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民商(1)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一 民商概论
民商不直接承担国家经济任务。其在商人整体中占绝大多数。民商中又可按资产的多少分为大商人或称富商、中等商人或称一般商人、小商小贩等不同等级。有多少资本才算作大商人,有人研究指出:清代商人“其资本大者常以万金为限,(但上限不会超过十万两。),以下则数千、数百两不等。”4木商“资本非巨万不可”。5有多只商船的海商也有数万资本。嘉庆二十年,江宁城外有砻坊三十二家,“每家有粮万余石,是三十二家所贮足敷城中三月之食。”6如果每石按一两,每家就有银万余两。据史料记载:“巨富不过万金,以一二百金设典铺,亦称富商。”7但不同地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虽然同是当商,资本则多少不一。如“黔省苗疆地多瘠硗,民鲜土著,其客久成籍,并无殷实富户,即外来商贩多系微本经营,间有盐商当店均非挟有厚资。”8在江西,“省会两首邑地方仅有当铺十二座,并无徽商大贾,皆系本地商民,资本无多。”9具体到每一个商人,不同时期他所有的资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史料记载进行相对的具体的分析,用上限或者下限的大概标准来划分不同等级的商人,尽管这种划分标准并不准确。富商的资本可能在万两以上,他们的人数不多,如果把商人整体看作一个金字塔,那么顶尖的就是富商。
一般商人位居金字塔的中间部分。他们拥有的资产可能有很大差别。乾隆四十二年“李添淦系山西汾阳县人,向有黄字四十一号海船一只,”雇觅了舵工、水手,“伊侄李元章、李元成随船,携带二百七十千钱,文银二百两,并带伙计蓬莱县人王明,布匹银钱,驾往关东生理。”10这个山西商人拥有海船和百两以上贩运用的资本,可看作是中等商人。乾隆四十二年,在通州有张圣如等二百二十余名粮商。他们从各处贩运来通州的麦子有五十三万九千余石。11平均每个商人有二千余石,如果每石按五钱计算,每个商人就有千金资本。乾隆年间,有人在无锡,“以数百金开棉花庄换布以为生理。”12从当时的情况看,恐怕能从事长途贩运,或拥有一家以上店铺,资本至少需要百两以上,所以,资本在千两到百两之间,大概可以是衡量中等商人的一个标准。
小商小贩人数众多,分部很广,他们处于金字塔的底层。在乡村有“米贩、布贩、炭贩、茶贩、烟贩、菜贩、笋贩、鱼贩、瓜果贩、姜薯贩、鸡鸭贩、竹木贩诸贩皆肩挑背负,自乡闾贩至城市,朝去暮还,其事劳其利微。”13顺治年间,遵化县周光祚借本经商,一日从山东买布回县贩卖后,身上“有铜钱二千四百文,还有白布二匹。”14在城市“有摇小鼓两旁自击,卖……胭脂胡粉之属者;有……磨镜洗剪刀者;有……卖彩线绣金者;有……卖零星缯帛者;有……卖油者;有……卖豆末者;有……卖蒸羊者;有煮豆入酒肆撒豆胡床以求卖者;……往来梭织,莫可殚纪。”15这些小商小贩有土著人,也有外省人,常常是小本经营,或贷本营生,资本一般在百两以下。
商人的过程,具体到每个人会有不同,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中等商人、大商人。“陈见山苏州人,尝卖药邗上,以此起家,开有青芝堂药材,为扬城第一铺。”16安徽人程呜岐“幼极贫,嗣佣趁木排,勤慎愿悫,客倚重之。贷赀贩木,乃渐饶裕。……道光年间岁饥,买谷数百石,减价平粜。”17“徽州王某少客镇中,营布业,寻为永昌典夥,积数十金,归娶妇,生子。复为典中总管,岁多赢余。”18山西商人“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赀,始归纳妇后,仍出营利”。19恐怕大部分商人是从小商小贩小伙计起家的,然后再从中等商人发展到富商。夏源泰“其先本成衣匠,开一铺,”后为木商夥计,“遂发财,”“在齐门西汇开木行,家道甚殷。”20宁波商人也是从小本经营开始,逐渐发展,至“家渐殷实”,或“积累巨万”的。21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四川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十两正,〔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二人协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两人赚钱很多,到嘉庆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分伙时,共同赚银七百七十三两。22两人合伙经营十八年,减去本银得纯利润六百八十三两,共同发展为中等商人。也有一开始就贷数百金进行贸易的。“程森……长兄贩木负债数百,既代偿,复给数百金于其子,以贸易。”23“康熙中,刘重伟买田杉山。……刊木通道,伐大木数千章,多七八围,未半鬻已足偿田价。于是坐致税利,为万金之家。”24一般来说,从小商小贩发展成为大商人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则不一定都能在一个商人身上实现,有时整个过程是在家庭或家族中,由几代人完成的,经商常常是一些家族世代相传的职业;这一过程也不一定都能在一个朝代完成,清初的大商人就是在明代发家的。
二是继承祖业,发展成为中等以上商人。乾隆年间,商人吴中孚“年十二随父兄坐店攻买卖,”后独立在玉山县开张粮店。父亲去世他继承家业。25这时的吴家至少有两家以上的店铺。广东商人林仕经,在康熙年间去广西贵县贩土布等日用品,当时只是一个小贩。到林家第二、三代,改为贩运米谷,并在贵县开设了林宝昌铺号,以后又开设当铺,家业大发成为富商。“林氏家族的发家史,代表当时在广西经商的广东商人的发展道路。”26江苏洞庭商人也有许多是“依靠先人经商遗资,”“承其先祖遗业”,而家业兴起的。27
以上两种类型都是正当经营起家的商人,还有一些是属于违法经营的商人,而往往就是这些人能在短时间里成为暴发户。顺治年间,徽商汪允升同侄汪尔章,在江苏镇江府金坛县开油坊生理,“见镇江每以造曲获厚利,时有官禁,汪允升以本县地僻,上官耳目不及,即于油坊内开作造曲。”28乾隆三十三年,山西右玉县人张銮到归化城,为“三义号”绸缎杂货店拉骆驼。第二年,被派到新疆阿克苏城“三义号”子店照管买卖。“三十八年,不料张銮竟将铺内一万多两本银的货物,兑换玉石,往苏州贩卖。”一次就得银二万三千余两,29此后他几次贩卖禁卖物品玉石,从而发了大财。这两例都是被政府发现而抓获的,那些没有被政府抓到的人,就会从此成为富商。另外,从事不正当经营的商人,往往进行投机活动,也会在短时间里获取暴利。道光二年,京师附近州县被潦欠收,“奸商囤积〔粮食〕过多,高抬时价,……牟利居奇。”道光十九年,直隶新城白沟河地方,“向多开粮店。近因天时亢旱,奸商希图重利,囤积极多……委员查明白沟河粮店六家,共存粮十三万余石。”30平均每家粮店有粮二万余石,高价买出无疑比平时可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小商小贩大概需要数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致富,而这些不法商人则可以在一个月乃至几天里暴富,从史料记载看,这种商人也不在少数。这正是当时社会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二 民商的交易活动
民商中的从事短距离贩运的小贩,主要是收集产地的商品,贩卖到地区的集散市场,把商品提供给大中商人。湖北汉阳县索河集,每至“夏秋水涨,贸迁者甚辐辏。”小贩“平时则收买白布,转贩汉口镇”,“加染造,以应秦晋滇黔远贾之贸。”31在市场上,小贩把收购的产品,卖给中间商、牙行;或者通过牙行、经纪人介绍买主出售。道光九年九月,“有长宁县靛客程裕隆、江津县靛客刘聚和共贩靛三十三包运渝,投朝天门林德茂靛行发卖。”32同时,他们也把需要的商品贩运给农民。小贩“或扣金,或击竹,装担皆分色目,见其装则知其所藏。”33“居人入市左右望皆家人需,莫不以为便。”34
民商中从事长距离贩运的是大中商人。他们因地置宜收购商品。江南吴县,有一种“收丝客”,“每岁四月始聚市,至晚蚕成而散,谓之卖新丝。”35京师皇城地方,“向有货卖牛马皮张者”,“挨家逐户收买,各色新剥牛马驴骡以及骆驼皮张,车载骡驮不可胜数。”36还有的商人在产地设庄收购,河南孟津县出产布匹,“秦陇巨商终年坐贩。”37在上海,收购标布的商人“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38这些例子都是商人直接收购产品。也有“各省布商先发银于庄,而徐收其布。”39龙南县产竹,当竹子未长成时,“即为外客预定买去。”40“赣州各邑皆业苎。闽贾于二月时放苎钱,夏秋收苎,归而造布。”41这也是从行商中生产的包买商。他们采取预付价款的形式,包买生产者的产品。而大多数商人则是“落经济人家,以便交易。”42“众商携重资至,寓邑行店,买贩各处。”43也就是通过居间商收购商品。
以上所述是民商中的行商。民商中还有坐贾,这类商人有固定地点,开张铺面经营。一些小商从贩运中积累资金后,便在一地开设店铺。乾隆四十二年,甘肃通渭县人张英与张得合伙“往洮州贩羊”。第二年,二人又合伙在“本村开店”。44乾隆四十年,广西人陈文清,到云南贩布,继而转贩杂货。两年后,又与广东人“王辉云合夥开张烟店铺。”45也有的人直接开设店铺。乾隆三十九年四川巴县人闵长顺说:“小的在本城开丝线铺生理。”46乾隆年间,汤润亭在“杭州开张绸缎店”。47还有的人开设栈房,道光十一年,余魁顺“在渝开设魁顺栈,代客装靛生理。”48
坐贾组织货源来本地销售,并代销他人商品,有的也外出贩卖商品。前述的坐贾汤润亭,就到“皖贩卖绸缎”;闵长顺“命子闵理第与姨侄陈添喜负各色丝线到各场发卖。”还有的坐贾在县城开总店,命伙计到县属村开分店;或到别的城市开分店。乾隆年间,山西右玉县人贾有库与人合伙,在归化城开“三义号”绸缎杂货铺,以后开分店,“阿克苏、乌鲁木齐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49为了招揽买卖,店铺也为顾客送货上门。乾隆二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徽商黄鲁卿“同店伙汪学等代客运木”。50
店铺的经营人也利用一切形式买卖货物。商人吴中孚就在书中列出“寄货出外托卖”信的格式:“弟今置有某货若干,意欲自前来发卖,无奈事冗,不能抽身,兹附某船装来,敢烦照数查收代售,倘彼地有相应货物即尽此银随买寄回。”还有“寄货回家托卖”信的格式:“兹闻吾乡某货价日颇好,今特买若干,附某足友带回。到日祈查明,代为售脱。出之资仍烦代置某货交妥船足运来。”51说明当时商人常用书信形式买卖货物。
坐贾也常采用外放债务的经营方式,这大概因为放债是商业经营中最容易做的事。道光四年,杨应源和陈泌荣合伙在泸州开设京果铺,“放出外账亦有一百余两,未经收回”。张玉龙“自祖开设万盛号织绫机房生理”,开县客商与他们已经有四代买卖关系,他们“父子放出开县客账一千余金”。52可以想见,已收回的外账还会有一些。
还有的店铺兼营牙行业务。福建闽海关“本关铺户多系土著之人,自货自船,航海贸易,既为行商,故立坐铺,以冀货物随到随卸,随下随行。是名虽纳税之铺户,实系贸易之洋商,即有外省船商贩货来闽,或置货出洋,皆赖铺户为之消〔?销〕售,沿久相安。”53这里代纳税的铺户,就执行经纪人的职能,同时也批发货物。
三 民商组织
商人贩运商品到各地,或在各地经营商品,常常自动组织起来,在经商地建立自己的组织。河南怀庆府的怀药经营商,康熙二十八年,在湖北汉口镇建立怀庆会馆;同期同地,江浙绸缎商建立江浙公所;道光年间,湖南宝善县杂货商帮也在此建立宝善公所等。54在北京,有山西翼城县商人所建的晋翼会馆;有福建延邵纸商建立的纸商会馆;还有药行会馆等。55在苏州,有福建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等商人,道光十年组建的三山会馆。浙江绍兴商人在苏州长洲、元和、吴县三邑各处开设烛铺“城乡共计一百余家”,道光二年九月共同建立“东越会馆”等。56在河南洛阳,乾隆三十二年建立的潞泽会馆《关帝庙香火地亩碑记》中,记录着山西潞安、泽州二府的绸布商、杂货商、铁货商、布店、广货商、扪坊、油坊商人,57说明潞泽会馆是山西潞安、泽州二府商人的联合组织。此外,还有帮会,如:道光年间在四川巴县的广货帮、朱丹粉帮、白蜡帮等商人组织。
以上这些会馆、公所、同业行会、帮会,有一县商人所建(晋翼会馆);有一府商人所建(怀庆会馆);有二府商人所建(潞泽会馆);也有一省或几省经营同种产品商人共建(纸商会馆、江浙公所);有一县、一府经营同种产品商人共建(宝善公所、怀庆会馆、东越会馆);还有一地经营一种商品的商人所建(广扣帮),从而可知,商人组织有地域和同业两种类型。
会馆和公所以地域为主,可以涵概同乡商人的不同行业、不同帮会的组织,四川重庆嘉庆六年五月浙江会馆碑文记载:“贸易于渝者,磁器为最,杂货次之。”“凡有磁帮公事,无分江、浙,合而为一,永以为好,疏规照例。”显然,浙江会馆包括江苏、浙江两省,经营磁器和杂货的商帮。在汉口的江浙公所包括江、浙二地,经营绸缎的商人。湖南宝善公所包括宝善县杂货商帮。苏州的三山会馆则包括福建省各县的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商人。河南洛阳的潞泽会馆也包含不同行业的商人。同业行会以行业为主,可以包含不同一地区的同业商人。江苏长洲、元和、吴县三地的烛业商人,组成的东越会馆实际上就是同业行会。北京的药行会馆也是同业行会。帮会一般是以地域和商品为主,只包括同地区,经营同一种商品的商人。道光二十年五月初十日,四川巴县开列经营布匹的帮会有:土红布帮、色布帮、条布帮、广布帮,58以及道光年间议定的川扣帮和广扣帮等。如果一个商人是某帮会的成员,同时他可能是经营该商品同业行会和同乡会馆的成员;反过来,如果某商人是同乡会馆成员,就不一定是帮会成员,也不一定是同业行会的成员;如果某商人是帮会成员,也可能是同业行会的成员;但他若是同业行会的成员,则不一定是帮会的成员。也就是说,一个商人最多同时可能是三个组织的成员,具有三个组织的不同职责,起到不同的作用;少亦可能是一或二个组织的成员,具有该组织的职责,当然也可能有不参加任何组织的商人。
有人认为:“最初的商人组织是与商人的组织——宗族亲缘组织重合的。”“会馆的地缘范围越大,亲缘色彩就越淡,业缘色彩就越浓;会馆的地缘范围越小,亲缘色彩也就越浓,而业缘色彩就越淡。”“宗族是指血缘关系明确、存在联系并通常同居一地的父系组织。”59这里所指的宗族亲缘组织,也就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组织。因为家族与家族,宗族与宗族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所以,作为血缘关系的组织,只能是一个家族,或者一个宗族。当然家族或宗族之间也会有人通婚,从而建立家族或宗族之间的血缘关系,但这不能说明所有的家族或宗族之间都必然存在血缘关系。从商人的看,血缘、家族以至宗族都有不可缺少的作用,许多商号的经营都具有家族性。然而,一个家族或宗族,即使它的全部成员都经商,似乎也不能称其为商帮。到目前为止,大概也还没有发现一个家族或宗族组成某某商帮。某些大商帮多以宗族血缘结帮经营,是指商帮内部有几个家族或宗族,而不只有一个家族或宗族,不论什么商帮也还会包括不是以宗族亲缘组织形式经商的人,如:一个宗族中的一个商人与同业的其他宗族的商人结成帮。又如前所述,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商人组织内部也不可能是同一血缘关系的,就是洞庭东山会馆,也不可能是只有一个家族或宗族的组织,所以会馆也不会有亲缘色彩。到目前为止,可能也还没有发现一个家族或一个宗族,在一地建立的会馆,或许一个家族或宗族根本没有必要在某地建立会馆。因此,所谓宗族亲缘组织,不是商人自然组织,更不能与最早的商人组织重合。虽然商人组织内部可能包括“宗族亲缘组织”,但商人组织与“宗族亲缘组织”则没有必然的联系。应该指出的是:明显的地域性或称同乡性,和同业性才是商人组织的特点,这也是众多研究者的共识。
商人建立自己的组织,目的是为经营活动服务。乾隆四十一年,浙江绸商在钱江会馆公建“贮货公所”,60存贮商人的货物。在北京的山西临襄会馆中,临汾、襄陵两县经营油盐粮商人自设油市,自行管理,“油市之设,创自前明。后于清康熙年间移至临襄会馆,迄今已数百年。该馆极宏敞,可容数百人,最宜建为商市。然实因管理得人,……使同行无不称便,实为吾油市之幸。……又惟恐宵小及未挂号之家,混杂其间,致市内秩序紊乱。公同议决,特制标章,以便来市佩带,俾资识别,而专责成。”
商人组织团结同行,与经纪人勒索进行斗争。乾隆十八年,在北京的山西平遥颜料商人公建桐油行,树碑曰:“颜料行桐油一项,售卖者惟吾乡人甚伙。自生理以来,绝无开行店〔?□〕,亦绝无经纪评价,必本客赴通自置,搬运来京,报司上税,始行出卖,其由来固匪伊朝夕也。”后有经纪人勒索,桐油行上告官府得到支持,树立了具有效益的碑记,命经纪人“毋得任其违例需索,扰累铺户。”乾隆四十三年,北京河东会馆同人,为了反抗“易州烟庄牙侩为奸”,举行烟行商人罢业,“行中不通交易者几乎经年”。于是牙行“自来恳请,定为章程,永归平允。”61有人研究指出:当时出版的商书“极力强调的是要首先注意对人的关系。这表明了当时的商业活动中,左右成功与失败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人的因素’。”62这说明在国内经商的主要困难,是处理人事关系。因此,商人在经营中最可信赖的就是同乡、同业关系,以此而形成商人组织也是很自然的。商人可以从组织中得到帮助,克服运输中的困难,享受一系列的服务,与此同时,商人组织也创造了有利的经商环境,是值得肯定的,也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商人组织的形成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因此,这种组织也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乾隆四十四年,四川巴县买卖布条同行议定:“止许在大佛寺河干接买〔广船布条〕,不许往下游截买。”还有“开设铺房,必须隔离三十家外,以免诓夺生易之弊”。63这些明显阻碍同行自由买卖的规矩,几乎在所有同业商人组织中都存在,也是当时商界中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存在这种同行商人的势力,所以一些地方的某一种商品经营,就出现被商人组织垄断的情况。前述的东越会馆各烛业店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用统一价格垄断长洲、元和、吴县三邑的烛业买卖,排挤外地商人。64
那些以地域为纽带的商人组织,具有极强烈的排他性和割据性。山西帮和徽商帮,几乎分割占据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商品经营。明代徽商遍及河南全省,经常被人们引用的一条史料:河南巡抚沈季文奏称,万历年间“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十三家。”65景泰、弘治间徽商在正阳县也形成垄断局面。66到清代,河南城乡建有许多山西会馆、山陕会馆,八十年代,笔者曾在河南一些县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山西、山陕会馆大概有六十余个。〔包括清代后期〕在翻阅县志时也可看到,全省经营盐、布、棉花、油、典当等行业的,差不多都是山陕商人,或少数其他地方的商人,基本上见不到徽商帮的足迹了。可以说,河南商业中的一些行业贸易,明代几乎由徽商垄断,清代则被山陕商帮所取代。
在一个地点的同业各商帮,则形成竞争统一的局面。嘉庆年间,北京卖油的有山西的临、襄两县商人和直隶房山县商人。他们在各自立行的同时,议定双方互相不侵犯的规约,使两行商人共同经营北京的油业。67这是经过协商而统一的,也有各商帮竞争共存的情况。江苏盛泽镇是丝绸集散地,据范金民研究,道光年间,这里有徽州商人建的《徽宁会馆》;有宁波绍兴商人建的《宁绍会馆》;有山陕商人建的会馆;还有山东商人建的《东齐会馆》,他们都是经营丝绸业的商人。68几乎同一时期,在一个地点聚集了徽州、宁波、山陕、山东四个地方的商人,都进行丝绸买卖,不用说竞争一定是很激烈的。可能是各绸商贩运的地区不同,各据一方,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总之,各商人会馆长期存在事实说明,四地绸商在盛泽镇,是长期竞争共存的。同样的情况贵州清水江木材市场也存在。道光七年,苗族山客李荣魁等人,递交贵州布政使司的呈诉词中说:“三江买卖不下数百万金生理,银色亏其大半,平轻少得十余万金,遭害匪轻,欲指客民告究,则三帮五#不下千人,均用低潮一色难以枚举。”三江指清水江、小江、壳江总称;三帮指安徽、江西、陕西商帮;五#指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木商。69在这里,四省木商与当地苗民发生矛盾,同时,他们之间也形成竞争。这种事实不仅存在于北京、盛泽、贵州清水江,而且在汉口、苏州、重庆等城镇中也存在。可见,地域商人独占或垄断某一地商业、某种行业、某种商品,一般是相对短时期的,长期的情况多是各地商人共同经营、竞争共存的局面,垄断并不曾杜绝竞争。
注释:
1 参阅唐力行:《商人与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2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3 官商部分参见拙文:《清代前期的官商》,载《北京社会》1997年,第4期。
4 魏林:《鸦片战争前后的商人资本及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问题》博士。
5 《歙事闲谭》18册,《歙风俗礼教考》,见张海鹏等:《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79页。
6 包世臣:《答方葆岩尚书书》,见《安吴四种》卷二十六,。
7 张泓:《滇南新语》,见《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
8 乾隆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贵州巡抚方世俊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5辑,第751页。
9 乾隆三十年四月十二日江西巡抚明德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4辑,第573页。
10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山东布政使国泰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9辑,第432页。
11 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刑部尚书胡季堂等奏,见乾隆《通州志》卷之十,艺文,疏议。
12 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三,杂记上,《换棉花》。
13 道光《衡山县志》卷之十八,风俗志。
14 顺治六年十月御史曹叶卜揭帖,见《明清档案》第11册,B5745。
15 乾隆《祥符县志》卷六,建置,行货。
16 钱泳:《履园丛话》卷二十一,笑柄。
17 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五,人物十,义行八。
18 乾隆《续外岗志》卷四,杂记。
19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二十三,滦阳续录。
20 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七,报应。
21 参阅张守广:《明清时期宁波商人集团的产生和》,载《南京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
2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上,第369~370页。
23 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人物十,义行五。
24 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货殖六。
25 吴中孚:《商贾便览》自序,乾隆五十七年。
26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4~95页。
27 范金民:《“钻天洞庭”特点的探讨》,九三年中国史学会第二届年会学术论文。
28 顺治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张中元题本,见《明清档案》第25册,B14180。
29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见《史料旬刊》第28期。
30 《清宣宗实录》卷四五,道光二年十一月庚寅;卷三一三,道光十九年六月甲戌。
31 乾隆《汉阳县志》卷之七,城池,坊市集镇;卷之十四,物产。
3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54页。
33 乾隆《吴江县志》卷之三十八,风俗一,生业。
34嘉庆《芜湖县志》卷一,地里志,风俗。
35 顾禄:《清嘉录》卷四,卖新丝。
36 〔无年月日〕通政使司左通政陈良弼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第140页。
37 嘉庆《孟津县志》卷之四,贡赋,土产。
38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道光十九年。
39 康熙《紫堤村志》卷二,风俗,载《上海史料丛编》1961年版。
40 康熙《龙南县志》卷之一,舆地志,物产。
41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之十四,隰草类,苎麻。
42 道光《南江县志》卷上,物产。
43 嘉庆《温江县志》卷十四,风俗。
44 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八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491页。
45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云贵总督李侍尧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8页。
46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23页。
47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萨载、富躬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第467页。
4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56页。
49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见《史料旬刊》第28期。
50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江总督尹继善题本,见《明清档案》第198册,B110981。
51 《商贾便览》卷六,应酬书信。
5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96、349页。
53 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初四日福增格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766页。
54 民国《夏口县志》卷五,建置志。
55 参阅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90年。
56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352~354、267、350页。
57 此碑藏于:洛阳市豫西博物馆内。
5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345、251、346页。
59 唐力行前引书,第72、73、92页。
60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2页。
61 李华前引书,第26~27页;第50~51页;第2页;第60~61页。
62 〔日〕寺田隆信:《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7页。
6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44、355页。
64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67、350页。
65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四,万历三十五年六月乙未。
66 参阅唐力行前引书,第77页。
67 参阅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第114~115页。
68 参阅范金民:《明清时期活跃于苏州的外地商人》,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69 转引自杨有赓:《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载《贵州社会科学》198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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