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的“市”:制度、行为与观念——兼论研究中国古史的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美国学者施坚雅(William Skinner)基于他提出的“中心地理论”,否认“自然经济说”,认为上农民的活动方式有一种周期循环的趋势,当外部形势有利时,农民就积极参与到市场体系里。到了动乱时期,农民就逐渐回撤,最后会取消与外界的接触,以至一个村子完全与外界隔离[3]。许倬云对汉代农业的分析证实了施氏的见解[4]。上述关于北朝“市”的两种观点看似矛盾,也许是截取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不同阶段所致。
许倬云的研究着力考察了汉代农民生计与市场的关系。截至目前,北朝的相关研究远未深入到百姓生活中,揭示出其与“市”的关系。即便关注“市”也只限于列举若干都市如洛阳、长安、邺城等,泛论商业发展,未旁及一般城镇的“市”;而且大多从经济史角度立论,极少注意“市”的非经济侧面。殊不知,古代的市,特别是集中市制时期,在买卖物品之外尚承担其他职能。这一点倒是若干日本学者有所分析,虽然他们也很少留心北朝的市[5]。此外,市制与市内的买卖活动向为学人讨论的重点,当时人们对市的思考却被划为思想史的领地,不幸的是思想史家对此极少措意,使得我们笔下的“市”成了徒具制度、行为的躯壳,割裂了与市有关的思想与行为、制度间的内在联系。这些不足都有待解决。
研究“市”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本文意旨不在揭示北朝“市”较之其它朝代所显现的特点,也不在论证当时社会经济的性质,而是侧重考察北朝朝廷及城乡居民生活与“市”的关系、“市”在朝廷及百姓生活中的意义,因此采用文化人类学所说的“内部观察(emic)”为主的方法。
所谓“市”指附设在都城、州、郡、县城以及军镇——以下简称“城镇”——中的“市”。边境上的互市、交市不在讨论之列,隋代统一全国后淮河以南的“市”亦不在讨论之列。涉及的问题,大体说来,包括与市有关的制度、行为与观念三方面,如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人们日常生活与市的关系,时人对市的理解及理解与活动的关系,市制的背景、“市”对百姓的意义,等。希望以“市”为切入点展示当时的生活,丰富今人的认识,并基于此,反思一些研讨中国古史的方法。
迄今研究北朝市尚不充分,似仅日本学者佐藤佑治做过专门考察,仍留下不少基本问题需澄清。本文不得不从“市”的分布、形制等一般情况着手讨论。
一 市的分布、形制与管理
南北朝间南方出现的不受官府控制的“草市”,北方未见。北魏时仅逆旅中偶见商户,道旁也有零星商贩[6];隋初汴州居民向街开门[7],或许在经营商业;亦有所谓“临道店舍”买卖兴利[8],但尚不普遍,且几被列为铲除对象。这一时期商业活动仍主要在城镇所设的“市”内进行。市的情形,仅洛阳、邺城、长安等都城常被论及,其他城镇情况不明,这里就资料所及,做些补充。先论分布。
《魏书·食货志》载,武定六年(548年)朝廷规定“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来核查规范百姓用称。东魏所辖州镇郡县不少立市,自不待言。时至北齐,情形依旧。河清中所定《齐律》论死刑时说:“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9]高齐境内少数城镇没有设市,但立市属常态,不然律文不会如此规定、如此表述。
普遍设市,官制上也有所反映。北朝承汉晋旧制,设吏治市[10]。《魏书·李顺附李裔传》述北魏末年杜洛周起兵定州“特无纲纪,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可证北魏地方州镇郡县亦置市令。北齐与隋开皇时官制见《隋书·百官志》,据该志,北齐的上上州、上上郡、上上县与镇的属吏有市令或市长;隋初规定上上州、郡及县置市令、市丞。隋开皇六年(586年)龙藏寺碑题名有“州前市令、前恒山郡录事、维那刘雅”[11]。西魏北周之制,史书不载,据王仲荦先生考证,北周设司市下大夫、小司市上士[12]。州亦设市令,天和元年(566年)十一月廿日宋金保等17人造像记题名有“旷野将军、员外司马、斌州市令礼平国”[13],县亦设市司,隋开皇元年(581年)四月八日豆卢通造像记题名有“前石艾县市令、平州临虑关录事韩开”[14],立像时间距杨坚登基仅三个月,韩开任市令殆值北周,宇文氏一朝县亦尝置市令,应无疑意。设市吏之城镇自然有市。
由以上两方面情况看,北朝时境内不少城镇设置市廛是可以肯定的。
各个城镇设市数量不一。州镇郡县一般仅立一市。都城往往置数市:北魏迁都洛阳后设三市,东魏北齐都城邺有东、西二市,隋都长安二市,东都洛阳则有三市。
市之形制,当一如汉唐,为集中、封闭的场所,周置市门,早开晚闭,市内有店肆,依行业列肆,市中心亦如汉、晋之制设市楼、旗亭之类建筑,驻市司治市[15]。
市在城镇布局中的位置,仅北魏洛阳、隋代长安、洛阳可考。东魏北齐都城邺与隋代两都规划均仿自北魏洛阳[16],试以北魏洛阳为例作些分析。
据《洛阳伽蓝记》及多年的考古发掘,知北魏洛阳城为三重,核心为皇帝所居的宫城,其外为内郭城,其中分布众多官署、朝廷的祭祠场所与朝廷兴建的佛寺(如永宁寺),最外层为外廓城,内中以居民里坊为主,市廛亦座落其中[17]。洛阳城规划建设具体由李冲、董爵、穆亮负责,这种布局体现了他们的设计思想,也包含孝文帝本人的意见。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改变了“面朝背市“的传统都城格局,而是市廛的方位与权力中心的远近关系及其思想背景。从整个城市布局看,权力中心位于宫城及内郭城铜驼街两侧,居全城的核心,礼仪中心(太庙、太社)在权力中心之南。明堂、辟雍亦是礼仪中心一部分,位于宣阳门外的外廓城中,迁洛后虽不断有人呼吁修建,但工程进展缓慢,至北魏亡亦未竣工[18],故可不计。整个洛阳权力、礼仪中心处于中心的内郭城中,相对而言,位于外廓城的三市则分布于边缘,之间隔以城墙。隋都长安、洛阳情况与此相仿。
市肆隔绝于权力、礼仪中心之外,相对居于边缘,若较之其他国家城市的布局会看得更清楚。
公元前4——前1世纪处于繁荣期的古希腊城市普南(Priene)的中心广场居显著位置,是商业、活动中心,广场东、西、南三面有敞廊,廊后为店铺和庙宇。位于西面与广场隔开的是鱼肉市场[19]。市场在该城居中心地位。公元476年以前一直为罗马帝国都城的罗马城的中心是罗马广场(Forum),它亦是集政治、宗庙与贸易中心于一身[20]。公元79年为火山喷发所掩埋的罗马城市庞培(Pompeii)中位于城西南的中心广场(the Forum)是全城宗教、经济与市政生活的中心。广场四周分别建有朱比特神庙、大市(the Macellum)、城市守护神庙及市政会堂(Basilica)、市政府[21]。建于9世纪的德国城市诺林根(Noerdlingen)城平面以教堂广场为核心,向外呈放射状发展,该广场同时也是集市贸易中心和举行集会的地方[22]。中美洲古代印第安文化中心之一的特奥蒂瓦坎城(Teotihuacan)600年达至鼎盛,8世纪后半叶被毁,位于该城主要大道交叉口的是主要的神祠、宫殿群(the Ciatdel)与首要的市场(the Great Compound)[23]。
上述城市中市场多位于城中心,往往与政治、宗教中心毗邻或重合,与中国洛阳城布局显然有别。后者“市”与权力、礼仪中心相距较远,且隔以城墙,居于边缘。
北朝其他城镇“市”的位置不明,参照洛阳布局,若是新建城镇,置市处当亦远离代表权力中心的官衙,应无疑意。
对于“市”内活动,北朝亦禀承前代,实施管理。首先,坐市商人另立市籍。明确记载仅见《隋书·李谔传》,知隋初有是制。附籍者应只限于市内坐贾[24]。开皇十六年(596年)六月规定“工商不得进仕”[25],确定工商身份亦是依据市籍。准此,北魏神龟年间曾以“工商上僭,议不听金银锦绣,”此议最终未能施行[26],却说明工商应自立户籍,这是产生该议的前提。
其次,各代亦立法管理市内活动。《隋书·刑法志》记北周律篇目,“十曰市廛,”隋大业律“十五曰关市”,包含有关规定。隋开皇律无“市廛”篇,但《唐律·杂律》有若干管理市的律文,《唐律》乃损益开皇律而成[27],开皇律杂律篇当有类似规定。程树德推测北魏律有“关市”篇[28],似可信从。至于市内交易用“称”、“钱”是否符合要求,朝廷与各地官府亦尝立制约束[29]。
北魏末期以降,亦曾数度征税于市人及市内店肆,不过,正如李剑农、唐长孺先生所云,市税常在存废不定之中[30]。
朝廷、官府治市,主要依靠市令、市长等市司。各代司市倾注心力不少,但这并不意谓市在朝廷地位有多重要,前述“市”之方位是一表现,司市官吏在官员等级体系中的地位亦揭示了这一点。
《魏书·官氏志》载前职令中“京邑市令”为从五品中,当时司州司事、从事,代郡功曹主簿仅为“第六品上”[31],此时京邑市令地位并不算低。后职令不知何故未列诸市令,而河南偃师出土的北魏正光四年(523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碑阴题名有“扫虏将军、京邑东市司马王安兴”[32],按后职令,扫虏将军“从八品上阶”,依常例,将军号高于执事官品级,东市司马品级更低。京邑市令品级较前应降低不少。其他城镇市司之品级当更低,或为流外。《魏书·李裔传》讽刺杜洛周特无纲纪,称“至于市令、驿帅,咸以为王”,时人眼中,市长之属不过是些卑官末职[33]。
京邑市令在北齐为从七品,北周司市下大夫为正四命,相当于正六品,隋开皇制为正八品[34]。地方州郡市令品级不载,好在北齐,隋州郡县属吏品秩高下与其在《隋书·百官志》中排列的先后顺序大体相同[35],可据市令的位序大体确定其品级。据《隋书·百官志中》,北齐上上州市令列于州吏西曹书佐与祭酒从事史之间,诸州西曹书佐为视从八品,祭酒从事史视正九品,州市令品级当近乎二者。镇郡县市令之品级则在流外。隋代上上州市令居部郡从事、仓督之后,部郡从事已为视从九品,市令应属流外。炀帝废州后郡市令不会高于此,县市令品级则更卑微。时制“九流之内,人咸君子”,市令跻身君子者少,属小人官者多。
具体到各级官府内部,除京邑市令或直属司农、太仆,在司州诸职中地位稍高外,在州镇郡县属吏排序中,市令、市长均靠后,甚至为末席。北齐上上州中位置稍前;上上郡中仅列仓督前,为次末席,尚在太学生之下;上上县中则殿后;镇中亦居次末位。隋开皇制中州郡县之市令均为末位[36]。北朝时郡守县令长期为士流所耻居[37],属吏地位更可想而知。
官员品秩高下体现了朝廷的重视程度。《魏书·甄琛传》载,宣武帝时琛任河南尹,欲整顿洛阳治安,上表称太武帝时平城盗窃为患,帝“广置主司,里宰皆以下代令长及五等散男有经略者乃得为之”,又多设吏士,“崇而重之,始得禁止。”认为洛阳里正乃“流外四品,职轻任碎,多是下才,人怀苟且,不能督察”,致生奸弊,要求或任八品以上将军领里尉,或提高里尉品级,以求救弊,正反映了这种思维逻辑。朝廷基本采纳了甄琛的建议,说明这一逻辑亦为朝廷所接受。
据此,北朝间不少州镇郡县立市设官施治,但市司品秩大多较低,不少甚至不入九品,连比视官也未曾列入,属于卑微末职;在同级官府僚属中也无足轻重,可以说处于官员等级体系的末端,表明当时官府对市并不重视。
考虑到“市”在城镇中的边缘位置,可以说北朝城内立市虽不少,但它在朝廷与官府心目中仍处于无足轻重的边缘地位。
上述现象体现了官方的设计与观念,这是否意味着市在时人生活中同样无足轻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
二 市:买卖所之也
东汉人许慎的《说文解字》释“市”为“买卖所之也”,道出了“市”的重要职能。北朝时亦是如此。
关于北朝人日常生活,记载迥异。《颜氏家训·治家》云: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颜之推描划了一幅近乎自给自足、万事不求人的生活画面,认为北方近之。断定北朝发达,这是一条重要依据。
而同为北朝人的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则勾勒出另一番景象。他在许多作物种植法中提到选择何种时节,出售作物,还开列了单价与收入。仅举一例。该书卷3讲冬种葵法,“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郭良田三十亩,”十月末撒子下种,次年“三月初,叶大如钱,逐穊处拔大者卖之。一升葵,还得一升米。日日常拔,看稀稠得所乃止。”“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自四月八日以后,日日剪卖”作者估计种三十亩葵“胜作十顷谷田。”类似内容书中尚有不少[38]。要知道贾氏本人反对舍本逐末,书中对“商贾之事,阙而不录”[39]。大量的类似记载值得玩味。
两人笔下的生活相去悬远,哪个更贴近实际?只有深入到城乡居民生活中加以辨析,才能找到答案。
北朝城镇居民包括官吏(都城还包括皇室)、士兵[40]、工匠商贾及少量农民[41]、术士[42]。首先,试析官吏家庭生活,比较其收入与生活所需,了解他们与“市”的关系。
据学者对北朝官俸研究,北魏太和八年(484年)颁禄前,官员收入主要靠赏赐、掠夺民户,亦与商人勾结,“要射时利”。颁禄后,俸禄标准是每季若干匹帛,粟米并非俸禄内容,另外,京官还有酒、肉及廪食供应,宰民的地方长官、上佐则另有公田[43]。太和末年曾规定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44],看来也确实实行过[45]。北齐亦是以帛计俸,按季发放,标准依品级高下、职务繁简而定。支付时一般1/3给帛、1/3给粟、1/3给钱;州郡县官还有以绢充“干物”的收入,僚佐多以帛为秩。北周则将俸禄颁发与收成好坏相联。北魏有封土者可获封户交纳的部分租税,亦是粟、帛之属;北齐北周食租税者甚少或纯为虚封。隋代百官给禄并以石(斛)计,似以实物为主。食封、散官、地方僚佐、胥吏不给禄。官员另有职田、公廨田、公廨钱[46]。均田制下官员给田的规定只是限额,并非实有[47]。
显然,官俸所得并不能满足官员日常生活全部需要,甚至可以说,多数种类物品朝廷未尝提供,除少数可通过征发徭役等途径获取外[48],余者主要应通过“市肆”交易而得。
文献所见购于市的物品约有如下几种:
米。官俸中往往有米,但未必敷用,不免要买于市。《颜氏家训·治家》载,北齐吏部侍郎房文烈“经霖雨绝粮,遣婢籴米”[49],吏部侍郎(应作吏部郎中)为正四品,岁禄二百四十匹,六十匹为一秩,其中1/3二十匹折为粟,数目应不少,尚有断粮之时,其他官宦之家光顾市廛购买米麦可能更频繁。西魏时赵平太守孟信去官后居贫无食,只好卖牛“拟供薪米”[50]。按北齐制,“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隋制“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51],去职者更应无禄。除非买田置业,否则口粮都需仰仗市易。
盐菜。官俸中基本不含[52],又为生活所必需,获得途径主要是市买。《隋书》卷74《厍狄士文传》称开皇初士文任贝州刺史,“所买盐菜,必于外境”,有些特殊。士文性孤直,不与邻里至亲往来,僮隶亦不敢出门,故购盐菜于外境,通常则买于当地。关于蔬菜,《齐民要术》中多处谈到如何为城镇供应蔬菜,《北齐书》卷10《彭城景思王浟传》记高浟如何明谋善断时也涉及市上售菜事。购买者主要应是城镇居民,官吏当为最大的买主。《北史》卷54《斛律光传》载北齐后主时,帝以“邺清风园赐(穆)提婆租赁之。于是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此属特例,亦可见官员所需蔬菜量之大。
书。官员、儒士所读的典籍多从市购得。据说常景“若遇新异之书,殷勤求访,或复质买,不问价之贵贱,必以得为期。”[53]市上流通的著作罕见者不少,故崔亮显达前曾“观书于市”[54],北魏延昌初在朝廷典司经籍的秘书省担任著作佐郎的王遵业也要“买书于市”[55],足见洛阳市肆售书品种之丰富。市廛所卖不尽是圣贤之书,东魏末阳俊之“多作六言歌辞,淫荡而拙,世俗流传,名为《阳五伴侣》,写而卖之,在市不绝。”后“俊之尝过市,取而改之,言其字误。卖书者曰:‘阳五,古之贤人,作此《伴侣》,君何所知,轻敢议论,’俊之大喜。”[56]这则逸事说明市肆售书包罗甚广,良莠杂陈,轻薄浅陋之作同样颇有市场。当时出现的佣书、抄书者,部分应与市肆售书有关。
以上是文献足征者,若地下出土资料,购于市的物品清单还可列出许多。
各地北朝墓葬中出土大量日用陶瓷器,种类繁多,多是实用器,有些尚保留着使用过的痕迹[57]。这些器物由专门陶瓷窑烧制,通过“市”购买获得。1985年以来考古工作者在北魏洛阳城大市遗址发现不少瓷器与釉陶器,主要是生活用器[58],便是明证。
北朝大中型墓葬的墓主为贵族、官吏,这类墓中主要的随葬品是陶模型明器。考古发掘证明北朝存在生产陶明器的作坊[59]。模制明器应为批量生产所得,走的是市场化的道路。《洛阳伽蓝记》卷3《城南·菩提寺》说大市北奉终里“里内之人多卖送死人之具及诸棺椁。”陶俑盖属送死人之具。以陶明器随葬之俗遍及北方[60],各地市肆都少不了此类物品。
墓中随葬的铜镜、铁镜[61]之类亦是起居所用,非家庭所能制作。其来源也应是市肆。
时至北齐,不但官吏平日生活离不了市易,连朝廷祭祀用牲也开始购于市。《北齐书》卷4《文宣帝纪》载天保八年(557年)八月诏:
丘、郊、禘、袷、时祀,皆仰市取,少牢不得剖割,有司监视,必令丰备[62]。
据《隋书·礼仪志》,北齐初每三年一祭昊天上帝于圆丘,连配祀、从祀,合用苍牲九;后改为冬至祀之。又每岁一祀南郊,“其上帝,配帝各用 牲一”;春夏秋冬时祀一年共四次,“每祭,室一太牢”,高洋践祚置六庙,并同庙而别室。时祀每年需牛、羊、猪各24头,连同丘、郊等,每年祭祀所需祭牲并不太多,即便如此,都需仰仗市取,朝廷需要的其他大宗的、非赋税征收可得的物品更应购于“市”。朝廷活动所需开始采购于市,表明市地位日重、影响日广。
限于作者的立场与视角,文献对官吏日常生活只有蜻蜓点水的触及,有时不得不加以推测。仅凭文献尚不能完全揭示其生活与市的联系。辅之以考古资料,或可获得更全面的认识。综合二方面的资料,可以断定当时官吏日常所需物品除少数由朝廷官府供应外,更多的是采买于市。
至于城镇驻扎的士兵的供应,目前仅知北魏中期以后军队出征,政府供应军粮,地方镇戍兵亦由政府提供军粮,屯田亦解决部分供应[63]。详情不明。据居延汉简所见两汉制度,西北边塞屯戍将士虽由官府供官俸、廪食、装备,平日赴市买卖仍很常见,购售物品种类亦涉及甚广[64]。北朝情形应相去不远。
城镇的工匠在北魏前期受到朝廷、官府的严格控制,至于他们的生计,尚不清楚。孝文帝以后官方的束缚渐松[65],他们开始通过“市”与普通百姓打交道。《洛阳伽蓝记》卷4“法云寺”述大市部分论之颇详,地方上亦如是,据《魏书》卷37《司马悦传》,宣武帝时豫州居民便已能买到同城刀匠制作的刀。工匠生活所需也少不了依靠市肆。
城镇中的农民除农产品可自产外,余下的物品也要求之市廛。术士的情况详下。
城镇居民情况如上。居民不但近都邑有市处者要在市上向城镇出售多种物品,而且所有村民生产、生活所需的不少物品不同程度地由“市”供应。
铁农具多购于市[66]。班固指出铁器“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67]北朝时并无变化。《魏书·孝感传》记赵琰“遣人买耜刃,得剩六耜,即令送还刃主”。所谓“耜刃”,应是木制挖土工具“耜”刃端套上的凹字或一字形铁刃,这种农具通称为“臿”,各地出土甚多[68]。此事发生在迁都洛阳之前,史书载此意在褒扬赵琰高义,具体背景不详,却揭示铁农具交易情况。赵琰身为官吏,所需农具尚需购买,农民更应如此。同书卷52《赵柔传》云曾有人给柔铧数百枚,“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铧装在犁上用来破土,一云为锸,即今之铁锹。赵柔一次售出铧达数百枚,可知市上铁农具销量之大及农民需求之多。其时除计口授田者由朝廷供给农具外[69],余者均需自行购买。二事涉及农具不同,一买一卖却证明农民使用的铁农具主要购自市肆。
当时农民使用的农具不止这两种。早在《管子·轻重乙篇》中便云“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銍,然后成为农”,两汉时铁农具已臻完备,至北朝种类则更丰富。见于《齐民要术》的尚有铁齿 (牲畜拉的铁齿耙)、劳(无齿耙)、锋(有尖犁鑱而无犁壁的农具)、辗(磙压农具)等[70],其中不少为铁制,来源也应是市廛购买。当然,铁农具使用周期长,因此而赴市的机会不会太多。
耕牛,特定情况下也需购买。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取州郡民屯田,说“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获准施行[71]。隋文帝时,公孙景茂任道州刺史“悉以秩俸买牛犊鸡猪,散惠孤弱不自存者。”[72]这两例均是朝廷或官员出资为百姓购买,通常农民需要耕牛,恐怕也只有市买一途。北魏初屯田民尚可由朝廷配给耕牛[73],太和中已改为购买[74],至北齐时朝廷祭祀用牲亦仰市取,普通百姓恐也别无他途。
一些作物的种子也需购自市肆。《齐民要术》卷3《种韭》“收韭子,如葱子法”下注称“若市上买韭子,宜试之”,并讲述了具体方法。贾氏所著乃是“采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75]而成,此说当有实据,非空穴来风。韭子可市买,其他作物种子也未尝不可,虽然书中不载。这种情况揭示了农民生产与市的密切联系。
此外,村民每日离不了的盐也要购买而得,尽管史书缺乏有关直接材料。村民起居使用的各种陶制品(少数人或许开始使用瓷器)大部分也来自市廛。《齐民要术》卷7《涂瓮》讲到瓮“若市买者,先宜涂治,勿便盛水。”据此,其他日用器皿恐怕相当部分也非自行烧制,而采买于市。
综观文献与考古资料,北朝城乡居民物质生活上与“市”联系的广泛、密切程度要超出以往的想象。视之为自给自足,显然不准确。
同时“市”不仅是交换物质产品的场所,也是卜师、相士活跃的舞台,他们聚集于此为各色人等有偿提供知识,决疑解惑。这一点学者多未措意,实不可不察。
关于隋初杨伯丑的记载稍详,可见市内术士活动之一斑。伯丑《隋书》及《北史》《传》分别有传,文字几乎一致[76]。现据《隋书》节录如下:
(开皇初,伯丑入朝,后游行市里)尝有张永乐者,卖卜京师,伯乐每从之游。永乐为卦有不能决者,伯丑辄为分析爻象,寻幽入微,永乐嗟服,……伯丑亦开肆卖卜。
张、杨卖卜之处不出长安二市,据后文,伯丑卜肆似在东市。《隋书·百官志下》记隋都长安设京市令,下辖尚有“肆长四十人”,卜肆应居其一。操此业者绝非仅张、杨二人。由“卖卜”一语看,他们的服务是有偿的。传又云:
有人尝失子,就伯丑筮者。卦成,伯丑曰:“汝子在怀远坊南门道东北壁上,有青裙女子抱之,可往取也。”如言果得。或者有金数两,夫妻共藏之,于后失金,其夫意妻有异志,将逐之,其妻称冤,以诣伯丑,为筮之曰:“金在矣。”悉呼其家人,指一人曰:“可取金来?”其人赧然,应声而取之。
《礼记·曲礼上》指出“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穆亮对孝文帝说“占以决疑”[77]杨伯丑为人卜筮起的正是这种作用。上述事情,在今天均应由警察、法官处理,当时往往要求助于术士。他们的服务对象并不限于普通百姓,有时甚至被召入宫廷,替皇帝解疑。史书又云:
崖州尝献径寸珠,其使者阴易之,上心疑焉,召伯丑令筮。……(伯丑)具言隐者姓名容状。上如言簿责之,果得本珠。
伯丑效力皇室并不仅此一遭,之前还曾为太子所召,但详情缺载。
术士不仅活跃于隋代长安市廛,两汉以来各地市肆常见其身影[78]。《高僧传》卷10《神异·竺法慧传》云“时有范材者,巴西阆中人,初为沙门,卖卜于河东市,……言事亦颇时有验”。这约为十六国时的事。《北史》卷90《王显传》载显败死前“有妪卜相于市者,言人吉凶颇验”,显子晔得知后微服访妪,请相。魏孝明帝即位不久王显被杀,王晔时任尚书仪曹郎中,故此老妇人当卖术于洛阳市中。北魏末年燕郡人刘灵助“好阴阳占卜”,“常去来燕恒之界,或时负贩,或复劫盗,卖术于市。”[79]所谓“术”当指“阴阳占卜”之术。庾信《答移市教》云:“欲令吹箫舞鹤,还反旧廛,卖卜屠羊,请辞新阓。”[80]该教写作时间,难以确考,不过,庾氏遗文十之八九为入西魏后所撰[81],此文成于北朝的可能性极大。“阓”崔豹《古今注》云指“市门”。该教多用典,亦道实情,“卖卜”乃至与屠羊并列为市人活动的代表,足见其普遍性。
术士虽在城镇市廛开肆卖卜,但也同样为农村居民服务。村巷里聚不能说没有卜师相士与兼擅方术的僧尼,但有些疑难还需赴市请教高明。
术士所决疑惑包括个人前途命运,如王晔所问;财产、家口丢失,如杨伯丑所处理的;还包括个人身体问题,如疗疾、推测孕妇产日、胎儿性别等。这些看似琐事,但在时人生活中却经常碰到,又无法回避,且无今日之各类专业人员来处理,只好求助于术士。怀孕生产一事便很突出。《北史》卷89《艺术·颜恶头传》:恶头妙于《易》筮,北魏末“游州市观卜,有妇人负囊粟来卜,历七人,皆不中而强索其粟,”最后还是恶头卜筮证明妇人已有身孕,断定将于十月三十日产一男子。当时条件下准确预言胎儿性别与产日,实属不易,也很重要。生男生女涉及祖先能否有“血食”,产日也有吉凶宜忌之分,不可小视,若遇上恶月讳日,婴儿或有“不举”之虞,这些对寻常人家也很要紧。宫闱内则更受瞩目,事关妃嫔日后的地位、外戚的前途等等。一旦生活中遇到这类麻烦,自然少不了去术士麇集的市肆求解。
赴市求卜问相成为时人解决生活疑难的重要途径,就如同今人患病问医、有急事找警察一样。广言之,不但个人琐事离不了术士,朝政大事亦常常求助于他们。孝文帝决计南伐迁都前便令卜筮[82],朝官中亦有太卜博士之类专职卜师[83]。皇室有时也会征召民间知名术士。
总之,对北朝人而言,市肆不仅可以买卖生活生产用品,也可以购买知识、解决疑难。因后者而赴市的机会未必少于前者。本节开头引许慎语“市:买卖所之也”,所言极准确,不可偏狭地理解为只是在市买卖物品,知识亦是市内交易的一项。这一点与今人的理解不尽一致。具体赴市的频率次数已难以搞清,大体言之,城镇居民赴市最频,近郊的村民要为城里人提供蔬菜、杂物,赴市次数相对多些,远郊村民较少,虽然有区别,他们生活中都不能没有市。
本节开头提到时人描绘的两幅反差强烈的画面,看来贾思勰所示较符合实际,颜之推所云更多地带有理想的色彩。
附带指出,“市”构成北朝城乡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但“市”与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仍有区别。“市”集中于城镇的特定区域,隔绝于百姓居住的里坊,也远离村落。里坊村落作为民众起居的主要场所是“面对面”的、熟识的世界。同一里坊与同一村落的居民因长期聚居而彼此熟悉,相对而言,“市”则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赴市会与不少陌生的商贩打交道,产生与平日不尽相同的感受。在市肆中出现仙人之类的奇异之事,想来也不出人意料[84]。
尽管如此,“市”已成为城乡生活的交汇点与沟通桥梁,亦是节日之外的日子里人群聚集之处。基于“市”的这种作用及其他因素[85],当时城乡生活面貌不会有很大差距。如果说“市”在朝廷眼中尚是无足轻重的话,它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显然不可如此视之。
三 市: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
市是城乡居民时时光顾之处,也成为思考的对象。生活中不可无市是否意味着在观念中市也占有相应的位置?可惜,普通百姓的想法已不可知,仅士人、官员的看法尚有迹可寻。
隋初卢思道著《北齐兴亡论》痛陈北齐20余年盛衰之理。谈到文宣帝高洋时,他指出天保头五年尚为治世,中年以后则“诞纵昏德”,并罗列罪状数条,一条就是“出入市廛,游走衢路,”其结论是“刘曹以还,逮于僭伪,受命称帝未有若斯之惨者也。”[86]卢氏生于东魏“少仕齐朝”,天保中已活跃于邺都,耳闻目睹,所言应非虚构。在他看来,游走市廛与君主身份格格不入。身居九五者,虽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市肆却不是可以随意出入的正当场所。
卢氏出身范阳,为北朝大族,但他所举罪名不是个别大族对皇帝的成见,而体现了士大夫的普遍观念。
这桩罪名后屡见于唐初史家对高洋的描述中,成为高氏标准画像的一部分。《北齐书·文宣帝纪》末说到:“六七年后,以功业自矜,遂……拔刃张弓,游于市肆”。《隋书·五行志》则进而将此与天灾联系起来,认为“五事愆违,则天地见异”,若“齐文宣之盘游市里,…[1] …则祥眚呈形,于何不至?”并将高洋“数为胡服,微行市里”归入服妖。《北史》本纪还附益了高洋游行市廛,枉杀无辜的事例,以为佐证。
这一罪状的流传、演绎与附会表明了史家对于皇帝举止的固定理解,暗示出“市里”所承负的负面形象。这绝非有唐一代史家的偏好,北朝史官亦是如此。魏收在《魏书·岛夷·萧道成传》中称萧昭业“微服而出,游走里市”,视为恶行,即是一例。不惟史家——担负着记事监诫,彰善瘅恶之职的士大夫要求皇帝远离市廛,一般官宦士人心目中“市肆”的形象亦不光彩。北魏宣武帝时,北海王元详被召入宫,详母高氏惶迫不安,以为详必死。后详得免,高氏说:“自今而后,不愿富贵,但令母子相保,共汝扫市作活也。”[87]揣测其意,“扫市作活”必是极低贱的工作,高氏借此表达但求荀活的心情。言谈话语中无意传达出“市”地位之低下。颜之推批评时下嫁娶风气:“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88]鄙夷世风以“市井”为比,在颜氏头脑中“市井”自然不足以令人称道。市廛为人所轻,活跃其中的商贾地位当然也高不了。魏收述南朝宋明帝刘彧时称他“纲纪不立,风政颓弊,”表现之一便是“四军、五校、羽林、给事等官皆市井佣贩之人”[89],依作者之见,商贾是没有资格为官的,否则就是荒政。这里暗含褒贬,亦暗含高下判断。《北齐书·和士开传》载,河清、天统以后,士开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至为其假子,与市道小人同在昆季行列。”[90]所谓“市道小人”指的正是“富商大贾”。这些人尚被目为“市道小人”,一般商贩之地位更可想而知。
“市道小人”一词道出了士人思考问题的立场与分类原则。他们在认定人的身份、行为时仍未跳出君子、小人二分的老框框,强调的仍是两者的高下之别。“君子”据说经历了从身份地位的概念逐渐转化为道德品质内涵的过程,该过程完成于孔子[91]。不过,北朝时“君子”仍包含身份地位上的意义。具体来说,即九品以上官员,均为君子;以下无论官、民均为小人。北魏孝文帝曾对刘昶说:“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92]其子宣武帝亦承此说,曾对明亮云:“九流之内,人咸君子。”[93]核诸史实,宣武帝言此意在抹平文武之别,但亦再次肯定了孝文帝所说。九流之内属君子,其外尽为小人,应是当时的一般标准。
对于“君子”当然有一系列规范要求,其中之一就是无故不观市。《周礼·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句郑玄注“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这话北朝士人并不陌生。北周宣帝不修德政,数行赦宥,乐运上疏谏言:“臣谨案《周官》曰:‘国君之过市,刑人赦’此谓市者,交利之所,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悦之也。”[94]即是一例。《周礼》一书在北朝颇受重视,大到北魏官员班禄、三长制、北周官制,小到孝文帝置夫嫔之列、北齐明堂制度[95],均受到《周礼》的影响。当时通《周礼》的儒生亦不少。《北史·儒林传序》称“诸生……于周、仪礼兼通者十二、三焉。”北朝时为《周礼》作疏的有刘芳、沈重、崔灵恩[96]、熊安生等。对于《周礼》南北同尊郑玄注[97],其说必为儒者所熟悉。乐运引郑注而加删节,更突出了市为交利之处这一点,要求君子没有原由不应游观。君子尚且如此,作为以德治天下的皇帝,自然更不应当随意出入市廛。卢思道等抨击高洋,理由盖在此。
质言之,视“市井”如禁囿,游走市里为罪过并非仅仅由于郑玄的一句经注,还与孔子以来儒家反复强调的君子小人行为、追求上的不同有莫大的关系。《论语·里仁》中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范宁解释为“弃货利而晓仁义,则为君子;晓货利而弃仁义,则为小人”[98]。义利上的取舍乃是区分君子小人的重要标准。先秦时期义利问题上众说纷纭[99],秦汉以后,孔子所创的贵义贱利说则一跃为主导,《新语》、《淮南子》、《说苑》、《礼记》、《潜夫论》等都昌明孔说[100]。市既是小人争利、交利之处,身为君子或身份上已为君子者自当退避三舍。北朝时圣贤古训并非陈列在儒家经典博物馆中的展品,而是活生生地根植于人心。当时情形是“《论语》、《孝经》诸学徒莫不通讲”另有权会等人“多自出义疏”[101]。圣人的教诲儒生自然谙熟于心,影响其思考与行动。
汉代以降,不但以义利别君子小人的价值标准大行其道,随着官僚的定型,还形成了一套更具体的解释,即“禄足代耕”说。董仲舒对策中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认为“尔好谊,则民向仁而俗善;尔好利,则民向邪而俗败[102]。王符也阐发上古班禄之制:“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是故官政专公,不虑私家,子弟事学,不干财利,闭门自守,不与民交争,而无饥寒之道。”[103]不仅点出班禄的用意,也明确解释了食禄者的职责。北魏初,官吏无禄,此说自然无市场,班禄后,则又成为理论武器。孝文帝时曾讨论是否断禄,高闾据此说阐发了一番,认为“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臣受禄则感恩,则贪心止,竭诚效力,不侵民等等[104]。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关于禁止官员与民争利的诏书也提到“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依据的还是同一理论。
君子小人义利之别不仅是儒生士子约束自身的要求或自相标榜的口号,它还汇合成一种舆论力量,即所谓“时议”、“时论”,指斥现实中的与之相违的现象。
北朝官僚兴商擅利者颇多,知名的有孝文帝之弟咸阳王元禧、北海王元详、孝明帝时权臣刘腾、北齐行青州刺史卢文伟、隋文帝时重臣杨素等[105]。
这类官僚贵族各代屡见不鲜,不过他们擅利并非全无阻力,至少为时论所不容。史书中记述他们兴商之事后常常提到“时议以此鄙之”、“为时论所鄙”[106],元禧所为,史称“世宗颇恶之”。高允劝谏拓跋晃更是明显一例。史载晃末年“营立田园,以取其利”,高允指出晃为国之储贰,言行举动,万方所则,而“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议声流布,不可追掩”,希望晃能分田园给贫下,畜产贩卖,以时收散。认为如此“休声日至,谤议可除”[107]。谏言先后提及“议声”与“谤议”,并非虚张声势,恐晃所为朝野已生怨议,高允不过是位代言人,将议论转达给拓跋晃。晃虽未从谏,但也不会感觉不到时论的压力。
对某些人来说,上述观念的确会左右其行为。《北史》卷49《斛斯椿传》称西魏孝武帝尝给椿店数区,耕牛三十头,“椿以国难未平,不可与百姓争利,辞店受牛”;颜之推曾说“多见士大夫耻涉农商”[108],均与此有关。
时议并不总是朝外的清谈,某些情况下这股舆论也会成为诏令、法规,而具备某种实质的约束力量。
北魏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针对牧守第宅丰侈、店肆商贩等的蔓延,朝廷诏令规定“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09]颁诏时恰值元叉擅权,史称“初,叉之专政,矫情自饰,劳谦待士,时事得失,颇以关怀”[110],当时尚书令为李崇,不过崇本人“性好财货,贩肆聚敛,家资巨万,营求不息,”其子亦是“邺洛市廛,收擅其利”[111],他断然不会草拟这种奏章作茧自缚。诏令为元叉所下似属当然。其背景大言之有矫正时弊之意,小言之不无挟制打压李崇之企图。诏令执行情况不可知,无论如何,朝廷对官员争利城市不能不闻不问,多少要有所表示。
隋开皇十四年(594年)六月,据苏孝慈的建议,文帝下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112],此前因百官供费不足置公廨钱“收息取给”,孝慈认为官民争利,败损风俗,上表请罢之,并建议给职田[113]。官府设公廨钱生息取用,隋唐长期实行。此次废罢只维持了三年多,开皇十七年(597年)十一月,又允许公廨钱“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仅禁止出举收利[114]。废罢之举尽管为时短暂,官不与民争利的观念对治国的影响却不容否认。
至唐代,这种观念则付诸法令。据仁井田升考订,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所订的《杂令》中规定“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115]较之前代,唐令规定得更具体、详细。法令所及不仅包括官员本人,其下属、奴客部曲亦受约制。立法的初衷与前代相同。无论实效如何,这一呼声最终能形诸律令,足见其影响与力量。
君子小人之别、义利之辨以及由此产生的官员禄足代耕,不与民争利,君子不游市的观念还影响到朝廷对“市”的制度安排。前面提到北魏都城洛阳规划中“市”居于边缘,而“市长”、“市令”等司市官吏亦地位微贱,近乎小人,制度上的这些安排与上述观念正相一致。虽然无论百姓还是官员,日常生活离不开市肆,但它毕竟是交利之处,出入者亦多是小人,君子无故不游观,规划城镇布局时自然不会置之于君子频繁出没的宫城或官衙周围;管理小人者自然不会是长于坐而论道的要员,只能委派些“斗食小吏”来担任这种“职轻任碎”的工作。洛阳规划与北魏官品的最终确定(后职令)均完成于孝文帝朝,正值传统儒家思想备受重视,这种吻合并不是巧合。
自另一角度看,他们的观念与自身的生活实际也不是那么和谐统一。尽管不少儒生士子抱着“市交利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一类的观念,他们并非在脱俗超凡的象牙塔中谈经论道,日常起居不得不依靠市肆,好在按时制,官员们有多少不等的“力恤”[116],不少人家更是奴婢成群,无须亲自赴市采买,与小人们斤斤计较,房文烈籴米便是遣“婢”为之。如此,既可维持“不游观”的理想不坠,也无碍于生计,两全其美。士人头脑中鄙视市井、商贩的观念得以在这种状况下代代延续,他们也可以依旧在著述中对市井商贩嗤之以鼻。生活正是在观念与行为的矛盾背离中日积月累地行进。也许只有洞悉君子们生活中的这种不和谐,才能更真切地理解他们,认清他们著书为文的立场。
四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春秋至唐中叶的千余年间“市”不只是买卖物品、求卜问相之地,同时也是官方选定的处决囚犯的刑场[117]。北朝亦是这漫长传统中的一环。刑人于市的施行影响着时人生活,不过,该制详情不明[118],在考察具体影响之前需要先做些探讨。
北魏正光二年(521年)三月甲午(25日),身居禁卫要职——右卫将军[119]——的奚康生在禁中宴会酒酣耳热之际试图斩杀擅权的元叉,未果,反为叉所擒,被拘禁于门下省。当晚[120],元叉令门下省、尚书省官员聚门下省讯问奚康生, 奏请处康生斩刑,参与其事的康生之子奚难[121]绞刑。元叉等矫诏决之,康生如奏处斩,奚难恕死从流。与康生同时执刀入内的尝食典御奚混亦处绞刑。
这是元叉专权时擅杀无辜的一幕,结果当晚二人被刑于市:诏旨已下“有司驱逼,奔走赴市,时已昏暗,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咸言禀叉意旨。”奚混也就市绞刑[122]。
当晚行刑一事只是将北魏洛阳“市”内重复过无数次的行刑场面又上演了一遍,因为奚康生官居显要,又是冤屈被杀,记载稍详,为后人了解当时“刑人于市”提供了若干线索与细节。
追根溯源,刑人于市非北魏迁洛后始创,拓跋氏定都平城随即就采用了这种制度。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山不久,赵准等反叛,长孙肥率兵讨伐,生擒赵准,史称“准传送京师,轘之于市,夷其族”[123],据《魏书·太祖纪》,此事发生在天兴二年(399年)三月,上距迁都平城不足1年。此后及迁都洛阳后刑于市的事例很多,不赘举。
拓跋珪定都平城立即采用刑人于市的办法,其来有自。两汉魏晋均以市为刑场,该制为十六国时期不少国家所承袭,见于史乘的有前赵、后赵、前秦等[124]。而拓跋珪复国称王前曾在前秦都城长安逗留过不短的时间,深受汉文化之薰陶[125]。刑人于市盖效仿前秦,亦是受汉人传统影响之一端。
洛阳刑场可能设在“东市”,即今偃师县宋湾、鱼骨一带。《魏书·尔朱天光传》称“(天光被)斩于都市,”而《洛阳伽蓝记·城西·宝光寺》则作“斩于东市也”。东市刑人,来源有自,《史记》、《汉书》《晁错传》均称错被斩于东市。
当时并非仅都城以市为刑场,北魏州、镇、郡、县有市者均兼作刑场。孝文帝太和中李安世出任相州刺史,境内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百姓,安世施计诱捕波及子侄30余人,斩于邺市[126]。乃州市刑人之例。
《魏书·刑罚志》记孝文帝慎刑,云“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知北魏军镇可行大辟,有市处刑场亦应设于市。
据《魏书·辛纂传》,北魏末年,纂转任荥阳太守,郡民姜洛生、康乞得为境内大患,纂伺机擒获二人,“枭于郡市”。郡同样刑人于市。
北魏时县亦可定人死罪。《魏书·长孙虑传》[127]载,虑父真误杀其母,“真为县囚执,处以重坐”,虑列辞尚书云“父命旦夕,……父若就刑,交坠沟壑,”乞求以身代父命。孝文帝特恕死从流。所谓“重坐”,据辞称与孝文帝诏令实指死刑,可证县有权定囚犯死罪。死罪一经皇帝勾决,便在原审处行刑,县若有市,刑场设于市。《魏书》卷77《高谦之传》载孝昌初年,谦之行河阴县令,有人以瓦砾假作钱诈买马后潜逃,诏令追捕,谦之乃“伪枷一囚,立于马市,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借以搜捕藏匿于围观者中的真正罪犯。此次虽为诈刑,仅囚犯为假冒,其他均应循常制,刑之县市亦是通行的作法。
北齐、北周亦设刑场于市。河清年间制订的《齐律》、北周保定三年(563年)的《大律》均有明文规定[128]。齐天保中上承北魏以邺都东市为刑人处,崔 妻冯氏及元氏老幼千余口均死于此[129]。隋制不详,不过若干事例说明杨隋亦循旧制:仁寿中蕃客馆的庶仆、主客令等均被棒杀于长安西市;大业九年(613年)八月,杨玄感兵败被杀,磔其尸于东都市[130]。
刑人于市在北朝虽很普遍,有时亦在市外某处杀人,如都街。《魏书·阉官·宗爱传》载太武帝曾“诏斩(仇尼)道盛等于都街”,即是一例[131]。不过,这些非定制。另针对贵族、官员,尚有隐刑,即秘密处决,兹不详论。
行刑日期也有讲究,一般要等到立秋后、冬至前执行。北魏前期并未依此行事,太和十二年(488年)李彪上表建议率由旧章,“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孝文帝从之[132]。此后一直遵行。《魏书·薛辨传附薛庆之传》记载,庆之任廷尉丞,夏日曾于廷尉寺傍捕到一狐,如何处理,一说速杀,一说“以长育之月,宜待秋分。”此事发生在熙平初年。杀狐尚留心时节,断狱更应如是。北周施政依月令[133],亦冬季行刑。《隋书》卷66《裴政传》载,北周时政为少司宪,“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可证。
招致极刑的罪名甚多。奚康生被处斩,据他说“我不反死,汝何为哭也?”当以谋反定罪。这在当时属重罪之首,一旦出现,立斩不稽,亦不拘时日。奚氏被斩,时值春三月,依常例不当行刑,因被判谋反,从速处决。史载刑于市者不少是因类似重罪:北魏末年被斩于洛阳市的葛荣、刑杲、万俟丑奴、元顼及北齐河清元年被斩于邺市的高归彦均是因为“叛”,萧凯遣奴害母,被轘于邺城东市,则是因犯恶逆[134]。
刑人不仅事关有司,同时也牵动着至尊。北朝各代刑杀之权均一柄于帝。《魏书·刑罚志》载太武帝时规定“(刑)当死者,部案奏闻。……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地方上的大辟亦“皆先谳报乃施行”。孝文帝亦如此。北齐“决狱犹依魏旧”[135],隋制前后有变化,但裁决权归皇帝未曾改变[136]。各地行决囚犯均经由皇帝最终决定。奚康生被处斩出于矫诏,乃是当时元叉擅权所致,非常态。
与中华帝国其他时期一样,北朝时审理囚犯在官府内部进行,并不公开,相形之下,行刑过程则是公开喧闹的仪式。一旦奏准,刑期至,行决则是当众进行:北周规定“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 ,而杀之市”[137] 。 ,据考为木制刑具,二手共一木[138]。书于此意将囚犯罪行昭彰于世。不仅如此,囚犯自狱解至“市”一路还要擂鼓造势。《北史》卷51《高归彦传》:归彦赴市“乃载以露车,衔枚面缚,刘桃枝临之以刃,击鼓随之,”广造声势。押解囚犯赴市途中伴以鼓声,在平日寂静的城镇中自然惊心动魄,引人注意,吸引百姓围观。魏孝文帝曾说:“我国家常声鼓以集众”[139]行刑时击鼓盖亦为招集百姓。至市后则纵人围观,并当众宣布囚犯罪名。前引高谦之于马市诈刑囚犯,“宣言是前诈市马贼,今欲刑之”。每次行决均当如此。这次为诈刑,若不循定制,不会引得观众中真正罪犯暴露。此举意在“与众弃之”。处决要犯往往还有要官监斩,《北齐书》卷21《高乾传》记魏末赐死高乾时由武卫将军元整监刑。隐刑尚要大臣监视,明刑更不会大意。隋侯白的《旌异记》述东魏孙敬德事提到行刑时有“监当官人”[140],当是此类。平日君子不游市,市内只有地位卑微的市长、市令与百姓打交道,唯行刑之时高官驾临,非同寻常[141]。
北朝多数死囚就是在诸如此类制度的运作中在各地市内被送到阴间的。这些不断上演的行刑场面对于往来市廛的城乡百姓究竟有什么意义?行刑过程中“市”的意义有何变化?史无明文,辅以推测可知一二。
刑人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反映统治善恶的晴雨表,百姓借此可以窥知朝廷、官府的治乱。关于统治运作、宫闱内权力角逐,一般百姓所知有限,甚至可以说未必如千余年后的史家了解得那么详尽,因为我们能读到根据实录、起居注等等记录朝政的材料编纂的史书。尽管如此,民众却可以通过行刑来感知时政。在时人看来“刑罚得失,乃兴废之所由也”[142]当时理想是“刑措不用”,刑罚酷滥,往往意味着暴政,预示着人怨神弃,国运危殆。有心人不难从弃市者的背景、数量、行刑日期、罪名中意识到这一点。王莽新朝时:“春夏斩人都市”,结果“百姓震惧,道路以目”,[143]秋冬行刑已成惯例,人们也习以为常,若不守常规,对百姓则有相当的冲击。被刑于市者通常是平民百姓,官员犯死罪多隐刑,像奚康生这样的高官因谋反赴市行决,且非行刑之季,不免会唤起观者对朝政的猜测;葛荣、刑杲、万俟丑奴等相继斩于都市,自然会使人联想到境内兵乱相寻;天保十年(559年)七月元氏子孙千余人被斩于邺都东市,“悉投尸漳水,剖鱼多得爪甲,都下为之久不食鱼”[144]。透过非时的屠戮与血腥,百姓不难体会到朝廷内部斗争的残酷,自然会对当权者的暴政有所感悟。[145]相反,弃市者少则折射出朝政清明。《魏书·刑罚志》指出“(孝文)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这种“矜民简刑”的仁政自然会引起百姓的良好反响。河南汲县周湾村发现的正始元年(504年)正月七日杨氏家族造像便盛赞孝文帝的功德,记文称孝文“旷代之睿主,比德则羲、农齐轨,远(?)始则伊、妫同范”,造像上还明确注明“为孝文帝造九级一躯”[146]。立像时距孝文帝死已近五年,足见百姓怀念之深。“简刑”是促成这种缅怀的重要原因。另据《魏书》卷19上《元修义传》,修义迁齐州刺史,“宽和爱人,在州四岁,不杀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亦是一例。
高欢早年经历,可为旁证。北魏末欢曾任函使六年,经常往还于怀朔镇与洛阳,神龟中至洛阳,目睹宿卫羽林相率焚领军张彝宅,朝廷惧乱而不问。欢由此知魏运将尽,开始散财结客,并有澄清天下之志[147]。此事未必尽属实,特别是“散财结客”与“澄清天下”或是溢美[148],但历经此事知魏氏将亡,恐非杜撰。朝廷内幕,非经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民庶难知,羽林之乱可以起到这种作用,行刑亦如是。
行刑是统治力量的展示。对多数围观者来说,未必能从这种热闹的场面中看出什么内幕,但自皇帝的诏令、驾临的高官、押解犯人的槛车、威风凛凛的军人,不难体会到朝廷与官府的威严和力量,直观感受到统治的存在。这种程式化的行刑场面用当今人类学家的眼光观察,已近似于“仪式”,而这种仪式也正是“权力”一个组成部分。[149]
自另一角度观察,行刑之际,“市“一改往日的边际地位,成为朝野上下各种力量参与、关注的焦点,在刹那间“市”凝聚为城镇生活的中心。平日,市只是城乡居民购物、解惑之地,人流不断,却平淡无奇,不为朝廷、官府所注目。行刑前后,则一反常态:上至皇帝、官府,下及百姓均参与其中。决狱要由皇帝钦断,行刑亦须动用官府、官员,击鼓游街会使更多的百姓聚集市肆。介入其中的还不只是形形色色的人。罪名的宣示、行刑时间、场面、囚犯的背景等还会带来各种消息、猜测、想象。奚康生被斩时“行刑人注刀数下不死,于地刻截。”史称“咸言禀叉意旨”言者当是围观的百姓,所言多半为他们的揣测。行刑完毕,这类市巷讽议也难以立即烟消云散,还会四下传播,乃至不断演绎。有些案件、场面印象深刻数年后还为人提起。奚康生屈死,四年后仍是议论的话题,孝昌元年(525年)四月诏书中说:“右卫将军奚康生,仍见诛剪”[150],稍后韩子熙等理元怿冤情的上书中提到奚康生,“国之猛将,尽忠弃市”[151]。围绕着刑人,市不仅成为社会上诸种力量汇集的场所,也成为人们关注议论、揣摩的热点。做为一种社会空间,此刻“市”在行动与思考两层面上成为中心。
缘于此,通常处于边缘的市攀升为中心,并在行刑的瞬间形成一种高潮。北朝的市也就是在边缘与中心的不断摇摆与变换中一天天地存在下去。这种反复亦内在地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他们感受统治、观察时政的一扇窗户。
五 明刑立威
北魏立国不久便“刑人于市”,主要出于模仿,并没有多少理据。随着汉族儒生加入政权,儒家思想开始武装朝臣,《礼记·王制》中“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一句开始反复出现在朝臣言谈话语、奏章表疏中,成为是制的理论根据。
魏孝明帝时元澄针对司州牧元雍因公事栲杀官员上奏,认为若罪状昭彰,死罪以定“应刑于都市,与众弃之”,若罪状不明,不宜杖死[152]。北齐孝昭帝斩人于殿堂,并问王晞此人是否当死,晞答曰:“罪实合死,但恨其不得死地。臣闻‘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殿廷非杀戮之所”[153]。隋初何妥上书谏文帝论及刑、爵也引此语[154]。史书保存的有关记载时间偏后,但不能说此前无人引此为据。毕竟北朝时“诸生尽通《小戴礼》”[155],《王制》与治术关系尤密,谙熟者必不在少数。而北朝负责律令修订的又均为儒生士族[156],上述观念融注其中亦属。这种观念背景、人员安排及特定场合频频引用成为延续这一传统的有力保证。
质言之,刑人于市与时人对刑罚社会作用及对市的理解分不开。
先秦时期儒法各执一端,或重德治轻刑罚,或反其道而行之,汉代以后两者融合,相互援用,形成“德主刑辅”的基本格局[157]。北朝人同样继承了这种思想。北齐乐逊便云“刑以助礼”,详言之则是“王者之治,务先礼乐,如有未从,刑书乃用,宽猛兼设,水火俱陈。”[158]德刑之先后、主次关系说明得十分清楚。
具体到统治实践中便是以礼乐教化为最高理想,追求止讼、息讼,强调“慎刑”、“慎罚”。北朝各史的《良吏传》、《循吏传》中事例甚多,不须赘引。
刑罚居辅助地位是儒法斗争融合折衷的产物,“慎刑”则另有一套超验的根据。
古人看来世间的刑罚与天道相联,所谓“象天道而作刑”、“德刑之设,著自神道”[159],若处置得当,天会示以祥瑞,曰“天赏”。如若冤杀则会降示天谴。两晋之际建康的淳于伯斩首案引发的讨论充分体现了这种观念[160]。淳于伯屈死如何影响了天象,时人众说不一,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妄加刑罚会招致天灾。正是基于此,统治者一般不敢滥施刑措,若天象有变,往往下诏赦免囚犯,所谓“眚灾肆赦”,北朝时事例甚多[161]。
上述观念自不同角度设定了刑罚的疆界。一方面是德之辅,不能喧宾夺主;一方面象天道,受制于天。尽管如此,刑罚仍具有自身的价值,简言之,即明刑立威。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对赵简子语“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班固则云“作刑以明威”[162],《白虎通·五刑》亦认为“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这些多是泛论,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企图利用刑罚来威吓百姓,威吓对象并不是囚犯,而是“民”,是被统治者。《司马法》中则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它说:“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163],戮于市是否见于殷、西周、尚乏确证,此处最大的不同在于将刑罚与君子、小人的分类联系起来,相信戮于市可以使小人畏惧。这对后人启发不小,东魏初年孙腾指出“礼训君子,律禁小人”[164]正是继承了其衣钵。太和元年(477年)孝文帝诏令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165],此语出自诏旨,表达了北魏朝廷对刑法作用的一般理解。统治者希望通过刑罚使兆庶“徙恶以从善”[166]而起到辅教的作用。
在这些观念熏陶下,统治者自然不会放弃明刑的作法,且要挖空心思扩大刑罚的影响;加上在他们看来“市”乃小人群集之处,小人正是惩戒的对象,且这里人来人往,能声播四远,震慑面广[167],选择“市”为刑场最好不过。元人徐元瑞说:“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168]。此话虽晚出,精神却与古一致,颇能反映统治者“刑人于市”的意图。
仔细推敲,为政者的这种期待与其说有什么事实根据,不如说主要是儒家君民关系说的演绎。这种君民关系的经典表达乃孔子所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69]在儒家看来,民纯受君主、君子左右摆布,毫无自我意识,所谓“上之化下,犹风靡草,东风则草靡向西,西风则草靡向东”[170]谈不上任何自主性。治人者的刑罚观念则是这种上对下单向影响的逻辑的简单延伸,仅用以影响的手段略有变化:刑罚取代了德治。在操作中,统治者的意图部分可以实现,可使观众感知统治的力量,也会起相反的作用(详上)。统治者长期迷信圣贤说教,相信“刑人于市”能震慑小人,却找不到什么事实依据[171]。
隋初李士谦就对此表示过异议。他针对当时规定“赃重者死”建议恢复肉刑。作为引证,他化用老子之言说“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172]。隋仍然“刑人于市”,李氏所云乃是对此而发。主张恢复肉刑者并不罕见,能明确意识到以死刑威吓旁人的局限,却不多见。这可能与士谦身处丘陇,终生未仕,深谙民情分不开。可惜他所论虽“有识者颇以为得治体”,初唐便已湮没不传,更谈不上对时政有何影响了。
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学家对公开行刑做了多方研究,证明这种作法实际达不到制度创设者的初衷,有时甚至适得其反[173],上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174]。
尽管刑人于市效果如何长期是未知数,这种制度安排凭借古训、对刑罚效果的一厢情愿的想象与幻觉得以持续千余年,实在令人深思。
选择市作为刑场同时显示了朝廷对“市”的认识上充满矛盾的一面:一方面皇帝、君子应退避三舍;另一方面又将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刑罚最淋漓尽致地体现在这里。相对于理想中的礼乐教化而言,威刑更为常见,使用的机会也更多,而它们却在一个君子不愿游观的地点展示。支撑这种奇妙的安排除了明刑立威的思想,仍少不了君子、小人分立的逻辑与观念。
六 都市:对外展示国力的窗口
以“市”作为刑场体现了朝廷官府对内的施行血腥统治的一面。同时,都城的“市”作为对异国与藩属交往的一个窗口,则成为展示国力,夸耀富足的场所。显示了“市”的作用的复杂性。
《魏书·李安世传》:“国家有江南使至,多出藏内珍物,令都下富室好容服者货之,令使任情交易。”这种做法最早见于太和元年。该年蠕蠕遣使至平城献贡,“乃敕有司出御府珍玩金玉、文绣器物,御廐文马、奇禽、异兽,及人间所宜用者列之京肆,令其历观焉”[175]时至隋代,朝廷依然采用这一做法。隋炀帝在东都洛阳为向朝贡的“蛮夷”显示国威,“令三市店肆皆设帷帐,盛列酒食,遣掌藩率蛮夷与民贸易,所至之处,悉令邀延就坐,醉饱而散。”[176]
朝廷将都城的“市”作为展示其富庶的场所,目的是让朝贡的“蛮夷”与聘问的邻国炫耀,以谋求外交上的优势。按照史书的记载,这种做法起到一定的效果。太和元年蠕蠕使者见到如此场面,“自相谓曰‘大国富丽,一生未见也’”,次年蠕蠕又遣此人朝贡,并又请求通婚娉,此后“岁贡不绝”[177],应与元年所见不无关系。此后萧齐武帝使者刘缵到平城出使,李安世负责接待,去“市”交易,“至金玉肆问价,缵曰:‘北方金玉大贱,当是山川所出?’安世曰:‘圣朝不贵金玉,所以贱同瓦砾。又皇上德通神明,山不爱宝,故无川无金。’缵初将大市,得安世言,惭而罢。”双方在外交场合的明争暗斗北魏又胜出一次。而隋炀帝的安排也使得“蛮夷嗟叹,谓中国为神仙”,达到了“示中国之盛”的目的。
朝廷为向邻国或“蛮夷”宣扬国威而利用“市”作为具体展示的场所,体现了“市”对朝廷的另一个职能。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Clifford Geertz)通过分析19世纪印尼巴厘岛的国家(Negara)而揭示出国家所具有的“展示性”,[178]这种特性在西方学的理论中一向是没有地位的。这种展示在巴厘岛主要是通过这种仪式体现的,在中国,这种对外的炫耀却常常在一个向被朝廷的主导思想视为“低贱”的场所进行,而且全部是故意设计的,而不是平时的正常情况,其做法也有悖于平日的交易规则,或金玉贱如瓦砾,或提供免费酒食,目的是向外人集中呈现朝廷与国家的富足、实力,以求折服对方。这与国家在展示中存在的巴厘岛的国家不同,展示对于中国帝国来说只是外交的工具与手段,是带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可以说是介乎西方与巴厘岛两类国家形式之间。其中奇妙的逻辑很值得思考。这种带有明显为外人展示目的的活动一直持续到今天,在当今流行的形象工程与为外人参观而不惜作各种手脚的做法中不难发现古人的影子。
七 结论
对不同背景的人来说,“市”具有不同的意义。
市是普通城乡居民平素购物、释疑解惑之地,赴市是日常生活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在这里他们可以满足生计、精神上的多种需要,行刑场面的不时出现也使他们感知统治、了解朝政国运。
士人官宦除部分人遣手下在市肆经营牟利,一些士人亲自在此购书之外,他们平日生活断不了从市廛购买物品,但这些大多可由奴婢、仆役完成,自己则为贵义贱利观念所束缚,不赴市游观,似乎是超脱尘世俗利之外。他们的生活实际与思想相互脱节。
在朝廷看来,“市”是施治对象,需设官、立法予以管理,但并未受到重视,司市者多为卑官末职,“市”的方位亦处于城镇边缘。同时朝廷又将刑场置于此,期待通过公开行刑来震慑百姓,实施统治。行刑不仅要动用不少官员,亦牵动着皇帝,还广揽百姓围观。行刑前后“市”成为朝野瞩目之处,显现出某种中心地位。朝廷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德主刑辅”、“明刑立威”之类治国方略以及君子、小人分立与分布的观念密不可分,这些观念通过参与政权的士人为媒介转化为少数族政权的统治思想。对朝廷而言,作为统御对象的“市”既是边缘又是中心,地位摇摆不定,充满矛盾。
从制度、行为与观念的角度看,朝廷围绕“市”的制度安排,如“市”的方位、市司的品级、刑人于市的种种设计,大体是基于传统儒家的思想。这些思想通过北魏汉化的深入、士人日益加入政权而影响朝廷的制度建设,至孝文帝迁都洛阳而达到高潮,此前的类似制度多是对前代的模仿。围绕着“市”人们的行为(日常活动)与观念并不一致,士人尤其如此。时人生活与“市”的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超出今人的想象。通常朝廷在制度上不重视“市”,但在生活中“市”并非不重要,两者之间存在距离。基于“明刑立威”的思想而采用的“刑人于市”的制度,体现了朝廷对于“市”在思想与制度设计上的矛盾性,实践中也难以完全实现其初衷。
在不同群体的参与下,“市”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它包融了日常生活、知识交换、统治实施、思考对象;在世间发挥了多种沟通作用:供求双方的沟通,不仅是有形物品的交换,还包括财物与知识的交换;城乡生活的沟通与了解,因为“市”不仅服务于城镇,同样辐射周围;亦是信息的交流聚散地;同时也是朝廷与百姓沟通之处,平时市吏代表官府施治,与市人打交道,行刑之时,不仅是卑微的市司,还出现了皇帝的诏旨、要员监刑,多种力量交织于此。
一些日本学者强调北朝时期城乡对立严重,并视贵族士大夫为沟通城乡的媒介[179]。此说似嫌绝对。城乡差异显然存在,“对立”则言过其实;对贵族士大夫作用的估价亦偏高。乡居贵族的确不少,他们确实也发挥了媒介作用,但城乡沟通途径并非一条,“市”亦是其中之一,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视。
探讨北朝的“市”,不仅是要揭示一段逝去的生活,亦促使我们对治古史的方法做进一步的思考。
首先,长期以来“市”的研究被禁锢在史的狭小领域中,往往是服务于今人的某种目的:或用以论证某种经济序列(如从经济到商品经济)的合理性,或揭橥存在自我发展变化的能力,无须通过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也可步入近代化,或求证相反的命题。凡此种种,“市”的成为我们理论分析论证的对象,按照我们的理论予以切割,建立联系。这时“市”不再是时人生活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它已游离于当时的生活脉络之外,成为今人经济理论的附属品。这些经济理论从根源上讲均是亚当·斯密的后嗣,均立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在它们指导下的经济史研究只会关注“市”中出现的“理性经济”活动,卖卜、行刑之类自然会弃置不顾,有关“市”的观念史更不会进入视野。舍弃前者,则割裂了“市”在时人生活中的完整画面与复杂意义;不分析有关“市”的观念,特别是掌握思想生产的儒生士子与朝廷对“市”的理解,便无法解释许多市制存在的背景与“市”呈现出的矛盾性。致使古代的“市”往往被描绘成历史上的“超级市场”,沦为当代经济理论的投影。
质言之,这一问题的产生是用今人逻辑、理论取代古人逻辑的结果,是逻辑泛滥、误用的结果。这与19世纪以来现代学科体系的建立、研究领域的分割有着不解之缘。随着19世纪现代社会学、经济学、学的学科的出现,研究对象亦开始被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大部分,并成为各学科的领地[180]。后由三个学科、三块领地又衍生出三种不同的视角。
史学受其影响亦渐形成相互区别的若干领域。这些全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古人的生活世界、思维逻辑并不相干,但由于历史资料不会站出来说话,不会证伪,史学成为现代逻辑任意践踏之地。将“市”的研究局限于经济史之内就是一例。我们需要深刻反省自己所使用的理论框架、思路的适用性,充分注意研究者知识结构与研究对象间的区别。张光直先生说过的一番话值得再三回味,他说:
学问研究的对象与研究它的学问,在道理上应当是水乳交融合作无间的,在实际上却常常处扞格相对的地位。所以如此者,是由于二者之主从地位,在学术界中常与现实相颠倒的缘故。学问研究的对象应当是主,而研究它的学问应当是从;研究的范围、方法、轻重,都应随所研究的对象需要而定。但作者们作学问作久了,常误以为自己的传习为中心,不知不觉的要求客观的世界跟着自己这行学问的传统与习惯走[181]。
他所揭示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中国学者来说,问题更严重的地方在于这套现代逻辑与理论均是舶来品,虽然它们现在已通过二十世纪的新式牢牢地支配了我们的头脑,但是这套理论与逻辑原本来自西方,产生的背景是西方的历史经验与文化实践,与中国古代的历史、实践、观念、逻辑判然有别。对此若无自觉危害更大。尽管我们已为其支配,但若能清醒地意识到两者的差异,意识到我们与古人间的隔膜与距离,采取“同情之了解”与“体贴入微”的观照或许可以接近古人的世界,展示其生活面貌与生活逻辑,进而认清我们是如何由悠远的时代一天天地走过来的。
具体到要走出“市”之类问题上的研究困境,经济人类学“实质论派(Substantialism)的一些思路及见解能带来些启示。
这批人类学家从认识论的角度反思西方的“经济”观念,力图揭示西方经济模式的文化局限性。他们基于文化相对论,参与到被研究者的社会与文化世界中,从文化的内在逻辑看待文化与制度,在西方之外的社会建立了一种文化内部的逻辑,强调非西方社会、经济,社会与本土文化的多重组合。他们的研究提醒我们,在全球化渗透之前,非西方社会中的经济(生产、交换与消费)不是独立的现象,而是社会制度、文化观念形态、行为规范、道德准则、宗教信仰的综合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对非西方社会市场的研究证明“社会关系在市场中与经济的其他方面同等重要”[182]。
尽管这些人类学家没有研究过中国,更没有研究过中国历史,上述北朝的事例表明其思路具有诱人的潜力。
其次,研究者不仅要注意古今之别,还应看到古人的世界也不是一致的,存在不同的立场。我们必须仔细辨别研究所凭依的史料所隐含的立场,不能为史料作者的好恶、选择所迷惑。为此,需搜集多种资料,包括不同立场的作者的作品、属于“无意史料”的考古资料等,这样才能唤起历史上被压抑的声音、纠正被扭曲的画面,展现当时社会的复杂面貌。
[1]通史性著作有钟兴永:《集市贸易简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龙登高:《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断代、专题研究有龙建民:《市场起源的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著作则有Heng Chye Kiang: Cities of Aristocrats and Bureaucrat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eval Chinese Cityscapes University of Hawall Press, 1999. 至于,数量庞大,恕不列举。
[2]参看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100;韩国磐:《南北朝经济史略》,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316、页325;杜士铎等:《北魏史》,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页486-491;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页914-919;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3年版,页296-305;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369。
[3]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Chinese Peasants and the Closed Community: A Open and Shut Case”.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ciety and History 13(3):270-281.
[4]许倬云:《汉代农业》,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是第六章。
[5]有关研究包括相田洋:《异人と市——<列仙传>の世界》,《福冈大学纪要》42号2分册,1993年2月,《弃市考——祝祭としての死刑》,同上,44号2分册,1995年2月,二文均收入同氏《异人と市——境界の中国古代史》,研文出版1997年版。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市》,《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汲古书院1996年版,页234-237亦尝涉及。佐藤佑治:《北朝の市》,《魏晋南北朝社会の研究》,八千代出版1998年版,页210亦提及。
[6]《魏书》卷80《侯渊传》页1788云南青州南境有“卖浆者”,盖是其例。正史均为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
[7]《隋书》卷56《令狐熙传》,页1386。
[8]《隋书》卷66《李谔传》,页1546。
[9]《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
[10]佐藤佑治:《中国都市における“市”官吏——唐前期まで》,同上书,页130-135列举了有关材料,可参看。
[11]《金石萃编》卷38,中国书店影印扫叶山房本,1985年版。
[12]王仲荦:《北周六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146。
[13]《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二函第五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版,页976。据《关中石刻存逸考》卷8,该碑在同州府(今陕西大荔);斌州地望不详,疑为“豳州”之误。
[14]《山右石刻丛编》卷3,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1;同上,第二函第五册,页1020。
[15]参宋镇豪:《中国古代“集中市制“及有关方面的考察》,《文物》1990年第1期,页39-46。
[16]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62;贺业钜:《北魏洛都规划分析——兼论中期封建社会城市规划制度》,《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中国建筑出版社1986年版,页195-198。
[17]参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二、三、四,范祥雍校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考古所洛阳工作队:《汉魏洛阳城初步勘查》,《考古》1973年第4期,页198-208;宿白:《北魏洛阳城和北邙陵墓——鲜卑遗迹辑录之三》《文物》1978年第7期,页42-46;段鹏琦等:《洛阳汉魏故城勘察工作的收获》,《中国考古学会第五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页93-97;考古所洛阳汉魏城工作队:《北魏洛阳外廓城和水道的勘查》、《考古》1993年第7期,页602-608。
[18]见《魏书》卷41《源子恭传》,页934;卷108《礼志》二,页2767。
[19]《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页351。
[20]刘易斯·芒福德著,倪文彦等译:《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页170-171。
[21]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Vol.9. 1993. p.590的地图及p.591的解说,Vol 13. p.912b.
[22]《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页340。
[23] Academic American Encyclopedia. Vol.19. 1981.pp113-114.
[24]参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度的终结》,《研究》,1990年第3期,页18。
[25]《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41。
[26]《洛阳伽蓝记》卷4《城西·法云寺》,页205。
[27]说见程树德:《九朝律考·隋律考序》,中华书局1963年版,页425。
[28]同上,页352。杨廷福赞同程氏推测,见杨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75。
[29]具体事例见《隋书》卷46《赵煚传》,页1251,《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3-2866,又见《通典》卷9《食货·钱币下》,页196-197;《隋书》卷62《赵绰传》,页1485-1486。
[30]李剑农前引书,页10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51。
[31]参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中研院,1963年,页542。
[32]李献奇:《北魏正光四年翟兴祖等人造像碑》,《中原文物》1985年第2期,页23。
[33]佐藤佑治:《北朝の市》,同前书,页208已指出这一点。
[34]《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8;卷28《百官志》下,页787;王仲荦前引书,页146。
[35]齐、隋地方属吏品秩,均见《隋书·百官志》,亦可参看严耕望上引书,页593-594表,页621表。
[36]《隋书》卷27《百官志》中、卷28《百官志》下。
[37]详见《魏书》卷77《辛雄传》,页1696,雄于肃宗末年的上疏;《北齐书》卷38《元文遥传》,页504;《北史》卷55史臣论曰,页2017。
[38]见《齐民要术》各卷,亦可参陶希圣:《齐民要术里田园的商品生产》,《食货》3卷4期,1936年1月,页42-46,裒集了相关资料。
[39]见《齐民要术》“序”,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第二版,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页19。
[40]关于士兵城居,参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附论三“城民与世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页274-281。
[41]《北史》卷55《赫连子悦传》云“天保中为阳州刺史(原作“扬”,据校勘记改,治今河南宜阳县西),先是城门早闭晚开,废于农作。子悦到,乃命以时开闭,人吏便之”。可知该城内居民尚出城务农,其他城镇亦应有此类居民。实际上即使到了18世纪,世界上不少大城市里也保留某些生产活动,城市居民中有牧人、农夫、葡萄种植者,城市在城墙内外拥有果园和菜园。详参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顾良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一卷,第八章,特别是页577-582。
[42]《旧唐书》卷191《方伎·乙弗弘礼传》记隋炀帝时“招天下道术人,置坊以居之”,页5092。此条资料承吴玉贵先生示知。
[43]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25以下,本章为何德章所撰。
[44]《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3。
[45]至少正始年间,百官囊中钱不少。《洛阳伽蓝记》卷2《城东·正始寺》述一石碑镌刻官员为该寺施钱数额,多者四十万,少者不低于五千,可证。
[46]见黄惠贤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页137-159,页164-165,167-171。隋代部分为冻国栋所撰。
[47]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下奴婢官吏的“授田”与限田》,《厦门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页6-15。
[48]《周书》卷35《裴侠传》,“(河北)郡旧制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即是一例。
[49]此事又见《北史》卷39《房文烈传》,页1423。
[50]《北史》卷70《孟信传》,页2434。
[51]分见《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64,卷28《百官志》下,页791。
[52]《魏书》卷110《食货志》,页2862,载神龟初元雍等奏称“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云云,当时似供应百官食盐,本末待考。
[53]《魏书》卷82《常景传》,页1805。
[54]《魏书》卷66《崔亮传》,页1476。
[55]《魏书》卷24《崔玄伯传》,页624
[56]《北史》卷47《阳俊之传》,页1728。
[57]山西考古所:《大同南郊北魏墓群发掘简报》,《文物》1992年第8期,页6,该处出土的戳刺纹陶罐外表常残留烟炱,发掘者认为是作为实用炊具使用的,页10,即是一例。
[58]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城队:《北魏洛阳城内出土的瓷器与釉陶器》,《考古》1991年第12期,页1090-1095。
[59]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84。作者也提到存在私家自制明器情况,由考古发掘看,这种情况不多见。
[60]见谢宝富:《北朝婚丧礼俗研究》,页181-185。
[61]金洪:《试论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铁镜》附表、《考古》1994年第12期,页1121-1126。
[62]《北史》卷7《齐本纪中》页254亦载此诏,但标点误作“皆市取少牢”,不取。
[63]参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347-348。
[64]见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市》,《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页57-58。
[65]唐长孺:《魏、晋至隋唐官府坐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页43-47。
[66]《魏书》卷49《崔鉴传》页1103记延兴中鉴在东徐州冶铜为农具,当是特例,可不置论。
[67]《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页1183。
[68]参于豪亮:《汉代的生产工具——臿 》,《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274-276;陈文华:《试论我国农具史上的几个问题》,《论农业考古》,江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页129-135。
[69]《魏书》卷3《太宗纪》,永兴五年(413年)九月,“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即是一例。纪文原列于八月,据干支,应为九月,参吴玉贵:《资治通鉴疑年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104-105。
[70]分见《齐民要术·耕田》与《种谷》。
[71]《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
[72]《隋书》卷73《公孙景茂传》,页1680-1681。
[73]《魏书》卷2《太祖纪》,天兴元年二月条,页32。
[74]见《魏书》卷44《薛虎子传》,页997,虎子太和五年建议“以兵绢市牛”,开军屯。
[75]《齐民要术》序,页18。
[76]《太平御览》卷728,页3228亦引伯丑事,采自《隋书》;《太平广记》卷18亦有之,云出《仙传拾遗》,文字有损益。
[77]《魏书》卷27《穆亮传》,页669。
[78]两汉的具体事例见文镛盛:《中国古代社会的巫觋》,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134-135所引。
[79]《魏书》卷91《术艺·刘灵助传》,页1958。
[80]《庾子山集》卷11,倪璠注,许逸民校点,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648。
[81]笔者所见两种庾氏年谱(倪璠及鲁同群)均未言此教作于何时。请教本院文学所刘跃进先生,他认为是在南朝时所作,可备一说。不过据宇文 《庚信集序》“今之所撰,止入魏已来”,教中云“声高梁、楚”,似为北入后口气。究竟写于何时、尚祈方家赐示。
[82]《魏书》卷19中《任城王元澄传》,页464。
[83]《魏书》卷113《官氏志》,页2991;《隋书》卷27《百官志》中,页755,北齐太常下辖太卜局丞,掌诸卜筮;卷28《百官志》下,页776,隋开皇制,太常寺设太卜署,有卜师、相师、男觋,女巫、太卜博士等员。
[84]参相田洋:《市と异人》,我的解释与他略有不同。
[85]当时不少官员致仕后还乡里,还存在所谓的“双家制”。
[86]见《文苑英华》卷751,中华书局1966年版,页3928。
[87]《魏书》卷21上《北海王元详传》,页562。
[88]《颜氏家训·治家》,王利器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3年版,页53。
[89]《魏书》卷97《岛夷刘裕传》,页2149。
[90]《北齐书》此传非原文,乃出自《高氏小史》之类史钞。鄙视商贾为士人一贯观念,这一点无妨于文中讨论。
[91]说详余英时:《儒家“君子”的理想》,《中国思想传统的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154-157。
[92]《魏书》卷59《刘昶传》,页1310-1311。
[93]《魏书》卷88《明亮传》,页1904。
[94]《周书》卷40《乐运传》,页722。
[95]见《魏书》卷53《李冲传》,页1181;《隋书》卷6《礼仪志一》,页121。
[96]崔氏尝著《集注周官礼》二十卷(一作“四十卷”),见《隋书》卷32《经籍志一》,页919。据《梁书·儒林传》,崔氏原仕北魏,天监十三年入梁,此书不知何时著,姑附此。
[97]《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98]皇侃:《论语集解义疏》卷2,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50。
[99]张立文:《中国范畴发展史(人道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83-190。
[100]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页190-192;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240。
[101]《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9。
[102]《汉书》卷56《董仲舒传》,页2521。
[103]王符:《潜夫论·班禄》,汪继培《笺校》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166。
[104]《魏书》卷54《高闾传》,页1198-1199。
[105]分见各人本传,并可参高敏前引书,下册,页1001-1014。
[106]《隋书》卷48《杨素传》,页1292;《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3。
[107]见《魏书》卷48《高允传》,页1071-1072。
[108]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页143。
[109]《魏书》卷9《肃宗纪》,页233-234。
[110]《魏书》卷16《元叉传》,页405。
[111]《魏书》卷66《李崇传》,页1472-1473。
[112]《隋书》卷2《高祖纪下》,页39。
[113]《隋书》卷46《苏孝慈传》,页1259。
[114]《隋书》卷24《食货志》,页686。
[115]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粟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页792。
[116]参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亲恤”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331-332;黄惠贤前引书,页133-137。
[117]沈家本:《行刑之制考》,页1-11,《历代刑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中国书店1990年版,页516-521;相田洋前引书,页88-94;堀敏一前引书,页234-237。
[118]例如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5卷上,设专章详细论述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却未及这一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719-774。关于唐代的情况,D. Twitchett: The T’ang Market System, Asia Major, New Series Vol XII.2 (1966) p.217 略有提及。台湾学者张荣芳做过专门探讨,见氏著:《唐代长安刑场试析》(台)《东海学报》第34 期,1993年6月,页113-121, 前引Heng Chye Kiang书 p.20,22也提及此。唐代的情况不少袭自北朝,可参看。
[119]《魏书》卷13《灵太后传》页339作“左卫将军”,同书卷105之4《天象志》页2439作“卫将军”,均不确,当从本传。
[120]《魏书》卷73《奚康生传》(《北史》卷37同)记此事发生在二天,谓“至晓,叉不出”云云。《通鉴》卷149,普通二年(521年),页4665,则作“至晚,义不出”,为同一天之事。《魏书》后文称下诏赴市“时已昏暗”,若为次日晨决奏下诏,行刑不应迟至天黑,作“至晚”为是。《魏书·肃宗纪》亦记作“甲午”一日之事。当从《通鉴》。《通鉴》此处无考异,说明司马光所见《魏书》尚做“至晚”,宋以后传刻中至讹。
[121]康生子“奚难”,《通鉴》卷149,页4665作“奚难当”,恐是讹读“处”字所致,不从。
[122]以上参见《魏书》卷73《奚康生传》,页1632-1633;同书卷9《肃宗纪》,页232;《通鉴》卷149,页4665。
[123]《魏书》卷2《太祖纪》,页35;同书卷26《长孙肥传》,页652。
[124]分见《晋书》卷102《刘聪载记》,页2661,刘摅、靳陵因事“皆斩于东市”;卷104《石季龙载记下》,页2788,张豺被斩于平乐市。卷113《苻坚载记上》,页2887,王猛为京兆尹,曾捕杀强德“陈尸于市”;据《魏书》卷15《昭成子孙列传》页369,什翼犍庶长子寔君与侄子斤均被苻坚“轘之于长安西市”。
[125]参李凭:《北魏平城时代》,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7-32。
[126]《魏书》卷53《李安世传》,页1177。
[127]《太平御览》卷413,页1905引《魏书》,“虑”作“卢”,未知孰是。
[128]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5、708。
[129]见《北齐书》卷23《崔 传》页335;卷28《元韶传》,页388-389,被杀元氏人数据《太平广记》卷267引《谈薮》,中华书局,1961年,页2039。
[130]见《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5-716;卷70《杨玄感传》,页1619。
[131]胡三省认为此“都街”即都市,见《通鉴》卷126,元嘉二十八年六月,页3971注。吴金华亦赞同此说,见《世说新语考释》“都街”,页218-219。恐误。关键是《魏书·萧宝夤传》云“置阊阖门外……都街之中”,而非斩于此。就方位讲,两者亦不同。
[132]《魏书》卷62《李彪传》,页1386-1387;程树德注意到这一点,称为“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见前引书,页387。
[133]见《周书》卷5《武帝纪上》,保定三年(563年)二月诏,页68。
[134]分见《魏书》卷10《孝庄帝纪》,页260;同前,页261;同前,页263,《魏书》卷21上《元顼传》,页565;同前,页264;《北齐书》卷7《武成帝纪》,页91;《魏书》卷59《萧宝夤传附萧凯传》,页1324-1325。
[135]《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4。
[136]《隋书》卷25《刑法志》,页712;卷2《高祖纪下》,页37、41。
[137]《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8。
[138]沈家本:《刑具考》,前引书,页503-504。
[139]《魏书》卷108之一《礼志一》,页2753。
[140]鲁迅:《古小说钩沉》,《鲁迅辑录古籍丛编》,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19。侯白记为“元魏天平中”,不确,应为东魏。
[141]《水浒传》40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详述行刑过程,时代稍后,但亦可见其仿佛。
[142]《魏书》卷19中《元澄传》,页476,元澄上奏语。
[143]《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页4158。
[144]《北齐书》卷28《元韶传》,页388-389。
[145]黄仁宇在其回忆录中详细记述了少时(20世纪20-30年代)在湖南长沙街头反复目睹行刑场面对他的震撼,可帮助我们理解古代“刑人于市”带给百姓的影响。见所著《黄河青山》,三联书店,2001年,页217-218。
[146]徐玉立:《北魏<一千人为孝文帝造九级一躯>碑及相关的几个问题》,《文博》1991年第3期,页51。
[147]《北齐书》卷1《神武帝纪》上,页2。
[148]参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8-179的考证。
[149]参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21;Catherine Bell: Ritual: Perspectives and Dimens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9.
[150]《魏书》卷9《肃宗纪》,页240。
[151]《魏书》卷60《韩子熙传》,页1335。
[152]《魏书》卷19中《元澄传》,页476。
[153]《北史》卷24《王晞传》,页890。
[154]《隋书》卷75《何妥传》,页1710。
[155]《北史》卷81《儒林传》序,页2708。
[156]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页107、111;瞿同祖:《中国之儒家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337-345论之甚详。
[157]详参瞿同祖上引书,页270-303。
[158]《北齐书》卷45《乐逊传》,页612。
[159]《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71。
[160]详参《晋书》卷69《刘隗传》,页1837;卷72《郭璞传》,页1902;卷28《五行志》中,页840。
[161]如《魏书》卷7下《高祖纪》,页164,太和十二年(488年)九月诏;《周书》卷5《武帝纪》,页65,保定元年(561年)七月诏,等等。
[162]《汉书》卷23《刑法志》,页1079。
[163]见《司马法·天子之义》,《四部丛刊》初编本,卷上,页3下。
[164]《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88。
[165]《魏书》卷111《刑罚志》,页2876。
[166]《魏书》卷60《韩显宗传》,页1340。
[167]在这方面,东、西方君主们的作法极类似。迟至18世纪、欧美的统治者们仍采用公开行刑的办法处决犯人,事先多游街,行刑地点往往是广场或路旁,目的也是以儆效尤。参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一部分,特别是页63-65。
[168]徐元瑞:《吏学指南·杂刑》,杨讷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页78。
[169]《论语·颜渊》。
[170]刘向:《说苑·君道》。
[171]参巨焕武:《明刑与隐刑——沈家本考论执行死刑的方式及其场所》,《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页76-104。
[172]《隋书》卷77《隐逸·李士谦传》,页1754。
[173]米歇尔·福柯前引书,页81-83;巨焕武前引文,页102,及注(1)所引调查。
[174]参相田洋前引书,页114-116。
[175]《魏书》卷103《蠕蠕传》,页2296。
[176]《隋书》卷67《裴矩传》,页1581。
[177]《魏书》卷103《蠕蠕传》,页2296。
[178]克利福德·格尔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页12、146。
[179]谷川道雄:《六朝时代城市与农村的对立关系——从山东贵族的居住地问题入手》,牟发松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3、13。
[180]参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刘峰等译,页39-40,三联书店,1997年。
[181]张光直等:《商周青铜器与铭文的综合研究》,中研院史语所专刊(1973),62.i页,转自同氏:《中国考古学论文集》,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298。
[182]参王铭铭:《市场与社会结构理论批判》,《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145。
上一篇:“八王之乱”爆发原因试探
下一篇:魏晋政局与皇甫谧之废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