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年来汉代财政管理研究综述
汉代的财政管理的研究应当始自二十世纪初期,正如徐式圭所言:当时“理财之学,古无专书。其散见子史诸篇者,大都零缣片锦,竟绪茫然。”[1]但是在近代西方学说的影响下,一大批学者开始撰写财政史。汉代财政管理也在他们研究的范围之内。比如胡钧的《财政史讲义》[2]、徐式圭的《中国财政史略》、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3]、刘秉麟《中国财政小史》[4]、杨志濂《中国财政史辑要》[5]、刘不同《中国财政史》等。他们利用并结合近代财政学理论,对汉代的上计制度,财政管理机构,制度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论述,初步确立了秦汉财政管理研究的一些范围。在这种学术背景下,秦汉财政管理方面的研究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一批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论著,其中以马大英和周伯棣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最为突出。马大英在《汉代财政史》第二十四章即“财务行政与上计吏”中分别对“会计年度”、“财政官署与行政”、“调度”、“上计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汉代的会计年度承秦制,十月制是会计年度,随着汉武帝改革历制,会计年度也发生改变。因此上计吏的汇报时间不再是十月了。其实,就会计年度而言,武帝改革后仍然实行的是“计断九月”[6]。又,汉代的会计制度还有许多其它的内容,比如会计凭证、会计报告、会计审核项目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关于汉代财政官署问题,
周伯棣对汉代财政管理也有专论。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汉代的财政管理问题:第一,公私财政的划分;其次,预算会计制度。他说,公私财政划分的创始及其办法,在秦汉以前,国家财政与领主私人的财政几无区别;到秦汉时代,即有区别。可以说,公私财政的划分,为汉代财政的一个特色。东汉以后,虽也有划分的企图,但划分得不是如此清楚[9]。我认为这一传统观点值得商榷。(详论见后,此不赘述)关于汉代预算的问题,由于文献简缺,
尽管系统、全面地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专著还未面世,但是研究财政管理各个具体内容者有之,现在分述如下:
1、如何征收赋税?这是财政管理的基本问题。高敏先生认为,汉代的田租是按亩和产量结合起来征收的。而田亩与产量二者的结合可以在每亩产量上获得统一,这样即体现了租税之法皆依田亩所产的精神,又符合什五税一与三十税一这种按产量征收田租的定率[12]。杜绍顺先生却主张田租定额征收说,汉代田税的定额如果是三十税一,武帝以前是每亩(小亩)约
关于赋税数额问题,韩连琪认为,高帝十一年前赋无定额,高帝十一年后,赋额为六十三钱,文景时赋额为四十钱,武帝时始赋额确定为百二十钱[22]。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宣帝甘露二年以前除文帝时四十钱外,“赋额”一般为百九十钱,宣帝甘露二年至成帝建始二年,“赋额”为百分之六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后“赋额”为百二十钱[23]。高敏强调,汉初每算的固定数量既不是《汉律》所说的一百二十钱,也不是孝文时“民赋四十”,更不是加藤繁所推算的数字,每算应当是二百二十七钱[24]。岳庆
工商税的征收,是向从事商业、手和高利贷活动的人征收的一种税[27]。
在假税的征收方面,钱剑夫认为,假税是汉代独有的一种赋税,其实就是公田的田租。因为这种土地是暂时或有一定年限借给民耕种,实际上是租给农民耕种,汉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种公田的农民就是它的佃户。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别名“假税”[31]。黄今言等主张,汉代官府把公田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叫做“假与”,因此,这种租种公田者向官府缴的税便叫“假税”,其实质是国家向农民课取的地租,同“三十税一”的田租是不同的[32]。祝瑞开在《汉代的公田和假税》中讲,“假税”和封建自耕农民向政府交纳的的“租赋”是不同的。后者在通常情况下,向政府交税三十税一或十五税一的田租和算赋、口赋、并服一定的劳役。“假税”通常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剥削量远远超过了自耕农的所谓田租[33]。韩养民认为,汉代的假税,很可能是行“三十税一”的税额,“假民公田”不是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着眼,而是安置流民的措施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假税的税额不会过高,很可能实行“三十税一”,它同自耕农的田租一样,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也可以减免[34]。
2、汉代财政支出包括军事支出、皇室费用、官俸支出、工程支出、社会救济、文化支出等。比较系统地研究汉代财政支出管理的学者有加藤繁等日本学者和国内学者马大英等。加藤繁对汉代的财政支出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帝室财政,他将帝室财政支出分为:膳食之费、被服之费、器物之费、舆马之费、酱药之费、乐府及戏乐之费、后宫之费、铸钱之费、少府水衡的杂费、赏赐之费等。然后对皇太后、皇后、太子费用支出办法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所谓“共养”“劳赐”[35]虽然是帝室财政支出的二大宗,但是属于广义“共养”的一部分,如宫殿及其营造费却置于皇室财政支出以外。御用的马匹由少府和水衡饲养,其费用当然归帝室财政负担,但其马匹却从太仆所掌握的诸厩或三十六苑供给补充。与此相反,天下流通的钱币铸造费则由皇室财政负担。天地祭祀由太常管辖,其费用归大司农支付,但祭祀所用的牺牲却由水衡都尉所掌握的上林苑供给[36]。加藤繁也承认,帝室财政与国家财政在细目上有区别。帝室财政支出主要有共养与赏赐二部分的支出。从帝室财政支出来讲,加藤繁考察较为细致,所列细目详细而具体,但是缺乏对相关管理措施的论证。对于国家财政支出问题,他在结论中做了补充说明,并将之归纳为:在京官吏的俸禄支出(不包括少府、水衡的俸禄支出)、祭祀之费、土木之费、军队供养之费、军用车马武器之费、京师诸机关的事务费等。关于这些支出问题的研究,日本的学者成绩斐然,比如越智重明的《关于汉代的财政》[37]、楠山修作的《汉代的国家财政》等[38]尤以山田胜芳的研究最为深入,他的《对汉代财政的一个考察》、《汉代财政制度变革的经济要因》、《前汉武帝时代的祭祀和财政—封禅书与平准书》、《王莽时代的财政》、《后汉的大司农和少府》和《前汉武帝时代的财政机构》等文章对汉代的财政管理及其支出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但综观之,则基本上还是加藤繁的观点及论述框架,也没有就财政支出的过程、办法等问题进行解释[39]。
国内以马大英为代表的研究成绩最为瞩目。他认为,汉代财政支出基本上分为皇室支出和国家支出两大部分。前者指皇室及其家用的生活费及为维持皇帝权威的一些赏赐等支出;后者指维持国家政务的各项支出。在前汉,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是分开的,皇室支出的无限扩张,侵蚀了国家财政,酿成国家财政的困难。孙翊刚的《中国财政史》将汉代的财政支出分为军事支出、皇室费用、官俸支出、工程支出、社会救济和科学文化支出等项目[40],他也是分门别类地列出了汉代的各种支出细目,没有对管理上的措施进行研究。黄天华的《中国财政史纲》[41]也仅仅对支出项目进行了列举。
有关财政监督方面的研究长期以来重视不够,只有一些监察、审计通史和相关的专门史对之略有涉及。如杨宽的《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46],
总地说来,所有的这些成果,都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对汉代的财政管理的研究上做出了自己的成绩,大大地丰富了我们对汉代财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但是,毋庸置疑,过去的学者对汉代的财政管理的研究仍然存在缺陷。
首先,大部分研究缺乏出土的佐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胡钧、徐式庄、常乃德、刘秉麟、杨志濂和刘不同等先生在探讨汉代财政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受时代的限制,基本上使用文献材料去论证各自观点。即使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汉代财政史》、周伯棣《中国财政史》等也没有充分利用秦汉简牍材料,故而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存在缺漏。建国以后出土了大量秦汉简牍材料,如秦汉魏晋出土文献、天水放马滩秦简、大通上孙家寨汉简、尹湾汉墓简牍、敦煌悬泉汉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云梦秦简、居延汉简等,为重新认识汉代的财政管理提供了条件。再者,考古材料还必须与文献材料紧密结合,才能得出、缜密的结论。比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3]82.33(第146页)
□未得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二千七百,已赋毕。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20(第6页)
这些简牍反映了汉代地方俸禄支付的情况,通过简文我们似乎可以看出:汉代的俸禄不是按月发放的,其中存在多种形式,也有学者就此撰文论证。其实,汉代官俸就其制度而言是按月发放的,
其次,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妥当。例如(日)加藤繁在《汉代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之一斑》中认为汉初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相互分离,直到东汉光武时期才开始融合。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等即持此说,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汉代二大财政体系“彼此不能混淆”[55]。其实我们根据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及大量的文献材料考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自商鞅变法以后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就开始分离,但终两汉这种划分制度一直就不是十分严格。
这些情况说明,前人在汉代财政管理方面的研究所做的工作虽然成绩斐然,但是仍然需要继续在这一领域做系统、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