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 彥 弘 时间:2010-09-06
    內容提要:《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性質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我們對這批簡的認識。根據相關情況,我們推測這些田地屬淵源有自的民屯之一種,在文獻中也有較為充分的證據,這使我們認識到曾長期被忽視的民屯存在著的多種形式,同時更促使我們對中古田制的演變作進一步的思考。
關鍵詞:嘉禾吏民田家莂  民屯  田制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首次對長沙走馬樓吳簡進行了系統、大量的正式刊佈。①這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重視。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中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進行了考釋和推測,為我們進一步深入認識這批材料,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這批簡所涉及的內容雖然很多,但其中最爲關鍵的問題是“莂”中所登錄的田地的性質;其他諸如賦稅制度等問題以及對簡本身的認識,都需要以解決這一問題爲前提。祇有把它放到漢晉間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的變化中進行考察,纔可能得到較爲正確的理解。
一、《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田地臆測
《吏民田家莂》詳細登錄了每個佃田者所佃的田地町數和總的畝數,以及根據其所登錄的田地所應繳納的租稅、錢布。所登錄的田地分作常限田和餘力田兩大類,每一類之下又分作旱田和熟田(熟田也稱作定收田)兩種。無論是常限田項下的旱田還是餘力田項下的旱田,田家所納錢布都相同;而同樣是熟田,常限田項下熟田和餘力田項下的熟田,所應繳納的錢、布雖相同,但按畝繳納的租稅米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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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從長沙吳簡整理者公佈的相關材料來看,《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屬官田性質。①既然是官田,就當然地被多數學者認定為官田出租,即它反映的是政府將官地租佃給吏民進行耕作,以收取地租錢物這樣一種歷史現象。這也是目前學界的主流意見。②但是,這些租佃官地的吏民,除承租官田外,還有沒有自己的私田?如果有,這些私田為何沒有登錄?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他們是否有能力同時既承租官田又耕作私田(據“莂”中所錄,有的田家的佃田數量相當多)?如果沒有私田,數量如此之多的吏民為何要承租官田?——顯然,用“官田出租”很難解釋這些問題。
    既然是官田出租,這批“莂”也就當然被視作租佃契約。③但也有學者據其形制(《田家莂》比其他一般的簡都要大,可以說是一種很特別的簡),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當時的吏民與官府的契約關係還沒有發展到這種程度。其次,從租稅、錢物的繳納量上看,雖然熟田較重,旱田較輕,但我們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還不足以說明所佃田地的性質。④
    因此,《田家莂》中所登錄的田地雖屬官田,但把它簡單地理解成官田出租,恐怕不夠全面,有欠準確。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一書的整理者將莂中出現的“佃田戶主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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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如邱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就明確說:“無論‘常限田’,抑或‘餘力田’,其所有權歸官府,即國家所有制,佃戶則祇有使用權。”(第76頁)按,雖然是官田,但簡中出現的佃家的“佃”,應當理解成“耕作”;因此又作“田家”。這種理解與這一時期的文獻中所涉及的“佃”的意義完全相合。
    ②  《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這是嘉禾四年長沙郡臨湘侯國(縣)田戶曹官吏製作的一種莂券,莂券記錄了居住在當地的州郡縣小吏與百姓佃租官家田地的塊數、畝敷,當年受旱與正常收穫的田畝數,按照規定繳納米、布、錢的數目及付給倉、庫的官吏的姓名與時間。”“《嘉禾吏民田家莂》,提供了關於孫吳時佃田與賦稅制度的重要資料。嘉禾四年,田家向官府佃租的田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年常限’,一種是‘餘力田’。”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7l頁。另參上引邱東聯文。
    ③  高敏:《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對此進行了修正,認為它既是土地租佃的契約,又是繳納租稅後的證明和收據。但這種修正,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意義似乎並不大,因為契約本身就應具有憑據的作用。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該文係2001年長沙簡牘國際研討會會議論文)提出,應把它視作核點賬簿。案,它們能起到核點賬簿的作用是肯定的,但似不能將它們視作核點賬簿;一方面,核點賬簿似乎不必使用“莂”這種文書,同時,契約本身就具有核點的作用。因此這一提法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恐怕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推動。
    ④  上引邱東聯文中認為:“孫吳的田租高達三分之二,即六成多。”(第77頁)這個比例是邱先生根據漢代的畝產量與吳簡中所記吏民繳納的數量進行比較得出的。但是,孫吳當時使用的容器是“吳平斛”,如“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一千三百斛[5—1635]”;“領二年四家衛士田七十五畝,畝收限米二斛,合爲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5—1669]”(見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所引,刊《文物》1999年第5期,第38頁)。“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嘉禾元年稅吳平斛米十三斛四鬥四升爲稟斛米十四斛被”[2322](見上引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吳平斛與漢代所使用的容器存在著怎樣的關係,目前尚不得其詳;所用容器既然不同,斛數之間的比較就沒有意義。
名”作了一“嘉禾吏民田家莂人名索引”①。列入索引的佃田戶主共有1700人,其中當然不排除同名同姓的情況,但據蔣福亞先生的統計,姓名、地點、身份完全相同者共有九例②;可見同名同姓而為同一人者,數量很少。同時,按照整理者的編號,嘉禾四年田家莂共有782號,五年共有1269號,無年份標識的有90號,三者共計2141號;有些殘片雖然不能判明其是不是一戶佃田者,但比“人名索引”多出三百多號。從這兩個因素來考慮,“人名索引”中登錄的1700多戶,基本可以視作已經發現的吏民田家莂中的佃田戶數。嘉禾四年田家莂的前面有一支都莂,作“南鄉謹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別頃畝旱熟收米錢布付授吏姓名年月都莂”[四·一],說明以下所列是臨湘侯國(縣)所屬南鄉的佃田收入。雖然嘉禾五年沒有這樣的都莂,但從莂上田戶曹核校者與四年大致相同,以及這批簡都同出一地等情況來看,這些簡應該都屬臨湘侯(縣)下的某鄉(由於五年田家莂中所列各簡均無標明鄉貫的“都莂”,因此這些登錄的田家應當同屬一鄉)。另外,整理者通過對嘉禾四年、五年莂中所出現的丘名的比較,指出“走馬樓出土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不是某個鄉的田家莂的全部,而祇是其中之一部分”③。這一認識是很正確的。
關於孫吳嘉禾時期長沙郡臨湘縣的戶口數,未見明確記載;我們祇能根據其他相關情況加以推測。《續漢書·郡國志四·長沙郡》、《宋書·州郡志三·湘州·長沙內史》都對長沙的屬縣、戶數有所記載,但無論是所轄地域,還是所管戶數,都與孫吳時期的情況相距較大;與孫吳長沙的轄區最爲接近的,是西晉時期。將《晉書·地理志下·荊州長沙郡》與《三國郡縣表附考證·荊州長沙郡》以及《中國歷史地圖集·三國西晉時期》的孫吳與西晉“荊州幅·長沙郡”兩兩比較,即可看出這一點。④西晉長沙郡“統縣十,戶三萬三千”⑤;孫吳嘉禾年間長沙郡所領縣數與西晉長沙郡所領縣數或許有差別,但實際轄區及其戶數,相差不會太大。如此,則臨湘縣作為長沙郡的治所縣,我們估計其所領戶數在三千至五千之間,大概不會過於離譜。晉的郡設置職吏、散吏的數目,以五千戶、萬戶爲標準;縣則以三百戶、五百戶、千戶、千五百戶、三千戶為標準。縣下所置之鄉,以五百戶(一鄉)、三千戶(二鄉)、五千戶(三鄉)、萬戶(四鄉)為標準。⑥從以上劃分等級的標準,可知在長期分裂、征戰之餘,西晉一般郡、縣所領戶數實在有限。這也可以佐證,我們估計臨湘縣戶數在三千至五千之間,不會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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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附錄三。
  ②  蔣福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餘力田”》“表四”,載《慶祝何茲全先生九十歲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③  《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題》,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165頁。
  ④  吳增僅撰、楊守敬補正《三國郡縣表附考證》卷八,《廿五史補編》,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3冊,第2951—2954頁。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3冊,第28—29頁、第53—54頁,地圖出版社,1982年。
  ⑤  《晉書·地理志下》,第2冊,第457頁,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版,1982年印刷。
  ⑥  《晉書·職官志》,第3冊,第746頁。
    一個擁有三至五千的縣,其佃田之家至少已有一千七百餘戶,佔全縣戶數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而在大亂之後,地多人少,西晉政府曾採取種種措施,督促民戶力農耕作。在這種情況下,田家似乎不必再從自己的耕種田之外,向政府租種田地。同時,從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田家佃田數量來看,有許多田家的佃田量相當大;他們恐怕在耕種自己的田地之外,未必有能力再向政府租佃田地。
    有鑑於此,我認為《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經營方式,不是我們所熟知的,像漢代那樣的官田租佃。《田家莂》中對田地以及不同田地所應承擔的不同的租稅米及錢布的詳細登録,反映了官府對田地的管理方式,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田地而是租稅米、錢布的徵繳。這種方式就是官府組織民眾進行耕種的一種方式。①它是官府以“募”——提供給田家以一定的優待——爲前提,動員、鼓勵民眾遷至官府需要開墾的地方(這些地方往往有大片的抛荒地,同時在、軍事方面又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根據各家丁口的實際情況,將這些抛荒地按一定的好壞程度,搭配分授給田家;並以這樣的田地分配登記為基礎,向田家徵收租稅、錢布。當然,這一過程一定會帶有強制性。這種耕作方式,也應當是民屯的一種方式,雖然它與我們以往通過文獻而熟知的這一時期的屯田有著很大的差別。②關於這一點,我將在第二部分予以詳述。
    既然明確標明是“吏民”,則排除了軍屯的可能性,應屬民屯。同時,各戶的佃田數量差別很大,而且各人所佃田地又非常分散(每人所佃之地大多分成若干町);遣與我們所熟知的這一時期的民屯情況也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有必要對《嘉禾吏民田家莂》所涉及的許多具體問題作一些推測和考釋,以期於能從整體上對這些問題有所認識和把握。
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土地原本是官府的土地。之所以會出現大面積的官地,與漢末的戰亂有直接關係。司馬朗在作曹操的丞相主簿時,主張復井田,其理由是:“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宜及此時復之。”③他雖然說的是北方的情況,但“土業無主,皆爲公田”,即將無主之田視作公田的做法在當時卻具有普遍性;直到隋唐實施均田制時,無主荒地和死絕戶的田地仍被視作公田,可任人“射”,即要求被授予。三國時期在實施屯田時,其田地來源也主要是這些因無主而被視作公田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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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上引邱東聯文已指出:“這批券書直接地反映了文獻中記載的孫吳政權實行民屯制情況。”但作者對此不僅未加論列,相反,從作者對田制的解說、對賦稅的理解上,可以看出他並沒有把它當作屯田制來看待,而是混同於一般的租佃。
    ②  關於三國時期屯田的一般情況,可參張澤鹹《中國屯墾史》中冊第一章,農業出版社1990年版。
    ③  《三國志·魏書·司馬朗傳》,第2冊,第467—468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1982年印刷。
    二年常限田和餘力田都是屯田民從官府“領”得的田地。①募民或率民屯田具有組織性(不論其組織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如何)。在田家領地時,不同地力的田地要大致均勻搭配,所以在吏民田家莂中所登錄的各人所佃的田地都較爲分散。應募前來的田家,會得到相應的優惠條件,這表現在,第一,把田家所領得的田地分成兩部分,常限田是按照耕種官地的規定,徵收租稅較重,即畝納一斛二鬥;另外一部分田地以餘力田爲名,大大減輕其租稅負擔,祇納其常限田的三分之一。第二,田家所領的熟田和旱田也要大致搭配。這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旱田的地力不如熟田,另一方面旱田的繳納物要遠遠低於熟田。
此處的“旱田”本作暵田或熯田,是相對於稻田而言的,也就是與水田相對舉的陸田。司馬芝在曹魏明帝作大司農時,上奏稱:“夫農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②傅玄在晉武帝泰始時上便宜五事,其一曰:“耕夫務多種而耕暵不熟,徒喪功力而無收。”③司馬芝、傅玄所說的都是曹魏和西晉初年所控制的北方地區的情形。《說文解字·日部》:“暵,乾也。耕暴田曰暵。”段玉裁注曰:“暴田曰暵,因之耕暴田曰暵。”並引《齊民要術·論耕》爲證。④暵、熯二字屬“字有分見而實同者”⑤。所謂“耕熯”或“耕暵”,都是指旱地種植。而司馬芝“耕熯種麥”,更是明確將“耕熯”與“種麥”聯在一起,用以說明其所指旱地種植物是小麥。晉室南渡,局促於江南。太興元年詔稱:“徐、揚二州土宜三麥,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種,至夏而熟。”⑥江南揚州也是熯地種麥。西晉杜預在乎吳之前,上書言陂之爲害,稱:“陂多則土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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