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目前,史学界的同志对唐代客户的认识颇不一致。金宝祥先生的意见,颇具有代表性。他在近年发表的一篇中说: “高宗武后时,……大多数的农户已沦为客户,所以户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地主商贾和独立的工农业生产者,而且,也包括广大的客户,客户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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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拙文《唐代的客户》,载《历史论从》第一辑,1964年。
担国家的公赋,是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①值得注意的是金先生早在五十和六十年代已一再发表了同样的意见,他说,“因为按户征税,所以即使是依托豪强以为私属的客户也得抽(户)税”。②由是,必然的结论是,第一,唐五代三百年间的客户乃是佃食客户,唐宋间的客户并无区别。第二,唐代的佃食客户是法定的两税(金先生认为即户税)主要直接承担者。这些意见,实在不敢苟同。因此,谨就客户纳税的角度谈谈唐代客户的性质,以求得到师友们的指正。
唐代是阶级对抗的社会,我们当然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教导,揭露传统理论的偏见和封建政权的阶级实质,藉以说明“劳动者在这个体系下遭受剥削和剥夺的必然性”。③同样,也有必要辨明,封建主义的各个特定时期,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方式决不是完全雷同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措施,要受社会历史发展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制约。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本文便想对唐代客户纳税的情况。作若干必要的具体分析。
一、唐前期的纳税客户是佃食客户吗?
历代封建统治者的主要赋役对象是农民阶级,唐代并不例外。赋役征调有的是直接征自农民,有时乃是通过间接方式把它转嫁于农民身上,这是有必要加以辨明的。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前的旧中国,北洋军阀和蒋介石时代的征税。原则是田赋征实,有田者纳税,无田佃户只向地主交租,而无田赋。可是,实际上,佃农除了重租而外,由于地主阶级和乡、保政权的通同作弊。大量田赋仍然落在广大佃农身上,此乃社会现实情况,它的类似现象在古代便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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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载《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3期。
② 《论唐代的两税法》,载《甘肃师大学报》1962年3期;《店代封建的发展及其矛盾》,载《历史教学》1954年5期、6期。
③ 《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全集》第 l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4页。
唐代租庸调时期,均田民一般都是课户。各级官吏、胥史以及封君的血属近亲、老男、笃废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没有授田的工商杂户、宗教徒,大批兵士和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同籍都是不课户。据汪篯先生估计,唐玄宗时,这批人的总数在二百万以上。①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官僚公然不课,地主、豪强是尽量转嫁负担,广大均田民无法负担越来越重的赋调,他们不顾官府严防“脱户”的律令,②纷纷逃亡。唐人说:“籍者,所以编户口计租税耳”。③摆脱了国家户籍编制的人们成了事实上的不课户,有的成了佃农、雇农,有的乃是浮户流人,还有不少逃亡到了山谷荒地和丘陵区域,在那里从事垦荒劳动。“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④象这种因逃户集中垦殖了荒地而后由中央政权新设的州县,据现有资料初步统计,自武则天以至玄宗之世便有三十个左右。⑤这些浮逃客户在被改编以前并不向国家纳税,一俟收编之后,便须蒙受赋役剥削了。为了弄明白唐代纳税客户是什么人,可以从玄宗开元时首次要客户交税为始点,逐条考察唐代纳税客户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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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是应受田数》,载《光明日报》1962年8月29日。
② 《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唐六典》卷3《户郎》。
③ 《全唐文》卷373陈章甫《与吏部孙员外书》。
④ 《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
⑤ 参看拙作《唐代的客户》.载《历中论从》,181页.注6。
开元中,在宇文融的主持下,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括户税客,他担任了侍御使,充搜括逃户使。①诏敕规定,“浮逃客户,所在安辑”。②。总共括出客户八十万(其中包括了若干‘实户’)。括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增加税收,所以每丁规定税钱一千五百文,才能获得复除六年的优待。按开元中粟一石二百文,帛一匹二百一十文,每丁一年所交租庸调约合八百一十文,括客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便超过一丁一次交纳两年租庸调的总量。③史称当年收得客户钱数百万,④说明这些客户有能力一次交出颇为巨量的税钱。按照规定,一次交纳这笔“轻税”之后,可以免税六年。因此,户部侍郎杨场曾指责“括客免税,不利居人”。⑤玄宗诏书说,“其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两处差科”⑥。这种承担赋役的客户,只能是具有部分家业的逃户,而不是一般的佃农。
玄宗以后,在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又一次规定丁对客户征税,“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⑦这些要交税的客户是在外地买进了田地正在从事农桑的人员,他们客居异乡,免不了要投靠当地的地主阶级当权派,请求荫庇。因此,很可能要对那些当权派有所献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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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511《诬调》;《旧唐书》卷100《裴宽传》称之为侍御使,括天下田户使。
② 《全唐文》卷283《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l04文同。
③ 《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记开元中,“天下无贵物”.粟米一石二百文,绢帛一匹二百一十文,租庸调每丁年纳租粟二石、庸调二匹折纳计算,约合八百文左右。而且.在唐代,“折粟一斛.输米六斗”,(《通典》卷6《赋税》)上述粮价是指米,因此,每丁租庸调折合,实际不及七百文。
④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二年八月。《唐会要》卷85《逃户》条作.岁终得客户钱百万。”
⑤ 《资治通鉴》卷212;《唐会要》卷85;《册府元龟》卷459。
⑥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全唐文》卷H5玄宗《置十迈劝农判官制》。
⑦ 《册府元龟》卷486《户籍》.《唐会要》卷185作宝府二年,误。
不过,这些买地耕作并自造屋舍的人起码应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而不会是贫困的佃客。封建国家要这些客户交纳土著居民的半税,即是意味着要他们交纳当时正规的租庸调以及户税和地税。由此可见,这些人是和一般无田的佃客并不相同的。
代宗大历四年(969年)颁布法令,改订全国户税时,规定“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①分成两个等级交纳户税的“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其中包括了有在官府担任公职的人。不用怀疑,那些担任官职的人,当然不是赫赫大员,但担负公职本身巳可说明他们不会是一无所有的破产户。
“浮客”一词,唐代史籍中经常提到。在代宗大历改订户税税则的前五年,广德二年(764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②改元永泰(765年)赦说:“其逃户复业及浮客情愿编附者……特矜赋役,全不济者,量贷种子,务令安集。”③浮客乃是逃户。唐朝自武则天时期以来,逃户日众。李峤曾谈到这些人“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④到了玄宗末年以后,杨炎的陈述是“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⑤这些浮人也就是浮客逃户。张铸上奏提到唐末五代的情况,“窃见乡村浮户,非不勤稼穑,非不乐安居。但以种木未盈十年,垦田未及三顷,似成生业,巳为县司收供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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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83《赋税》。
② 《册府元龟》卷495《田制》。
③ 《唐大诏令集》卷4;《册府元龟》卷88《赦宥》。
④ 《唐会要》卷85《逃户》。
⑤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责之重赋,威以严刑,故不免捐功舍业,更思他适”①。充分说明浮客的特点是“不常厥居”,但他们并非浮游空中,而是住在另一地区从事种植,目的是为了逃避官府的赋役。当官府勒令收编他们人户,向他们征收很重的赋役时,便立即弃地逃亡,此州或有简察,迅速转入他境。胡三省注说:“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蹶居,若浮泛于水上然。”这一解释是比较确切的。杜佑编撰《通典》时也记录了大历四年的户税令,但未对浮客作出解释。可是,他在赞赏隋代高频所建输籍法时,明白说浮客是“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也”。为了证成其说,还引用荀悦《汉纪》对汉文帝除田租所作评论,认为“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从而认为“高频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②杜佑在此所说隋代浮客为佃家.一如晋室南渡后。“江左初基,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③,“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的情况,④或者像北朝“禁网疏阔,民多逃隐,……赋役不周,户口错乱”的样子,⑤这些封建依附的隐户和浮客,是不能和唐、宋的佃食客户等同看待的。
唐代宗改订户税,强制那些没有固定籍贯的民户编附户等以征税。于是,税收面扩大了,稍有资产的人,法令规定都必须纳税,初步体现了其后两税法按资产纳税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大历时,浮户都从此交纳户税了。那时候,北方藩镇叛乱频仍,很多地方不向朝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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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281晋天福三年(938年)六月。
② 《通典》卷7《丁中》。
③ 《晋书》卷43《山遐传》。
④ 《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⑤ 《魏书》卷110《食货志》。
报户口,不向中央交税。全国各地的户籍很混乱,在改订税制时,没有进行户口清查。使按财产多寡落实户等,致使收税的原则没有贯彻。安史乱事初平,广德二年(764年),唐王朝所掌辖的有二百九十三万户,几年之后,大历中,仅有一百二三十万户。①那时,大批浮逃户没行编人国家正式户籍。例如在舒州,独孤及为刺史,曾“据保簿敛,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踵于三千五百人之家。”②可见当时舒州的隐户(即浮寄户)所占比例极大,应差科的三千五百户决不都是地主,被查出纳税的二万九千多浮寄户,肯定主要不是佃农,那是不说自明的。二、两税法时期,佃食客户并无纳税的法令依据
唐前期的纳税客户不是佃客,是否两税法时期规定交纳两税的客户即是佃客了呢?我们还是从法令的规定进行考察。
唐德宗时开始的两税法乃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要变革。它的纳税原则与计丁课税的租庸调不同。民户不分主户客户,“以见居为簿”,纳税多少则“以贫富为差”。封建时代民户的贫富区分主要在于拥有土地的有无和多少,为了做到纳税以贫富分等,很需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户口大清查。杜祐说:“自圣上(指唐德宗)御极,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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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典》卷7《丁中》。广德二年户口数,见《通鉴》卷223。
② 《全唐文》卷386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文苑英华》卷693。
客户共计三百余万,比天宝才三分之一,就中浮寄乃五分有二,出租赋者减耗若此。”①被清查出的这些浮寄户是“按地收敛”的结果,他们也具有多少不等的田地家业。不过,他们原来是客籍户,在“以贫富为差”的税则面前,一律以见居为准,而不再分什么土著和客户。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纳税,而不再像玄宗和代宗初年那样,对客户纳税有所优待了。至是,包括城市工商业者和称为‘客户’的小商贩在内也都要交纳两税了。至于那些没有田地和其他产业的佃客,一般是赁屋而居,又没有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除了佃农中的若干半自耕农而外,大批佃农和雇农通常并不受官府重视,很可能是没有上报朝廷的。被检出的三百多万拥有资产多少不等的民户,不论原来是主(土)户还是客户都以现在住地为准,按产业多少分等进行征课,他们都被称为两税户。新附籍的“客户”是原来的浮逃户,他们(包括半自耕农在内)多少具有田地家业,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佃食客户,新的附籍法把有产的客户变成了主户,也就是把开元以来向有产客户征税的办法进一步制度化了。
两税法实行后,由于赋役繁重,社会上还经常出现并存在着大量的浮逃客户。“贞元十二年(796年),越州刺史皇甫政奏云:贞元十年,(进)绫縠千七百匹,至汴卅,值兵溃叛,物皆散失。请率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帝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为居户,失业则去乡为客户……岂可重伤,可罢其率。”②可见这些新产生的客户仍大量是客籍户,他们和居户(主户、土户)对称。虽然在旧籍失业,生活比较贫困,但不能由此证明他们已是佃食客户,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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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典》卷40《职官》。
② 《册府元龟》卷147《恤下》.以《唐会要》卷85《逃户》条校补“进”字。另外,陆贽在贞元时也说:“此州若增客户,彼郡必减居人” (《陆宣公集》卷22)。也同样是以居户和客户相对称。
其中有一些仍可拥有家业。那时候,各地都存在不少浮逃客户,地方官吏通常也知其情,不过,他们并没有上报朝廷。穆宗长庆时,围绕着食盐官粜问题曾开展过一场辩论。户部侍郎判度支张平叔认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应该从严简实,以便实施食盐官粜。中书舍人韦处厚认为不然,他说,“臣曾为外州刺吏,备谙此事。自兵兴以来,垂二十载。百姓粗能支济,免致流离者,实赖所在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宇文融当开元全盛之时,搜丁出户,犹以残人敛怨,瘁国害身,此策若行,则甚于彼。”①可见各地州县官吏直接掌握了当地的不少浮逃客户乃是一项公开的秘密。地方长官依靠这些浮户或多或少地分摊本地区的部分赋税,藉以相对减轻土著居民的若干赋税负担。《太平广记》卷340《卢顼》条,记载贞元时钱塘卢顼家的一个十五、六岁婢女,梦神相告,“至四月,当被作土户。……至三月末,当须出杭州界以避之。夫鬼神所部州县各异,亦犹人有逃户。……如言潜之嘉兴,自后无事”,这则故事是离奇的。因为唐律规定,奴婢视若家产,身系本主,也附籍于本主,她不能轻易地离开主人,不可能有主客户之分。而且,奴婢例无产业,很难说要交纳赋税。不过,故事谈到鬼神界亦如人间之有逃户,离开了本州县,便可免税的说法,则是反映了已经逃亡的客户一般可以免税。故事中还谈到鬼吏亦如人间之受贿,取钱应点以人私便可使人免税。不然的话,便要列入土户,交纳两税。类似情况正是人间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那些侨居外地的客户,一旦拥有田产家业,便有可能被官府收编,使之交税。德宗贞元时,李观在一封书信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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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493《山泽》长庆二年(822)三月条。
(穷居布衣李)图南同学之生戴察,字彦衷,年二十二,苏州人也。而有苏州之税。司籍者目之以为侨户。异哉!书剑之子而与农贾同贯。岂非当日阙明吏以至于是乎?其人固穷自立,家业无一,老父垂白,处妹未字,湫底之巷,蓬茨蔽身,敝衣粝食,丐贷取给。……图南昨就相省……见有衣黄衣者,排闼直入,口称里胥,骂彦衷曰:两税方敛,何独不纳……嚄嚄叫怒,不容少安。……于时蚕妾牧竖,知为之辱……是用感激于左右,假手于执事,免彦衷之役,蝼蚁之望,则决之矣。①
儒生戴察,“每秋乡送,皆为宾首”。看来乃是一位很有根底的儒士。唐代的儒者通常不与农工商贾同登户籍。②他们例免差役,戴察却被指定与农户同样交税服役,苏州人戴察不知为什么在本州便被列为侨户。③侨户即客籍户,客籍人户不能免除税役,这里体现得很明白。所以,作者为此忿忿不平,在信中很强调戴察不是侨户,然后转而说明戴察是儒者身份,请求官府给戴察以应有的优待。这个事例,又一次说明纳税客户原则上并非佃食客户。三、唐武宗时交纳两税的“江淮客户”不是佃食客户
唐武宗会昌五年(84年)正月的南郊赦文往往被人们引为佃食客户交纳两税的强有力证据。为了弄清真相,将有关段落抄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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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533李观《代李图南上苏州韦使君论戴察书》。
② 《全唐文》卷551韩愈《上宰相书》,“今有人生二十八年矣,名不著于农工商贾之版.其业则谈书著文……”上举李观之书信也说:“异哉,书剑之子而与农贾同贯,岂非当日阙明吏以至于是乎!”
③ 经查核,《李元宾文集》卷4所收此文,《粤雅堂丛书》和《畿辅丛书》以及《从书集成初编》所收皆同.故耒便轻易断言文字有误。
或因宦游,遂轻土著,户籍既减,征徭难均。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虽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满后,移住邻州;遂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户,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渐少。从今以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①
赦文所说只纳两税,别无差役的“江淮客户”,显然与一般农民要负担赋役的情况不同。两税法实施以来,名义上废除了正规的庸役,实际上,差役与杂徭仍是严重存在着。杨炎建议实施两税法时,要求“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两税法的起请条也规定“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两税不是丁税,税制条文中又无役法的规定,保存丁额很可能是为每户配征杂徭、差役留下后路。宣宗诏书说,“随户杂徭,久巳成例”。②史籍上记载了承担差役、杂徭的常是贫下户和佃客,“唯有贫民客户,在县应役”。③并不是个别的现象。唐僖宗时,杨夔在写给宰相的一封信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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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文苑英华》卷429《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全唐文》卷78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个别文字有异。这一诏书所说的“江淮客户”,或“江淮百姓”,颇与《册府元龟》卷507太和七年八月敕所称“江淮富豪大户”有一致的关系,虽然二敕,一出于文宗时,一在武宗时,但同样都是李德裕任宰相时采取的同一政策措施。《新唐书》卷180《李德裕传》称这些人为“江淮大贾”。
② 《唐会要》卷84《租税》。
③ 《册府元龟》卷475《奏议》。
今天下黔首,不惮征赋而惮力役,……侨寓州县者,或称前资,或称衣冠,既是寄住.例无徭役。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于免一身而已……今凡称衣冠,罔计顷亩,是奸豪之辈,辐辏其门,但许借名,便曰纳货,既托其权势,遂恣其苞囊,州县熟知,莫能纠摘,且州县所切,莫先差科,富贵者既党护有人,贫困者即窜匿无路。……①
晚唐人明白无误地指出危害人民最大的是力役,五代后晋时,有人谈到那些乡村浮户在外乡垦荒,“垦田未及三顷,似成生业,已为县司收供徭役,责之重赋,故不免捐功舍业,更思他适”。②徭役害民,实可概见。而武宗会昌时的“江淮客户”竟然只纳两税而无差役,什么人没有差役呢?杨夔巳在信中说得很清楚,“前资”、“衣冠”等地主是“例无徭役”的。会昌诏书把“江淮客户”与衣冠户、寄住户等地主、官僚并提,又不负担差役。显而易见,这些“江淮客户’决不是从事生产劳动的贫困佃食客户。因此,诏书的末段把“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以外,包括那些免官寄居外州的冒牌衣冠户等在内的所有民户都称为“江淮百姓”,规定他们与当地百姓同样负担色役差科,这就是不足为怪的了。
衣冠户有其特定含义,是取得了合法免役权的,③冒牌衣冠户乃是税户。理应与农产同样负担官府的赋役,但他们施展各种诡谋,变卖本乡家产,破除本地户籍,来到外州居住,“广置资产”,“罔计顷亩”,虽然是客籍人户,却并非合法的衣冠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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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866《复宫阙后上执政书》;《文苑英华》卷669。
② 《资治通鉴》卷281天福三年。
③ 参看拙作《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载《中华文史论从》1980年第3辑.
封建时代。主要资产是土地,“谁有地,谁就有权有势”①。这些寄住户占有了大量土地。拥有、权势,输税既少,又免除了各种差役。他们在州县有很大威势,不少“奸豪之辈”,纷纷前来投靠,“托其权势”,横行乡里,州县官吏,“莫能纠摘”。可见这些人并非一般客户,甚至还不是一般的地主。因此,在客籍人户中必须严格区分“移住邻州”的客住户、权时寄住户及浮客们的等等界线,如果将这批人一律等同看待,那是并不恰当的.
由此可见,从会昌诏书内容进一步证明,唐代交纳两税的“客户”原则上并非佃食客户。那种把交纳两税的客户说成是佃客的封建依附关系有了显著减轻的说法,实在是文不对题。
四、佃食客户纳税是客观存在.但并非出自法今规定
如上所述,是否说,贫下户和佃食客户不交纳两税了呢?不,不是这样。那时候,朝廷一再重申三年或五年调整一次户等,作为纳税依据。但在封建时代,理所当然地不能指望它认真贯彻“以贫富为差”的纳税原则。这种现象,很类似于马克思对资产者所揭露的,“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的你们阶级的意志。”②因此,在地主阶级专政的时代,地主、官僚凭藉政治、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和权势,有的公开拒绝纳税,“富豪并贫民之产而不税”。③有的大量隐瞒财产,“十分田地,才税二三”。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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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给贫民》,《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37页。
②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85页.
③ 《李文公集》卷15《李则墓志铭》。参看《新唐书》卷177《李翱传》。
④ 《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状》。
是,“两税不均,失变通救弊之法”,①“贫下户纳两税”,②成为必然的结局。《册府元龟》卷486《户籍》:
(元和)六年(811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
法令本来规定,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等人户“准制放免”税收。然而,在衡州,有几十年没有审定户等,于是征税并无等第,吕温检出的大批隐户中,既有不少地主及其依附农民。也包括不少贫困农户。重税对于贫苦农民来说,“前日之逋,巳贷其耕犊矣,昨日之逋,又质其少女矣,今田瘠而贫,播之莫稔,贷之靡售”,③他们不能不仰天呼号,痛愤不平。
没有产业的佃农、雇农包括佃食客户和佣力客作以济糇粮的客户,法令上找不到规定纳税的根据,他们不是两税户。佃农通常是向地主交纳重租,即陆贽所介绍的,依托强豪,“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在京畿一带,“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地租征收太重,佃农们“罄输所假,常患不充”。④至于地主官僚向国家交纳的两税,只能视为封建地租的分割,它同样是农民的劳动产品,然而,这并不是佃农向国家直接交税。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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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685皇甫湜《对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策》。
② 《全唐文》卷747归融《劾卢周仁进羡余状》。参看《全唐文》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
③ 《全唐文》卷867杨夔《较贪》;《文苑英华》卷374。
④ 《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
我们也不能说,佃农不向国家直接交税,他们便是自由的了。何况唐代封建租佃关系形态很复杂,既有公田(职田、公廨田等)上的‘抑配’租佃,又有沦为豪强‘私属’的佃农,还有封建租佃契约型的佃农,如此等等。大致说来,“私属”型的租佃似乎比较普遍。这种佃农已非世袭,它和前代的佃客、部曲相比较,封建依附关系已有所松弛。此乃长期进行阶级斗争之成果,和两税法的实行与否,并无直接关联。当人们侈谈两税法实行后佃客人身依附关系如何如何松弛的时候.决不要忘记,直至宋代,南方不少地区的客户未经主人的许可和给予凭证,佃客们还是不能自由迁移的。
地主阶级的国家除了经常差点贫苦农民和佃农负担差徭而外,有时,也强迫他们直接交纳两税。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年),旅客李佐文行抵河南南阳郡临湍县秘书郎袁测的田庄上,途遇一妇人,对佐文说:“我佣居袁庄七年矣,前春,夫暴疾而卒,翌日,始龀之女又亡,贫穷无力,父子同瘗焉,守制嫠居,官不免税,孤穷无托,遂意再行。……其妇姓王,开成四年(839年),客有见者。”①像王氏这样既贫又寡、没有产业、身为佣工的人,按照两税法令鳏寡茕独不支济者是放免税收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孤贫寡妇也未能豁免。她孑身无托,只好被迫改嫁,以求松一口气。
封建统治者强迫贫下户、佃农交纳更多的赋税,乃是官府机构的重要职能,在按资产、田亩征税的唐代两税法时期,强迫无产佃客、雇客负担国税的非法事件,已是不时发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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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太平广记》卷347。参看《文苑英华》卷489罗让《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今则税人而舍地……与富而夺贫,是以人口剪耗而不息,……今之赋税仍旧贯籍敛,不加重而畎氓流离,穷困无告……” 《全唐诗》卷446白居易《别州民》:“税重多贫户。”类似这样的实际事例很多,但都没有法令依据。
不必说,地主豪强经常性地转嫁自己的负担于他们了。到了宋代,二税是田亩税,没有产业的佃客,照理不须交纳二税,但也有部分佃客违欠税租,“系佃户纳者,止追佃户”。①那些“无产税户”,往往是“并无寸土尺掾,饥寒转徙,朝不保夕”的。②从唐到宋的这种变化,是佃食客户所经受的封建剥削更为严重的有效证明。五、客户在唐宋间两(二)税变化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金宝祥先生在另一篇中说到宋代的身丁钱税及客户,认为是唐代两税税及客户的继续。他说:“唐代夏秋两征的户税,到宋代已为丁赋即身丁钱所代替,……宋代的身丁钱因继承了唐代的两税,而唐代的两税,税及客户,所以宋代的身丁钱也税及客户”。③金先生对于唐宋间两税变化的解释,旨在进一步证明唐代两税是户税而不包括田税,而宋代的两税是田亩税。本文不讨论唐宋间两税的变化,也不系统探讨宋代的丁税,只就宋代交纳丁税与唐五代的关系,特别是与客户的关系问题,提出若干商榷性的意见。
首先,什么是丁税?身丁钱(米)是宋代首创还是沿袭前朝?征收丁税的地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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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47。
② 吕祖谦:《东莱吕太史文集》卷3《为张严州作乞免身丁钱奏状》。
③ 《论唐代的两税法》,《甘肃师蒞大学学报》1962年3期。
我们知道,丁税乃是封建国家对编户农民实施超强制的重要标志。宋人程大昌说:“今之丁钱,即汉世算钱也。以其计口输钱。故亦名口赋也”。①杨万里也说:“湖之六邑,病于口算之征,谓之丁绢钱。”②这里姑且不评论他们的说法是否准确。但有一点,唐代的租庸调是丁税,并非税钱。户税是税钱,却不是丁税。宇文融括客后的丁税钱只是税客,其后,对客户征税而不再是丁税。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刘谊说:“由唐至五代,暴政所兴,二广则户计一丁,出钱数百,输米一硕……宋有天下,承平百年,二广之丁米不除。”③但唐代史籍所记情况并非如此。唐代岭南诸州税米分成上、中,下三等,计户征收而不是计丁征课。史书中仅记载十国时,“吴有丁口钱”,而且已由宋齐丘劝说徐知诰废除了④。因此,关于宋代身丁钱的起源,不少宋人已说“不知所从始”。⑤但更多的宋人都一再谈到十国时期的南方诸国征收了身丁钱(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6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两浙、福建、荆湖、广南诸州循伪制输丁身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僮仆,或度为释老。秋七月壬申朔,诏悉除之。”⑥所谓“伪制”是就五代时江淮以南诸国而言。史称南汉“刘铱时,计口以税,虽船居皆不免。”⑦宋仁宗时,黄照始“奏蠲伪刘以来丁米,民始不以多男为患”。⑧福建“漳、泉州、兴化军,自伪命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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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演繁露》卷5《丁钱》。
② 《诚斋集》卷124《余公墓志铭》。参看《宋史》卷398《余端礼传》。
③ 《宋会要·食货》65之24《免役》。
④ 《资治通鉴》卷270贞明四年(918年)七月。
⑤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身丁钱》;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6《乞放身丁钱札子》。
⑥ 《宋史》卷174《食货志》;《宋大诏令集》卷185;《宋会要·食货》17之]5《商税》;《通考》卷11《户口》所记文意同。
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6景祐二年(1036年)六月己卯。
⑧ 刘挚《忠肃集》卷13《侍御史黄君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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