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小农家庭略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 新 时间:2010-09-06
  凡治汉史者,无不注重对小农阶层的研究。但几十年来,此项研究多偏重于、诸方面,至于其家庭方面,尚无人论及。恩格斯指出:“一定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⑴可见家庭与社会是息息相通的。本文试图运用社会学的某些方法,对汉代小农家庭略予剖析。

两汉小农家庭的发展,可以分为西汉与东汉两个阶段。西汉时代,小农家庭处在小型阶段,“五口之家”空前繁盛。它主要有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两种类型。所谓核心家庭,即以夫妻为主体(包括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如刘邦、吕雉与未婚子女之家庭,则为此类。直系家庭则是由父母与一已婚儿子组成的家庭,如《盐铁论·徭役》所云:“长子不还,父母忧愁,妻子咏叹”,即属此例。以上两种家庭组合均为典型的小型家庭结构。它的繁盛在《居延汉简》中可以得到最好的印证。检《居延汉简》甲、乙编,较完整的家庭材料23则,其中核心家庭18则,占78%;直系家庭4则,占17%;二者共占总数的95%。 此期其他史料所见亦多是这种小型家庭,鲜有小农大家庭的记载。贾谊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躺形锤摹!雹啤逗菏椤さ乩碇尽芬嘣坪幽稀⒂贝ǖ鹊亍昂蒙?帧雹恰U庵帧白幼吃虺龇帧被颉吧?帧保??炀偷闹荒苁切⌒图彝ァ!痘茨献印ぶ魇跹怠匪?堑笔钡男∨┘彝ィ?捕嗍恰耙蝗僳曬缍?????拮永先酰?龆?持?闭饫嗉彝プ楹稀W苤??骱菏贝?∨┘彝ス婺J侵泄?糯?彝サ淖畹偷悖?训搅瞬荒茉傩〉牡夭健?BR> 
西汉小型家庭之盛行,固然是继承了商鞅变法以来的“遗风余俗”(商鞅变法,曾颁布分异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使秦国小型小农家庭得以普及),但更重要的则是由西汉社会本身所决定的。其一,小型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西汉时代,尤其是赵过对耕作改良以前,牛犁耕尚未普及,农民“蹠耒而耕”、“抱耒秉臿”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这种情况限制着他们的生产规模,要求有细小的家庭结构与之结合,以更好地维持生产与生活。其二,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直接促进并保障了小型家庭的发展。西汉土地占有形态主要地表现为小农对土地的拥有,“五口之家”往往与“百亩之田”并称⑷。如扬雄家“有田一壥”(百亩)⑸,贡禹家有“田百三十亩”⑹。较贫下者,如陈平家亦有数十亩土地⑺,即使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赁簿中的小农之家,亦多有三十亩(大亩)左右的土地。这就为小型家庭的发展及其正常而不断的分异提供了物质保证。其三,西汉王朝的统治政策也有利于小家庭的发展。当时继续推行秦代发展小型家庭的政策,政府屡迁大族至关中,使其“不得族居”,又每每向男户主赐爵、向女户主赐牛酒等,使独立门户者得到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其四,汉武帝以前,儒家提倡的礼教纲常尚未对人们的思想及行动产生约束力,这也有利于小型家庭的发展。其五,西汉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小型家庭可以通过市场取得部分生活生产必需品,来弥补劳力与生产的不足,使小型家庭具有外在的经济依托。

在这一阶段,小农家庭的基本面貌呈现出什么特征呢?

首先,每个小农家庭都进行着大体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他们把全家的力量主要投入农业生产,如刘邦家即常常是“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⑻;徐州双沟汉画象石农耕图中,男女老少四人,或耕地锄草,或挑担送水,为十分典型的合家而出的劳动景象。在农业经营之余,他们才进行“还庐树桑,菜茹有畦”以及“女修蚕织”⑼等其他方面的经营。但一个“五口之家”的经营单位,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较高程度的自给自足,还必须依赖市场进行补充。如朱买臣夫妇即“常艾薪樵,卖以给食”⑽,以副业收入扩大生活来源。至于盐铁农具之类,则更需仰于市场。以农具为例,卖主常常“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币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⑾。可见西汉的小农家庭与商品市场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

其次,小农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比较平等独立。就夫妻关系而言,由于小家庭中劳力缺乏,妇女劳动也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夫妻关系较为平等。这具体表现在双方的结合比较自由,离婚再嫁与夫死改嫁也十分普遍。朱买臣妻即因“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后其故妻与新夫“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继而买臣为会稽太守,“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买臣驻车,呼令后车载其夫妻,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⑿。这是典型的婚姻自由。对于寡妇再嫁,明文许可,规定“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⒀。陈平妻即是“五嫁夫辄死”的寡妇⒁。这都体现了夫妻关系的平等。

就父子关系而言,在小型家庭结构下,成年诸子往往通过“生分”方式,从父母处分出财产而自立。这样,在未分家之前,父亲手中握有家内的经济全权,是家庭生产生活的组织经营者。但在诸子分家、各自建立小家庭后,由于他们各自独立经营,与父亲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在政治上又分别作为一家之长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因而父子关系相对平等,子对父较少依附性。如时人往往把“好生分”与“薄恩礼”⒂并提。贾谊则更详细地描述了“生分”后的父子关系:“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⒃这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与独立关系的反映。

就兄弟关系而言,在西汉小型家庭阶段,兄弟婚后普遍地自立门户,有着独立的家庭经济,各自独立地向政府承担经济、政治义务,并且诸兄弟对父母的财产有均等的继承权。如陆贾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⒄田真兄弟三人分家,不但“田业生资,平均如一”,就连堂前一棵紫荆树也“三人各为一分”⒅。在西汉史籍中,还常见到“分别争财,亲戚兄弟构怨”⒆、“兄弟争财”⒇、“昆弟相与讼田”(21)的记载。上述情况实质上都是兄弟关系比较平等、独立的反映。

西汉农民小型家庭之发达,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及其它方面有着较大的影响。首先,这一阶段的小农家庭以分散个体为特征,具有较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一方面他们要直接以国家政权为依托,是国家的直接隶属者,这十分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享有较多的政治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参政、议政。许多一般小农甚至进入仕途,平步青云。如公孙弘、匡衡、蔡义、翟方进、朱博等皆达丞相之位,朱买臣、卜式、主父偃、贡禹、扬雄等亦都位至高官。西汉时上至宰相下至乡亭里长有不少选自农民家庭出身者。这种平民参政使西汉政治比较积极向上,富有朝气,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色彩,也为西汉政权赢得了广泛的统治基础。其次,小农家庭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发挥着巨大的生产潜力,创造了繁荣的小农经济,从而为西汉政府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以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22)。最后,由于众多的小农家庭直接接受国家控制,这也为西汉政府提供了充足的兵源,使其军力强盛。汉文帝御匈奴一次动员兵力八万人,武帝绝漠远征出动骑兵十万,步兵运转者数十万人,就足以显示此点。

自西汉末至东汉时代,小农家庭进入了膨胀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代际层数与夫妻对数的增加及家庭人口的上升,同居家庭在诸种家庭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谓同居家庭是指父母兄弟同居共财家庭,主要包括夫妻与二个以上已婚儿子的同居、兄弟婚后的同居以及与非直系亲属的同居三种类型。同居家庭始于西汉末叶,进入东汉后得以迅速发展。东汉史籍中关于同居家庭的记载俯拾皆是。《潜夫论·考绩》云:“家人有五子十孙,……父子兄弟一门之计。”《后汉书·李充传》云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崔骃传》载崔瑗“家贫,兄弟同居数十年”。《缪肜传》言肜“兄弟四人皆同产业。”《马棱传》记其“与从兄毅共居业”。仇福家更是“累世同居”(23)。地方官吏亦把“分子还养”——促成同居家庭作为一项重要政绩。如何敞为汝南太守时,“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县属,显孝悌义行者,……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还养父母”(24)。许荆治桂阳郡,使“还养者千余人”(25)。景君为北海相,亦使大批的“分子还养”(26)。由“还养父母”可知当时许多小型家庭又重新组合为同居家庭。在同居家庭中,家庭人口往往较多。如东汉十一次全国户口统计,平均每户人口就有九次高于五口。许多郡国的每户平均人口更高于全国的平均数,据永和五年的统计,每户六口以上的郡国达二十二个,其中八至四十九口的郡国达八个(27)。小农是户口统计的主体,由此可见小农家庭之膨胀。

小农家庭的膨胀化,是伴随着西汉后期以来社会诸方面的变化而出现的。在农业生产方面,武帝末年,赵过改革牛犁耕,提倡“用耦耕,二牛三人”(28),牛耕渐次普及。进入东汉后,政府更是竭力对牛犁耕加以推广。考古发掘出的东汉铁犁铧等数量均大大超过西汉,且大型犁铧比较普遍,牛耕图十分多见。牛犁耕要求一定的人力与物力条件,如耦耕,需“二牛三人”,在缺牛“以人挽犁”(29)情况下,所需劳力更多。从东汉的“二牛抬杠”画象砖或壁画来看,往往是西至六人配合劳动。小型家庭无论从人力还是物力上都难以适应这种生产的需要,因而就促使一批小型家庭为联合人力物力而进行家庭的膨胀或扩大。在土地占有方面,随着兼并之风愈演愈烈,相当一批小农失去了土地,他们或为流民,或为奴婢,或为依附农民。对他们来说,分异益处不大,而父子相保,兄弟相依,倒是维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途径之一。那些尚保有一定土地的小农家庭,在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中占地愈来愈少。如东汉四川犀浦残碑所记就有仅占地八亩的人家,他们已无法进行正常分异,不得不借助于聚合的力量增强生存能力。兼并中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为稳定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上的方便,也往往累世同居,而不再进行家产的分割,如“三世共财”(30)的南阳樊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这些大地产者经营土地需大批劳力,宗法血缘关系就成为他们对劳动力束缚的天然纽带。如樊氏的“赈赡宗族,恩加乡闾”(31),其目的就是为了笼络住众多的劳动人手。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小农家庭,往往通过宗族关系依附于这些强宗大姓,这也是造成同居家庭增多的一个原因。在思想方面,儒家思想对人们的束缚愈来愈紧,统治阶级大力旌彰孝悌,举孝廉,这些都直接影响制约着小农的思想与行动,农民的聚居意识日益提高。

在东汉以同居家庭为特征的发展阶段中,小农的家庭面貌与西汉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首先,其经营方式与西汉有所不同。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家内劳力的增多,小农家庭本身的自给自足程度要过于西汉,并且,由于此期“闭门成市”“有求必给”的田庄经济的出现,商品经济日趋衰落,交易中“杂用布帛”现象已十分多见。这样,小农家庭失去了以商品交换弥补生产的不足的必要与可能,渐渐地纳入了田庄的自给自足经济体系中来。可以说,东汉小农家庭的自给自足是以田庄经济为依托的。在这种情况下,田庄主又往往利用宗法血缘关系实现对小农的控制,许多贫下的农户不得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32)。他们越来越多地沦为大宗豪姓的部曲、佃客。

其次,在同居家庭中,家内成员间关系表现为依附性与不平等性的逐渐强化。从父子关系来看,这一阶段,“生分”渐渐被社会所否定,父与诸子同居共财现象十分普遍。在大家庭中,子辈没有独立的经济,亦没有作为小家庭家长的社会地位,子对父的依附性大大加强。这集中体现在“孝道”的愈演愈烈上。孝,是随着家庭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意识,其意义表现为对父母的尊敬与供养。但在私有制社会,它的另一面则是家长的统治与子女的片面服从,是以子孙缺乏独立的人格和对家长的人身依附为前提的。因而孝道的强化也就意味着父子地位的日益不平等。西汉虽也提倡孝道,但远不如东汉为甚。东汉政府除屡屡下诏标榜孝道外,还“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33)。并通过旌彰孝子顺孙、碑刻、画像石等形式进行舆论宣传,使孝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从兄弟关系上看,在同居家庭中,一方面兄弟们没有彼此独立的政治经济地位,共同受制于父家长的管理。另一方面,长子的优越地位却得到体现,尤其在父亲亡后,他便自然成为父亲的人格化象征,成为众兄弟的核心与管理者。“独尊儒术”以来,悌的倡导几乎与孝平行,便反映了长、次子间关系的不平等及长子地位的尊贵。如东汉缪肜兄弟四人同居同财,后诸弟、媳求分异,肜“深怀愤叹”,以至弟、媳们“悉叩头谢罪”(34)。这实际上是兄弟不平等关系的表现。

从夫妻关系上看,同居大家庭的发展,宗法血缘关系的加强,必然造成妇女地位的下降。妻子被束缚于同居大家庭中,既要“晚寝早作,专心纺绩”,又要对姑婆“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还“无群聚之会,无看视门户”(35),成为家庭的女仆和丈夫的附属物。如后汉赵咨遇盗时曰:“老母八十疾病须养,居贫,朝夕无储,乞少置衣粮。妻子物余,一无所请。”(36)置妻与物同列,任盗劫掠,可见妻之地位低下。当时婚姻关系解除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如李充兄弟六人与父母同居共财,其妻提出分家,他便以“离间母兄”为由,“强令出门”,休遣回家(37)。姜诗妻对婆母“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泝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38)鲍永妻因在婆母前叱狗,便被休弃(39)。在史籍中我们虽然也能找到一些妇女离夫再嫁、丧失改嫁的事例,但记载更多的却是夫死殉节、守节不嫁一类的贞妇、烈妇事迹。这实际上是一种莫大的不平等。

东汉小农家庭所处的这种发展阶段,对当时的社会也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和影响。在政治上,随着同居家庭及宗法血缘关系的发展,小农家庭的日益贫困化,他们对豪强大姓的依附日益加强。这就影响了中央政府对农民家庭有效地进行直线散点式的统治,削弱了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基础。东汉一代,小农参政的机会几乎丧失殆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无不被豪强所把持,形成了名符其实的豪强政治。在经济上,由于东汉小农家庭所占土地的日益缩减与丧失,小农经济的衰退,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很大影响。东汉王朝的财力远逊于西汉,甚至出现了“天下饥馑,币藏虚尽,每出征战,常减公卿奉禄,假王侯租赋”(40)的情况。在军事上,由于小农经济的破产,东汉兵力资源十分匮乏,以至于改征兵为募兵,并大量利用少数民族和刑徒当兵。东汉最大的一次对北匈奴作战,军队不到四万,其中汉人仅占八千,军力之衰退可见一斑。

以上我们简要地分析了两汉小农家庭的不同发展阶段,以及它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需要说明的,造成两汉社会不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小农家庭发展阶段的制约,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罢了。正文注释:

⑴恩格斯《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页。
⑵ ⒃《汉书·贾谊传》。
⑶师古注“生分”曰:“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
⑷如《汉书·食货志》记晁错上言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
⑸《汉书·扬雄传》。
⑹《汉书·贡禹传》。
⑺ ⒁《史纪·陈平传》。
⑻《史纪·高祖本纪》。
⑼《汉书·龚遂传》。
⑽ ⑿《汉书·朱买臣传》。
⑾《盐铁论·水旱》。
⒀《九朝律考》卷四引《春秋决狱》。
⒂《汉书·地理志》。
⒄《史纪·陆贾传》。
⒅《御览》卷421引《续齐谐记》
⒆《淮南子·泰族训》。
⒇《东观汉记·樊重传》。
(21)《汉书·韩延寿传》。
(22)《史纪·平准书》。
(23)《隶释·成阳灵台碑阴》。
(24)《后汉书·何敞传》。
(25)《后汉书·许荆传》注引谢承《后汉书》。
(26)《隶释·北海相景君碑》。
(27)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28)(29)《汉书·食货志》。
(30) (31)《后汉书·樊宏传》。
(32)崔寔《政论》。
(33)《后汉书·荀爽传》。
(34)《后汉书·缪肜传》。
(35)《后汉书·列女传》。
(36)《后汉书·赵咨传》。
(37)《后汉书·李充传》。
(38)《后汉书·姜诗传》。
(39)《后汉书·鲍永传》。
(40)《后汉书·冯绲传》。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