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向奎 时间:2010-09-05
  
        因为《周礼》的作者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而中央群主可以掌握大权,所以在,《秋官·司寇》中表现的是一个严刑峻法的国家。那些条文,没有一一举出来的必要,我们只是举出它的几个要点来。首先,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颁刑法于天下,《大司寇》说: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这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才开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五三五年郑子产铸刑书,第二次是公元前五一三年晋赵鞅铸刑鼎,都曾引起当时人的反对。在公布刑法以前,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个诸侯或者采邑主手下有兵就可以用刑。新兴的地主阶级还没有兵权,当然是处于受刑的地位,他们不满于兵刑不分,要求公布刑法,这对于旧的领主是不利的,所以晋大夫叔向说;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也说道: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是站在领主的立场说话。在兵刑不分的时代,礼和法也是不分的,非礼就是犯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是用兵。兵刑分开,礼法也分开了,这是一件事的两面。《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仪是礼,威仪是刑,所以《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二千五百,“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依《汉书·刑法志》说,《周礼》五刑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五刑三千为重典。《周礼》作者是严刑峻法的主张者,解释《周礼》五刑为中典,实在有些牵强。《秋官·大司寇》曾主张“刑乱国用重典”。所谓轻、中、重三典,实指运用说,不是指三种不同的刑法。
此外,由《周礼》中为了防止农民暴动,规订出许多特殊条文,如《秋官·禁暴氏》职掌:
   “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乱暴力正”,“挢诬犯禁”,凡是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举动,都在重刑禁断之列。农民暴动,的确是领主的心腹之患,要时常加以防备,《地官·族师》道: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这是很严格的监视农民制度。《管子·立政》有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和《周礼》的意义相同,同一编户的人员,要彼此共同负责,可赏可罚的举动,大家有分。又《禁藏》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更表现出古代专制主义的特色。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互相监视,他们被束缚于乡里土地,逃亡无所,这是领主对于农奴的统治。同时我们也更会知道,防备农民,是封建时代法律的最大特色。表现在当时的法律面前,领主贵族和农民也是不平等的,《秋官·小司寇》说: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命妇全是贵族,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小司寇》又说:
   “以八辟丽邦擦,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对于这八种特殊人物,全有包庇的办法。所谓“亲”、“故”、“贵”、“宾”,全是贵族,其余“贤”、“能”、“功”、“勤”,也是属于贵族阶级的,庶人中的贤、能、功、勤,是很少被人重视的。领主很少有受刑罚的可能,所以说“刑不上大夫”。《周礼》的作者虽然在努力维持旧的阶级秩序,然而旧秩序已经日趋崩溃了。由领主贵族降为庶人或奴隶的史不绝书,《周礼》作者也没法抹杀这种事实,于是他空想出一条不合实际的法律,《秋官·司厉》说:
  “凡有爵者,……不为奴。”
这当然不会有效。于是他要求对破坏秩序者处以极刑,这类条文是随处可见的。
四  《周礼》中的学术思想
这一节首先谈的是历法问题。因为农业的进展,要求有更精密的历法,于是在春秋以后有许多新的历法产生。如果我们弄清楚《周礼》中的历法,对于解决《周礼》的年代问题,也有莫大的帮助。中国历法发达起来是很早的事,根据甲骨文的记载,殷商历法已经不是创作,渊源所在是可以考索的。在相传古代的历法中,黄帝、夏、殷、周、鲁五术全是承袭周制,托名分化,不是真正的古历。《颛顼历》,根据近人研究,存有占术的成分最多,且与殷代历法有密切关系,本来面目和祖甲以前的历制,大体相合。所不同的地方,不在基本的法制而在于三正问题,即《颛顼历》用夏正,以建寅月为正月,殷代提前一月,以建丑月为正月,后来的宗周,更提前一月而建子。三正的不同本来无关于历法的基本内容,但“改正朔,易服色”,是封建王朝欺骗人民的手段之一,所以三正问题,也是中国上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学术史上纠缠不清的疑问。“三正’最早见于《尚书· 甘誓》,原文说:
  “大战于甘,……王曰:‘……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相传这是夏启征伐有扈的誓词。这三正如果是建子、建丑、建寅三正,顾颉刚先生曾有意见道:    
   “五行与三正对举,简直是汉人的易服色改正朔的论调。试问夏为寅正,商才改用丑正,周才改用子正,无论伐有扈的是谁,总是夏王,那时尚没有商周二正,他的誓文中怎么已说了三正呢?就算照了董仲舒的曲解,说建寅、建丑、建子三种历法是夏以前本来有的,夏、商、周不过顺了三统的次序循环沿用,但是夏王用的只是寅正,有扈氏如有不奉正朔之罪,也只能讨罚他的怠弃寅正,怎能说‘怠弃三正’呢?而强迫他连过去及未来的丑正、子正也一齐奉守了呢”(《五德始终说下的和历史》)。   
这真正有些费解,所以顾颉刚先生有此论调。梁启超在《阴阳五行说之来历》中不说《甘誓》本身有什么问题,而解释原文为“威侮五种应行之道,怠弃三种正义”。其实“三正”在春秋时代已经成了一专用名词,它代表着通行的三种历法,也意味着三种正确的历法,说有扈氏的罪过“怠弃三正’是讲得通的。不过这不是夏初应有的观念,《甘誓》是后人的追记,把后来的命题放在古代了。至少在春秋时代,社会上盛传三正说,《左传》昭公十七年梓慎说:
   “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
这里面各有一月的差异,就因为有三建的不同,孔子也曾经说过: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
这也同于“夏数得天”的论调。所谓夏历,春秋时代的晋国曾经实行过,当时宋用殷正,杞用夏正,晋以姬姓国也用夏正。晋国的历法显然和周、鲁不同,在《左传》及《竹书纪年》中都可以看到。春秋和春秋以前,因历法本身也不断在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历法是没有问题的。在不发达的时代,一方面改进不能彻底,同时历法也和迷信顽固地结合,以致新的历法有了,旧的还不能去掉。而且这些历法的产生也有地区的不同,所以同时可以有几种历法存在。
    从春秋往上推,殷周两代改进历法的情形,还可以看得出来。周文王三十五年之正月,犹奉殷代正朔,武王即位,遂有新历的制定。我们武成月日,在一二月伐纣时所记用殷正,到殷正三月乃改为周正四月,由此可知他们的月建不同。殷代历法也曾经根据更古的历法而有所改进,这种更古的历法,实在是后来传说的《颛顼历》,也就是夏历,这种历法的特点是:
    (一)以晨初为一日之始,这是《颛项历》的特点之一,六历中黄帝、夏、殷、周、鲁,皆以冬至为岁首,朔旦为月首,夜半为日首。
    (二)以正月台朔立春为历元,黄帝等五历皆以中气冬至为历元,《颛顼历》独以节气立春为历元,此亦其特点之一.    
    (三)以无节之日为置闰标准。    
    (四)闰月置于岁终。这些特点是《颛顼历》的本来面目,在殷代历法中还可以考出它的痕迹。西周时代,据《逸周书。周月解》的记载,在某些方面也在使用夏历,《周月解》说。
   “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易械,以垂三统,致于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焉。”虽然没有更有力的证据,然而在春秋时代,的确有人在为夏历宣传,或者有的地方在应用它。即以《春秋》经传而论,经所载晋时,每后传两月。《竹书纪年》是三晋的产物,也用夏历,杜预以它和《左传》比较说:  
    “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周礼》中的历法正和《周月解》的记载相同,有夏正和周正同时存在着,《春官·大史>)说: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
据《尔雅》说:“夏曰岁,周曰年。”戴东原的意见,以为“夏数得天,故殷周虽改正朔仍兼用夏正,周用夏不用殷,故举岁年不及祀。岁也者夏时也,以建寅为孟春,年也者周以建子为正月也”(《戴东原集》卷一),有正岁和正月的歧异,是因为有建子  建寅两种历法的不同。弄清楚西周以至春秋历法不统一的现象,容易解释,然而后来解经的人,对此仍然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说法:
    (一)正岁是夏正,正月是周正说。这是比较普遍的说法,郑众、郑玄都这样主张,贾公彦疏《宰夫》说。“先郑亦以正岁为夏之正月。”
    (二)正岁是周正,正月是夏时说。这正和以上的说法相反,《周官心解》卷三《凌人》条说。“此经时月皆夏正,《汲书》、《周月解》所谓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者也。唯正岁为周正子月,凡正月皆寅月为夏首春。”
    (三)正岁、正月皆周正说。《周礼正义》卷四引吴德芳的话道:“郑康成每以正岁为夏正建寅之月,正月之吉为周正建子之月。窃以为不然。周以建子为正,凡事皆用本朝正朔,若知有不可行处,依前参用前代正朔,则不必建予可也。经中言岁终,则继之以正岁为建寅,则岁终非建亥,周家自废其正朔矣。若以岁终为建亥,即始终有接续,无缘住两月也。正月之吉为周正一岁之始无疑,事有非朔日可行,故云正岁,不拘朔日亦可。”
    (四)时从夏,月从周说。夏忻在《释周礼时月》文内说:“向治《尚书》、《春秋》,雅不喜蔡九峰商人不改月,胡文定夏时冠周月之论,亦不喜刘质夫改月不改时之说。及读《周礼》;见时皆从夏正,月皆从周正,一似周实改月不改时者。细绎其故,……《周礼》六典,是为礼书,礼非周公独造,皆渊源唐虞二代,朝觐、祭祀、.田猎、稼穡之类,古人悉以建寅起数,变从周时,即为不顺。”
 (五)夏时、夏月或周时、周月说。毛奇龄《经问》说:“问三正递改,宋儒俱谓但改正朔而不改时月.先生谓时月俱改,历引其说於《尚书》、《春秋》诸传中,可谓详且尽矣。”  
  (六)《周礼》夏时不可信说。万斯大《学春秋随笔》:“诸家之周正者,有民俗用夏时之说,多本《汲冢书》所言。……及《周礼》有正月、正岁与周诗时月皆夏时为说。愚谓既改正朔,则普天率土,民俗咸遵,无周民用夏时之理。……《周礼》多伪不足凭。周诗时月皆周正,以为夏时者,后儒之理也。”
以上这六种说法,可以归纳成两项来研究,一个是正岁与正月的问题,一个是时与月的问题。在《周礼》中既然有正岁和正月的分别,当然有它的不同意义。关于这一问题,我同意先后郑的意见以为正岁是夏正,而正月是周正;这正月和《春秋经》“春王正月”的意义相同。《周官心解》内蒋载康把它掉转过来实在牵强得很,他说《周礼》中的时月全是夏正,正月是建寅的正月,而正岁则是建子的正月,他并且解释道:
   “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屑观治象,则建子之月,在此正月之前两月,令官先观於前,而后令民观之,亦一定之次第” (《周官心解》卷二)。
他根据这么一条不很充分的证据,就下了结论,结果他遭遇到许多困难,而没法解释。按《周礼》行文的惯例,总是先说正月,次岁终,次正岁,比如:
    “乡大夫之职,……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地官·乡大夫》)。
   “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地官·州长》)。
如果正月是建寅,正岁是建子,为什么这样颠倒?岁终如果是亥月,为什么放在寅月后面?岁终如果是丑月,为什么放在寅月前面?这些矛盾,他没有方法解决,於是他说有些正岁是刘歆的伪造,他在《天官·凌人》条说:   “按正岁二字刘歆所增,当删去。此经时月皆夏正,《汲书》、《周月解》所谓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者也。”唯正岁与周正子月,则致伐于商,改正易械,以垂三统之义耳。故此经唯正岁为子月,与《春秋》,更以正岁为夏正,见此官十二月斩冰,谓周十二月即亥月始冰时,未可以斩,遂肆笔於十有二月上,增窜正岁二字。意谓必如此方是周之丑月,而岂知正为周之亥月乎?迷谬颠倒至此,歆之罪大矣。”
这些话说明蒋载康自己的错误,他先有了正岁是建子的前提,於是说:“正岁十有二月”是周的亥月,等於夏历的十月,水始结冰,哪里就能够斩呢?於是他说这是刘歆作鬼,其实是他自己糊涂了。在《地官·大司徒》条他又说:
    “正岁子月,此节二十七字当在岁终十一字之前,断属刘歆妄易。”
     他因为说《周礼》是夏时、夏月,岁终应当是丑月,丑月不应当在正岁子月的前面,于是只好说刘歆妄易。在《周官心解》内这种例子很多,非常专断而没有理由。他这样专断,反而可以说明正岁一定是建寅了。因为正月是子月,岁终是丑月,正岁是寅月,所以行文之际,总是“正月、岁终、正岁”这样排下来,上下连贯,是没法更动的。
由於有正月和正月的不同,使我们知道《周礼》中有两种不同的历法。然而这两种历法是怎样运用的?时与月究竟是从周还是从夏?宋儒有三正递变,但改正朔而不改时月的说法,秦历就是如此,《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可以作证。清朝学者则有时从夏,月从周及时月俱改的两种说法,上引夏炘的说法是前一种,而曾钊的《周礼注疏小笺》云:
“钊谓周初改正朔,实未改时,此经岁终实为夏之季冬,……经言岁终每与正岁相连。又《天府》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媺恶。’则岁皆为夏名可知。周曰年此曰岁者,正所以别乎周之年也。……《天官·司裘》:‘中秋献朗裘,王乃行羽物。’……《虞书》、《月令》皆用夏时。”
这同於夏折的意见,王引之也有类似的见解,他们全以为《周礼》中的春夏秋冬仍然是根据夏的历法,没有什么改变,比方说夏历一、二、三三个月是春天,《周礼》的春天也是这三个月,春天的中气有惊蜇、春分、清明等。那末《周礼》中的月是什么月?夏忻以为是周月,曾钊没有明说,王引之说:
   “盖周以建子之月为正月,其二月则建丑之月,而夏之岁终,其三月则建寅之月,而夏之正岁也。故正岁、岁终用夏时之名,而先岁终而后正岁,则周月之次序也”(《经义述闻》卷八)。
他以建子之月为正月,是一年的开始,同於夏忻的说法。这是有道理的。假使以夏正岁作为一月,十一月是周正月,十二月是岁终,排列的次序应当是,正岁→正月→岁终。而这是和《周礼》的次序不合的,所以我们说这种说法有其道理。然而在周历中有一条记载却是这种说法的大障碍,《天官·凌人》说:
   “凌人掌冰,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三其凌。”
这所谓十二月是以正岁为首的十二月,换句话说,是夏正的十二月。《周礼》中既然明白地有夏正十二月,可见《周礼》是夏时又是夏月。清人的说法是否无一是处?我有另外一种看法,如果《周礼》中仅有一种历法,通篇是夏时夏月,《凌人》条尽可以不必标出“正岁十有二月”来,既然标出,反而证明另有周月的存在。以此我以为在《周家属区》中有两种历法存在,这不同的历法表现在岁首和月份上有所不同,而不表现在四时的划分上。完全把《周礼》中的月当作周月或者是夏月,都不合《周礼》的事实。由於这种不同的历法,也可以证明这是出自春秋 末年或者是战国时期的作品,秦汉以后再没有两种历法并存的时代,如果出於刘歆、王莽的伪造,他们不会伪造出两种历法来。春秋战国时代是有这种情形的,《左传》中就有许多例证。《诗·七月》也有两种历法存在。《周礼》的作者一方面在遵循周的正朔,一方面又通行夏历,根据事情、内容的不同,历法也随之而异,比如说斩冰,周正十二月;开始结冰,还不能斩,所以特别标出夏正十有二月来。我们既然可以证明《周礼》中存在两种历法,关于清人所主张的时月俱改说,也就不攻自破了。 
    此外,《周礼》中的宗教信仰,也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在氏族社会中已经有了宗教的产生,在殷商以后,有了至上神的崇拜,就是说,在阶级社会形成后,反映在宗教上也是不平等的。殷商贵族以为至上神就是他们的始祖,所以天神崇拜也就是祖先崇拜。到了西周,祖先崇拜和上帝崇拜分开了,虽然也崇拜祖先,但祖先只是配享上帝,正如《诗·周颂·思文》所谓:“思文后稷,克配彼天。”这在宗教史上是一个很大的变迁。这变迁的原因,在殷商奴隶社会形成后,社会上分为贵族奴隶主,自由民及奴隶等不同的阶级,反映在宗教界也分作这些阶级,贵族的祖先是至上神,自由民的祖先是一般天神,奴隶的祖先就是天神的侍者了。西周封建社会形成后,在这一个庞大的封建国家内包含着许多不同的部族,在这不同的部族内原有不同的信仰,各有各的祖先,也就是说各有各的上帝。如今统一于一个封建国家内,如何来安插这些不同的上帝?作为统治者的周人当然不会说殷人的祖先是他们的上帝,他们也不愿把自己的祖先说成是殷人的上帝。周朝统治者,如何把宗教信仰作为他们统治的工具,如何来改革宗教上的观念以适应新的环境,是颇费斟酌的。从西周初年起,他们已经把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分开,这种划分是和大的封建国家之建立不能分的。天上的组织形式不过是人世间国家机器的反映。在战国时代,齐、秦曾一度称为东帝、西帝,社会上也盛传着古代五帝说,以为在夏商以前,曾经有五帝统治人间,于是反映在宗教上也有着五帝存在。上帝是西周原有的,五帝是后来增加的。这五帝和上帝的关系如何?他们是否也是上帝?究竟有几个上帝,是一,是五,是六?曾经引起郑玄和王肃的激辩(不同时的争辩),永远也辩论不出结果来,因为这是毫无依据的事,不过是宗派之争罢了。
  《周礼》中记载五帝的祭祀共有九处:(一)《天官·大宰》,(二)《天官•掌次》,(三)《地官?大司徒》,(四)《地官?充人》,(五)《春官?小宗伯》,(六)《春官?司服》,(七)《秋官?大司寇》,(八)《秋官?小司寇》,(九)《秋官?士师》。近代学者有人以为祀五帝的典礼兴于秦,因而说《周礼》的著作年代在秦以后,这是很机械的说法,也可以说为《周礼》的记载在前,而秦的祀典是接受它的影响,我以为五帝的祭祀和五行的观念也有关联,而五行的学说,恰好先盛行于燕、齐一带。《周礼》是齐国的作品 (详见下文),它奉行五帝的祀典,不是意外的事。有人以为先有了祭祀五帝的事实,才能够见之于典籍,是片面的说法。如果说秦祀四帝是五帝的起源,那末秦的四帝,又是从哪儿来的?是秦的土著?也是由东方传去的。先秦祀典,或者是《周礼》中的祀典,许多是古代传留下来的自然崇拜与迷信,如《春官?大宗伯》说:  
  “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
这是较为原始的自然崇拜,也是相生的五行说,这就是五方帝的起源。在殷商的甲骨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五方的观念,如帝乙、帝辛时卜辞说:
   “己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 (占)曰:吉
    东土受年;
    南土受年;
    西土受年;
    北土受年”(《殷契粹编》九O七)。
这是有关于东、西、南、北四方受年的记载,也有关于“中商”的记载,武丁时卜辞说:
   “戊寅卜,王,贞受中商年。十月”(《殷虚书契前编》八,十,三)。   
中商就是商,拿来和东西南北四方并列,使我们知道当时有中、东、南、西、北五方的崇拜。这是五行学说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战国时代五行学说的系统中有五方帝说,如《墨子?贵义》说:
   “帝以甲乙杀青龙于东方,以丙丁杀赤龙于南方,以庚辛杀白龙于西方,以壬癸杀黑龙于北方。”这是和五方帝有关的五行神,《史记·封禅书》谈到了五方帝:
   “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为主少皡之神,作西畤,祠白帝。……其后十六年,秦文公东猎汧渭之间,卜居之而吉。文公梦黄蛇白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文公问史敦,敦日:‘此上帝之征,君其祠之。’于是作鄜畤,用三牲郊祭白帝焉。……作鄜畤后七十八年,秦德公既立,卜居雍夕后子孙饮马于河,遂都雍。雍之诸祠自此兴。……其后(德公以后)四年,秦宣公作密畤于渭南,祭青帝。……其后(缪公以后)百余年,秦灵公作吴阳上畤,祭黄帝,作下畤祭炎帝。……栎阳雨金,秦献公自以为得金瑞,故作畦畤栎甲而祠白帝。” 
这样已经有了四帝,到汉高祖二年立黑帝,而五帝俱全。这是和东方的影响,方士的宣传分不开的,当然也是秦的社会具备了这种条件。《史记·封禅书》说:
   “邹子之徒论著五德终始之道,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
五行学说由于邹子之徒的进献,五帝的祭祀也和五行学派有关。因此我们不以为《周礼》的祀典受有秦人的影响,反过来说,秦人有受了《周礼》影响的可能。
  五帝的祭祀既然是由五方的崇拜演变而来,所以祀五帝于四郊是当然的结果。《周礼?春官?小宗伯》说:
   “兆五帝于四郊。”四郊指都城的东、西、南、北郊而言,和《吕氏春秋》的东郊迎春,南郊迎夏,西郊迎秋,北郊迎冬的说法近似,全是和五行学说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五方帝和四郊的祭典分开,而以为分郊祀五帝,除《周官》及《吕氏春秋》有相类似之说外,更无切实可靠的证据,因而说《周礼》是接受秦的影响,说《周礼》祀五帝在秦祀五帝以后。《周礼》除了五帝祀典外,还有“吴天上帝”的祭祀。上帝的崇拜由祖先崇拜游离出来以后,有了至上神的祭典,还有五方帝的祭典。在原始自然宗教的演变上,到阶级社会形成后,反映出至上神的观念,而因为封建国家的成立,封建割据的存在,在上帝外又有五方帝的产生。从思想系统本身的来说,五方帝又是和五行的系统分不开的。这在上面已经加以分析。《周礼》中的吴天上帝,或简称曰天,或日上帝。《春宫·大宗伯》说:
    “以礼祀祀吴天上帝。”
又《春官??司服》说:
   “祀吴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可以知道祀吴天上帝之礼和五帝礼之相同。这是调停两种祀典还没有整理出来新的系统的结果。到秦汉以后这两种是分出高下了。由此也可以说明《周礼》的相对年代。
    因为《周礼》中存在着两种月建,有两种历法,所以在《周礼》中也有冬至祭和立春祭,这和既祀上帝又祀五帝是同样性质,它一方面接受官家的历法,实行冬至祭,一方面保存民间的习惯,而行立春祭。周人祭天本在冬至,《礼记?郊特牲》云:
   “周之始郊日以至。”这是说冬至祭天。而郑玄注《周礼》还有不同的说法,《春官·典瑞》郑注云:
  “玄谓祭天,夏正郊天也。”《魏书?礼志》又引郑玄的话道:  
“圜丘祭吴天在冬至,南郊祭受命帝在夏正月,二者不同。”
此所谓受命帝应指五方帝说,如汉为赤帝子,秦为白帝子等说,也就是谶纬书中的感生帝。《周礼》在两种月建中实行两种郊天的大礼。如果说这是《周礼》本身的矛盾,不如说这是客观现实的反映。由此可以说明它的时代性,也可以说明它不是刘歆、王莽的伪造,因为在王莽时代,这些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除宗教和历法以外,我们再来分析《周礼》中的思想体系。先从五行学说谈起。过去我以为《周礼》是苟子学派所为,而苟子这一派是反对五行的,这就遭遇到阻碍。《周礼》中是有五行学说的,它是齐国的产物,齐国是五行学说的中心地带。我们研究《周礼》的宗教崇拜时,已经涉及书中的五行思想;在其他方面也有明显的五行说。五行说的盛行,是战国晚年的事,在《吕氏春秋》中有完备的五行系统,以前除了邹衍外,有系统的五行说还不多见。《周礼》是《吕氏春秋》以前的著作,我们在书中当然找不到有系统的五行学说,因为五行学说本身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那一阶段。到王莽、刘歆时代,五行学说大盛,所以两汉时代的著作,除非是反五行者,无不侈谈五行。就这一点说,《周礼》也不会出自歆、莽。在西汉的制度上,到处有五行说的色彩,其体系之完整是远出《周礼》之上的。在《周礼》的一些制度上没有羼杂许多五行说,正好说明它的时代性。
   《周礼》中有它的五行说,比如《天官·疾医》有云:
   “以五味五谷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眠其死生。”后来的注疏即完全以五行学说来解释。如上引《疾医》条贾公彦《正义》说:
   “病由气胜负而生者,谓五行之气,相胜则为病,即五行传五诊之义。”
又云:
 “案《月令》,春祭先脾,夏祭先肺,中央土祭先心,秋祭先肝,冬祭先肾。”
这种解释是否合乎《周礼》原义,当然有问题,因为早期的五行说还没有这样完备的系统,但《周礼》这一段话不能说没有五行说的意味。我们通盘检查《周礼》中的五行学说,实在是近于《管子》而稍前。如《周礼·春官·大宗伯》云:
   “以苍壁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
这上面缺了一个中央黄色,季夏祀中央黄帝的说法,似乎在《周礼》成书时代尚未完成,所以《周礼》作者未及采用。我们拿《管子》中的五行说和《周礼》来比,正好作这样的说明。《管子》中的五行说是早期的一种,就五行说的配合上来说,它好象《十二纪》和《月令》的开创者,全书中和五行有关的篇目是《幼官》、《幼官图》和《五行》等三篇。三篇的内容合在一起,正相当《吕氏春秋·十二纪》或《礼记·月令》的全篇,而组织不完密,系统不分明,如果出自《吕氏春秋》以后,它一定会抄袭得很完善而不会这样了草。但拿来和《周礼》相比,它却比《周礼》的五行说为完备,《管子》已经是以黄后处中央,青后处东方,赤后处南方,白后处西方,黑后处习匕方,虽然没有五神和五后来配合,但比《周礼》是周密多了。不过《管子》的成书年代究竟和《周礼》相差不远,而且他们也都是齐国的作品,所以它们在五行说和政治制度方面有相同的地方.《管子·五行》篇说:      “昔者,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利,得奢龙而辩于东方,得祝融而辩于南方,得大封而辩于西方,得后土而辩于北方,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蚩尤明乎天道,故使为当时,大常察乎地利,故使为廪者,奢龙辩乎东方,故使为土师,祝融辩乎南方,故使为司徒,大封辩乎西方,故使为司马,后土辩乎北方,故使为李.是故春者土师也,夏者司徒也,秋者司马也,冬者李也。“在五行说的系统中而有六相的说法,是较为奇怪的,但以之和《周礼》相比,却有许多近似的地方。这和《周礼·大宗伯》的记载相似,《大宗伯》礼天地四方,《管子》也有天地四方之官。六官好象独立于五行说之外,实际是在五行说中。虽然《管子》的六官和《周礼》不完全相同,然而时间相近,地方相同,彼此发生过影响是不成问题的。我的意见,《管子》的出现还应当稍后于《周礼》。 
   《周礼》也是一部杂家书,它虽然有着五行说,也有法家的气息,而一般法家是不谈五行的。在前节中我们已经谈过《周礼》中的严刑峻法,在这里不妨稍作补充。《周礼·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屡次讲到关于法令的公布。如《天官·大宰》: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又《地官·大司徒》:
“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
又《夏官·大司马》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又《秋官·大司寇》: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不同的机构在正月各自宣布不同的法令;这事在周初如果已经实行,当子产铸刑书、晋人铸刑鼎的时候,就不致引起叔向和孔子的讥评了。因为社会的逐渐,对于刑法的观念也逐渐在变化中。原来所谓刑法,掌握在领主阶级手里作为他们统治农民的工具,这工具可以随着他们的喜怒而有所变动。在春秋以后,新兴地主阶级出现,当他们逐渐抬头而掌握政权的时候,为了巩固他们的政权,要重新树立刑法的威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因之在战国时代有许多“立信”的故事,《吕氏春秋·慎小》篇记载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而徙表立信,《韩非子·内储说上》篇也记载吴起令民徙一车辕及一石赤菽的故事。不久在秦国便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吴起、商鞅都是有名的法家,他们知道由于领主贵族之一贯不讲信用,农民对于他们所公布的法,有着不信任的思想,这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不利的。他们要建立威信,向农民表示他们是言出法随的,不信你来试试!    
    法令的公布,如上所说,是新兴地主阶级抬头的表现,因为在公布法令以前,他们也受着领主阶级的压迫。他们通过公布法令,取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而商鞅、吴起变法的本意也正是如此,要剥夺领主贵族的特殊地位。在这一点上,领主阶级和地主阶级是有矛盾的,而且不断地在斗争着。这些变法的提倡者大多是死在领主的手里。地主阶级一方面向领主争取法令上的平等,一方面向农民表示,他们必须信仰法令,遵守法令。这公布了的法令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是再清楚没有了。新兴地主阶级主动公布法令,法令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因而他们更加重视法令。这就是法家的主要精神,也就是法家阶级性的表现。
    虽然《周礼》中有浓厚的法家思想,但这近于荀子学派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也随处流露出来。《地官·大司徒》说: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智、仁、圣、义、忠、和。二曱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日六艺;礼、乐、射、御、书、薮。”所列举的“乡三物’,几乎全是儒家的道德思想。又《天官·大宰》说:
   “四日儒,以道得民。”
这上面的“儒”,虽然不一定是儒家的儒,但即使是泛称的儒,和儒家也是有关系的。《周礼》的作者实在是和儒家接近的法家,所以有人以为出于荀子学派,虽然这还有问题,然而学风拉近,是没有疑问的。
五  成书的时间与地点
    自从王莽表彰《周礼》以后,东汉章帝建初八年,《周礼》、《古文尚书》和《毛诗》同置弟子员,以后传授渐广。但今文经师何休之徒,还是競相排斥,到唐朝赵匡的《五经辨惑》、陆淳的《春秋篡例》并谓《周礼》是后人的附益。宋元诸儒对于《周礼》的意见更多,清代今文家如康有为辈,遂谓《周礼》为歆、莽所伪。汪中以为在汉前《周礼》的传授源流皆不能详,所以为诸儒所排斥。实则在东汉以前,《周礼》的传授源流虽然不详,但不是没有入学习并且引用,作为一个很早的证据来说,《大戴礼·朝事》篇说:
   “天子为诸侯不行礼义,不修法度,不附于德,不服于义,故使职方氏大行人以其治国,选其能功。”
这可能就是本于《周礼·夏官·职方》:  
   “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
当然有人可以说这是《周礼》抄袭《大戴礼》,正好是《周礼》晚出的证据,然而《史记·封禅书》说:
  “诸儒釆封禅《尚书》、《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
这里明明提出《周官》,司马迁的话也不可靠吗?他们说不可靠,崔适的《史记探源》说:
    “此书(指《封禅书》)录《汉书。郊祀志》而去其昭、宣以下也。”
《史记》不是《史记》而是后来的《汉书》,这是崔适等人片面主观的说法,他们有一种成见,以为西汉前所见的古文经说全是歆、莽以后的伪造,所以《史记》中的古文经说会来自《汉书》。《汉书》中的古文经说就全是伪造吗?比如《汉书》的《郊祀志》记载匡衡的奏疏道:
    “臣闻郊柴飨帝之义,扫地而祭,上质也。歌大吕、舞《云门》以竢天神,歌太蔟、舞《咸池》,以竢地祇。”
这本于《周礼·春官·大司乐》:
    “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
如果说这也不可靠,他们伪造到匡衡的奏疏,似乎太深文周纳了。完全相反,这一系列的证据,正好说明在歆、莽前《周礼》已经出现并且流传着。这是一部记载典童文物的书,为学者所推崇,所以它的命运也就同于〈左传〉,作为历史学派古文经学的重要经典。
假使我们想念崔适等人的说法,认为《周礼》出于刘歆、王莽等伪造,则交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因为王莽本人对于《周礼》还有许多误解,假使是他们自己的伪造,他们自己还有不懂的地方,这真是不可解释的矛盾。最显著的有下列几点:
    (一)“三孤卿”问题;《周礼·天官·掌次》云:“孤卿有邦事,则张幕设宴。”这所谓“孤卿”,汉以后注疏,皆以“三孤”来解释,实则《周礼》中并没有说过孤卿三人,大家都沿袭了王莽的错误。《周礼》中说到三公时全表明出三的数字来,假使孤卿也有三人,也一定会明白说是“三孤”。通考全经说到“孤”的地方共二十一处,没有一处说到“三孤”,可见孤卿不一定三人。此误始于一王莽,《汉书·王莽传》说:“置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位皆孤卿。”这是王莽以为孤是“三公之佐”,于是置三公司卿来仿效。班固《汉书》沿袭此误,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孤卿。此后《五经异义》、《伪古文尚书》等皆仍此说而未改。假使王莽等人自己伪造了《周礼》,他们不会这样来了解的。
    (二)“大合乐”问题。《周礼·春官·大司乐》云:“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王莽对于此事的了解也有问题。《汉书·郊祀志》载王莽改祭祀说。“《周官》天墜之祀,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日‘以六律、六钟、五声√乙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墜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乐,奏六歌,而天墜神祇之物皆至。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亲,海广大无限界,故其乐同。祀天则天文从。祭墜则墜理从。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天地合祭,先祖配天,先妣配墜,其谊一也。天墜合精,夫妇判合。祭天南郊,则以墜配,一体之谊也.……此天墜合祀,以祖妣配者也。其别乐日‘冬日至,于墜上之圜丘奏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乐八变,则墜祇皆出’。天墜有常位,不得常合,此其各特祀者也。”案莽说以大合乐为遍奏六乐,与下文分乐以至六乐六变诸文为一事,并为孟春合祀天地于南郊之乐。这种说法是很有问题的,在礼制上没有天地合祭的道理,所以孙诒让说;“说甚不经。”下文分乐诸文,与大合乐也不相干,王莽主观地合在一起,是很荒谬的。
    (三)“五等爵”问题。关于《周礼》中的五等爵问题,第二节中已经有所说明,现在可以再作一些补充。考《汉书·王莽传》,王莽关于封爵封地的措施,共有两处,一处是他当摄皇帝时的居摄三年,他说:“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康有为针对着这些话而有所论辩,但康有为的话错了,王莽并没有本《周礼》制爵封。另一处是王莽始建国四年莽至明堂,授诸侯茅土,下书曰:“州从《禹贡》为九,爵从周氏为五。……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附城大者食邑九成,众户九百,土方三十里。”仍然是封地四等,而且更加明确了。这种制度不同于《周礼》,而大体同于《礼记·王制》,《王制》说,“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和新莽制度稍有歧异者是侯的地位及附庸问题,然而和《周礼》比较,则出入颇大。假使《周礼》是王莽伪造出来的政典,不会有这种歧异。     
    此外关于“屋粟”问题,“夫布”问题,王莽的设施和《周礼》皆有出入。虽然王莽等有误解《周礼》的地方,但不能说他们不重视《周礼》,在许多方面,他们采取了《周礼》的制度,尤其是关于经济方面的设施。我们说《周礼》的制作时代,是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抬头的时代,然而《周礼》的作者却主张维持领主封建制度。事实也是如此,一直到王莽时代,领主阶层和地主阶层还有斗争,王莽改制就是这一种斗争的具体表现。王莽取消了大土地所有制,但他并没有减轻对于农民的剥削,他禁止奴隶的买卖制度,但并没有取消奴隶制度的残余.他是要恢复领主封建制的,所以他尊重《周礼》。但因为《周礼》在过去流传不广,在许多章句问题上,他们还弄不清楚。王莽等人和《周礼》的关系如此而已。
    刘歆、王莽哪然不可能是《周礼》的作者,那么《周礼》究竟是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的作品?根据以上的研究,我们知道它应当是战国中叶前后的作品,可能出于齐国。
    第一,就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制度来看,具有领主封建社会的特点,这还是封建社会初期,有原始社会制度的残余,有奴隶制度的残余,而以封建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为主流.这时主要生产者是农民,即所谓氓,领主们分配给农民以土地,但地主阶级已经产生,要求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因素有了萌芽,因之表现在《周礼》本身也呈现不可消除的矛盾。这是春秋中叶以后才发生的现象,在《周礼》中得到了反映。此外在宗教崇拜上、在五行说的系统上,全不是战国以后的体系。又因为《周礼》中存在着两种月建,这一方面反映了春秋战国时的真实情况,一方面说明它不可能是秦汉以后的伪造。
    第二,《周礼》中有些法令、习惯是战国时风行的,如《秋官·衔枚氏》云:
   “禁□呼叹呜于国中者,行歌哭于国中之道者。”
经解家惠学士《礼说》解释道:
   “衔枚氏掌司□,□则乱,乱则师由失律。……狐援谏齐湣王而不用,出而哭国三日,王谓吏日:“哭国之法若何?”吏曰:‘斮。’王曰‘行之。’明哭国者斮,无道之行,盖起于战国欤? ”
惠士奇的说法,不足证明这种法令起于战国,但在战国有禁哭国的法令是事实。又《天官·玉府》云: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
“复’是招魂,《楚辞》及《礼·士丧礼》皆有招魂的记载,《檀弓》孔疏遂谓招魂是战国时的风俗。《周礼》的记载也是这时的情形,当然这和禁哭国的法令一样,可能在战国以前已经存在,而在战国以后就不流行了。这些全可以帮助我们说明《周礼》的时代性。
    第三,根据其中的一些记载,成书的迆点应当是齐国,如:(一)《大司寇》说:“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之。”这是齐国的法令,见于《管子》和《国语·齐语》,《齐语》说:“管子对曰:‘……小罪谪以金分,……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其后《淮南子》也有类似记载,当亦本于齐法。(二)《小司寇》说。“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司刺》:“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辠。”这和《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的意义相合。《吕刑》虽然还不能说出自齐国,但齐、许、申、吕全是姜姓国,彼此有密切的关系。(三)《周礼·司盟》说;“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也是齐俗。《墨子·明鬼下》曾记载一个故事道,“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殪之盟所。……著在齐之《春秋》。”惠士奇《礼说》以为《周礼·司盟》所谓“使之盟诅”之礼如此。我很同意这种说法,这也是齐俗。
    以上说明了这部书和齐国的特殊关系,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周礼》和《管子》有深厚的渊源,这在上节中,已有论述,今再作补充,比如:
     (一)《周礼·地官·族师》有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管子》也有这种记载,《立政》篇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又《禁藏》篇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种组织,在当时来说,还是原始社会的残余。我们研究春秋以及战国的历史,有这样一种认识,齐国的社会和东方各国有所不同,它的原始制度的残余特别浓厚,《管子》和《齐语》中的乡村组织,是由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也许因为它是东夷地区的缘故,在西方各国如三晋,没有这种条件,也没有这种组织。 
    (二)《周礼·夏官·司马》云:“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这实际是“因内政寄军令”的办法,乡遂大夫以下皆为军吏。虽然详细制度和《管子》及《齐语》的记载还有不同,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三)《周礼·地官·旅师》云:“旅师掌聚野之勸粟、屋粟、间粟而用之。”惠士奇《礼说》以为《管子》相壤定籍,法本《周官》,“上壤者上地不易之田百亩,是为正夫,故曰韧粟。下壤者,下地再易之田三百亩,是为三夫,故日屋粟。间壤者,中地一易之田二百亩,在上下之间,故壤曰间壤,粟日间粟。乡遂分上中下授田,故旅师亦分上中下敛粟。”这种解释是有理由时,因而说《管子》和《周礼》有关也是有理由的。
  此外凡说到《周礼》的军政、军赋的法令,注疏家往往以之和《管子》相比。在一些字句和琐碎的记载中,《管子》和《周礼》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都可以说明《周礼》和《管子》的密切关系。《管子》虽然不是管仲的作品,但和齐国有关是可以肯定的。
    齐国在春秋初年是一个较为落后的国家。齐地本属东夷,东夷在社会发展史上说,落后于住居在它以西的部族,当西方各族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时候,东夷可能仍然是氏族社会。齐国迁到东方来应当是周公东征以后的事,东迁以后,封建主义在东夷地区内也起了作用,在这个氏族组织内也建立起封建国家,但这是早熟的,以至王齐国到后来一直保存着氏族公社的组织,没有经过成熟的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残余也存在着。《周礼》正是这一种情况的反映。古代社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在西周以后,疆域扩大,包含的部族加多,彼此的历史条件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在社会史的发展上也不一致。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点,才能够认识中国古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否则会混淆了问题,而得不到解决。《周礼》虽然不是一部实录,然而它反映了春秋时伐齐国的现实。当然也有大部分是空想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我们分析批判,使其中真实部分,化为有用史料。
六  小    结
    原来的经学虽然不分今古,但子思,孟子一派的学说成为今文经学的不□之宗,他们提倡五行,荀子所谓‘“子思唱之,孟轲和之”,即指此。稍后邹衍更是五行说的大师,他受有盂子一派的影响,所以他的五行学说是先讲相生而后讲相胜的。相生说的主张是儒家的王道政治,这不被时王所重视,于是邹衍改变主义而提倡相胜说,主张暴力,这合乎一般统治者的要求,于是这种学说时兴起来。刘邦自从起事以来就利用了它,他的子孙也一直利用它作为巩固政权的工具.但当某一些人取得了政权而宣称取得“一德”后,他要防备没有得到政权的人正在设法取得另外“一德’而推翻他。西汉自昭、宣以后,人民生活越来越痛苦,.要推翻汉家统治者越来越多,没有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也希望混水摸鱼,于是“汉历将终”的流言越来越盛行。王莽是一个注视着汉家天下的人,他利用着自己的社会地位、政治条件以及汉家天子的幼弱,并且鼓吹着五行学说,从而夺取了政权。
    王莽虽然利用今文经学作为夺取政权的工具,但古文经学可以供给他采用的制度,他要以复古作维新,恢复领主封建社会,于是他重视《周礼》。王莽的时代正是农民与地主阶级矛盾尖锐化的时代,为了缓和这种矛盾,王莽采取了限制大地主阶级而加强王室的手段,他仿效《周礼》的井田,实行了王田制,农民全是他的农奴,并禁止奴婢的买卖。古文经学尤其是《周礼》,是在这种情形下兴起来的。自从《周礼》得到表彰以后,这部书的真伪及其成书时代,成了中国学术史上的一个存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给《周礼》这部书一个适当的评价,我想是应当的。我们先从经济制度说起,在《周礼》内虽然看到了奴隶制的存在,但主要生产者是农民,已经不是奴隶社会了,这些农民每人使用一份土地,在他们的上面有层层贵族在统治着、剥削着他们。他们既无耕牛,又无铁器,生产力的水平很低,负担却很重。我们知道在春秋末年已经有牛耕铁器,而《周礼》中没有反映,这不是《周礼》成书时代的一个佐证么?
    就学术思想而论,最突出的是《周礼》涉及的历法,其中有两种历法通行。在一个国家内同时通行两种历法,是春秋战国时的特色。在祀典中,它也表现出矛盾,既有昊天上帝的祭祀,又有五帝的祭祀,这说明封建国家内部族的复杂,不能以一族宗神作为全国的上帝。在五行学的系统中,它近于管子学说而时代稍前。这一切全说明它不是战国晚年的作品。《周礼》虽然近于杂家的作品,然而也有它的中心思想,是一部重视刑法而有儒家气息的书,因此有人以为出于荀子学派,这虽然有待证明,它出于齐国有儒家气息的法家是可以肯定的。
  以上的论述,《周礼》可能是一部战国中叶左右齐国的书,《大戴礼》曾经引用过它,司马迁、匡衡也引用过它,无论如何不是王莽的伪造。其中记载也不完全是理想,而有着现实的反映,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齐国的社会,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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