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大战”的考古学研究(6-13)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先胜 时间:2010-09-06
  【炎黄大战”论证摘要】
  渭水流域半坡类型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多人二次葬为炎黄联合杀蚩尤所致,略晚的渭南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为炎黄之战所致。半坡类型为炎帝文化、庙底沟类型为黄帝文化,后岗类型为蚩尤族从渭水流域逃至豫北冀南与土著文化相融而成,西水坡45号墓为蚩尤墓。
  零口文化为少典娶有蟜氏合婚生炎帝、黄帝时期,有蟜氏应来自白家村文化,少典可能来自裴李岗文化裴李岗类型。炎黄联合杀蚩尤后,半坡类型、东庄类型(前庙底沟类型)、后岗类型各自分道扬镳,但炎黄两族仍有混居。
  神农相当于裴李岗时期,无确凿的考古学文化可指。伏羲早于神农,距今约一万年前,其时已产生太极八卦、参历、十月太阳历,可能有一种考古学文化与之相关。裴李岗文化贾湖类型为太昊文化。神农与炎帝合并、伏羲与太昊合并是为了突出黄帝为“中央天帝”之需。
  大司空村类型为共工文化,大河村类型前段(阎村类型)为颛顼文化,大河村类型后段(秦王寨类型)为祝融文化,大汶口文化前期(泰山南北区)为少昊文化、后期(皖北、豫东、鲁西南区)为帝喾文化,长江流域苗蛮与后岗类型、秦王寨类型南下有关。
  传说时代(正统)在夏商周时期记录下来,夏商周皆源于黄河流域远古文化,所以“三皇五帝”古史体系与渭水流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非常吻合。也许正是炎、黄、蚩大战导致和深化了这种深刻的民族和历史记忆。
  北方的红山文化因受仰韶文化影响而与传说历史相关,红山文化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传说时代古史体系;长江中游因蚩尤、祝融部南下而进入古史体系,但大溪文化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古史体系;长江下游因“禹杀防风”而进入古史体系,但良渚文化(防风氏)之前的历史文化没有进入古史体系。
  古人将天上与人间对应起来,人死后即上天(当然是统治者)成神,并照管后人,而天上的星象也与人间祸福相依,星(包括太阳)神即祖神。所以神即是祖先,祖先都是天神。神的历史即祖先的历史,神的关系即祖先的关系,中国神话就是中国的远古历史。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6项证据(或理由)

  姜寨一期的房屋建筑可划分为东、北、西北、西、南五组,每组有一座大房子和若干中小房子。五组房屋大体上拼合成一个圆圈,外面有壕沟环绕,中央是一个墓地,同时所有的房屋都背对壕沟而朝向中央墓地,构成一个向心式聚落。与房屋的布局被分为五组一样,墓葬也被分为五区,除中央墓地外,其他墓地分布在姜寨村落外围。严文明先生认为,姜寨遗址的每组房屋、每个墓区各自代表一个氏族,为一个氏族所拥有。中央墓地应属最初的氏族或称母亲氏族所拥有,其他氏族则是由它所派生的女儿氏族,它们共同组成为一个胞族。五组房屋中以东组的F141大房子为最大,所以它也应该为最初的氏族或母亲氏族所拥有,它们是整个胞族的核心(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
  姜寨二期可能沿用第一期村落布局的基本格局,但是墓葬已集中到中央墓地而不再分别为若干墓区。姜寨一期以单人一次葬为主,合葬墓在174座墓中仅占7座。二期的葬俗与一期大异其趣,严文明先生概括为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埋葬人数特多而又高度集中。据发掘报告,二期的土坑墓有189座,葬人骨2194具,其中除少数属一期的以外,确属二期的仍超过2000具。如果考虑到还有两座土坑墓没有清理,在墓葬特别集中的T28东南还有一块没有发掘的情况,原来实有人数当会更多。而这些墓葬、人骨除个别外都集中在一个不足1000平方米的墓地以内。与此相似的是,同属半坡类型后段,离姜寨遗址不远的渭南史家墓地也是埋葬人数甚多而又高度集中。那里43座土坑墓埋葬730人。考虑到墓地的一部分遭到破坏,所以推测原有死者至少也在1000人以上(史家墓地埋葬人骨的实际情况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严文明先生对姜寨二期和渭南史家这种埋葬现象作如此解释:“也许当时埋葬制度有一个改变,即不但在墓地中埋葬本村落的死者,还要将住在其他村落的近亲死者迁来埋葬,否则要达到那样多的人数是很困难的。”其二,集体合葬特别盛行。这不但表现在实行合葬人数的比例特别高(大约在98%以上),还表现在单个墓埋葬的人数特别多。例如M205埋82人,分四层叠放,M358埋84人,也是分四层叠放,单第一层就有45人。严先生说:“将这么多人埋在一个墓内,假如他们生前属于某一血亲团体,则这个团体起码是一个氏族,甚至可能是一个胞族。如果是一个较小的团体如家族之类,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死去那么多人的。”其三,姜寨二期流行二次葬。这是由前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既然要实行许多人的集体合葬和大规模的异地迁葬,势必造成众多的二次合葬。
  严先生在作了上述的概括和分析后又说:“如果从整个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来看,则以姜寨为界,东西之间有明显的差别。西边不论早晚,埋葬制度基本与姜寨一期相同;东边不论早晚,埋葬制度则基本与姜寨二期相同。因而姜寨二期埋葬制度的变化,不是东部部落侵占的结果,就是原有居民接受了东部的制度,而前一种可能性显然更大一些。”根据姜寨二期人骨体征的比较分析,严仍然得出“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而不是姜寨一期居民的直接后裔”的结论(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即是说姜寨二期的葬俗是由其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后带来的。既然如此,姜寨死亡人口应该迁回东部其母亲氏族墓地埋葬才是,而不应该埋葬在姜寨原住居民的墓地上,因为迁入姜寨的居民其母亲氏族居地、墓地必然不在姜寨。可见用氏族说、血亲说解释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不仅严先生与苏秉琦先生是互相龃龉的,而且就是严先生自己的说法也还不能周全。  上述关于人骨体征比较的具体情况是:姜寨一期人骨的体征表明应属于亚洲蒙古人种中的远东人种,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中的半坡组和宝鸡(北首岭)组最为接近。姜寨二期人骨体征大多与第一期人骨接近,但最接近于庙底沟(二期)组及华县(元君庙)、宝鸡(北首岭)两组,而与半坡组关系甚远。严先生说:“它说明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而不是姜寨一期居民的直接后裔,与我们前面的推测相合。只是既与半坡组关系甚远又为什么与宝鸡组接近,似乎还有一些矛盾。”半坡、姜寨一箭之隔,二者都远离宝鸡北首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呢?如从“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这种人骨体征上的“矛盾”也得到合理解释:姜寨二期2000多具人骨为“炎黄大战”所致,所以其中既有炎帝部落半坡类型姜寨的死者,又混有黄帝部落庙底沟类型(或其前身东庄类型)的死者(值得注意的是,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大部分墓葬人骨排列规整、头向整齐均向西,而有些墓则不分排列和层次乱葬如M168所葬三十具人骨。参见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由于这个原因,才在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出现半坡类型那种让人骇异的多人二次葬,而且也不分男女老幼。由于这个原因,姜寨二期的人骨体征才最接近于庙底沟(二期)组,因为前者中有黄帝族人,后者为黄帝族后裔(庙底沟二期文化介于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之间,它是仰韶文化的继承者);才最接近于华县元君庙组,因为二者均为“炎黄大战”所致(华县元君庙墓地是半坡类型中的另一处多人二次葬);才最接近于宝鸡(北首岭)组,因为炎、黄两族均起源于北首岭下层一类遗存即近年命名和讨论的零口文化。苏秉琦先生认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均起源于北首岭下层一类存在,他在分析这两个类型的典型器物壶罐口尖底瓶和双唇口尖底瓶时说:“北首岭遗址从下到上文化堆积层包含的这种陶器清楚地说明,二者从发生学角度,类似孪生兄弟,是平行成长起来的。从原型(唇部特征还未显露出来)到成熟(特征部分充分发育),跨越年代约当距今六、七千年”(参见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25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北京第1版)。而我们认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对应于炎、黄两族。北首岭中期也应有黄帝族人居此(中期墓葬出土蒜头壶鸟啄鱼图为证,鱼、鸟可分别代表和象征炎、黄两族,此图很可能反映炎、黄两族联姻混居于北首岭,鸟啄鱼图含义详见后文),晚期近于西王村类型,有更多黄帝族因素。即北首岭遗存早中晚期均有黄帝族因素。相反,姜寨二期人骨体征反而与半坡组关系甚远,因为半坡是以炎帝族人为主,与前面几组比较,半坡组中黄帝族因素必然更少。人骨体征比较中的这种细微差别和矛盾在“炎黄大战”中得到完满的解释。
  严文明先生推测姜寨东边的部落侵入了姜寨,不无道理。但这种“侵入”是以你死我活的方式进行的,其结果之一就是姜寨二期中央墓地那2000多具人骨。古书上说炎黄大战“血流漂杵”,这种传闻看来是有来历的。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7项证据(或理由)

  姜寨遗址存在着先后相继的五期文化遗存,姜寨发掘报告认为第一至四期分属于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和半坡晚期类型,第五期属客省庄二期文化(陕西龙山文化)。一期的墓葬约400座,其中包括土坑墓和儿童瓮棺葬,绝大部分是单人葬,7座合葬墓计其人数为45人,因此姜寨一期墓葬人数大致在400——500之间。
  姜寨一期发掘出的五组房屋,每组都以一座大房子为主体,周围再分布着十几座或二十几座中小型房屋,其总数有100多座。姜寨二期的房址非常零乱,少得可怜。据发掘报告,仅有5座房屋和9个灶坑分布在中央墓地的东边或东北边,北边有1座房基,西边有1座房基和8个灶坑,南边有一个灶坑。一期有人骨400多具却有100多座房子,还包括一些大房子,二期有人骨2000多具却仅发现10来座房基,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巨大的反差呢?
  姜寨遗址虽有一定破坏,但“主体部分保存尚好”、“重要部分已基本发掘完毕”(严文明语)。因此二期的居住遗迹即使有一部分遭到破坏,有所遗漏,也不至于与一期相比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二期与三期之间有断裂现象,三期遗存很少。详后)。如果根据氏族说、血亲说,姜寨二期为母亲氏族所居之地,其居住遗迹也不应该少得可怜。按常理推测,其人口、居住遗迹至少应该到与一期相等,才会考虑将子女氏族迁徙到外地、外村发展。如果姜寨二期居民(人骨)全部是姜寨一期居民的后裔(人骨体征鉴定表明,一、二期存在一定的反常的变异,上文已述),二者一直存在着正常的连续不断的发展关系,那么二期的居住遗迹、房址不仅不应该比一期少,而且按正常情况,二期的房址也应该比一期保存得更好,因为后来的房屋多是建立在原来的房屋的基址上,原来的房址可能会有一些破坏(因为三期出现断缺现象,所以二期应该保存得更好)。总之,一期与二期在人口与居住遗迹之间的巨大反差是一个反常现象。
  这个反常现象如果从“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正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按《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姜寨遗址”条目,姜寨一期(属半坡类型)的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姜寨二期(属史家类型)的年代为前3690年(1986年版230页);据同书“仰韶文化”条目,半坡类型的年代为前5000——前4500年,史家类型的年代为前4500——4000年(596页)。朱乃诚先生认为姜寨中央广场墓地唯一的一个年代数据即ZK——454——0距今5640±140年是根据M238墓的人骨测定的,其年代偏晚。根据北首岭上层出土物与姜寨中央墓地后期遗物大体接近的特点,他认为姜寨中央墓地后期年代的下限在前4035±140年即北首岭上层ZK——498的年代数据较为可信。又根据中央墓地有些器物形制与姜寨一期房址中期层位F1出土的器物接近,推定中央墓地形成的年代上限在前4400年左右(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华夏考古》1994年第4期)。由于姜寨中央广场墓地下层有一部分墓葬为一期遗存,那么可判断中央墓地一期遗存的年代大体应在前4400年左右即朱乃诚先生所推定的上限。也就是说,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那2000具以上人骨的年代应在前4400年之后,而最晚大致不晚于前4000年。
  关于炎、黄、蚩之战,古籍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逸周书·尝麦篇》所说,蚩尤与炎帝相争,炎帝受到威胁,急忙去说服黄帝联合起来杀了蚩尤,这是说黄帝杀蚩尤在前,炎、黄之争在后;一种是《史记·五帝本纪》所说,黄帝与炎帝之战在前,黄帝擒杀蚩尤在后。我们已将西水坡45号墓的死者推定为蚩尤,与姜寨二期人骨的年代相比,前者年代偏早,后者年代偏晚,因此很可能《逸周书》所说杀蚩尤在前,炎、黄之争在后更接近真相(苗族传说炎、黄联合杀蚩尤也与此相合,详后)。笔者认为蚩尤的生长、生活之地应是在陕西华县即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的另一个主要地点元君庙墓地所在。也就是说,炎、黄、蚩之战有可能是这样的:蚩尤先在华县被黄帝擒杀,若干年后黄帝族与炎帝族再战于姜寨、史家等地,前者留下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等墓地的人骨,后者造就渭南史家、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的人骨。从年代上看,元君庙、华阴横阵等墓地偏早,渭南史家、姜寨二期墓地偏晚,非常契合。另外,“元君庙”这个地名很有意思。我们知道:“姜寨”这个地名可能与炎帝姜姓有关,而“元君庙”按其安面意思即纪念、祭祀大君、大王的场所和地方。《逸周书·尝麦篇》说:“昔天之初,口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于宇少皋,以临四方。司□□上天未成之庆。”这是说蚩尤和赤帝(炎帝)是在天地形成之后,上帝所立的两个王(即“二后”)。笔者不知道“元君庙”何时因何而得名,但推测它很可能与蚩尤之死有渊源关系。
  按古书上说,蚩尤姜姓,为炎帝之后。蚩尤是否与炎帝相争,为炎帝说服黄帝合力杀之,目前尚难判断。不过从《逸周书》、《史记》和其他古籍的相关记载来看,炎帝都不以武功和暴力闻名,如果暴悍的蚩尤先被杀掉,显然对黄帝族有利。比较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的发展,这种情形是有可能的。仰韶文化在前5000——前4000年这一段,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可以说是非常繁荣,而庙底沟类型此期虽然有所发展(近年的发现和研究表明,庙底沟类型主要是由晋南与半坡类型早期年代相当的一类仰韶文化遗存发展而来),但在关中甚至豫西、晋南就整体而言远没有半坡类型繁荣;到前4000——前3000年这一段,渭水流域的半坡类型可以说已是偃旗息鼓,而庙底沟类型不仅在中原及其四周扩张到极致,而且在渭水流域成长起来一个新的地方类型即泉护类型。所以结合考古学文化与传说资料判断,《逸周书》所说炎、黄先结盟或者相互利用先杀掉蚩尤是有可能的。
  由于“炎黄大战”发生在前4400——前4000年这段时间(更精确的年代有赖于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多人二次葬在年代学研究上的突破),姜寨的炎帝族人死的死、逃的逃,剩下的老幼病残在很多年时间内都不需要大规模的建房,所以姜寨二期留下大量的人骨而居住遗迹呈凋零之象。姜寨二期中央广场墓地2000多具人骨当为战后多年,留下来的炎帝族后裔收捡先辈尸骨(战时可能出现乱葬岗或者不葬)而致,这时也不分男女老幼甚至我族他族了。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8项证据(或理由)

  半坡和姜寨相隔约20公里。半坡遗址中半坡类型的年代为前4800——前4300年,姜寨一期的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两者年代完全为同一时代。半坡聚落和姜寨一期聚落也是一样,都是由若干中小房子依附于一座大房子,大体上构成圆形聚落,外围大壕沟。半坡发现25种刻划符号,姜寨一期发现38种刻划符号,二者多数相同(目前发现半坡类型的刻划符号主要就是这两处的);半坡和姜寨一期还有大体相同的鱼纹、人面鱼纹。所有这些因素都证明,半坡和姜寨一期的程度、文化性质、面貌在目前所知半坡类型(前5000——前4000年)的遗址和考古文化中是最接近的。
  按正常的发展,半坡遗址也应该象姜寨那样,有个再晚一点的二期,以及象一些考古学家所说的那样,由于血亲的原因而导致的多人二次葬。但是半坡没有出现这些。负责半坡遗址发掘的石兴邦先生认为半坡遗址也有史家类型遗存《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6页),但实际上这类遗存很少(详后)。严文明先生在分析了西安半坡的地层和器物后认为半坡的仰韶文化遗存应分为早期半坡类型,中期庙底沟类型,晚期称半坡晚期类型(严文明《半坡仰韶文化的分期与类型问题》,《考古》1977年第3期)。苏秉琦先生则认为,所谓“半坡类型,应指《西安半坡》发掘报告中的早期”、“庙底沟类型,应指《庙底沟与三理桥》发掘报告中的庙底沟一期”(苏秉琦《关于仰韶文化的若干问题》,《考古学报》1965年第1期)。在苏秉琦先生的意识和理论中,并没有一个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说明史家类型应介于可有可无之间(此证半坡类型、史家类型为同一系文化即炎帝部族文化)。总之半坡遗址没有姜寨遗址那样存在明显的一期(半坡类型)、二期(史家类型)之分,而且很明确,半坡遗址的居民在约6300年前基本上都离开了半坡(或者如严先生那种分法,半坡人离开一段时间后才有庙底沟人进入)。半坡人由于什么原因离开半坡,到哪里去了呢?显然,撤离半坡的原因不会是因为大的灾害或者自然生存环境恶化,因为附近还有其他半坡类型特别是姜寨存在着个二期文化(当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当时当地存在自然生存环境恶化问题)。按严文明先生的分析,姜寨二期的居民很可能是由东边的部落侵入姜寨的,二期的埋葬制度是东部部落侵入的结果。但是这种侵入为什么又不进入少有人居住的半坡呢?这岂不是说这种“侵入”就是一种战争。如果东部部落侵入姜寨面临的是象半坡那样的一个空寨,那么我们要问半坡和姜寨一期的居民又到哪里去了呢?如果因为地力不够的原因,半坡人和姜寨人都远走他乡,那么东边的部落有何必要进入姜寨,又为何不分居半坡和姜寨两地?何况姜寨二期埋着2000多具人骨,说明不存在地力不够的问题。如果半坡和姜寨一期居民都远走他乡,姜寨周围大部分都荒无人烟,姜寨二期那2000多具人骨又从何而聚?何况沿渭水一带下行,不远处还有同时代的渭南史家也有700多具人骨。如果我们把人骨放在长达三、四百年的时间里去考察,那么仍然面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半坡和姜寨的差异问题,而且与多人二次葬血亲说还有另外的龃龉之处(详后)。有的学者从风俗、习惯的角度去解释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这仍然无法解决半坡和姜寨存在的差异问题,因为半坡和姜寨最应该有共同的发展历程和风俗、习惯。
  张楷生先生对仰韶文化存在的多人二次葬作了如此概括:“我国新石器时代二次葬最盛行时间主要在仰韶文化早、中期,集中于半坡类型晚段、史家类型和姜寨二期阶段”(张楷生《我国古代氏族社会二次葬》,《中原文物》1999年第1期)。他将半坡类型与史家类型并列,说明用的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史家类型、庙底沟类型、西王村类型四分法,此“半坡类型”年代为前5000——前4500年,也就是说渭水流域仰韶文化的多人二次葬大体在前4500年时进入最盛行时期(这个年代正好与后岗类型和西水坡45号墓的起始年代相衔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和证明:《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仰韶文化”条目下“半坡类型”列有姜寨一期、元君庙、史家、横阵等遗址。元君庙M413:5彩陶钵外腹的锥刺等边三角纹与半坡P:4237陶片上的锥刺纹其制作方法、风格、内涵表达完全一致(释读参见拙著《伏羲画卦——中华史前文明之魂》),说明其年代可能一致或接近。这种锥刺三角纹被研究者认为是半坡彩陶几何形花纹、折线纹的来源(西安半坡博物馆编《半坡仰韶文化纵横谈》108——109页,文物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说明其年代在半坡类型中应处于较早期。王小庆先生研究史家类型纳入史家墓地及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遗存,而不纳入横阵墓地及元君庙墓地的绝大部分墓葬(仅将最晚的四座墓纳入史家类型),说明横阵和元君庙多人二次葬的年代早于渭南史家和姜寨二期(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赵宾福先生认为横阵墓地和元君庙墓地早期遗存的年代与半坡遗址早期和姜寨一期的年代一致(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而孙祖初先生认为元君庙及横阵的一至三期“在许多遗址中还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区别”(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严文明先生亦承认“元君庙各期墓葬中的器物的变化幅度并不很大,这说明它们的年代相距较近,且基本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就给分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严文明《从埋葬制度探讨社会制度的有益尝试——〈元君庙仰韶墓地〉读后》,《史前研究》1984年第4期),这种情况说明元君庙和横阵墓地的主体遗存在半坡类型中可能都是偏早的。孙祖初将原姜寨一期文化分为五段,而元君庙和横阵的一至三期对应于姜寨一期的第二段;按姜寨一期年代为前4600——前4400年(《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230页),则元君庙与横阵主体遗存的年代应在前4500年左右;按孙祖初界定半坡文化年代约始于前4500年(下限约在前4000年),半坡文化分六期元君庙、横阵主体遗存为第二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则元君庙、横阵多人次葬的年代亦应在前4400年左右或之前。故元君庙和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的年代与西水坡45号墓的年代及后岗类型的起始年代能够吻合,我们推测元君庙和横阵多人二次葬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后岗类型为蚩尤族人抢了蚩尤尸骨从渭水流域逃到河南濮阳后与土著文化相融而致(详后)。
  《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在“史家类型墓葬”下列史家、元君庙、横阵、姜寨二期等多人二次葬墓地而且说“这一时期葬俗为之一变,除小孩瓮棺葬、一次葬和单人二次葬外,集体二次葬成为主要的葬制”,而在“半坡类型的墓葬”条目下仅列半坡、北首岭、姜寨不列元君庙、横阵(599页),显然是将年代早于史家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全部归到了“史家类型”之中,这是不妥当的。这样做很可能是为了说明母系、父系氏族发展历程,用多人二次葬与社会进程互证,但这是没有说服力的。张忠培先生认为“横阵、元君庙和半坡、北首岭墓地年代相当”,而史家村墓地与“半坡那几座以葫芦瓶随葬的墓葬”年代大体接近(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金则恭先生认为“半坡类型的墓葬可分为早晚两期。早期包括北首岭中层、半坡下层、姜寨一期、涨村、横阵村、元君庙、下孟村中层和下王岗一期的墓葬;晚期以史家、姜寨二期、东庄村和下王岗二期的墓葬为代表”(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巩启明先生曾将横阵和元君庙墓地归入仰韶文化早期前段,将史家墓地和姜寨二期归入仰韶文化早期后段(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在最近出版的《仰韶文化》一书中,他仍然作如此处理,并且说元君庙墓地“依据地层叠压或打破关系及出土器物特征判断,57座墓中有4座属于较晚的外,其余都是基本同一时期的墓葬”。他所说的“仰韶文化早期前段”年代是前5000——前4300年(巩启明著《仰韶文化》97页、169页、184——186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我们认为这些认识和处理是比较恰当的,是实事求是的。
  史家类型遗存的典型分布有渭南史家、姜寨二期、王家阴洼、龙岗寺、北首岭、东庄村、下王岗、大地湾、蓝田泄湖、铜川吕家崖等遗址(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但是多人二次葬主要见于渭南史家、姜寨二期、下王岗(东庄村和吕家崖也有一些)而其他遗址少见;半坡类型遗存的典型分布有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北首岭、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龙岗寺遗址(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但多人二次葬主要见于华县元君庙、华阴横阵而其他遗址少见或不见。无论从地域上或是年代上,多人二次葬现象都难以与社会发展进程、社会制度等普遍相联系,这是显而易见的。在半坡类型、史家类型等同一文化中多人二次葬尚难以与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相联系,其他时代不同、文化类型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中的多人二次葬现象就更难以据论为与社会普遍规律相关。
  笔者推测,渭水流域半坡类型的先民在前4500——前4000年之际可能有过两次大的逃亡、两次大的社会动荡,前一次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时间约在前4500年左右),后一次与炎、黄两族相争有关,它们分别与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和渭南史家、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相对应。而半坡类型的先民,在炎、黄联合杀蚩尤后,可能会有一次重组:一些人逃亡他乡(比如豫北冀南后岗类型、豫西南下王岗类型仰韶文化都可能与此相关;西亚的哈拉夫文化也受到半坡类型的影响,详后),一些人归顺黄帝族(《管子·五行》说“昔者黄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一些人仍然留居半坡、姜寨等自己的家园。由于炎、黄两族战争发生,作为炎帝一方的半坡、姜寨等村落的居民都可能集中于姜寨、史家一带与黄帝族打仗,死亡后便被后人捡骨集中葬于姜寨、史家墓地,这便造成姜寨、半坡两遗址前段文化极为接近、一致而后段文化半坡村落极少(仅有少量史家类型遗存)、大量集中于姜寨村落(也主要是墓葬即多人二次葬)这一假象。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 第9项证据(或理由)

  姜寨二期已鉴定的2087具人骨,已被判明的成年男女有1853具,其中男性1170具,女性683具,男女之比大约2:1(尚民杰《姜寨遗址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5期)。渭南史家的情况与姜寨二期大体一致,这里总共所出人骨730具,除52具为儿童外,已判明性别的成年男女为男441具、女224具,男女之比约2:1(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金则恭先生在谈到渭南史家的情况时说:“史家墓地的情况不大正常,几十座多人二次合葬墓中,绝大多数的异性合葬都是男性多于女性,所以整个墓地600多名成人中,男女比例为二比一,相差过于悬殊。由于史家墓地基本上都是二次葬,因而不能断言这种差别就真实地反映出该氏族性别构成的情况,不过,这种现象很值得注意”(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社会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姜寨二期总共所得2000余具人骨,史家墓地总共所得730具人骨,所以这个性别鉴定完整地反映了这两处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别特别是成年男女的性别构成情况。横阵墓地出人骨130具,经鉴定成年男性37具,成年女性53具,性别难定者40具,后者应包含约10具幼童(考古研究所体质人类学组《陕西华阴横阵的仰韶文化人骨》,《考古》1977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元君庙墓地出土人骨266具,鉴定了性别的成人157具,其中男性93具,女性64具,也是男性多于女性,且差异较大,比例约为3:2(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华夏考古》1994年第4期)。元君庙人骨性别鉴定不全,不过可以。
  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母系,又有一些学者用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证明当时是父系,还有一些学者用之于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其实,无论母系、父系还是母系向父系过渡,都无法解释多人二次葬这种男女性别构成的巨大差异,以至于总体上是一种2:1的趋势(仅华阴横阵例外)。那么是不是女性在当时不受重视、不能回归本氏族安葬或者当时有弃杀女婴致使男女严重不平衡的状况产生呢?我们认为不是:其一,半坡、姜寨、元君庙等遗址都有厚葬女孩的现象,如半坡M152、姜寨M7、元君庙M420,这些都是女性厚葬的典型例子,被一些考古家用于论证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女性地位高于男性。其二,有的考古家认为半坡类型时代女性随葬品平均数量多于男性,证明当时是母系社会,严文明先生对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等等墓葬作了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证明女性随葬品多于男性是片面的观察和认识(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考古》1992年第4期),至少说明当时不存在虐待女性、女婴的问题。其三,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普遍存在男女老幼合葬的现象,证明当时并不存在不让本氏族或家族的女性成员归葬的习俗,无论父系、母系,都不存在本氏族只葬男性或只葬女性的习俗,况且我们并没有发现女性远远多于男性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其四,可以将多人二次葬墓地与同时代的非多人二次葬墓地作一个比较:南郑县龙岗寺墓地423座墓出土人骨除婴儿17具外,计415具,已鉴定性别者275具,其中男性126具,女性149具(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男女两性既不见女性比男性少,也不见女性比男性多到反常的程度,而是大体上平衡。这个数据和比例虽然尚没有完全反映龙岗寺的情况,但足可以供参考。其五,更为关键的是,姜寨二期那2087具人骨按年龄段划分其人数和性别构成情况表现为:壮年共1534具,其中男性1009具,女性525具;老年共82具,其中男性57具,女性25具;青年共239具,其中男性104具,女性135具(尚民杰《关于姜寨遗址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5期)。在青年段女性尚多于男性,可见并不存在女性地位低下、虐杀女婴以及女性成员不能归葬氏族墓地的情况。
  宋镇豪先生根据元君庙、横阵、下王岗、北首岭、史家、姜寨一期的资料,发现姜寨一期婴幼儿死亡比例达到62.14%,同时女性死亡年龄在青年段(15——24岁)达到高峰即47.62%,而且二者都远高于其他遗址,由此认为婴幼儿死亡与青年女性即育龄妇女死亡高峰呈正比例关系。他将这个认识用于解释仰韶文化中的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好象很有说服力,但其实不然:首先,它用于多人二次葬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等墓地恰恰不行。姜寨二期2323具人骨中孩童仅100余具,孩童死亡率相对来说非常低即5.8%;史家墓地730具人骨其中孩童52具,相对比例也很低即7.12%;元君庙墓地出土人骨209具,经鉴定年龄者194具,其中14岁以下孩童37具,所占比例19.07%也远低于姜寨一期。按宋先生文章,姜寨一期能确定性别的成年人骨115具,其中男性66具,女性49具,男女之比远不如多人二次葬墓地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及元君庙差别巨大。按宋先生观点,“造成男女比例失调的直接社会原因恐怕是成年女性寿命偏低”即由于孩童死亡率高、育龄女性死亡率高所致,那么姜寨一期成年男女性比差异应该极大,而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应该大体趋向平衡。当然,事实上恰恰相反,所以多人二次葬墓地男女性比异常问题用宋先生的观点是不能得到解释的(本节所引资料及数据均据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其次,据朱乃诚先生文章,龙岗寺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37.4、女33.7(或男32.5,女24.9)岁,元君庙墓地成年人平均亡龄男35.1、女30.5岁(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而姜寨二期尸骨在青年段女性尚略多于男性,说明在半坡类型中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死亡率较高可能是一事实。陈铁梅先生根据元君庙、史家、横阵、姜寨、柳湾、邳县大墩子、殷墟中小墓的人骨资料分析,认为“我国新石器时代女性在二十四、五岁,完全性成熟之前的相对死亡率显著高于同年龄段的男性”(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考古学报》1990年第4期),说明女性寿命偏低、在青年段死亡率高于男性在新石器时代可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女性寿命偏低,在育龄期或青年段死亡率高与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问题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女性在青年段死得多,中、老年段死得少,男性在青年段死得少,中、老年段死得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男女两性应该大体上是平衡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年个体骨骼钙含量低,其保存情况将不如中、老年个体的骨骼,青年女性和儿童骨骼都不如男性更易保存下来,所以这也可能是造成男女性比异常的一个原因(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但是这种推测并不为考古材料所支持:龙岗寺墓地和横阵墓地都是女性尸骨多于男性,姜寨二期青年段恰恰是女性多于男性;不仅如此,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都有为数不少的孩童尸骨,如姜寨二期有100多具,史家墓地有52具,元君庙墓地有37具,横阵墓地也有10来具(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因为是二次葬、捡骨葬,它们尤其能够证明青年女性尸骨、儿童尸骨因为纤细、钙含量低不易保存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史家墓地43座墓坑系一次性结构、设计为龙虎构形,墓坑人骨有严密的天文历法数理关系,证明没有一具人骨以及儿童尸骨腐化分解,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故成年女性寿命偏低、育龄期女性死亡率高、“女性尸骨不易保存”均不是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中男性尸骨远远多于女性的原因和理由。
  王仁湘先生认为原始人类通过溺杀女婴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速增长之目的,故导致成年男女性比异常;陈铁梅赞成这种观点,同时国外也有人持类似的观点(王仁湘《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化石》1980年第4期;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其一,根据比较系统的资料,成年男女性比异常与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关系即“二次葬有增大墓地中男性个体比例的倾向”,而且墓地中反映出成年男性人口比成年女性多些主要“限定于中原地区”,“因为对于相应时期的甘青地区、山东苏北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和我国南方,人骨性比鉴定属正常范围的墓地数均占一半或一半以上”(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所谓“中原地区”新石器时代男女性比异常现象实际主要指的是半坡类型中的多人二次葬,更明确地说主要是指华县元君庙、姜寨二期、渭南史家这几处仰韶文化墓地(半坡和北首岭两遗址男女性比也“高度异常”,但前者仅发掘一部分,后者仅鉴定了一小部分人骨,均不是完整的村落和墓地资料)。所以“溺杀女婴”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根据考古材料恐怕很难论证其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二,多人二次葬既然是集聚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尸骨集体埋葬而成,无论处于母系、父系或母系向父系过渡时代,它都是血缘观念浓厚、看重骨肉亲情、“血浓于水”这种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表现,溺杀女婴之说与此扞格难通。其三,同是多人二次葬、文化类型相同,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等墓地均是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但横阵墓地却是女性略多于男性,同时男女性比歧异的多人二次葬墓地也存在一些墓坑女性多于男性的情况,如史家墓地M3葬人骨23具其中男8女11儿童4,M28葬人骨29具其中男12女14童3,M34葬人骨32具其中男l2女15童5(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如果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系因血缘关系、死亡而致,那么为什么有些家族、氏族、部落要溺杀女婴,而有些家族、氏族、部落又不溺杀女婴致使女性成员反而略多于男性呢?如果溺杀女婴之说成立,当时必然等级森严或者土地私有(前者迫使他族控制人口,后者导致我族自行控制人口),而这与多人二次葬现象本身又是不相容的(因为几乎所有的考古学者都是从血缘、亲情的角度去理解多人二次葬的),而且等级森严、土地私有都不可能发生在仰韶时代。其四,从血亲说,多人二次葬中那些葬人特多的墓坑积累尸骨所需时间可能长达百年甚至更久,这本身便存在着悖论(即时间不上百年积累不到数十具人骨,但时间长达百年才集中尸骨埋葬其间必定有大部分人不能对其亲人实施二次葬,这与二次葬的旨义恰恰是相违背的,详后)。如果其间同时又存在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增长,则如史家墓地M5、M43积累四、五十具尸骨,如姜寨二期M205、M358积累八十多具尸骨所需时间必然更长,溺杀女婴以控制人口与积累尸骨之间陷入互相掣肘、互相矛盾的境地,二者难以两全。其五,我们知道,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远比半坡类型更加繁荣,甚至在整个渭河、黄河流域,最终是后者取代了前者。据有关调查发掘资料,晋南到豫西地区迄今没有发现一处典型的半坡文化遗址(即是说半坡文化的势力局限在黄河以西),而据学者们的分期研究,半坡文化最晚的遗存仅见于渭水上游地区,表明了该文化逐渐向西退缩的总趋势(薛新明、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如果象有的学者所引达尔文所说的那样,溺杀女婴的目的是为了使部落强大(陈铁梅《中国新石器墓葬成年人骨性比异常问题》)的话,为什么大量溺杀女婴的半坡类型反而迅速走向衰落而为庙底沟类型所取代呢?除非证明庙底沟类型直接脱胎于半坡类型中盛行多人二次葬的族群,否则溺杀女婴以使部落强大的说法就不适用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当然这种证明在今天看来并不比证明“溺杀女婴”更为容易。
  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多人二次葬这种男性远远多于女性以至于其比例大体趋向于2:1的反常现象,如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一目了然。因为战争、打斗是男人的事业,男性死亡远远多于女性是必然现象。分析一下姜寨二期的情况是很有意思的。《姜寨》附录二提供了老年期、中年期、壮年期、青年期四个生长期的年龄起止标准,朱乃诚先生将中年期、壮年期合并为中年期,各年龄段人数构成和年龄起止标准为:老年(56岁以上)80人;中年(24-55岁)1517人;青年(13-23岁)238人(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这个年龄段的划分及人数构成大体上与前文老年、壮年、青年的划分一致,即姜寨二期人骨中青年的起止年龄为13-23岁是确定的。在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中,为什么老年段和中年(壮年)男性比女性多一倍,而青年段女性却略多于男性?这个问题从战争的角度去看更是一目了然:朱乃诚先生上文统计中的老年为80人,平均年龄56岁(有关和统计可能有一点问题,老年段的年龄起止标准是56岁以上,80人的平均亡龄也是56岁,不可能80人都是活到56岁死亡。不过这个问题对我们的讨论并无大碍),即是说老年、中年一起其起止年龄大致为24-56岁,这种年龄正是男人身强力壮、可以打仗的年龄,所以男性与女性相比成倍地死亡是不奇怪的。而在13-23岁这个年龄段,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还只是孩子,在面临战争、战斗的情况下只有回避、逃跑,而女孩无论在体力、胆量上都比不过男孩,所以女孩的死亡大于男孩也是不奇怪的。姜寨二期死亡人口各个年龄段的性别构成几乎完美地为我们描绘出6000多年前那场(或许也是多次,因为古书上说黄帝与炎帝三战才得其志)战争和社会动荡的惊人场面,古人用“血流漂杵”形容不为无因。
  另外,姜寨二期M1合葬九名死者均为50岁左右的男性,这个现象无论用母系、父系或者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都是无法解释的。夏之乾先生发现新石器时代同性合葬墓中的死者多为一次葬即那些死者大致应当是在同时或相距不久的时间内死去的,因此他认为新石器时代某些年龄“相当”的同性合葬死者,他们生前的关系不仅是辈份相同的人,而且还极可能是同一年出生的人。由于“彼此有着深厚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之中的某一人死亡之后,其余的同伴们出自血肉感情和宗教意识方面的考虑,便会在内心深处引起极大的不幸和痛苦,以至对继续在人世间生活和生存也会产生厌恶,从而自愿伴同死者一起离开人间。看来,这可能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性别相同、年龄相当的死者实行一次合葬的直接原因。不然,对这种现象就难于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夏之乾《谈谈同性埋葬习俗》,《史前研究》1984年第4期)。九名50岁左右的合葬男性不可能是父子关系,甚至也不可能是同一人,因为他们的年龄远远高于同时代的人均寿命:据朱乃诚先生研究,非多人二次葬龙岗寺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33.03岁(婴儿不计),多人二次葬元君庙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29岁,姜寨二期墓地人骨的平均亡龄为36.8岁(未计婴儿)。由于人骨中儿童所占比例较少以及计算方法的原因,朱认为姜寨人骨平均亡龄与实际平均亡龄相比可能偏高,因此可以参考龙岗寺人骨的平均亡龄(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姜寨M1九名男性死者的年龄均远远高于同村落和同时代人的平均年龄,显然这九名男性是当时地位较高、生活条件比一般人要好的群体,很可能他们是象夏之乾先生说的那样分属于不同的家族、氏族,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是各个家族、氏族领头的男人。但是要说其中一人死亡了,其他的八人都巴不得快死,也实在让人难以相信,而且死亡后又不与自己所在的家族、氏族之死者同葬,这也反常。但是从战争的角度去看则很顺利:很可能这些属于同一集团、组织的领头的男人,面对无法避免的战争灾难,大家誓约生一起生、死一起死,战败亡故后后人便把他们都葬在同一个坑里。
  (本文有个别数据资料如元君庙墓地人骨数因来源不同说法不同,暂不作清理。它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和认识)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0项证据(或理由)

  朱乃诚先生分析认为,元君庙墓地各个完整的墓组大体是同时形成的,其中M417墓组有41具人骨,可分属6个不同的辈份,按20年为一辈,形成M417墓组的时间大约是120年,因此形成该墓地的时间大约也是120年(朱乃诚《人口数量的分析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复原》)。如果按朱乃诚先生这种计算进行简单类推,那么姜寨二期M205埋82人、M358埋84人,这两个墓大约需要240年才能形成,因为根据氏族说、血亲说,M205、M358中的人骨必然存在血亲关系,是一个氏族或家族积累起来的人骨。据《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介绍,史家墓地43座墓中有40座为多人二次合葬墓,这些墓葬“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仅一坑为男性合葬,其余各坑男女老少均有。少者4具,多者51具,一般20—30具骨架,均分层堆放排列”(该书599页)。“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说明可能是同一时间掘坑下葬,不然原始人如何能够做到“坑位整齐,前后左右成排并列”(史家墓地43座墓坑实际上并不“前后左右成排并列”,但为一次性结构是无疑的。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又有何必要?而仰韶中期河南汝州洪山庙墓地是大坑套小坑共葬100多具人骨,它们也应该是同时掘坑下葬。考古学家往往按人数多少或墓地分区将多人二次葬墓地分别释为家族墓、氏族墓、胞族墓,其可靠性占得到多大的百分比?象姜寨二期2000余具人骨根本就没有分区,按此思路大约要以部落集团墓释之。一个墓地使用对象为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除了根据人数多少,还有什么依据?既然多人二次葬以血缘为纽带,怎么知道一个墓地上百人、上千人就不是家族墓、氏族墓呢?我们且不说姜寨二期一墓埋80多人可能需要240年以及史家墓地、洪山庙多人二次葬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集聚人骨,我们只说朱乃诚先生按氏族、家族理论推算的120年(韩建业先生对桑干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一处完整的单人一次葬专门墓地即姜家梁墓地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约77人的家族墓区其形成时间也在100年左右,跨越5—6代人。参见韩建业著《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研究》第四章第三节,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按《中国大百全书·考古学》根据有关民族志材料考察得来的认识,二次埋葬制度是在人死后,将尸体停放在一个地方,等肉体腐烂后,再收骨正式埋葬。故这种葬俗也称为洗骨葬。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之物,只有等肉体腐烂后将尸骨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该书599—600页)。根据这种葬俗,元君庙M417墓组41位死者,第一位死者死后要等上120年才能下葬(史家M5葬51人,姜寨二期M205、M358葬80多人所需时间不会比元君庙M417短);到最后一位死者死亡时,已有几十具尸体、尸骨停放了几十年以至上百年。原始人类绝不可能有房屋来停放这几十具尸骨,而人死后也不可能长时间停放在居室内或居室外,因为尸体腐烂之后必然腐臭不堪。整个村寨不断死人,那村寨岂不常年都是腐臭冲天。所以尸体、尸骨必然只能停放在离村落较远的野外。但是停放在野外,几十具尸骨几十年、上百年,怎么能保证它们不发生错乱以至丢失呢?仅仅是野兽出没、风雨泥流都会破坏这种人类行为和规则,那又怎么对得起祖先呢?亲骨肉的感情又从何而来呢?而事实上,多人二次葬中的尸骨虽然男女老少混葬,也有缺指头少肋骨或者骨节错位的情况,但它们大体上是规整的,大多数堆骨葬都是一堆骨骼配一个头骨,基本上严谨有序,没有胡乱地将那些人骨堆在一起就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也是无助于说明多人二次葬与氏族理论和血亲有关)。所以洗骨葬是无法解释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的。
  邵望平先生在研究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时承认“一个所谓‘母系大家族’的四十多个成员全部死去之后才得以正式埋葬,至少要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而在原始社会中这么久远才举行一次所谓‘大家族’的集体葬仪是很难想象的,民族志上也未见到这类实例(东沃沮族虽曾流行过全家合葬的习俗,但并不是等家人全部死亡后再进行合葬),因此这种论据难以成立”。她认为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当是同一个氏族“前后(不一定是紧接着)进行过三次集体葬的结果”(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这种解释也面临困难:其一,据学者研究,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其“年代上限是一致的,下限也不会相去太远,三墓很可能是同时的”(陈雍《横陈排葬墓再检讨》,《考古》1994年第10期);其二,姜寨二期单个墓坑葬人骨即达到80多具,几乎是横阵墓地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人数最多者44具(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的2倍。40多具多人二次葬尸骨可视为氏族墓,姜寨二期中心墓地并不分区的2000多具多人二次葬人骨、单个墓坑达到80多具人骨又视为什么墓呢?顺此思路,姜寨二期墓地非视为部落墓地不可。但是有学者据民族志资料分析,认为半坡类型的墓地都应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可见从氏族、部落等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去推测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始终会出现一串一串的问题无法解答,而这种推测又有多大可信度、在多大程度上吻合真相呢?
  据学者研究,多人二次葬形成的另一种方式是:先将死者进行一次土葬,等肉体腐烂之后再进行第二次埋葬,即葬骨(张锴生《我国古代氏族社会二次葬》;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这种方式虽然避免了停尸野外必然会遇到的麻烦和悖论,但是一个家族或氏族要积聚几十具人骨才进行合葬,从第一个人死亡到几十具尸骨最后合葬在一起,中间必然要经历若干代人。对中间这若干代人来说,也就是对这个家族或氏族过程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一生面临的情况是:对父母辈和祖先实行的都是一次葬、单人葬(即葬肉身)。那么对这些人来说,他(她)们的一生又如何安宁呢?他们又怎么对得起他们的父辈、祖先和亲人们呢?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一墓几十具尸骨、男女老幼合葬,他们都该是同时下葬的,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对二次葬理论的消解。那么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严文明先生在谈到姜寨二期M205、M358葬80多人时这样分析:“将这么多人埋在一个墓内,假如他(她)们生前属于某一血亲团体,则这个团体起码是一个氏族,甚至可能是一个胞族。如果是一个较小的团体和家族之类,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死去那么多人的”(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也就是说,如果不把时间拉长让中间隔着若干代人,那么实行合葬的团体必然是一个较大的组织,如严文明先生所说的胞族、氏族。如果是这样,那么姜寨二期、史家、元君庙等墓葬人口应该较有性,即绝大多数墓葬都应该是几十人合葬(我们把40人、80人也视为规律之中,因为可能有氏族、胞族之别),但事实上不是这样,特别多的只是少数墓葬。姜寨二期约200座墓、2200具人骨,平均每墓10—11人;渭南史家43座墓、730具人骨,平均每墓约17人;元君庙57座墓,266具人骨,平均每墓4—5人。三个多人二次合葬墓地每墓的平均人数都是混乱的,差得天远地远,怎么谈多人二次葬的习俗,以及氏族、家族?此外,数人女性合葬、数人男性合葬、数人男女合葬、母子合葬、父子合葬、一对男女合葬、数人女性加小孩合葬等等,都存在于这些墓地墓葬之中。总之是极其混乱,毫无规律可言。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一些学者说是母系、一些学者说是父系、一些学者说是母系向父系过渡、一些学者说是习俗,一片混乱的状况。
  又有一种说法和可能,二次葬可能存在多次葬,即洗骨的次数不限于一次,有的可能存在两次、三次,甚至六次、七次不等。金则恭先生认为要确定仰韶文化的二次葬者是否经过了洗骨手续是困难的,因此他认为称二次合葬为洗骨葬并不合适,而应以“迁葬”名之(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假设这种多次“迁葬”是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话,无论氏族、家族、胞族可以每年迁葬一次,迁葬次数多人数就可能达到特多,而只迁葬一、两次就可能只有几个人甚至一个人、两个人,这样解决了“二次葬”人数特多以及人数较少的差异问题,也不存在中间隔着若干代人根本与“二次葬”无缘的尴尬处境。但是这种假设仍然面临着障碍和不可通融的考古事实:如果要凑成姜寨二期、渭南史家、元君庙那种一个墓坑埋葬25人(元君庙)、51人(史家)、80余人(姜寨)的话,那必然一年又一年很多次地打开同一墓葬,以便将经过一次或两次土葬的尸骨埋入。象姜寨二期M358葬80多具尸骨这种情况,要么是在公共墓地之外经过很多次迁葬(既然有公共墓地,为什么要在公共墓地之外反复迁葬呢?而且什么时候、哪种情况下才会结束这种公共墓地之外的迁葬呢?)最后一起葬入M358,要么就得一年又一年反复打开M358,而两种情形显然都非常乖张、怪异,而且没有考古依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写到北美印第安人的一种葬俗,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先将尸体曝于尸架之上,等到尸体上的肉质全部消灭后再收集骨骼,放在一所专门的厝屋里,而不与其他氏族的骨骼同葬(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一册133—134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这种葬俗虽然解决了尸骨积累问题,但它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不同,它既不能称为二次葬,也不存在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那种同一墓坑、墓群、墓地死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另外,无论哪种葬法,都无法解释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男女性别构成之比为2:1这种坚硬的事实。
  其实,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的混乱,非常直观地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战争的混乱和社会的混乱。由于战争、打斗,可能这时死几个、那时又死几个人,这会儿死一家,隔一会又死一群,这些人可能会得到及时埋葬,但人数不会太多。到炎、黄两族暴发决战,炎帝族战败,死的死,逃的逃,剩下的老幼病残也不管事了,而大量的死亡人口中则可能出现乱葬岗或不葬。很多年后,社会趋于和平,炎帝族后裔才可能萌生将所有先人的遗骨以及大战时死亡的族人集中葬在一处的想法,以祭奠那些亡魂。不过这时对那些死者生前所属可能有些已不甚了了,所以能够归葬一墓者便尽可能作如是处理,有些墓葬可能与家族、氏族有关,有些墓葬则可能是同一时间死亡的人口而不分什么家族、氏族。 所以虽经严谨的处置但墓葬人口、性别组合给人的印象仍然是非常混乱的(今人想据此去探寻当时的社会制度无异于遇到霍元甲大侠的“迷踪拳”)。姜寨二期有些墓死者骨骼不全,有些墓头骨多肢骨少,有些墓肢骨多头骨少,显然是下葬者尽了心尽了力也无法复原。有些也可能与敌对方的人骨有关。
  要验证渭水流域的多人二次葬到底是因氏族制度、血亲关系的原因所致还是战争所致,可以对那些葬人特多的墓葬尸骨的年代进行检测。如果几十具尸骨的年代跨度达到几十年以至上百年、两百年,那么它应该与氏族制度有关,如果几十具尸骨的年代大体一致,说明是同时死亡,为战争所致。所以这里顺便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或其他有能力的单位、部门试验一下,这件事显然是有意义的。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1项证据(或理由)

  张忠培先生将元君庙墓地分为两个墓区,认为每个墓区包含着几座同期的合葬墓,每座合葬墓的死者是一个家族在一定时期内死亡的成员,每个墓区则是由若干个家族墓组成的氏族墓区,整个墓地是由两个氏族墓区组成的一个部落墓地,所以元君庙居民构成一个部落(北京大学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严文明先生认为姜寨一期有东、北、西北、西、南五组房屋,每组房屋分别对应着一个墓区,每组房屋、每个墓区便代表着一个氏族,所以姜寨一期是由五个氏族组成的一个胞族之文化遗存(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胞族是比部落更小的一种社会组织,为什么两个氏族构成的组织是部落而五个氏族构成的组织却是胞族?元君庙墓地出土266具人骨,姜寨一期大约400多具人骨;元君庙遗址下层尚有老官台文化遗存,元君庙墓葬的文化遗存则可能下延至史家类型时期(《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所以元君庙墓葬(人骨)跨越的年代可能并不比姜寨一期短,为什么在同一时段一个部落只积累了200多具人骨而一个胞族却积累了400多具人骨?巩启明先生做了一个折衷,他说元君庙的两个氏族组成的社会单位是胞族(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则说姜寨五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单位是“一个部落实体”(该书601页),这样调换一下似乎合理一些。但问题并不如此简洁:
  孙祖初先生根据摩尔根的论述以及永宁纳西族、彝族的材料,认为半坡类型那些公共墓地均是氏族墓地“而非是胞族墓地或部落墓地”,整个半坡文化可分为四区(即陕东区、泾渭区、陇东区、陕南区)可能就是四个部落(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按张忠培先生研究,史家墓地也是有两个以上氏族的部落墓地,虽然他承认墓群不能“确切地划分出来”(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巩启明先生则视史家墓地为氏族墓地、横阵为氏族墓地、姜寨二期为胞族墓地(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邵望平、李文杰、金则恭都认为横阵那种大葬坑是一个氏族规模的合葬,邵望平认为三个大葬坑是同一个氏族前后进行三次合葬的结果(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考古学集刊》第4集242页,中国社会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但是,横阵的三个大集体埋葬坑如果如陈雍先生所说是同时掘坑并形成的话,横阵墓地就可能是一个胞族或部落墓地。此外,横阵的大葬坑还被认为是一个母系家族所有或者是母系大家族的合葬(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考古》1961年第7期;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如果横阵的三个大葬坑并不同时形成而是前后相继形成的话,这意味着横阵墓地只是一个家族或母系大家族的墓地。半坡类型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的定性和归属就在部落、胞族、氏族乃至家族间摇摆,这种研究就象一种活动框架,可以左边偏点,也可以右边偏一点,而多人二次葬现象又何从解释?
  张忠培先生依据姜寨一期、元君庙单人一次葬和史家多人二次葬的材料分析,认为其上、中、下三等墓随葬品差异较大,上等墓随葬品数倍于下等墓。“如具体就某些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来看,则更令人感到当时财富占有的不均现象,是相当显著的:姜寨M18随葬陶器10件,同地的M14、M6仅随葬1件;元君庙M420,是至今见到的半坡类型墓葬随葬器物最丰富的一座墓葬,陶器多达21件,且有彩陶,此外还用骨笄和多达1147颗骨珠组成的串饰这类装饰品随葬,同地的M431却只有一件陶器随葬;史家M28随葬陶器7件,而同地的M22、M28则分别仅有一件陶质葫芦瓶和罐随葬”。相似的情况也见于陕西西乡何家湾半坡类型墓地,因此他认为“半坡类型居民之间在财产占有方面存在着差别的情况是颇为显著的”,而“母系氏族制过渡到父系氏族制,既不是一种公有制转变为另一种公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而是妻子或母亲的私有制转为丈夫或父亲的私有制”(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按张先生这种研究,半坡类型中既存在个人的私有,也存在家庭或家族的私有(多人二次葬),而且还是一种母系制度下的妻子或母亲的私有,但是另有一些研究却与此有着完全不同的趣味:严文明先生依据半坡、姜寨的中小型房子出土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器(大型房子未见)而推测它们是生产和消费的团体。小房子的面积仅能容纳一对夫妇及一两位未成年子女,又有灶坑和炊具,因此它们代表某种形式的家庭。由于当时生产工具很原始、落后,一对夫妇难以独自劳动,因此这种家庭难以成为独立的单位;小房子无法容纳青少年子女,这种家庭也与后世有别,不能算是完整的社会单位。他推测诸多小房子(家庭)共同环绕一所大房子而构成氏族组织,这才是一种集体生产单位,聚落外的农耕地、森林、牧场是否按氏族划分虽然已不可考,但也应有属于全聚落的公共土地,所以半坡类型中可能存在以氏族公社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它们都是公有制(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至于多人二次葬中的随葬品,学者一般认为是公有的,如横阵墓地的发掘者认为“墓内随葬陶器一般和人数相等,少的3—5件,多的10件,大体是一人1件,或一人不到1件,这种情况比较少。从墓内随葬陶器来看,差别不大,也反映当时生产资料还是公有,社会财富不均的现象还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孙祖初先生认为半坡文化由早及晚“尽管随葬品愈来愈少,但随葬品相对平均的原则并未改变”,尤其是那些多人集体合葬墓“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这一现象本身便绝妙地体现着贯穿于现实生活中的平等原则”,因而认为这些现象对半坡文化母系说“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这些说法各有所据,但要综合起来尚有困难。然而麻烦的事情还不在于此:
  按照传统的理论,原始社会时代是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但是这个理论在半坡类型中会遇到一些障碍。半坡类型早期流行单人一次葬,这些单人一次葬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随葬品,而有随葬品的又多寡不一。比如半坡遗址,有随葬品的墓葬只占全部墓葬的一半,而随葬品少者1件,多者10来件,M152最多达79件,一般为4—5件,其他如姜寨、北首岭、元君庙等遗址也大体差不多(《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599页;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7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研究者往往根据有随葬品的墓葬去论公有私有、是否平等,却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撇在一边,不知结论可靠性又在何处?若把没有随葬品的墓葬考虑进来,似乎很难以公有、平等视之。但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却有所不同。这些墓葬每墓一般随葬一套陶器,有的接近1人1件如横阵墓地,很多墓葬都达不到1人一件随葬品这个平均数,比如姜寨、史家墓地大多如此,即如孙祖初先生所说“十几个乃至近百个死者共拥有一套陶器”。所谓“一套陶器”一般也就是几件,虽然如此但绝大多数墓葬都有这样一套陶器,甚至象姜寨M168那种乱葬的墓坑也有一套陶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等编《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而且研究者大都认为这样的一套陶器是为同墓葬的死者所共有。从多人二次葬墓地的随葬现象来看,似乎比半坡类型早期的单人一次葬(当然也包括后期的一些单人一次葬)更加“公有”和平等。这样看来,半坡类型中似乎有一种从私有向公有、从不平等向平等发展的现象(如果不把多人二次葬从半坡类型中独立出来进行研究的话)。
  张忠培先生研究元君庙墓地,认为“各类女性墓的随葬品一般多于各类男性墓,还存在着对少数成年女性和女孩实行厚葬的现象”,因此当时“已存在财产方面的母女继承制”、“元君庙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居民处于母权制氏族社会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又据半坡、北首岭、元君庙、姜寨的资料,认为半坡类型中存在着母女个人继承制,有“少数女孩厚葬或以成人葬习埋葬,自不能归因于她们的自身能力和贡献,当与其时的继承制度有关”因而当时是母系、母权之私有制社会(张忠培《元君庙墓地反映的社会组织初探》,《中国考古学会第一次年会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严文明先生依据元君庙、史家、姜寨、半坡、北首岭、紫荆、王家阴洼、何家庄等遗址男女墓葬(单人及同性合葬)随葬品数量统计分析,发现男女两性大体相等,从总体上看并不存在女性随葬多于男性,所以母系、母权私有制之说难以成立(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杜正胜先生认为半坡类型中少数女孩、女性厚葬也不能成为母系母权私有制之依据,因为同样有一些男孩、男性厚葬的现象。他还引下王岗仰韶文化一期的资料以说明母系母权制社会理论缺乏合理的凭证,因为下王岗一期有随葬品的墓葬,是男性多于女性,个人随葬的数量也是男多于女(杜正胜《考古学与中国古代史研究——一个方法学的探讨》,《考古》1992年第4期)。张忠培先生认为“在母权制时期,财产是按男女两方面聚集和发展的:妇女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不停地聚集着已具有私有制性质的个人财产。前者有利于母权制的巩固和发展,后者则是对抗和最后埋葬母权制的力量”,因此“男子控制或为其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超过妇女的私有财产,并在这种关系中占据主导或统治地位,以及改变母女财产继承制为父子财产继承制的要求,是导致母权制之被颠覆,而代之为父权制的直接动因”(张忠培《母权制时期私有制问题的考察》)。这种认识似乎意味着,在半坡类型中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女性向男性转移的,但是孙祖初先生的研究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他对龙岗寺遗址男女随葬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一、二、四期,男性墓在陶器、工具及其他方面的随葬数量皆超过女性墓,男性墓随葬品的平均数量大约是女性墓的2倍左右”。根本性变化发生在半坡文化五期(即晚期),这时龙岗寺遗址女性墓的随葬品超过了男性墓。他认为渭河流域半坡文化与汉水上游地区存在着一种相反的现象,即前者是女性随葬品较男性更多,后者则相反是男性随葬品较女性更多,而且后一现象可以追溯至新石器时代中期,比如石固、贾湖、郏县水泉、临潼白家村等遗址皆厚葬男性,不仅如此,就是在半坡类型中,也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即男性随葬品逐渐下降、女性随葬品逐渐上升。他说:“到了半坡文化三期以后,随葬品的数量有了显著的下降,但女子随葬品下降的程度要小于男子。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推测,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女系家族认同感的加强(集体合葬墓便是其中的具体体现),女子在家族或家庭中的核心地位逐渐稳固,这种新的变化不能不在墓葬中曲折地反映出来”,因而他将渭水下游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社会进步现象(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据孙祖初先生这种认识,半坡类型及前半坡时代,财产的占有是逐渐由男性向女性转移的(与张忠培刚好相反)。
  据上可知,孙祖初先生是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与母系氏族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种现象来看待的,渭水下游最早出现规模性的多人二次葬,所以这是整个半坡文化中最进步的地区,母系家族认同感这时才得到加强,女系、母权逐渐稳固。甚至他也明确地指出:“半坡文化晚期埋葬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墓地比较普遍,而庙底沟文化时期至今没有发现同等规模的墓地,这不正说明半坡文化处于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吗?”(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将多人二次葬墓地的存在视为母系社会的早期,那多人二次葬出现之前的半坡类型早期显然还不是母系社会,那应该是什么社会呢?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在随葬制度方面更加重视男性,按考古学家据随葬品推测母系、母权的逻辑,半坡类型早期及前半坡时代不是应该推测为父系社会吗?若此,原始社会似乎还有一个经由父系社会向母系社会发展的阶段或者是“父系社会——母系社会——父系社会”这样一个历程。至少,据随葬制度、随葬品,似乎很难将半坡类型早期以及前半坡时代推测为母系、母权社会,考古事实显然给既有理论带来了麻烦。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为母系氏族血缘纽带很牢固的表现也是一种很普遍的观点,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认为“合葬制的盛行,表明氏族血缘纽带关系的紧密”(该书第600页),严文明、巩启明、张忠培诸位先生均持这种观点,上面的叙述中已有所涉及。此外,李仰松、吴汝祚、邵望平、李文杰、李绍连等亦有大同小异的认识,但邵望平、李文杰先生却将横阵墓地多人二次葬视为“母系氏族社会后期” 或“母系氏族社会晚期”产生的现象(李仰松《佤族的葬俗对研究我国远古人类葬俗的一些启发》;吴汝祚《从墓葬发掘来看仰韶文化的社会性质》,《考古》1961年第12期;夏之乾《对仰韶文化多人合葬墓的一点看法》,《考古》1976年第6期;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李绍连《仰韶文化社会形态初探》,《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这与孙祖初的认识又有较大的区别了。与母系说相反,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反映或标志,如:王仁湘先生认为“二次合葬是古老氏族内部分化出更小的集体——家庭和家族的反映。原始共产制发生了裂痕,整个社会逐渐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在这样的社会变革中,二次葬正是一个明显的标志,它标志着父系家庭公社的出现"(王仁湘《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二次合葬及其社会性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3期),曹桂岑先生认为“仰韶文化二次葬的盛行,是进入父系社会后在埋葬习俗方面的一个变革”(曹桂岑《论仰韶文化的“二次葬”》,《中原文物》1986年特刊)。苏秉琦先生没有说从母系进入到父系,但他认为元君庙、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不分男女老幼已经违背了母系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
  上述有关家族、氏族、部落、公有私有、母系父系的研究和认识还只是一种列举性质,其歧异已经可以让人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为什么运用同样的一套概念、理论,面对同样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考古材料,会出现这样一个局面?或许,中国的新石器时代原本不是为某一套既定的概念、理论而产生和存在的,半坡类型的居民原本不是为了适应一些概念和理论而活着;或许,人类社会发展的性并不那么强,半坡类型的遗存对当时社会发展状况反映和表现得并不是那么明显;或许,研究者也受到材料以及一些主观认识方面限制。这些都可能成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与整个半坡类型遗存混在一起进行研究、人为地将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一种普遍规律,这是可能的原因之一。
  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实际上特征鲜明:①它不分男女老幼,墓葬人口、性别、年龄组合没有规律性;②它少则几人,多则近百人,人口数量也没有规律性:③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集中于渭水下游的横阵、元君庙、史家、姜寨几个地点,直线距离约在200公里内,即它有特定的地域范围(其他地点散见);④横阵、元君庙墓地年代较早,史家、姜寨二期年代较晚,即可以将大规模的多人二次葬分为两个时段或两组,而且空间位置也支持这种区分,元君庙、横阵偏于渭水下游,史家、姜寨偏于上游,但总的年代范围约在距今6500——6000年间;⑤多人二次葬绝大多数都有随葬品,反映出墓坑之间的平等、公平,这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⑥多人二次葬每个墓坑中的随葬品为同一墓坑中的所有死者所拥有,反映出墓坑之内的平等、公平,这也是其与单人一次葬的区别(单人一次葬无论年代早晚都没有此项以及前项“平等”与“公平”);⑦多人二次葬墓坑中的随葬品按人头平均,绝大部分都摊不到1人1件甚至半件(因为多达几十人也只有几件葬品),因此它是象征性质的,它远不及单人一次葬葬品最少者,但又比完全没有葬品者“幸运”;⑧多人二次葬墓地、墓坑的挖掘特别是人骨堆放反映出葬者的严肃、认真但其中又存在着一些似乎有意识的或不可改变的混乱。列举出这些特点,我们已可凭直感判断,几个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很可能与战争有关。多人二次葬墓坑死者年龄、性别、人数均无规律,所以它很难与社会普遍规律、社会组织和单位相联系;多人二次葬墓地反映的平等、公平在半坡类型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无论半坡类型前期、后期,也无论母系父系、公有私有),这种“平等”、“公平”只有在战争、灾难面临时才可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将军与士兵、贵族与平民、男女老幼才可能同葬一个墓坑)。下王岗二期墓地,一次葬与多人二次葬都有一定的规模,但它们在随葬品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一般为器型大、火候高、制作较精的实用器,而后者通常为器型小、火候低的明器(《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这也证多人二次葬应该与非多人二次葬分开来研究,多人二次葬并不与时代、社会进程相关。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2项证据(或理由)

  姜寨遗址约5万平方米,已发掘16000多平方米,是我国迄今发掘面积最大的一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该遗址仰韶文化堆积可分为四期,一期为半坡类型,二期为史家类型,三期为庙底沟类型,四期为半坡晚期类型。一期遗存在中部发现一处5000平方米的广场,其周围分布着120多座大、中、小型房屋,外围大壕沟,壕沟外有几片墓地、窑场;二期遗存主要是广场中央的多人二次葬墓地,此外有一些房址、窖穴,遗物较丰富;三期遗存即庙底沟类型遗存极少,发现几个窖穴、少量遗物;四期又有较多遗存,有一些房屋、灶坑、窖穴、墓葬,有些地段文化层堆积约1米厚。总之,“一、二期之间紧密相接,遗存也非常丰富,二到四期间有缺环,遗存也较少”(杨肇清《20世纪仰韶文化的重要发现与研究》,《四川大学考古专业创建四十周年暨冯汉骥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154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史家、横阵、元君庙等遗址迄今只发掘了墓地,尚未发掘村落遗址。史家仰韶文化墓地下面是生土层,上面有一些仰韶文化陶片,汉唐及近代瓦片、瓷片,所以发掘者认为“史家遗址是一个单一的典型的文化内涵的遗址”(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78年第1期)。横阵墓地发现仰韶文化墓葬29座,其中有三个大集体埋葬坑,此外有一些灰坑、一个窑址,仰韶文化墓葬之上为龙山文化层(《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社会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巩启明先生认为横阵遗址“下层为仰韶早期,文化性质与半坡早期接近;中层为龙山早期,文化性质与庙底沟二期相同”(巩启明《仰韶文化》98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元君庙墓地也是一处“保存完整的半坡类型墓地”,墓地北面存在着同一时期的居住地,其下层有“很少的老官台文化遗存,上面有二里头文化遗存”(《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63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巩启明著《仰韶文化》97页)。史家、横阵、元君庙这几处多人二次葬墓地是单一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或史家类型)墓地,而无庙底沟类型遗层叠压其上,这是其共性。如果考虑到姜寨遗址“二到四期间有缺环”即庙底沟类型遗存极少,则渭水下游这些典型的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遗址有一个共性,即多人二次葬文化现象发生后并没有紧接学者们认为的半坡类型的传承者庙底沟类型遗存,这个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 
  在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几处多人二次葬墓地中,元君庙和横阵的年代要早一些,史家和姜寨二期的年代要晚一些(参见第8项证据或理由)。据研究,元君庙50多座墓葬仅M432、M438、M460、M461四座属史家类型,其余均属半坡类型(北京大学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庙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横阵的仰韶文化遗存,陈雍认为三个大集体埋葬坑之外的墓葬M53等年代较晚(陈雍《横阵排葬墓再检讨》,《考古》1994年第10期),赵宾福认为M53、M34、H95、MⅡ等进入了史家期但他承认元君庙“A、B两型小口尖底瓶在一、二、三期同时存在,并且在横阵墓地中共出于MⅡ和MⅢ两座墓坑”(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华夏考古》1992年第2期),孙祖初认为M53等仍为半坡期,仅MⅡ、H95等进入了史家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巩启明认为横阵遗存与半坡早期接近(前已述及),王小庆研究史家类型则不论及横阵遗存(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综合学者们的研究可知,横阵墓地史家类型遗存可能有但少,而基本属于半坡类型遗存。这样,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些多人二次葬墓地就有第二个共性,即多人二次葬文化现象发生后文化出现断裂:元君庙、横阵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之后仅有少量史家类型遗存,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之后没有或仅有少量庙底沟类型遗存。此外,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墓地还 有第三个共性,即文化遗存发展脉络不清晰、分期较困难:元君庙遗存虽然被发掘者分为四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期五段,如赵宾福《半坡文化研究》),但严文明先生指出:“元君庙各期墓葬中的器物的变化幅度并不很大,这说明它们的年代相距较近,且基本上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就给分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保百分之百的准确性……”(严文明《从埋葬制度探讨社会制度的有益尝试——〈元君庙墓地〉读后》,《史前研究》1984年第4期)。横阵墓地因为没有任何叠压或打破关系,所以研究者借助元君庙的层位关系将其分为三期(严文明《横阵墓地试析》,载《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但学者们对横阵遗存分期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如已述陈雍、赵宾福、孙祖初、王小庆、巩启明的认识。至于史家遗存,其分期的困难更为明显:发掘者认为“这批墓葬多数有叠压或打破关系,但从随葬品及其他特征来看,它们是属于同一文化类型的,埋葬时间相距不远,无明显早晚差别”(西安半坡博物馆、渭南县文化馆《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朱乃诚先生认为史家墓地的“文化面貌较为单纯,墓地延续的时间比较短……单纯采用地层学和标型学的分析方法来判定各墓葬的相对年代是很困难的”(朱乃诚《概率分析方法在考古学中的初步运用——以陕西渭南史家墓地的墓葬为分析对象》,(《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伊竺先生承认“史家墓葬不少器物形式在早、晚期中都可见到,只是在数量上有较明显的差别”(伊竺《关于元君庙、史家村仰韶墓地的讨论》,《考古》1985年第9期);张忠培先生虽然将史家遗存分为三期,但也承认“史家村墓地三期墓葬的葬式、随葬器物组合和不少器物,都是相同的”(张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学报》1981年第2期);王小庆认为张忠培所划分的一、二期可以合并为一期(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金则恭则认为张忠培所划分的二、三期应该合并,而且合并之后的早晚期“在器物方面是很接近的”(金则恭《仰韶文化的埋葬制度》)。孙祖初先生认为元君庙及横阵的一至三期、史家的三、四期“在许多遗址中还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区别”,所以他将元君庙、横阵的一至三期统一纳入他所划分的的半坡文化第二期,史家遗存则分别纳入他所划分的半坡文化的三、四、五期(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至于姜寨二期中央墓地,其下层文化属半坡类型,上层多人二次葬为史家类型,这是一种普遍认识,如苏秉琦《姜寨遗址发掘的意义》(《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2期)、严文明《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文物》1990年第12期)、王小庆《论仰韶文化史家类型》等。《姜寨》报告将二期中央墓地遗存分为早、晚两期,但据孙祖初先生分析,二期的早期遗存跨越了半坡类型和史家类型两个阶段,甚至有些遗存(原早期四组)进入了姜寨二期的最晚期,也与史家墓地的最晚期相当(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
  按照考古界最流行的观点,庙底沟类型来源于半坡类型,二者前后相随是一种直接继承、发展关系(严文明《论半坡类型和庙底沟类型》,《考古与文物》1980年创刊号;王仁湘《半坡和庙底沟文化关系研究检视》,《文物》2003年第4期),但是上述半坡类型(含史家类型)多人二次葬墓地都缺少庙底沟类型遗存,即到了该出现庙底沟类型遗存时却出现了断层(无论将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墓地视作氏族墓地、胞族墓地或者部落墓地,考古学家都是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村落墓地的,并不认为某村落还有另外一个庙底沟类型时期的公共墓地与现知半坡类型墓地相衔接,事实上姜寨遗址的全面揭露、元君庙村落居址的试掘也证明庙底沟类型的断缺)。苏秉琦先生在论及元君庙和姜寨二期的多人二次葬时说:“这一阶段姜寨遗址的墓地也由村外转移到中心广场,墓地下层尚保持单人葬传统,但已不如村外墓地整齐,上层压有男女老幼合葬墓,这就突破了原来氏族制男女有别、长幼有别的界限,小孩与成年人埋在一起,没有了辈份的差别,甚至没有了氏族成员与非成员的界限,这违背了氏族公社的基本原理,已是突破血缘关系的氏族分裂。原始公社制的破坏就已意味着文明因素的产生。统一的仰韶文化分为两种类型就是在这一转折时期出现的。这个一分为二,就是出现了以庙底沟类型为代表的新生事物,标志是出现玫瑰花图案的彩陶和双唇口尖底瓶”(苏秉琦著《中国文明起源新探》120页,三联书店1999年6月第1版)。他将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社会进步,而且紧跟着的就是庙底沟类型的出现。孙祖初先生也将陕东的多人二次葬视为一种社会进步(虽然他与苏秉琦的区别是将多人二次葬视为“母系家族公社或母系家庭社会的早期”)而且“陕东地区在半坡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发展的前列,最后又先于其他三区而转为庙底沟文化”(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根据苏秉琦和孙祖初先生的认识,最早的庙底沟类型遗存应该与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紧密衔接,而且应该是出现在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这些遗址。关于庙底沟类型与半坡类型的关系问题,苏秉琦先生与严文明先生是不同的,分别代表“并列说”与前后“继承说”;关于半坡类型多人二次葬问题,苏秉琦先生的认识与严文明、孙祖初先生也是不同的,前者主张氏族制度已经破坏、产生了氏族分裂,后者主张血缘关系很牢固,氏族制度正当其时或处于“早期”。尽管在这些原则问题上有歧见,但根据他们的观点和认识,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遗存之后都应该紧接庙底沟类型遗存,但这些遗址居然出现庙底沟类型断缺,这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现知考古发掘和相关研究,学者们认为庙底沟类型最早的遗存出现在晋南,然后由晋南、豫西自东向西进入陕东,之后扩展到陕西全境及渭水上游:宋建忠、薛新民认为以山西翼城北橄一、二期为代表的仰韶文化是庙底沟类型的形成期,其分布范围约当晋南及晋西南地区,以北橄三、四期为代表的一类遗存则是庙底沟类型的成熟期,这时已扩张到豫西、关中东部及晋中地区,而北橄遗存的直接源头是分布在晋南地区的“枣园H1遗存”(宋建忠、薛新民《北橄遗存分析——兼论庙底沟文化的渊源》,《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5期;薛新民、宋建忠《庙底沟文化渊源探析》,《中原文物》2003年第2期);王建新、张晓虎、魏峻、田建文、杨林中等都有相同或类似认识(王建新、张晓虎《试论班村仰韶文化遗存的分期及相关问题》,《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魏峻《晋西南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几个问题》,《中国文物报》2001年11月23日;田建文、薛新民、杨林中《晋南地区新石器时期考古学文化的新认识》,《文物季刊》1992年第2期)。即使主张庙底沟类型来源于半坡类型的学者,也认为庙底沟类型的起源、形成“不会是在渭河流域”,而“应当起源、形成于晋西南豫西地区,是由当地的半坡文化演变而来”,然后才自东而西扩展至关中(戴向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格局之演变》,《考古学报》1998年第4期)。当然,早在上一世纪八、九十年代,学者们也认为庙底沟类型是自晋南、豫西而向关中方向扩张的,如张瑞岭先生认为“当半坡类型沿着渭河一带自西向东发展,到了晚期阶段时,在关中东部兴起了庙底沟类型,史家类型即这两种类型在并列发展阶段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变种”,约在200年后,“半坡类型为庙底沟类型所取代,史家类型也就消失了”(张瑞岭《略论渭南史家遗存的文化性质与年代》,《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孙祖初先生认为“到了半坡文化第6期,陕东地区的半坡文化已经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以芮城东庄村、陕县三里桥下层等为代表的早期庙底沟文化”(孙祖初《半坡文化再研究》)。总之,庙底沟类型的起源与渭水下游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遗存没有直接的关系,将半坡类型的多人二次葬视为社会进步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普遍作为“母系说”、血亲说的依据消解(张瑞岭先生的认识只针对史家类型,但横阵、元君庙多人二次葬早于史家类型,而且其认识与近年的考古发掘及研究已不能吻合,即庙底沟类型并不起源于陕东)。进一步而言,无论庙底沟类型是否起源于陕东、是否与渭水下游的多人二次葬有直接的继承关系,元君庙、横阵多人二次葬之后少有史家类型遗存、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史家、姜寨二期多人二次葬之后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都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现象,这种“巧合”在既有的理论以及考古学研究中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从“从黄大战”的角度去看,渭水下游这些典型的多人二次葬遗址存在的现象可以得到很合理的解释:横阵、元君庙遗存可能与炎、黄联合杀蚩尤有关,史家、姜寨二期遗存可能与炎、黄之战有关。因为战争,蚩尤族、炎帝族的大部分原住居民大都死亡了或逃亡他处,唯劫后余生的老幼病残可能留居原址(他们对黄帝族也没有威胁),而作为战胜一方的黄帝族人也不会定居这些有大量敌对方亡魂的血腥之地,所以炎、黄杀蚩尤后元君庙、横阵尚有少量史家类型(该类型当为炎、黄两族联合后形成但以炎帝族人为主)遗存,而炎黄之战后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都断缺庙底沟类型遗存。古史传说中蚩尤为炎帝之裔,二者当同为半坡类型,北橄一期时(约在距今6500年左右,为炎、黄联合杀蚩尤时)的庙底沟类型远不及半坡类型兴盛,但它自晋南迅速扩张、壮大至豫西、陕东乃至整个渭河及黄河中下游,多人二次葬又从渭河下游的元君庙、横阵溯河向上发展至史家、姜寨,这与炎帝畏惧蚩尤、同黄帝联合杀了蚩尤的古史传说正相吻合(从考古发掘看,前4500年时的庙底沟类型是难以战胜半坡类型的)。笔者推测元君庙、横阵、史家、姜寨二期这些难以分期(除横阵墓地外也难以分群)的多人二次葬墓地很可能主要是一次性或两、三次集中尸骨埋葬所致,所以早、晚期器物在“早、晚期”墓葬中互见。目前可以明确史家墓地43座墓坑、730具人骨系一次性搜集人骨、器物结构、设计而成,人骨、器物都可能根据墓地结构及内涵表达而调整,所以用传统的层位学、类型学去研究这种墓地会遇到麻烦,更不能解决问题(参见拙稿《渭南史家墓地的新认识》)。
如果没有神话传说,史前考古只是挖出一个陌生世界
如果没有史前考古,神话传说永远都是那么荒诞不经
   
              “炎黄大战”第13项证据(或理由)

  半坡类型北首岭遗址中心广场墓地4号墓的死者是一位40岁左右的男性,随葬一件具有天然花纹又经精心研磨的蛇纹岩制石钺,另有8件陶器、磨石及成束的86支骨镞。在4号墓东边并列的8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42支骨镞;11号墓死者是25岁左右男性,随葬有与4号墓同样的石钺和28支骨镞。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一位8—9岁的男孩,除作为装饰品的骨笄外,也随葬鱼纹彩陶盆等5件陶器和石钺。钺在古代是作为王权象征的重要武器,因此日本学者冈村秀典认为,从墓地区分和随葬品内容来看,随葬石钺的男性可以无愧地称之为北首岭聚落的领导者。他说:“与用于远射的集团化的武器镞不同,钺主要是用于近战的个人的武器,因此已经转化为权威的象征。从而在它成为战争证据的同时,也暗示着军事领导的存在”、“石钺并不是所有成年男性都能够携带的武器,它只限于领导者才能持有,明显具有权威财富的意义。携带成束的镞,以钺武装起来的领导者的存在,也是仰韶文化前期集团斗争间的反映”,而姜寨一期“159号墓死者是未成年人,这一点暗示可能存在不分长幼的权威之秩序”(冈村秀典《新石器时代的战争》,张玉石译,朱延平校,《华夏考古》1997年第3期)。
半坡类型发现几例女孩厚葬现象:半坡M152为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墓,按成人的葬法,用木棺为葬具,墓坑掘有二层台,随葬陶器6件、石球3件、玉耳坠1件、石珠69枚,计79件;元君庙M420为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女孩的合葬墓,随葬陶器21件、蚌饰1件、骨笄2件,石球5件、骨珠1147枚;姜寨M7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墓,随葬陶钵、陶锉、石质刮削器各1件、石球3件、玉耳坠2件、串饰骨珠8577枚。这些厚葬现象常被考古学家用作证明当时是母系、母权社会。但是,半坡类型同样发现一些男性厚葬现象。如元君庙M458为一座男性老人墓,其墓葬形制特别讲究,墓圹大,有二层台,墓穴周围用砾石砌筑,形若石椁,随葬陶器7件;龙岗寺M345为一中年男性墓,墓圹大,有木棺,随葬玉铲1件、大型石铲2件、钵1件、磨石3件、磨盘1件、钵10件、罐和壶各2件、尖底瓶和直腹罐各1件、器盖1件、骨针2枚、牙饰14件、石片1件,合计42件;姜寨M22为一男孩墓,其随葬品之丰富也不亚于上述女孩墓。又有学者认为,“这种现象可能是父权制萌芽的反映”(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阶段》,《中原文物》2001年第5期)。其实,仅凭几个特殊的案例,恐怕母系、父系都是难以立足的。个人以为,结合姜寨M1九名死者均为五十岁左右的男性以及上述随葬石钺和骨镞的男性墓考察,无论母系、父系,半坡类型的前期、后期均有男性权威的存在是没有疑问的。考古家认为,仰韶文化早期(前5000—前4000年)男子主要承担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农业劳动中除开垦耕地、播种等需要男女强壮劳力共同协作完成外,其余中耕管理、收割、储藏、粮食加工等可能多是妇女承担,同时妇女还肩负生儿育女、制造部分工具、陶器制作、家畜饲养、制备食物、纺线、织布、缝纫衣服及其他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在整个生活中妇女起着重要作用,其经济地位可能均比男子要高(巩启明《从考古资料看仰韶文化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发展阶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半坡类型男性权力、权威的产生和存在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和原因,即部落战争和集团斗争的需要。战争必然导致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出现;反过来说,在男性的物质贡献、经济贡献不如女性的半坡时代,男性权力和权威的存在,也当意味着集团战争和斗争的存在。冈村秀典并没有推论半坡类型中存在战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但综合各种因素可知,半坡类型中存在和发生战争是不奇怪的。
  半坡和姜寨聚落都有一条大围沟,半坡遗址北部清理出的围沟宽6—8米,深5—7米,截面为倒梯形状。许顺湛先生认为半坡和姜寨的大围沟“是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防卫设施。防卫设施的出现,是社会不安定的突出反映,没有战争,社会比较安定,防卫设施就没有必要。从半坡和姜寨防卫设施来看,一个部落是很难完成的,如果是部落联盟,各部落的居址是分散的,防卫设施营建在某一部落居址周围,别的部落是不能接受的。只有部落联盟发展为酋邦王国,王国才有统一组织、号令的权威。因此,半坡、姜寨当是王国的中心,在它的周围分布的许多同时期居址,当是王国所属的卫星村落”(许顺湛《再说黄帝时代是中国文明的源头》,《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张学海先生认为“根据黄河、长江流域第七千年期物质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推测当时应已出现战争,因而也就产生了城”。湖南城头山大溪文化城发现后,张先生对半坡遗址的大围沟以及其外不到10米处的更宽的“洼沟”、围沟与“洼沟”之间的堆积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认为“洼沟的开挖晚于大围沟,即晚于环壕,但洼沟不是环壕,那么当环壕淤积废弃后,半坡聚落也就没有了防御体系。可是半坡聚落的繁荣期在晚期,不怎么繁荣的早期已用环壕护卫,晋至比较繁荣的晚期,却取消了防御设施,这不会是事实。实际情况可能是环壕使用了一个时期以后,即被城垣所取代,从而半坡聚落在它的繁荣期加强了防御体系。所以半坡早期是环壕聚落,晚期已是城”(张学海《城起源研究的重要突破》,《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1期)。不仅姜寨和半坡遗址,在同时代的仰韶文化遗址北首岭、大地湾、瓦窑沟、吴家营乃至内蒙古石虎山Ⅰ、河南濮阳西水坡等都发现同样的环壕聚落。尤其是西水坡遗址的大型壕沟宽约8米(濮阳西水坡遗址考古队《1988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9年第12期),这恐怕不是偶然的(我们认为西水坡遗址系蚩尤在渭水流域被杀后其族裔抢其尸骨逃至西水坡所产生)。陕西合阳吴家菅遗址发现两条大体上平行的壕沟,间距1—5米,发掘者认为其间不大可能存在居住性房屋建筑,当然也没有发现相关遗迹(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配合基建考古队《陕西合阳吴家菅仰韶文化遗址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6期)。钱耀鹏先生在评论吴家营、西水坡等壕沟时说:“虽然不清楚两道壕沟之间是否存在土垄式围墙,但明显具有一体化防御的特点。这些情况当可说明人们对壕沟防御性能的重视程度,不断通过加大壕沟本身的宽度和深度以提高防御效果”,而且他还认为半坡类型村落中那种凝聚式及向心式房屋布局与壕沟相配“暗示出这种形态的聚落布局可能还与军事防御有一定的关系”(钱耀鹏《中国史前防御设施的社会意义考察》,《华夏考古》2003年第3期)。笔者推测,关中半坡类型普遍存在的环壕聚落很可能反映了当时紧张的社会关系,而不仅仅限于排水、防范野兽等用途。
  由于半坡时代的战争只能是一种手执棍棒、弓箭、长矛和石头混战,甚至可能出现群殴式的贴身肉搏,而多人二次葬是死者亡故多年后由后人对先辈施行的一种捡骨葬,所以战争证据必然大为减少:所有因伤及肌肉、胸腹、韧带、关节等软组织而死亡的证据都将不复存在,武器证据亦不复存在。但是多人二次葬人骨中仍有一些直接、间接的战争或暴力证据存在,如史家墓地M3有两男一女头骨生前受伤,M6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M11有一中年女性额骨生前受伤、一中年男性左股骨生前受伤;姜寨二期墓地发现多例成年男女的股骨或胫骨,活着时曾受击骨折(M75、M82),M75有一位老年妇女左额上有一道长约4厘米砸伤痕,M84有一位壮年女性其左额和顶颧骨相接处被硬物重击内陷致使头骨变形而死,有一位壮年男性也是左额被砸得凹下5厘米深,连面部都扭曲了,M74有一位中年女性两处重伤,一处在左肱骨中部,因外界暴力敲击而造成粉碎性骨折症状,另一处在头部左太阳穴处,被硬物砸陷0.75厘米。这些受伤受击部位均是致命之处,所以有学者这样说:“这些死者,遭暴力的死因尚不清楚,但惨酷之情可以想见”(宋镇豪《从社会性意义探讨仰韶时期居民的疾病和生死》,《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横阵和姜寨都发现同一时期的灰坑葬(利用废弃的窖穴埋葬死者)。横阵的分两层,上层6具人骨,下层2具人骨,头向东南西北均有,有的骨架凌乱,有的作挣扎状,有的身上压有巨石,皆为成年一次葬,无随葬品。姜寨的是一成年女性和两个小孩,被埋在相邻的两个灰坑中,均为一次葬。巩启明先生认为:“横阵的8个死者可能是战俘,姜寨的死者可能是违犯了行为规则和禁忌,处死后被埋在灰坑中”(巩启明著《仰韶文化》188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多人二次葬人骨大多经过严肃、认真的处理但也有一些乱葬现象、头骨肢骨不能相配不成比例等。如姜寨二期M168所葬30付人骨架头骨多、肢骨少且乱七八糟(西安半坡博物馆、临潼县文化馆《临潼姜寨遗址第四至十一次发掘纪要》,《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这种人骨到底是同一氏族组织中受轻视、歧视者或是敌对方的人骨尚难断定,但它与氏族制度内“亲密骨肉”关系的说法显然相违,与整个多人二次葬的严谨也不相吻合。尤其是横阵墓地,很多人骨架都很凌乱,有些股骨、头骨不相配如墓坑Ⅱ7有人骨架5具却只有一副头骨,有些有随葬品却没有人骨架如墓坑Ⅲ2,这种现象与横阵墓地的整齐规划、与横阵人“挖墓圹是严格地遵循着一定的秩序,当时人们对墓地的布置有一定的制度”(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陕西工作队《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集刊》第4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是很不协调的,与氏族制度重视骨肉亲情、血缘关系的伦理也不相吻合。多人二次葬看重的是骨骼、追求的是死者之骨骼,为什么在一种宗教心态下追求的东西是这么个结果,这是足以让人深思的!
与姜寨遗址同在陕西临潼县的零口二期遗存(零口文化因此得名,其与晋南枣园H1、北橄一期一类遗存年代、文化面貌都接近,它们被视为半坡类型、庙底沟类型的直接前身),M21发现一个17岁左右的少女骨架,其肘、膝均被扭断,左手无存,自头骨至盆骨插入18件骨器,至今仍有两件骨笄插在腰椎、一件骨笄插入耻骨,其“残忍程度难于言表”(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临潼零口遗址第二期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6期)。这个案例明显带有惩罚性质和仇恨情绪,因为致人死命绝不需要在一个少女身上插入18件骨器,战争以及战争过程中也不必要这样做。笔者认为,无论死者或致死者是否同族,她都可能是族群矛盾的反映,族内错误想必不至于招致如此残酷的惩处。同时这个案例与半坡类型中那些环壕聚落表达的社会关系的紧张气氛也是吻合的,它可能说明:在六、七千年前的关中,所谓“原始社会”可能并不仅仅是日出而作、日落而入的世外桃园。

  “炎黄大战”论证约写20万字,正修改中。由于作者涉猎有限,不能掌握所有从考古学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所以欢迎专家们提供相关研究成果,也欢迎读者和专家批评、讨论,尤其欢迎考古学家从考古学的角度提出的质疑或帮助。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