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以走马楼竹简为中心的考察
走马楼简牍提供了反映当时乡村社会关系的丰富史料,其中有关家族结构及其具体生活景况的资料,具有重要的价值。
走马楼出土竹简可见“寡嫂”称谓,有关简文,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一时期当地乡村生活的一个重要侧面。
一
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有如下内容值得我们注意:
(1)? 春(?)寡?绮年卌 241
(2) □寡?年廿六 □□□? 1409
(3)? □□〖寡〗?□〖年〗? 2633
(4) 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筭一刑右足复 2880
(5) ?寡?大女豆年六十四 3983
(6) 胡寡?汝年八十五 8490
(7) 晟寡?村年卌二筭一 8498
(8) 寡?大女妾年七十六 10268
(9) 赞寡?大女?年廿二筭一 10279
整理组在《凡例》中写道:“竹简中的古字和俗别、异体等字,释文一般均改为通行繁体字。”“有的俗别等字,处理采取统一原则。”“唯竹简‘叟’均作‘更’,而‘更’均写作‘?’,字形变化较大,释文仅将‘?’、‘?’、‘?’、‘?’统一改为‘浭’、‘?’、‘鲠’、‘梗’,而不统一改为‘溲’、‘嫂’、‘?’、‘艘’。”[1]比较引人注目的例证,有:
船十一梗所用前已列言 ? 2512
整理组注:“‘梗’为‘艘’之别体。”[2]简文“船十一梗”即“船十一艘”,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当时船队规模时的。[3]
可见,“寡?”就是“寡嫂”,是简(1)至简(9)共同出现亲属称谓。其实,“寡嫂”写作“寡?”,史已有例。《后汉书·西羌传》说西羌风习:“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沒则妻后母,兄亡则纳??,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李贤注:“寡妇曰‘?’。”《后汉书·乌桓传》关于乌桓风习,也有“其俗妻后母,报寡?,死则归其故夫”的记述。“嫂”皆写作“?”。
此外,走马楼简中,我们还看到出现“寡妇”字样的简例:
(10) 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筭一八十〖可〗复 3322
(11)?□弟寡妇秨年廿二 □? 4176
(12) 〖大〗寡妇大女思年六十二 7784
(11)“弟寡妇”,似乎应当理解为亡弟的妻子,具有与“寡嫂”相对应的身份。而(10)(12)只称“寡妇”,其身份尚未明了。
简文所见“寡嫂”、“弟寡妇”和“寡妇”,无疑都是兄弟和其他亲属的未亡人。以上12例中,除(5)“?寡?大女豆年六十四”,(6)“胡寡?汝年八十五”,(8)“寡?大女妾年七十六”,(12)“大寡妇大女思年六十二”4例年长外,而(3)年龄不详,其他(1)(2)(4)(7)(9)(10)(11)7例,平均年龄只有31.57岁。特别是其中的(9)(11)两例,只有22岁。从现有资料虽然不能推定其寡居的时间,但是没有迹象表明她们是刚刚守寡。虽然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这些妇女丧夫的具体原因,然而却很容易联想到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谓“江南卑湿,丈夫早夭”。
出现“寡嫂”、“弟寡妇”和“寡妇”的简例,应当是一种或数种记录“户”的构成形式的文书的部分内容。有的学者称这种文书为“户籍”。其典型形式,是整理组将“编号128、129、130、131简”相缀连,“按户籍格式”进行的排列:
吉阳里户人公乘孙潘,年卅五,筭一(130)
潘妻大女茑,年十九,筭一(131)
潘子女□,年五岁(128)
凡口三事二,筭二事,訾五十(129)[4]
“编号128、129、130、131简”,整理号为10379、10380、10381、10382。[5]前引12例简文在这种文书中的位置,应当与编号131、128简,即“潘妻大女茑,年十九,筭一”和“潘子女□,年五岁”相当。也就是说,这些“寡嫂”、“弟寡妇”和“寡妇”,都是出现于“户人”某某名下的户口资料中,而使我们获得了接触机会的。然而其身份,绝对不是“户人”之“妻”,她们在“户”中的地位,其实只是与“潘子女□,年五岁”类似。她们作为“户人”夫妇的附属亲族,在同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中生活。
与(5)“?寡?大女豆年六十四”内容相关,有可能原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例,有:
高平里户人公乘张?年卌七筭一 3920
与(7)“晟寡?村年卌二筭一”有关,或许可以排列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文,又有:
晟母大女思年七十一 7397
有可能可与(9)“赞寡?大女?年廿二筭一”复原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文,则有:
东阳里户人公乘□赞年廿一筭一给县卒 10308
赞男弟□年十九筭一 10273
(9)应当排列在“东阳里户人公乘□赞年廿一筭一给县卒”简后。两者之间,至少应当有“赞妻”一条。
二
反映汉代以来“寡嫂”身份及其在家族中特殊地位的资料,在记录中多有遗存。
《汉书·王莽传上》说,“(王莽)受礼经,师事沛郡陈参,勤身博学,被服如儒生。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行甚敕备。又外交英俊,内事诸父,曲有礼意。”王莽以道德修养方面的优势争取人心,取得显著的成效。而“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是他德行表演重要的节目之一。《后汉书·郑均传》记载,“(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李贤注引《东观记》:“(郑)均失兄,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所谓“养寡嫂孤儿”,当时似乎是宣示其“礼”“义”水准的重要道德标尺。
《后汉书·逸民列传·高凤》说,“(高)凤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建初中,将作大匠任隗举凤直言,到公车,托病逃归。推其财产,悉与孤兄子。隐身渔钓,终于家。”所谓“诈与寡嫂讼田”,是保持“隐身渔钓”的“逸民”身份的策略。而果然“遂不仕”,说明与“寡嫂”间的财产争端,当时足以彻底败坏当事者的道德形象,从而完全断送其前程。
三国时期《三国志·魏书·卢毓传》记载,卢植的儿子卢毓,“十岁而孤,遇本州乱,二兄死难。当袁绍、公孙瓒交兵,幽冀饥荒,养寡嫂孤兄子,以学行见称。”蜀汉名将赵云事迹,也有与“寡嫂”相关的情节。《三国志·蜀书·赵云传》裴松之注引《云别传》说,“从平江南,以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代赵范。范寡嫂曰樊氏,有国色,范欲以配云。云辞曰:‘相与同姓,卿兄犹我兄。’固辞不许。时有人劝云纳之,云曰:‘范迫降耳,心未可测;天下女不少。’遂不取。”樊氏女为寡嫂,显然是和赵范一家一同生活的。赵范以相当于走马楼简所见“户人”的身份,竟然可以主持其再次婚配。
《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文昭甄皇后》裴松之注引《魏略》:“后年十四,丧中兄俨,悲哀过制,事寡嫂谦敬,事处其劳,拊养俨子,慈爱甚笃。后母性严,待诸妇有常,后数谏母:‘兄不幸早终,嫂年少守节,顾留一子,以大义言之,待之当如妇,爱之宜如女。’母感后言流涕,便令后与嫂共止,寝息坐起常相随,恩爱益密。”这是女子“事寡嫂”的史例。
《艺文类聚》卷二一引《许逊别传》说到晋人许逊在上照应“寡嫂”的事迹:“(许)逊年七岁,无父,躬耕负薪以养母,尽孝敬之道。与寡嫂共田桑,推让好者,自取其荒,不营荣利。母常谴之:‘如此当乞食无处君!’笑应母曰:‘但愿老母寿耳。’”
所谓“事……寡嫂,养孤兄子”,“养寡嫂孤儿”,“养寡嫂孤兄子”,是相互连带的行为。《太平御览》卷五一二引《东观汉记》:“郑均好义笃实,事寡嫂孤儿,恩礼甚至。”[6]又引《傅子》曰:“傅燮字南容,奉寡嫂甚谨,食孤侄如赤子。”《太平御览》卷六八七引《东观汉记》说,“马援外类傥荡简易,而内重礼,事寡嫂,虽在闺内,必帻然后见。”此说“事寡嫂”事,然而《后汉书·马援传》又有马援兄子的著名故事:
初,兄子严、敦并喜讥议,而通轻侠客。援前在交阯,还书诫之曰:“吾欲汝曹闻人过失,如闻父母之名,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言也。好论议人长短,妄是非正法,此吾所大恶也,宁死不愿闻子孙有此行也。汝曹知吾恶之甚矣,所以复言者,施衿结褵,申父母之戒,欲使汝曹不忘之耳。龙伯高敦厚周慎,口无择言,谦约节俭,廉公有威,吾爱之重之,愿汝曹效之。杜季良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清浊无所失,父丧致客,数郡毕至,吾爱之重之,不愿汝曹效也。效伯高不得,犹为谨勅之士,所谓刻鹄不成尚类鹜者也。效季良不得,陷为天下轻薄子,所谓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讫今季良尚未可知,郡将下车辄切齿,州郡以为言,吾常为寒心,是以不愿子孙效也。
“伏波将军万里还书以诫兄子”,语极恳切,足见其感情的亲近。马援“兄子”马严、马敦,当是与“寡嫂”一起,为马援多年抚养的。《晋书·王沈传》写道:“(王)沈少孤,养于从叔司空昶,事昶如父,奉继母寡嫂以孝义称。”王沈敬奉“寡嫂”,而自己年少时,又是以“孤兄子”身份“养于从叔司空昶”的。《三国志·魏书·王昶传》记载,“其为兄子及子作名字,皆依谦实,以见其意,故兄子默字处静,沈字处道,其子浑字玄冲,深字道冲。”“兄子”在“其子”之前,也是耐人寻味的。陈寿又记录了王昶“遂书戒之”的长信。我们看到,王昶其中还特别引用了“昔伏波将军马援戒其兄子言”。
走马楼出土竹简,也可以提供有关“养孤兄子”一类资料。例如在被看作“户籍”的文册中,多有“兄子”字样:
(13)?□兄子男絮年廿六 498
(14)〖郡〗吏谷汉兄子□年廿九 嘉禾三年二月十九日叛走 7905
(15)昊妻王年廿八 昊兄子黑年六 8619[7]
(16)?□□卌九刑右手□□姉子男范年七岁 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闇[8] 8939
(17) □兄子男辩年六岁 9264
(13)(14)“兄子”前者“年廿六”,后者“年廿九”,都不单独立户,不知是何原因。这一情形,似与前引《后汉书·郑均传》李贤注引《东观记》所说郑均养孤兄子“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的情形不同。(16)“大姉子男范年七岁”,“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有可能是分别收养了夫妇两人一“姉子”,一“从兄子”。从“年七岁”者列于前而“年十一”者居于后这一迹象分析,“范”和“娄”可能与“户人”亲疏程度有别。或许只是“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是被收养者。(16)中所见“秃”,应是名字,与下引简文类同:
宜阳里户人公乘周秃年五十七 9409
“姉”,可能意同“姊”字,也有可能是人名。与下引简文同:
姉妻大女明年廿六 9077
社会福利史研究者曾经注意到“走马楼简中的社会福利史料”,但是只讨论了政府赋役调发对于病残者的减免。[9]其实,对于孤寡的优遇,也是相关社会文化现象中特别值得重视的。对于孤寡的社会救助,带有自发的性质。而救助对象其亲族所起的作用,体现出中国传统宗法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益的功能。
三
走马楼简又可见“姪”或“姪子”称谓。例如:
(18) 马姪子男高年七岁踵两足 高〖女〗? 3
(19) 从男弟修年六岁 妾姪子男亡年四岁 16
(20) 〖礼姪子男鲁〗年五岁 鲁兄勉年八岁苦癰病 20
(21) 〖北〗(?)〖姪〗子? 245
(22) ?〖淮〗(?)姪子男□? 642
(23) □姪子男□年□□□□ □男弟丘年〖四〗? 762
(24) ?□女〖姪〗□? 851
(25) ? 〖姶〗姪子士伍□? 2525[10]
(26) 棠姪子〖男〗? 2573
(27)?□鈜姪〖子〗? 2620
(28)?□已姪子女〖归〗年三岁 2660
(29) □姪子男□年三岁 2858
(30)高姪子公乘恨年五岁 中 2937[11]
(31) 素姪子小女年〖七岁〗 2982[12]
(32) □姪子男〖顷〗年六岁 2997
(33) 蔡姪子公乘□年十八肿两足 3041[13]
(34) 〖得〗姪子公乘〖秃〗年十五筭一 3362
(35) □姪子公乘陵年七岁 3924[14]
(36) 唐姪子公乘□年七岁 3946
(37)?□年八岁 □姪子□年□岁? 4146
(38)?〖年〗□一 母妾年六十一 愁姪子男丁年二岁 4216
(39) □姪子男钱钩年五岁 …… 4445
(40)登姪子男由龙年十一 龙女弟□客年十 4471
(41)萇姪子男□? 4534
(42) 兴姪子男倾年五岁 4865
(43) 窪姪子女□年〖廿〗四〖筭〗一 4978
(44) 彊外姪子男〖斗〗年八岁肿两足 4979
(45) 困姪子男悬年七岁 4984
(46) □姪子男年廿筭一刑左手 4986[15]
(47) 水姪子男史年十五 5148
(48) 乘外姪子李堂年卅五 5177
(49)章男弟槕年十五在本县章姪子男□年廿〖七在本县〗 5830
(50) 章姪子男世年十岁 见 5838
(51)?〖俗〗姪子怒年六十二 ? 5850
(52) 倚姪子女罗年十五 见 6021
(53) 冉姪子男取年廿四在本县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物故 6023
(54)?姪子野年廿聋耳 6158
(55)〖广男弟黄〗年一岁 长男〖姪〗卷年廿二踵左足 7651
(56) 明姪子碓年八岁 明子男〖成〗年三岁 7675
(57)恲女弟?年八岁 〖姪〗子男〖关〗年五岁 7679
(58) □姪子胄年七岁〖腹心病〗 7708
(59) ?文姪子男□年三岁 文子女束八岁 8529[16]
(60) 晋姪子男寻年七岁 8616
(61) 喜姪子男客年七岁 8653
(62) 民姪子女豆年九岁 8681
(63)?□姪子男□年□□□? 8725
(64) □妻姑年卅 □男姪子〖纠〗年九岁 8981
(65) 子女思年六岁 锥姪子男新年八岁 9078
(66) 祥姪子男举年八岁刑右足 9116
(67)□姪子男识年十四 9171
(68)渊(?)姪子男皮年十二腹心病 9174
(69) 〖硕〗姪大男雀年卅二筭一 9406
(70) 叙姪子男米年六岁 10070
(71) 羊姪子男□年七岁 10105
(72) 纯姪子男世年十一 10131
(73) 硕姪子女县年九岁 10198
(74) □姪〖子〗女□年六岁 10219
(74) □姪子男□年十一 10224
(75) □姪子男□年廿筭一盲两目 10368
(76) 鼠姪子女熊年十 10406
(77) 日姪子男晶年七岁 10426
(78) □姪子男达年七岁 10428[17]
(79) 战姪子女糸年八岁 10486
(80) □姪子男民年十一 10522
其中(49)(50)内容有联系,“章男弟槕年十五在本县章姪子男□年廿〖七在本县〗”,“章姪子男世年十岁 见”,简文显示“章”抚养着两个“姪子”。(59)简文为“?文姪子男□年三岁 文子女束八岁”,可知“文”自有女“束”,年八岁,又有姪子“□”,年三岁,而后者名列于前,似乎在家族中地位更为重要。这使人联想到《太平御览》卷五一二所引《东观记》中所说魏谭故事:“魏谭有一孤兄子,年一二岁,常自养亲。遭饥馑,分升合以相生活。谭时有一女,生裁数月,念无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子。州郡高其义。”(70)简号为10070,内容与简10093、10094有关联。这3枚简可能为一组,即:
吉阳里户人公乘殷叙年八十一 10094
叙妻大女妾年七十一 10093
叙姪子男米年六岁 10070
如果这一组合能够成立,则应注意到“户人公乘殷叙”、“叙妻大女妾”和“叙姪子男米”作为两代人,年龄相差甚大,竟至于75岁和65岁。借此或许可以分析当时乡村家族的年龄构成。
(79)简号为10486,其内容与简10475和10485有关,其关系即如以下排列所示:
平阳里户人公乘刘战年五十八刑两足 10475
战妻大女取年卌一筭一 10485
战姪子女糸年八岁 10486
可知“糸”作为“取”兄弟的女儿,与“刘战”和“取”夫妇相依为命。
而(16)“……姉子男范年七岁”,如果“姉”在这里义同“姊”,则可能是“户人”姐姐的儿子。这又是另一种亲属抚养关系。而同一简例下文说“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闇”,“禿”,可能是“户人”的妻子。看来,这一家庭分别收养了“户人”夫妻各自姐姐和从兄的孩子。
对于“姪”这种亲属称谓,《尔雅·释亲》说:“女子谓晜弟之子为姪。”《说文·女部》:“姪,兄之女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受‘姪’称者,男女皆可通,而称人‘姪’者,必妇人也。”《仪礼·丧服》:“‘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大约在晋代以后,男子也称兄弟的子女为“姪”。《颜氏家训·风操》:“案《尔雅》、《丧服》经、《左传》,‘姪’名虽通男女,竝是对‘姑’立称,晋世以来,始呼‘叔’‘姪’。”走马楼简的年代,大体已经临近这一亲属称谓涵义发生重要转变的时期,而简文提供的资料,说明当时乡村社会中“姪”仍大体保持着传统的定义。“姪子”既与“兄子”并出,说明其指代的身份应当是并立的。而(44)(48)“外姪子”称谓的出现,或许暗示着“姪”这一亲属称谓的涵义转变正在发生。
与上文说到的(13)(14)“兄子”“年廿六”、“年廿九”均不作为“户人”单独立户的情形类似,又有(69)“姪大男雀年卅二”,(48)“外姪子李堂年卅五”,(51)“姪子怒年六十二”的情形,(43)“姪子女□年〖廿〗四”尚未出嫁,也属异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应当有特殊的原因。
走马楼简所见与“户人”共同生活的“姪子”远较“兄子”为多,这一现象,可能也是值得我们在研究当时社会的性别关系时有所深思的。如果讨论当时家庭中妇女地位的研究者把这一迹象看作“户人”之“妻”在重大决策中能够起一定作用的例证,应当说是可以赞同的。这一情形,或许也反映了当时长沙地区一般家庭同妻家或称外家关系的密切。
上引有关“姪子”63例中,有一些不能辨别性别。简文有性别标识者,“姪子男”37例[18],加上“姪大男”(69)1例,“男姪”1例(55),以及应是男性的“姪子公乘”5例(30)(33)(34)(35)(36),合计44例;“姪子女”8例,加上“姪子小女”1例(31),合计9例。总体来看,“姪”或“姪子”中的男性相当于女性的488.89%。也就是说,在由亲族承担的社会救助系统中,男性似乎受到更充分的重视。这一情形,也是性别关系研究者应当予以关注的。
四
“养寡嫂孤儿”事迹,在儒学道德宣传中,曾经是“礼”与“义”的样板。然而,如果进行社会关系史的考察,应当分析其复杂的因素。
从宗族关系的视角分析,首先应当注意到“孤儿”在本宗族中的正式身份能够因此得以维护。其次,“养寡嫂孤儿”行为,可能也有保存家族财产的原因。
“养寡嫂”情形,在形式上容易使人联想到上称作“收继婚”或称作“逆缘婚”的现象。秦汉魏晋时代,在关于中原周边少数民族风俗的历史记录中,多见相应的事实。《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风习:“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后汉书·东夷列传》说夫余有“兄死妻嫂”之俗。同书《西羌传》说,西羌“兄亡则纳??”。《乌桓传》也说,乌桓有“报寡?,死则归其故夫”的传统。《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记载,薛综上疏说到交阯地方“山川长远,习俗不齐”。如:
交阯糜泠﹑九真都庞二县,皆兄死弟妻其嫂,世以此为俗,长吏恣听,不能禁制。
《晋书·西戎传》也记载,吐谷浑亦“兄亡,妻其诸嫂”。特别是薛综上疏所说,是南边风俗,对于我们有关长沙地方民俗的讨论,有一定的价值。
恩格斯在讨论罗马的氏族和国家时曾经指出:“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在不过的事吗?”[19]有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这段话正是“兄死弟妻其嫂”现象的“真正的原因”。[20]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了汉叛降匈奴者中行说在反驳种种对匈奴文化的攻击时,对“兄弟死,尽妻其妻”风习的辩解:“汉使曰:‘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中行说曰:‘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乃易姓,皆从此类。’”[21]取兄弟之妻妻之的动机,在于“恶种姓之失也”,在于防止其“亲属益疏”,“至乃易姓”,特别是同宗族中男丁的流失。《后汉书·西羌传》作者所谓西羌“兄亡则纳??”,因此“种类繁炽”,也说明了同样的情形。《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先主穆皇后》:“(刘)焉时将子瑁自随,遂为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聘后,先主疑与瑁同族,法正进曰:‘论其亲疎,何与晋文之于子圉乎?’于是纳后为夫人。”裴松之注引习凿齿的批评:“夫婚姻,人伦之始,王化之本,匹夫犹不可以无礼,而况人君乎?晋文废礼行权,以济其业,故子犯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将夺其国,何有于妻,非无故而违礼教者也。今先主无权事之偪,而引前失以为譬,非导其君以尧、舜之道者。先主从之,过矣。”看来,刘备纳同族刘瑁妻,确有“无礼”、“违礼教”的嫌疑。有学者指出,此虽非“制度化的收继婚”,但确实是与收继婚“有关系的记载”。刘备曾经迟疑不决,可见“他意识上已有了坚固的伦理观念的表示”,对于他最后仍然纳穆氏为夫人,“与其说他不懂礼教,不如说他因上的需要不得不权宜行事。”[22]推想民间妻寡嫂现象,可能也有因考虑多种因素而“不得不权宜行事”的情形。
有学者指出,“在人类的婚姻史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过‘妻后母、执嫂’这一婚姻形态。”“这一婚俗不仅风行于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在汉族的历史上亦屡见不鲜。”[23]儒学经典中特别重视严格限定“嫂叔”、“叔嫂”之间关系的界限[24],应当与此有关。不过,就现有资料而言,我们不能对走马楼竹简中有关“寡嫂”的内容作出是否“执嫂”的确定的判断。但是其中守寡女子相当年轻的情形,如前引简(9)(11)两例,只有22岁,(2)亦不过26岁,使人不能不对这种家庭的婚姻事实,产生相应的疑惑。
[1]长沙市文物研究所、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上册第2页。
[2]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
[3]王子今:《走马楼舟船属具简与中国帆船史的新认识》,待刊稿。
[4]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说明,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6页。
[5]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附“竹简整理编号与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照表”,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8页。
[6]《后汉书·郑均传》“事寡嫂孤儿”作“养寡嫂孤儿”,“恩礼甚至”作“恩礼敦至”,与《东观汉记》所说略有不同。
[7]整理组注:“‘年六’下似脱‘岁’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2页。
[8]整理组释文为:“?□□卌九刑右手 大姉子男范年七岁 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闇”,对照图版,可知“刑右手”与“姉子”之间有两字未可识。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册第714页。
[9]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05页至第109页。
[10]整理组注:“‘姶’上原有墨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
[11]整理组注:“简中‘中’为朱笔。”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5页。
[12]整理组注:“简中有朱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6页。
[13]整理组注:“‘公乘’下左半残缺,右半为‘至’。”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7页。
[14]整理组注:“‘姪子’上下半残缺,上半从‘麻’。”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76页。
[15]整理组释文作“□姪子□男年廿筭一刑左手”,细检图版,可知“姪子”有衍一“□”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98页,上册第364页。
[16]整理组注:“‘八岁’上脱‘年’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1页。
[17]整理组注:“‘姪’上□上半残缺,下半从‘辶’。”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09页。
[18]其中依整理组释文“姪子□男”(46)1例,从简文内容看,“□”有可能是“大”,则此简与(69)类同。“男”也有可能是人名,然而不大可能是“姪子女男”。经检视图版,可知应释读为“姪子男”,说已在前。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4卷第121页。
[20]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3期,收入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6月版,及李衡眉《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1999年10月版。
[21]《汉书·匈奴传上》:“汉使曰:‘匈奴父子同穹庐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妻其妻。……’中行说曰:‘匈奴之俗,……父兄死,则妻其妻,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阳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到易姓,皆从此类也。’”
[22]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36页至第37页。
[23]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3期,收入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6月版,及李衡眉《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1999年10月版。
[24]《礼记·曲礼上》:“嫂叔不通问。”《礼记·杂记下》:“嫂不抚叔,叔不抚嫂。”《礼记·檀弓上》:“叔嫂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