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机会均等的历史回溯与现实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5
关键词:教育机会均等 地区不均等 阶层不均等 性别不均等 城乡不均等
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世界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教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机会均等观念,客观地分析我国当前的教育机会分布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教育平等,推进社会公正。
一、我国教育机会均等思想的历史回溯
我国教育机会均等思想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子,但真正开始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始于近代。孔子的教育机会均等思想主要表现在“富而后教”、“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上。但在其后整个封建时代,教育的大门并不向每个有教育需求的人敞开。与封建等级制度相适应,教育机构的设立、就学机会的获得与个体的身份、社会等级相联系,教育具有森严的等级性。劳动人民的子弟只能在乡间私塾、蒙学等低级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而官员的子弟按照规定进入不同类型的学校。如唐朝的国子学“掌教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为生者”,太学“掌教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为生者”,四门学“掌教七品以上,侯伯子男子为生及庶人子为俊士生者”。
近代以来,民主思想渐入人心,一些进步思想家和革命家把教育作为开启民智、感化风尚、建设国家、推动社会的武器,对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给予了关注。孙中山先生一生坚持“平人类不平等”的革命信念,把教育机会均等看成是建立社会平等的重要条件。他对旧时代的教育机会严重不均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指出:“圆颅方趾,同为社会之人,生于富贵之家却能受教育,生于贫贱之家却不能受教育,此不平甚也。社会主义学者主张教育平等,凡为社会之人,无论贫贱,皆可入公共学校,不特取学膳等费,即衣履书籍,公家任其费用……庶几教育之惠,不偏为富人所独普,其贫困不能造就者,亦可免其憾矣。”陶行知一生致力于推行生活教育和普及教育,他批判旧教育“成了少爷、小姐、政客、书呆子的专用品”,提倡“教育为公”的思想,认为普及教育的对象应不分民族、性别、老少和阶级,人人机会平等,不仅要作到“来者不拒”,而且能作到“不能来者送上门去”。
毛泽东、邓小平等革命家在长期的革命历程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人民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平等问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尖锐指出:“中国有百分之九十未受文化教育的人民,这个里面,最大多数是农民。”他十分关心农民的普及教育和扫盲工作。在《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指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指出“恢复和人民教育是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并指示全国各级领导重视群众的文化知识教育;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和普及教育工作。邓小平非常重视人民群众教育的普及问题,认为办好学校和培养干部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最基础的建设。同时,他还十分关注教育的提高问题,认为:“教育方面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普及与提高的问题。”“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两条腿走路’,做到在普及基础止的提高和在提高指导下的普及。”
当代教育学者则从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杨东平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就理论意义而言,是指不同人群所获得的教育机会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等,教育机会的获得不因性别、种族、地区、阶层而不同。间谢维和认为,教育机会均等的实质应该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的均等,指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或文化方面的不利条件均可以在教育中得到补偿。门’吴康宁将已有的教育机会均等的界定概述为三类概念:一是“起点均等”概念,主要指向(宏观)教育制度的性质问题;二是“过程均等”概念,主要触及(微观)教育活动的取向问题;三是“结果均等”概念,主要关心教育系统的作用问题。
二、建国后我国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关注普及教育和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国家制定了多项法规,从不同角度保障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其中特别强调少数民族、儿童、妇女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指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1949年12月,在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学校必须为工农开门”的方针。1951年9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提出“应充分重视并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1955年,最高国务会议通过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从1956年开始,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七年或者十二年内普及小学教育。”同时,政府还号召各族人民开展大规模的扫盲运动。但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受当时社会政治运动的影响,教育事业几近瘫痪。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及保障教育机会均等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1年)等,从不同角度为不同人群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居于其他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同时还规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除此之外,我国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如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等;均从不同方面补充、强调教育机会均等政策,并为执行政策提供指导与支撑。
三、我国教育机会均等的现实分析
长期的封建统治和上世纪前半叶的战乱与动荡,使新中国在建立之初就面临着比别的国家更为艰巨的教育民主化任务。1949年,我国学龄儿童入学率仅有20%左右,全国文盲人口占80%,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及妇女人口中文盲率更高。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届政府和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各阶层、各民族人民受教育机会的均等问题,并积极通过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来保障国民的平等教育机会。建国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2005年,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达到95%以上。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1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52.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但由于历史形成的三大差别一时难于缩小,现时的经济水平有限、发展不平衡,以及人们在认识上的种种障碍等原因,使我国目前在教育机会上还存在一些不均现象。
(一)我国机会不均等的现实表现
1.地区不均等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社会水平不平衡,再加上基础不同以及国家某些政策的地区差异,造成了教育机会的地区不均现象。从基础教育入学机会看,2000年全国实现“双基”的人口覆盖率为85%,其中东部为100%,而西部只有71%;全国小学辍学率为0.9%,其中东部平均为0.25%,西部为1.13%,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的4.5倍。从高等教育升学机会看,2003年,全国高考录取率为52%,但北京、上海等地录取率超过70%,而一些落后地区只有30%。从教育过程中的资源配置机会看,2001年,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东部地区的平均值为619元,中部地区为264元,西部地区为282元。如果东部地区人均教育经费以1为基数,中部地区则为0.43,西部地区为0.46。人均教育经费前3位分别是上海(1160元)、北京(1105元)和天津(722元),后3位分别是贵州(176元)、安徽(197元)和河南(203元)。前3位的平均数是后3位平均数的5.2倍。有关研究表明,随着学历的提高,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逐渐拉大。在城市,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
2.阶层不均等
教育一直是阶层流动的主要途径。虽然与上世纪以前相比,我国教育的社会选拔和流动功能得到加强,但实现阶层之间教育机会的相对公平还任重道远。有关研究表明: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国家重点大学,20世纪90年代以来招收的新学生中,农村学生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清华大学2000年农村学生的比例为17.6%,比1990年减少4.1个百分点;北京师范大学2002年农村学生的比例为22.3%,比1990年减少了5.7个百分点;而一些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性院校,如唐山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河北理工学院等院校中2003年农村学生的比例却占到63.3%,高于2001年这一比例7.9个百分点。另据对2000年全国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分析,“服务性工作人员”和“商业工作人员”阶层子女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仅为15.3%和13.0%,“办事人员”阶层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居中,为27.5%,而“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子女均有将近一半接受过高等教育。
3.性别不均等
我国现阶段的教育不均等还表现在性别之间。据调查,在流失生中,女童比例远远高于男童。2000年10-14岁的学龄儿童辍学率,女童为57.9%,在农村地区女童占60.7%。女生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也相对较少。2004年,普通初中和高中在校女生的比例为 47.4%和45.8%,普通高校在校女生的比例为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为44.2%和31.4%。由此我们看到,教育层次越高,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越少,学业成功的机会也越少。
4.城乡不均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75%以上。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别巨大,表现在教育机会上,不平等的状况十分突出。从升学机会看,1986年城市地区小学升初中比率已达100%,但到1999年贵州只达到72.4%,内蒙古75.7%,西藏38.1%;城市初中升高中升学率从1985年的40%提高到1999年的55%,而农村升学率则从22%降到19%;2001年甘肃高中升大学比北京本、专科录取分数线要高24-72分。
(二)我国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可行策略
我们目前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均现象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现实必然性,由于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势必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并最终阻碍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调整和克服。
1.针对不同层次,采取差异策略
我国教育发展的地区性、群体性差异显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教育机会的绝对公平。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快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步伐,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教育状况。首先,国家应对落后地区和教育不利群体实行“积极性歧视”政策:在政策、经费和师资等方面进行倾斜和补偿,增加落后地区和不利群体的教育机会,提高这些地区和人群的教育水平,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和优势群体的教育差距。其次,在推进教育机会均等过程中实行“梯度策略”:在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的地区,着力普及义务教育,实现教育起点的均等;在义务教育已经普及的地区,推进素质教育,使人人都能够接受平等的高质量教育,实现教育过程或效果的均等。这里边又有两层含义:其一,先实现教育机会的地区内均等,然后再实现全国性的机会均等;其二,先实现教育起点的均等,再追求教育过程的均等,最后才是教育结果的均等。
2.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教育体制
合理的教育制度可以促进教育机会均等,不合理的教育制度会加剧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一方面要改革办学体制。基础教育坚持由国家举办,适当吸收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要积极发挥公民个人、行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国家规范其办学行为,形成多样、有序的教育格局,籍此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形成教育活动的有序竞争。另一方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教育制度,改变其中不利于教育公平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安排,形成稳定、协调的教育体制,避免人为因素对教育发展的影响,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与有序。
3.增加教育投入,确立经费保障
要减少教育机会不均现象,需要不断扩大教育供给,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而加大教育投入是扩大教育供给的前提,只有教育经费得到保证并不断增长,才能为教育机会的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确立经费保障以追求教育机会均等并不是教育领域的“杀富济贫”,而是首先要明确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确保教育财政投入;其次是调整教育经费在不同层次、类别、地区、群体教育之间的分配,逐步向基础教育、老少边穷地区、弱势群体倾斜;其三是完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形成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4.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
教育是一项公共产品,应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公平化。而我国教育资源的分配严重不均,影响了教育机会在地区、城乡、校际之间的平等实现。为此,中央要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其一,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遵循“存量在地区内均衡,增量向薄弱地区倾斜”的政策,首先实现各自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缩小教育资源的校际差异;其次是不同区域间的资源分配要向落后地区、薄弱学校、弱势教育单位倾斜。其二,优化城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有关发展农村教育的战略决策,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的刚性差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实现城市教育向农村教育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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