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关键词:买地券 告地策 汉代
“买地券”之称,于传世中,初见于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谓:“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及观元遗山《续夷坚志》载曲阳燕川青阳坝有人起墓,得铁券,刻金字云:‘敕葬忠臣王处存,赐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此唐哀宗之时,然则此事由来久矣。”至明万历中,晋太康五年(公元284年)杨绍买地券出,则“乃知人家营葬,向土公买地,其说相承已久,不始于唐世。惜乎遗山、草窗两公未得此异闻也”①。迨清末民初,端方《陶斋藏石记》、刘承斡《希古楼金石萃编》、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与《蒿里遗珍》等相继著录东汉建初、建宁、光和、中平间诸买地券,则更知买地券之源头,可上溯至东汉,非仅晋世而已②。自此之后,治史者或以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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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五《杨绍买地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②洪亮吉已知道买地券之源当在汉世,惟未能举出证据。《北江诗话》卷六云:“古人卜葬,必先作买地券,或镌于瓦石,或书作铁券,盖俗例如此。又必高估其值,多至千百万;又必以天地日月为证,殊为可笑。然此风自汉晋时已有之。”(《洪亮吉集》第五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12页。)
买地券为实用之地券,属于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并用以研究汉代土地关系;而把汉代镇墓券及汉代以后之买地券看作是“幽契”或“冥契”,并非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向鬼神买地、供亡人执掌的契约形式①。
1973年,李寿冈先生首先提出所有汉代地券(包括买地券和镇墓券)均属明器的看法,认为“一般土地买卖契约决不会埋在土里,也不一定是铅制的”②。然因论证简略,论据不足,并未引起重视。1982年,吴天颖先生发表《汉代买地券考》一文,对所有汉代买地券均属明器之说作了全面申论,并把买地券分为甲、乙两型:早期买地券为甲型,“一般是铅券,券文内容基本上是摹仿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真实性较强,史料价值较高”;晚期买地券为乙型,“券文千篇一律,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并认为买地券的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土地实物(簿土)或模型(陶田)——摹仿真正土地契约的甲型买地券(以建初玉券为典型)——纯迷信用品的乙型买地券(以王当、钟仲游妻铅券为代表)等阶段③。我们赞同所有买地券均为明器的观点,认为吴天颖先生所论大都确当,但其中仍间有不明之处:(1)甲型买地券作为对实在土地买卖文书的摹仿,其摹仿程度如何?换言之,甲型买地券所载买卖土地的亩数、价钱究是实数,抑是虚托?(2)既然甲乙二型买地券均属明器,二者是否存在着过渡?换言之,甲乙二型买地券(或者说罗振玉所谓“买地券”与“镇墓券”)之间的关系究竟若何?(3)买地券的源头何在?其流变又如何?质言之,为什么要将买地券埋在坟墓中?其意义何在?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于传世和出土的汉代买地券作进一步考辨,并就其渊源、性质与意义略申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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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最初将买地券与镇墓券别为两类者是罗振玉。他在《蒿里遗珍》中提出:“以传世诸券考之,殆有二种:一为买之于人,如建初、建宁二券是也;一为买之于鬼神,则术家假托之词。”《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铅券》所录铅券七种,分为买地券与镇墓券两类:即将“买之于人”者视为土地买卖文书,称为“地券”;而把“买之于鬼神”的明器,称为“镇墓券”。这种看法得到后来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方诗铭《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文物》1975年第3期)、《再沦“地券”的鉴别》(《文物》1979年第8期)更明确地指出,东汉买地券属于土地买卖文书,而镇墓券则是“宣扬封建迷信的”;“东汉以后,真正属于土地买卖的‘地券’几乎绝迹,所谓‘地券’都是属于‘镇墓券’性质”。史树青先生也说:“我国各地出土过不少的汉代以来的‘地券’,其内容可分二种:一种是实在用的地券,多铸铅为之,上面刻上某人向某人买地,钱地两清的券文,例如洛阳出土的房桃枝买地券。一种是迷信用物,俗称‘买山地券’,或称‘地莂’,最初把券文用朱砂写在陶罐上或砖上,后来渐渐的刻在砖上或石板上,例如会稽出土的杨绍买地莂。”(史树青:《晋周芳命妻潘氏衣物券考释》,《考古通讯》1956年第2期)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把传世的汉魏六朝买地券全部看作是现实生活中的土地买卖文书(《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一部分第二章《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第400—461页)。
② 李寿冈:《也谈“地券”的鉴别》,《文物》1973年第7期。
③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一、东汉买地券均属明器说补证,兼论买地券为“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
今见传世买地券,属于西汉者有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王兴圭买地铅券①、建元三年宏光□□买地砖券②、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诸葛敬买地券③三种,均可证其为伪,则据现有资料,尚未见有可以确证的西汉买地券④。东汉建武中元元年(公元56年)徐胜买地铅券亦被前人证为赝品⑤,则今见最早的买地券,仍为建初六年(公元81年)武孟子买地玉券。而一般认为属于较为可信之“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者,主要有六件。兹先将此六件买地券全文抄录,并略加辨析。
1.建初六年(公元81年)武孟子买地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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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券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一部分第二章《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将其置于第一件(第407页);同书所收《中国卖买法の沿革》录有该券全文:“建元元年夏五月朔廿二日乙巳,武阳太守大邑荣阳邑朱忠,有田在黑石滩,田二百町,卖于本邑王兴圭为有。众人李文信。贾钱二万五千五百。其当时交评。东比王忠交,西比朱文忠,北比王之祥,南比大道。亦后各无言其田。王兴圭业。田内有男死者为奴,有女死者为妣。其日同共人,沽酒各半。”(第335页)吴天颖先生已从记日款式、“武阳太守”、“黑石滩田”等方面证其伪,见前揭《汉代买地券考》。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亦录此券,将其列入“疑伪买地券”(第58页)。
② 此券见录于《丛编》第五册插图第九,谓民国二年出土于广州城北白云山下,券文日:“建元三年二月廿一日甲□,宏光□□买地一丘,云山之阳,东极龟坎,西极玄坛,南极岗头,北极淤□。值钱三千贯,当时付毕,天地为证,五行为任。张执。”仁井田陞《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将其置于第二件,于第425页录有释文,并谓“原砖未见,论者以为非伪,姑存俟鉴”(第454页,注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9页亦录此券,将其列入“疑伪买地券”,然未予考辨。然此券必出于伪。理由有三:(1)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5页)武帝建元三年二月为庚辰朔,廿一日为庚子,而此券称廿一日为“甲□”,无论“甲”字下所缺为何字,均无法相合(齐高帝建元三年二月为辛卯朔,廿一日为辛亥,也不相合,故此券亦不可能为南朝萧齐之物)。(2)汉代买地券记所买之地位置,俱先指明其所在亭部,此券却直称在“云山之阳”,与例不合。(3)汉代买地券书土地价格,均称“直钱若干”,向无称为“值钱若干贯”者。
③ 此券见录于《小校经阁金文拓本》卷一三,方诗铭先生已证其伪,见《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
④ 此外,仁井田陞《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还将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杨曈买山刻石》列为第三件土地买卖文书,但加上了表示存疑的“△”。此刻石见录于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叶昌炽《语石》卷五《买地莂》已辨其伪,且不属于买地券,兹不予讨论。
⑤ 此券藏于山东博物馆,见鲁波《汉代徐胜买地铅券简介》,《文物》1972年第5期;前揭方诗铭《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已证其伪。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半。①
此券向来被认为是最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甚至吴天颖先生也认为:“建初买地玉券尚未渗入任何迷信色彩……更接近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②杨守敬《壬癸金石跋》云:
其云“武孟子男靡、婴”者,东汉少二名,靡、婴当是武孟子之两男,亦如今人买卖田宅,父子皆署名也。云“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者,此地系马、朱二姓合卖也。“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按(《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说文》(小徐本):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离骚》王逸注亦云是,汉与秦同也。今以汉制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加减乘除法算之,则得二十四亩奇八十四步又四分步之一;以方田求面积法算之,则得二十三亩奇八十七步,皆与此券不合,此必其地有凹形故云尔,非必其算有误也。“东陈(四) [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谓东一面与陈(四) [田]连界,北、西、南三面皆与朱少连界,此朱少即上文之朱少卿,盖割其地而买之。此亦汉人相墓择地之证,故并买马、朱二姓之地,而又不尽买朱姓之地以为冢田,不须多地也。③
然问题正在这里。如所周知,南北朝以前的土地买卖契约,均一剖为二(或一式二份),中有券齿以资对证,分别由买卖双方持有④。如果这是一项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关系,则应当是武孟子(及其二男)与马、朱二姓分别订立契约,方可分执。而此件买地券却是由武孟子与马、朱二姓合立契约,既不合情理,亦与订立契约之义旨相违。此其一。其二,武氏父子所买冢田,四至明白,合计为二十三亩有奇,似无可怀疑。然由其田东与陈氏田连界,北、西、南三面均毗连朱氏田观之,当为尽买马氏田、兼买朱氏田。券文并未分别言明所买马氏田若干、朱氏田若干。实用契约何得如此模糊不清?且二十三亩之数,远过下揭王末卿、曹仲成、樊利家、房桃枝诸券所买田数,武氏父子冢田何以如此之广?其三,武氏父子所买冢田总价为十万二千钱,则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该券出土于山西忻州,在东汉属太原郡,其地价何以会高于下述孙成、樊利家、房桃枝买地券所记之雒阳周围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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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端方《陶斋藏石记》卷一、罗振玉《蒿里遗珍》、刘承斡《希古楼余石萃编》卷六、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7页及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一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券文“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之“介”字,端方、罗振玉、仁井田陞并释为“分”,刘承斡释为“介”,吴天颖据北图藏拓片王仁俊题辞释为“介”,今从之。末一字“半”,端方、刘承斡并释作“二千”;罗振玉《蒿里遗珍考释》释作“二斗”;仁井田陞疑作“半”字。据下引王末卿、孙成、樊利家、房桃枝各券,“沽酒各半”当为固有格式,今从仁井田陞之说。
②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③ 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8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98页。
④ 参阅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16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34页。
2.建宁二年(公元l69年)王末卿买地铅券:
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内怀男子王末卿,从河南河南街邮部男子袁叔威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价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即日丹书铁券为约。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于此条下按语称:“皋门亭,见《后汉书·后纪》:灵帝宋皇后‘归宋氏旧茔皋门亭’。章怀注:《诗》云:‘遂立皋门。’注云:‘王之郭门曰皋门。’《汉官仪》曰:‘十二门皆有亭。’云云。是皋门亭部为负郭地也。”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一八《汉王保卿买地券跋》云:
案:《文选》潘安仁《西征赋》云:“乃越平乐,过街邮,秣马皋门,税驾西周。”又《水经注·瀍水》云:河南县北有潜亭,瀍水出其北梓泽中。水西有一原,其上平敞,即旧亭之处也。潘安仁《西征赋》所谓“越街邮”者也。又《谷水注》云:谷水东至千金竭,东合旧渎。旧渎又东,晋惠帝造石梁于水上,渎口高三丈,谓之皋门桥。潘岳《西征赋》曰:秣马皋门,即此处也……其地据郦注之说,当在今洛阳城之东北、金墉城之西、金谷园故址之南。此券出土,必于是间矣。
今按:《文选·西征赋》李善注云:“平乐,馆名也。郦善长《水经注》曰:梓泽西有一原,即街邮也。”则平乐、街邮、皋门均在东汉洛阳城西、河南县城之东。“街邮部”当即街邮亭部。怀县为河内郡治,在今河南武陟县西南。河内怀县人王末卿何以葬在二百余里之外的河南尹河南县皋门亭部境内,原因不详。
3.建宁四年(公元171年)孙成买地铅券:
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所名有广德部罗陌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②
按:左骏厩,为太仆属官,“主乘舆御马”③;大奴,频见于汉简,如荆州高台十八号墓所出汉牍即有“大奴甲、乙”④。券文未言孙成籍贯,然其既为左骏厩官之“奴”,则其居地当在雒阳城中。广德部,当即房桃枝买地券所称之“广德亭部”,其地虽不能确考,但属雒阳县则并无疑问。孙成所买冢地一町,亩数不详。而下引房桃枝买地券所买冢地同属广德亭部,亩价三千钱,则孙成所买冢地或为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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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7页亦录此券。
② 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续编》卷上;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0页。
③ 《续汉书·百官志二》“太仆”条下称:“旧有六厩,皆六百石令,中兴省约,但置一厩。后置左骏令、厩,别主乘舆御马,后或并省。”
④ 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5页。
4.光和元年(公元178年)曹仲成买地铅券: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四比之内,根生伏财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田中有伏尸,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时旁人贾、刘皆知券约,他如天帝律令。①
按:平阴,亦为河南尹属县,治在今河南孟津县北;都乡,即县治所在之乡②;市南里属于都乡,亦当在县城附近③;长谷亭部以“长谷”为称,或南近谷水④,即在平阴县东南境,与王末卿买地券所记之河南县皋门亭部相隔不会太远。
5.光和七年(公元184年)樊利家买地铅券:
光和七年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阴男子樊利家从雒阳男子杜秆子、子弟口买石梁亭部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钱即日(异)[毕]。田中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并。田南尽陌,北、东自比謌子,西比羽林孟□。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言哥子自当解之。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无五十。⑤
贞松堂云:“汉人地券文皆略同,惟多讹脱,且语太简质,致不可通。此券云‘桓千东比是陌北’者,谓桓阡之东,比氏陌之北,古‘是’、‘氏’通用。”杨树达先生以为非,谓“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十字当连读,“‘是陌’者,陌名;‘比’谓邻近也。‘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者,谓桓阡之东连接是陌之北田五亩也”⑥。今从之⑦。“钱千无五十”,罗振玉谓:“殆谓以九百五十为千,非足陌也。《隋书·食货志》载,梁世自破岭以东,八十为百,名日东钱;江、郢以上,七十为百,名日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名日长钱。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诏下而人不从,钱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为百云。前籍之载钱陌,自梁始。观于此券,知东汉之世,以九百五十为陌,足补载籍之阙。”亦为确当,可从。石梁亭部,据券文,当属雒阳县。《水经注·谷水》记谷水过河南县城北、千金堨、皋门桥之后,“谷水又东,又结石梁,跨水制城,西梁也”。《晋书》卷六三《魏浚传》:“及洛阳陷,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渐修军器。”同书卷一○三《刘曜载记》记刘曜遣刘岳进攻屯聚洛阳之石生,“岳攻石勒盟津、石梁二戍,克之,斩获五千余级,进围石生于金墉”。石季龙领兵来救石生,与刘岳“战于洛西,岳师败绩,岳中流矢,退保石梁”;刘曜率军进援,“次于金谷”。此处之石梁坞、石梁戍当即东汉雒阳县之石梁亭,其地在汉晋洛阳城西北、盟津之东南,也在上考河南县皋门亭部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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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券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转引自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19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1页亦录有此券,其中“田中有伏尸,既□”作“田中有伏尸□骨”,未见图版,无以判断,兹从仁井田陞之释。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二《都乡》;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研究》1954第2期;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5页。
③ 居延汉简中见有居延县市阳里(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7168:E.P. T68:24;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1476:62·54),觻得县市阳里(《居延汉筒甲乙编》606:32·1,2627:117·30,9616:525·21);荆州凤凰山十号与一六八号墓所出简牍中有江陵西乡市阳里(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l0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关于凤凰山168号汉墓座谈纪要》,《文物》1975年第9期)。汉代郡县的“市”,一般位于郡县治所(参阅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74页)。此处的市南里属于都乡,很可能即处于县城之内的县市之南,故以“市南里”为称。
④ 东汉雒阳城之北面偏东之门日谷门,见《续汉书·百官志》及《洛阳伽蓝记·序》。《水经注》卷一六《谷水》:“谷水又东,径广莫门北,汉之谷门也。”则谷门因临谷水而得名。据此,颇疑长谷亭部之得名与谷水有关。上引《水经注》续云:“(谷门)北对芒阜,连岭修亘,苞总众山,始自洛口,西逾平阴,悉芒垄也。”则平阴县之南境当及于芒山西北麓。
⑤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原件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文中“即日异”之“异”字,罗振玉指为“毕”字之讹,今据改;“皆□□并”之“并”字,罗振玉释作“行”,吴天颖读作“并”,今从吴。
⑥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二《汉樊利家买地铅券跋》,见《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34页。
⑦ 王末卿买地券中有“什三陌”,曹仲成买地券中有“马领佰”,皆足证“是陌”当为阡陌名。
6.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房桃枝买地铅券:
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钱即毕。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①
按:广德亭部,已见于上引孙成买地券。此券所可注意者在买主与卖主均为“大女”:何以身为女子的房桃枝恰好是向女子赵敬买地?女子赵敬是单独的户主吗?
各券所刻文字,概略观之,酷似土地买卖契约。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是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何以契约刚生效便被新主人葬入墓中?吴天颖先生指出:“土地买卖文书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标志着产权的让渡,即卖主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买主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权,因之,土地买卖文书本身,就直接排除了用于随葬的可能性……借贷、买卖文书,尤其是债权人或产权所有者一方,都对它们珍若瑰宝,藏之唯恐不周,土地契约还得世代相传……绝不轻易毁弃,也不会用于随葬。”他还从买地券的质地、形制特别是所谓“丹书铁券”的真实含义等角度论证了这些买地券的性质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是随葬明器。②其说较有说服力,足资信靠,惟尚有可补证者。
实际上,从上述买地券的内容方面,即可窥见其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首先是墓地的亩数。据上引券文,武孟子父子所买墓地为二十三亩有奇,王未卿为三亩,孙成、樊利家为五亩,曹仲成为六亩,房桃枝墓地为一亩。虽然汉亩较今亩为小(约合今0.6916市亩),但上述墓地除武孟子父子墓地之外都位于洛阳郊区,且均为平民墓地(孙成的身份甚至是“奴”),占地3至6亩是很难想象的;即使是仅有一亩的房桃枝墓地,仍显过大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记马援卒后,“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槀葬而已”。虽然马援丧葬从简,但以其地位之尊,墓地也不过数亩;王末卿等以平民身份,墓地广及三至六亩,似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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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
②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③ 据梁方仲先生的,东汉时期,全国人均耕地一直在14亩(汉亩)上下浮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洛阳郊区人稠地狭,单人墓地占地3至6亩,很难理解。
其次是土地的价格。此点最为治史者所注意,谓于其中可以窥见汉代土地之价格①,然券文所记之土地价格其实最可怀疑。王末卿所买墓地亩价三千一百,总值九千三百;樊利家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万五千;房桃枝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亦为三千;孙成墓地亩价不详(考虑到墓地与房桃枝墓同属广德亭部,可能也为三千),总值万五千;四处墓地亩价比较接近。而曹仲成墓地亩价一千五百,总值九千。这五处墓地,据上考,皆在洛阳郊区,相距并不远,何以曹仲成墓地亩价仅及另四处墓地亩价的一半?更遑论武孟子墓地亩价又远高于此五处墓地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亩价是一千五百钱,还是三千钱上下,若确属实际价格,显然很高②,更非一般平民所能承受。据许倬云先生推测,汉代一个中等之家的总财产(包括土地、宅院等不动产)大约在二万钱左右。③即使王末卿等人都是中等之家,似也很难支付这样巨额的墓地费用。
最后是卖地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在上述六件买地券中,卖地人分别是马熙宜、朱少卿(武孟子券),袁叔威(王末卿券),张伯始(孙成券),陈胡奴(曹仲成券),杜謌子、子弟□(樊利家券)以及赵敬(房桃枝券);其所出卖者,除土地及土地上的所有“根生土著毛物”外,还有田中男女“尸死”,并将田中男女尸死卖与买地人(亡人)为奴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为其“趋走给使”。如果卖地人是“生人”,何以会愿意以其名附于墓主、并葬于墓中?又如何可以将田中的伏尸亡魂卖与墓主?同样,上述各券大都著有见证人(知券约、旁人)之姓名,如果这些见证人均为生人,又如何见证此种包括伏尸亡魂在内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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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李振宏《两汉地价初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即以买地券所载亩价作为考察汉代地价的重要依据。即便是吴天颖先生,也认为这些买地券所记之地价是可信的。他认为:“汉代甲型买地券所载土地价格,除建初武孟子买地玉券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左右外,其余均在一千五百至三千钱之间,按照中等田地亩产二石、正常粮价石值百钱,‘见税十五’即50%的地租率估算,购买年相应为十五至三十年上下,比较接近实际,且大都在河南洛阳一带,可以反映出中原地区的一类地价”(《汉代买地券考》)。
②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记武帝建元中东方朔谏称:“酆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论者或引此以证汉代畿内(西汉长安、东汉洛阳郊区)土地价格昂贵。然东方朔所言实颇可怀疑。《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记元帝时贡禹上书自称:“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贡禹为琅琊人,拥有一百三十亩地,价值不到一万钱,虽然所言不尽切实,但总比东方朔之言要可靠些。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财产登记的材料。一条记述了礼忠的财产,他有五百亩土地,一所宅院,三个奴婢,以及牲畜和车辆,价值十五万钱;另一条是徐宗的财产,他有五十亩地,一所宅院,两头牛,价值一万三千钱(参阅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虽然琅琊与居延地区的地价肯定要比畿内低得多,但似也不至有上百倍的差别。因此,东方朔所言“亩一金”不可尽信。如果琅琊、居延地区的地价不过每亩百钱的话,洛阳郊区的墓地(不当是良田)无论如何,似也不当高达每亩三千钱;即便是一千五百钱,也是过高了。更重要的是,偃师县所出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汉侍廷里父老俾买田约束石券》记左巨等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则亩价为750钱(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俾买田约束石券)》,均见《考古》1982年第12期)。偃师县与上述河南、平阴、雒阳县同属河南尹,距雒阳甚近。左巨等所买田地即使处在丘陵,也不应当比墓地价格更低。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第81页。
北宋陶穀《清异录》卷下“土筵席”条云:“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仔细研读上引诸买地券,则知“争地者”正是田中伏尸,以及我们在后世买地券中常见的“外姓他鬼”。买地券既由“亡者居室之执守”,那么,它应当是亡人与鬼神之间订立的契约,其买地人固然已经亡故,卖地人及见证人也都是早已亡故之人,亦即鬼魂,而不是生人①,很可能就是指与亡人墓葬相邻的墓主。其中卖地人的墓地当与买地人所买墓地最近,很可能也是买地人墓地附近较大的墓地②。殁亡人之所以要向卖地人购买墓地,目的乃是向卖地人求得冥间的承认与保护。券文中的见证人,亦即所谓“旁人”,正反映出见证人的墓地也在买地人墓葬之“旁”③。至于券文所记墓地四界,若孙成买地铅券之所谓“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北比张伯始”之类,或以为孙成所买墓地与张长卿、许仲异、张伯始之田相邻(其中张伯始即卖地人),如果考虑到买卖双方的亡人身份,那么,这些与之相邻的人,也很可能都是亡人。换言之,券文所记与所买墓地相“比”者,当是与之相邻的墓地。扬州甘泉山所出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刘元台买地砖券谓刘元台墓地“东与房亲、北与刘景□为冢”,显然是分别与房亲、刘景□之墓地为邻,更为此点认识提供了直接证据④。晋太康五年(公元284年)杨绍买地砖券记墓地之四至称:“东极阚泽,西极黄滕,南极山背,北极于湖。”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一于此券跋语称:
莂文有“东极阚泽,西极黄滕”之语。考《三国·吴志》有《阚泽传》,泽字德润,山阴人,官至太子太傅。兹谓冢地东至泽墓,西至黄滕,两姓之界,非地名也。
亦说明汉代买地券中常见之“东比某某、西比某某”,当是指东、西与某某墓地相邻,而绝非指所买墓地与某某之田地为邻。
因此,买地券虽然是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但却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换言之,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只不过有后亡、先亡之别;买卖的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而非现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亦仅具冥世意义,而没有现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面积相对应;买卖所用的钱也是“冥钱”,而非现世之“钱”,因而其价格、总值也是冥世价格与总值,与现世之土地价格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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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弄清楚卖地人也是亡人之后,我们就容易理解房桃枝买地券中的大女房桃枝何以特别向“大女赵敬”买地了。显然,大女赵敬的墓与房桃枝的墓相邻近,后亡的房桃枝向先亡的赵敬寻求在冥问的保护,正是身为大女的房桃枝向大女赵敬买地的根本义旨与原因。
② 武孟子父子所买墓地之北、西、南三面均与卖地人陈少卿墓地相邻,孙成墓地北邻卖地人张伯始墓地,曹仲成墓地东、北、西三面与卖地人陈胡奴墓地相邻,樊利家墓地北、东二面与卖地人杜蓊子墓地相邻。显然,卖地人是买地人墓地附近较大墓地的墓主。
③ 房桃枝买地铅券中所谓“北比樊汉昌”,而樊汉昌又是“旁人”之一,正说明樊汉昌墓当在房桃枝墓之北邻:“旁人”可以“沽酒半”,亦即可以分享祭品,也说明其墓地与亡人墓地相邻。
④ 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
二、买地券与镇墓券的关系,兼论甲乙型买地券并无本质不同
明了此点之后,我们可以进而推论所谓买地券与镇墓券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也不存在吴天颖先生所谓“甲型买地券向乙型买地券的过渡”。《贞松堂集古遗文》所录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钟仲游妻镇墓券向来被认为是典型的镇募券,吴天颖先生则将其归入最早的乙型买地券,其文云:
延熹四年九月丙辰朔卅日乙酉直闭,黄帝告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墓左墓右主墓狱史、墓门亭长,莫不皆在,今平阴偃人乡苌富里钟仲游妻薄命蚤死,今来下葬。自买万世冢田,贾直九万九千,钱即日毕。四角立封,中央明堂,皆有尺六桃卷、钱布、钿人。时证知者先□曾王父母□□氏知也。自令以后,不得干□[扰]生人。有天帝教,如律令。①
贞松堂谓“此券近世出孟津”,所出地点即在汉代平阴县境;偃人乡苌富里无以确考,但其地与曹仲成买地券所记之都乡市南里同属平阴县,时间亦相差不过十数年。
光和二年(公元179年)王当墓所出买地铅券也被认为是向乙型买地券过渡的形式。铅券出土时虽破裂,但券文基本完整,云: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士,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青骨死人王当、弟使偷及父元兴等,从河南□□[左仲敬]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贾直万钱,即日毕。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界至九天上,九地下。死人归蒿里地下,□□何□姓□□□佑富贵,利子孙。王当、当弟使偷及父元兴等,当来(人)[入]藏,无得劳苦苛止易,勿繇使,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適负。即欲有所为,等焦大豆生、铅券华荣、鸡子之呜,乃与□神相听。何以为真?铅券尺六为真。千秋万岁,后无死者。如律令。券成。田本曹奉祖田,卖与左仲敬等;仲敬转卖王当、当弟使偷、父元兴。约文□□,时知黄唯、留登胜。②
按:谷郏亭部,据《水经注》卷一六《谷水》经文记谷水合涧水、波水后,“东北过谷城县北。又东过河南县北,东南入于洛”。注文称:“谷水又径河南王城北,所谓成周也……《地理志》曰:河南河南县,故郏、鄏地也。京相瑶曰:郏,山名;鄏,邑名也。”同书卷一五《洛水》记洛水合共水、临亭水后,“又东,枝渎左出焉……枝渎东北历蒯乡,径河南县王城西,历郏鄏陌。杜预《释地》曰:县西有郏鄏陌,谓此也。枝渎又北入谷”。则谷郏亭部当在汉河南县城西偏北,谷城与郏山之间,而距谷水不远。所发现之王当墓正处于郏山(北邙山)之南,北邻谷水(今涧河),属于谷郏亭部。《续汉书·郡国志》河南尹“河南”县下刘昭补注引《帝王世纪》云:“(河南县)城西有郏鄏陌”,则谷郏亭部当属河南县,其位置则与上考河南县皋门亭部、长谷亭部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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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所录此券于“知者”下缺二字,“曾”字下缺八字,“不得干”下缺三字。前揭仁井田陞《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49页据中村书道博物馆所藏原件订补,兹从仁井田陞。上引吴天颖文亦据仁井田陞释文,并将“不得干”下所缺字补作“扰”字;惟将“主墓狱史”误作“主墓狱吏”。
② 洛阳博物馆:《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6期。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2页录有此券,并对原报告释文略作补正。另外,河北望都二号汉墓所出光和五年砖质买地券脱落较甚,不能通读,但由残存文字看,行文与王当券大致相同,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69年版,第13—14页(摹本照片见第20页)。
这两件墓券,所记买地时间、地点均与上引王末卿、孙成诸券相近,基本上属于同时同地之物。钟仲游妻券比上述大部分典型的“甲型买地券”(除《武孟子买地玉券》之外)都要早,王当父子券亦比樊利家、房桃枝二券为早,又如何能说是由甲型买地券过渡而来?
前人据以判定镇墓券(或吴天颖先生所谓“乙型买地券”)之有别于买地券(或吴天颖先生所谓“甲型买地券”)的主要标识有三:
一是土地价格极度夸张。钟仲游妻券所记买地总值为九万九千,显然是夸张虚拟的价格。然如上所论,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既属“冥世”价格,则其数量之多少并无本质之区别。而且上引王末卿诸券所记土地价格与总值多以三千、五千、九千、万为称,以及扬州甘泉山所出刘元台买地砖券谓刘元台墓地“贾钱两万”,很难说就不是虚数。①《会稽冢地刻石》所记建初元年(公元76年)昆弟六人共买山地,总“直三万钱”,也很难确定必是实际价格数②,则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与总价并无“由实趋虚”的演变过程,其数目在当初即为虚拟,只不过虚拟之数逐步“由小到大”、夸张程度越来越大而已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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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当买地铅券所记王当等共买地十亩,贾直钱万,则亩价千钱。如果看作是实际土地价格,则与上述王末卿诸券可比,亩价相差甚大。我们认为,这里的十亩、万钱,都是虚拟的冥世田亩数与冥钱数,并非实指。
② 《金石续编》卷一。《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作“大吉买山地记”;拓片现藏国家图书馆,见前揭《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拓本汇编》第一册,第27页。《金石续编》引洪颐煊《平津读碑记》云:“汉人造作,必记其所直之数,如《武氏石阙铭》:‘造此石阙,直钱十五万;作师子,直四万。’盖其风俗然也。”然此类造作所直之数,看来亦多夸饰,非实际所直之数也。虚夸其值,盖亦“其风俗然也”。
③ 后世买地券所记买地价格也并非一味夸大,也有数目较少者。如南京北郊郭家山东吴纪年墓6号墓所出东吴永安四年(公元261年)买地券谓所买冢地“雇(当即‘贾’)钱三百”;7号墓所出买地券则谓所买冢地“雇钱五百”(南京市博物馆:《江苏南京市北郊郭家山东吴纪年墓》,《考古》1998年第2期)。南京幕府山两座五凤元年(公元254年)墓葬所出砖地券也都说所买冢地“雇钱三百”(南京市博物馆:《南京郊县四座吴墓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8辑,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1—5页)。显然,这里的五百、三百都是虚数,不能因为其数目较少即视为实数。同是东吴时期的买地券,安徽南陵县麻桥东吴墓所出赤乌八年(公元245年)铅地券即称“萧整从无湖西乡土主叶敦买地四顷五十亩,价钱三百五十万”(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安徽南陵县麻桥东吴墓》,《考古》1984年第11期);神风元年(公元252年)“会稽亭侯并领钱塘水军绥远将军买地莂”也称所买冢地“直钱八百万”(此券现藏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录文见前揭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22页)。显然,不能据买地券所记冢地价格数目的大小来判断其虚实——在我们看来,无论买地券所记土地价格数目多少,都是虚数,而非实际价格。
二是卖地人不再有具体姓名,而变成执掌土地的土公、鬼神。王当券中的卖地人为左仲敬,与上述武孟子诸券一样,有具体的卖地人姓名①;钟仲游妻券则未记卖地人,但由其知会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等地下官吏观之,卖地人很可能是地下鬼神。而建宁元年(公元168年)二月“五风里番延寿墓莂”则称:
元年,九人从山公买山一丘于五风里,葬父马卫将,直钱六十万,即日交毕。分置券台,合莉大吉,立右。建宁元年二月朔。有私约者当律令。②
卖地人即为“山公”。至三国时,买地券所记卖地人更逐渐明确为地下土神。吴黄武四年(公元225年)浩宗买地砖券所记卖地人是东王公、西王母,见证人是“雒阳金僮子”③。武昌任家湾113号墓所出黄武六年(公元227年)铅地券之卖地人为“主县”,当为地下主吏;见证人为“东王公、西王母”④。神凤元年(公元252年)“会稽亭侯并领钱塘水军绥远将军买地莂”中的卖地人为“土公”,见证人则为“日月”、“四时”⑤。显然,卖地人与见证人逐步由“土公”、“主县”、“东王公、西王母”之类地下土神取代了原来具体的亡人鬼魂。然究其实,向亡魂买地与向地下土神买地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向鬼神买地,其性质是一致的。据此判定镇墓券(“乙型买地券”)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地券(“甲型买地券”),并无说服力。
三是在原有土地契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纳入了镇墓解逋(通“谪”)的文字,亦即所谓“迷信语言”。《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刘伯平镇墓券》下按语云:
东汉末叶,死者每用镇墓文,乃方术家言,皆有“天帝”及“如律令”字,以朱墨书于陶瓿者为多,亦有石刻者,犹唐人之女青文也。其刻之铅券者,此券之外,余尚藏一断简。验其文字,与地券不同,殆墓中并藏两券也。
然数十年来已发表之东汉墓葬材料,迄未见于“墓中并藏两券”者,罗氏之揣测至少是尚未得到地下发现之证明;而钟仲游妻买地券与王当买地铅券实际上是合镇墓解適与买地之内容于一券,亦即在原有土地契约内容之上,“加上了镇墓解逋”的内容。但问题在于,此种以“镇墓解逋”为主要内容的镇墓券或镇墓文,与买地券同时并存,很难说孰先孰后,上述二券与其说是买地券“加上了”镇墓解逋的内容,不如说是将二者合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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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券文称:“田本曹奉祖田,卖与左仲敬等”,左仲敬转卖与王当等。按:王当墓为迁葬墓,买地的王当、当弟使偷、父元兴均是殁亡之人,显然,卖地的左仲敬也是亡人。因此之故,券文才需要将此种买卖活动知会墓伯、魂门亭长等地下鬼神。
② 此券现藏中村书道博物馆,质地为瓦券,录文见前揭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20—421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63页录有此券,作为“疑伪买地券”。
③ 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出土于南昌城外东濠的古墓中,原藏安徽望江倪氏,今佚;国家图书馆藏有拓本,见前揭《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二册,第33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04页录有此券。
④ 武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武昌任家湾六朝初期墓葬清理简报》,《文物资料》1955年第12期;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考古》1965年第10期。
⑤ 此券录文见前揭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22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28页录有此券,作为“疑伪买地券”。
贞松堂所录镇墓券,除上引钟仲游妻券之外,还有元嘉元年(公元151年)“袁孝刘镇墓券”,仅存十六字:“元嘉元年十月十一日,□□袁孝刘冢。如律令。”①又“刘伯平镇墓券”云:
(上缺)□月乙亥朔廿二日丙中,□天帝下令,移前雒东乡东郡里刘伯平薄命蚤(下缺),医药不能治,岁月重复,通与同时,魅鬼尸注,皆归墓丘。大山君召(下缺),(上缺)相念,若勿相思。生属长安,死属大山;死生异处,不得相防。须河水清,大山(下缺),(上缺)□六丁,有天地教,如律令。
此券年月已脱,无以确考其年代,但贞松堂将之归于汉季,且与所藏延熹陶瓿相联系,则其年代亦当在延熹、光和间。②是券之出土地点亦未见著录,然贞松堂所藏各券均出洛阳周围,而此券又称刘伯平居地在“雒东乡东郡里”,疑其地当在洛阳之东,则其时、地均与上述王末卿诸买地券相近。
此种镇墓文字(或称为“解除文”),频见于东汉墓葬所出镇墓瓶、罐或瓦缶上。今见最早的镇墓文当推咸阳学院东汉二号墓所出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朱书镇墓陶瓶文③,其年代比今见最早的买地券建初六年(公元81年)武孟子买地券还要早二十一年,基本属于同一时代。而最为完整的镇墓文则当属西安和平门外四号汉墓所出初平四年(公元193年)王氏陶瓶上的朱书文字:
初平四年十二月己卯朔十八日丙申,直危。天帝使者谨为王氏之冢,后死黄母,当归旧阅。兹告丘丞莫伯、地下二千石、蒿里君、莫黄、莫主、莫故夫人、决曹、尚书令、王氏冢中先人:无惊无恐,安隐如故,今后曾财益口,千秋万岁,无有央咎。谨奉黄金千斤两,用填冢门。地下死籍削除,文他央咎。转要道中人,和以五石之精,安冢莫,利子孙。故以神瓶震郭门。如律令。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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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池田温《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86号,1981年)将此券作为刘宋元嘉元年(公元424年)之物收入,根据不详。王育成认为,“从雪堂先生《贞松堂集古遗文》所附摹本的字体和道符形制看,其字隶意仍存,尤其是‘令’字最后一笔道极长,系东汉铅券的典型特征,故从旧说,作为东汉铅券列出”(王育成:《考古所见道教简牍考述》,《考古学报》2003年第4期)。今从王说。
② 罗振玉于此券下按语称:“此券上下两端皆有断缺,表里文字共四行,纪年已不可知,而义尚可晓。其曰‘生属长安,死属大山’者,予旧藏延熹陶瓿有‘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东太山’;予别藏一铅券,亦有此语,但脱‘死人属东’之‘东’字。‘河水清,大山□’,‘山’下殆脱‘平’字。汉季崇尚道术,于此可见一斑。米巫之祸,盖已兆于此矣。”这里提到的另一铅券,即此券下所录“残镇墓券”,其文云:“(上缺)□□西生人□□人出郭。死生异处,莫相干□。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太山。丘丞墓伯□。(上缺)南故为丹书铁券,□及解逋。千秋万岁,莫相来索。如律令。”
③ 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阳教育学院汉墓清理简报》;刘卫鹏:《汉永平三年朱书陶瓶考释》,并见《文物考古论集——咸阳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217页。
④ 此陶瓶出土于西安市和平门外雁塔路东,摹本及录文见唐金裕《汉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物》1980第1期;释文见陈直《汉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考释》,《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4期。文中“蒿里君、莫黄、莫主、莫故夫人、决曹尚书令、王氏冢中先人”,陈直先生释作“蒿里君墓,黄墓主墓,故夫人决曹尚书令王氏冢中”,当误,兹不从。“莫黄”,当即正文所引王当买地铅券中的“墓皇”。另请参阅吴荣曾《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文物》1981年第3期。另,西北大学系文物陈列室藏初平元年朱书镇墓陶瓶上的朱书文字剥落过甚,无法通读,惟由残文可见,其文意与初平四年王氏陶瓶颇为相似。见高大伦、贾麦明:《汉初平元年朱书镇墓陶瓶》,《文物》1987年第6期。
又,1935年同蒲路开工时在山西出土(具体出土地点不详)的熹平二年(公元173年)张叔敬瓦缶丹书文字,行文、内容均与此相近:
熹平二年十二月乙巳朔十六日庚申,天帝使者告张氏之家、三丘五墓、墓左墓右、中央墓主、冢丞冢令、主冢司令、魂门亭长、冢中游徼等:敢告移丘丞墓柄、地下二千石、东冢侯、西冢伯、地下击植卿、耗里伍长等:今日吉良,非用他故,但以死人张叔敬薄命蚤死,当来下归丘墓。黄神生五岳,主死人录,召魂召魄,主死人籍。生人筑高台,死人归,深自埋。眉须以落,下为土灰。今故上复除之药,欲令后世无有死者。上党人参九枚,欲持代生人,铅人持代死人。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立制牡厉,辟除土咎,欲令祸殃不行。传到,约束地吏,勿复烦扰张氏之家。急急如律令。①
按:天帝使者,陈直先生谓“为两汉方士所用之术语”。江苏高邮邵家沟西汉遗址出土有“天帝使者”封泥,同时所出之木简朱书咒文云:“乙巳日死者,鬼名天光。天帝神师已知汝名,疾去三千里。汝不即去,南山给□,令来食汝。急如律令。”②天帝是天上的君主,具有主宰人间和幽冥的权力,所以人亡后由天帝或天帝派出的使者知会地下神祗、鬼魂:丘丞莫伯、地下二千石、蒿里君、(莫)[墓]黄、(莫)[墓]主、(莫)[墓]故夫人或三丘五墓、墓左墓右、中央墓主、冢丞冢令、主冢司令、魂门亭长、冢中游徼及殁亡人的先人等等。上引钟仲游妻镇墓券所谓“黄帝告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墓左墓右、主墓狱史、墓门亭长”,刘伯平镇墓券所谓“天帝下令”,以及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群M15所出阳嘉四年(公元135年)陶罐文所谓“天地告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主死名籍”云云③,虽然表述方式与具体行文各异,但其主旨皆在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包括告知亡人居地、死亡时间等),自此之后归依地下:“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东太山”,“生属长安,死属大山;死生异处,不得相防”,“生人前行,死人却步,生人处异,还不得之”,“生人得九,死人得五,生死异路,相去万里”④;并归属地下神祗管理:“黄神生五岳,主死人录,召魂召魄,主死人籍”;承担阴间租赋:“黄豆瓜子,死人持给地下赋。”这是镇墓文的第一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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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释文录自郭沫若《由王谢墓志的出土论到兰亭序的真伪》,《文物》1965年第6期;又见郭沫若《申述一下关于殷代人殉的问题》,见《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94页。文中“天帝使者告张氏之家”之“家”字,郭沫若先生释作“家”,陈直先生释作“众”(见前揭《汉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考释》),然上引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称为“王氏之冢”,颇疑此字当释为“冢”,惜未得见张敬叔瓦缶文摹本或照片,不能确定,兹姑从旧释。
② 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江苏高邮邵家沟汉代遗址的清理》,《考古》1960年第10期。
③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2年第12期。“天地”当即“天帝”之讹。
④ 见前揭《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刘伯平镇墓券》及其下罗振玉按语;前揭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M18所出镇墓瓶文字;陕西户县朱家堡所出曹氏墓朱书陶罐文,见禚振西《陕西户县的两座汉墓》,《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1期。
镇墓文的另一要旨是所谓“解逋”,即通过对鬼神祭祀而解除罪谪、除去凶灾。关于此点,吴荣曾先生论之已详①。然而,镇墓文所谓“解逋”的“谪”究是何种罪责,却多笼统称之,或以为即死人生前之罪过。细究之,镇墓文所解之“逋”应当是指丧葬动土之谪。《论衡》卷二五《解除篇》谓:“世信祭祀,谓祭祀必有福;又然解除,谓解除必去凶。”而“解除之法众多非一”,其中与丧葬有关者即“解土”:“世间缮治宅舍,凿地掘土,功成作毕,解谢土神,名曰‘解土’。为土偶人以像鬼形,令巫祝延以解土。神已祭之后,心快意喜,谓鬼神解谢,殃祸除去。”上引张叔敬瓦缶文所谓“辟除土咎,欲令祸殃不行”;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所谓“谨奉黄金千斤两,用填冢门”;以及灵宝张湾汉墓所出镇墓瓶朱书文字所谓“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逋,生人除罪过”②;宝鸡铲车厂汉墓M1陶罐朱书所谓“黄神北斗主为葬者阿丘镇解诸咎殃。葬犯墓神墓伯,□利不便,今日移别,殃害须除”③,等等,都应当包括解谢土神的义旨。在此类镇墓文中,用以解谢土神的是铅人、金玉,换言之,也就是要以奉献或贿赂以平息土神的愤怒,使其“心快意喜”,方可除去殃祸。由此推演,“解土”的另一方式显然就是用金钱向土神购买葬地——葬地既属亡人所有,动土埋葬也就不再会冒犯地下土神了。
镇墓文之义旨既主要在此二端,则其功用与性质即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显然,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形式上,其实质却是基本相同的。如果说二者存在着逻辑与历史的先后之别的话,那么,很可能是镇墓文在先,而买地券在后,因为劳役与奉献显然应当在土地买卖之先。当然,这一认识还仅仅出自逻辑推演,尚未得到出土实物的证明。三、买地券溯源:汉初告地策
明确此点之后,我们进而推断东汉镇墓文与买地券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今见汉初告地策有确定系年可考者共五件,其中四件出江陵,一件出长沙④。最早的是荆州高台十八号汉墓所出告地策,置于遣策之前,其文云: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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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荣曾:《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文物》1975年第11期。
③ 宝鸡市博物馆:《宝鸡市铲车厂汉墓》,《文物》1981年第3期。
④ 湖北随州孔家坡墓地M8所出木牍中有一件上书:“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原报告称:其内容包括时间、墓主、随葬品清单等,属于“告地策”,惟策文所称之“二年”不能确考,而报告公布之材料不全,今不予讨论。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文物局《随州市孔家坡墓地M8发掘简报》,《文物》2001年第9期。
“七年”,即文帝前元七年(公元前173年);据同墓所出木牍丙第一行“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论者一般将墓主燕断为关内侯的配偶,“即使非正妻,也可能为配定姬妾”,其社会身份则为中小地主。①长沙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告地策则置于遣策之后,其文较简:
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家丞奋移主藏郎中:移藏物一编,书到,先选[撰]具奉主藏君。
“十二年”,即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墓主身份,一般认为是软侯利苍之子②。江陵毛家园M1所出木牍自名“牒书”,其文云:
十二年八月壬寅朔,己未,建卿畴敬告地下主:泗阳关内侯大夫精死,自言:以家属臣、牛从。令牒书所具……③
按: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文帝前元十二年八月正是壬寅朔,则此件木牍与马王堆三号墓所出告地策同年。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所出告地策谓:
十三年五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夫)[大夫]遂,自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口马四匹,聊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从事,敢告主。
“十三年”,即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墓主之身份亦为五大夫,与十号墓墓主张偃相同,亦为平民(由随葬物品看,当是地方上的豪强地主)④。凤凰山十号墓所出告地策与遣策同一木牍,写在葬物清单之后:
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具器物,可令吏以律令从事。
“四年”,据黄盛璋先生考定,当是指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墓主张偃,“虽爵至五大夫,但这是纳粟买的,与官职无关,仅用爵称,即可证明此人并无官职”;其主要身份是商人,又是本乡的“乡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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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9页;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黄盛璋:《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覆》,《江汉考古》1994年第1期。
② 三号墓主之身份,诸家均认为当系第一代轪侯利苍之子,惟对其是否即第二代软侯利豨则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当是利豨之兄或弟,而非利豨本人。参阅湖南省博物馆、中科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7期;陈松长:《马王堆三号汉墓纪年木牍性质的再认识》,《文物》1997年第1期;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1卷),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③ 杨定爱:《江陵县毛家园1号西汉墓》,《考古学年鉴·1987年》,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
④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称钱衡、告地策与地理问题》,《考古》1977年第1期。按:关于一六八号墓墓主的身份,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的报告认为其地位较高,其“五大夫”爵位不是纳粟买来的,并推测其身份“很可能是南郡管理财政方面的郡丞”,但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黄盛璋先生认为:“墓主遂身份是市阳里的平民,五大夫爵位应是纳粟买来的,与官职无关。”今从黄说。
⑤ 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初刊《文物》1974年第6期,修订稿收入所著《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齐鲁书社1982年舨,第166—193页。本文所据为修订稿。另请参阅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这五件告地策,除凤凰山十号墓为景帝四年外,余四件皆为文帝纪年。各家对其具体内涵虽有不同理解,对一些关键词的释义亦各有不同,但均认为其性质乃是向地下主吏通告亡人及其所携带(随葬)财产(包括奴婢)的文书。凤凰山十号墓与毛家园一号墓中的“地下主”、凤凰山一六八号墓中的“地下丞”、马王堆三号墓中的“主藏郎中”,显然都是地下主吏,无须多述。值得讨论的是高台十八号汉墓中的“安都丞”。由于墓主燕是新安人(汉新安县属弘农郡,治所在今河南渑池县东),而上录木牍称其亡后“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并由“江陵龙氏丞移安都丞”。原报告与黄盛璋先生均将“安都”定为文帝四年所置之安都侯邑(治在今河北高阳县西南),并进而推测安都当是墓主燕的故乡(其户籍新安是随夫籍),并曲为解说:“死归故里,这是封建社会长期流行的习俗,安都是她的故乡。正是因望魂归故乡,迁徙安都,所以要将地下户籍转迁到安都地下,这就是江陵丞移文安都,‘受名数’,并后附原户籍作为迁徙登报地下户籍之根据。”①然而,将此告地策所见之“安都”看作是远在河北的“安都侯邑”并无可靠根据,惟一凭靠就是名称相同,而且墓主死葬江陵,户籍在新安,推测其故乡又在安都,“其间关系扑朔迷离”,很难理解。刘国胜先生认为这里的“安都”即地下冥府,相当于后世所谓“冥都”;“安都丞”就是江陵的“地下丞”。②所说确当,兹从之。
江苏邗江胡场五号汉墓所出木牍,原报告称为“文告牍”,究其实,亦当属于告地策性质。其文云:
卅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前、丞□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指穴。卅八年狱计,承书从事。如律令。
原报告认为,木牍文中的“卅七年”系广陵王刘胥纪年,当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则此牍为西汉中后期之物。广陵官司空,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原报告所定名)亦见有“宫司空”及“宫中口[土]主”二神,当即广陵宫之土主;广陵宫“丞”亦当为广陵宫之土地神;牍文中之“土主”则应当是广陵石里之土主。那么,此牍文字应当是广陵宫地下土主宫司空、丞移书广陵石里地下土主,知告王奉世殁亡、其阳间狱事已结、准其“自致,移楷穴”的文书。③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置于棺盖之上,所录神灵除上揭宫司空、宫中□[土]主之外,还有江君、上蒲神君、高邮君、满君、卢相汜君、中外王父母、神魂、仓天、天公、大翁、赵长夫所□、堬君、石里神杜(疑当作“社”)、城阳□君、石里里主、宫春姬所□君□、大王、吴王、大后垂、当路君、荆主、奚丘君等。木牍揭示这三十多位神灵,显然是祈求他们的保佑,与东汉墓镇文列举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等地下主吏的意义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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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盛璋:《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覆》。原报告也说:“大女燕死葬江陵,希望魂归安都。江陵与安都,其间相距数千里。郡县各异,若要安然徙归,办理相应的迁徙文书以持‘传’而行则是必要的。”因而断定十八号墓35-乙号木牍所书“是一篇具有迁徙文书与关传文书两种功用的告地书”(前揭《荆州高台秦汉墓》,第225—226页)。
② 刘国胜:《高台汉牍“安都”别解》,中国古文字学会、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所编《古文字研究》第24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4—448页。
③ 扬州博物馆、邗江县图书馆:《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文物》1981年第11期;黄盛璋:《云梦龙岗六号秦墓木牍与告地策》,《中国文物报》1996年7月14日第三版;《揭开告地策诸谜——从云梦龙岗秦墓、邗江胡场汉墓木牍谈起》,(台北)《故宫文物月刊》第14卷第8期(1996年);刘昭瑞:《记两件出土的刑狱木牍》,《古文字研究》第24辑,第440—443页。对于牍文中的“官司空”,刘昭瑞先生认为应是人间实有的官名,与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所出木牍中的“江陵丞敢告地下丞”相类。然综考汉制,迄无资料可以证明广陵宫置有司空,且同墓所出“神灵名位牍”明确将“官司空”列入神灵之列,故我们认为这里的宫司空当是虚拟的地下主吏,而非阳世实有之官。
显然,西汉时期的告地策与上录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买地券相比,较为简略,其强调的侧重点也不相同——告地策强调“名数”,即户籍,主要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户籍;镇墓文除了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外,还强调解除亡人丧葬动土的罪谪;买地券则强调墓地归属亡人所有,是通过向鬼神购买葬地的方式以求得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但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其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因此,我们认为,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买地券与西汉告地策是一脉相承的。
上述六件告地策,除邗江胡场王奉世木牍外,均属西汉前期,同出楚国故地,且同时所出均有遣策①,而遣策又频见于战国楚墓②,这就而然地使人联想到告地策之源头是否可以上溯到战国时期乃至更早③。然而,由于今见战国楚墓所出遣策是否具有“告地”涵义殊不能确定,其功用与性质亦需进一步探究,故尚不能断定西汉告地策之源头必是战国时期的遣策,但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密切的关联却是可以肯定的。
吴天颖先生在论及买地券渊源时指出:“买地券的原始形态,似可追溯到西汉初期墓中所出的‘簿土’(或作‘薄土’、‘溥土’)”,并举江陵凤凰山八号、一六七号与一六八号汉墓所出遣策“溥(薄)土”记载、实物及陶田模型为证,认为随葬“簿(薄、溥)土”是“希望死者在阴间继续保持土地私有权的微妙象征”④。所说虽有一定道理,但“簿(薄、溥)土”是随葬物品,所象征的乃是阳间的土地;而买地券则是冥世契约,所代表的是亡人对葬地的冥世所有权,二者并不相同。最为重要的是,“簿(薄、溥)土”并无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求其保佑之义,而买地券的主旨乃是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的形式求得鬼神的接纳与保佑,二者实有根本性区别。因此,与其说买地券的源头是汉初墓葬遣策所记之“簿(薄、溥)土”及其实物以及陶田模型,毋宁说是汉初墓葬所出之告地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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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洪石认为,这些记录墓中随葬品名称、数量的竹木简牍,据东海尹湾M6西汉晚期墓葬所出木方,应当定名为“物疏简牍”(洪石:《东周至晋代墓所出物疏简牍及其相关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其说虽言之成理,但也不无可议之处,其中的关键在于其所举M6木方所称分别为“君兄衣物疏”、“君兄缯方缇中物疏”、“君兄节司小物疏”,显然,衣物、中物、小物是并列的物类之称,并无单称为“物疏”者。故今暂不从洪说,而仍沿用通称。
② 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简帛研究》第2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55页;米如田:《“遣策”考辨》,《华夏考古》1991年第3期;以及前揭洪石文。
③ 云梦龙岗6号秦墓所出木牍墨书文字云:“鞠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黄盛璋先生认为此件木牍亦属告地策(见前揭《揭开告地策诸谜——从云梦龙岗秦墓、邗江胡场汉墓谈起》)。然刘昭瑞先生认为,此牍“没有随行的人或物,没有所要移居的地名,也没有‘土主’一类地下神名”,因而不宜定为告地策;但同时也承认此牍之主旨乃是告知亡者先人:死者生前所受刑狱乃是冤狱,今已恢复其庶民身份,可以入土为安,对生人与死者之先人均不会有妨碍。换言之,至少它有通告亡者地下先人的意味(见前揭《记两件出土的刑狱木牍》)。
④ 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据上所述,西汉初期及晚期所出告地策(以及战国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遣策)均集中在楚国故地的今湖北江陵、湖南长沙及江苏北部地区,时间且多集中于汉初(除邗江胡场汉墓属西汉中后期外),而今见东汉镇墓文与买地券则主要出自长安、洛阳为中心的关洛地区特别是洛阳周围地区,在同时期其他地区特别是原楚国故地的今湖北、湖南及江淮地区墓葬中反而甚少见到。这样,在今见西汉告地策与东汉镇墓文、买地券之间就不仅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断档①,而且在分布区域上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对此,虽然可以从考古发现的局限性、书写载体的变化乃至楚文化习俗的传播与变异等方面加以解释,但毕竟缺乏强有力的可靠证据,此一问题的满意答案还有待于考古发现的进一步探索。四、结语与讨论:为什么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在坟墓里?
综上所考,可以认知:(1)今见所有东汉买地券都是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所买卖的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而没有现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则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出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
大致理清买地券与镇墓文、告地策之间的关系及其功用、性质之后,我们回到本文引言中提出的问题上来:为什么要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在坟墓中?其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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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今见最晚的西汉告地策是胡场汉墓所出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的王奉世告地策,而今见最早的买地券是东汉建初六年(公元81年)的武孟子买地券,最早的镇墓文是咸阳学院东汉二号墓所出东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朱书镇墓文,则告地策与买地券、镇墓文之间有130—150年的时间断档。
实际上,这一问题是美国学者韩森(Valerie Hansen)最初提出的。在《古代的日常生活:老百姓怎样用契约,600—1400》一书的第二部分“与神订立契约”中,她主要以江西出土的宋代买地券为中心,探讨了买地券的源流、功用及其意义。①她引用王充《论衡·解除》及《太平御览》卷七三五所引《江氏家乘》,认为汉晋时人们相信地下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神,挖地修墓等于侵犯地神的领土,很容易惹怒地神,所以死者家属要为死者向地神购买墓地,以解谢土神:“这个想法有些类似一田两主的制度:田底属于神,田面属于人。假如人要用神所有的土地,就得向神买地。”②这一解释非常切近买地券源起的根本缘由,但据上所考,我们认为还可以作两点补充:(1)在向地下鬼神购买地下土地之前,需要向地下鬼神禀告亡人的殁亡,祈求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这是亡人与地下鬼神订立买地契约的前提,也是买地券及镇墓文、告地策的应有之义。将买地券(以及镇墓文、告地策)埋人坟墓,不仅因为它是亡人与地下鬼神订立的契约,需要亡人随身携带,还由于惟有如此,地下鬼神才能得知亡人的到来,并予以接纳,亡人与地下鬼神间的土地买卖契约才可能订立并生效。(2)今见大部分东汉买地券(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引武孟子买地券等六种买地券及光和二年王当买地铅券)中,卖地人并非土公、土主等地下土神,而是有具体姓名的亡人鬼魂(考已见前),显然,是具体的亡人鬼魂而不是抽象的地下神祗拥有地下土地所有权。因此,王充所说的“解土”除解谢土神之外,还应当包括解谢鬼魂,而且很可能主要是解谢鬼魂。从西汉告地策及东汉镇墓文来看,地下土神(地下主、地下丞)主要是掌管亡人名籍,并不拥有地下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按照韩森的比喻推衍,就是:田底权属于鬼魂,鬼魂隶属地下土神统管;或者说,地下土神有类于阳世的官府,统领户籍,支配土地但并非直接拥有土地。只是到三国时代,地下土神才逐步演变成为地下土地的所有者。
自罗振玉以来,论者多将镇墓券、买地券与汉季崇尚道术及“米巫之祸”相联系,王育成先生更明确指出:吴天颖先生所谓的“乙型买地券”“就是早期道教人物的施法遗物”③。显然,镇墓文、买地券中的告地、解除、泰山治鬼等观念与方式在后来的道教中都能见到,东汉中后期,“道中人”确曾利用这些观念与方式以施法,但买地券、镇墓文之源头既可上溯至汉初告地策乃至更早,则其起源非因于道教之兴,实本于民间巫术。据前引《论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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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Valerie Hansen,Negotiating Daily Ufe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New Ha- 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6,PP 149~229。韩森以中文发表的《宋代的买地券》(见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49页)、《为什么将契约埋在坟墓里》(见朱雷主编《唐代的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0—547页)大致体现了其论点的主旨,可参见。
② Valerie Hansen,Negotiating Daily in Traditional China: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600—1400,pp152—154;另请参阅前揭《宋代的买地券》。
③ 王育成:《考古所见道教简牍考述》。
除》,解除是巫觋的专职,那么,买地券、镇墓文乃至告地策的书写者也应当大都是巫觋①。因此,决定书写内容的也主要是巫觋(特别是当殁亡人为平民时,情况更是如此),其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与价格,当然会考虑到亡人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弄清此点之后,即更可理解买地券所载冢地面积、价格每多虚夸的缘由了。②
今见传世东汉买地券之主人,除孙成券明言其为“左骏厩官大奴”之外,余皆称券主为“大男”或“大女”,其社会身份难以确考。然由“大男”、“大女”(即成年男女)之称谓观之,其社会地位不会太高,很可能即一般平民。扬州甘泉山刘元台墓、洛阳王当墓的规模、形制与随葬品都表明应当是平民或一般富豪墓③。望都二号墓是大型多室砖墓,墓室四壁与通道两侧绘有精美壁画(已残损),随葬品也十分丰富;买地券称墓主为“太原太守、中山蒲阴县博成里刘公”,则其身份当为郡守,有人据此推测墓主是延熹九年(公元l66年)被弃世的太原太守刘瓆④。西汉墓葬所出告地策之主人,除马王堆三号墓墓主为贵族外,其余皆为平民(包括乡里富豪);出土镇墓文(书于陶罐、瓶、缶之上或刻于铅券之上者)的汉墓之墓主身份也以平民为主。显然,使用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作为随葬品者,主要是平民,但也间有高官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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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汉代巫觋的职事,请参阅林富士《汉代的巫者》,台北稻乡出版社1988年版。当然,东汉买地券与镇墓文也有不少出自“道中人”之手,如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称“转要道中人,和以五石之精,安冢莫”,显然是有“道中人”的参与。后世买地券更多出自道人之手(也有出自僧人者,湖北省黄梅县博物馆藏宋大观二年杨皋买地券碑,末署“刊字人李行者□□,门师姓杨□□,佛母堂主朱和尚书,修造僧□□”。书碑、刊字与修造者即均为僧人或行者,详另文)。
② 当然,我们现己无法了解巫觋据以书写买地券的准则。吴荣曾先生说:“讴唱乃是巫在迷信活动中所经常采用的形式。镇墓文带有韵文的特点,应是这类作品出自巫祝之手的一个明显标记”(《镇墓文中所见到的东汉道巫关系》)。我们进而认为,买地券所载田地价格多成三、五、九之数,很可能也与巫觋方术有关。
③ 刘元台墓为砖室外墓,原报告未详述其规模、形制,出土器物除买地砖券外,只有一件小灰陶罐和一面“长宜子孙”铜镜,墓主之身份显然较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王当墓为土圹前堂横列砖墓,由墓道、甬道、前室、后室、耳室五部分组成,出土遗物有红胎釉陶壶一件及泥质灰陶数器皿60余件“位至三公”铜镜2件、铜钱295枚、铜刀1件及铜饰一组,墓主之身份当属一般中小地主(《洛阳东汉光和二年王当墓发掘简报》)。
④ 参阅前揭《望都二号汉墓》,第2—13页;中国社会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449页。
然而,迄今发掘的汉代墓葬已有近万座,特别是在洛阳烧沟、金谷园、七里河,武威磨咀子以及长沙、江陵周围地区都进行了集中发掘,而今见汉代告地策、镇墓文及买地券合计亦不过40余件,其中告地策8件,买地券11件,镇墓文20余件①。这在已发掘的近万座汉墓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因此,似不能认为在墓葬中随葬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的做法是汉代的普遍习俗,也不能认为这些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所反映的信仰是汉代民众的普遍信仰(至少还没有充足的证据)。今见西汉告地策均出于楚国故地,又以先秦楚国的核心区域江陵地区最为集中;而出土有买地券的魏晋南北朝墓葬主要集中在南方,特别是长江下中游的南京、武昌、镇江、绍兴等地,而位于北方者则仅见五例②。据此,似可揣测随葬买地券及镇墓券(瓶、罐)、告地策之俗源自楚国故地,其反映的信仰亦与楚地信仰有关③。但是,今见东汉买地券与镇墓文大都出自关洛,而同时期的南方墓葬中却甚少见到,则是这一揣测难以逾越的逻辑与史实障碍。但我们相信,认为此种习俗起源于某一地域、其信仰流行于某一地域群体的思路在方向上应当是正确的。
本项研究得到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非常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本文修改、定稿过程中,得读刘屹先生著《敬天与崇道——中古经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中华书局2005年版),其上篇第一章论汉魏六朝墓券源流及其意义甚悉,许多论点甚具卓识,如谓“墓券中所有的买地契约都应该是虚构的,都不足以用来作为真实土地买卖的参与资料”(第46页)。“买地券的使用主要是为了防止来自两方面的对死者土地所有权的质疑乃至侵害。首先是神灵,因为人们相信:为死者建造地下墓穴,事先要向地下神明‘买地’,要用买地券来证明死者对这块墓地的使用权,已经正式获得地下神灵的许可。而埋入地下的买地券,就是这一桩与神灵交易的凭证……所谓‘买地’,从本质上说,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而是人与神之间的交易”(第53—54页)。惟本文结构已具,且出发点与侧重点均不相同,故未能充分吸纳刘著的研究成果。然刘著乃笔者迄今所见有关此一论题之最新与较全面之研究成果,故特予揭出,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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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所涉及的西汉告地策6件,加上随州孔家坡墓地M8所出之告地策1件、湖北光化五座坟西汉墓M3所出之告地策(残,不能通读,见湖北省博物馆《光化五座坟西汉墓》,《考古学报》1976年第2期),合计共8件。东汉买地券,本文所涉及且得到确证的传世买地券6件,考古发现者3件(甘泉山刘元台墓、洛阳王当墓、望都二号墓所出),如果加上罗振玉定名为“镇墓券”的钟仲游妻券及五风里番延寿墓前,则共为十一件。镇墓文,据吴荣曾先生截止1981年的统计,共有30余件,其中有纪年可考者约10余件;在此后二十多年中发表的镇墓文(解除文)资料仅见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所出的3件(M15:40,M22:3,Ml8:10,见前揭《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M5所出的1件(贪安志、马志军:《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王育成:《南李王陶瓶朱书与相关宗教文化问题研究》,《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2期)及咸阳教育学院东汉2号墓所出的1件(前揭)。据刘昭瑞先生2004年统计,今见东汉镇墓文共18件(刘昭瑞:《东汉镇墓文中所见到的“神药”及其用途》,《华学》第7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201页)。因此,今见汉代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总数,亦不过40件。
② 今见魏晋南北朝买地券可确考者共27件,其中出南京周围者九件,出武昌者3件,出桂林者2件,出浙江绍兴、平阳、江西南昌、安徽南陵、当涂、广东始兴、广西融安者各1件,则出于南方者共22件;出于北方者仅5件(其中一件出江苏徐州)。考另详。另请参阅前揭刘屹《敬天与崇道——中古经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第17—42页,“表1、汉魏六朝告墓、买地、镇墓材料一览表”。
③ 参阅前揭黄盛璋《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