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西周史》选载(四)——第七章“封建制度”第1、2、3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倬云 时间:2010-09-06
第一节 分封的本质
  成康之世,实是西周建国的成型期。东方的叛乱底定了,姬姜的诸侯在东方巩固了立足点。显然周人认为成康之世是安定的开始。
  1976年新出的史墙盘(图版15),对于成康两世的评价是“宪圣成王,?右刚,用肇彻周邦。康王,兮尹彊”。其中文字未易全解。如果放开一些小异,则诸家意见大致都以为此段说成王开始以法度治理周邦,而康王则厘定了各处的疆土(唐兰,1978;裘锡圭,1978;李学勤,1978;陈世辉,1980)。这一段话基本上颇符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亦曰吾无专享文武之功,且为后人之迷败倾覆而溺入于难,则振救之。”西元前516年王室内乱之后,晋人纳王于成周,王子朝列数周代各王的大事,可以代表周人对本朝的了解。由这一节文辞看,成康之时是周人封建亲戚的时代。《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王计划以狄伐同姓的郑,富辰反对以狄人伐亲属,也回溯周代的封建:“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荀子》“儒效篇”:“(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两段资料均以封建姬姓诸国的史事归之周公。但是富辰所说周公封建动机为了三监之乱中管蔡的背叛;如以此为封建亲戚宁非自招祸患?大约富辰之说及《荀子》的记载均以周公为周初创业的代表人物,不应胶柱鼓瑟以为周初封建完成于周公的时代。史墙盘和《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的记载,均可解释为周人封建大致在成康之世完成。
  成康之世,据说四十年刑措不用,号为太平。究其实际,北方并未完全肃清。康王时代的小盂鼎铭文残缺,不见全貌,但由其残文看来,周人与鬼方之间,曾有十分激烈的战事,献捷礼上呈献的战果有四千八百余(斫下的首级),俘虏有一万三千八十一人,卤获马若干,车三十辆,牛三百五十五头,羊三十八只。第二次又呈献了若干首级俘虏车辆及马一百四十匹(白川静,1965C:682—692)。另一方面,南方的淮夷及荆楚,迟至昭王之世仍未完全纳入周王国的势力圈。上述史墙盘对于昭王的记载是“广楚荆,隹南行”,恰证实了昭王有南征之行的传说。成康时代有不少器铭具有南征的记载,如、伯、、小子生尊、以及安州六器的中氏诸器,均有“伐南国”“省南国”的事(白川静,1966A:771—793)。
  成康之世,周人的封建,大约只用于在中原,亦即殷商旧地,加上在东方与北方开拓的疆土,如齐燕诸国,往南则不过及于淮汉一带,所谓汉上诸姬。周室封建事业大成于成康,则说明了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室,属于周初建国工作的一部分,并不是在后世仍继续推广进行的常制。周人与姜族的封君中,大部分在成康之世已经建国了。即使后世仍有少量新封国出现,如郑国,其数量不能与周初所封的等量齐观。这一现象特有的时间性,对于封建的性质当有所启示。
  封建究竟是什么?由于人类历史上曾数度有过类似的情况(如中古的西欧及近古的日本),封建制度成为史学上的一个课题。一方面,西方史学传统对欧洲封建制度的研究,引发了史家对东方类似现象的兴趣,进一步以封建制度当作比较研究的对象(Coul-born,1956)。另一方面,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史学系统中,封建社会是一个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间的阶段,唯物史观的学者必须要在历史上确定一个封建时代,甚至削足适履也在所必行。中国的分封制在秦统一以后基本上即已结束,而中国的资本主义社会又迟迟不出现。于是中国的马克思史学家不能不在这一矛盾中找出路,不能不以如何划分资本主义未出现以前的中国历史,甚至分封制度本身,是划归奴隶社会?抑划归封建社会?都是近三十年来聚讼的焦点(Cho—yun Hsu,1979:453—475;逯耀东,1979:141—166;历史研究编辑部,1957;王思治,1980:27—29:傅筑夫,1980:1—23)。
  西周分封制度的本质,颇可借柳宗元的话说明,《封建论》:“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势之来,其生人之初乎?不初无以有封建,封建非圣人意也。彼其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棒棒,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荀卿有言,必将假物以为用者也。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故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则其争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诸侯之列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封。于是有方伯连帅之类,则其争又有大者焉。德又大者,方伯连帅之类,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人,然后天下会于一。”又说:“盖以诸侯归殷者三千焉,资以黜夏,汤不得而废。归周者八百焉,资以胜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为安,仍之以为俗,汤武之所不得已也。”(《全唐文》:582/2—5)柳宗元以为封建制基本上是权力层级分化,其渊源甚早,几于生民之初即已开始,随着社群组织的扩大而逐步向更高的政治权力汇聚。商周的封建,事实上是基层地方社群政治权力的延续。许宗彦在《读周礼记》的一段话,正可为补充柳宗元《封建论》:“武王观兵孟津,诸侯会者八百,此皆二代之所建。至于纣时,其地之广狭,固未必悉仍其初封,文武抚而有之,要与之相安而已,岂得而易其疆界哉,武王克商封国七十有一,所可限以封土之制者惟此,而其封,取之所灭国与隙地。”(许宗彦,1829:1/36—37)柳许二氏的意见,均立足于周在克殷之后,没有改易疆界的能力。本书第四章,也讨论了周人必须在各地区与殷人旧族及当地土著建立“三结合”的政治权力。周初的情势颇符合柳许二氏描述的局面。
  这种“三结合”的分封,其中主动的结合力量是周人与友族的宗亲子弟,他们也是最居优势地位的成分。这是一批外来而居上层的分子。Eberhard认为西周分封,事实上是建立在征服形势上的社群重叠,周人姬姜及其族类是高踞在当地土著之上的新成分,也是封建结构的上层(Eberhard,1965:24—30)。Eberhard早期的立场,以为西周的征服是土耳其种或蒙古种的东来(同上:28,注1;参看Eberhard,1942)。姜姓与西藏族的羌人有关系,已如本书第三章所述,姬姓与西北游牧土耳其族的关系则至今不能证实。分封制下的社群叠合,基本上是不稳定的形态,叠合的成分彼此之间的文化差距越大,其不稳定性当然也越大。西周分封诸国,诚有内部文化二元性的现象,例如鲁国有周社与毫社的并存。然而西周各封国在历史上未见有因不稳定而覆灭的个例。相对的,各国在春秋时代表现的地方性特征,正说明了封国内部都曾有过相当程度的同化过程,以整合新的地方性文化。是以周初在东方各封国内部的文化成分之间,其文化差异是存在的,却未必是极大。事实上,中国北方由陕西到山东的平原上,在新石器文化的晚期,各地方文化之间已有交流与互相影响的现象,尤以相邻文化之间的差距,表现为逐渐的转变。这个以华北黄土平原为领域的大文化圈,也就是夏商二代的活动范围(Kwang-chih Chang,1980:361—364;张光直,1978)。周初分封各国,大致也在这个范围内。成康时代,克殷已数十年;对这个范围的控制已大体完成了,也因此封建七十一国的工作即在成康时代,此后则不再有很多可以封国的空间了。
  昭王以后对南方的经营,一则说明了黄河流域黄土平原文化对外的扩展,再则,也说明了淮汉地区是中原文化与江淮地区土著文化的交界。由大溪文化一脉相承的屈家岭文化,是江汉流域的新石器传统,与中原文化间的差距颇大。殷商文化虽然也远达江汉地区,到底只是点状的扩散(Kwang-chih Chang,1980:305—306,320—321)。因此,周人在北方黄土地带的优势,虽是征服,却不应当作异民族间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大文化圈内族群间关系的重组合,以周人的族群代替殷商族群居于主要的地位。分封制度,在这一层意义下,是统治族群与各地土著族群的重叠关系。
  回到分封制度的本身来看,直接有关的史料在上有《左传》定公四年的那一段记载及《诗经》“大雅•崧高”和“韩奕”,在金文铭文中则为西周早期的宜侯及中期的大盂鼎。《左传》定公四年的文字,已在上章引过,不再重复。鲁卫唐三国个别的分配到若干礼器,如车、旅、弓剑、革鼓、玉器,若干成族的殷民,若干官职的属吏(如祝宗卜史、职官五正)以及指定大致疆界的土地(例如少皥之虚、殷虚、夏虚)与该地的人民(例如商奄之民)。分配给诸侯的殷民,如以其族名推测,当是有专门技术的工人,如陶氏作陶,繁氏作繁缨,而且保持其原有宗族的组织,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在有关鲁侯的一段中,还提到“分之土田陪敦”,杨宽以为土田陪敦,即是《诗经》“鲁颂•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土田附庸”,而且也即是金文铭文中出现的“庸”,当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作为“庸”的耕作者,庸也即是仆庸。在鲁的奄民,就是这种附着奄地的原居民(杨宽,1965:81—82;伊藤道治,1975:232—236)。是以由定公四年的记载言,一个分封的侯国,拥有三批属民,一是担任官司的人,一是分配的殷民旧族,一是附着在封地上的原居民。
  由《诗经》的“崧高”及“韩奕”两诗来看,“崧高”:“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王遣申伯,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其中也提到王室颁赐的礼物,如车马及介圭,王室分拨的“私人”以及“于邑于谢”的“谢人”,“以作尔庸”。属民中有王室的人同去,借召伯的力量立国,而以当地的原居民作为仆庸。“韩奕”:“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兗赤舄,钩膺镂锡,鞹鞃浅幭,鞗革金厄。……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韩侯不是初封,只是因朝觐而再受王命,确定合法的诸侯地位。因此,韩侯受王命戒饬,敬奉祖考的典型,正与金文中锡命礼的语气一样。韩侯受赐的礼物也不外旅章车马装饰及衣服,也与《左传》所述颇为一致。韩国初立时,燕师完筑城邑,而“因时百蛮”,语同“崧高”的“因是谢人”及《左传》的“因商奄之民”,也指藉百蛮(包括追貊之属)的服役,以服事韩侯。韩已立国颇久,却仍述及立国之初由“燕师所完”,其情形颇似“崧高”中屡次提到申国是“召伯是营”。二例合观,可能曾有召伯的人留在申国,有燕师的一部分留在韩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侯重耳借秦国的力量入晋。“晋侯逆夫人赢氏以归,秦伯送卫于晋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又《左传》闵公二年,卫亡于狄,齐国帮助卫文公复国,其时卫国的遗民,只有男女七百三十人,另有别邑共滕之民五千人。齐国派遣三百乘的兵力及甲士三千人留戍在卫文公的左右。这两件事都属春秋时,但借此二例或可说明诗中“召伯是营”及“燕师所完”二语的意义,至于召伯之众及燕人是否在申韩长期留驻,则不易考知。
  成康时代的宜侯,全铭已见上章,兹不具引,其中锡命虎侯移封于宜,赏赐的礼物也是若干彝物及弓矢,以及“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卅”,比较前引《左传》及《诗经》的记载为精确,然而仍不易明白其确实四止。唐兰以为虎侯当是虞侯,本铭亦即泰伯仲雍受封吴国的记载(唐兰,1956:79),可备一说。“易才宜王人□又七生,易奠七白,厥用[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明列了三种属民,王人与奠,都以姓为单位,当是一个一个宗族,与《左传》殷民六族七族的情形相似。王人可能为周人,莫人则可能是殷代旧族郑人,随虎侯南戍。“厥”若干人,可能是附属于上述二类高级属民的服役人口,在宜庶人则是宜地的原居民,相当于《左传》的陪敦与金文的附庸(白川静,1965A:529—552)。
  也属于成康时代的大盂鼎(图23),其铭文记载盂受锡命继承乃祖南公的职务,受民受疆土,先列举赐予衣服车马旅饰及“易女邦四白,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自厥土”(白川静,1965C:651—672;高鸿缙,1962)。人员的分配与宜侯矢的比例也很相似。邦以下当是在盂地的服役人口,相当于宜侯矢的在宜庶人。夷王臣以下则相当于在宜王人那一项的服役人口。王臣的“臣”,人数少,而又有“伯”的尊称,显然不是低级奴仆,汪宁生以为此处之“臣”,并不是奴隶,而是职司服役人口的管理人员(汪宁生,1979)。人鬲的定义,有人以为是俘虏,也有人以为是俘虏转化为奴隶,也有人以为是可以按簿册校点人数的服役人口。不论语源如何,人鬲是服役的人口则无可置疑(杨宽,1965:100—110;徐中舒,1955;贝塚茂树,1962)。 
  图23大盂鼎
  (又名周公、周公彝、邢侯)也是成康时代有关赐民姓的铭文:“隹三月,王令众内史曰:井侯服易臣三品,州人人人。拜首。鲁天子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令又周,追考对不敢,邵朕福盟,朕臣天子,用册王令乍周公彝。”(白川静,1965C:592—603)这是赏赐邢侯三群臣属的册命。州人等三群人,据白川静的意见,都是殷王畿附近的居民(白川静,1965C:588—599)。陈槃以为三者都是东方国名,邢侯初封邢丘,赐以东方旧族,便是居三国的故地,是以《左传》闵公二年邢迁于夷仪,仍在邢国的旧地(陈槃,1969:266—267)。以此例延伸,则姬姓诸侯迁封于已臣服的故国,也认作为赐民姓,而不以封地为其内容。
  综合文献与金文资料所见,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队伍分别占有一片东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杨希枚以为古代赐姓制度,实是分封民姓、族属,与“胙土”、“命氏”合为封建三要素,其说至确(杨希枚,1952,1954,1955)。赐姓是赐服属的人民,胙土是分配居住的地区,而归结为命氏,其中又包括给予国号(如鲁,如宜)、告诫的文辞(如“康诰”)及受封的象征(如各种服饰礼器)。命氏实系代表了由原有族属分裂为独立的次级族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组成新族群的意义,大于裂土分茅别分疆土的意义(杨希枚,1955:195—197)。这制度的出现及,正是前承殷商以“族”为社会构成分子的阶级(Kwang—chih Chang,1980:162165);新封的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揉合,而成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遂逐渐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制度(Richard Walker,1953;Cho—yunHsu,1965:78—100)。因此,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势须发展地缘单位的政治性格。
第二节 诸侯徙封的例证
  至少在周初,分封制度甫开始发展时,诸侯封建“封人”的性格强于“封土”的性格,诸侯的地著性还不强固。周初各国每多迁移,也正反映了分封性似不必地著某一地点,而是以人群为本体的性格。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曾列了二十个曾经迁徒的国家:蔡、卫、晋、郑、吴、秦、楚、杞、邾、莒、许、西虢、邢、罗、阳、弦、顿、鄀、犬戎、鄋瞒。其中至少八个是周初始封,三个可能是古国而在周初列入周人的封建系统中。陈槃列考春秋诸国,找出顾表不云迁而实迁,且有曾经数迁而距离也甚辽远者,又有七十一国之多:鲁、滕、吴、北燕、宋、薛、小邾、宿、祭、申、向、凡、息、郜、芮、州(一)、邓、巴、梁、荀、贾、郧、绞、州(二)、牟、滑、原、徐、樊、鄣、霍、江、冀、鄫、须句、毛、聃、邢、韩、蒋、沈、六、巢、莱、越、黎、吕、钟离、偪阳、邿、铸、杜、胡、骊戎、卢戎、介、百澲、根牟、潞氏、留吁、茅戎、无终、鲜虞、有鬲、斟灌、斟?、扈、邳、仍、骀、蒲姑。此中有古国,有蛮夷,但几乎有名的周初姬姜各国,均在这批有迁徒经历的名单上。陈氏又指出,诸国迁徙距离,动辄数百里,或至千里以上(陈槃,1969:16—17)。
  下面是几个迁国的例子。鲁国,姬姓,始封在河南的鲁山。其后周公经营东方,“乃命鲁公,俾侯于东”,始迁移到山东曲阜。是以在春秋时,河南许昌仍有属于鲁国的“许田”,周公后人应侯的封地,也仍在鲁山县附近(陈槃,1969:22)。
  卫国,姬姓。传统的说法以为康叔封于卫是始封。但周法高据康侯铭文考订,以为康叔始封于康,是周的畿内国。三监之乱后,康叔始移封于妹土,是为卫国(周法高,1951:24—27)。
  滕国,姬姓。始封可能在卫地的滕,后封山东滕县(陈槃,1969:33)。
  郑国,姬姓大国中出现最晚的诸侯,始封君是厉王的王子。旧都咸林,在陕西同华之间。平王东迁以前,郑即东迁新郑,在河雒之间,定十邑之地以为国(陈槃,1969:56—69)。
 吴,据说太伯仲雍在江南立国,是姬姓诸国中最早者。钱穆以为山西河东的虞国,即为泰伯虞仲之国。至于此国与南方的吴,有无关系,尚不可知(陈槃,1969:76)。
  北燕,召伯之后。傅斯年以为原封地在河南郾城。三监之乱后,召公经营北方,徙国河北玉田县,又再徒蓟丘。上章曾举燕地的考古发现,颇可证匽侯的迁移(陈槃,1969:78—80)。顾颉刚以为燕在迁河北以前,曾经迁入山西境内,太岳之北,管涔之南,汾水上游,泽以燕名,山以燕名,戎以燕名,是以此地可能一度为燕的领土(陈槃,1969:694)。
  杞,姒姓旧国。周初在河南杞县。春秋以前已徒鲁国东北与山东莒县及曲阜县相邻,今日新泰县出土杞器颇多,当即其在山东的地点(陈槃,1969:123—125)。
  莒,赢姓。周武王时封之于介根,在琅琊;后迁莒,又徒丘县之渠丘,离莒县二百里。介根,《左传》作计斤,音与渠丘、莒均相近。又周齐鲁三国均有莒邑,甚至在文王时的宗周附近也有莒,地近盂及密阮,当在今泾川灵台两县附近。此莒与东方的莒关系不可知。仅以周齐鲁均有莒邑,已可觇知莒人迁徒之频(陈槃,1969:138—140)。
  申,姜姓大国,在河南南阳。陈槃以为春秋时郑国境内亦有申,地在今河南汜水县内,正当嵩山北麓下,《诗经》“大雅•崧高”:“维岳降神,生甫及申。”申在其圣山之下,甚为合理。周宣王以申伯镇南国,所谓“于邑于谢,南国是式”,则已在嵩山以南三百余里的南阳了(陈槃,1969:153—154)。
  纪,姜姓国,在山东寿光县。但莒国又有纪城,殆是纪旧地。春秋初,齐迁纪三邑,《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其人民也跟着迁去,实是迁国(陈槃,1969:166)。
  西虢,姬姓国。旧都在陕西宝鸡县,幽王时东迁,国于下阳,在山西平陆县,近世陕西凤翔出虢仲,毛伯彝有虢公,则虢原封可能在凤翔附近(陈槃,1969:171—175)。
  向,姜姓。原在河南孟县的向城,后迁山东莒县。又经传中屡见向地,地点分别在山东、河南、安徽诸处。陈槃以向小国寡民,数经迁徒,但其迁移之迹,已不可考(陈槃,1969:176—177)。
  邢,姬姓,在河北邢台县。但陕西宝鸡渭南出土铜器,有邢伯、邢邑之号,则原封地在邢丘;闵公二年齐桓公迁邢于夷仪,在今日山东聊城县境(陈槃,1969:195)。
  息,姬姓。本在齐国南鄙,后移河南,在新息县,故后为新息(陈槃,1969:195)。
  郜,姬姓。春秋时齐、宋、晋均有郜城,陈槃以为是郜国数迁的遗迹(陈槃,1969:197)。
  邓,曼姓。本在黄河以北,后在郾城召陵,居上蔡、居新蔡又在其后,而最后则在湖北襄阳,其迁徙路线由北而渐南(陈槃,1969:214—215)。
  蓼,己姓,祝融氏古国。原在山东定陶,后迁河南唐河县(陈槃,1969:243)。
  鄫,姒姓。幽王时尝与申及西戎害周,丁山以为其居地当在潧水流域,即河南密县荥阳附近,离另一姒姓国杞之原居地杞县不远。《左传》襄公元年时鄫已东迁柘城瞄县间,离潧水三百余里。僖公十九年,鄫子为宋公邾子用于次瞄之社,此时已在鲁国邻近,当即山东峄县鄫城。鄫以姒夏之后逐步由河南迁入山东,在中途曾遭遇僖公十六年齐鲁宋陈卫郑诸国联军的阻挡,终于国君被用为牺牲,以取悦东夷部落的神社。鄫东迁路线与杞相同,但这一段迁徙的过程极为辛苦(陈槃,1969:299—303)。
  韩,姬姓,始封在武王时。地望有多种说法,陕西的韩城、河北的固安、山西芮城的韩亭。雷学淇的说法,以为始封近燕,后迁陕西的韩城。陈槃同意雷说,但主张西迁所在是山西芮城的韩亭(陈槃,1969:340—345)。然而揆之齐鲁卫燕的前例,武王之子建国的韩,在北去依燕建国之前,当也先在西方立国。是以最可能的迁徒路线是由陕西韩城迁河北固安,所谓因时百蛮,奄受北国,后来则因猃夷所逼,而播迁中土,宣王时韩侯来朝,已在山西芮城了。
  吕,姜姓大国,与申并称。殷代姜族活动在今豫西晋南,始封时受土本在霍太山附近,亦属晋南。其后扩及嵩山附近,又移河南新蔡,终于移河南南阳宛县附近。可能又有一部分移殖山东莒县及江苏铜山县境内(陈槃,1969:430—433)。按吕申与山东的齐均是姜姓重要成分。齐侯原为吕侯,则吕东迁部分中仍可能有以吕为名称的支系。召伯经营南国,也是周人向江汉进展的趋势,申吕均南移河南南部,正是这个战略的反映。
  这些封国均曾远迁数百里甚至上千里之外,则随封君迁移的族群,一定是分封的主体。以姬姓与姜姓封国迁移的路线来看,都由河南移往更东方或南方的新领土,为周室建立新的藩屏。在新的地方,这些族群叠居在原居民的上面,构成封建的统治阶层。《礼记》“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所谓“因国”,也就是这些分封族群所君临的土地。统治的族群在“因国”集中居在都邑之中,是即国人,而“因国”的原居民,散居在各处的聚落中,是即野人。
第三节 氏族组织
  国人为了在“因国”新地保持团体的凝聚力,必须维持一定的组织。宗族氏族殆是最可能的形式。不仅分配族群时有殷民六族七族的名称,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即使周人自己的组织也是以族为单位。有名的班殷最近失而复现,铭曰:“惟八月初吉在宗周,甲戌王令毛伯更虢城公服,屏王位,作四方望,秉繁蜀巢,令易鋚勒,咸,王令毛公以邦冢君,土驭□人伐东国?戎,咸。王令吴伯曰以乃自左比毛父,王令吕伯曰以乃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父身,三年静东国,亡不咸斁天畏,否俾屯陟……”(图24—26)。铭中超为何人及毛公是谁,在何代,均是聚讼之点(郭沫若,1972;白川静,1966B:34—49)。又如明公:“惟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白川静,1963:132);及毛公鼎:“命女公族参有,小子师氏虎臣朕执事,以乃族干吾王身。”(白川静,1970A:680)诸铭中的族均是亲族单位。在春秋时代,族仍保持这种凝聚团结为一体的特性。《左传》成公十六年,“栾、范以其族夹公行”,仍是以族为作战单位。 
  图24班腹内铭文拓片
  传统上以周代的宗族组织,有大宗统御小宗的宗法制度。若以春秋时各国宗族分化为宗与氏的现象言,宗法制度诚然存在,而且宗与氏对其成员的权威仍很有力(李宗侗,1954:192—196)。在金文铭文中,宗法制度并不明显可见(H.G.Cree1,1970:380—381),但周代封国以诸姬为多则是事实(H.G. Cree1,1970:376)。可能为成康间铜器的也:“也曰拜额首,敢邵告朕吾考,令乃鴅沈子,乍于周公宗, 
  图25班(残) 
  图26班腹内铭文
  陆二公,不敢不休同公,克成妥吾考以于显显受命。乌,佳考肇念自先王先公乃克衣告刺成工。吾考克渊克□沈子其褱,多公能福。乌;乃沈子克,见猒于公,休沈子肇狃贮,乍丝,用乡己公,用多公,其丮哀乃沈子也唯福,用水霝令,用妥公唯寿。也用褱我多弟子我孙,克又井?,父乃是子。”(白川静,1966B:7—26)这一段铭文,不易通读。可知者,沈子是周公的后人,据说沈是鲁的附庸小国,“多公”指鲁公室,为沈子的大宗,而祝福及于“多弟子”则是大宗分出来的小宗。沈子是小宗,故有此祝辞。
  西周金文中每见小子之称,其中有的是国王自己的谦称,有的是官名。但也有一些“宗小子”、“小子某”、“某小子某”,则可能都是小宗对大宗的自称。宗小子是大宗,小子某是王室的小宗,某小子某则是王臣家的小宗(木村秀海,1981)。如尊中的宗小子,唐兰以为是周王室的宗族(唐兰,1976:60;参看白川静,1978:175—176);盠驹尊,“王弗望厥旧宗小子”(白川静,1967B:329),也是这种用法。小子某的例证,如小子生尊(白川静,1966A:783)。某小子某的例证,如九年卫鼎的颜小子具夆、卫小子家逆(白川静,1978A:268—273)。
  宣王时的琱生二件,都记载了小宗与大宗的关系。在第一的铭文中琱生报告于“君氏”。君氏,相当于女君、君夫人。接下去则改称伯氏,指的是本宗的主妇。铭文末节又提到召伯虎自述“我考我母令”。显然召伯虎居于大宗,君氏是召伯虎的母亲,琱生是召氏的支庶,官职是大宰,在朝中地位不低。但在本家大宗的前面仍是恭谨听命的小宗。第二,召伯虎听狱有功获得赏赐,因此分给琱生,召伯虎自述“为伯”的地位及受“我考幽伯幽姜令”。琱生为此荣宠作器,“对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且召公尝”,称召公为烈祖,称召氏为“宗君”,都可解释为宗族制度的证据(白川静,1971:841—872)。
  考古发掘的西周墓葬,反映了西周宗族制度的可能存在。陕西宝鸡斗鸡台,有三十六座小型墓,分别排列为二至六个墓的墓群,每群中的各墓,或相对,或纵列,代表较为亲近的血缘关系。各群间同在一个墓地,又当表示彼此间也有一定的关系。换句话说,这个墓地当属于一个大家族,而大家族之中又可分若干较小的次级单位(苏秉琦,1954;北大系考古教研室,1979:189—190)。
  长安沣西西周墓地,张家坡的一三一座坟墓,分布四处。其中第四地点的四十八墓,大约分布为三组,每组各成单元,但又难截然分开,当代表墓群属于一个家族,族内又分为三个支族。张家坡第一地点有五十三座成人墓,十六座小孩墓,车马坑四座,也可分为六组,排列方式也有可循(图27)。甚至有一墓居中,左右二列对称,殆是按昭穆排列的方式。这六组可能代表了同一族的六个支族。有一组又有南北二列对称,则又是支族下的小分族了(考古研究所,1962:113—116;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0—192)。宝鸡斗鸡台和长安洋西张家坡的墓葬群,以小型墓为主,可能均是一般平民的墓地,因此反映的族制,也大概是一般平民的制度。
  浚县辛村的卫国墓地,规模甚大,包括大型墓八座,中型和中小型墓二十九座,小型墓二十八座,另有车马坑二座,马坑十二座。各墓排列井然,位次尚有痕迹可见。八座大墓集中墓地东西两边。最早一墓居东南。四区之间分散有中型墓及小型墓,而小型墓则集中在北部一区。这个卫国贵族的墓地,显然以八个大墓为主体,其余诸墓,或其从人,或为其亲属(郭宝钧,1964:3—6;考古研究所,1979:192)。
  河北房山黄土坡西周时代的燕国墓地,已公布的有二处。第一处有四十一座墓,都是南北向排列,可分六组,其中第一组又分为两群,第二组又分为三群,第四组也分为两群。各墓排列,或并列,或错列。 
  图27陕西长安沣西张家坡第一地点西周墓葬墓位图 
  图28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墓位图  第二处有十四座墓,也均为南北向,又可分为两组,排列方式或并列或错列。这是燕国贵族墓地,其中不同的组群,可能表示一族中的不同分支。每一群中各墓规模相仿,但有的组群中有一座比较大的墓葬,也许是属于族长或家长(琉璃河考古工作队,1974:309;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3—194)。
  上村岭虢国墓葬群(图28)有二三四座墓,四座车马坑,一座马坑。各墓虽有大小,却均为南北向排列,从整个布局看,可分为南北中三组。南组以一座五鼎墓为最大,其西为两座三鼎墓,而二鼎墓和一鼎墓分散各处。北组以虢太子的七鼎墓居西,另有五鼎墓居其北面。中组以一座三鼎墓居中,八座一鼎墓散置四方。以上的三组区分,各以较小的墓葬拱卫最大而随葬鼎数最多的大墓,似乎表示有三个支族,各占一组(考古研究所,1959:图—乙;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1979:194)。
  西周的族制,不是任何人发明的,更不是为了分封制度而设计的。然而,这种以亲属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超越了地缘性团体。西周的分封诸侯,一方面须与西周王室保持密切的关系,休戚相关,以为藩屏;另一方面,分封的队伍深入因国的土蕃原居民之中,也必须保持自群之内的密切联系,庶几稳定以少数统治者凌驾多数被统治者之上的优势地位。是以现实的考虑,延长了周室的诸姬及异姓亲戚的族群意识与族群组织,在古代典籍上留下了宗法制度,驯致西周王权式微后,这份亲属的意识成为春秋诸姬间主要的维系力量。
  传统的说法以为周有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如《春秋》经文所记各国会盟次序,俨然如有这些等级位号。然而傅斯年早已指出,这五等爵的等级制度与《尚书》、《诗经》及金文资料均不能相符合。公伯子男都是一家之内论尊卑长幼的名称,原义并非官爵,也无班列,侯则是由射侯的武士之义。金文中侯伯二称最常见,傅氏所谓“伯为建宗有国之通称,侯为封藩守疆之殊爵”,颇可说明分封制下,一方面率领锡赐的族群,是为伯,一方面君临戍守的因国食邑,是为侯。家指人众,国指疆土。男之对侯,有隶属的意义;子之对伯,有庶长的分别。前引沈子,即是鲁国的庶子(傅斯年,1952:Vol.IV,97—129;又参看陈槃,1969:686—687;H.G.Cree1,1970:324—334)。封国由家族分化演变而来,殆已可以无疑。
  西周的封建自是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以控御四方,封建制度的建立,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的改变。正如上章曾论到,周初生产工具基本上与商代用具,同一水平。赖德懋(Lattimore)曾以为封建制度的发展,与所谓“治水的东方式农业”有关(OwenLattimore,1962:547)。然而西周分封,北至燕,南至汉上,西起渭域,东极海滨,农业与给水关系随处而不同,至今典籍与考古资料,都未见有水利设施。是以周人封建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军事与的目的,颇不必用发展的理论当作历史演化过程中必经的一环(H.G.Creel,1970:34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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