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阎 步 克 时间:2010-09-06

   在北魏和北齐的史料之中,可以看到一种被称为“职人”的人。对於他们的身份,有的学者认为是流外官,并将之比拟於唐代的“职掌人”。有关“职人”的史料并不太多,并且都较为暧昧。不过从现有材料看来,“职掌人”的推测仍有很大问题。对有关史料加以辨析,我觉得所谓“职人”,很可能指有散阶、散官而无实官的人,这些人和职事百官一起,构成了官员队伍的两大类别。同时,魏晋官吏队伍中还有一批称为“王官”者,其身份与北朝“职人”颇有可比之处。“职人”与“王官”的存在,显示了当时的官员队伍中,存在着候选者与现任者两大部分这种结构。因此对“职人”与“王官”的考察,有助於我们了解此期文官制度的某些重要侧面。

一、职人的性质和地位 

   下面就来根据现有材料开始考察。首先的任务,是初步弄清“职人”是些什么身份的人。   在北魏末年孝庄帝和前废帝时,由於战事频繁,王朝不止一次地下诏招募从征者,并在官阶上给予相应酬报。在这时,一些诏书中就涉及了“职人”。《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元年(528年)为征葛荣、邢杲:

   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己酉,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白民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若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虽不超伦,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

 诏书中的招募对象,包括新免牧户、白民,此外就有“职人”在内。朝廷对从征者酬报的官阶,是依其是否有私马及是否“武艺超伦”而異的。又《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二年(529年)五月:

   辛酉,诏私马仗从戎优阶授官。壬戌,又诏募士一依征葛荣。甲子,又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

 《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载有普泰元年(531年)三月的一份诏书,虽未涉及职人但可供参照对比,兹徵引於下:

   诏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

 文中“正入出身”应作“正九出身”,参後文所引《魏书·食货志》。在这裏,征募对象又涉及了伎作户及杂户。那么,我们根据征募对象的身份、条件及不同的官阶酬报,对其间涉及的各种情况加以排比,就可以列出如下表格:

征募者

官阶酬报

身份

条件

出身

优阶

实官

新免牧户

投名效力者

九品

 

授实官

白民

无私马仗从戎者

 

 

 

有私马仗从戎者

或武艺超伦者

九品

优两阶

授实官

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可施者

且有姓第者

依第出身

优一大阶

授实官

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可施者

但无姓第者

从八品出身

优一大阶

授实官

职人

无私马仗从戎者

 

 

有私马仗从戎者

优两大阶

授实官

伎作户

杂户

无私马者

正九品出身

 

授实官

私马者

正九品出身

优一大阶

授实官

 由於《魏书·纪》所载诏书祗是节录,语焉不详,所以有许多居间的层次祗能通过份析来判定。例如根据孝庄帝建义元年诏,白民有私马仗从戎者“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测没有私马仗的从戎者,王朝就祗给予“出身”并“授实官”,而没有“优两阶”的待遇。同理,职人有私马仗从戎者“优两大阶,亦授实官”,那么没有私马仗的职人,也可以推测他们祗“授实官”,同时就没有“优两大阶”的待遇了。
   对於这份表格,请注意如下一点:对职人以外的其他各种情况,都有给予“出身”的优惠,唯独对职人就没有这样一条;对职人王朝仅仅是“优阶”和“授实官”而已。对此我们在表格中以“○”表示。向读者提示这一情况,便是列示此表的目的所在。我们认为,这反映了职人是已有出身但尚无实官者。
   当然,细心的读者也许会指出这个判断存在着矛盾。因为孝庄帝建义元年诏中的“如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虽不超伦,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这一大段话,如果是兼前文的职人和白民二者而言的话,那么这裏明明提到了“依第出身”或“从八品出身”。不过我依然认为,这一段授予出身的规定,并不包括职人在内,它仅仅是就白民而言的。
   仅就上述材料,确实很难打消上述疑问,不过请再看《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庄帝初,承丧乱之後,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

 根据这个“入粟之制”,我们又可列出下表:

入粟者

官阶酬报

身份

姓第

输粟

出身

优阶

实官

职人

 

七百石

赏一大阶

授实官

白民

有姓第者

五百石

依第出身

 

 

一千石

依第出身

加一大阶

 

无姓第者

五百石

正九品出身

 

 

一千石

正九品出身

加一大阶

 

那么问题就变得明显了:在入粟酬报上,对职人仍未提及“出身”的给予,这说明“出身”对职人并不构成问题,他们已有出身。对白民入粟者,朝廷仅仅是给予出身,入粟多者再加一大阶而已,但并不授予实官;但对职人就不同了:由於他们已有出身,所以“赏一大阶”外还要“授以实官”,纔能构成与白民相称的酬报。

   又《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神龟中……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这条材料比较简单,无烦列表。它再次显示,职人是已有出身者,所以悬赏时对职人捕获逃犯者赏以二阶;而白民尚无出身,故给予出身(大约是从九品)後再进一阶,与职人的“赏二阶”是相当的。职人虽拥有出身却闲居待调、并无职事,这一点近於白民,所以朝廷号召他们为捕获逃犯尽力;百官则各有所司,就不能旁置了官守去承担捕获义务了。把以上两条入粟和悬赏的材料也考虑在内,我们的前述判断──孝庄帝建义元年诏那些给予出身的规定并不涉及职人,就有了较强硬的理由。
   大致说,根据以上征募、入粟或悬赏的材料,可以作出两点初步推测:第一、职人本身就是已有出身的人,所以朝廷就没有再给予出身的必要了;第二、职人尚无实官,所以朝廷要以“授实官”作为优惠(对以私马仗从戎者,还要在优两大阶的基础上授予实官)。职人的出身构成了选举资格,是闲居候选者;朝廷允许他们通过从征、入粟或捕获逃犯等贡献,来提高原有的阶级和优先获得实官。出身首先是一个品阶,是独立於实官即职事官之外的,它也构成了一个候选实官的资格。但从制度上说,当时决不会有祗有品阶而无衔号之事。[1]於是我们推测,职人应该是拥有散官名号的,他的出身品阶体现於散官、散号。
   由上面的引述还可看到,职人的原有出身或阶级应该在九品之内。白民、甚至新免牧户、伎作户和杂户获得的出身都在九品以上,职人当然不会比他们品阶更低。而且,牧户、伎作户和杂户如果获得了九品出身,此後也就成了流内职人了。按照孝文帝创製的流内九品及流外七品之制,“九流之内,人咸君子”,这是清流士大夫阶级;流外七品则为“小人之官”,可以说就是胥吏的层次。《通典》卷三八“后魏官品”、卷三九“后周官品”都提到了“诸色职掌人”,但所载不详;同书卷三九“职官二一·隋官品”所附载者较为清晰,录此以供:“又内职掌:医师、卜师、巫觋、掌醖、兽医、博士、京市长、麴仓督,并太学学生、刻漏生、千牛、门尉、门候之事令史;及外职掌:郡县佐史、族正、里正等。”北魏的职人既然在流内九品之中,属於清流“君子”,他们显然不大可能是隋代的“职掌人”一类。
   还有些材料也显示着职人地位不一定很低。据《魏书》卷七《高祖纪下》,太和十四年(490年)太皇太后冯氏崩,孝文帝诏:

   内外职人、先朝班次及诸方杂客,冬至之日,尽听入临。三品已上衰服者至夕复临,其馀唯旦临而已。其拜哭之节,一依别仪。

 “先朝班次”似指退休官员,其中可能包括不少元老;但也可能是把冯氏当政时期也看成一“朝”以示尊崇,那么“先朝班次”实际就是孝文帝时的朝廷百官。“诸方杂客”无疑指外国宾客。“内外职人”得以与上述人等并列,参与冯太后的葬礼,看来他们地位并不太低,不会是低微的“职掌人”。冯氏葬礼的参预者,《魏书》卷一○八之三《礼志》所述较详:

    十五年四月……丁亥,高祖宿於庙。至夜一刻,引诸王、三都大官、驸马、三公、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镇将、立哭於庙庭,三公、令仆升庙。……质明荐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无变。高祖荐酌,神部尚书王谌祝讫,哭拜遂出。有司陈[2] 祥服如前,侍中跽奏,请易祭服,进缟冠素纰、白布深衣、麻绳履,侍臣去帻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仪曹尚书游明根升庙跽慰,复位哭,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诸部渠帅入哭,次引萧赜使并杂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升庙哭,既而出。

上面所述参预“庙哭”的各色人等,就可供推测“职人”身份。我想“诸王、三都大官、驸马、三公、令仆”及“刺史、镇将”、“太守外臣及诸部渠帅”等等“群官”就属“先朝班次”;“萧赜使并杂客”,就属“诸方杂客”;相应地,“群官”以外的“奏事中散”及“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等散官,其中就应包含着“职人”。(其中“侍御”疑指“侍御中散”。)又《魏书》卷四二《薛辩传》:

   长子胤,字宁宗,少有父风。拜中散,袭爵镇西大将军、河东公,除悬瓠镇将。萧赜遣将寇边,诏胤为都将,与穆亮等拒於淮上。寻授持节义阳道都将。(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公除,高祖诏诸刺史、镇将曾经近侍者,皆听赴阙。胤随例入朝。

 这也证明曾为“中散”者,便有参预丧礼的资格。这里视“中散”为“近侍”,这个“近侍”是广义的;从《魏书·礼志》看,中散与狭义的“侍臣”应有区别。北魏前期“中散”众多、类别繁杂,乃内廷散职,又高居五品,绝非卑下的“职掌人”可比;散骑常侍为东省散官,亦非卑职。对此后面还要论及。
   《魏书》卷九《肃宗孝明帝纪》所载神龟元年(518年)正月的一份诏书,也可印证职人的地位:

   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

 前已论定职人在“清流”之内,而这裏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职人是“清流”候选者,杂役之户不得冒入,所以要加以简核并令其取保。看来,获得了国家品阶的职人,同时还得到了免役特权。从“所在”二字推测,他们中间有不少就是“内外职人”中称“外”的那一部分。
   冒为职人者要“夺官还役”,所夺之“官”我们依然认为不是实官,而是散官或散阶。因为有些材料着显示职人逐渐没有了俸禄,请看《魏书》卷三一《于忠传》:

    初,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于)忠既擅权,欲以惠泽自固,乃悉归所减之禄,职人进位一级。

于忠擅权在北魏孝明帝之朝。在于忠笼络人心的措施之中,对“百官”和“职人”是分别对待的:职人所拥有的主要是出身、散职,不像职事官那样承担着行政职事,在“用度不足”时于忠祗以“进位一级”作为优待,升迁其散阶、散号,其被克扣的四分之一俸禄依旧亏空;对百官则不能不给予更多优待了,所以要“悉归所减之禄”。又《北史》卷七《齐本纪》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1年)夏五月:

    大赦,改元。百官进两大阶,六州缘边职人三大阶。自魏孝庄帝已後,百官绝禄,至是复给焉。

 在这裏,“绝禄”及“复给”的恰好也祗涉及了“百官”,而与“职人”无关。对“百官”的优惠是“进两大阶”并复给俸禄,对“职人”则仅仅进阶而已,这也是因为职人不是实官,因其目前未为王朝效力,仍因王朝财政不够充裕,故不忙于恢复他们的俸禄。职人既然无俸,这反过来说明他们既不同於唐代那种“职掌人”,同时也不是职事官,其所拥有的祗是散职──在北魏和北齐,流外吏员和流内执事官都是有俸禄的。
   据《魏书》卷七六《卢同传》记载,在肃宗孝明帝之时,朝政渐衰,人多窃冒军功。卢同检核吏部勋书,结果发现了窃阶者达三百馀人。为此卢同两次上奏提出对策,其中颇有涉於职人者:

   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按,并复乖舛。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馀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後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後列上行台。……

   又自迁都以来,戎车屡捷,所以征勋转多。叙不可尽者,良由岁久生奸,积年长伪,巧吏阶缘,偷增遂甚。请自今为始,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咸令知闻。立格酬叙,以三年为断。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

 如上奏辞涉及了征职、白民、实官、正职等各种身份的人,并就他们的军功的真伪及酬赏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因而与我们此处的讨论相关。上文第一段话裏“征职、白民”中的“征职”,我们认为就是职人从征者,也就是第二段话裏的“其职人及出身”中的“职人”。他们不但与“白民”有别,而且与“实官正职”也有区别。就前一区别而言,其有異“白民”是因为他们拥有王朝的名号官阶;就後一区别而言,“征职”不同於“实官正职”,是因为其所拥有的祗是散号、散阶,在没有官守一点上近於白民,所以在卢同语中,“征职、白民”的勋簿合为一类;至於“实官正职者”,则“亦列名贯,别录历阶”,其“奏按”别为一类另作处理。
   这就印证了前面对孝庄帝、前废帝那几份诏书的诠释。第二段话中论“立格酬叙”时“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一句,所涉及的正是职人及获得了出身的白民这两类人,语中“出身”指获得了出身的白民。卢同请求在“三年为断”的限期之内,对职人与白民的应得阶级、出身“悉加铨除”,并落实其实官和“外号”。“外号”为何事,一时还难以指实。或许“外号”是指散号、散官,因其有文武之分,故须“随才加授”;但更可能的,是实官仅指朝官,而“外号”义同於“外官”、“外任”,即地方守令之类(称“号”,或因其为“板授”),二者均有职事,所以要“随才加授”。
   “职人”这个称谓很容易造成误解,使人误以为他们是职事官员或职掌人。其实不是如此,这个“职”字,祗表明他们业已出仕受命於朝廷、拥有了名位,从而不同於平民了,如此而已。从广义上说,受命於朝廷者都是“职人”,但因职事官自为一类,职事之外的那些仅有散号者遂漫以“职人”称谓之。
   在冯太后葬礼上,“内外职人”与“先朝班次”分列;在卢同奏语中,“征职”与“实官正职”有異;在于忠笼络人心的措施中,百官和职人被分别对待;甚至在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夏五月诏裏,“百官”与“六州缘边职人”仍然是各为一类的。北齐还有几份汎阶诏书,同样可以显示百官与职人的两分。《文馆词林》六七○《北齐武成帝大赦诏》:

    九州职人并进二级,内外文武百官并进一级。

《北齐书》卷八《幼主纪》:

    (天统三年二月,567年)帝加元服,大赦,九州职人各进四级,内外百官普进二级。

   (天统四年十二月,568年)太上皇帝崩,丙子,大赦。九州职人普加四级[3],内外百官并加两级。

   (武平元年六月,570年)以皇子恒生故,大赦,内外百官普进二级,九州职人普进四级。

 这就进一步显示了研究“职人”的意义:在北齐,职人依然构成了与“百官”相对的一大类别,人数可能相当之多。
   孤立来看这些汎阶材料,也许有人会把职人解释为胥吏一流,不过本文至此的讨论已足以否定这一看法。王朝在汎阶之时,面对的正是这两大类人。“内外百官”是有“实官”的人,而“九州职人”大约祗有出身或散号,尚未获得铨叙而处於候选状态。

二、职人的类别

   那么职人所拥有的散官、散阶,具体说来是那些名号呢?我想这可能有作为军阶的军号,也可能有各种文散官,尤其是东西省散官。下面一一论之。
   首先来讨论拥有军阶的“职人”。北魏、北齐以至北周,都有很多拥有军号者。“边外小县,所领不过百户,而令长皆以将军居之”[4],“洛京、邺都(尚书)令史……皆加戎号。”[5]就墓志、造像记等看,许多地位低下,甚至如邑主一类,都拥有军阶。唐五代的史家们指出:“宋、齐、梁、陈、後魏、北齐,诸九品散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号”[6],“後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7],就是说此期军阶构成了官员本阶的最基本序列。早在北魏,职事官外之候选者,就有一部分是军号拥有者。例如《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普泰元年(531年)三月:“乙酉,诏简北来及在京二官员外剩置者。……诏曰:顷官方失序,仍令沙汰,定员简剩,已有判决;退下之徒,微亦可愍。诸在简下,可特优一级,皆授将军,预参选限,随能补用。”对这次沙汰中的被简退者朝廷旋即加以优抚,特优一阶并授以相应的军号,通过军号使其继续保有阶级,并由此而保有了“预参选限,随能补用”的候选实官资格。我想这些将军的此时身份,就是“职人”。又《北周独孤浑贞墓志》:“从故陇西王尔朱天光西征,时为列将。出身扬烈将军,转宁朔。”[8] 这是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年)的事情。这便是以从征而获得“出身”、成为“职人”的例子,而所谓“出身”就是军号。
   由前述可知,许多白民可以通过从征获得出身,从而成为职人;职人也可以通过从征来提高品阶。将士们的军功,大都以军阶作为酬报;而这军阶必然是对应着军号的。那么,论定从征中白民所获出身、职人所获优阶也都体现为军号,应该就是个合理的推测。由於官缺不多,军号获得者後来有幸得到实官的,大概祗是一小部分,其馀大部分都应在“职人”之列。
   前引北齐汎阶诏书中,还有如下一点引人注目:除了天保元年的那次以外,後主时的三次汎阶,都採取了“内外百官普进二级”、“九州职人普进四级”的做法。(武成帝大赦诏则是职人进二级,百官进一级)那么又一个问题就由此而生了:王朝为什么要对职人提供加倍的优待呢?按,西魏北周出现了军阶序列与官阶一致化的变革,北齐约在河清年间(562-564年)年也效法了这个措施;在军阶的正四品以下,每个官阶上整齐匀称地分佈着两个军号。我们认为,这两个军号应以其居前和居後又构成两级,这就是职人汎阶所依据的“级”。就是说,百官进阶依据於官阶,而职人进阶依据於军阶,军阶的两级相当於官阶的一级,所以内外百官的“普进二级”和九州职人的“普进四级”,是等价的。可见,北齐朝廷并没有给九州职人比百官加倍的优待。反过来说,通过汎阶的等级,北齐的“九州职人”拥有着军阶这样一点,就得以凸显出来了。[9]至於文宣帝天保元年那次汎阶,是百官进两大阶、六州缘边职人进三大阶,并不符合军阶和官阶的上述对应关係,这是因为新的军阶颁行於武成帝河清年间,在文宣帝天保年间尚无其制。这样解释,军阶和职人的史料便能相互印证,两方面都可吻合了。
   此外,朝廷在酬奖军功时主要报以军阶,但也有报以封爵的时候。《北史》卷七《齐本纪》孝昭帝皇建元年(560年)八月:“诏九州勋人有重封者,听分授子弟,以广骨肉之恩。”那么,这“九州勋人”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封爵的拥有者。又,北魏孝明帝时,也有大量的“勋人”入选,他们曾令负责选举的崔亮头痛不已[10]。北齐的“九州勋人”和“九州职人”有何異同,一时难以确指(当时还有“九州军人”[11]之谓);不过我们至少可以推测,“勋人”既包括拥有军号者,大概也包括拥有封爵者。封爵的拥有者,或许也可以算是“职人”。因为在北魏的五等封爵也构成了候选资格,参看《魏书》卷八《世宗孝明帝纪》永平二年(509年)冬十月所颁五等诸侯选式。北魏初年就曾以爵位安置贵族子弟。《魏书》卷二《太祖道武帝纪》天赐元年:“上幸西宫,大选朝臣,令各辨宗党,保举才行。诸部子孙失业赐爵者,二千餘人。”又据同书卷一一三《官氏志》:“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太和)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就是说,封爵还曾与军号一同世袭,从而构成一种起家途径。
   在北魏之时,散官、尤其是东西省散官,可能也在“职人”之列。据《魏书》卷六四《郭祚传》,世宗宣武帝时,尚书仆射郭祚曾为考课而上奏:

   祚奏曰:“谨案前後考格虽班天下,如臣愚短,犹有未悟。今须定职人迁转由状,超越阶级者即须量折。景明初考格,五年者得一阶半。正始中,故尚书、中山王英奏考格,被旨:‘但可正满三周为限,不得计残年之勤’。又去年中,以前二制不同,奏请裁决。旨云:‘黜陟之体,自依旧来恒断’。今未审‘从旧来’之旨,为从景明之断,为从正始为限?景明考法,东西省文武闲官悉为三等,考同任事;而前尚书卢昶奏,上第之人三年转半阶;今之考格,复分为九等。前後不同,参差无准。”

   诏曰:“考在上中者,得汎以前,有六年以上迁一阶,三年以上迁半阶,残年悉除;考在上下者,得汎以前,六年以上迁半阶,不满者除;其得汎以後考在上下者,三年迁一阶。散官从卢昶所奏。”

这条涉及考课的材料中再度出现了“职人”。单就这条史料,当然不容易说清这裏的“职人”所指;不过以此前的考述为基础,我们还是能够作出推断的。
   大致说来,郭祚正在主持百官考课,他眼下正要做的是“定职人迁转由状”。不过他遇到一些麻烦:“景明考格”与“正始考格”之间存在着彼此矛盾的条文:两个考格在残年等条文上牴牾不合;对东西省官的考课,按“景明考格”应该将之考为三等,并依卢昶之法实行“上第之人三年转半阶”;但按“今之考格”(应即“正始考格”),又是应该将之考为九等的。宣武帝的诏书针对他的问题作出回答,首先对残年计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随後便就东西省散官考课之事告知郭祚,“散官从卢昶所奏”。
   由此来看郭祚所谓“职人”。首先我们已经知道,职人与内外百官有異,这裏的“职人”当然就不会是职事官。其次从这些“职人”正在接受郭祚考课一点看,他们也不会仅仅是军号(或封爵)的拥有者,因为仅仅拥有军阶者并无职事,是无从考课的。那么从上下文看,郭祚所谓的“职人”,就祗能是下文中的“东西省文武闲官”或“散官”了。
   南北朝的“东西省”在此期选官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们构成了入仕初阶和仕途的中转站,其地位和性质可与汉代的郎署相比。以往论者对这样一点,尚未给予足够的注意。[12]大致说来,魏、齐的西省官有武骑、云骑、骁骑、游击、前後左右军等将军,左右中郎将、五校尉、虎贲中郎将、羽林监、冗从仆射、骑都尉、积弩积射等将军,以及武骑常侍、殿中将军、员外将军、殿中司马督、员外司马督等;东省可以说就是集书省,其官员有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给事中、奉朝请等。东西二省一文一武,正有相对之势。郭祚为之“定职人迁转由状”的“职人”,我想就是这样一批人。
   这裏也许会遇到两个疑问。首先,说东西省官是职人,这与方纔的论断──北齐与百官相对的“九州职人”是军号拥有者──岂不矛盾了么?对这一点,请注意前述“内外职人”一语的“内外”二字。“九州职人”祗是“内外职人”中居“外”的那一部分。[13]至於京师之“内”,还有另一类由东西省文武闲官构成的职人,也就是郭祚加以考课的那些人。军号是散阶,而东西省上述官位也都是散官,而且还在不断地虚衔化。尤其有必要提示,东西省官中还有大量的“员外”部分[14],它们的虚衔化更快一些。并且,北魏後期日益泛滥的军号与散官“双授”现象,对散官的“阶官化”曾经起到过重要促进作用,而“双授”时加授的散号,有不少就是东西省官号,就是说东西省官号还大量地用作加官。西魏在创製文散阶序列时,所用名号除了诸大夫外,大多取自东西省官名。[15]这都反映了东西省散官、尤其是其中的“员外”部分和用作加官的部分,正在阶官化和虚衔化的进程上迅速推进。魏齐的军号构成了本阶,并在唐代为武散阶;而东西省诸官,则与文散阶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係,是文散阶的来源之一。了解了东西省散官(尤其是其中的员外和加官部分)与军号的性质相近之处,对二者同属“职人”一点,就不必奇怪了。
   其次可能生发的疑问是,东西省诸官既然属於散官而不是职事官,那么为什么会有考课之事呢?我们的回答是,散官虽然不属於职事官,却并不是没有职事。据《魏书》卷二一上《高阳王雍传》,世宗宣武帝“行考陟之法”,高阳王元雍对其中有关散官(以及禁卫)的一些规定提出異议:

   窃惟三载考绩,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闲冗之官,本非虚置,或以贤能而进,或因累勤而举。如其无能,不应忝兹高选。既其以能进之朝伍,或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皆是散官,以充剧使。及於考陟,排同闲伍。检散官之人,非才皆劣;称事之辈,未必悉贤。而考闲以多年,课烦以少岁,上乖天泽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又寻考级之奏,委於任事之手;涉议科勤,绝於散官之笔。遂使在事者得展自勤之能,散辈者独绝披衿之所。……又散官在直,一玷成尤;衔使愆失,差毫即坐。徽纆所逮,未以事闲优之;节庆之赉,不以禄微加赏。罪殿之犯,未殊任事;考陟之机,推年不等。……

由此我们就知道为什么郭祚要“定职人迁转由状”,对东西省散官进行考课了。散官虽是“闲冗之官”,但正如元雍所论,北魏散官是要番直当差的,即其所谓的“散官在直”;他们还要承担“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等等。在元雍看来这相当辛苦,但王朝待遇却过於苛刻。散官的俸禄相当微薄,节庆赏赉又没有他们的份儿;尤其是考课时“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16]。元雍认为这并不公平。
   不过鸣不平祗是元雍的一己之见。《魏书》卷五九《萧宝夤传》所载孝明帝正光四年(523年)萧宝夤上表,就颇不同於元雍的论调: 

   又勤恤人隐,咸归守令,厥任非轻,所责实重。然及其考课,悉以六载为程,既而限满代还,复经六年而叙。是则岁周十二,始得一阶。於东西两省文武闲职、公府散佐、无事冗官,或数旬方应一直,或朔望止於暂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为限。是则一纪之中,便登三级。彼以实劳剧任,而迁贵之路至难;此以散位虚名,而升陟之方甚易。何内外之相悬,令厚薄之如是!……况乎亲非胏腑,才乖秀逸;或充单介之使,始无汗马之劳;或说兴利之规,终惭十一之润。皆虚张无功,妄指赢益,坐获数阶之官,藉成通显之贵……

 与元雍强调散官的辛苦相反,萧宝夤攻击东西省官员不过是散位虚名,较之地方守令,他们四年便得一阶已是过份优待了。元氏与萧氏彼此矛盾的说法,正反映了东西省散官的特殊性。不过萧宝夤的话依然表明,东西两省散官依例是要番直的,儘管可能有时是“数旬方应一直”;还要承担临时差使(“或充单介之使”),还有讽谏议论的责任(“或说兴利之规”)。
   东西二省有如汉代郎署。汉代有光禄勋主持郎官的选拔升迁,其选拔标准除了德才之外,大概也会把勤务(如更直宿卫或特殊差使等)考虑在内。魏齐东西省职人的迁转,显然也是与番直、出使等勤务相关的,所以王朝对他们也加考课,并为之编製“职人迁转由状”[17]
   在上一节我们曾经论定,在冯太后葬礼上的“中散”和散骑常侍就居于“内外职人”之列。这散骑常侍就是东省散官。“中散”之类属于“职人”,东西省散官亦属于“职人”,这二者间其实是有密切关係的。北魏前期“中散”数量颇多、种类繁杂,他们属于内省散官,但也承担着各种差使,并构成了贵族子弟的初仕之位。宫崎市定认为内三郎、猎郎、中散、内侍等乃侍从之职,是北魏特有的起家官,王朝根据其才能和功劳从中选拔官僚,因而与汉代郎官相近。[18]这个看法很有见地。郑钦仁先生也以“中散”比拟汉代郎官:“汉代的郎官是属于散官,散官是指无印绶不治事的官。所谓不治事並非无所事事,……散官并非不重要,有贮才备用、不时可以调遣任用;在官制之应用上,具有弹性。……中散之性格,如汉代之郎官,在禁中服务,有的分遣到各机构服务,则为秘书中散、太卜中散等。”中散在内廷承担着各种差使,时或得参机密;经常被派到某官署当差,例如专典秘阁图书。察检州郡,尤为中散之重要职责。例如尧喧在高宗时以中散奉使齐州,检平原镇将及长史贪暴事;源奂以中散前後检察州镇十餘所;中散李真出使幽州,採访牧守政绩;南安王桢有贪暴之名,遣中散闾文祖诣长安察之;等等。[19]
太和十九年以后,“中散”一职随新《职令》的颁佈而被废止,但由散官承担差使的惯例却仍在继续。前曾引及,高阳王元雍强调“或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皆是散官,以充剧使”,而东西省散官的这个职责,与郑钦仁所揭示的中散每每奉使检察地方官吏等情况,显然是相通的。又如有些中散典图书诏令,而东省散官也有每每类似责任;中散是起家待调之官,而东西省散官也正是如此。可见,中散与东西省散官,在性质、特点上一脉相承;中散被废止之后,东西省散官作为替代物发挥着类似的作用。我们已推定中散属于“职人”,那么两相参照之後,论定郭祚所定“职人迁转由状”时所针对的就是东西省散官,就有了更为强硬的理由。
   隋唐制度多源於北朝者。如果进一步把唐代散官番直制度也纳入视野,问题就更清晰了。唐代初仕者首先获得的也是散阶,且也被称为“出身”。[20]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依制都要前往吏部及兵部番上,武散官以远近为八番,三月一上。[21]史载:“朝议郎已下,黄衣执笏,於吏部分番上下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两番已上,则随番许简,通时务者始令参选。一登职事已後,虽官有代满,即不复番上。”[22]这种制度,似乎就可以溯及汉代的郎官宿卫,北朝东西省的职人番直。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年)废止了东西省,同时设置了散官“八郎八尉”[23]以取代之,这个序列构成魏齐到隋唐的阶官发展环节之一。其时规定“八郎八尉”也要“番直”及“出使监检”,这一点明明承自魏齐的东西省官的番直及差使职责;同时这些郎、尉,又分别构成了唐代的正六品以下的文散阶和武散阶及其番上制度的来源。

三、职人的纳资问题

   唐代散官在获得简选资格,有时不必番上,而代之以纳资。[24]这种“输资”纔能获得简选资格的制度,十分奇特且於古无徵,在汉晋南朝制度中看不到太多痕跡。
   不过,一个制度总不会凭空产生。北魏的职人如果想进一步提高阶品和获得实官的话,就必须为王朝作出进一步的贡献,如番上轮直、从军立功、承担临时差使等等,此外就包括着在必要时提供资财。前引《魏书·孝庄帝纪》建义二年“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是为一例,这是要求职人为王朝提供马匹,而不是亲身从征。又前引《魏书·食货志》庄帝令“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又为一例。让职人纳资或许是临时措施,但也有可能是经常性的。[25]唐代的散官纳资之法,似乎是骤然出现在文官制度史上的,但它也可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或许就来自北朝的职人制度。
   《魏书》卷十九中《任城王元澄传》载有孝明帝时元澄的一份奏疏,涉及了职人:

   澄奏:“都城府寺犹未周悉,今军旅初宁,无宜发众,请取诸职人及司州郡县犯十杖已上百鞭已下收赎之物,绢一匹,输砖二百,以渐修造。”诏从之。太傅、清河王怿表奏其事,遂寝不行。

据这段材料,都城府寺的修建在“无宜发众”的情况下,元澄建议“取诸职人”,并利用罪犯的收赎。罪犯赎资每绢一匹改为“输砖二百”,将之储备起来“以渐修造”,待时机成熟再图动工。这是很好理解的。但“取诸职人”是什么意思呢?就颇有点费踌躇了。
   首先,这可能是取诸职人犯十杖以上百鞭以下收赎者,同於司州郡县同罪的犯人。但问题是,为什么取普通犯人收赎物祗限於司州郡县,而取诸职人犯罪者时,就没有这种限制呢?这是很难解释的。而且从行文语气上说,假使都是取收赎物的话,似乎就没有什么必要,把职人犯罪者与普通罪犯区别开来。
   我想也许还有第二种可能:“取诸职人”与“收赎”无关,而是要利用职人输资。王朝在战时经常要职人出马、出谷,并以“优阶”和“实官”酬之;那么平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制度。在平时,职人如果要提高阶级或获取实官的话,番直、当差为其途径之一(时或还有捕获逃犯等);但这类勤务是有限的,或许不须或不乐番直者,就可以代以输资。当时输资未必已经制度化了,但很可能已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元澄想到了利用这个方式获得收入,是很的。
   敦煌发现了西魏大统十三年(S0163号文书《叩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在此可以提供很有价值的线索。据文书所示,这个地区丁男受正田一般为20亩,但一位荡寇将军名刘文成者,却多受了正田20亩;他的妻子则被特别注明为“台资妻”。[26] 山本达郎认为:“这个二十亩,一定是因为刘文成是荡寇将军、其妻是台资妻的特别分配,或许这就是可以唤作勋田乃至职分田性质的田。”[27] 所谓“台资”,杨际平先生有一个很好的解释,指出它近于唐代散官、勋官、卫官不上番者的“纳资”。文书计帐部分所见“五匹台资”、“十斤台资”、“五石台资口计丁床税”,都有纳资之意。“台”指“尚书台”,“台资”含有应该纳“资”於“台”之意。当然,刘文成只交纳了一般丁男的租调而未交“台资”布、麻、税租,“此或因为刘文成实际已放弃了借纳资以进身的权利,从而变成既有散官身份,但又不履行纳资义务,亦不享有散官特权的特殊人物”。[28] 这就意味着,西魏已有散号将军纳资入选之事。由此反观元澄的“取诸职人”,正可两相印证。
   由刘文成之例,我们知道西魏散号将军在受田时享有优待,可凭此军号获得职田。荡寇将军,依太和《后职令》为从七品上阶,在西魏九命中则为正三命上阶,其所受20亩职田相当於一丁之田。按《魏书》卷一百十《食货志》所记太和《均田令》只说8/2855“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云云,但“宰民之官”以外官员其实也都有公田,《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者众,所得公田,悉从贸易。”从“宣武出猎”、“迁邺之始”等语看,这份《魏令》应是太和制度。[29] “一人一顷”的职分公田额度,大致相当於一位丁男的应受田[30] 。那么西魏刘文成凭荡寇将军而多受一份正田,与北魏太和制度有上承下效关系的。
   “迁邺之始”、也就是东魏以来,“滥职者众,所得公田,悉从贸易”的情况,似乎表明各种拥有名位者都能得到公田,包括“职人”;买卖之法则显示了私有化的趋势;其时公田额度,大概同于北魏之“一人一顷”。至北齐河清制度:“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31] 叙“受公田”及“请垦田”既标明“职事”,则“官非职事”者似无此待遇。不过“请垦田”的资格是广及“百姓”的,百姓尚且有份儿,则“官非职事”者似不当被排除在外。至於“公田”是否及於“官非职事”者呢,我们暂时作如下推定:虽非“职事”,但只要在七品以上者或有朝拜资格者,也依然能分一杯羹,“职人”即属其类。
   如前所述,“职人”包括散号将军和东西省散官。散号将军在最初是应有俸禄的。

四、魏晋的“王官司徒吏”

    魏晋时代有一种称“王官”的人,过去我对之曾有所考述[32]。现在看来,“王官”的身份与魏齐的“职人”颇有可比之处,因而有必要补充新的材料,於此一并叙述,以使“职人”与“王官”问题能够相互参照。
   《通典》卷一○一“礼六十一”《周丧察举议》:

   震(原注:本论无姓)议曰:“……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独不可耳。为孝廉之举,美於黄散耶?如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

   又议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後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於时可得固让,於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责实,於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吏]与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

 士人是否应该因周丧而辞孝廉,这在当时引起了讨论。震的意见是应该避周丧。他认为朝臣已经受命於君,故“选任唯命,义不得辞”;孝廉则来自州郡吏民,既不是朝官,又因“孝廉”之名而得选拔,理应与朝臣有别,以避周丧、辞察举为宜。
   这个讨论本身不必过於纠缠,我们所关心的是这裏所涉及的“王官、司徒吏”。从震之所论中能够看到,这些人因其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而与“州国之吏”有異。不过他们又不是职事官,因为震之所论中又有“宜依据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一句,在这裏与“州国之吏”相对的又是“散官”了。无疑,这“散官”就是上文的“王官、司徒吏”。震之奏议有云:“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者”疑作“时”),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这“王官、司徒吏”中颇有“未尝在职”者,正与“散官”的特徵相合。但他们又可以得到选举的机会,甚至可以“一举便登黄散”,被选任为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或“中尚书郎”(疑指“中书郎、尚书郎”)。至於“王官”的来源,“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他们最初也是来自州郡的,经历过州郡选贡这一选官环节。看来,“王官”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官吏,而非一般意义的朝廷官员。
   按“王官”本是古语。《左传》定公元年:“若复旧职,将承王官”,指天子之官,与诸侯之官相对。春秋时“王官”又称“王人”。《春秋》庄公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卫”;杜预注:“王人,王之微官也。”魏晋的“王官”也称“王人”,详後。杜预是晋人,他所在时代的“王官”、“王人”等语,当然也不是指大臣,而应是较低的“微官”。中央派出的使者是代表朝廷的,因而出朝前往州郡或外国的使者常被称为“王官”;同时在魏晋时,“王官”还是一个特称。
   唐人把汉代郎官称作“王官”。《通典》卷十八“选举六”《杂议论》:

   汉代所贡,乃王官耳。凡汉郡国,每岁贡士,皆拜为郎,分居三署,储才待诏,无有常职,故初至必试其艺业,而观其能否。至於郡国僚吏,皆府主所署,版檄召用,至而授职,何尝宾贡,亦不试练。

 这段话中类似《周丧察举议》的一点,是其恰好也以“王官”与“郡国僚吏”对比,并且还揭著了汉代三署郎即是“王官”的看法。
   汉代郎官来源之一,是郡国所贡孝廉,他们“无有常职”而在三署候选。魏晋郎官仍是如此,不过此期郎中已无宿卫之责,成了所谓“散郎”,这是与汉不同的。《通典》卷二三“职官五”引《华谭集·尚书二曹论》记刘道贞语云:“今吏部非为能刊虚名、举沉朴者,故录以成人,位处三署,选曹探乡论而用之耳,无烦乎聪明。”是晋代仍然从郎官中选拔官员。《晋书》卷五五《夏侯湛传》:“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累年不调,乃作《抵疑》以自广,其辞曰:……而官不过散郎,举不过贤良。”是西晋郎官已成“散郎”,具有储才待调的性质;而郎官的这种性质,与《周丧察举议》所见“王官”的情况──来自州郡贡举,属散官而待选举者──正相吻合。《晋书》卷四十《杨骏传》:“少以王官为高陆令。”杨骏初仕的“王官”应即郎官,他经过待调阶段又得补为县令。魏晋以郎官起家者甚多,兹不备举。
   《三国志》卷十三《王肃传》注引《魏略》:

   正始中,有诏议圜丘,普延学士。是时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虽复分佈,见在京师者尚且万人,而应书与议者略无几人。又是时朝堂公卿以下四百馀人,其能操笔者未有十人,多皆相从饱食而退。

 曹魏朝廷的官吏队伍中,除了公卿以下四百馀人之外,还有一大批“郎官及司徒领吏”。将之与上引《周丧察举议》中的“王官司徒吏”对照,《魏略》所谓“司徒领吏”无疑就是《周丧察举议》中的“司徒吏”,那么《周丧察举议》中的“王官”,正好就对应着《魏略》中的所谓“郎官”。这与唐人以郎官为“王官”的说法,也正是吻合的。
   据《魏略》所记,郎官与司徒吏的数量,在曹魏正始中已多达“二万馀人”,对这样一大批人的存在及其性质、地位,无疑是不能忽略的。这二万馀人,其中约有半数“见在京师”,其馀半数则应分佈在各个州郡。由前述可知,王官、司徒吏有一部份分佈在州郡,但这部分也并不属於“州国之吏”,而是直属中央朝廷的。《晋书》卷四二《王济传》:“出为河南尹,未拜,坐鞭王官吏免官。”“王官吏”或许就是“王官司徒吏”,他们直属中央,地方官没有权力对之施加罚责,所以王济便遭到了免官的处分。
   除郎官之外,“王官”还包含些什么人,线索非常之少。不过其中似乎还有一些舍人。舍人在秦代类乎高官的宾客侍从,例如追随长信侯嫪毐作乱的人裏就有其舍人;李斯曾为相国吕不韦舍人,并由此而出仕[33]。可见秦时舍人也是入仕途径。汉以後舍人变成了正式职官。《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魏官品》中有“王官舍人”一职,在第九品。《晋书》卷九一《崔游传》:“魏末察孝廉,除相府舍人,出为氐池长。”前述“王官”的来源是“州国之贡”,包括孝廉贡举,而崔游恰好就是举孝廉而为“舍人”的。所以我们推测,“王官”可能还包括一些舍人之官。
   “王官”的来源除了州郡贡举之外,还包括着赐官。《晋书》卷四七《傅玄传》,傅玄在晋武帝时上奏: 

   今圣明之政资始,而汉魏之失未改,散官众而学校未设,游手多而亲农者少……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赐拜散官皆课使亲耕,天下享足食之利。……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不督使学,则当使耕,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今文武之官既众,而拜赐不在职者又多,加以服役为兵,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南面食禄者参倍於前。使冗散之官农,而收其租税,家得其实,而天下之谷可以无乏矣……

 语中“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之“王人赐官”,即是王官,也就是下文的“拜赐不在职者”。赐官之为王官,又见《晋书》卷九十《邓攸传》:“初,祖父殷有赐官,敕攸受之。後太守劝攸去王官,欲举为孝廉。攸曰:先人所赐,不可改也。”前云“有赐官”,後曰“去王官”,可见二者实为一事。举孝廉後一般任为郎中,而“王官”主要也是郎官,邓攸对举孝廉的资历既无兴趣,便觉得这是多此一举。《太平御览》卷二二三引《魏志》:“鍾会……正始中,以赐官郎中为秘书郎。”在魏晋史料中,赐拜郎中、中郎者其例甚多。无论是赐官郎中还是孝廉郎中,都是“坐食百姓”的冗散之官,许多人甚至居家待调,并不在朝。
   说“王官”属於散官、不同於职事官,这是正确的;但斥其全为冗散、无所事事,则不过是傅玄的极言之辞。王官并不是全无职事的。《太平御览》五九八“文部·契券”引臧荣绪《晋书》: 

   诸王官、司徒吏应给职使者,每岁先计偕文书上道五十日,宣敕使使各手书,书定,见破券,诸送迎者所受别郡校数,写朱券为簿集上。

这条材料中虽有些不可确解之处,但王官及司徒吏有“应给职使”的义务,这一点看来是没有疑问的。“每岁先计偕文书上道五十日”,似乎是说,家居的王官司徒吏每年要先於计吏五十日上道赴职;或者是说,排定的王官司徒吏应给职使的番直文簿,应先於计吏之计簿五十日上道送发。从“诸送迎者所受别郡校数”等语推测,王官司徒吏的番直,似乎是以郡为单位来轮换、交接的。
   《三国志》卷二四《高柔传》中还有一条“司徒吏”承担职使的材料,不妨录此以为参证:

   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後皆给役。有司徒吏解弘遭父丧,後有军事,受敕当行,以疾病为辞。诏怒曰:“汝非曾、闵,何言毁邪?”促收考竟。(高)柔见弘信甚羸劣,奏陈其事,宜加宽贷。帝乃诏曰:“孝哉弘也,其原之。”

可见“司徒吏”在应给职使之时,应该与普通吏员一样,遵守“遭大丧百日後皆给役”的规定。解弘托疾之事至於惊动了皇帝,看来“司徒吏”的身份未必很低。
   王官承担的职使,包括一些特定的临时差使,有些看来还不是微末事务。《晋书》卷三九《荀勖传》:“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这精简州郡吏员之责,并不轻松。《晋书》卷三三《石苞传》:经石苞奏请,晋武帝诏“其使司徒督察州郡播殖,将委事任成,垂拱仰办。若宜有所循行者,其增置掾属十人,听取王官更练事业者。”这次司徒督察州郡播殖的临时事宜,就从王官中简选了十名“更练事业者”临时充任掾属。
   在北朝也能够看到“王官”。从有关材料看,他们往往也是承担了特定差使的人。《魏书》卷四八《高允传》:高允病,孝文帝、文明太后颇加恤慰,“於是遣使备赐御膳珍羞,自酒米至於盐醯百有馀品,皆尽时味,及床帐、衣服、茵被、几杖,罗列於庭。王官往还,慰问相属。”此时王官承担了优慰事宜。《魏书》卷二四《张伦传》:孝明帝熙平中蠕蠕遣使来朝,朝议将遣使报之,张伦上表语有“至於王人远役,衔命虏廷,优以匹敌之尊,加之相望之宠,恐徒生虏慢,无益圣朝。”这裏提到“王人”将被委派出使敌国。又如《魏书》卷六二《高道悦传》,高道悦为太子所杀,孝文帝“甚加悲惜,赠散骑常侍、带营州刺史,并遣王人慰其妻子,又诏使者监护丧事”;《北史》卷八一《李铉传》,北齐文宣帝时李铉死,“及还葬,王人将送,儒者荣之。”[34]
  北朝王官所担任的那些职事差使,据史料所见,在另一些场合是由东省的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等担任的。我们想二者实为一事,常侍、侍郎等“职人”即是王人或王官。“王官”之名表示其人已“列为帝臣”、受命於朝廷,而“职人”之名,恰好也正是表明其人业已受职(儘管是散职)於朝廷的;魏晋的王官司徒吏有番直的义务和候选的资格,北朝的职人也正有相近的义务和资格。由此我们就看到了制度变迁的雪泥鸿爪。就史料所见,王官的职事中担任使者之事颇多。
   附带说,王官与司徒吏二者之间,还是应该进一步加以区别的。其间区别,或许包括王官人数较少、大多地位较高;司徒吏人数众多、大多地位较低。东汉三署郎官数量少时数百人、多时二千馀人,曹魏的王官大概不会比这更多,他们在“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中应该祗是少数,司徒吏在“二万馀人”中应该占到了大部分。东晋初年司徒吏一度曾达到二十馀万。《晋书》卷七一《熊远传》:“及中兴建,(元)帝欲赐诸吏投刺劝进者加位一等,百姓投刺者赐司徒吏,凡二十馀万。”司徒吏虽然要“给职使”,但却可以免除编户所负担的征役[35],还有选举的资格,所以“赐司徒吏”对投效者构成了优慰。这次“赐司徒吏“,使司徒吏比曹魏正始时的二万馀人,骤然增加了十倍。当然这祗是一时之事。
   对“司徒吏”之得名,我们还想作些推测。魏晋司徒府中的左长史,承担着重要的选举责任,例如主持中正品第事宜。“王官”作为候选者,显然是要隶名於司徒府的。从司徒吏与王官并列一点看,他们很可能也是一种官吏候选人,故《周丧察举议》有“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之言。一部分司徒吏居然有望被选任为“黄散”及中书郎、尚书郎,可见其身份不低。曾有不少,徵引“司徒吏”的材料以论魏晋南北朝吏户、吏役,这恐怕相当不妥。
   我怀疑,“司徒吏”就是获得了中正品第,因而隶名於司徒府、拥有了任官补吏资格者,也正是因此他们纔被名之为“司徒吏”,从而与州郡掾吏和中央职事官吏区别开来。那么,对司徒吏中有些获得了上品优状的人,在吏部选补时得以高居“黄散”、台郎,就不必感到奇怪了。魏晋实行九品官人之法,士人欲求入仕就必须“求品於乡议”,“无乡邑品第”者是不能任官补吏的。《晋书》卷四五《刘毅传》谓:“今一国之士,多者千数,或流徙異邦,或取给殊方,面犹不识,况尽其才力!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当品状,採誉於台府,纳毁於流言。”虽然汉代以“郡国”并称,但刘毅所谓“一国之士”的“国”,我以为不是指郡而是指州[36]。一州之内能得到中正品第者的数量,多者约在千人以上。曹魏时有州十三,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馀人,其散在诸州者万人上下,这与“一国之士,多者千数”的说法,显然是可以沟通的。世入南北朝,郎署这个机构的候选地位被东西省散官所取代,郎官队伍在萎缩,“司徒吏”的称谓也连带不再见於史传了。
   总之,魏晋的王官和北魏北齐的职人,作为一支数量颇大的官员候补队伍,在此期文官体系中具有不容忽略的地位。从结构上看,这反映了魏晋南北朝的官吏队伍以候补者与职事官;从功能上看,候补者要承担相番直、差使,从而也构成了王朝政务的有机成分而并非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制度,向前可以上溯到汉代的郎署宿卫,向後则流衍为唐代的文武散官候选番上於吏部、兵部的制度。以往学者对此论述不多,故做此文加以初探,期望有抛砖引玉之效。

[1]例如,《魏书》卷九《肃宗孝明帝纪》孝昌三年(527年)二月诏:“凡有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请注意前谓“赏阶”、後谓“授官”一点,这表明所赏之“阶”必然是体现於“官”的。当然“官”又有实、散之分。这裏并没有特别说明是实官,那么就应是散号、散官。又如《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元年:“又以旧叙军勋不过征虏,自今以后宜依前式以上,餘阶积而为品。”这“征虏”等军号,就是来自“军勋”所获阶品的;换言之,因所获“军勋”阶品,应该通过军号而得落实。

[2] “陈”原作“阳”,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改。

[3]《北齐书》“四级”原作“一级”,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改。

[4]《北史》卷四十《甄琛传》。

[5]《唐六典》卷一“都事”。

[6]《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7]《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 李朝阳:《咸阳市郊北周独孤浑贞墓志考述》,《文物》1997年第5期。

[9]对此,我在拙作《北周北齐军阶散官制度異同论》中已有讨论,见《研究》1998年第2期。

[10]《魏书》卷六六《崔亮传》记崔亮论“停年格”源委:“今勋人甚多,又羽林入选,武夫崛起,不解书记,唯可彍弩前驱,指踪捕噬而已。忽令垂组乘轩,求其烹鲜之效,未曾操刀,而使专割。”

[11]《北史》卷七《齐本纪中》记北齐废帝甫即位:“诏九州军人七十已上,授以版职。”又,《北史》卷七《齐本纪》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夏五月诏所谓“六州缘边职人”,周一良先生认为“谓六州人之戍边者,非谓缘边六州也”,即六州流人。参看《周一良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4页。

[12]学者对东西省曾有所论说。例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社会出版社1990年)第九章第三节、陈苏镇《西省考》(载《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对南朝西省均有很好论述;黄惠贤《中国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三章第四节对集书省(即东省)也有叙述。但总的说,专门从选官体系角度对东西省进行研究的,尚不多见。

[13]又,《魏书》卷七八《孙绍传》记孙绍在宣武帝延昌年间(512-515年)上表,其中有语:“兼职人子弟,随逐浮游,南北东西,卜居莫定。”北魏这种私下游徙的职人及其子弟,显然也不居京师。(语中“子弟”,还可能指官员子弟,与职人为二事;但无论如何,这里的“职人”不会指流外官或职掌人。)

[14]散骑常侍、散骑侍郎二职均有“员外”,此外又如《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普泰元年夏四月:“诏员外谏议大夫、步兵校尉、奉车都尉、羽林监、给事中、积射将军、奉朝请、殿中将军、宫门仆射、殿中司马督、治礼郎十一官,得俸而不给力。老合外选者,依常格;其未老欲外选者,听解。其七品以上,朔望入朝。若正员有阙,随才进补。”以上十一官大抵为东西省散官,皆有“员外”。他们有俸禄,但没有职事官的“给力”待遇;其中七品以上者,有朝拜的资格(据《隋志》,北齐散官中有朝拜资格者有俸禄,见前);可以外补为地方官或东西省正员官。

[15]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

<[16]按,黄惠贤先生《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叙述说,“早在永平四年考绩时,高阳王元雍和尚书右仆射郭祚就曾提出異议……”(第464页)不过《魏书·郭祚传》载有郭祚两份奏疏,第一份尚就景明考格与正始考格立论,确应在永平四年(511年);但第二份中有“景明三年(502年)以来,至今十有一载”之语,明在延昌二年(513年),这年已颁佈了新的《考察令》(参《魏书》卷六四《崔鸿传》)。又《魏书·元雍传》记元雍语有“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而《郭祚传》所载永平四年郭祚奏疏称“前尚书卢昶奏,上第之人三年转半阶”,宣武帝则指示“散官从卢昶所奏”,就是说此年散官犹是三年一考,同於任事。那么,元雍批评“世宗行考陟之法”中散官四年一考的规定之事,就不大可能在永平四年,而应在延昌二年(513-514年)新的《考察令》颁佈之时,此《令》中散官已由三年一考改为四年一考了。

[17]“由状”是用於官员迁转的文书。《北史》卷五五《唐邕传》:“文宣频年出塞,邕必陪从,专掌兵机,承受敏速。自军吏已上劳效由绪,无不谙练,占对如响。”这“劳效由绪”当即“由状”。唐代选官使用“甲历”,即选人的档案材料,中书、门下、吏部各一份,称“三库甲历”,简称“库甲”。贞元四年因战乱中三库甲历失坠,曾勒令州府造“由历状”送申吏部,以为检勘当年选人文书的根据。(参看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148页)北朝魏齐的“由状”、“由绪”,当即唐代的“由历状”一类,并且是唐代“甲历”、“由历状”的起源。

[18]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科举前史》,东京大学文学部,第382页。

[19] 郑钦仁:《北魏官僚机构研究》,台北,牧童出版社1976年,第187页及有关各处。

[20]《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中“凡叙阶之法……”一语,《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迳作“凡出身……”。

[21]《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

[22]《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23]《隋书》卷二八《百官志》开皇六年,“吏部又别置朝议、通议、朝请、朝散、给事、承奉、儒林、文林等八郎,武骑、屯骑、骁骑、游骑、飞骑、旅骑、云骑、羽骑八尉。其品则正六品以下,从九品以上。上阶为郎,下阶为尉。散官番直,常出使监检。罢门下省员外散骑常侍、奉朝请、通事令史员,及左右卫殿内将军、司马督、武骑常侍等员。”此时东省尚馀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散骑侍郎等,炀帝时进而废罢其“常员”;但开皇六年的措施,实际已把作为机构的东西省废止了。

[24]据《新唐书》卷四五《百官志一》,文散官“不上者,岁输资钱,三品以上六百,六品以下一千,水旱虫霜减半资”,武散官“三千里外者,免番输资如文散官。”

[25]

[26] 《敦煌资料》第1辑。

[27] 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史的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文书六一三号》,谭两宜译,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辑,1981年。

[28]杨际平:《关于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计帐户籍文书的几个问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9] 也有学者做如是叙述:“北魏的职分公田是不许买卖的。但到东魏、北齐变成了‘不问贵贱,一人一顷’,可见给予职分公田的面扩大了;而且‘自宣武出猎以后,以充永赐(按应作“始以永赐”),得听买卖’,可见职分公田的私有化产生了。从这些变化都写入《魏令》,表明这时的均田令已增入了新的内容。”见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上册第279页。按这一叙述,《关东风俗传》所记《魏令》乃是东魏北齐制度。本书不取这个说法。

[30]《魏书·食货志》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所授之田率倍之”,桑田则是“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如此合计共百亩。

[31]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32]参看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七章“附录二:魏晋的散郎”,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

[33]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34]此外,北魏王国官属亦称“王官”,这就与魏晋那种王官有異了。

[35]《晋书》卷九八《王敦传》:“又徐州流人辛苦经载,家计始立,(刘)隗悉驱逼,以实己府。当陛下践阼之始,投刺王官,本以非常之庆,使豫蒙荣分;而更充征役,复依旧名,普取出客。”在元帝践阼时投刺劝进者本已“豫蒙荣分”成为司徒吏,从此免除了州郡编户的“充征役”义务;所以刘隗对已成司徒吏的徐州流人“悉驱逼以实己府”,“更充征役,复依旧名,普取出客”,就构成了他的罪状。

[36]《晋书·刘毅传》所载刘毅《请废九品疏》,屡有“今之中正,务自远者,则抑割一国”、“置中正,委以一国之重”等语,又有“置州都者,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異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非州里之所归”、“驳违之论横於州里”等言。可见,刘毅语中的“国”是就“州”而言的,并不是“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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