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一、 汉唐间赋税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封建国家的赋税,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它与地租剥削直接相联系,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的赋税内容,本身就是一种地租,而名称上却和地课没有区别。弄清楚封建赋税的演变,既有助于研究整个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同时对于整个封建和阶级斗争的,也可以了解得更深透一些。
汉唐间赋税制度中有几个较重要的问题,尚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有的甚至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有必要予以提出并进行研究。这些问题是:汉唐间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地?是资?是户?是丁?或者说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内究竟以哪一个为主要依据?又从地、资、户、丁征收赋税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在某一时期中采用哪一种作为主要标准?又赋税征收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脉相承,有的名称变了,如由“赋”之变成“调”,为什么会变?“赋”与“调”相同的是什么?相异的又是什么?又封建田制的改变,赋税征收也相应地有了改变,如北魏均田有其新颁的赋税制,它与以前的赋税制有何差异?而基本相同之点又是什么?又赋税征收在整个封建统治范围内有着统一的标准,又表现为有着地区的差异,这在封建割据时期表现得极为突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三个时期中,我们如何来分析这种一致性和差异性及其主要变化的趋向?以上这些问题,都涉及这一长时期封建剥削的内容、形式与其本质,涉及整个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涉及阶级与阶级斗争。弄清楚以上这些问题,会有助于发展的理解和研究的具体深入。特别是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国家的地租学说,可以从中找到一些最基本的史实依据。
本文系按年代顺序,以上述一些问题加以具体的探讨,并适当地作出综合评述。估计这些问题,容有争论,短期间内难以作结,只是把问题提出来并试图解决,借以就教于读者。凡是与上述问题不直接关联的,一概从略,重点放在考释方面,在问题没有弄清楚以前,暂不作过多的理论上的阐述,也应附为说明。
二、两汉的“租”与“赋”
两汉赋税制度中,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1)田租(或称田税)怎样征收?田租虽然说是基于地,它和户的关系有什么特殊之点?(2)赋的征收内容包括哪些项目?有什么主要变化?赋是基于丁抑或基于资?它和户的关系又怎样?(3)租与赋在征收的比例上又怎样?
汉代田租征收,一般采用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标准,比较更多的时期中稳定在三十税一,事实都很清楚。但当时如何实施三十税一的标准,已经很少为我们所注意,尤以涉及“地”和“户”的关系问题,一向不曾接触到。其实封建剥削最本质的体现,正在地和户的关系上——究竟是有田则有租?抑或有户则出租?或者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的而最后以户为主?需要具体的予以剖析。
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田地要有丈量登记;第二,田亩产量要有定时定地的调查。做到这两点不是很容易的,在封建制度下由于阶级对抗、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官僚主义等原因,田地无法丈量清楚,产量也无法估计得实,要根据田数、产量以税率征租,就不容易做到,研究汉代田租,也必须重视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实际情况。
汉代关于田亩的丈量登记,只看到后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度田一例,当时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乃下令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主要仍为田地登记,尚未全面地田亩丈量。然而豪强阻挠、官吏舞弊,度田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便告中止①。后来个别地方官在其所辖的小范围内又实行度田,著有成效,其“所立条式”,也经皇朝转达州郡,但不见普遍实行②。从两汉传统习惯来看,田亩数字,只是按地区估计出整个面积,即所谓“提封田”,再按一定公式估计出“定垦田”数字③,虽然遇到灾荒和其他偶然事故时,局部地区偶尔也核实一下,一般情况,仍是以“提封田”作为“定垦田”的依据④。至于田地实数多少?掌握在谁手里?由田地所有者“自实田”、“以实自占”⑤。豪强会瞒隐田产,而少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以少为多,同时豪强会隐瞒产量,而耕种下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作为高产田,田数与产量不可靠,因而三十税一最多只能是估计,或者说只是田租的一个计算公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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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纪》“建武十五年”;同上注引《东观记》,同书卷五二《刘隆列传》,同书卷四三《隗嚣列传》附《王元列传》。
② 《后汉书》卷一0六《秦彭传》。
③ 《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卷二三《刑法志》,又卷六五《东方朔传》:“举籍阿城以南,櫜屋以东,宫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一般用提封计算田地面积。
④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宁元年,“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可能会以灾伤田亩核实一下;《后汉书》卷六九《刘般列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勅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旧,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也偶然度田,籍增擞入。
⑤ 《通考》卷一《田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用;同书二《田赋》,后汉建武十五年,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都是让田主自己陈报。
兹以《汉书八一·匡衡传》的一个典型事例,进一步说明田数和产量的估计问题: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国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建始元年(前32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 明年治计时,……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这一材料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匡衡封乐安国,其面积三千一百顷是提封田,后来多占四百顷也是提封田,即按提封田的8%计算出定垦田,也是估计数字,不是耕地面积实际数字①。第二,匡衡在国界争执的一年当中,原来这四百顷提封田鲔收租,第二年国界确定下来,才取回一年租谷一千多石②,约略计算出定垦田每亩租额为粟四升左右③。第三,每亩租额约粟四升,根据三十税一的税率核算,每亩产量应为粟一石二斗④。
由此可知,汉代田租的征收,由提封田计算出定垦田,再按田租征收标准,确定地区(州郡县乡)的征收总数,然后把总数分配到户,因而每户租税多少,豪强可以逃避或减轻,地方官也可以上下其手,不会是真正在按亩征租的。只是个别地方官,认真核实垦田和产量,才能按亩征租,而亦由于地区征收总额的限制,真正按三十税一进行,也不易办到⑤。从《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的一个记载,来分析地与户的关系,问题会变清楚些:
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钏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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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提封田三千一百顷。按8%计算出定垦田为248顷,初封600户,每户平均为田41亩强,大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
② 按《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匡衡封于乐安,为公元前36年,而发生国界之争并提交丞相府在公元前32年,前后共五年。可是匡衡只是公元前32年这一年没有收租,即一千余石为一年租谷总数,不是五年的数字积累,过去对此有过争论。必须看清全文文意,以免误解。
③ 原封定垦田248顷,加上多占提封田四百顷,计算出定垦田为32顷,合共280顷。“原租千余石”暂按1500石计算,每亩约合谷5.4升,折合粟3.6升,大致合乎田3亩粟四升的标准。
④ 参阅拙作《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有关汉代田亩产量估计部分,见《江西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⑤ 匡衡原封与多占部分,都以提封田计算,不以定垦田计算。可见三十税一,只是一个地区田地总额概计下的一个计算公式。
“岁率户二百”,即每年每户平均交纳租赋二百文钱。怎么得出“岁率户二百”的数字呢?
根据现存资料,大致是这样计算的:依据晃错关于丁口、耕地的计算公式,每户二丁,共耕百亩,百亩收百石①。那么三十税二,为粟三斛三斗强,每斛三十文,约共一百文②。又纳算赋,每丁百二十文,王侯所得约为赋额的二分之一即五十七文,二丁合为一百一十四文③。取其整数,不计奇零,租赋两共二百文,正与《史记》的相合。
为什么《史记》关于租征的计算,不以地为基础而以户为基础呢?值得进一步予以论证。
按汉代封建王侯,原来根据户数划予一定的疆界,后来户口增长比较快,大约汉初四五十年之内,王侯大国的户数增加三四倍,小国也增到一倍④。后汉皇朝一直下令:王侯收租应以户数为限,不以里数为限⑤。事实上也不易办到,初封既系“案舆图”划予户数因而确定疆界的,以疆界为准已成定例,王侯仍按疆界内实际户数以征租赋,户口增加,王侯的租赋收入也随着增加⑥。疆界已定,租赋最终落在户数上,王侯对皇朝言,以疆界为准,对租赋征收言,又系以户数为准,所以后汉肃宗时,分封王侯,“案舆图,令诸国户口皆等,租入岁各八千万”⑦,户数等同则租数等同,征租基于户的奥蕴也就在此。大致王侯各国和各州县有着传统习惯上的田数,一般也是有着相对稳定的户数,因而各地都定出相对稳定性的租额,根据租额而分配到户。⑧
由上可见,汉代田租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基于地就不一定都是实,因而更适合的叫这是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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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② 参阅《史记》卷十二九《货殖列传》,“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和《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石三十”的记载,汉代初期仍以“石三十”作为一般价格,《九章算术》八,菽一斗三钱,一石即三十钱。
③ “岁率户二百”的计算法,有的只算田租,不把算赋列入在内,得出这么一个结果:百亩百石,十五税一,租粟六五六斗强,石三十,约共二百文。按司马迁作《史记》时,三十税一,实行已久,不能按十五税一计算。又王侯邑收入,不独是田租而且包括算赋在内,《前汉书》卷五三《胶西王端传》,“令吏毋得作租赋”,同书卷三五《吴王濞传》,“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又《后汉书》卷六八《冯绲传》,“每出征伐,常减公卿俸禄,假王侯租赋”,可证,但史籍多明白指出王侯的民租多少,不谈赋数,因算赋不尽归王侯,《汉书》卷一《高祖纪》,十年“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把这献费列在“省赋”的范围内)那么王侯在120文中,所得不及二分之一。后汉常以“租秩”、“租奉”并提,亦为租赋收入的两个方面,见《后汉书》卷五六《宋弘列传》、卷六五《张奋列传》、卷七二《东海王列传》。
④ 《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⑤ 《后汉书》卷六一《黄琼列传》,同书卷二八《百官志》。
⑥ 《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又按《通典》卷四《食货》:“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从一家讲是如此,从一个地区讲也会是如此,田亩数不足而户租额数不减,提封田计算下的定垦田也要摊在现有的户数上,《通典》的说法,极为中肯,最足引起重视。
⑦ 《后汉书》卷八○《陈敬王羡列传》。当然户数相等而租入不等,在地区好坏相差很大时,也会发生,如《后汉书》卷五九《张汤传》,“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这是提封田多少、实际户口多少、土地耙瘠等情况不同,征租基于户,各地区的轻重不可能完全一致。
⑧ 桓宽《盐铁论·未通篇》“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表示田租一定要有顷亩的依据,但不必那么严格,桓宽这句话,不能理解得太拘泥,否则许多实际事实都讲不通。其他苟悦《汉纪》等,也有类似的说法,根据于三十税一的标准作为论证,不足以表明田相的实际情况。
汉代的赋,主要包括四项内容:第一是算赋、口钱,算赋从汉高祖开始,口钱从汉武帝开始,都是按丁口出钱,而以前者为主。第二是资赋(亦作赀、訾),从汉武帝开始,这是按户资出钱的,税率在王莽时为三十税一。第三是临时增收的杂赋,如“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或者“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或者郡县临时调发、地方官私自赋敛等,这些赋按户按丁,不很一致。第四是由力役转变而来的,如践更过更的更赋,在后汉已成为徭役以外的赋,并失去原来的徭役的意义,也已不成为代役钱的性质,而为赋的一项内容固定下来,这是按丁征收的。
按户资征赋,较接近于户租,惟按丁征赋,虽以户为征收单位,却不以田地、资财为标准,而系“有身则有赋”。这种基于丁与户的赋,在汉代租赋两项总额中,占了不小的比重。按《史记》所云:“户率二百”的平均数计算,租与赋约为l:1,后来资赋增加进去,更卒又变为更赋,比例就会大大改变,贾捐之说,文帝时“民赋四十”,武帝时“民赋数百”①,假定“数百”是300~500之间,那么,租与赋可以是1:2.5~1:4。又按汉代丁口最盛时期,几达六千万口、千二百万户,户以二丁计,每丁三百文,就有七十万万以上。至于垦田最盛时期,约为八万万亩,每亩收粟四升,共约三千万石,折合每石八十文,为钱二十多万万文②;如以户计,每户粟四石,为钱也不及四十万万。在总收入上,赋逐渐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其中按丁征赋也占着不小的比重,竭泽而渔的财政,往往反映在按丁征赋上面,从汉代租赋的演变即可概见。
按丁征赋,一向具有汉代财政的一定地位,在前汉更为重要,对于丁口清查,自来也就极为重视。汉代对于丁口,一般规定为每年清查一次,所谓“八月案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八月算人”等,颇似后来的“貌阅”③,地方官亲自核对,这比于用于出租的“自实田”、“以实自占”,执行方式上的宽严,是有着很大不同的。
不独征收比例,赋比租增加得多,征收方式赋比租严,而且租征实物,赋征货币,从当时封建经济发展阶段来讲,赋的负担更加沉重,无论征自地主或农民,都是转嫁或直接落在农民身上,农民为了交赋或向地主交纳地租,还得以谷帛换钱,其中又受一层中间剥削,这对农民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赋的一部分基于户,另一部分基于丁,基于丁的部分又必然归总到户,逐渐形成为户的“差品”,乃赋税制中“九品混通”的最早渊源。
户等最先发生在资赋的征收方面,“差品”主要就资产等第而言,《后汉书》卷六三《郑弘列传》注引《续汉志》:
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主知人善恶,为役先后,知人贫富,为赋多少,平其
差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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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
② 《后汉书》卷二九《郡国志》。后汉粟价较高,这是估计数,不很确切。
③ 加藤繁:《经济史考证》五,“关于算赋的小研究”,页130。友人姚公鶱先生谈及,由汉的按比、南朝的土断、检括、北魏的校比、隋唐的团貌,都可以看到地主国家所注意的是丁、户,不是地、资,确乎如此。
又《后汉书》卷六九《刘平列传》:
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
两条材料,都证明赋有“差品”基于户资来确定的①。
征租也有极大灵活性,地有阔狭,田有高下,而大家、小家以及贫家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不可能完全按亩按率征租②,事实上也会产生“差品”,而与赋的“差品”统一起来。
按“差品”征租赋,其主要趋向乃系租赋更多地落在农民身上。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③,而后汉明帝时,早已是“郡县每因征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④。因此,平其差品,应该是以户资为准绳,而在封建制度下的助富劫贫,往往变成为割剥贫弱的一个途径。我们研究赋税制度时,不独要追溯“九品混通”究竟萌芽于何时,更重要的乃是弄清楚九品混通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剥削压迫的本质。
三、汉魏调的产生
曹魏在朝代建立之前,以调代替了汉代的赋,原来征收资赋、算赋、口钱、更赋等都综合于调,并一律征收绵绢,这是赋税制度中一个较大的变化。本文只研究三个问题:(1)调的产生及其原因,它与赋的渊源关系。(2)调与资的关系,是否户调之外另征资赋?(3)户调与封建、的变化。
后汉之初,调作为赋税专称⑤,已开始见于诏令。《后汉书》卷二《明帝纪》,中元二年,诏“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表明这种调不是一般所谓“调度”——临时征调,也不是一般所谓“调度”——地区间租赋调拨,而是常年赋税,所调物品和数量等都比较固定,为汉皇朝一项经常收入。
调与赋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赋调二字在后汉,既互为区别又相互联属,《后汉书》卷八七《刘陶列传》:“急绝诸郡赋调,冀尚可安”,同上卷一。三《刘陶列传》:“岁割青冀赋调二亿有余,以足给之”,赋调已经成为一个专门名词。有时又相互为用,几乎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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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扬雄:《方言》“平均赋也”,叫赋为平均,与“平其差品”有关,二者可互为说明。后来一切赋敛都叫“平均”,其根据是从赋税征收中而来的。
② 《汉书》卷五八《儿宽传),“收租税时,裁阔狭与民相假贷,……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襁属不绝,课更以最”,其中也是有变通的。
③ 《三国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魏书》。
④ 《后汉书·明帝纪》,中元二年诏。
⑤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户调制的起源”,其中多是作为通称的资料引证.这单着重追溯作为专称的开始。
区别,下面三个记载可证:
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夺其财。①
京师诸官,费用增多,诏书调发,或至十倍……公赋既重,私敛又深。②
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外伤羌虏,内困征赋。③
这三条记载中有调、有常调、有征赋、有赋,可见调与赋都分经常与临时的两种内容。由于赋外增调、调外增赋、赋改为调、调后再赋等原因,赋与调难解难分,以致名词应用上也可以互为说明,有时显不出什么区别,后来人更难了解。
赋与调仍旧可以区别开来,从严格意义上讲,二者相互区别乃是重要的方面。汉代赋主要征收货币,调则主要征收实物;而且主要征收布帛。古书上说“调布”,调与布帛相联,固亦由来已久④。至于赋则说是“赋钱”或者说“赋敛取其钱”,赋由征实物转到征钱,秦以前也已开始⑤。二者还有一项最重要的区别,前汉一般只征赋钱,赋外无调,后汉一般渐变为赋外有调,多取调物;前汉赋钱日增,如訾赋即其一例,后汉赋外增调或赋改为调,在于多括实物。增加赋税是漫无底止的,改变征收内容与方式,是在不同的经济变化中加重人民负担的一种表现。
为什么赋与调在后汉更加联属在一起以至到统一于调呢?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由于前汉的均输标准变化而来。《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以赋为调,征取实物,以代赋钱,或者地方官以赋钱购买民间布帛,以供调度⑥。汉皇朝收入有钱有帛,自后“赐钱”的也可“赐帛”或者“钱帛兼赐”,成为汉皇朝收支的一个重要项目⑦。均输的调,如河内郡出产缣素绮毂等⑧,汉简中有河内帛,也有河内赋钱,都是常调常赋,而常调由常赋转变而来⑨。至于临时由赋钱转为调物者,如前汉昭帝元风二年和六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性质与均输不同,却也是以物代钱、以调为赋⑩。调源于赋,是赋调互相联属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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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五六《韦彪列传》。
② 《后汉书》卷七三《朱穆列传》。
③ 《后汉书》卷八一《庞参列传》。
④ 《朝非子·外储篇》有“调布而求易钱”之文。
⑤ 《汉书》卷九《晁错传》“今秦之发卒也……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是以钱计征。
⑥ 桓宽《盐铁论·本义篇》。
⑦ 赐钱布有一定比例,参阅《后汉书》卷七二《阜陵王列传》,卷八五《济北王列传》等。
⑧ 《后汉纪》卷二十。
⑨ 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汉简中也有“调钱”,为从别郡调度财物,非调为赋税的意思,兹不征引。
⑩ 《汉书》卷七《昭帝纪》。
第二,由于边区钱物的调度委输发展而来。《汉书》卷三五《百官志》:“大司农,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发报给,损多益少,取相给足”,注引王陵《小学·汉宫篇》:“调均报度,转漕委输”,凡某些边郡所需的钱物,由大司农转令内郡调拨,这种调度,只是原征赋调的委输转漕,本身并不成为赋税制度。但赋调中物资的委输转漕,比钱更艰难,后来便从边郡本身调集或征收,或者由赋钱转为调物,或者赋钱之外另征调物,因而陇西有租调、青冀幽有赋调,此外如陇西还有“调取谷帛”的临时征发等①。这样便形成了一种调的办法,本身构成赋税制度。当制度在变化时,常赋之外有常调,以至赋外有调,调外有调,极为冗重错综②,我们对于这些赋调,往往不易区分清楚,实际情况确也混淆。
第三,由于谷帛代钱的广泛通行演变而来。前汉末年,地广钱少、钱重物轻的现象已经发生③,后汉末年更形显著,实物交换的事实,正在发展④。州郡征调,调既为物,赋亦可以用物折钱,赋调二字,便可通用。《后汉书》卷六一《陆康列传》:“诏调民田亩敛十钱”,赋钱亦称为调,又如说“赋发充常调”,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而“发调”被指为“公赋”、“调取”被指为“征赋”,由于征收内容上往往混同,而名词应用上也就不会严格地加以区别。
由上可知:赋与调本是相互区别的,调的征收比较晚。最初赋征货币、调征实物,区别原较清楚。由于均输平准、调度委输和实物交换等原因,赋与调联系得更紧密,以至趋于混一,这是与封建赋税的加重和封建经济领域的继续扩大密切相关的,从前汉末年到后汉末年,中间经历了二百年的变化。
调的全部实行,在后汉建安九年(204年),正是曹操开始擅权的时候。
曹操平邺以后,定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确定“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毋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⑤。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确系后来所谓户调,而当时命令原文,仍称为赋,不以调的名义出现。而且同时下令“无出今年租赋”(邺及其附近地区)、“重豪强兼并之法”,又是制度的具体施行。两者联系来看,租指田租,赋指户调,又是可以断言的。至于当时习惯称谓,早已把户绢称为户调,《三国志》卷二三《赵俨传》:“急录户调”,“收其绵绢”⑥,这样事发生在建安六年,可见户调绵绢,原已在部分地区通行,曹操作为统一的赋税制度颁布,便更加固定和统一了。当时在法令上所以不即称为调而称为赋,由于以调代赋,调源于赋,取其本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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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八一《庞参列传》。
② 《后汉书》卷五六《韦彪列传》、卷七三《朱穆列传》等。
③ 《后汉书》卷一《光武纪》:“初王莽乱后,货币杂用布帛金粟。”
④ 《通典》卷八《食货》,和帝时货轻钱薄,久不铸钱,后竟以谷帛为市。
⑤ 《三国志》卷一《武帝纪》建安九年,并注引《魏书》。
⑥ 参阅《资治通鉴》卷六三,建安六年,“时操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而调绵绢方急”;《三国志十二·何夔传》作“又收相税绵绢”,显然不如《资治通鉴》的切合,前后语气也不甚衔接,《资治通鉴》或另有所本。
西晋太康元年(280年)平吴之后,颁布“户调之式”,丁男之户,绢三匹绵三斤,在法令上正式称为“户调”。当时赋、调二字仍然通用,调、布二字也通用,甚至又统称为课,一直到南朝都是如此①。
户调绵绢包括资赋在内,实行户调绵绢之后,资赋即不另外征收。一般以户调之外,仍有资赋,那完全是一种误解。
在实行户调以前,资赋也曾征收绢帛,王莽天凤六年(19年),“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缣帛皆输长安”,应为资绢的最早源流②,后汉时赋的内容分别以算赋、口钱、更赋、资赋等项目计征,遇到天灾或战争减免赋税时,也往往指定所免的具体项目③,可见赋的各种项目并未合一。然而地方官征赋的时候,又似乎把一些项目合一了,或者是赋以资赋为主要内容了。刘平为全椒长,“人或增资就赋,或减年从役”,“郑弘为乡啬夫,知人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都指整个赋的内容,而系以资为差品的④,按算赋、口钱、更赋等一般没有增加,有时减额计征,资赋后出,所增较多。既然赋以资赋为主,可能都以资为差品而趋向于统一征收,但目前还缺乏确切的证明资料。
曹魏之制,户出绢二匹、绵二斤,是征收的一个指标,并非每户平均交纳,每户资产不同,即根据资产差品而定出每户征收的不同数字,《三国志》卷九《曹洪传》注引《魏略》,有如下一个故事:
初大祖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调发,使本县评赀。于时谯令评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哪得如子廉耶!
按这件事发生的时间为建安十三年,曹操作汉朝的司空,其时已评资定调⑤。曹操定令户出绢绵为建安九年,正前后不久互相衔接,户调是以家资为差品,亦可概见。自后户调征收都系如此,一般没有改变,例如:
东晋刘超为句容令,“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产。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⑥。宋后废帝元徽三年,“检括民户,穷老尤贫者蠲除课调,丁壮犹有生业,期宜宽申,赀财—————————
① 《册府元龟》卷四八九《邦计部》,晋惠帝永平元年称户调绵绢,东晋宋并言租布,齐并言租调或租布,梁时亦并盲租赋。《宋书》卷二《武帝纪》有租税调役之名,同书卷九《后废帝纪》有课调之名。名词很多,仍可分辨清楚。
② 《册府元龟》卷五一0《邦计部》。资赋征缣帛,此为最早记载。
③ 《东汉会要》卷三一《算赋·口赋·更赋》。
④ 《后汉书》卷六九《刘平列传》、同书卷六三《郑弘列传》。
⑤ 《方言》“平均赋也,燕之北鄙,东齐北郊,凡相赋敛渭之平均”,《方言疏证》七,“案《广雅》平均赋也,本此”。这里表示量资为赋的意思在内,故后人多释为“评量”、“平均”,反映赋税征收的一些实际情况。
⑥ 《晋书》卷七0《刘超传》。
足以充限者,督令洗毕”①。南齐时,“围桑品屋,以准资课,致令斩树发屋,以充重赋”②。南齐明武建武四年,“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③。很显然,计资征调,已成定制,如是户调亦得称为“资税”、“资赋”,更有简称为“资”的,《晋书》卷一0四《石勒载记上》:“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这个赀也就是调,含义非常明确,一点也不含混,值得我们重视④。
曹魏户调的平均指标,非常繁重,它把后汉一切赋的内容包括进去了。绢一匹按一般低的价格为四百文,两匹八百文,绵一斤价为绢一匹的三分之一,两斤为二百七十文,两共一千。七十文⑤。如果说汉文帝时“民赋四十”,汉武帝时“民赋数百”,那么曹魏时“民赋一千”,增加的趋向是明显的。再从租与赋的比重来看,汉文帝时民赋四十,租占一百文,赋占八十文⑥,租与赋为3:2;曹魏时,租粟价增作四百,赋已一千,租与赋已为1:2.5,租与赋比重的变化,赋益居于重要地位,户调把算赋、口钱、更赋、资赋等合一征收,已很繁重,原令“他不得擅兴发”,是不可再增加的,也即户调之外不可能再征资赋。当然鱼盐竹木等关市之征以及所谓“牛肉小赋”等杂征,一般不在调赋范围之内,自当别论。至于赋调合一征收后,不久会巧立名目,以致调外有调,那必然会产生,封建财政经常的利用这个办法来加重赋税,容在后面予以论述。
曹魏的户调绵绢,是与封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秦汉以来,封建政治经济领域的扩大较为迅速,而其发展仍极为不平衡。原来关洛一带经济比较发展,随后益州、扬州、冀州、青州等地也跟上来,这些地区的城镇及其便利地方,一般通行着货币交换,前汉赋征货币,主要在这些区域。但北方边疆许多地区和南方岭南、黔中等地,经济比较落后,许多地区钱不通行,就是在经济比较发展的关洛,穷乡僻壤,钱也是稀少的,因而实物交换,在汉整个统治范围内,占有很大的比重,自然经济在封建前期的发展,往往都是如此。前汉晁错建言“贵五谷而贱金玉”,认为入粟多则“民赋少”,是基于这种自然经济而言的⑦。贡禹更主张停止铸钱,“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⑧。又当时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都主张“赋税于民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农人纳其获,女工效其功”,同是反映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议论⑨。后汉时,货币不足以流通,往往发生钱重物轻的现象,而赋征货币,“富商大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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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书》卷九《后废帝纪》。
② 《南齐书》卷四○《萧子良传》。
③ 《南齐书》卷六《明帝纪》。
④ 按《陈书一·宣帝纪》太建九年,出现租调、租田米粟夏调绵绢、赀绢等名词,又有租赋的说法,赀绢恐即调绢,从上文年限之不同、赋税之类别可以看出,正如《南齐书四·萧子良传》资课和赋相连,而《晋书·石勒载记》以赀为调,名称不一,实际是一回事。
⑤ 实际绢价,尚不止此,一般为500~1000文,这里暂以最低价,更能说明问题。
⑥ 孝文民赋四十,王侯收赋,恐不会按比例递减,这里仍作八十文计算,即算赋全归王侯,或大部分归王侯。均不确切,只是作为估计,希望了解得更具体一些,不能用为依据。按孝文以前租与赋为1:1,已如上述。
⑦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⑧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
⑨ 《盐铁论·本议篇》。
多放田货”①。高利贷深入,张林建言,“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这个建言虽没坚持全部施行,正反映出社会上货币杂用布帛金粟这一实际情况②。汉代封建经济的整个发展,货币交换和实物交换是相互交错的,封建经济领域日益扩大,加上战乱频仍、政治败坏、生产衰落等原因,实物交换在后汉末年乃更普遍。封建经济发展迟缓,而且曲折很大,并不是马上都可以进入货币交换,货币交换的发展也不是直线上升的,其中会出现曲折的现象。③
从地区讲,赋征实物,早在新开发地区的南方实行。巴郡在秦,“其民户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镞”;武陵在前汉初,“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谓之布”;哀牢在后汉初,“其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④。这种情况一直到南朝仍然存在,《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实物为赋,在南方极为通行,而后汉时陇右有调,河内、广汉等地以布绢代赋⑤,仍然是“任上所贡以为征赋”,只是经过折纳,在制度上不易于分辨出来,史籍对折纳过程很少记载,实物为赋的事实乃被淹没。我们应当注意,秦以前赋征实物,汉代一度征钱,既表明了封建经济有所发展,中间出现曲折,仍是极为可能的。
由此可知,实物交换在汉代仍很通行,在一些边远地区和穷僻地区乃是交换的主要形式。后汉末年,封建经济凋敝,实物交换逐渐又成为普遍的现象,反映到赋税制度上乃变赋征货币为调征实物。这种变化,又具体到征收对象上,原来赋征货币,主要基于户,仅仅算赋、口钱、更赋等基于丁,现在户调绵绢则完全基于户;在征收数量上又有着较多的增加。当日战乱频仍,“著藉者寡”,户口不易检核,丁比户的检核更困难些,调基于户乃是财政上必然发展。户调以户资为依据,比较合理一些,但实行起来,会是征及下贫,“屋不得瓦,皆责资实”⑥,在封建剥削制度下总会是这样的,二者必须区别开来又当联系起来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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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五八《桓谭传》。
② 《后汉书》卷七三《朱晖列传》。
③ 《资本论》卷3,第6篇第47章和卷1,第1篇第3章。
④ 分别见《后汉书》卷一一六《南蛮列传》各有关部分。
⑤ 河内、广汉绢布调度到西陲,以供卒吏俸禄,见汉简,不转录。
⑥ 《宋书》卷八二《周朗传》,《南齐书》卷四0《萧子良传》。
四、西晋户租、丁租和南朝户调、丁调
西晋租税与南朝赋调,史籍记载很简略也很不一致,历来研究人员都没有能得出比较确切的结论,成为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个疑点和难点。这里为了抓住关键,着重解决两个主要问题:(1)西晋实行占田、课田,究竟怎样征收租税?一般户租之外有无丁租?或者丁租之外有无户租?(2)南朝户调何以又转变为丁调?而又有所谓丁税?
西晋继承曹魏旧制,田租亩米四升,征收基于户这是户租。另有丁租,丁租米四斛,这是新加的一种田租。历来对户租、丁租的同时征收及其区别弄不清楚,竟误以丁租四斛作为户租,或者误以为这是亩税,都是错误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史料,是下引(唐)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益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俸。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宫,自如旧制。
自来研究者都重视和引述这个材料,可是都没读通,本人也是一样。由于无法读通,便假定不能通之处,均为版本上的谬误,如“皆减租谷亩一斗”,既然从上文“田五十亩”、“租谷四斛”计算不出“亩减一斗”的结果来,只好说是错字①,或者索性删略这一些内容,只引用“改租四斛”和“九品相通”。作为西晋田租的全部内容,看来都是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其实这个材料完全可以读通,版本上个别衍文,也不是通读全文的主要阻碍,而是工作不严肃,要求不严格,分析不严密,从个人研究经历来讲,这是事实。
现在以《晋故事》为中心,结合《晋书·食货志》等相关记载,试行分析如下:
(1)“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所征的是米,“民租户二斛”也是征米。
按《晋书二六·食货志》:“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既然对“远夷”课以义米户三斛,内地不会减轻,只会加重,因而课田每丁五十亩,收租四斛,所收为米,乃可肯定。又下文“皆减租谷亩一斗”,米谷联属,折合计算,原每亩租米八升,折合谷一斗六升②,现亩减谷一斗,仍有谷六升,这句话便可解释得通。至于“民租户二斛”,亦应为米,原来曹魏亩粟四升,现改为米,合粟五升七合强,实际上是加重了③。如户租不为米而为粟,根据亩减一斗指明为谷之例来看,也应指明为粟,一般记载不会这样参差的。
(2)户租与丁租,同时征收,而都系九品相通,按户等征收,但丁租在九品中突出丁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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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的说斗字应为升字,那么亩八升中减一升,即皇朝得七升,诸侯得一升,也即皇朝共得三斛五斗,诸侯共得五斗。不知上下文有米与谷的不同,下文特别指明谷,正示种类有别,否则这一谷字是多余的。而且斗不为升,与侯俸总数有关,不能妄予改窜。详下文。
② 谷与米的折合率,按《九章算术》卷十二、卷十七,《通典)卷十二《轻重》,一升谷折合米有0.417,0.466,0.49的三种折合率,谷的质量不一,这里作o.49计算。
③ 曹魏田租《三国志》没载明是粟或是米或是谷,《晋书·食货志》《通典》《通考》均作粟,当时粟一升约合米0.7升,有时粟或米互用,可能随地区所产而定,没有严格按率折合。
《晋故事》户租与丁租是区别得很清楚的,一以丁或夫计,一以户计,完全两回事,最后归结于“九品相通”,又都包括户租丁租在内,只是丁租突出以丁为主。又据计算:丁租亩收谷一斗六升,凡属诸侯封土之内,以其中谷一斗给诸侯,五十亩共为谷五斛,合米二斛五斗强;户租平均指标为每户米四斛①,又划给诸侯米二斛,诸侯所得两共为米四斛五斗。户租丁租共米八石,诸侯占去二分之一强。这样,全文可能贯通,否则数字间会互相抵牾②。
(3)“户绢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尚应包括绵一斤,《晋故事》省略了。
原文“绢二户三匹,绵三斤”,刻本容有讹误。古香斋本作“绢二匹三匹”,同样不可能。按桂坡馆本作“绢二户三匹、绵二斤”③,疑“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一句,其中“二户”之“二”字为衍文,而“三匹”之“三”字,以古香斋本“二”字为正;“绵三斤”以桂坡馆本“绵二斤”为正。当时一般通例,收绢亦收绵,给绢亦给绵,而且数量上约略相等。诸侯秩绢部分,可能省去给绵的记载,而桂坡馆本系减去诸侯秩绢中“绵一斤”的最后结果。总之,《初学记》行文简略,更易导致版本的分歧,不敢臆断,暂志于此。
(4)诸侯所得俸米与秩绢,有着一定的比例,《晋故事》所载大体上符合这种比例。
诸侯所得米为俸,所得绢为秩,米从丁租户租中来,占租额二分之一强,绢从户调中来,占总额三分之一。如以米(斛)与绢(匹)作为比例来看,俸米四斛五斗,即有秩绢一匹,可写成4.5:1。按西晋百官俸秩便,俸米(斛)和秩绢(匹)的比例,有6:1与7:l两种,实官一般为6:1。根据百官俸秩比例来衡量诸侯俸秩,在比例上俸米(斛)的数量低了一些④。可能由于当时绢贵米贱⑤,绢的比重大,正是优待诸侯,也可能另有给付比例。但无论如何,王侯士吏的给养,主要为米,俸米数量不会太少,仍可肯定⑥。
(5)诸侯秩绢,占户调总额三分之一,正符合于“三分食一”标准。
《晋书》卷十四《地理志》:“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元帝渡江,太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宋书·百官志》的记载,基本相同。这个材料有两个问题,目前难以判明,第一,江右之制是否相同?《宋书·百官志》在同一段落内区分江右和江左,似乎“三分食一”只是江左范围。第二,“三分食一”所指为何?根据《隋书》卷二七《百官志》:“后齐……王位列大司马上,……其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已下四分食一”,那么————————
① 平均指标每户四斛,即每户二丁,共耕百亩,百亩收120斛,三十取一,共为四斛,战国李悝汉晁错的计算公式同,只是税率不同,曹魏时按三十税一计算。
② 如把“亩减谷一斗”改作“亩减谷一升”,丁租属诸侯者只五斗,加上户租二斛,合共二斛五斗。米俸与绢秩比例,不符合西晋百官俸秩例,即米俸部分太少,详下文。
③ 古香斋本,手中无此书,根据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页57所录;桂坡馆本根据中华书局现刻本附校勘表所录。
④ 《晋书》卷二四《百官志》,一品年给俸1800石、绢300匹,千石年给俸600石、绢100匹,二傅年给俸1080石、绢150匹,特进年给俸1440石、绢200匹,分别为6:1与7:1左右。
⑤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⑥ 参阅《初学记》卷十引王隐《晋书》;《晋书》卷三八《平原王干传》,同上《齐王攸传》。
“三分食一”是指调而言,并不包括租米在内,西晋之制或亦如此。汉代王侯封邑,其田租尽为王侯所得,赋的部分所得不及二分之一①,西晋之制,户租中诸侯得二分之一,加上丁租补给,比全部户租额尚增加了八分之一①,也即比汉制更为优裕。西晋王侯,权力较大,员吏、兵卒又多,租米超过汉制,殊有可能。至于户调比于汉算赋为重,即“三分食一”已比汉制“二分食一”为优,因此颇疑“三分食一”之制,江右、江左并同③。
(6)西晋新征丁租,合户租为米八石,比原额增加了一倍,看来好像是不可能,但东晋南朝比这时征收数还要多,下面便当述及。
从上述六点看来,西晋时除一般户租外,尚有丁租。户租继承曹魏之制,只是以粟为米,或者粟米并行,数量上略有参差。西晋法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一夫一妇合为百亩,这是作为征收户租的田制基础,也即是户租征收的一个计算公式,事实上政府并不授田,虽然在形式上把传统的“一夫百亩”具体化、条文化了,在封建占有制度中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作为财政上征收户租的一个依据,虽然显得“冠冕堂皇”一些,也是不值得重视的。
丁租由屯田转变而来,原来课屯兵、屯客以田,采取二八分、四六分、中分等方式让屯兵、屯客向封建国家缴纳地租,屯田废了以后,课民丁以田,采取赋税——丁租的方式,让民丁交纳④,魏咸熙元年(264年),“罢屯田农官以均役政”,西晋泰始二年(266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原来典农所辖的屯田,一律转为郡县所辖⑤,实行课田,丁五十亩,“一人失课;负及郡县”⑥,主要指“丁租四斛”要能全部征收足额。由于“丁租四斛”是农户交纳的平均指标,丁五十亩也是计算丁租的一个依据,至于每丁是否确有五十亩,是否能耕五十亩,政府是不大注意的⑦。
户租、丁租以及调绢,依《晋故事》的记载,都是“九品相通”,也即租调征收基于户,然而计算上突出课田,丁租占了田租总额的一半,“九品相通”中,会加重对劳动者的负担。因此从“九品相通”中,既要看到贫富差品在征收上的一定作用,又当看到计丁课田、计丁订租,并不是完全基于贫富差品。仔细区别曹魏之制与西晋之制,除征收轻重不同外,这就是其中的一个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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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已见前一段正文和附注中。
② 户租四斛,现分给诸侯户租丁租共四斛五斗,多了五斗,即全额的八分之一。
③ 《晋书·地理志》和《宋书·百官志》都有“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之文,这一“并”字可联江右来讲,特别是《宋书·百官志》上言江右,下言江左,“并”字应作如此解释。《通典》卷三《职官》“诸侯并三分食一”,就是包括全部诸侯在内,也即包括江右、江左等地。
④ 课田收租有两种方式,一是官民按成分得的办法,即二八分、四六分、中分等;一是“计赋税以使之”,即把分成变为赋税。宋课武吏一夫米六十斛,北魏课屯民一夫粟六十斛,都系前一个办法,西晋课田租,每丁四斛米,系后一种办法。
⑤ 《三国志》卷四《陈留王》,《晋书》卷二《武帝纪》。
⑥ 《晋书》卷五一《束皙传》。又《艺文类聚》卷六五,束皙劝农赋:“青幡戒乎游惰,田赋度乎顷亩,与夺在己,良薄浃口”应指课田而言。
⑦ 《晋书》卷五一《束皙传》,束皙上议曰:“今天下千城,人多游食,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较计九州,数过万计。”似指城市而言,而“无课田之实”,又不限于城市。
东晋南朝田租,沿袭西晋之制,而又有若干小的变化。
东晋南朝一直征收户租,南齐武帝永明四年(486年)诏“扬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陈宣帝太建十二年(580年),诏“即年田税禄秩,并令原半,其丁租申至来年秋登”①,这两个诏书,前者明言户租,表示户租别于丁租、丁税;后者把田税、丁租区别开来,表示田税即户租,有时又叫“田米粟”或“田谷”,都系田税的别称,与丁租不同②。
户租征收标准,《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是:“其田亩税二升”,这个税米不同于丁租,《隋书》在记载丁租的征收对象、数量以后,才记载这个税米,区别是很清楚的③,按照传统的计算方式,每户平均百亩,亩收米二升,每户平均收米二石,折合粟为二石八斗强,比于曹魏之制有所减轻。
丁租征收,由于战乱关系,经历了较多的变化。东晋初年没有课田依据,丁租可能一度中断,应詹建言:“宜简流人,兴复农官”,而其办法,极像课田,他说:“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分税为二八分、四六分或中分之制,“计赋税”则应为丁租之制。这个建议,并未见诸实行,丁租仍然无着,到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三升”,哀帝时“乃减田租亩收二升”。这个亩税米三升或二升的办法,与上述亩税米二升的户租,应是两回事。丁租是度田收租,按亩纳税,户租则是按亩定税,九品相通,究竟还有区别。到孝武帝太元二年(377年),“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已下口税三斛,八年又增税米口五斛”④,变度田收租为按口纳米,显然是丁租、丁税。从其源流变化,予以具体分析,可见东晋在户租之外,逐渐又恢复了丁租,即使在度田收租的时候,其性质也与户租不同,一点不能含混⑤。
丁租在梁,又有变化,丁男租米五石、禄米二石,这仍然是沿袭东晋的丁租,只是数量上附加了禄米二石⑥。陈宣帝大建十二年诏书上所谓“丁租申至来年秋登”,正是这个丁租,至其所谓“田税禄秩并令原半”,系指户租和郡县公田⑦,与丁租了不相干,丁租中的“禄米”乃是丁租的一部分,这和郡县公田作为地方官禄秩者,仍不能混为一谈。
由上可知,西晋以来,户租之外,又有丁租,最初户租丁租在比例上约相当,东晋————————
① 《南齐书》卷三《武帝纪》,《陈书》卷五《高宗纪》。
② 《册府元龟》卷四八九《蠲复》。
③ 一般把这项户租亩二升与度田收租(后变为丁口税)亩税二升混淆起来,因而无法了解田租的全部内容及其实质,我们对此必须予以特别注意,不能粗枝大叶,造成混乱。
④ 以上均见《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⑤ 《南史》卷十六《王玄谟传》,“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境内莫不嗟怨”,这就是丁租。丁租按丁口,西晋丁租虽也九品相通,仍以丁口为主要标准,后来丁租可能全不九品相通,王玄谟实行时,遭到大姓反对,这是一个重要材料。
⑥ 《通典》卷五《食货》。同时实行丁调之制,也是梁武帝时开始,详下文。
⑦ 《册府元龟》卷五0五《俸禄》郡县公田,又称田秩、田禄。
南朝时,则丁租比户租为重,丁租更可以直接把赋税加诸劳动者的身上,基于“丁”以征租,便反映了这个实质。即使西晋旧制,丁租与户租都可以“九品相通”,究竟按丁计征,是更多的征到劳动者丁口上面。我们知道当时户租丁租的并存,知道当时丁租的比重较之户租是越来越大,知道丁租直接加诸劳动者的机会更多,才能对新起的丁租真正有所了解。
西晋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这也是按户平均立定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在实际征收中还是九品相通的,九品相通却又突出丁男与丁女、次丁①。
东晋和宋齐,继续实行西晋“户调之式”,宋孝武帝大明五年,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的规定,可能是以布代绢的折征办法②,按《晋故事》,“布一匹当绢一匹”,好的布与绢价相当。又绵三斤当绢一匹,那么输布四匹,正符合于绢三匹、绵三斤的总数③。同时在户调之外,新征丁税、口钱等④,这又是基于丁口而征钱的,与汉代的赋很相似,自赋征货币统一于调征实物之后,又另行增加了一项赋征货币的剥削方式,也即户调之外,新立丁调、丁税,调外有调,而其征收又是基于丁口的。
梁武帝时,把户调改为丁调,“始去人资,计丁为布”⑤,丁男调布绢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丁女半输。这就不是以资财为征收标准,也即不是按户差品,九品相通,而直接基于丁口,“有丁则有调”,完全改变了西晋“户调之式”,所以梁以后基本上是实行“丁调之式”,比西晋“户调之式”,更加突出了丁口作为征收基础。
户租之外有丁租,而且丁租转重,户调之外有口钱、丁税等,而且又变户调为丁调,因此原来所谓“基于地”、“基于户资”的征收方式都不重要,转而以“基于丁”为主,东晋南朝正处于这种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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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户调”指丁男为户者,女及次丁同,户调中突出了丁,资料很繁.不征引。
② 《宋书》卷六《孝武纪》。
③ 《初学记》卷二七引《晋令》。
④ 《宋书》卷五三《谢方明传》,《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梁书》卷二《高祖纪》天监元年。
⑤ 《梁书》卷五三《良吏传序》。丁调开始在梁,研究者都同意这一说法,不另征引。五、北朝租调与隋唐租庸调的演变
这里只重点地研究均田制颁布前后租调的变化,其中又主要说明两个问题:(1)北魏到隋唐,租调制度,一般是承袭魏晋旧制而有所变化;均田令颁布后,征收方式,由基于户转而基于丁,其趋向和南朝又相仿佛。(2)隋唐租庸之制,把力役纳入赋税范围之内,收取庸绢,庸外有役,与汉代的更赋又相近。
北朝沿袭魏晋租调之制,而在数量上有所变化。成李雄定为男子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数丈、绵数两。后赵石勒定为户赀二匹、租二斛①。二者均有户调,而成行丁租,后赵行户租,数量都比较轻,由于战乱之中,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赋税征收无着,不得不把指标降低。经常的租调指标虽然有所降低,而临时榨取很多,苻坚在关中,以五品税百姓金银一万三千斤②。而其维持军资给养,主要靠战时掳掠,石勒打败鲜卑等部,几次都分别获得牛羊十余万到二十余万,严重地影响了生产的,租调征收更加困难。
北魏初年,租调基于户,“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曾附加绢粟,以致户调帛六匹二丈、粟三十二石九斗,当时宗主豪强,迭相荫冒,有二十三十家合为一户的③,因而租调的指标较高。北魏所追求的在军粮,一度占取河南六州,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粟三十石④。调绢比西晋减少三分之一,而田租却增加到两倍以上。一方面租调指标高,另一方面豪强合户则收入少,往往临时军征调发,极为繁重,赋税制度是极为混乱的。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制,次年又颁布三长制和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一变动主要是租调基于丁而不再基于户,租调指标降低了。从形式上看,征收数量与后赵石勒基本相同,只是由户转到丁,征收对象不同了,负担租调的人数会大大增加,政府收入也会是大大增加的。劳动者占总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一律要出定额的租调,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要出四分之一的租调,这又以劳动者为最多,租调都落在劳动人民身上。其中对于拥有奴婢的大户,奴任耕婢任织,同样是劳动者,由于租调征自大户,只收一般劳动者的八分之一,法令上又照顾了大户的利益,都是封建财政阶级本质的体现。当然这个制度,对于强宗豪族的荫冒和多蓄奴婢,给予上一定的控制,封建财政从而获得一些收益,自然会有效果的,从限制强宗豪右的无限制的荫冒与多蓄奴婢来说,对于生产的发展,客观上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从基于丁而把租调更多的落在劳动者的身上,对于劳动人民、对于生产又是不利的。这一制度正反映了封建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封建的混乱。
北齐北周的租调,与北魏基本相同,数量上略有差异,北齐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其中规定奴婢半输,对豪强作了更多的经济控制。北周一夫一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其中规定单丁半输,比北魏加重了,而且租额特别重,由于关中地方小,急于勒索军粮。
北朝均田后租调征收,不是九品混通,而是按丁口交纳,它又以均田作为租调基————————
① 分别见《晋书》卷一二一《李雄载记》,卷一0五《石勒载记》。
② 《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
③ 《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④ 《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
础。其中桑田二十亩作为调绢的依据,各朝基本相同①。露田在北魏一夫一妇六十亩,北齐北周均为百二十亩,其租率分别为亩粟3.33升、2升和4升。实际上计丁收租,并不按照田亩多少、有无来确定每丁的租数,只是沿袭传统的公式,名义上基于地,而实质上基于丁。至于均田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的占有小量田地,从而更有利于封建国家的征收租调,那是会存在的,只是作为租调制度;井非立足于地的多少有无上面,主要为依据丁口。
隋的租调,继承北周旧制,其中租调,原来每床绢一匹、绵八两、粟三斛,后改为绢二丈,而妇女奴婢不收税,恢复以前丁租、丁调的完整形式。
唐又继承隋制,丁租绢二匹,丁调粟二石、绵三两。其计算基础,除桑田二十亩作绢调的依据外,另露田八十亩,纳租二石,租率为亩粟二升五合。有丁则有租,也就有调,并不因田亩多少有无而改变一丁的租调额数,情况与北魏北齐北周以及隋代正复相同②。
隋唐在租调之外,把力役变成庸绢,倒是一个不小的变化。汉代有更赋,其他各种徭役随时在征发,曹魏把更赋统一于户调之中,它已不被看为代役的实物,而只是看成是赋税整体并且不再考虑这一部分赋税的来源和性质了,因而构成为加重赋与役的一个方式。又如南齐有塘丁,本系区域性的临时徭役,后来经常化也制度化了,改为“均夫订值”,按丁收钱,由力役转变为赋税,并且不归地方而送缴封建王朝,正式成为丁调、丁税的一种③。北齐官僚,规定有不同数量的“干力”,为之服役,本也是力役,后来改折年绢十八匹,每日为绢二尺,就把力役变成庸绢了④,又南齐曾在扬徐二州。三丁取二,以充战时徭役,远郡则取其米,“准行一人米五十斛”,每日合米十四升强,又是一种庸米,特别是“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并不因为庸米的交纳而免除徭役⑤,封建王朝的财政剥削,往往是如此层层加码,巧立名目的。
隋开皇三年,规定力役“减十二番,令岁役功不过二(原作三)十日,不役者收庸”⑥。这一规定很明白地指出力役转为庸的开始。开皇十年又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对于五十岁以上的人,硬性规定改役为庸,庸乃逐渐成为赋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唐代也是岁役二十日,不役者日收绢三尺,实际上都按丁收了庸绢①。以力役为基础,转成庸绢,如是赋税的实质掩盖了原来力役的内容。
庸绢与力役相联属,又渐渐与力役相分离,才叫做庸,所以唐代租庸调之外,另有杂徭,调外有调,庸外有役,架床叠屋,与时俱增,当它一旦被淹没在赋税之中,原来徭役痕迹终究会被消除的,只是成为下一步增加赋税的一个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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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按《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产桑之地,桑田二十亩,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以种枣、榆,其桑田中多种限额以外的桑榆,也不禁止,麻布之乡,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与蚕桑之乡不同,可见桑田与调有关.又按《太平御览》卷九九五引《晋令》:“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匹,课应田者集麻加半亩”。似此,西晋课田已有麻田,作为调的基础,惜文缺不全,难以了解麻田的全貌。联系北魏桑田、麻田办法来看,可以找到一些渊源关系,值得重视。
② 关于这方面的论证,已略见拙作《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一文。
③ 《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
④ 《册府元龟》卷五0五《俸禄》。
⑤ 《通考》卷一0《户口》。
⑥ 十二番为三十日役,减十二番即不应有三十天。
⑦ 参阅《通典》卷六《食货》。关于天宝中租税庸调的计算和收入总数。
六、唐两税法与户税地税
唐两税法的研究,已具有一定的基础①,这里不准备对两税法的具体内容作任何新的探索,只是就秦汉以来赋税制度的演变来考察两税法的形成及其特点,叙述也尽量简略。
唐实行租庸调的同时,另有户税、地税,户税按户等征收,地税按田亩征收,户税收钱,地税收粟,当租庸调征收发生困难时,又逐渐出现了新的户税和地税。原来按户资交纳户税,后来浮游客户,按户纳钱以代租庸调,即系户税的个项新办法;又原来民户交纳社仓、义仓的谷物,本为地税,又称义租,后来唐皇朝又按亩征收夏税秋税,乃系一种新的地税。综合和改进新旧户税地税的成规,从而产生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颁布了两税法。两税法以田亩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以钱谷定税另可折纳布帛,不限于绢绵粟米。“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99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并按户等交纳钱谷,行商于所在州县税取三十分之一。如是把原来基于丁的租庸调,一变而为基于户的两税法,户等按资财分别差品,其中当以田地为主。从制度本身讲,它是封建地租剥削基础之上的一种地税,无地的农民和贫困的手者,一般应不直接承受这种赋税,当然在实施当中地方官又把这种赋税强加在贫下户头上,那在封建制度之下,又几乎是一种通例,我们自然不能单看制度本身而不看实施结果。
两税法并不单纯基于地或资而又兼基于户,税有定额,于是“析户张虚数”,即户口减耗,而税不减,又“地既属入”,钱仍不免;乃至“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这是户税的一个毛病②。后来以寺院的奴婢丁壮,人给田十亩,为两税户;仍然是征及下贫,主要负担仍落在劳动者的身上,这与两税法的不完全脱离户税不无关系。
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给赋税的增加,开了个方便之门,施行不久,淮南便增税率钱每缗二百,随即普遍增加,其他地方随税加敛以及折纳、和市等刻剥方式,也是与“量出制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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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研究》1963年第6期。
② 《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
七、几点综合的说明
从各朝赋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演变情况予以分析,主要可以看出如下的几个问题:
(1)户税经常征收,其内容本以地税为主体,而赋税的一般趋向是转以户税为主;丁税也经常征收,在战乱之中和战乱之后,往往显得非常突出,占着赋税总额中很大的比重。至于地税,则常常掺杂在户税、丁税之内,一般不具地税的独立的、完整的意义。
汉田租三十税一、魏晋田租亩四升、东晋南朝亩二升,法令上,看来完全是地税,实际征收时,既以田亩为依据,又不完全按照田亩多少有无而定,还是户租性质。成李雄、后赵石勒和北魏均田前都系征收户租,到唐两税法韵实行,仍然是户租。户租中包括地税(有时仍以地税为主,即主要依据田亩而定),因此,历代赋税中征粮部分,内容有地税,而是以户税形式出现的,征收方法上逐渐产生了“九品相通”之制,严格地说,它既不是完全按照田亩征收地税,作为户税来看更为确切。
户税征钱或征绢部分,其最早来源为汉代的资赋,资产包括田亩却又不限于田亩。曹魏实行户调,除了原来的资赋外,又把算赋、口钱、更赋统一到户调中来,其实是把丁税转为户税而征收绵绢,西晋、成、后赵、东晋、宋、齐、北魏初期都征收这一性质的户调。一般按户资高低而定征收数量的多少,也是九品混通,唐两税法转而征钱,仍可由钱折纳布帛,论源流仍是千脉相承的。
丁税在汉为算赋、口钱、更赋等,曹魏时把算赋、口钱、更赋等统一于户调而征收绵绢,短期间内没有丁税这一项目。西晋课田,丁租四石,实质上是丁税,梁时又把户调转为丁调,也是按丁收税的,南朝还有由力役转变为纳钱的丁税,性质都相近。北魏均田后的租调,一直到随唐租腊调,都是丁税,《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一语道破了租庸调的奥蕴,至“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是一度废止了丁税的征收,而以户税为基础。
户税与丁税往往同时进行,如汉之资赋与算赋等;户税与丁税有时又交织在一起,如西晋的田租和调绢;赋税制度在这段时期极为错综复杂。
但就其主要变化言,约可分为四个阶段:(1)汉魏以户税为主;(2)西晋到宋齐以户税为主逐渐转入丁税,五胡十六国到北魏均田前,一般还是以户税为主;(3)梁陈两代和北魏均田后到隋唐初期均以丁税为主;(4)唐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以户税为主。
总的趋向在于实行户税,户税以资产为示而主要基于地;中间经历一个以丁税为主的阶段,丁税以丁身为本,虽也可以包括资产,却不以资产作为主要依据,这就是南北朝晚期到隋唐初期。
(2)按照马克思《资本论》关于东方国有地租地课合一的论点①,户税、丁税之中,户税一般属于地课性质,而丁税中一小部属于地租地课合一的性质,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封建国家对农民征收的一种丁口税,这种丁税本身既不具有地租的意义,同时又不具有地课的性质。
户税以资产为宗,资产又以田亩为主,如汉田租三十税一,魏田租亩四升、唐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田亩为征收主要依据,资税包括商人的商货舟车等,范围是更广一些。从主体来讲,这是地课性质,由于田亩主要为地主所占有,户税主要负担者是地主,地主从地租剥削中以一部分交纳封建国家,显然是地课性质。至于其中一部分户税,出自小块土地的农民,农民自己耕种,要以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交纳封建国家,从课税的阶级本质立论,好似一种地租,但从户税的整个性质来讲,仍然是地课性质,因为这种户税与出自地主的户税是统一的,从赋税的角度来谈,应该先看统一再看它们的区别。
丁税的内容很复杂,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三种情况:
第一,汉的算赋、口钱、更赋等,只是根据丁口,不与“地”发生直接关系。它的来源已难以稽考,兹不涉及。其用途是雇卒、军备和吏禄②,那就是每个农民甚至不成年的小孩,都得出钱去养活大批的官吏、军队并供给宫廷的消耗③。这时候丁税在赋税总额中仍居于次要的。
第二,西晋按占田法令规定户租,又行课田并规定丁租,调分丁男、丁女、次丁而归于户,租与调都系九品相通,在户调与丁租中都突出了丁的征收对象。关于丁租、户调部分,直接与课田相联属,一般说来,九品相通,多少以课田为依据,是农民要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地租,户调也是连带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再有什么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另外的户租,根据法令本身的规定,主要征自地主,显然是地课,地主交纳调绢,也是地课性质。两者交错,在九品相通中仍可区别开来征收,占田、课田下的户租、丁租、户调等都不过是平均指标和公式,还是根据实际占有、耕作情况以及资产等来定租调的,至少一般原则上应作如此理解。
第三,北魏均田后以至隋唐初期,实行计床或计丁征收租调,以均田制作为征收租调的基础。这个时期的租调,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占田符合规定而超出自己耕种能力的④,或者由奴婢耕种,或者租佃与人耕种,这无论是自己交纳租调或合奴客所交租调,都是地课性质;一种是占田少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或者只是仅够维持自己最低的生活水平,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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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本论》卷3,第6篇第47章。
② 赋作军备是主要的一个来源。但实际又用于吏禄,《通考·田赋》“汉兴……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吏禄有谷有钱也说明这一问题。
③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④ 一丁百亩或八十亩,都超出一丁的耕种能力,也超出每丁平均亩数,超出部分必然要剥削别人,也必然是全部用为剥削的一个手段。已另文论述,见《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以下许多问题都与此文相联属,不一一征引。
所获去交纳租调,由于地权归劳动者所有,这种租调,仍然属于地课性质;只是那些屯田户、营田户以及直接实行土地还、受的农户,所纳租调,才是地租地课合一的性质。如果与汉代相比较,北魏后期,根据均田制颁布的租调制,由于法令上把土地作为封建国家所有,地主、佃农、农民、奴隶主、奴隶都得向封建国家交纳租税,而事实上地主、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也有所有权,他们负担的租调来自地租和奴隶制剥削,自然是地课性质。另一部分自耕农或半佃农半自耕农等,同样对土地有着一定的所有权,只是占田数量与地主、奴隶主占田数量相差悬殊,而所交租调相等,同纳地课,法令上却偏袒了地主、奴隶主,地课性质仍然未变。至于屯田户、营田户和对土地无所有权的农户等,在土地不属私有或不被侵占为私有的时候,也即不论在法令上事实上这部分土地均属封建国家所有的时候,租调所纳即不为单纯地课性质,而系以地租性质为主,二者也可以说是合一了。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初步区别出地租、地课性质的不同①,其中情况仍很复杂,尚待详考。
西晋课田和北魏均田下的丁税,直接与土地相联系,从劳动者的自己耕种和自行交纳来看,这种丁税是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性质。但汉代算赋、口钱、更赋等,东晋南朝的丁税、丁布等连法令上也不曾把赋税和土地相联属,自然事实上更是不会一定相联属,这种情况,不是地租,也不是地课,只能笼统地叫做课税或赋税。一般说来,这是由于原来秦汉以前的军赋,原由贵族交纳,后来改变为丁口税,加在占丁口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身上,久而久之,找不到本来意义,本质上乃为一种地课转嫁到农民身上的。
(3)西晋以后,特别是北朝后期以后,转以丁税为主或完全征收丁税,其中一部分基于向农民征收地租,这是战乱之后,人口减少、生产破坏、土地荒芜,出现了这种剥削形式,它是与当时土地所有权形式和一定的劳动形式及劳动条件的形式密切相联系的。
战乱之后,许多原来耕种熟地都荒废了,封建统治者的财源和军粮发生极大的困难,便用暴力强制兵民耕种,由曹魏以至隋唐,不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屯田和课田,北魏后期以至隋唐初期的均田,是计口授田、课田在正常情况下长期的普遍的施行而又加以改变的一套办法。均田照顾了地主的基本利益,他们有高于一丁所需要的二倍或三倍以上的土地,只出定额的租调,农民虽只极少地也出相等数量的租调,与其说这是鼓励农民,不如说只是鼓励地主,而对农民则是实施超的强制,分别由地主和封建国家攫取其地租。因此,在生产破坏之后,土地荒芜,需耕垦,鼓励地主是一回事,强制农民又是一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个时间的农民,有的向地主交纳地租,有的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向封建国家交纳地租的屯田户、课田户、营田户以及无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在数量上不多而且是逐渐减少的。
毕竟封建国家这种向农民直接榨取地租的办法是落后的,不会持久,几经战乱,又几经以不同的形式出现,终究是暂时的取得财政上的一定效果,而且要靠其他方式相辅而行,取诸地主的地课无论是户税或地税形式,往往随之而居于重要地位.唐代封建经济比较发展、封建比较稳定后,租庸调法虽因传统法令一——“祖法”不易改变,户税、地税已日渐为皇朝所重视,最后还是以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法。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古代东方国家地租地课的学说,如何具体地运用到中国古代研究中来,有许多基本史实尚需剖析清楚,这里只就与赋税直接相关的略为论及,由于土地所有权形式、封建国家赋税全部内容,均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目前企图全面论证古代东方地租地课的理论及其在中国古史研究上的具体运用,尚属为时过早,本文也不准备多所牵涉。
其他与赋税直接相连的土地所有制问题、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问题、阶级斗争的特点问题等,都需要作专题研究,暂不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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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均见《资本论》卷3,第6篇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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