意大利佛罗伦萨13—15世纪的商人兼银行家,虽然积极经营商业,为羊毛、呢绒贸易服务,后来还对呢绒加工、制造业放款,但其本质上仍是高利贷资本。〔13〕

      三、中国早期银行业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

  那么,中国银行业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黄鉴晖先生认为“当商业信用不能完全适应工商业对资本的借贷需求时,中国银行业的发生发展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了”“银行业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产生”“在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的发生,不外两种途径,即古老的典当业、货币经营业和银行业的转化和产生资本、商业资本新创办的银行业”在中国“唯一的途径只能由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创造一种自己的银行业,因而在清雍正乾隆之交,即十八世纪二三十年代,产生了经营工商业借贷业务的银行业——不过叫帐局,而不叫银行。”〔14〕也就是说,中国银行产生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是由产生资本、商业资本创造出来的,它最早的形态是帐局。
  作者此说是银行业发生问题研究上的新观点,但可再研究之处亦有不少,主要是:第一,说银行业随着资本主义的而产生,不论是产生于大机器阶段,还是手工工场阶段,都是不准确的。事实上,银行业萌芽发生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起来以后,逐渐达到它的近代形态。
  第二,商业信用如“赊购”“赊销”“汇兑”等确实能缓解商人的部分流动资金的紧张状况,但是在古代极其有限,而且也不是一种资本借贷,因而它不可能适应工商业对资本的借贷需求。相反,在中国古代,这种借贷需求主要是由高利贷资本来满足的。
  第三,从的实际情况看,帐局诚然是中国早期银行业的组成部分,但它也不是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创造的,而是由属于高利贷资本的京债局即帐局转化而来的。
  由此看来,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生问题还值得重新研究。笔者以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高利贷资本与早期银行的关系更为密切。也就是说,除了从为中外学者注意较早的货币经营业这一途径即唐宋金银铺→明清钱铺、钱庄、银楼;唐宋柜坊、飞钱、便换→明清商人兼汇兑、票号这一途径之外,从高利贷资本中资本放贷的增加,尤其是一些较固定的高利贷机构中资本放贷的逐渐增加,性质的逐渐发展及存款的产生和发展这一途径进行探讨似乎更为重要。
  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中的生产性、资本性放贷,至少在汉代便已比较多见,各代情况看,主要似乎是以下几种:第一,小生产者主要是小农为了购买肥料、种子、工具、原料等及雇佣人手而借贷。这是一种生产性借贷,明清中多称之为“工本”或“种田工本”借贷。第二,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及手工业者经营所需开办资本或流动资金借贷。第三,一些经营性地主、商人、富农、工矿业主为了开发性、商品性的种植业生产、矿山开发等而进行的借贷。这是一种生产性借贷,但经营性比较强,这是它区别于第一种借贷的地方。
  这种资本性、生产性借贷是在宋代以后得到较大发展的,因而自此以后一些固定的高利贷资本机构比较经常性地开展了资本性的放贷,利率也在趋向稳定或下降。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典当业。唐宋时期的典当业通称为质库,有时亦称为解库、解典库等。宋代以后,质库在进行一般的消费性动产抵押放款的同时,也开始进行经营性质的放款。在此同时,还逐步发展出了有息存款,从而初步显示出了作为信贷中介人的职能。
  明清以后的典当业,则更是比较经常、固定地经营了各类公私款项存储;在一些商品相对发达的地区,它与商人之间资金融通关系更在走向固定化。与此同时,它还兑换银、钱,发行钱票,成了以动产抵押放款为主的综合性的金融机构,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面貌也就更加明显了。
  而萌芽于宋代,正式产生于明代的钱铺,至少从明代开始就进行各种高利放贷活动,明末清代以后,其资本积累得到发展,资本放款的比重在其业务总量中地位越来越重要;钱铺经营的存款也在逐步发展。因而钱铺(包括钱庄、银号)在经营货币兑换的同时,也日益带有金融性质。〔15〕从而也显示出作为早期银行业的面貌。
  至少在清代乾隆年间,还出现了一种新的高利贷机构——帐局,帐局即是京债局,是从商人经营对候选、赴任官员高利放债的所谓京债业务中发展起来的,随着清代城市高利贷资本中经营性。资本性放贷的增加,在放京债的同时,帐局也开始对城市铺户及各地贩运商放款。
  至于出现较晚的票号,虽然以经营汇兑为主,但在产生不久,即经常性地经营存、放款业务,而其放款则多是与其本业——汇兑相结合的。从其与古代工商业尤其是城市商业的关系看,帐局、票号作中国的早期银行业当然是无可置疑的。
  综上所述,随着存款及高利贷资本放款中资本性、经营性放贷的增加,一些经营较为固定的高利贷机构(有些早期是货币经营机构)在向银行业转化。
  实际上,西方银行业的起源也是多元的,其中既有典当业,也有货币业。美国学者P·金德尔伯格认为:在西方, 一般教科书都认为,银行业是在17世纪由伦敦的金匠演变而来的,实际上“银行业的起源要早得多,而且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西欧金融史中银行业的种类很混杂……在意大利,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银行主要有三种类型:典当行、钱币兑换商和存款银行……”〔16〕法国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亦指出:“在近代和中世纪的欧洲,银行肯定不是什么新发明。银行和银行家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业已存在。伊斯兰地区很早就有犹太放款人的出现,使用汇票等信贷工具也远在西方前面,从十至十一世纪已经开始。在十三世纪基督教控制的地中海地区,货币兑换商(无论是在各交易会流动的,或是在巴塞罗那、热那亚或突尼斯定居的)可算是最早的银行家”〔17〕。

      四、典当铺、钱铺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性放款和存款的情况究竟怎么样?

  为了将帐局作为银行业的最早源头,黄鉴晖先生极力否定早于帐局的典当铺、钱铺经营过程中资本放款逐渐的事实,即否定典当、钱铺等向银行业转化的事实“典当业有转化的征兆但没有转化过来”。钱铺历经数百年的发展“乾隆、嘉庆间仍未发现它对工商业放款……亦没有向银行业转化的征兆。”〔18〕这一估计是很不准确的,实际上,随着高利贷资本的积累及商人资本借贷需求的发展,至少从宋代开始,典当业即开始对商人放款,明以后,这种放款已经相当普遍,局部地区开始走向固定化;钱铺则从产生的初期即个别地、零星地放款,清中叶以后,得到发展,不但有了经常性的生活放贷,资本性放款也明显地增加,成了工商业者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
  宋代典当业中的资本性放贷,主要是对商人的流动资金放贷,南宋宁宗庆元元年六月七日“权两浙运使沈诜言:窃见两浙州县亦多饥疫……今来米价已高,若罢赈粜,窃虑翔踊,惟是在市之米辐辏,庶几其直日平,探闻商贩之家,多有积米,藏积碓坊,质当库户,犹欲待价……〔19〕可见粮商为取高价,饥荒时,囤积居奇,有的将米堆积在碓坊之中;有的则质当于库户之手。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将粮食质当于库户手中呢?从以下所引明清材料对照分析,他显然是想以商品作抵获取更多的钱本,再更多地购粮囤积。
  明清以后,这种资本放贷更为常见,而且不限于粮商,如明代,徽商汪华(兴哥)在苏州开典铺,有贩马客人,因销售迟滞,以马一匹为抵,借银50两以买马料。〔20〕明末登州卫商人许载等,曾以参二斤当于当商汪守正当铺之内,得银37两,又购买了另一商人仇肖宇的参一斤。〔21〕清代杭州等地丝商至南京作丝生意,经常“把银子交与行主人做丝,拣头水好丝买了,就当在典铺里,当出银子,又赶着买丝,买了又当着,当铺的钱微薄……一千两银子可做得二千两生意。”〔22〕至于对粮商的则更为普遍和固定化,明代浙江崇德县,各类债务“必期蚕毕相偿,即冬间官赋起征,类多不敢卖米以输,恐以后价腾踊耳,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23〕此处是说农民为得到冬春之际可能出现的较高粮价,在冬间将粮食于典当铺质银交纳赋税,说的虽不是专门粮商,但农民的谋利目的还是很明显的。清代“奸商刁贩,遂恃有典铺通融。……随收随典,辗转翻腾,约计一分本银,非买至四、五分米谷不止。”〔24〕
  那么钱铺的情况怎么样呢?早期钱铺、钱庄主要业务当然是银钱兑换,但在资本有剩时,也决不放过放债取利的机会。《醒世姻缘传》叙:山东武城县姚思孝作了华亭知县,县城中开钱桌的前来谄媚说:“如宅上用钱时,不拘多少,发贴来小桌支取,等头比别家不敢重。”其子晁源原是挥霍之人“想起昔日向钱铺赊一、二百文,千难万难,向人借一、二金,百计推脱……”〔25〕可见明代钱铺即已允许零星赊借,虽数目较小、期限较短,但可以借钱还银、或借银还钱,因而是比较方便的。当然,这还只是一种生活消费性的放款,至清代以后,资本性放款也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至少从乾隆年间开始,它便成了工商业者重要的资金来源,乾隆间,庐州知府祝忻令当商减息,商人抗拒不从,祝即扬言将从江苏各银号支借数百万两银子为资本,开典当竞争,当商只好听从减利,〔26〕在佛山,嘉道时有安盛、晋丰、福记、中泰等银号,一家银号用于信贷的资金往往能维持数十家乃至百来家中、小店铺的资金周转,据有关材料估计,上述中泰银号至少有一万两银子用于资本放贷,至少可维持36家以上的中小店铺经营。〔27〕除商业之外,清代钱铺中的信贷资本有时还投入了生产。如乾隆末年,福建督抚伍拉纳浦霖受贿被诛,清理家产时发现,有名周经的钱商,利用伍委托其倾销的银两扩大钱铺资本,设立盐店、当铺、购买了盐埕,资本“摘东补西”“盐埕并当铺本钱是向钱铺挪来应用”。〔28〕反映出了周经开设的钱铺对当铺、盐埕放款的事实。总而言之,自钱铺产生之后不久,便逐渐开始信贷业务,从清中叶开始,资本放贷也日益增加。
  更值得注意的是,存款在典当铺、钱铺及其他各类商铺中的产生和。古代的存款最早表现为一种田鼠式的窖藏金银、铜钱,因商品交换或生活消费方便的需要,托人保管式的寄存也发展起来了,这种保管一开始由寺院、商铺或一些信用较好的豪富之家兼营,后来因业务的增加,逐渐出现了一些专门机构,著名的是唐宋时代的柜坊、寄附铺。但从目前资料看,其所营仍属保管性质,不但没有利息,还收取保管费用,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宋代以后,因商品的发展,典当业中出现了有息存款,北宋官营典当业——抵当所成立不久,在经营抵押放款的同时,便接受别人存款,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29〕不久,宋代军器监、武学、市易司等都拿出一大笔款项交给抵当所存储生息。宋代民间质库存款情况怎么样呢?从种种迹象判断,是应该存在的,如:南宋后期有孙越,少时家贫为叔祖所赏识,以为日后必有造就,因而经常督责教导,“且留钱浮屠氏所谓长生库,曰:此子二十岁登第,吾不及见之矣,留此以助费。”〔30〕这里“长生库”即是由寺院经营的质库,其叔祖存钱于此,既可能是出于安全及防止平常妄费;也可能是在此同时长生库还付给一定的利息,如果是后者,则是一种有息寄存了。
  明清后,典当存款得到了大发展,依当时惯例,顾客存款,不但有息,而且可以零星支用,如明末有徽商陈锡元,助盐、当商赵昌祺经营,娶妻之后,谈起生计问题,陈说:“无恐,我有八百金,贮主人典中,汝日坐啖,亦不过羡余微利耳”〔31〕清代以后,不但私人闲款存典取利,大量官款及社会性款项存典生息更为普遍,清初人叙“先生本寒素,仅积百余金,于汪氏典中,取薄息以佐薪水。”〔32〕方苞处理家财时说:“余身后除祠规所经用,计每岁当余二、三十金,子孙镏铢不得私用,积至百余金,即付相信典铺,取薄息,至六、七百金,则以买上等冲田。”〔33〕另外孔府档案记载:孔继潢与人合伙在锦州府锦县开设兴成当,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道光八年算清总帐,共存原本钱十七万零七千一百吊,欠外借贷、凭贴往来、生息银两浮存共九万五千三百二十三吊。其中属于存款的生息银两浮存包括“存兴成隆本钱八千吊,利钱一千三百四十吊;存兴源烧锅本钱二万吊,利钱九千吊,存西柜本钱一万吊;利钱一千三百四十吊”〔34〕“兴成隆”“兴源烧锅”“西柜”当是与当铺同城的各类铺店。可见各类私人家财及商铺经营闲款,均可存典生息。至于其他社会性及官府的各类款项存典生息更为普遍,种类亦极庞杂,详情笔者另文已有所叙,此处不赘。
  钱铺存款源于何时?目前还需要研究,从种种迹象看,明代即有可能存在,《警世通言》叙苏州府昆山县吏金满管县库时失银四锭二百两,变产抵还;气闷回家,怀疑家仆秀童偷盗,却又不敢确定“这大锭元宝,没有这个力量,就偷了时,那里出笏?终不得放在钱柜上零星支钱,少不得也露人耳目……”〔35〕所谓“钱柜”大概即是与“钱桌”一样,原指钱币兑换业者所使用的工具,后来泛指钱币兑换机构。由此反映出,当时的人们有了较大量的银子,不便零用时,可以将它存放于“钱柜”或其他可以信赖的店铺之中,取钱零用。此处虽未明言有息,然从明后期存款的整体状况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明后期以来,除典当铺以外,其他行商、铺商乃至一般殷实家庭均兼营存款,且多有利息,如松江府华亭县有杨周,家财丰富,有人“持金三千斤寄公所”十年后其人至“公倍其子母钱贡之”〔36〕上海有浦泽者“储金二斤在故人顾君德、唐君斌处,托为子母以自给。”〔37〕
  清代前期钱铺(钱庄、银号)接受公私存款则与典当一样走向普遍化和经常化,乾隆五十九年清查吉林协领诺穆三侵渔公款的上谕中谈到“各省驻防协领,俱藉俸禄养瞻,家有积蓄者甚少,诺穆三尚寄存帽铺银一千两,钱铺银二千两”〔38〕乾嘉之际北京著名的四大恒(恒和、恒兴、恒利、恒源)钱庄“皆浙东商人,宁、绍居多,集股开设者……凡官府往来存款及九城显宦放款,多倚泰山之靠”〔39〕道光二年,有上谕说:京师钱铺“因有人寄存银两,或托故借入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40〕
  综上所述可见,典当业(明清以前又称质库、典库、解库等)从宋代开始资本放贷就已比较多见,有息存款也正式形成,明清以后则走向普遍和稳定化。钱铺(钱庄、银号)在明代即开始消费放贷,存款也有了萌芽,清代尤其是雍、乾以后对工商业的资本性放贷也得到,在一些工商发达的城市,它成了工商业者重要的资本来源,存款也与典当铺一样走向普遍和固定化。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宋代以后的典当业及清代以后的钱铺(银庄、银号)无疑应该属于早期银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否定这种转化的事实则是不恰当的。
  综合本文所述,可得以下数点:
  第一,货币经营业的产业的条件只是商业资本积累、货币制度形成,而与资本主义的萌芽无直接关系。
  第二,银行业既包括银行及其所营业务,也包括与银行所营业务类似的其他机构;银行业在其早期仍属于高利贷资本。
  第三,银行业的起源问题除了货币经营业之外,更应该从高利贷资本这一角度进行探讨。随着一些经营比较固定的高利贷机构中存款的形成及发展、资本性、经营性放款的增加,中国早期银行业亦逐渐形成。
  第四,宋代以后的典当业(质库、解库)及清以后的钱铺(钱庄、银号)因存款及资本性放款的发生、发展,也应属于中国早期银行业的组成部分。

  注:
  〔1〕除《中国银行业史》(山西出版社,1994年版)外, 作者其他观点亦相似,如“清代帐局初探”。(《研究》1987年4期;“论我国银行业的起源及其发展的阶段性”)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4 期)“论山西票号的起源和性质”(《山西票号研究集》第一辑)
  〔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