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高华 时间:2010-09-06
前  言
 
    元代,盐课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一般说来,盐课收入占“天下办纳的钱”的一半以上①。巨额盐课的取得,是元政府对盐业生产者(贫苦盐户)和盐的消费者(广大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的结果。这一剥削和掠夺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元政府凭借其政权强力,严密地控制了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而这一剥削和掠夺的后果,则大大加剧了元代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程度。
研究元代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剖析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各种矛盾,对于认识元代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迄今这仍是一个很少为研究者注目的课题②。本文试图作一些初步的探索。这些探索还不成熟,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一  元代盐的生产和盐户
 
    (一)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由于出产的地点和制作的方法不同,元代的盐有海盐、池盐、井盐之分。海盐产于沿海地区,主要由“煮海而后成”,也有部分地区利用阳光曝晒来制作。池盐主要产于河东解州盐池,“因自凝结而取”;此外,在辽东、宁夏等地也有出产。井盐产于四川,“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③。
    在制盐技术方面,元代大体上沿袭前代,但也有若干差异。第一,福建大部分盐场开始采用晒盐法④。从煮盐到晒盐的转变,既能增加产量,又能减低成本,因而是制盐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虽然在元代这一方法还不普遍,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开端,无疑值得重视。第二,河东解州盐池唐、宋以来采用畦晒法,即在盐池周围开辟畦子,将池中的卤水导入畦中,利用日光和风力蒸晒成盐。元代则听任其在池中凝结,然后捞取,“不烦人力而自成”⑤。这种办法实际上较畦晒法落后,到了明代,便重新恢复了畦晒法。
    元代盐的生产规模是很大的。从产盐的地区来说,北起辽阳,南迄岭海,旁及四川、河东等地。在这些地区,共设有盐场一百六十六所⑥,(后合并为一百三十七所⑦)以从事生产的人数来说,固定的专业劳动者共有五万二千余户⑧,此外国家还经常发配罪犯到盐场服役,参加生产。从产量来说,世祖末年全国盐产额达一百七十余万引(每引四百斤)⑨。以其中南方各盐区产额与南宋比较,有很大增长⑩(北方因金代缺乏具体数字,无法比较)。到了元中叶,总产量更激增至二百六十万引左右。
    (二)盐业生产的管理和盐户的来源
    元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不许民间经营⑾,因而制盐业是封建官手的一个部门。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垄断这个生产部门,首先是因为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归它所有;其次,由于它对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
    封建国家是“天地之利”的所有者⑿。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盐池、盐井、盐田均属于国家。煮盐需要柴薪,因而出产柴薪的荡地便成了盐业生产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也属于国家所有,并“非灶户己业”,而是由“官为分拨”的,“不许典卖,亦不许人租佃开耕”⒀。其他制盐的生产工具如铁柈、铁盘等,工本浩大,“柈一面亦用生铁一、二万斤”⒁,远非一家一户所能措办,也是由国家置办,交由生产者使用。只有小件生产工具才为生产者所私有。这种基本的和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制度,决定了盐业生产家和直接生产者的各种关系。
    元代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称为盐户⒂。由于各地制盐方式不同,又有捞盐户、灶户、晒盐户等名称。唐、宋时称盐户为“亭户”,在元代这一名称继续通用。盐户中的男劳动力称为“盐丁”、“卤丁”或“灶丁”。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涨,每引盐的“工本钞”额也随着有所变化。至元十八年前后煎制而成的盐每引“工本钞”为中统钞三贯,到了元代中期,即增至二十贯(有的地方因无官拨柴荡,另加五贯作为买柴钱)[29]。总的说来,盐的售价大致为“工本钞”的五六倍,差距最大时为十比一。一般来说,“工本钞”的增长总是落在盐价的增长后面。
    发放“工本钞”的方式通常是生产开始时发给一半或一部分,其余则当盐户缴纳“其所当付”的额盐时补足[30]。如果盐户不能缴足额盐,政府除了使用政权力量强行追征外,同时便扣发“工本”。封建国家的官僚们把这种“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的办法说成是为了“以励勤惰”[31],其实质是以此来强迫盐户完成封建义务。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发给“工本”,既是对盐户进行剥削的方式,又是保证再生产进行的手段。
    额盐的缴纳是封建国家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并将盐户强行编制起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结果。盐业中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盐田、盐井、盐池这样一些“自然之利”,它们的所有权显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额盐的缴纳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32],额盐因而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额盐是以实物形态向国家缴纳的,似乎是一种实物地租形式。但这只是一种假象。盐业中的生产者是“在地主(在盐业中是封建国家——引者)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生产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生产者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以“工本”为名的勉强足以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需的费用。这说明他们提供的实际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因而额盐是劳役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农业经济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劳役地租意味着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他的剩余劳动[33]。而在元代盐业经济中,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或是在空间上都是不可分的,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同样消耗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盐田、池、井上,只有通过工本的形式,才使这种必要劳动得到体现。
    除了额盐之外,盐户还须承担其他封建义务。
    元代岁赋之法,北方主要有税粮(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二项。这是诸色人户(除了少数例外)都要缴纳的,盐户也在数内。偶尔蠲免盐户的税粮和科差,便成了封建统治者的“恩典”[34]。南方民户主要缴纳田粮,凡是有田的盐户均不得免[35]。
    元代杂泛差役负担极重。按照定制,“除大都、上都其间有的自备首思的站赤,除边远田地里出征军人外”,诸色人户都要承当[36],盐户也不例外。然而南方各盐区盐户在南宋时一切科敷差役,悉行蠲免;世祖统一南方之初,沿袭这一制度,规定“灶户自有其役”,不再承担其他差役[37]。但是这个规定和前述元朝基本制度相违,因之很快便成了一纸空文,在绝大部分盐区,盐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英宗时,下令民间行“助役”法,“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38]。虽然“助役之文初未尝及灶户”,但实际上官吏在执行时,“辄以赡盐地与民田概抽以充役”[39]。只有个别地区(如福建),盐户免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40]。因此,总的说来,元代盐户大都都要负担杂泛差役[41]。
    从上面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出,元代盐户的封建义务是十分沉重的。他们不仅要承担巨额的盐赋,而且要负担丁地税粮和科差。制盐本身已是一种繁重的役,统治者还要强迫他们担负杂泛差役。总之,元代盐户在当时较之其他诸色户所受压榨剥削,“尤为劳苦”[42]。
    同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封建义务主要是落在处于封建依附地位的贫穷的盐户头上的。富有的盐户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通过前一节对盐户来源、地位以及本节对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分析,我们对贫苦盐户的社会身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贫苦盐户是被强制束缚在基本生产资料上的,他们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生产是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最主要的封建义务是提供劳动力,亦即表现为劳役地租。这些征象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元代贫苦盐户的身份,大体和农奴相近[43]。
    (四)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在分析盐户与封建国家之间关系时,还必须注意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富上盐户也要向国家缴纳额盐,但是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劳动,而是雇佣若干贫苦的盐丁,为自己从事制盐。例如浙东海宁黄湾马氏,便是“世业鬻海,借群卤丁以事淋熬”的[51]。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雇佣关系。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那些贫苦的盐丁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着富户的残酷剥削。封建国家也承认这种“富者出财,贫者佣力”的办法的合法性[52]。可以看出,富户所缴纳的额盐,其性质是与贫户的额盐不同的。后者具有劳役地租性质,前者则是地租的再分配。
    封建国家还利用这些富户来控制、管理一般贫穷盐户。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53]。元代的这种主户显然就是南宋的“上户”,也就是富户[54]。富户往往利用这种地位,通过包领和发散“工本”的机会,从中克扣,对贫户进行剥削[55]。
总之,富上盐户享有种种特权,属于封建剥削阶级。他们所处的地位与贫户是完全不同的。
 
二  元代盐的运销
 
    元政府垄断盐的生产,每年都掌握有数以百万引计的盐.如此大数额的盐,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供皇室、军队、工匠食用之外,绝大部分都用来投入流通过程,换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元代盐的流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商运商销”方式;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销盐方式作一些说明。
    (一)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方式即由商人向国家买盐,然后将盐运到各地发售。在这种方式下,盐的流通表现为如下关系:
    国家(盐的所有者)——商人——广大群众(消费者)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环节:一、商人向国家买盐;二、商人将盐运至各地,卖给消费者。
    “商运商销”方式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行盐”法,一是“市籴”法。“行盐”法和“市籴”法在后一个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不同的是前一个环节,即商人向国家买盐,有两种不同的办法。
    “行盐”法的基本程序是商人向各盐司(或户部[56])纳钱,换取盐引,凭引到盐场(或仓、埚)支盐[57],然后将盐运到各地销售。
    “市籴”法也叫“入中”法。它的基本程序是,商旅向国家指定的地点纳粮,由国家按照所纳粮数,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商人再凭引到各盐场(仓)支盐,销售各地。可以看出,它与“行盐”法不同的地方在于:(甲)所纳之物不是钱,而是粮食;(乙)所纳之地不是各盐司,而是国家另外指定的地点[58]。
    “市籴”法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施行过。元初,元、宋长期交战,元政府需要大量粮食,以供军需,因而便在河南[59]、关中[60]、四川[61]等地,募民入粟,给以盐引。这种办法曾使“钱粟充栋于军中”,对于保证元对南宋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种情况。全国统一以后,西北诸王屡兴叛乱,元朝不得不在和林一带屯驻重兵。当时每年需八十万斛粮食,然后“屯戍将士才免饥色”[62]。而“岭北地寒,不任穑事”[63],这样巨额的粮食主要须由内地运往。由于道路遥远,路程艰险,运粮队伍往往“人粟踣死道亡者过半”[64]。元政府看到了这一弊病,便在郭明德等建议之下,“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长芦盐引偿之”[65]。这一措施很有成效,元中叶,边境“困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66]。这是又一种情况。此外,在发生饥荒的年岁,元政府也往往“令商人输米中盐”,用来“赈济饥民”[67]。但这是临时性的措施,并非经常的制度。这是第三种情况。
    “商运商销”之盐在元代盐的流通中所占比重,前后有所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来叙述。从太宗到世祖末年是第一个阶段。太宗时初立盐法,从一些片断的记载看来,当时实行的正是商旅贩盐之法[68]。世祖时,虽然部分地区实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多数地区都由商旅贩盐。世祖一代有关盐法的条画和指令,主要也是关于客商贩盐的规定。第二阶段是从成宗到顺帝初年。很多地区相继推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一部分盐区(包括最大的两淮盐区在内)仍行客商贩盐之法,另有一部分盐区(山东、两浙、福建)则两法并行。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商运商销不如前一阶段那样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占很大比重。第三阶段从顺帝至正三、四年起到元亡止。至正三、四年间,元政府接连下令取消“食盐”法(国家直接销盐的一种主要形式),从而商旅销盐成了唯一的销盐办法。
    在“商运商销”方式下,商人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对他们的身份、活动,略作考察。
    元代盐商中,权豪贵族和官吏占很大部分。世祖时已多有“各位下并权豪势要之家,纳课买引,赴场支盐”[69];后来此风更甚。甚至最显贵的权臣,如顺帝丞相马札儿台,也“广贩长芦淮南盐”,从中取利[70]。官吏贩盐营利的现象也很普遍。大德时御史台曾建议“但有勾当里行的官吏人等休买盐者”;然而元政府恐怕“都禁了呵,不宜课程”,只是下令禁止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员买引了事[71]。由这件事可以充分看到官吏贩盐所占比重之大。这些权豪贵族和官吏,凭借权势,在取盐时“多带斛重”,甚至一引盐多取至七百斤[72],这样便大大加重了盐户的负担。而在出售时,他们又哄抬价格,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重利盘剥[73]。
    盐商中也有不少是出身民间的。他们从盐的买卖中取得巨额收入,成为富豪,“舆马之华,宫庐之侈,封君莫之过也”[74]。“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大农课盐折秋毫,凡民不敢争锥刀;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75]元末诗人杨维桢的这首诗,生动地说出了当时盐商的势力。这些盐商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是元代统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盐商在运盐时必须有“水程”[76],经过沿途关津时都要查验。每一盐司出产的盐都只能在固定的地区内发售,这个地区便是该盐司的“行盐地面”。在各“行盐地面”之间都“立碑额,大字直书:盐不得犯界”[77]。盐商如果贩盐过界,就要受罚[78]。当盐商贩盐到达目的地时,“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79],经所在官府查对才许发卖。他们将盐卖给当地的“铺户”时,又必须经过官府设立的“盐牙”之手[80]。盐商卖完盐后,“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司缴纳”[81]。在各地,一般都由“管民正官”直接管理销盐事宜[82]。这说明了,在客商贩盐方式下盐的全部运销过程是在元政府严密管理之下的。
    封建国家垄断经营整个盐业生产部门的目的,就在于独占全部盐课收入。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严禁私自制盐外,还要严防私盐进入流通过程。严密地控制盐的运销,就是为了杜绝私盐活动的可能性。这一事实,说明了盐虽由商人贩卖,但并没有改变其国家专卖的性质。
    (二)官运官销
    盐的“官运官销”的基本过程可以用如下形式来表示:
    国家——消费者(广大群众)
    在“官运官销”下,国家直接向消费者销盐,不再存在盐商这样一个中间环节。这是“官运官销”与“商运商销”的根本区别。
    “官运官销”包括“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两种具体形式。“食盐”法是“官运官销”的主要内容,“常平盐局”法影响很小。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叙述。
    (甲)“食盐”法。
    “食盐”法的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数(或户数)强行分摊盐额,按额征收盐价。这种办法也叫“桩配”,宋、金均曾实行过。
    早在太宗窝阔台时,便有人“请运盐按籍计口给民以食”,由于史楫反对,没有施行[83]。世祖忽必烈时起,部分地区开始实行“食盐”法。到了元中叶,“食盐”法在更多地区内推行。为了说明清楚起见,下面对各盐区分别加以考察。
    一、大都。“(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84]但不久之后,大都改行常平盐局卖盐法,取消了“食盐”制度。
    二、山东。世祖中统四年,下令“益都山东民户自买食盐三斤”[85]。此后山东各地“食盐”、“行盐”变化无常,有些地区还行“常平盐局”制度[86]。
    三、河东陕西。“食盐”法始行于何时不可考。据顺帝后至元二年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说,陕西之盐“近年散于民户”[87],可知推行时间较晚。
    这一地区有一些特殊的制度。元初,太原民间私盐运入解州境内,价格较廉,解盐为之不售。元政府鉴于私盐禁不胜禁,便增加解州居民的赋税,用以弥补盐课损失,同时允许解州民食太原盐[88]。太原地区,“其地炙卤,民盗煮食。有司虽密其禁,犯者终不衰止,而赋日益不登。遂弛其禁,听民煮食,惟户责输赋漕司”[89]。黄河以西宁夏等地,也曾实行“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的办法[90]。上述三地实行的制度和“食盐”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国家直接强迫居民按口(户)数为食用盐而纳税——则并无区别。因而,它们应属于“食盐”法的范畴。
    四、两浙。浙东全部实行计口食盐,但各地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绍兴地区,“延祐中,计口食盐之法行”[91]。而昌国州,则“始于至元二十七年抄数之后,一应诸色人户计口请买”[92]。
    浙西大部分地区也都实行“食盐”法,只有平江、杭州等少数大城市没有推行[93]。
    五、福建。福建的建、汀、延、邵四路行“客商兴贩”,而漳、泉、福、兴四路则行“桩配民食”。这一“行盐”、“食盐”地区的划分,是“延祐元年……运司又从权改法”的结果[94]。
    六、广东。据元代方志《南海志》记载,“本司(广东盐课提举司——引者)各场周岁总办客旅盐八千九百引;散办盐二万一千一百九十三引。官吏食盐、民食盐、灶户食盐”[95]。所谓“客旅盐”即“行盐”之盐,“散办盐”即“食盐”之盐。由两个数字的大小可以看出“食盐”大于“行盐”。但其开始年代和地区划分均不可考。
    七、广海。成宗初年,史籍记载中已提到:“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征其直。”[96]可知“食盐”法推行较早,其他不可考。
    八、辽阳。辽阳出产池盐,但元政府“禁民盗食”,“转漕海盐以鬻民”。世祖时,改为均赋居民盐课,允许他们任意买食池盐、海盐[97]。此制与河东解州、太原等地实行的办法相同。此后的记载,如:“[至元]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延祐七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98]说明这一办法仍在继续推行。
    两淮、四川、河间三盐区,从现有记载来看,都没有实行过“食盐”法。但在这些全境“行盐”的地区,邻近盐场的居民也实行计口食盐。如淮东“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见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99]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漏私盐。
    以上便是“食盐”法推行的简单情况。到了顺帝时,由于“食盐桩配,害民为甚”,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在某些地区,甚至导致了武装起义,元政府终于被迫在至正三年下令:“罢民间食盐法”[100];四年,又下令:“不许抑配食盐”[101]。自此以后,各地都取消了“食盐”法,恢复了商旅贩盐之法。
    综上所述,元代“食盐”法的推行有如下两个特点:(一)它的波及面很广。从时间上来说,早起世祖时,迄至顺帝初年,几与元代相终始。从地域上来说,北起辽阳,南达岭海,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二)它的推行是很紊乱的。并不是所有盐区都实行这个办法,就是实行这个办法的盐区之内,也往往有部分地区继续由客商贩盐。而且各区的实行时间互有先后,兴废无常。
    “食盐”法的推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内在根源的。封建国家的支出日益浩繁,对盐课收入的要求必然越来越大。而增加盐课收入的办法不外是增加盐产量和提高价格。增加盐产量的结果是盐户日益贫困化,提高盐价的结果是消费者买不起官盐。二者的共同后果是导致了私盐的盛行;而私盐盛行反过来又使得官盐日益壅积不售,盐课收入减少。这样,为了增加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其结果是影响了收入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集团所通常采取的办法,便是诉诸政权强力,强行推销官手工业产品,藉以保证收入。这便是元朝政府要推行“食盐”法的根本原因。
    元代各地推行“食盐”法不一致,也只能从这个根本原因上得到说明。有些地区,矛盾暴露得早,“食盐”法也推行得早,如大都、山东。有些地区,矛盾到后来才开始显著,“食盐”法推行得就比较迟,如陕西、福建。也有的地区,主要用对“行盐”法实施改革的办法来防止私盐买卖,因而便没有实行“食盐”法,如两淮等地。还应该指出的是,元代各盐司有较大的权力,“官以转运名,则夫开阖利柄,随时变通,诸使、判官固得专而制之,非如它有司受成法于上,按而行之,犹衡石之不可以轻重低昂也”[102]。各盐司可以任意“散民食盐”,因而便大大加强了各地区在实行“食盐”法时的差异程度。
    (乙)“常平盐局”法。
    “常平盐局”法始于至元二十一年,创议者是著名的“奸巧之徒”卢世荣。他提出这个办法表面上是为了抑止“官员、豪富、有气力的人们”,“把柄著行市,掯勒百姓”,使“百姓每天都得盐吃”;实际上则是以此作为一种增加国家收入的手段,使“国家更有利钱”[103]。具体办法是,在各地设立盐局,盐由各盐司支拨,按官价发卖。不久,卢世荣被处死,他的一些措施大都废而不行,“常平盐局”法也不例外。
    大德时,大都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104]。后来屡有兴废。顺帝后至元三年,大都官盐局又被革除,“听从客旅兴贩”[105]。
    大都设局卖盐之法,显然受到大都赈粜之制的影响。至元二十二年起,大都设立米肆卖米,最盛时达十五所。官局卖盐之法实行于粜米之法后,办法大体相同,盐局数目也相等,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常平盐局”法在山东部分地区也曾施行过[106],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未推行,它的影响是不大的。
    (三)盐的运销过程的几个经济特点
    上面就元代盐的运销的两种形式分别作了说明。总的说来,盐推入流通过程这件事本身,即表明了它与多数官手工业产品的用途、性质(它们主要用于供封建统治集团、统治机构消费)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盐在流通过程中又显示出若干特点:
    一、无论在官运官销方式下,或是在商运商销方式下,盐都是国家专卖而不是自由买卖的物品。它的流通受到国家的周密控制,两种不同的方式只表明控制的程度略有差异而已。
    二、盐既用来投入流通过程,就不免发生一定的货币商品关系。然而,封建国家将盐投入流通过程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盐的国家专卖性质,使得这种物品的销售,实质上成了人民群众对封建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封建义务。因此,盐的流通是一种借助于商品货币关系而实行的封建课税,这就使得它蒙上一层薄薄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外衣。
    三、在盐的流通过程中,其价格既不取决于生产费用,也不取决于市场的供应需求关系。它主要由封建国家根据其对货币收入的需要来决定,同时也受到纸币贬值的影响。盐价由国家任意调整,这是盐为国家垄断专卖的结果,而这一事实又正好证明了盐的销售是变相的课敛。
    四、封建国家从盐的流通中得到了巨额的收入[107]。这些收入除了极少一部分以“工本”形式发给盐户外,绝大部分都用以供皇室奢侈挥霍和维持封建统治机构之需,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
上述四个互相关联的特征,反映出:盐作为封建官手工业的一种产品,它的流通与一般私手工业产品的流通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些特征的存在,可以有助于认识封建官手工业经济的性质,也有助于认识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复杂性。

  盐的产销与元代社会

 

    盐的产销过程和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以及盐的消费者(广大群众)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对于贫苦盐户来说,从事盐业生产的结果是他们的生活日益贫困化,这不能不激起他们的反抗斗争。对于广大人民来说,盐的流通意味着盐课的不断加重,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更为困苦,因而大大加深了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对盐的产销过程的控制,又必然导致私盐贩卖的盛行和盐徒的大批出现,这使得元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下面,我们就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一)贫苦盐户的日益贫困化和他们的反抗斗争

    贫苦盐户承担着沉重的封建义务。缴纳额盐是封建义务的主要部分。封建国家为了增加盐课收入,不断提高各盐司上缴的盐额。从世祖末年到延祐、天历时,前后不过三四十年,全国盐产量增加了75%强[108]。如以延祐、天历时各盐司盐额与全国统一前后的盐额比较,可以发现,四、五十年内,除了两淮盐司因为原来盐额太高,增长比例不大(但绝对值仍有很大增长。至元十六年(一二七九年)为五十八万余引,天历二年(一三二九年)为九十五万余引)外,其他盐司普遍增加了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109]。随着总的盐额数不断提高而来的是各家盐户的“课额岁以增”[110]。当许多盐户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时,官府又将他们留下的盐额加摊到现存户头上,“勒令带煎”[111]。而在“逃亡户率令见户包纳其盐”时,照例是“豪强者以计免,而贫弱愈困”[112]。课额日增,结果是“煎户日困穷”[113]。

    其他封建义务也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苦难。例如浙西一带盐户承担杂泛差役,“役又不得休,坐是败产者众”[114]。

    除了沉重的封建义务之外,封建官僚机构的腐化营私也大大加深了贫苦盐户的贫困化。贪污腐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先天属性,元代此风更甚,盐政系统也不例外。发放“工本”是盐政系统官吏舞弊的主要目标。“亭民岁给工直,恒半入奸吏”,已成为元代的普遍现象[115]。而已被“主给者掊克于上”的“工本”,再经与官吏相勾结的“富强者包领于下”,贫困的“细丁罔有濡润”[116]。这样,在多数场合下,贫困的盐户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代价都得不到。

    贫苦盐户的身份具有强烈的封建依附性质,社会地位近似农奴。盐政系统的官吏不仅作为封建皇权的代表,而且作为生产者的监工出现。他们的统治手段较之一般行政系统更为残酷凶暴。他们对待盐户“如圈置兔,狼残隼虐,无毫毛隐痛”[117]。每当征收额盐时,“追收急星火,犴狱常纠纷”;盐户缴盐不能满额时,便“往往死鞭扭”[118]。总之,贫困的盐户不仅在上受到苛重的剥削,而且人身受到种种凌辱。

    元代贫苦盐户所受压迫是十分深重的,他们的命运是极其悲惨的。元末诗人王冕曾在一首诗中描述了浙东一家贫苦盐户的不幸漕遇,而这也正是所有贫苦盐户命运的深刻写照:

    清晨度东关,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邻哭。敲门问野老,谓是盐亭族。

    大儿去采薪,投身归虎腹;小儿出起土,冲恶入鬼箓。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

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督;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夜永声语冷,幽咽向古木。天明空启门,僵尸挂荒屋。[119]

    残酷的压榨使广大贫苦盐户濒于死亡线上。这种悲惨的境地必然使得他们起来反抗。贫苦盐户反抗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下列三种:

    一、鬻卖私盐。元政府严禁盐户私自卖盐。为了杜绝盐户私自卖盐的途径,元政府在盐坊周围设置巡防军队,严密纠查。但是,“盐萌依私榷为命”[120],为了维持生活,他们不顾统治者的禁令,出售私盐。例如至正十一年淮东一次捉获私盐四起,其中两起便是由盐户手中卖出的[121]。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反抗形式。

    二、逃亡。为了保证劳动力,盐户被固定在盐场上,不得离开。这就迫使他们用逃亡的办法来摆脱悲惨的命运。山东地区,“十家村落逃亡五”[122]。两浙地区“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123]。广东盐司的“灶户盐丁,十逃三四”[124]。

    三、武装斗争。贫苦盐户的反抗斗争更进一步,便采取武装起义的形式。世祖时,福建盐夫就曾参加黄华领导的反元起义[125]。元末农民战争中,崛起于淮东的张士诚部起义军,主要是由“苦于官役”的盐丁组成的[126]。福建长乐、福清一带的盐丁,也曾策划起义,但没有成功[127]。

    必须指出,贫苦的盐户由于他们受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地位而不断进行反抗斗争,而富有的盐户则积极支持元朝政府镇压这些反抗斗争。这在元末农民战争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张土诚部起义军初起事时,立刻遭到丁溪盐场大姓刘子仁的反动武装堵截[128]。而在他进军浙西时,元嘉兴守将缪思恭曾使他遭受相当大的损失[129];这个缪思恭“世居[淮东]拚茶场”,正是盐户中的上层富户[130]。

    (二)苛重的盐课大大加深了元政府与广大人民之间的矛盾

    元政府取得巨额盐课收入的办法,除了对贫苦盐户进行残酷的压榨外,便靠对消费者(广大人民)的剥削。

    在第一部分第三节中,我们已经指出,元政府付予盐户的“工本”只相当于盐价的五、六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其余除了部分用来支付盐政机构的管理费用外,便都成了封建国家的纯收入。这一纯收入中包括有对贫苦盐户的剥削,同时又是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掠夺的结果。盐的价格与成本之间巨大差额的存在,是元政府获得巨额盐课的关键所在。

    元朝政府财政收入经常不敷支出,统治者便用滥发纸币作为弥补亏空的手段,其结果是纸币不断贬值,物价上涨。盐价也不例外。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国统一之初,每引盐售价为中统钞九贯[131];到延祐三年(一三一六年),增为每引一百五十贯[132]。四十年间,增加了十六倍强。人民群众为物价的增长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政府则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述的只是官定价格,实际价格要远远超出官价。如至元十八年时,官价一引十五贯,而潭州卖到一百八十两(贯),江西卖一百七十两(贯),大都也要一百二十两(贯)[133]。皇庆年间盐价一百贯一引,“官豪商贾,乘时射利,积塌待价,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间店肆,又徼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贯之钞,得盐一斤,贱亦不下八百”。据此,则实际售价为官价的三、四倍。因此,“濒海小民,犹且食淡;溪山穷谷,无盐可知”[134]。

    盐价的高昂及其不断飞涨,已使“民财困竭”;“食盐”法的推行,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痛苦。

    在“食盐”法下,国家对广大人民进行着直接的、赤裸裸的掠夺。购买食盐成了每个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封建义务,就连在襁褓中的婴儿亦不得免[135]。在分摊盐额时,不管户口有无减耗,只依原额桩配。逃亡死绝人户的盐额,便落到四邻人户头上。如昌国州,“递年以来,逃亡事故,民户比元数已亏,而盐额如故。多是里正、主首及见在户口,代为闭买;年复一年,包皆靠损”[136]。不仅如此,各地盐司在积盐过多时,还不断递加桩配额。山东在世祖时每户月桩配三斤,年三十六斤。成宗大德时,“口岁至五十斤”[137],以每户四口计,则增六倍。昌国州大德元年摊派一千六百另四引一百十四斤;第二年,“运司以盐课壅滞,遂于额外增二千五百六十引”[138]。增加额较原额更多。定海当延祐时,“县民包买食盐,三倍于元之数”[139]。不仅如此,官吏们还往往利用“桩配”的机会,进行敲诈。如山东,“盐胜而食弗尽,尽诬以私粥”[140]。因此,“食盐”法引起人民倾家荡产之事,层出不穷。如福建,“盐法……行桩配,民至破家鬻产以偿”[141]。陕西人民“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妻子”[142]。两广地区,“食盐害民,所在皆是;而岭海之间,其害尤甚。……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143]

    总之,无论是商旅贩盐,或是“食盐”法,都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苦难,从而大大加深了广大人民与元政府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有时激化,引起了武装起义。顺帝至正初年福建漳州人民起义便是由桩配食盐引起的[144]。而苛重的盐课和其他封建赋税一起,更使得元末浙西一带“民间破家荡产,不安其生”,因而“入海为盗者有之”[145]。

    (三)私盐贩卖的盛行,盐徒及其与农民起义的关系

    为了保证盐利为国家所专有,元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严禁私盐。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防止盐场与外界[146]、在各地设立巡盐军和缉拿私盐的吏役[147]、制定严厉处置私盐贩卖的律令[148]等。

    但是,官盐价昂,一般百姓食用不起,势必设法买食低价的盐;而贫苦盐户生活十分困苦,也需要私下出售一部分盐,用以维持他们低下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方面都是元政府严密控制盐的产销、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残酷剥削的必然后果。只要封建国家继续对贫苦盐户和广大群众进行剥削,私盐贩卖就必然存在。政权强力不可能消除私盐贩卖现象,因为封建国家不能放弃盐课收入,也就不能不对贫苦盐户和广大群众进行剥削。同时,由于封建官僚制度必然具有的腐化贪污这一先天属性,又使得元政府的各项防范措施往往转向它自身的反面:官吏和军人都凭借权势从事私盐贩卖,从而更为大规模的广泛的私盐买卖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元代称私盐贩卖者为盐徒[149]。盐徒的声势极盛。内地的盐徒“搆集人众,执把器杖,再行赶喝驴马,动者不下百十头匹。贩卖到私盐,……公然贩卖食用”[150]。“每遇巡捕,拒伤官兵。”[151]仅河东盐司地面,每年捉获的私盐贩即“不下千百余起”[152]。沿海的盐徒则驾驶“在海大船,每岁入场,通同场官、灶户人等,公然买卖。……每船少者买数百引,多者千余引。运至扬州路崇明州地区石牌镇扬子江口转卖。此间边江拨脚铁头大船,结腙运至上江发卖。拒敌巡哨军船,杀官人等,岁岁有之”[153]。

  从社会身份来区分,盐徒有两类。一类是豪强大姓,他们为了牟取暴利而从事私盐买卖[154]。例如浙东绍兴,“有余大郎者,私鬻盗鬻,招集亡命之徒,动以千百。所至强人受买,莫敢谁何!”[155]另一类是贫困的下户,他们中间有的为饥寒所迫,不得不以贩卖私盐作为谋生的途径[156];有的则因买不起官盐,便组织起来私煮私贩,解决自身的食盐问题,元末福建福宁州地区流传的一首歌谣,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大男终岁食无盐,老妇蒸藜泪盈掬;阿男辛苦学弄兵,年年担盐南海滨。担头有盐兵一束,群行大队驽四邻。”[157]

    在统治者看来,贩卖私盐,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已是不可容忍;武装走私,更是“背法欺官,莫甚于此!”[158]因而经常出动军队剿捕。这样,私盐贩与官军之间便经常发生武装冲突,“私盐渐多法渐密,隩里干戈攘白日”[159]。盐徒们“拒捕斥后懦,争彊夸直前”[160],官军往往不是他们的对手。有时这种冲突还导致了大规模的武装斗争。世祖时,广东盐贩陈良臣起事,“众至万人”。陈败后,欧南喜“复啸聚其党,至十万人,僭称名号,伪署官职,攻陷城池,戕猨吏民”[161]。顺帝初年,山东益都盐徒郭火你赤等起事,“拥旂鼓,入城邑,掠人民,篡囚徒,共益其党。火庐舍,劫府库,争取其材(财)。横行曹、濮、滑、濬、相、卫诸郡,西抵太行,由滋(磁?)、洺而归”。他们把山东、山西、河南都闹了个天翻地覆,使得“庙堂”也“以为忧”[162]。

    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大量盐徒参加了起义军。由于他们一般均具有较丰富的斗争经验和社会阅历,因而往往很地成为起义军中的一部分重要骨干力量。浙东的方国珍出身“鱼盐负贩”[163],淮东张士诚出身亭户,但也“兼业私贩”[164]。江阴起义军领袖朱定的出身也是“贩盐无赖”[165]。福建盐徒在起义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众盛称十二支,……攻破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长乐诸县及福清州。”[166]就是南系红军徐寿辉集团中,盐徒也不在少数;在这一支起义军向长江下游发展过程中,盐徒起了重要的作用:“江州在江南,舒州在江北。……私盐船上插红旂,下江攻城如翦急。前年江州李侯死,余侯今岁舒州没”[167]。

    必须指出,盐徒并不全是农民战争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往往站在统治者一边,是旧王朝的积极拥护者;还有一部分虽然参加了起义,但极易反复动摇。前一种情况的例子如全国农民战争前夕,集庆花山有一股起义武装,数量不多,“官军数万不能进讨,反为所败”,后来元政府招募盐徒,才将它消灭[168]。后一种情况的例子是元末浙东的方国珍,他虽然曾参与反元斗争,但很快就变节降元。

在阶级斗争风暴中,盐徒中间有着不同的态度,这是很自然的。盐徒包括两种身份截然不同的人,一种是豪强大姓,一种是贫民下户。豪强大姓从事私盐贩卖,既与封建国家有矛盾,但又往往与官吏相勾结,互为奸利。他们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可以起来反抗官府,但其根本的阶级利益是与封建王朝一致的。因而他们在阶级斗争高潮中不是坚决与元皇朝站在一起,便是在参加起义后动摇变节。而一般贫民下户出身的盐徒,除了少数受蒙蔽参加反动阵营一方外,绝大部分则是农民起义的坚决参与者。

  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获得巨额的盐课收入,主要是由于它严密地控制了盐的整个生产过程和运销过程。

    封建国家对盐业生产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它对劳动力的严密编制,是它对盐业生产实施严密控制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封建国家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并强迫生产者承担沉重的封建义务,从而保证了对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而全部生产物(盐)的占有,又正为国家控制运销过程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无论在商运商销方式下,或是官运官销方式下,盐的销售都具有国家专卖性质,只是在程度上两者有所差别。

    盐的产销过程是封建国家对盐的生产者(贫苦盐户)和消费者(广大群众)进行残酷剥削和掠夺的过程。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日益加深封建国家与盐户和广大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多种形式。当它进一步深化时,便激发为武装斗争。

盐的产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矛盾是封建社会基本矛盾——地主阶级及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个方面。而它的深化,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这个基本矛盾的尖锐化。

 

 

注释:

  ①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要盐引》,沈刻本,第57页下。

  ②  解放前刘隽写有《宋元官专卖引法的创立与完成》(《社会史集刊》第6卷第2期),一般地叙述了元代盐的运销制度。日本田山茂写有《元代の榷盐法について》(广岛史学会编:《史学研究》第9卷第2期,1937年),原文我未曾见到,只在其他地方看到其主要论点的介绍。解放后,还没有人就这个问题发表过论著。

  ③ 《元史》卷九四,《盐法》,百衲本,第9页上—下。

  ④ “(福建)所辖十场,除煎四场外,晒盐六场。所办课程,全凭日色晒曝成盐。”(《元典章》卷二二,《禁治砂盐》,第57页上)

  ⑤  王讳:《重修盐池庙碑》,《河东盐法备览》卷一二,乾隆刊本,第30页上。

  ⑥⑧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统计得出的。此条为沈刻本所无,见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第51页下—54页上。

  ⑦  这个数字是根据《元史》卷九四,《盐法》统计得出的。

  ⑨  据《元典章》卷九,《盐场额办引数》条(此条所记系世祖末年情况),全国产盐额为一百七十一万余引(第51页上)。但据《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所列至元二十六一二十九年间各盐司盐额统计,则为一百七十七万余引。

 

 

  ⑾  成宗时,明令:“罢民间盐铁炉灶。”(《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下)后来四川一度开禁,但不久又禁止,见《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第3页下—4页上;《顺帝纪一》卷三八,第19页上;《顺帝纪二》卷三九,第2页上。

  ⑿ 《元史》卷九四,《岁课》,第1页上。

  ⒀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⒁  陈椿:《熬波图·铸造铁柈》,《上海掌故丛书》本,第38页上。

  ⒂  元初北方签发民户为盐户之事见《元史》卷九四,《盐法》门。招募旧户复业之例见《长芦盐法志》卷一四,《越支场重立盐场记》,雍正刊本,第11页下;同卷,《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第5页下。

⒃ 《元史》卷一一,《世祖纪八》,第8页下。

⒄ 黄潛:《沿海上副万户石抹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七,《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又见唐元:《松江府判致仕吕公墓铭》。《唐氏三先生集·筠轩文稿》卷一二,明成化刻本,第3页下。

  ⒅  它们是:两淮、两浙、山东、福建、河间、河东、四川、广东、广海。大都路曾设盐运司,大德元年并入河间。辽阳地区至元初立“开元等路运司”(《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上),但《元史·百官志》内不列此司,可能不久即废,待考。兴和路宝昌州有盐池,中统时“置盐使司”(《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第8页下),张德辉在他的《记行》中亦提及昌州(即宝昌州——引者)有“盐司”(《秋涧文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6页下)。此司于至元二十年废,见《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第18页下。

  ⒆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

  ⒇  元代每“灶”户数已不可知,宋代“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淮浙盐》,光绪增刻武英殿本,第8页下),料想元代相去不远。

  [21]  陈椿:《熬波图·筑垒围墙》,第3页上。

  [22]  危素:《翰林侍讲学士黄公墓志铭》,《危太朴文续集》卷二,《嘉业堂丛书净本,第19页上。

  [23] 《元史》卷一○四,《刑法·盗贼》,第12页上;卷一○四,《食货》,第1页下。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1章,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0页。

  [25]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3页上。

  [26]  黄潛:《江浙行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一,第11页下。

  [27][31][53]  陈椿:《熬波图·日收散盐》,第47页上。

  [28]  如煎盐每引“工本钞”为五贯时,晒盐为四贯;煎盐增为八贯时,晒盐亦相应增为六·四贯。见《元典章》卷二二,《添支煎晒盐本》条,第56页。

  [29]  陈椿:《熬波图·樵砍柴薪》,第31页上。

  [30]  王恽:《顺德路同知宝坻董氏先德碑铭》,《秋涧文集》卷五五,第8页上。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第828页。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7章,第1033页。

  [34]  此类事例如《元史》卷九六,第26页下、第28页上;《元典章》卷三,第6页上。

  [35]  如“右诸场工本,较之浙东,每引减楮泉五缗者,以有涂荡供菹薪也。繇亭户稍耕之,遂收其税,既而又加重焉”。(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清嘉庆刊本,第19页上)

  [36] 《均赋役》,《元典章》卷三,第2页下—第3页上。

  [37][39] 《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38]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第13页下。

[40]  苏天爵在《齐文懿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适园丛书》本,第4页上)中,吴海在《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上)中,都提到福建大户“妄称煮盐避役”的现象,可见当地盐户是免役的。

[41]  元代役法问题颇为复杂,这里所述只是一些初步看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42] 《元典章》卷三,《息徭役》,第11页下。

[43]  盐丁“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很多盐丁,不得不靠贩卖私盐为活。他们冒着很大危险,才能赚得一升半合,因而他们的生活很不安定,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可划为游民无产者。”(王崇武:《论元末农民起义的蜕变及其在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盐丁绝大多数并非“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而是为国家强制征调被迫依附于土地(盐田)之上的民户。贩卖私盐,固然可以作为“生活很不安定”的一个证据(其实也不尽然,豪强大姓也贩卖私盐,见下),但根本不能用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志。

  [44]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45][47]  杨瑀:《山居新话》,《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8页下。

  [46]  宋濂:《元知婺州路总管府事致仕赵侯神道碑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四二,《四部丛刊》本,第2页上。

  [48]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清嘉庆刻本,第26页上。

  [49]  苏伯衡:《江浙行省参知政事周公墓志铭》,《苏平仲文集》卷一二,《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

  [50]  吴莱:《李仲举、岑尚周哀诔辞》,《渊颍集》卷六,《续金华丛书》本,第14页上。

  [51]  徐一夔:《黄湾马公墓表》,《始丰稿》卷一三,《武林往哲遗著》本,第20页下。

  [52]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两浙盐法志》卷二三,第19页上。

  [54]  宋代盐户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户为下户发本,此不可无者也。中间上户为官司催盐,亦尚可留者也”。(黄震:《浙东提举到任榜》,《黄氏日抄》卷八○,清乾隆刻本,第2页上)可见南宋的“上户”,即元代的“富户”。但上、中、下户三等盐户之分,元代不复见。

  [55]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

  [56]  元代盐引通常归各盐司发卖。但大德十一年武宗初即位时,曾“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8页下)。又据刘敏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刘楫——引者),议罢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统之。公言:岁已过半,恐误课计。若及今告戒,始自来岁正月改行,为可。堂议是之而止。”(《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中庵集》卷八,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2页上),但后来未实行。

  [57]  两淮盐司原来由盐商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大德四年,“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6页上;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27页下—30页下)

    两淮改制后,两浙于延祐年间也设立盐仓,见《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17页下;《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2页上。山东于顺帝时立盐仓,见《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第14页。

    北方河间盐司“积盐而席其钧石之所”,称为“埚”。各盐场出产的盐,都要运至“埚”集中。可知“埚”即盐仓。见姚燧:《金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二,《四部丛刊》本,第10页下—11页上。

  [58]  日本田山茂将“入中”法和“计口卖盐”法说成是“官卖”法(“食盐”法)的两种形式,而以“官卖”法与“通商”法(“行盐”法)并列,由《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一文转引,《东洋史研究》第一六卷,第二号第152页注⑨)这是不妥的。从上所述,可知“入中”法是客商贩盐的一种形式,它的基本程序与“行盐”法相同而与“食盐”法(即“计口卖盐”法,见后)完全不同。

  [59] 《元史》卷一七三,《崔斌传》,第2页下。

  [60]  姚燧:《中书左丞姚公神道碑》,《牧庵集》卷一五,第7页下。

  [61]  姚燧:《中书左丞李忠宣公行状》,《牧庵集》卷三○,第5页上。

  [62][64][66]  柳贯:《送刘宣宁序》,《柳待制文集》卷一六,《四部丛刊》本,第7页上。[63] 《元史》卷一四○,《铁木儿塔识传》,第9页下。

[65]苏天爵:《郭敬简侯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一一,第8页上。

  [67]  此类事例甚多,如《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7页下;卷二二,第23页上;《文宗纪二》卷三三,第8页上。

  [68]  如:“甲午(太宗六年——引者)之秋,受旨煎造。……河路通便,商贩往来。”(王鹗:《三乂沽创立盐场旧碑》,《长芦盐法志》卷一四,雍正刊本,第5页下—6页上)

  [69] 《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25页下。

  [70]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学海类编》本,第11页下。

  [71] 《元典章》卷二二,《盐司人休买盐引》,第57页下;参见《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第2页下—3页上。

[72]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第23页下。

[7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74]  余阙:《两伍张氏阡表》,《青阳集》卷一○,《四部丛刊》本,第11页上。

[75]  杨维桢:《盐商行》,《铁崖先生古乐府》卷五,《四部丛刊》本,第3页上。

  [76] “水程”是一种填明引数、盐商姓名、运销地区的运盐凭证。

  [77] 《元典章》卷二二,《提调课程》,第81页下。

  [78] “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一等”,见《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79]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9页下。

[80]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5页下—36页下。

[81] 《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50页下。

[82] 《元典章新集》,《盐法》,第17页上—下。

[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附史楫传》,第12页下。

[84]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下。

[8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86]  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第10页下;《中庵集》卷二,《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第12页下;《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1页下—12页下等有关记载。

[87]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

[88] 《元史》卷二○五,《阿合马传》,第2页上;参看《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20页上。

[89]  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一八,第14页下。

  [90]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4页下。

  [91]  陈旅:《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北京图书馆钞本,第4页下。

  [92]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烟屿楼刊宋元四明六志》本,第6页下。

  [93]  元中叶,王艮反对浙东“食盐”制度,提出的理由之一是浙西某些地区没有行“食盐”法。据陈旅记载,他说:“夫苏、杭,商旅之所集也;它郡口会,苏、杭未尝会也。”(《王经历惠政记》,《安雅堂集》卷九,第4页下)据黄溍记载,则是“且浙右大都,商旅辐辏,未尝以口计也”(《淮东道宣慰副使王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四,第15页下)。《王艮传》大体据墓志铭,作:“浙右之郡。”(《元史》卷一九二,第8页下)

    三者之中,应以前者为是。(一)《王经历惠政记》作于王艮生前,是同时代人的记述,比较翔实;后二记载,作于王艮死后,难免失真。(二)从其他记载来看,除了苏、杭之外,浙西其他地区,包括松江(《松江府志》卷五○,《古今人传·费案》,嘉庆刊本,第27页上)、嘉兴(俞镇:《卢侯颂德诗序》,《嘉兴府志》卷八二,光绪刊本,第68页下—69页下)都实行过计口食盐制度。笼统地说“浙右大都……未尝以口计也”,自然是不确切的。

  [9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上。

  [95] 由《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广字部》转引,中华书局影印本,第200册,第60页上。

  [96]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第9页下。

  [97]  姚燧:《江东宣慰使珊竹公神道碑铭》,《江苏金石志》卷一九,江苏通志局刊本,第49页下。

  [98]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14页。

  [99]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上。

  [100]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3页上。

  [101]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三》,第4页下。

  [102]  柳贯:《嘉兴盐运分司纪惠颂》,《柳待制文集》卷九,第24页。

  [10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25页上。

  [10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下。

  [105]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5页。

  [106]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碑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07]  世祖晚年(至元二十六—三十年间),全国盐产为一百七十余万引(见第一部分第一节),此时盐价为每引中统钞一锭,盐课收入应为一百七十余万锭。至元二十九年,“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元史》卷一七,《世祖纪一四》,第14页上)。以此,盐课占“天下所入”57%—60%左右(我认为这里所谓“天下所入”并非全部财政收入,而是财政收入中的钱钞部分,不包括实物。从下面元中叶的数额可以证明这一点)。元中期的财政收入只有文宗天历二年有记载,计钞九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锭,粮一千余万石,此外有币帛、金、银、丝绵等项(《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二》,第25页上)。同一时期盐课收入为七百六十六万余锭(《经世大典序录·盐法》,《国朝文类》卷四○,《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盐课应为财政收入中钱钞部分的十分之八左右。

    日本井ノ崎隆兴说:“至元二十六年度盐课二百万锭,和至元二十九年的总岁办额相比,占67%强。……到元中期以后,盐课收入常占财政收入的七八成,这是可以断定的。”(《元代の竹の专卖とその施行意义》,前引杂志,第146页)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他的结论是不很准确的。

  [108]  参看本文第一部分第一节:《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109] 《元史》卷九四,《盐法》各有关记载。

  [110][113][118]  王沂:《傅梦臣淮漕使遗爱诗》,《伊滨集》卷一,《四库珍本丛书》本,第16页上。

  [111]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12] 《元史》卷一七六,《谢让传》,第12页上。

  [114]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115]  贡师泰:《送朱元宾赴南靖县尹序》,《玩斋集》卷六,清乾隆刊本,第9页上。

  [116]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24页上。

  [117]  杨维桢:《两浙盐使司同知木八刺沙侯善奴碑记》,《东维子文集》卷二三,《四部丛刊》本,第1页上。

  [119]  王冕:《伤亭户》,《竹斋诗集》卷一,清嘉庆诸暨王氏刻本,第10页下。

  [120]  杨维桢:《送芦沥巡检范生序》,《东维子文集》卷四,第4页上。

  [121]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奉,第32册,第4页下。

  [122]  郭五常:《悯灶丁》,《山东盐法志》附编,清嘉庆刊本,第40页上。

  [123]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8页下。

  [12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4页下。

  [125] 《元史》卷一○,《世祖纪七》,第11页下。

  [126]  叶子奇:《克谨篇》,《草木子》卷三上,中华书局,1959年,第53页。

  [127]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下。

  [128] 《洪武实录》卷二○,江苏国学图书馆影印本,第6页上。

  [129]  姚桐寿:《乐郊私语》,《学海类编》本,第17页下—18页下。

  [130]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第26页上。

  [131][132] 《元史》卷九四,《盐法》,第9页上。

  [133] 《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23页上。

  [134]  叶知本:《减盐价书》,《两浙盐法志》卷二七,第10页上。

  [135] “长儿五岁方离手,小女三周未能走,社长呼名散户由,下季官盐添两口。”(王冕:《江南妇》,《竹斋诗集》卷二,第10页上)

  [136][138] 《大德昌国州志》卷三,《食盐》,第6页下。

  [137][140]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李公去思记》,《中庵集》卷二,第3页上。

  [139]  黄溍:《中兴路石首县尹曹公墓志铭》,《黄学士文集》卷三三,第6页下。

  [141]  蒋易:《送韩士敏从尚书行部还朝序》,《鹤田文集》卷下,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9页上。

  [142]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3页下—14页上。

  [143]  郑元祐:《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高昌普达实立公墓志铭》,《侨吴集》卷一二,明弘治刊本,第14页下。

  [144] 《元史》卷九七,《盐法》,第23页。

  [145]  朱德润:《平江路问弭盗策》,《存复斋续集》,《涵芬楼秘籍》本,第40页下。

  [146]  陈椿:《熬波图·各团灶舍》,第2页上。参看《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2页下—33页上。

  [147]  世祖中统年间,令各地设巡禁私盐军(《元史》卷五,《世祖纪二》,第12页上),平南宋后,在江淮一带设置了一支五千人的巡盐军(《元典章》卷二二,《镇守军人兼巡私盐》,第59页)。成宗时江浙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第6页)。此外,各地镇守的军队,地方上的弓手,都有缉拿私盐的职责。

  [148]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元史》卷一○四,《食货》,第1页上)。按:元代私盐,“不计斤两”,一体处刑,与唐、宋之制不同。后来明代继承了元制而又加重,见沈家本:《盐法考》,《沈寄簃先生遗书》,1929年刊本,第9页。

  [149]  王崇武先生将盐徒、盐丁混为一谈(《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注⑤),这是不准确的。元代官私文献中都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指私盐贩,后者指盐业劳动者。

  [150][152] 《元南台备要·建言驼赃马匹》,《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14页下。

  [151]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3] 《元南台备要·建言盐法》,《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2册,第6页上。

  [154] “而私鬻盗贩者,皆猾民豪室”。(王沂:《送李舜举转运判官序》,《伊滨集》卷一五,第19页上)

  [155]  王棉:《绍兴谳狱记》,《王忠文公集》卷八,《金华丛书》本,第34页上。

  [156] “乡邻有以阻饥而与旁县民私鬻盐者,类辈数十百人。”(苏伯衡:《韩君墓志铭净,《苏平仲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15页下》

  [157] 《福宁州谣》,《元诗选》癸集,壬卷下,清康熙刊本,第35页下。

  [158] 《元典章》卷二二,《私造酒曲依匿科断》,第68页下。

  [159]  王逢:《忧伤四首》,《梧溪集》卷二,《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2页下。

  [160]  刘基:《感时述事十首》,《诚意伯文集》卷一三,《四部丛刊》本,第33页下。

  [161]  黄溍:《广东道都转运盐使合剌普华公神道碑》,《黄学士文集》卷二五,第2页下。

  [162]  苏天爵:《新升徐州路记》,《滋溪文稿》卷三,第10页下。

  [163] 《洪武实录》卷七,第1页下。

  [164]  陶宗仪:《纪隆平》,《辍耕录》卷二九,中华书局,1959年,第356页。

  [165] 《洪武实录》卷六,第1页上。

  [166]  吴海:《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第5页下。

  [167]  盛景年:《哀歌行》,《元诗选》癸集己卷上,第43页上。江州即九江,舒州即安庆。李侯指李黼,元江州守官。余侯即余阙,元安庆守官。二人先后为南系红军所杀。

  [168]  陶宗仪:《花山贼》,《辍耕录》卷二八,第351页。参看《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第13页上。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