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
【标题】Elite Class and Township Power During Han Dynasty
Department of History, North- 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024, China
【英文摘要】Township power was the local official institutionrepresenting Han Dynasty at localities and their members maynot receive official salaries or hold no official positions.They were, however, the basis of the Han Dynasty power. InHan Dynasty, elite class included merchant elite and townshipelites. They became the mainstay of the elite class sinceofficial involvement in management of commerce. Because theygradually and effectively took control of local power, thusthey became the important mainstay of the feudal Han Dynastic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township elite class exploitedloc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 damaged local feudal socialorder and sometimes became the opposition power of a unifiedcountry.
【关 键 词】豪民/乡里政权/兼并役使
elite/township power/double exploiting
【 正 文】
乡里政权是汉王朝派出的最基层政权组织,乡官里吏尽管大多不是国家正式命官,但职责重大,承担着摊派徭役、征收赋税、率民为善、受理诉讼、监督户口年纪等职能。他们既是乡里政权的执掌者,又是邻里乡党的“长者”,不仅平时影响乡党舆论,而且政局动荡还能左右人心向背,构成汉王朝最基本的政权基础。伴随封建的和社会的演变,异军突起的豪民地主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逐渐把持了乡里政权乃至郡县右职,他们既是汉王朝对庶民百姓实现封建剥削的依靠力量,也是渔肉乡里、破坏封建秩序的罪魁;既是汉政权维系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也是滋生地方分裂势力、瓦解刘氏王朝的掘墓人。
一
豪民在两汉书中或称豪富民、豪强、豪右、豪大家、大姓、著姓、强宗等,后避唐讳亦称豪人。豪民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封建私有制经济的不断深化而形成的一个新生社会阶层。其本质特征有三:一是“无寻尺之禄”(注:《国语·晋语八》。),即司马迁所谓“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的“素封”(注:《史记·货殖列传》。),仲长统形象地喻为“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注:《后汉书·仲长统传》。)。即不享有赋税徭役优免特权的非身份地主。二是家资巨万,农、林、牧、副多种经营,即“庶人之富者”,是一些生财有方,善于在各种经济领域发财致富,“以利相欺”的惟利之徒。其发展途径大致经历了营商取利、致力工虞、兼营农业等几个阶段而成长壮大。三是在社会上活动能量极大,上可以“王侯”,与官府分庭抗礼,下则“武断于乡曲”,“刺客死士,为之投命”,即庶民之豪者。
汉代豪民的形成大致有三个途径:
前代贵族后裔 前代贵族后裔延续到两汉,且在史书中留下笔墨的,以六国贵族最具代表性。六国贵族虽经秦代的铁血镇压和秦末农民起义的冲击,传统势力受到极大摧残,但在汉初宽松的政治、经济氛围下,一些支脉疏属又转而从事工商,变成商贾豪民。正如司马迁所云:“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注:《史记·货殖列传》。)诸田当然就是齐地迁至关中的齐国旧贵族。这类豪民经武帝打击曾一度破败,但宣元以后又死灰复燃,且在经营方式上转向综合发展的道路。作为东汉田庄经济典型素材的南阳樊氏,因与刘秀的特殊关系在政治上曾大放光彩,但考其家世,却是由前代旧贵族转变而来的乡里豪民,按《中常侍樊安碑》:樊氏出于周宣王时佐命功臣仲山父,“食采于樊,子孙氏焉”(注:洪适:《隶释》第6卷,第78页。)。这个谱系可信程度并不高,但依《左传·定公四年》、《国语·周语上》、《续汉书·郡国·河内郡》及刘昭注等史书的记载,樊氏乃殷周大姓,南阳樊氏追认仲山父为其先祖,范晔对此并不怀疑,说明樊氏确实出自前代贵族。奉职三朝、位极三公的第五伦,“其先齐诸田,诸田徙园陵者多,故以次第为氏”。第五伦在两汉之际率宗族闾里筑营壁自守,“铜马、赤眉之属前后数十辈,皆不能下”(注:《后汉书·第五伦传》。)。宗族势力的强大,由此可见一斑。他不仅营理田业,还到太原、上党一带贩盐,是典型的豪民身份。
农工商贾畜长 这是在汉初“休养生息”政策的滋润和放宽工商业禁令的驱动下,“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的新生代,也是一个不断产生、消长不定的社会群体。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列举了不同行业——农、林、牧、副、渔——的佼佼者,认为“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此外,还有大冶铁家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大盐商刁间,畜长桥姚、卜式,大商贾师史等。这些农工商贾畜长皆家赀巨万,“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武帝“告缗”之后,这类豪民也一度消沉,靠盐、铁等特殊商品产销致富的渠道亦被堵死,但在经常性的商品交易中发达的商贾豪民不久又重新抬头,元、成间“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注:《汉书·王尊传》。)。嗣后,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等并“为天下高赀”(注:《汉书·货殖传》。)。
豪杰并兼之家 是伴随土地私有制程度的加深而以营农为主的豪民,大致由罢官之家和乡里豪民构成,在职官吏“豪猾并兼”不在论列。在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封建社会,为官一方,岂止十万雪花银,更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为此,很多罢官之家及官僚族属或逐商贾之利,或兼并役使,族势声望决不亚于工商之豪。如平通侯、中郎将杨恽“既失爵位,家居治产业”,自称“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但因商贾乃“下流之人,众毁所归”(注:《汉书·杨敞传附杨恽传》。),故有身份地位的士人尽管赋闲乡里,受社会舆论的掣肘亦不轻易为之,按他们的理财观念,兼并役使方为正途。如内史宁成脱罪后,“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注:《汉书·酷吏传》。)。燕相灌夫免官居家,“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注:《汉书·灌夫传》。)。
豪杰是一个内涵较广的概念,可从智谋、勇武义项定义,如《淮南子·泰族训》说:“故智过万人者谓之英,千人者谓之俊,百人者谓之豪,十人者谓之杰。”它更多应用于战乱或社会秩序不稳的年代,政局平稳之时也往往沿用,既可指称官贵,亦可指称游侠、豪民。如黄霸“以豪杰役使徙云陵”,师古注云:“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注:《汉书·循吏·黄霸传》。)李善注两汉奉行的“三选七迁”,“谓徙吏二千石及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注:班固:《两都赋》,载《文选》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这类豪杰无疑指豪侠并兼之家,而当秦末、莽末,天下丧乱,史书中连篇累牍的所谓“豪杰”则相对宽泛。
总之,豪民是一个包容极广的社会阶层,我们为行文需要虽然可以从来源上权作分类,但实际中其身份相当复杂。大体来说,汉初至武帝“告缗”,是汉代豪民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豪民以工虞商贾最为活跃,在致富类型上具有单一经营的特点,兼并土地、购置地产的现象还不普遍。“告缗”以后,商贾豪民沉寂了很长时间,元、成以后商贾豪民又重新崛起,并在社会上兴风作浪,但盐铁巨富、子钱家在上消失了。值得注意的一个新动向是:经武帝的严厉打击,新兴的各类豪民在投资理念上发生逆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致富守产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土地兼并问题日趋严重。而且,豪民地主在经营方式上不断走上综合发展的道路,田庄成为豪民经营地产的主导形式,东汉时期尤甚,这就使豪民在类型上的相对分野变得更加模糊。
二
豪民拥有雄厚的财力,必然会对社会施加影响,或兼并役使,或插手吏职,甚者起兵反叛、割据一方。但从总体上看,在王朝政治相对清平的条件下,豪民的影响还主要局限在地方,特别是乡里。乡里是汉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孝悌、力田等,“三老掌教化”,职在以德化民;“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为乡府的实际行政长官。其中,有秩、啬夫、游徼虽由郡县属吏下派(注:参见严耕望:《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5页。),但性质仍属乡官。每县的辖乡数,论者或以为3 乡有余(注: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 年版,第187页。),或以为应在4乡至5乡之间。乡下设里,里设里正(或称典)、里魁、里胥、监门、假士等,管辖100户至50户不等。每乡的辖里数,或以为西汉时较大的郡、县,一乡管辖100个里;中等县辖里70左右; 小县小乡辖里20至40左右(注: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179页。)。多年来,因对乡里组织的记载挂一漏万,居延等地相关简文又过于零散,论者虽然在探幽索隐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对许多问题仍然见仁见智,存疑待考。今据《尹湾汉墓简牍》释文,可大致说明如下问题:一、《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一句,中华书局点校本句读不误,尹湾简《东海郡吏员簿》中“乡有秩”与“乡啬夫”是分列的,即“乡有秩”是有秩啬夫的略称,“乡啬夫”是无秩啬夫,但不能把“有秩、啬夫”连读,若此,则少了“啬夫”一职。二、《百官公卿表》、《百官志》中所载乡官吏员是就乡级政权设置的一般制度而言,并非每乡均按这种编制全额设置,如尹湾简乡有秩凡24人(其中1县不明)、乡啬夫137人,合计不满《集簿》的“乡百七十”(注:简文“乡百七十”后缺一字,但从后文“乡三老百七十人”来看,此乡数不误。),说明个别的乡既未设“乡有秩”,亦未设“乡啬夫”,或以乡佐代理,亦未可知。游徼也非每乡一人,简文仅82人,或者一名游徼兼管数乡,因无直接证据,只能存疑。三、每县的辖乡数不能笼统地按平均数值去理解,因聚落、人口的多少,乡的设置参差不齐,《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只是一个大概的规定或推算,而非最多以四乡为极限。据笔者统计,东海郡各县辖乡数少则1乡,多则14 乡。四、按尹湾简,“里二千五百卅四”,每乡平均管辖18个里,大概每乡辖里数在同一个郡或县亦存在较大差别,不能按大、中、小县一概论之。
豪民势力在乡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直接参掌乡里政权。
乡官大多有位无禄,有秩、啬夫、游徼等虽为郡县属吏出任,但却“职斯禄薄”,斗食而已。惟其如此,乡以下职务一般为士人所不齿。如郑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后“遂造太学受业”(注:《后汉书·郑玄传》。)。但乡官毕竟是广大的头面人物,众望所归,还有机会迁升为郡县属吏,乃至地方长吏,故也不失为豪民从政之一途。但由于正史所收传记人物,无非帝王将相,对其履历于“正途”之外又往往缺笔,这就为我们查证豪民出任乡官的事实造成极大困难。汉代以“孝”治天下,“孝”在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村社组织中具有极强的凝聚作用,故汉政府对“掌教化”的三老非常重视。刘邦早在即位的次年就下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注:《汉书·高帝纪》。)三老既为民师,左右乡党舆论,对“乡举里选”的察举、征辟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致仕的官僚(蜕变为豪民)、儒士、豪民多出任乡、县三老,如武帝朝的绣衣御史王翁孺解职后为魏郡元城委粟里三老(注:《汉书·后元传》。);出身世代豪吏的赵宽为浩亹三老(注:《东汉三老赵掾碑》,载《文物》1964年第5期。);南阳豪民地主樊重因“赈赡宗族,恩加乡闾”,被推为乡三老。三老虽无具体行政职责,但位尊身荣,豪民出任三老,便身价倍增,除享受免役、赏赐等特权外,也为本宗、本族营造出一个声威加于乡里的势力氛围。
乡啬夫是豪民争仕的又一职务。乡啬夫虽贱为斗食,但掌握一乡的徭役摊派、赋税征收、监督户口等大权,直接决定着管内民户的命运,声威有时远在守令之上,如爰延任陈留外黄乡啬夫,“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注:《汉书·爰延传》。)。乡啬夫还可迁为郡县属吏,经察举等途径成为国家正式命官,如鲍宣初为渤海高城县乡啬夫,“后为都尉太守功曹,举孝廉为郎”(注:《汉书·鲍宣传》。)。一代名臣张敞“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注:《汉书·张敞传》。)。其余如朱邑、第五伦、爰延、郑玄、郑宏等,均由乡啬夫起家。豪民从政,除赀选、察选及买爵贩官而外,也往往把啬夫作为仕进的跳板。他们从乡里政权入手,再出仕郡县右职,进而和士大夫集团结为一体,构筑起牢固的地方权力格局。我们从《隶释》所见碑文可知,东汉时期,郡县掾史基本为“乡里著姓”、“右姓”所把持,掾史的任用权在制度上职在郡守,而“三互法”却使郡县功曹成为实权人物,汝南太守“主画诺”,南阳太守“但坐啸”(注:《后汉书·党锢列传序》。)的谣言就一语破的。在此条件下,士族——豪民一体化的局面基本形成,仕进的途径虽然扩大,但仕进的覆盖范围却日趋狭窄,如山阳湖陆人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注:《后汉书·度尚传》。),而《续汉书》却说“尚少丧父,事母至孝,通《京氏易》、《古文尚书》,为吏清洁,有文武才略”(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则知他“不为乡里所推举”的根本原因乃“家贫”,而非“不修学行”。
第二,经济上间接左右乡里政权。
豪民在乡里的影响更以侵陵小民、广占田园、放债畜奴为烈,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疏”、师丹等人的“限田限奴议”都是针对豪富吏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注:《汉书·哀帝纪》。)而发;王莽的“王田私属”制也在官贵豪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宣告破产;刘秀“度田”失败后,占田无限,更使得“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的问题愈演愈烈。
豪民拥有雄厚的财力,因在乡里气指颐使、偷税抗税、辜榷奸利、大放私债,间接地左右着汉代的乡里政权。“辜榷”即垄断商品交易,“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注:《盐铁论·禁耕》。),《后汉书·孝灵帝纪》引《前书音义》曰:“辜,障也。榷,专也。谓障余人卖买而自取其利。”班固称这种行为是“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注:《汉书·货殖传》。)。豪民辜榷由来已久,灵帝光和四年置*[马+彔]骥厩丞,领受郡国调马,而“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东汉初汝南太守邓晨任许杨为都水掾,使修复鸿郤旧陂,“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竟欲辜较在所”,又以许杨拒斥而诬其受贿,险使工程毁于一旦。为此,东汉政府屡诏郡国,不令长吏“优饶豪右”,“得固其利”,态度强硬,措辞严厉,但收效甚微,以致豪右往往利用贫民避役典卖家资之机,或政府“假民公田”之时,勾结官府,“得其饶利”。
豪民私债是汉代社会危害小农经济的祸根之一,也是豪民役使贫民甚至支配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它在汉代的演变一是自杨可告缗后开始与权贵地主结合;二是抵押借贷沉渣泛起;三是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突出(注:参见拙文《汉代豪民私债考评》,载《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豪民放贷还不止于“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5页。),它的另一伴生行为就是“豪杰役使”,声威凌驾官府。史载西汉成、哀间成都罗裒因重贿外戚王根、宠臣淳于长,故“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注:《汉书·货殖传》。);权贵之家竟“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注:《汉书·谷永传》。)。豪民乘财役使,令“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注:《后汉书·桓谭传》。),畜长出身的卜式也坦言“式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所居人皆从式”(注:《史记·平准书》。)。正因私债的盛行,才使豪民得以对负债的农民超经济役使,比之乡官里吏,声威权势有过之而无不及,也使“忧私债”成为广大乡村愁苦不堪的心理负担。
从政治地位上划分,豪民无任何封建特权可言,本来,汉代的赋税制度与商品价格已经对豪民极为有利,但他们还是想方设法转嫁负担,通过种种手段偷税抗税,寻求法外特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同具体负责赋税征收的乡官里吏狼狈勾结,或以财凌权。如“(何)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注:《汉书·何武传》。),即属典型的抗税事例。刘秀欲行度田,而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上府责之县,县责之乡,为虚报垦田数字,又要“优饶豪右”,遂侵刻赢弱,竟将“庐屋里落”计为民田;和帝永元五年诏书指出:郡国每向朝廷呈报贫民户口人数,常把“衣履釜*[兟+臼+鬲的下部]”(注:《后汉书·孝和帝纪》。)计为民赀。凡此种种,无非豪民与官府沆瀣一气,偷逃税役。对此,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揭露:“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注:《盐铁论·未通》。)豪民偷税抗税,乡里又要应对上计,只好刻急细民,使“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从而使流民问题恶性循环。加以“乡部私求”,“因公生奸”(注:分见《汉书·贡禹传》、《后汉书·孝安帝纪》。),“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注:《后汉书·循吏列传》。),正所谓“高枕谈卧,无叫号者,不知忧私责与戚吏正者之愁也”(注:《盐铁论·取下》。)。
第三,社会上实际凌驾乡里政权。
司马迁在生动描绘汉初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生动景观后,概括指出:“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是说在封建专制社会,财力是仅次于权力的支配力量。豪民尽管无权,但财势凌人,在社会上宗族势盛、财大气粗、奴仆宾客成群、坐享威福,崔寔痛心疾首地针砭曰:“上家累巨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注:崔寔:《政论》。)武帝世,灌夫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宣帝朝,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宁成更是“使民威重于郡守”(注:《汉书·酷吏传》。),乡官里吏“畏惮”,而不敢“笃责”。由此可见,豪民何止“渔食闾里”,其权势或可与乡里政权并重,或高高凌驾于乡里政权之上。
乡里是汉政权依赖的重要基础,一乡一里的治乱尽管不至于对政局产生太大影响,但乡里治理的整体水平却直接关系到民生的安康或动荡,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治乱。秦末征发闾左服徭役,成为引发农民大起义的导火索。依王子今、张汉东等学者考证,“闾左”即“里佐”,乃里正之副(注:参见王子今:《“闾左”为“里佐”说》,载《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张汉东:《闾左新解》,载社会杂志社《未定稿》1984年第27期。)。秦二世对闾左的征发,直接动摇了基层乡里政权的支柱,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的土崩瓦解。
在汉初社会,作为政府异己势力的游侠一度颇盛,同时也是豪民阶层异军突起之时。豪民同汉王朝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从实现社会安定,维护封建秩序的角度论之,却始终是王朝政治的对立因素。因为豪民势力的壮大,不仅瓦解小农,腐蚀社会政治,破坏封建法治,败坏社会风俗,而且其影响还远远超越乡里范围,豪民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结党谋反,或武装对抗,从一种王朝政治的潜在威胁质变为公开的分裂力量。
武帝算缗以前,豪民阶层主要活跃在流通领域,生产性投资也局限于开矿、冶铁、煮盐、铸钱等部门,兼并土地的问题尚不突出,故有“未有并兼之害”的说法。在此条件下,豪民对乡里的影响更多的是间接性的商品冲击、高利贷敲榨和人身役使,把小农直接扫地出门者寡,故这一时期流民问题并不突出。而且,汉初以来的“三选七迁”,通过对关东地区豪民势力的阶段性扫荡,也使豪民对社会的危害不致演成大患。但武帝对工虞商贾不加分别的毁灭性打击政策,虽使豪民在一定时期销声匿迹,但其消极影响也不能低估,所谓“民无所牟大利则返本”,“民偷甘衣好食,不事畜藏之产业”(注:《史记·平准书》。),这一方面造成豪民消费投资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使社会资金大量回流,使土地兼并、豪民役使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豪民买通、权钱结合、对乡里政权的控制也步入一个新阶段,其势虽因宣帝的选用能臣良吏而暂时受到遏制,但这种结构性变化却终难扭转。
西汉建国以后,一直坚持把吏二千石、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迁至关中,置于诸陵。迁豪虽不损害其赀产财物,但却有效地翦断了他们在关东地区盘根错节的地缘联系,而且,徙至关中后,依法又不得族居(注:《谢承后汉书·郑弘传》云:“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载《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页。),进一步割断了他们的宗亲血缘纽带,这不仅减轻了关东地区土地兼并的压力,同时也滞缓了豪民在关中地区乡里势力的形成。正如建武年间杜林所论:“及汉初兴,上稽旧章,合符重规,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之后,以削弱六国强宗。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注:《东观汉记校注·杜林传》第14 卷,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16页。)而元帝放弃迁豪不久, 即出现“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注:《汉书·陈汤传》。)的严重局面,乡里政权排解纠纷、组织生产、赈灾扶贫等行政职能丧失殆尽,农民破产流亡的势态一发而不可收。
早在汉初,豪民为结党营私,扩大势力范围,即“取妇嫁子,非有权势,吾不与婚姻”(注:《贾谊集·时变》,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48页。),宣、元以后,“豪杰大姓相与为婚姻,吏俗朋党”(注:《汉书·赵广汉传》。)更为普遍,或“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注:《汉书·何并传》。);或“通邪结党,挟养奸轨……并兼役使,侵渔小民”。显而易见,元帝之所谓“宽政”,不仅助长了宗族势力的强盛,而且“三互”之行,又使地方长吏往往受制于小吏豪民,地方大姓、乡里豪民把持或左右乡里甚至郡县政权的格局逐渐形成。对此,崔寔作《政论》评说:“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注:《后汉书·崔駰传附崔寔传》。)
当然,我们将豪民规定为一个社会阶层仅仅是就其基本特征来划分的,如果从整个社会阶级关系变动的宏观角度观察,豪民实际上是一个界于官民之间不断流变的地方阶层,它既能破落为一般民户甚至取庸为奴,又能通过各种途径为官,尤其是一些拥有前代名门望族渊源的豪民,或因时际遇而显赫一时的官宦后裔,更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从其上升趋势来说,汉代豪民的最终归宿是逐渐同官宦之家合流,进而演变为以大地产为基础的门阀世族,如南阳樊氏即是一典型例证。但这只是一种趋势,一种整体动态,而非一个个具体个案的累加。在豪民向官宦士大夫转化的历程中,两汉之际的社会大动荡为其提供了一次天赐良机。在反莽斗争中,先有钜鹿著姓马适求(注:马适氏为钜鹿著姓,见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86页。)等“谋举燕赵兵以诛莽”,受牵株连的“郡国豪杰数千人”(注:《汉书·王莽传》。);后有刘氏宗族、州郡长吏、地方大族四处并起,从而促成了豪民与士大夫集团的合流。其中许多家族历久不衰,成为魏晋门阀世族的前身。刘秀度田失败后,东汉政府基本放弃了遏制和打击豪民势力的措施,西汉以来豪民与官府势不两立的不再重演。东汉中后期,随着官宦士大夫的门阀化,新生的豪民地主就很难在仕途上有所作为了,阀阅功劳、门第族望已成为选官的主要依据,势族、单门之间的界限虽不似魏晋以后泾渭分明,但已成为社会上评定人物的标准。所谓“选士而论族姓阀阅”(注:仲长统:《昌言》。),“贡荐则必阀阅在前”(注:王符:《潜夫论·交际》。)。赵壹有感于此,作《刺世疾邪赋》曰:“法禁屈挠于执族,恩泽不逮于单门”(注:《后汉书·文苑列传》。),可谓入木三分。
在此条件下,豪民的政治空间又被挤压到地方乃至乡里,他们的政治出路尽管渺茫,但势力仍然炙手可热。他们广占田园,役使成百上千的徒附和奴婢,宗亲宾客一身二任,组成半公开性质的私兵。对这些遍布全国的“土豪劣绅”,不仅庶民百姓畏之如虎,乡官里吏避之不及,就是州郡长吏也惧其三分。他们在支持刘氏政权时,无疑是汉代“专制政治的基础”,而豪民势力所固有的离心倾向也与日俱增,最后成为汉末军阀架空朝廷、火并厮杀所依赖的基本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