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若干经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关键词]城市环境;治理;经验;发达国家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主要有: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环境行政管理;注意推动自愿性行动来保护环境,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运用经济手段,制定激励奖惩措施,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合理划分环境治理权限,建立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大力发展环境教育,通过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民族心理;加大科技投入,注重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
  城市环境治理是指各级管理者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城市环境治理具有综合性、区域性、群众性与动态性等特征,其本质是影响人的行为,转变城市经济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在20世纪50~6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通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治理后,如今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性改善。发达国家积累了不少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这些经验及其教训留给人们诸多启示,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个人的目标都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由于环境是公共物品且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因此企业和个人总是想方设法地逃避环境责任,避免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所以通过设计完备周密、可操作性强、适时进行调整的环境法律制度,规范人们和企业的行为,降低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就成为保护环境最重要的手段。美国自1970年,环境立法开始大规模展开。经过30年的发展,到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仅在污染控制方面,就先后制定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固体废物处置法》、《安全饮用水法》、《联邦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海洋倾倒法》和《噪声控制法》等等。除联邦一级法律外,各州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有的比联邦法律还要严格。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的环境立法涉及了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从1960年开始,荷兰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针对各种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的法律,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治理法、危险物质法、化学废料法、杀虫剂法、噪声治理法、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核能法等,构成了荷兰环境法比较完整的体系。
  发达国家环境治理历程表明,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利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中国在20多年的环境保护进程中,建立了一套法律政策体系,对防止环境恶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领域完备性、可操作性和执行强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环境立法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走依法管理的道路。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强化环境行政管理
  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联邦政府中除设有环境保护局外,在总统办公厅之下还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人选须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是总统的一个环境咨询机构,协助总统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关环境条件和趋势的情报,向总统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政策建议,帮助总统起草有关对外环境政策的报告。同时该委员会还是一个行政机关间的协调机构,帮助总统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在美国环境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协助总统对外处理环境外交事务,对内协调行政机关间的意见分歧和提出环境政策建议,是总统的高级环境助手和参谋。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随着环保工作在国家事务中越来越重要,建议在国务院下设一个环境委员会或环境领导小组,协助总理处理对内对外的环境事务。
  法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也颇具特色。法国环境保护部的行政部门分为以下几个机构:行政管理和发展总局、水利局、预测污染和公害局、自然和风景局、经济和国际事务研究局,专业化的环境考察团、最高防务官、前景预测办公室、部级办公厅和新闻局。法国全国划分为6个流域区,每个区设立一个水流域管理局。水流域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改善法国水流域的水环境。具体做法是:一方面依法征收各种排污费;另一方面通过补贴、贷款等形式,鼓励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其工艺设备的合理选择。1995年,法国6个水域管理局征得税款达72亿法郎,总经费达82亿法郎,除去其中5%~9%用于支付机构运行、测量网络管理及有关研究费用外,其余的全部用于治理水污染和改善水资源。
  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大家都管,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来管,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相比之下,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除国家环保局外,其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机构还相当薄弱,与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任务不相适应,亟待加强和完善。
  
  三、注意推动自愿性行动来保护环境,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1.注意推动自愿性行动来保护环境。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环境标志、ISO14000认证以及各种环境计划等为形式的自愿性环境保护行动,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种新兴的趋势。这种行动对企业而言,有利于树立企业环境保护形象,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促进绿色、环保产品的购买和消费;对于政府而言,有利于弥补强制性管制手段的不足,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等。总之,倡导企业和公众通过自觉行动来保护环境,是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经验。
  2.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在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公众推动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既监督企业又监督政府的位置,而且也能通过市场消费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公众能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发达国家一方面是政府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和政策信息,企业公开有关污染物排放信息,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另一个方面是在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时,通过听证会、说明会等形式,接受公众质询,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中国,虽然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有所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参与渠道少、参与程度较浅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重视公众在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应从以下方面人手:一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要加强立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制度支持。使公众能通过正当有效渠道,了解环境问题的状况,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意见、建议以至提出环境诉讼,从而促使环境问题的解决。二是公开环境信息,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只有了解环境问题现状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必须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这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三是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素质,形成全社会都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机制。
     四、运用经济手段,制定激励奖惩措施,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
  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环境制度标准,是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根本手段。但是强制性的手段,具有成本高、相对僵化、不利于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等缺点。因此,发达国家也越来越重视通过排污交易、征收生态税、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性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以降低治理成本和激励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创新,达到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和灵活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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