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诸问题试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生民
时间:2010-09-06
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是新成立后史学界讨论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讨论中形成了封建土地国有制论与私有制论两种互相对立、排斥的意见。 然而,在这一讨论中也出现了国有制与私有制二者可以共居于一体的即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意见。这种意见,贺昌群先生在1955年就曾谈到过。他说:“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天子成为最高的和最大的地主,最高的最大的地主并不排斥其他的一一私有的和公共的土地所有权。”①这就是说在土地国有制之下还可以有私有的、公共的土地所有权。1986年苏诚鉴同志又说:“一方面承认土地的私人占有,一方面又在同一块土地上保留国家的所有权,这种两重性正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贺昌群:《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研究》,1955(2)。 ② 苏诚鉴:《“名田宅”,“专地盗土”与“分田劫假”》,载《中国史研究》,1986(3)。 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反复讨论若干次。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问题的讨论中,持不同见解的同志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有助于问题的深入。正是通过学习各家的论述,使作者认识到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意见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然而这个问题人们尚缺乏论证。我现在以汉代为例,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供关心这个问题的同志和指正。 一、 汉代土地所有制两重性的表现 汉代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从周代土地国有制而来的。汉代土地私有制虽已发展了起来,但周代的土地国有制仍然保存了下来。这不仅表现在国家对山川园林池泽、无主荒地和国家直接经营的耕地拥有所有权,而且对私有土地也拥有最高所有权.这从以下诸方面均可看出: (一)从法权表现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西周时的土地国有制虽然从西周中期逐渐破坏,但这种土地国有制的法权表现仍然保存了下来。《春秋·谷梁传》桓公元年载“郑伯以璧假许田。假……讳易地也。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公羊传》疏云:“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这都是重申全国土地归周天子所有的法权规范的。秦汉继承了周代土地国有的法权规范。虽然当时土地私有制发展了起来,国家的代表皇帝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有明确的法权表现。这里所说的法权表现就是成文法和习惯法的法规。如秦始皇在《琅邪台刻石》中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①贾谊说秦始皇“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以六合为家,肴函为宫”。②汉代也是如此,蔡邕的《独断》是记载汉代典章制度的书。《独断》卷上说:“王者,至尊四号(天子、皇帝、朕、陛下)之别名。王,畿内之所称,王有天下,故称王……天子无外,以天下为家,故称天家。”刘邦当皇帝后对其父说:“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③这完全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王有天下”观念的表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还可以分封臣下。《汉书·食货志》云:“宗室有土。”师古曰:“有土,谓国之宗室受封邑土地者也.”这里指的是宗室诸侯王、王子侯接受的封土,功臣侯、外戚恩泽侯等虽非宗室,但同样是接受了封土的,所以也是属于“有土”之列的。汉刘宽碑载:“帝乃追宝先谋。锡之土田,封逯乡侯,食邑六百户。”④这里明确说国家封列侯时是“锡之土田”的。《汉书·匡衡传》载成帝时丞相匡衡因非法扩大封邑多占400顷地,收取租谷千余石,被劾“专地盗土”而免为庶人。给匡衡定罪的理由之一是以“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法制也”为据,指责匡衡破坏了这一法制。这个事实说明,国家对列侯的封邑是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容列侯破坏.汉代土地可以转让、买卖、出租的私有制法权规范已经确立,而在此同时,土地国有制的法权规范仍然存在,这正是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表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太史公曰. ③《汉书·高帝记》. ④《隶释》卷十一《太尉刘宽碑》。 (二)从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①周代实行土地国有制,这种国有制的经济实现表现之一是向井田的耕种者榨取剩余劳动即徭役地租。春秋时期这种直接榨取剩余劳动(徭役地租)的制度虽遭到了破坏,但通过“初税亩”等改革却以实物地租的方式保存了下来。然而,不管是徭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都是土地国有制存在的反映。因此,从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变,只能说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改变了方式。而不能说明土地国有制被取消。战国秦汉时土地私有制发展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私有权经济实现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地主向佃农收的地租。国家土地所有权经济实现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征收的田赋。林甘泉同志说赋税是“封建国家对地租的分割”。②胡如雷同志说“赋税来源于地租的再分配”。③非法收取国家田赋,就是破坏国家土地所有权。《汉书·匡衡传》载匡衡因在封邑中非法占有400顷地把干余石田赋据为已有犯“专地盗土”之罪,就说明了这一点。地主向佃农征收“见税什伍”的地租,地主又把这种地租的一部分作为田赋上缴国家。地租这样被分割为两部分,正是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的表现。所以,土地国有制并没有因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消失。它是可以与土地私有制共存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714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林甘泉:《论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见《秦汉史论丛》,第二辑.23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 ③ 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74页—75页,三联书店,1979. 周代土地国有制的经济实现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军赋的征收。《汉书·刑法志》载周代一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所谓税,就是田赋,劳动者耕种一井百亩的份地,要缴纳1/1O的徭役地租。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军赋。《汉书·刑法志》说周代“因井田而制军赋……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这充分说明,军赋是按井田征收的,所以军赋也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的经济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周代的军赋在汉代也以变化了的形式保存了下来。汉代正卒、戍卒两项兵役负担是从周代军赋转化来的应无疑问。此外,算赋也是从军赋演变而来的,《汉仪注》说算赋是“为治库兵车马”而征收的人头税,说明算赋也是出于军事目的而征收的。但是,在汉代正卒、戍卒这些兵役负担和算赋是按人头征收的,到达一定年龄的人才出这些赋役,而不是按田地征收的。这表明这类赋役已从田赋中分离了出去。然而,这种分离对农民来说并无实际好处。汉代在一般情况下田赋是“三十而税一”,这应该说是很轻的,但如果把口赋、算赋、更役等都加在一起,农民负担总量却是很重的。《盐论·未通篇》说:“(今)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加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这就是说农民负担的各种赋役的总量相当于农民收入的l/2。国家收的田赋很轻。实际上是把要收的赋役以其他名义征收了。对于自耕农来说,能负担这些赋役并维持生存,归根到底是建立在他耕种小块土地的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些田赋之外的赋役实际上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对地主来说,由于相对来讲家中土地多人口少,所以只缴纳很轻的田赋和实际的人头税外,却可以省去大量的按人头缴纳的赋役。这些少缴纳的赋役归地主占有了。这正是封建国家对地主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承认。在这里土地所有权的两重性又明显地得到了体现。 (三)从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看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土地有垄断权与支配权。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二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这就是说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必然对土地有垄断权与支配权。汉代土地私有者是拥有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的,如排斥他人的对私有土地的使用、占有、转让、买卖等权利。然而,在土地私有权之上,迩存在着“有至高无上的权力”②的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全国土地包括私有土地拥有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国家的这种权力突出地表现在汉政权大规模地迁徙东方六国强族、豪杰与高资富人的措施上。汉初,据《汉书·娄敬传》载娄敬曾建议“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关中地区。《汉书·高帝记》载高帝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这说明娄敬的建议确曾付诸实施。汉初的这次大迁徙之后,曾一度使关东地区“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③这说明西汉初年的迁徙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是很大的。其后,汉政权仍不断迁徙高訾富人和豪杰兼并之徒与关中诸陵,而且有时规模很大。如《汉书·武帝纪》载元朔二年“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汉书·宣帝记》载本始元年“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在把这些人迁走后留下的土地如何处理呢?《汉书·陈汤传》载陈汤对成帝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这说明汉代这类迁徙虽主要是从巩固统治出发的。但“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也是一个重要目的。这说明迁走富豪后留下的土地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中家”以下的民户占有了。这种迁徙富豪实际上是对其私有土地的剥夺。这正是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垄断权、支配权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在土地私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权、支配权之上,还有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这不也正是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的反映吗?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695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618页,人民出版社,1952。 ③《后汉书·五行志》注引《东观书》载杜林上疏。 从上述三方面看,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具有两重性。国家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在私有土地上保存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表现在:国家在法权上对全国土地拥有所有权;在经济实现上表现为国家有权征收赋役;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的垄断权、支配权、管理权.汉代的土地私有制是在承认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一种私有制,它表现为;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拥有垄断、支配土地的权力;在经济实现上有征收“见税什伍”地租的权力;私人转让、买卖土地的权力。土地的私有权是以不侵犯土地国有制为前提的。这两种所有制不仅仅是互为依存、互为前提,而且二者之间的矛盾斗争及由此引起的劳动者身分地位的变化,构成了中国封建经济史上生动而丰富的内容。 应当明确,汉代土地国有制与国家主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其一,国家主权是集中起来的全国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与国家划分领土主权时这点表现得非常明显,属于某一国家的领土是决不容他国任意侵占的。其二,在“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存在时,“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①所以,在这里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也就合为了一体。其三,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实现了某种分离时,地租和赋税就会分离。在这时,赋税是地租的再分割,是地租的一部分.这正说明,国家主权及其经济实现赋税集中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汉代的土地国有制正是和这种国家主权中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91页.人民出版社,1974。 由于赋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而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所导致的农民贫困破产是使国家赋役无法征收的重要原因,因此,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试图通过既限制又承认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政策,有的甚而想通过取消土地私有制来解决此问题。董仲舒“限民名田”的限田思想,汉哀帝时的限田令和王莽的王田令就是这方面的思想和实践。虽然都无法实现,但限田、均田的思想、政策并未消失。东汉末仲长统在《昌言·损益篇》中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荀悦也说“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数口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①其后,晋代的占田制,就是在既承认又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保证国家赋役的征收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制度。而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则是一种把国有、私有结合为一体的制度。所以,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及二者的互相依存而又矛盾斗争都是客观事实,强调一方面否定一方面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 土地私有的时代特点 汉代土地私有制虽了起来,但由于当时的条件与土地国有制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权运动的主要并不按照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运动的规律而运动。然而,有的学者却用资本主义时期商品运动的规律来解释汉代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说汉代土地私有制是一种类似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如说汉代土地是“自由买卖的商品”,“谁有钱谁就可以买,愿意买多少就买多少,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土地买卖是形成个人私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原则上这里没有任何超的关系存在”。②这样就把汉代的土地私有制与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完全等同了起来。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汉代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问题,所以不能不予以注意。 —————————————— ①《通典》卷一《食货·田制上》。 ②傅筑夫:《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册,109页、142页、130页、113页,人民出版社,1982.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作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而出现并不等于出现了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自由土地私有制,也不是必然要形成这种土地所有制.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指出欧洲中世纪早期出现了“作为商品的地产”、“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但却主要通过手段分赐土地,形成了封建等级所有制。中国汉代虽然出现了作为商品的地产,但仍是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它与自由土地私有制的差别,从下述几方面可以看出: (一)土地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并不等于“没有任何限制,不受任何阻挠”的“自由”买卖。以汉代而论,土地虽可买卖,但要受种种限制。《汉书·哀帝纪》注引如淳曰曾明白指出汉代的“令甲”中规定“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这是在地区上限制诸侯在国以外占田。“令甲”系何时颁布的法律已难于考查,不过《汉书·宣帝纪》曾引“令甲”条文中“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息”之语,说明“令甲”在汉宣帝时早已颁布。①《汉书·哀帝纪》载哀帝时所颁限田令,一是限制诸侯王、列侯、公主和一般吏民占有私有土地的数量不得超过30顷。二是限制占田的地区,注引如淳曰:“名田国中者,自所食国中也,既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国家权力对商人的占田限制很严,《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汉书·哀帝纪》载其诏书曰:“贾人皆不得名田。”《后汉书·黄香传》引田令说:“商者不农”。这些都是限制商人占有私有土地的法令。上述事实说明,国家权力对贵族、官僚、吏民和商人占田都有限制。此外,汉代宗法血缘关系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也不可忽视。汉代提倡孝悌,同宗兄弟之间有“同产共财”的习俗,兄弟之间分家时崇尚“让财”,一般是兄让财与弟,也有弟让财与兄的。《史记·平准书》载卜式曾让财与弟,其后又数次把家产无偿给其弟。这种按宗法血缘关系“同产共财”的习俗也限制着土地买卖。上述这些情况说明,汉代的土地虽可买卖,但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阻挠”的“自由”买卖。 ———————————————— ①程树德:《九朝律考》,85页、22页—23页,中华书局,1963。 (二)个人取得私有土地常常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力、政治手段取得的,土地买卖虽是形成私有土地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从社会整个情况来看决非“主要途径”。西汉初,高祖下诏按“有功劳行田宅”,要求地方政府对“诸侯子及从军归者”中的第七、第八等以上的高爵要“先与田宅”。其后,汉政权对贵族、勋臣、官僚还常常通过赏赐给以土地。西汉多次迁徙六国强族、豪杰于关中地区,武帝通过告缗和打击豪强没收了大量土地等.这都是通过政治权力改变土地占有状况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得到或丧失土地都不必通过买卖。从制度上讲,汉代实行名田制。董仲舒要求“限民名田”,师古曰:“名田,占田也。”何谓“占”呢?武帝算缗钱时,令商人“各以其物自占”。师古日:“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于宫也。”这里的“隐度”可作审度、计度讲。这就是说,自行审度、计度财产数值多少,而为名簿呈送官府,就叫做“占”。《汉书·昭帝记》载:“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师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今犹谓狱讼之辩曰占,皆其意也.”因此,汉代的“名田”就是让民人自己,度量田亩的数量,作成名簿呈报官府,作为政府收赋税的依据。在这种制度下,国家为了征收赋役,常常通过政治手段给农民以小块土地。西汉初招集流亡时“复故爵田宅”的诏令曾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宣帝时招集流亡,据《汉书·宣帝记》载当时胶东国统治地区,“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所谓“自占”就是向政府承报户口、土地并缴纳赋税,说明这些流民又得到了小块土地。其后,汉政权不断招流民附籍,并下令把“公田”“赋与”贫民,这使许多农民不通过买卖取得土地。一直到东汉末还是如此。《三国志·贾逵传》注引《魏略》云“杨沛身退之后,家无余积……无他奴婢,后占河南夕阳亭部荒田二顷”就是其例。在这种情况下,贵族、勋臣、官僚和庶民个人私有土地的取得常常是通过国家权力进行的。这种状况虽不排除土地买卖是取得私有土地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某些人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但从整个社会情况来看决不能认为“土地买卖是形成个人私有土地的主要途径”. (三)土地与权力、特权结合在一起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个基本特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批判》中说,欧洲中世纪“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成表现出来……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①这里指出了特权与土地结合是封建地产的基本特点。而资本主义的特征则是金钱万能。马克思说:“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与地产相对立”,②也就是说资本财产与封建财产的对立的表现是货币财产与特权地产的对立。中国从战国以后虽然土地私有制比较发展,但土地与权力、特权的结合仍是其基本特征.这不仅表现在以皇帝为代表的贵族、官僚分享着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他们还通过种种方式占有着大量私田。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都统治着、支配着全国。土地所有权的运动往往伴随着政治权力的运动而运动。汉代贵族、勋臣、官僚常常伴随政治上的沉浮而得到和丧失土地。如高祖时因功封侯147人,这些人如萧何等都有自己的私有土地,但至武帝后元元年,“百余年间而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尸”,说明这些功臣的后裔随着权力的丧失也逐渐失去了土地,转化为一般平民。汉代的外戚一般都隆贵无比,但随着权力的丧失,土地也随之丧失。如东汉外戚梁冀“在位二十余年,穷极满盛,威行内外,百僚侧目,莫敢违命,天子恭己而不得有所亲豫”。他家私苑“西至弘农,东界荥阳,南极鲁阳,北达河、淇,包含山薮,远带丘荒,周旋封域,殆将千里”。被灭族后,“收冀财贷,县官斥卖,合三十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租税之半。散其苑囿,以业穷民”。③这些事实说明,汉代在国家占统治、支配地位的贵族、勋臣、官僚地主占有的土地与权力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体现了封建土地私有的时代特点。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38l页,人民出版社,1956。 ② 同上书,第23卷,167页,人民出版社,1972。 ③《后汉书·粱统传附玄孙冀传》。 (四)在土地转让、买卖过程中存在着超经济强制。由于封建经济的特点所决定,地主剥削农民必须实行超经济强制,地主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暴力统治为基础。”①而占有土地是剥削农民的前提,所以在转让与买卖土地的过程中一般来说超经济强制是难于避免的,许多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史记·萧相国世家》载萧何曾“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用贱价强买说明超经济强制是强烈的.萧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萧何担心他的家产“为势家所夺”,正说明当时靠政治特权用超经济的方式掠夺土地是习以为常的。《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载武帝时任丞相的武安侯田纷派人向曾任过太尉、丞相的魏其侯窦婴“请……城南田”,魏其侯窦婴“大望(大怨望)曰:‘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夺乎!’不许。”这说明这里的所谓的“请”田,就是索要,就是“以势夺”。东汉章帝时窦宪妹妹为皇后,于是“宪恃宫掖声势,逐以贱直请夺沁水公主园田。主逼畏,不敢计。后肃宗(章帝)……召宪切责曰:‘深思前过,夺主田园时,何用愈指鹿为马?久念使人惊怖……今贵主尚见枉夺,何况小人哉?”’②这些情况说明,权贵之间土地的转让与买卖都存在着超经济强制,指望权贵与庶民之间土地作为商品进行纯经济的自由交换怎么可能呢?《汉书·张禹传》载西汉成帝时宰相张禹“为人谨厚,内殖贷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灌,极膏腴上价”。张禹是凭藉什么力量兼并当时全国最肥沃、价值又如此高的400顷田地呢?如果不凭藉政治地位及相应的权力、特权,仅靠经济力量他能做到这一点吗?庶民之间的土地转让、买卖基本上也存在着超经济强制。《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说商人所以能兼并农民的土地是由于他们“因其富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这也明显地带着超经济强制的色彩。根据上述情况,说汉代的土地转让、买卖“原则上……没有任何超经济的关系存在”的论断并不恰当,应当说原则上存在着超经济强制才较为符合历史实际。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册,440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②《后汉书·窑融传附窦宪传》. 从上述几方面看,汉代土地所有权的运动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力、政治手段进行的,土地所有权随着权力的运动而运动。地产与政治权力、特权的结合仍是其基本特点。当时的土地虽然可以作为商品而买卖,但这种买卖受着国家权力与宗法血缘关系的种种限制,而且在这种买卖过程中一般还存在着超经济强制。因此,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自由买卖的运动规律解释汉代土地所有权的运动是超越了历史条件的限制,是对汉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估计过高的表现。 对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区别,马克思有过一系列论述。他指出,到了资本主义,“所有者的统治必然失去一切政治的色彩,表现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资本的统治”。①“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简单地说,就是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②在这两处,马克思明确指出了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才“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所有者的统治才“表现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资本的统治”。而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恰恰在于它带有“政治的色彩”,带有“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或者说带有“传统的附属物”。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才“变成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③汉代的土地私有制恰恰带有封建的特点,没有取得纯粹的经济形式。所以,它仍是一种封建土地私有制形态.因此,把它与资本主义自由土地私有制相混同,并不符合历史实际。 ———————————— 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39页,人民出版社,1979。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677页,人民出版社,1974。 ③ 同上书,第l卷,69页,人民出版社,1972。 讨论汉代土地所有制的上述问题,对于认识汉代封建经济关系及其演变都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汉代土地所有制的两重性,决定了超经济强制也具有两重性.由于封建经济的地产集中和分散经营这一特点,地主要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强制”①。汉代地主为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要对其进行超经济强制’而封建国家为征收赋役也要对编户齐民(主要是自耕农、半自农)进行超经济强制。了解这一点,对于认识汉代劳动者的身分地位和汉代社会性质无疑是重要的。同时认识这一点;对于认识汉以后封建经济关系演变也是重要的。因此,这个问题是值得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