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陕西折博务的政府购买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在北宋,陕西地区负责军需粮草等政府消费物资购买的政府购买机构,以转运司——州军为管理实施之主干,同时经略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军政机关也负有一定的购买职责。与这些地方性的机构相比,陕西地区设立的折博务表现出许多特别之处,在陕西的军需粮草购买补给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
关于陕西折博务的资料相对较少,以往的研究也极其薄弱,迄今只见戴裔煊、郭正忠先生作过很简略的叙述。[1] 本文试图根据有限的资料,就陕西折博务的沿革、性质、职能、出现背景等作一粗略勾勒,以补研究之阙。
所谓折博,大致是折价交易之意,也就是物品与物品之间(不包括货币)相互折算价格进行交换。用银绢茶盐等各类杂物折博粮草,是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结算形式可分两种,一种是粮草与银绢等物进行交易时当场结算,谓之博籴;再一种属于便籴的范畴,是在籴买的粮草与偿值的茶盐香药等物交换时,使用信用凭证“交引”或曰“钞引”,进行异地结算。陕西的折博务就主要依托解盐资源,采用便籴的方式购买粮草。
宋朝设立折博仓或折博务之类的机构籴买粮食等物,始于京师等内地。宋太宗端拱二年(989),京师“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寻以岁旱中止。淳化二年,改折博仓。”[2] 这个折博仓被称为“甚有以佐国用,而商人便之”。[3] 商人输粟地点在京师,凭“券”到江淮取茶盐,显然是属于“便籴”范畴的信用性交易结算方式。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应参知政事王随的建议,“置折博务于扬州,使(商人)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仅实行了两年,到景祐二年(1035),因“诸路博易无利,遂罢。”[4]
陕西地区的折博务始于何时,无确切记载。见于史料较早的是庆历二年(1042),范宗杰主持扩大解盐禁榷,“又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庆历八年(1048)范祥改革,“旧禁盐地一切通商,听盐入蜀”,两地的折博务大概也随之撤消。[5]
史料中经常出现的是“九折博务”和“十四折博务”的说法。
关于“九折博务”:如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时任翰林学士的司马光说:“臣看详:国家设制置解盐一司,置九折博务,本为沿边粮草。……若粮草数亏,其盐课虽增有何所济?此皆事状确实,显著不可欺罔者也!”[6]
熙宁五年(1072)九月,权三司使薛向言:“延、秦、庆、渭等九州,旧皆有折博务,召商人入刍粮钱帛,偿以觧盐,岁收缗钱一百六十六万。”[7]
《长编》卷二七二熙宁九年正月甲申条,引吕惠卿《日录》云:熙宁八年(1075)九月五日,宋神宗、吕惠卿等曾议论陕西是否推行交子,宋神宗说:“九折博直是可废,但用见钱与交子籴买,却将客人所收,似衙前重难一般打抹支给。”
关于“十四折博务”:《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O引毕衍《备对》云:“陕西一十四州军折博务,系入中见钱、粮草,算买盐钞。”这十四处为秦州、熙州、河州、洮州、岷州、延州、环州、庆州、原州、渭州、通远军、镇戎军、德顺军、保安军。
分析上述资料,可以得出几个结论:
其一,九折博务指的是设于秦州、延州、环州、庆州、原州、渭州、镇戎军、德顺军、保安军九个州军的,十四折博务是指这九处加上设于熙州、河州、洮州、岷州、通远军五个州军的。两种说法实际上分别表现了陕西设置折博务的不同阶段。结合后面的论述可知,大致以熙宁五年(1072)为界,此前为九处,此后逐步增加为十四处。
其二,宋朝根据地理位置和军事防务的需要,把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内部又划分为沿边(又称极边或并边、缘边)、次边(又称近边)、近里三类地区。这既是地理概念,也是财政分配概念。由于沿边(有时包括部分次边)地区赋税收入少,派驻禁军多,军需物资的购买经费例由中央承担;近里地区的财政收支则归转运司管辖。如河北的情况是:“祖宗之法,塞下入粟,三司出茶、盐、香药、象牙、杂物称其直,号三税法。内郡则转运司以常赋充。”[8] 据袁一堂考证,河北由三司负责经费的沿边(塞下)地区共有十七个州军。[9] 陕西设置折博务的州军,无论是九处、还是十四处,皆地处陕西的沿边或次边,无一例属于近里内地者。
其三,不管在哪个阶段,这些折博务的职责都非常明确,甚至可以说非常专一——一是用解盐钞及销售解盐钞收入的钱帛籴买粮草,或曰籴买粮草以解盐结算;二是销售盐钞,筹措籴买经费。
陕西沿边地区籴买军需粮草而用解盐结算,这是北宋前期形成的制度。《长编》卷一O九天圣八年十月壬辰条,综述解盐之法,云:“并边秦、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九州军,又募人入中刍粟,偿以盐。”[10] 李焘将此事系于天圣八年(1030),却不能表明以解盐结算的制度是与“九州军”这样的组合同时产生的。因为九州军中的德顺军,直到庆历三年(1043),才“以渭州陇竿城置军”。[11] 这之前并不存在德顺军。但禁军出戍地方,其费用由中央承担、合并于转运司“漕计”的制度却是由来已久的。陕西沿边一线乃禁军布防重点,用解盐结算其军需粮草的籴买,正是这个制度的具体体现。
北宋前期,陕西沿边地区的籴买粮草事务是由转运司和州军通判负责的。如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以折中刍粮事繁,置原州通判一员。”[12] 宝元元年(1038)九月,“罢河北、陕西提举使[使疑为便字]籴粮草官,令本路转运使副及逐州通判提举。”[13] 史料中尚未发现此时有折博务活动的记录。
为什么在以转运司——州军为主干的政府购买管理和执行系统之外,又出现折博务这样的专门机构呢?这可以说是北宋财政管理体制的深层矛盾以及中央与地方利益悖离的必然结果。
转运司逐步地方化,以及转运司的权利渐遭收夺分割,此乃宋朝财经史上同时并举的两大趋势。转运司“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14] 这样的职责定位,赋予了转运司双重身分:既要代表中央催督调配一路之财,也要负责本路财政(即“漕计”)的收支平衡。
但从宋初以来,转运司就表现出了愈益明显的地方化倾向,使得转运司在代理中央事务、贯彻中央命令时,出现了一些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得力的问题,经常招致朝廷的不满。[15] 在北方的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转运司对于中央的责任之一是保障沿边驻防禁军的后勤补给。于是转运司与中央的利益悖离倾向,在军需粮草购买活动中暴露无遗。
日益严重的籴买虚估之弊就是其集中体现。如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度支使梁鼎算了一笔细帐:“陕西沿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止如镇戎军,米一斗,计虚实钱七百十四,而茶一斤止易一斗五升五合五勺,颗盐十八斤十一两止易一斗;粟米一斗,计虚实钱四百九十七,而茶一斤止易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一斗;草一束,计虚实钱四百八十五,而茶一斤止易一束五分,颗盐十二斤十一两止易一束。又镇戎军在蕃界,渭州在汉界,而渭州白米每斗价钱高于镇戎二十。环州在蕃界,庆州在汉界,而庆州白米高于环州六十,粟米每斗钱亦高三十。”[16]
到宋仁宗康定年间,与西夏爆发激烈战争,陕西沿边驻军激增,军需亟急而浩繁,补给困难,粮草购买结算中的弊端愈益突出。包拯指出:
陕西旧于沿边秦、延、环、庆、渭、源[原]、保安、镇戎、德顺九州 军,听人入中粮草,算支解盐。自康定后,入中粮草皆给以交引,于在京榷货务支还见钱银绢。解盐却于沿边入中他物。方军兴之际,至于翎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石灰之类,并得博易。猾商贪贾乘时射利,与官吏通为弊,以邀厚价。凡椽木一对,定价一千,支盐一席。岁亏官钱不可胜计。[17]
这种成倍高于粮草实价的价格谓之“虚估”,“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 它使中央开支激增,课利流失。导致“虚估”日甚一日的原因很复杂,如客观上有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政府与商人的利益攘夺,还有粮草与茶盐折价时的技术难题等,但转运司作为购买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与中央的责任脱节、利益悖离,终究是十分关键的因素。
这些问题愈演愈烈,终于庆历八年(1048)引起了范祥对陕西籴法、盐法的全盘改革。其购买政策的要点是:“罢九州军入中刍粟,令入实钱,偿以盐”;“岁课缗钱一百六十万,以计置沿边九州军一百二十余城寨刍粟,量入计出,可助十分之八,余则责办本路转运司。罢在京见钱交引法,以实京师”;“并边旧令入中铁、炭、瓦、木之类,皆重为法以绝之。”[19] 也就是沿边九州军购买粮草,不再付给盐钞,改用现钱,现钱是通过在沿边销售盐钞获得,岁额为一百六十余万贯,用盐钞购买铁、炭杂物等交易也被严格禁止。其目的就是割断籴买粮草与解盐的直接联系,以革除购买交易中的虚估之弊。
而据张舜民《画墁录》,沿边州军的折博务似乎就是范祥改革的产物:
范祥领制置解盐,始抄法。……是以一百六十五万不专为以抄请盐,兼为飞钱耳。今以百年[贯?]之多,移致池[他?]州,以为重载,易之为抄,则数幅纸耳。于是禁绝盐法,边置折博务,张官置吏,买到钱充折斛斗。粜客得钱,不能置[致?]远,必来买抄。是用边籴不匮,抄法通行。
张舜民的说法,与前面所引薛向之言“延、秦、庆、渭等九州,旧皆有折博务,召商人入刍粮钱帛,偿以觧盐,岁收缗钱一百六十六万”,颇相吻合。
倘若我们可以根据张舜民“边置折博务,张官置吏”等说法,得出九折博务是作为范祥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设置于庆历八年(1048)的结论,那么,不仅可以更加明瞭折博务的职责定位及其产生背景,而且对于范祥改革也有可能作出新的评价。这就是:范祥改革不单纯是在盐法上以通商代替禁榷,在籴法上以现钱交易代替盐钞便籴,而且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沿边地区的政府购买管理体制上,改变主要依靠转运司的现状,以中央派出机构折博务取代或部分代替转运司和州军官府。形成了使陕西沿边地区的军需粮草补给,依托就近的解盐资源,由三司——解盐司——折博务垂直管理的格局,以强化中央的直接调控,有效保障军需物资补给和撙节中央财政开支。其整套办法,与薛向在河北推行的依托东南末盐的见钱法和籴便司制度,堪称异曲同工。
即使因资料不足尚难以确认折博务与范祥改制是否有直接关系,陕西折博务设立于庆历年间、其目的在于从体制上强化中央对陕西沿边籴买事务的管理控制,这两个结论亦应是大致可以成立的。
把陕西折博务定性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是基于三个理由:其一,陕西折博务与解盐司、缘边便籴粮草等并列,都属于三司管辖的场务之一,其长官也由三司举荐选拔。[20] 其二,陕西折博务运用的财赋,直接来自解盐,属于三司或京师榷货务统揽的禁榷专卖物资或其课利收入。其三,折博务的官员不参与州军的地方行政管理事务。如熙宁七年(1074)三月,宋神宗有一则批示:“熙河路经略使王韶见领兵在外,闻折博务官见权知州,可令秦凤等路都转运使蔡延庆且权州事,已差通判亦速令赴任。自今如知州领兵在外,并令监司官权管。”[21] 这说明折博务官员与监司、知州属于两个系统,双方互不兼任。
陕西沿边在形成九折博务的规模后,直到熙宁五年(1072)增设新务,保持了较长期的稳定性,以致“九折博务”成了固定的词语搭配。
宋神宗即位后,对内大行新法,对外积极备战。经过王韶等开西边,西北地区开辟了熙河路。宋朝解决这些新领土驻军粮草补给的重要办法,就是迅速设立折博务。熙宁五年(1072)九月,
权三司使薛向言:“延、秦、庆、渭等九州,旧皆有折博务,召商人刍粮钱帛,偿以觧盐,岁收缗钱一百六十六万,而秦州当四十万。今割秦之古渭寨以为通远军,兼新城镇洮军皆未有折博务,故商旅未行。臣愚以为并边新造之地,宜有储积,以待警急。愿以其事下张诜、张穆之,使并置折博务,仍分十五万与通远,七万与镇洮。”从之。[22]
朝廷采纳薛向的意见,先后在熙州、河州、岷州、通远军设立折博务。如熙宁六年(1073)七月,“置河州折博务,令制置解盐司仿熙州东、南、西盐交引,减直召商旅入中。”[23]
据王存《元丰九域志》,熙州是熙宁五年(1072)置州(有镇洮军节度,即上文薛向说的新城镇洮军),通远军是熙宁五年(1072)由古渭寨置为军,岷州、河州,都是熙宁六年(1073)置州。[24] 洮州虽然直到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才实际被宋朝占领,[25] 但洮州折博务至少在元丰二年(1079)之前就已存在。说明宋朝在这些新开辟的州军,是把开展地方行政管理与设立折博务同步进行的,有的甚至还提前进行。
这时,陕西地区的折博务总数达到了十四处。宋徽宗时,陕西路的府州军总计三十四处,[26] 则设有折博务的州军占了41%。
如前引薛向所言,商人是沿边军需粮草的主要来源,而是否设有折博务又对于招徕商人有直接影响,无折博务之处则“商旅未行”。这或许有点言过其实。但结合折博务长期存在且随着疆域的开拓不断增设来看,这个机构在陕西沿边地区军需粮草购买中的作用似不可小觑。
解盐钞的发行定额最初为每年一百六十六万贯,元丰元年(1078)提高到二百三十万贯,“永为定额”。其中除用三十万贯供群牧司买马外,其余的二百万贯“应副籴买粮草”。这些盐钞是“从三司印给空头文钞,差人管押赴解盐司交割。本司却给付陕西沿边州军,召客人入中书填。”[27] 有时是由经略安抚司交给折博务。“其籴买钞,令三司依限发付经略司,从本司支赴逐州军折博务书填。”[28] 盐钞价格在各折博务有所不同,由中央统一规定,如下表就是元丰二年(1079)规定的钞价。尽管在实际执行时,盐钞的发行量未必限于定额,价格方面中央也未必控制得了,但这些数字至少反映了一种制度状况。
元丰二年陕西十四折博务盐钞价格表[29]
州 军| 东 盐| 西 盐
延州、庆州|六贯一百五十八文|五贯六百文
环州、保安军|六贯五十八文|五贯五百文
原州|六贯三百八文|五贯六百文
渭州、秦州、通远军|六贯二百五十八文|五贯五百文(渭州五贯六十文)
德顺军|六贯二百八文|五贯五百文
镇戎军|六贯一百五十文|五贯五百文
熙州|六贯|五贯二百文
河州|五贯七百文|四贯九百文
岷州|五贯九百文|四贯一百文
洮州|五贯六十文|四贯八百文
顺便说一下,北宋时,河东晋州也设有折博务。从有限的资料来看,晋州的折博务主要是矾的销售管理机构。矾是河东特产、也是宋朝重要的禁榷专卖物资,其生产由煎矾务管理,其销售则由折博务负责。欧阳修说:“晋州折博务,元定年额钱一十六万余贯,自来许客人入中紬绢丝绵见钱茶货算请生矾。……后至景祐四年,三司为客旅并不入银绢见钱,只将茶货入纳,遂额定令客人每年于晋州折博务入纳茶一十万斤,在京榷货务入纳见钱五万贯文。”“逐年入得茶货,充备河东路并、汾等十余州军支折和籴。”[30] 宋仁宗和宋神宗时,都曾实行过沿边地区入中粮草,用矾结算。不用说提供结算的机构就是折博务。“河东,矾为利源之最。”[31] 矾的禁榷专卖对当地政府购买的支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晋州折博务的职责定位主要是卖矾为河东筹措籴买资金,间或提供沿边入中粮草的结算服务,这与解盐司较相似,而与主要直接从事购买交易的陕西折博务略有不同。
限于资料的匮乏,陕西折博务与转运司及州军的关系、折博务的购买实施方式等重要问题尚不十分清楚。但通过上面的论述,或可大体明了陕西折博务的沿革、性质、职能等。总而言之,陕西地区设置的折博务大致出现于北宋中期,具体说为宋仁宗庆历年间,先有九处,宋神宗熙丰年间增为十四处。在性质上,陕西折博务属于中央派出机构。其职责定位是以解盐资源为依托、以陕西沿边地区的禁军为补给对象、执行军需粮草物资的购买任务并销售解盐钞筹措籴买经费。陕西折博务的出现,反映了北宋在沿边军需粮草的购买补给管理体制上,变革原先主要依靠转运司代理之旧观,部分地改由中央派出机构来直接管理的制度安排取向。
高度中央集权下的分散管理,是宋朝财政体制的基本特点。转运司逐步地方化,以及转运司的权利渐遭收夺分割,实际上都是集权与分权矛盾运动的产物。集权的方式,一是把所有权利收归中央,二是把本来一个机构可以胜任的事务,分由若干机构承担。其结果,既造成了政出多门,又加剧了各机构的责任不确定性,进而需要更多的机构。正如范祖禹所言:“朝廷既委转运使副以一路财计,而不信其所言虚实,必遣郎官然后可信。是使诸路使者人人有不自信之心,每遇阙少,则倚望朝廷遣官,愈不任责。”[32] 陕西折博务的出现及其长期存在,正是此矛盾运动的一个例证。注释
[1] 参见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147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郭正忠《宋代盐业史》第415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三六。
[3]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四。
[4] 《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
[5]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
[6]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
[7] 《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丙午。
[8] 《长编》卷一七O皇祐三年二月己亥。
[9] 参见袁一堂《论宋代便籴》(打印稿)第15-19页,河北大学博士学位,1995年。
[10]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所载略同。
[11] 王存《元丰九域志》卷三《陕西路》;《宋史》卷八七《地理志》。
[12] 《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二月己卯。
[13] 《长编》卷一二二宝元元年九月辛酉。
[14]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
[15]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六至七。
[1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二,又见《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正月壬寅,但文字不如前者。
[17]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三九至四O。
[18] 《长编》卷六O景德二年五月。
[19] 《宋会要食货》二三之四O;《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
[20] 《长编》卷一七五皇祐五年十月壬子载:“诏三司:自今京师百万仓、左藏库、都商税务、榷货务、东西八作司、文思院、事材场、南北作坊、店宅、曲院、内香药库、裁造院、作坊料物库、西染院、陕西折博务、解州盐池、缘边便籴粮草、诸茶场榷货务、转般仓、米仓、银铜坑冶场、盐井监,仍旧举官监当。其余场务课利不及七万贯者悉罢之,令有司选差人。从宰相陈执中所奏也。”
[21] 《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庚申。
[22] 《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丙午。
[23] 《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七月甲辰。
[24] 《元丰九域志》卷三《陕西路》。
[25] 《宋史》卷八七《地理志》载:“洮州,唐末陷于吐蕃,号临洮城。熙宁五年,诏以熙河洮岷、通远军为一路,时未得洮州。元符二年得之,寻弃不守。大观二年收复,改临洮城仍旧为洮州。”
[26] 《宋史》卷八七《地理志》。
[27] 以上皆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九。
[28] 《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辛丑。
[29] 本表内容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九。所谓“东盐”、“西盐”是指解盐的流通区域,详见《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
[30] 《欧阳修全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上《论矾务利害状》。
[31]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
[32] 《宋朝诸臣奏议》卷一O七范祖禹《上哲宗乞以封桩钱赐户部及诸路转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