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四川的田赋征收以中央政策为指导原则,且兼具自己特色:平均每亩征粮额高;由于州县发展的不平衡性,平原与丘陵、汉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田赋征收政策;民田多,官田数较少,因此明中期受土地兼并风潮影响较小,田土和征粮数下降幅度低于全国平均下降幅度;明中期全国出现一系列简化赋役征收的改革措施,四川也出现“一把连”等征收之法。诸项新变革皆是万历年间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的先声,也是其推行的基础;四川征收的财赋,起运多为边仓,有力地巩固了西南边疆的稳定,促进了与藏区的茶马贸易,对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明代 四川州县 田赋 考察
封建王朝以农立国,其经济命脉是田赋,故历朝的赋役征收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今所见有关著述,多从宏观表述朝廷的赋役政策,也有微观者偶及府州县,但例举之地也较少涉及四川。四川地方史研究中涉及赋役者均为通史性表述,迄今尚无关于明代四川赋役征收方面的专论。本文试辟蹊径,从明代四川田赋征收,揭示有明一代的中央与地方的有关政策和比较出四川农业在全国的重要地位。
一、明代四川地方政权与征收田赋
明代府州县地方政权,知府、知州、知县总管一府、一州、一县之政,包括田赋征收。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中还有专门负责田赋事务的机构及人员:省下有督粮道,督察财赋征收与转运,府中由同知、州中由判官、县中由县丞和主簿主管田粮、治农及督粮诸事,具体操作诸项事务者,由县衙中的户房负责。县以下实行里甲制,以110户编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编为十甲,每甲推一甲首。一里中各户,由甲首催征钱粮,再由里长汇总,解运官府。从中央到地方,通过这种层层管辖的方式来确保田赋的征收。明初,朱元璋为削弱地方官的经济大权,还曾在一些地区设粮长制,粮长“专督其乡赋税”[1] 。有明一代,四川未曾设过粮长,所谓“蜀中旧不设粮长”[2] ,田赋征收由地方政府、里甲完成。有的县由乡社中的约正、约副行使里甲职能,如营山县:
“国初洪武置邑必有乡,乡必有社,……此法一立,则凡赋税、徭役与夫军国之务,种种皆备。乡社耗乏,册籍无存。至嘉靖己未,奉分守川北道王公乔龄举行保甲编乡,义乡直勇以次统摄。嘉靖丙寅,又奉提学道胡公直举行乡约,定约正、约副等名,公之法皆所以推广。”[3]
此外,四川还设有许多仓,这些仓对田赋征收后的贮存、起运、存留有很大作用,由大使、副大使管理仓中田粮事务。如:
“洪武九年,四川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左右布政使:……建昌仓,会川仓,冕山桥仓、镇西仓、礼州仓、德昌仓、建盐二打冲河仓、松潘仓、立来化仓、镇平仓、三舍仓、小河仓、广备仓、长宁仓、坝底堡仓、大印堡仓、安远仓、叠溪仓、泸州仓、永丰仓;成都府:广丰仓(大使一,副大使一)、广宁仓(大使一,副大使一);广安州:丰济仓(大使);雅州:广盈仓(大使、副大使);……。”[4]
另外,“州县则设预备仓……以振凶荒”,[5] 如眉州[6] 、邛州[7] 等地。军民府、宣慰使司中亦有仓,如乌撒军民府有乌撒仓。[8] 个别的县,如江油县,还设有“验粮厅”。[9]
明朝的赋役征收,主要以田土和人丁为依据,洪武元年曾推行“均工夫”政策,洪武三年曾推行“户帖制度”,洪武五年明军平定四川,洪武十四年在户帖制度基础上推行《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政策。
《赋役黄册》使十甲编定次序,轮流应役;田赋征收的依据是《鱼鳞图册》,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明初的土地,按所有权性质,可分作国有的官田、屯田和私有民田两大类。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土需 苜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①]① 其籍没田(抄没田)和还官田,明朝建立过程中籍没张士诚、陈友谅等敌对集团中权贵之家的土地和抄没明初获罪官民之家的土地,为籍没田或称抄没田;明初大量功臣获罪,原封赏之田土还官称为还官田。
民田则是属于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有祖传的、有购买的,也有自耕农垦荒所得,“州郡人民,困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②]②
不同类别的土地,田赋征额不同。《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田土》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明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③]③另《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田土》增写:“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但对于苏、松、嘉、湖地区,明太祖怒其原为张士诚效力,于是将豪族及富民田抄没为官田,而且皆依被抄没之前的私租起科。这一作法,造成江南田赋数量激增,形成有名的“江南重赋”现象。
四川的土地种类与其它地区别无二致,但四川的土地由于原因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即民田居多,官田数量少。“川省田额,以民赋田为最多,屯田地及土司地,均处边远,为数极微”。[10] 正德七年(1512年),四川民田88517.83顷,官田1926.89顷,官田只占2.1%;民地1449.46顷,官地196.10顷,官地也仅占1.3%。到正德十三年,四川田土共107869.62顷,官田2134.16顷,占1.98%。[11]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特点,笔者据《续通考》卷三《田赋考》的记载,列出弘治十五年(1502年)各地官田占田地总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表一:各行省及苏、松二府官田占田土总量的百分比
——|官田(顷)|民田(顷)|官田所占比例(%)
全国|598456.92|3629601.97|14.2
浙江|54781.94|417560.78|11.6
四川|2134.12|105735.50|1.98
山东|2892.90|540036.47|0.5
河南|3804.46|402295.22|0.9
山西|11957.91|378851.42|3.1
陕西|6862.95|253799.86|2.6
江西|26870.42|375482.03|6.7
湖广|185896.23|50232.23|78.7
福建|11290.85|123875.32|8.4
广东|17961.96|54362.49|24.8
广西|2841.54|10506.47|21.3
云南|205.56|3425.78|5.7
苏州府|97786.35|57463.62|63.0
松江府|39856.33|7300.28|84.5
表中显示,除山东、河南外,四川官田占田土总数的百分比大大低于其它地区。四川官田特点有二:一为数量少;二为官田多集中于成都平原,其它州县较少。史载成都附近土地“为王府者十七,军屯十二,民田仅十一而已”。[12] 天启年间,“成都虽名沃野,而他道之仰给者颇奢……天潢派衍而腴田膏土尽是王庄,贫民或为彼佃户,收偿租庸,此亦无府中之最可闵者。”[13] 这应该与明初朱元璋封其第十一子朱椿为蜀王,建王府于成都,其诸子封郡王,从而造成官田集中于成都平原有关。终有明一代,四川官田一直为数甚微。万历六年(1578年),官田2922.35顷,民田131905.32顷,[14] 官田占总数的2.2%,比例虽有增长,但仍然偏低。由于官田少,民田多,因此田赋征收情况能体现出四川农田数与农业生产状况。
二、明初四川田赋征收及其比较
明朝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所征称夏税,限当年七月纳完;秋季所征称秋粮,限当年十一月交清。夏税、秋粮分别以麦、米为主,称“本色”;麦米之外,农桑丝、绵花绒、绢、丝、苎布、麻布等物随各地情形征收,称“折色”。明初也曾以钱、钞、金、银等折纳田赋,但明前期货币田赋所占比重甚少。四川实征米麦的情况,以部分州县为例。
表二:洪武、永乐时期泸州地区米麦征收一览表
州县|洪武时夏秋米麦(石)|永乐时夏秋米麦(石)|资料来源
泸州|24433|47992.6|永乐《泸州志》卷2
江安|3332.8|9458.3|
纳溪|405.9|1762.9|
合江|1418|5387.3|
由表二可以看出,泸州地区永乐时比洪武时的田赋征收总额高得多,这主要归于明初招民垦荒的政策。如泸州洪武时有田土2918.63顷,永乐时达到6472.77顷,增加一倍有余,下属三县增加的倍率更高。列表如下:
表三:明初泸州地区田土变化
州县|洪武时田土(顷)|永乐时田土(顷)|增加率|
泸州|2918.63|6472.77|122%|
江安|431.41|1321.93|206%|
纳溪|49.07|249.05|408%|
合江|170|710.18|318%|
资料来源:永乐《泸州志》卷2
随着荒地的不断开垦,加之有利于民的赋税征收政策,不仅使地方农业得到恢复与,而且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其次,考察明初四川部分州县田赋征收中实征米麦的亩均征额。仍以营山县、泸州地区为例:
表四:明初四川部分州县亩均征粮额一览表
州县|年代|夏秋米麦(石)|田地(顷)|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营山|洪武24年|1554.1|213.17|7.29|万历《营山县志》卷3
泸州|洪武时|24433|2918.63|8.37|永乐《泸州志》卷2
江安|洪武时|3332.8|431.41|7.73|永乐《泸州志》卷2
纳溪|洪武时|405.9|49.07|8.27|永乐《泸州志》卷2
合江|洪武时|1418|170|8.34|永乐《泸州志》卷2
营山|永乐中|1570.9|214.44|7.39|万历《营山县志》卷3
泸州|永乐中|47992.6|6472.77|7.41|永乐《泸州志》卷2
江安|永乐中|9458.3|1321.93|7.15|永乐《泸州志》卷2
纳溪|永乐中|1762.9|249.05|7.08|永乐《泸州志》卷2
合江|永乐中|5387.3|710.08|7.59|永乐《泸州志》卷2
由表四可看出,营山县永乐时比洪武时亩均征粮数略高一点,而泸州地区略微降低;泸州地区田土数、米麦数都有大幅增长,但亩均税粮基本保持在7—8.4升/亩。
再看蓬州。据正德《蓬州志》卷二《田赋》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蓬州官民田地共223顷56亩,其中田(即水田)为179顷35亩,地(即旱地)43顷21亩;夏税分别为:麦折米126.5石,丝折米358.7石,桑丝折米121.4石;秋粮米969.7石。由此可算出蓬州田的科则为5.4升/亩,地的科则为14升/亩,田地平均科则9.7升/亩,高于营山县及泸州地区。
为了说明四川赋额高低,这里选取浙江温州府乐清县,山西太原县,湖北应山县及河南郾城县,作一比较。
表五:乐清、太原、应山、郾城田赋征收情况
州县|时间|田土(顷)|夏税秋粮(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乐清|洪武24年|5475.86|15606.2|2.85|永乐《温州府乐清县志》卷3
乐清|永乐10年|6196.08|27510.6|4.44|同上
应山|洪武24年|599.86|5481.6|9.14|嘉靖《应山县志》卷上
应山|永乐元年|661.53|5521.9|8.35|同上
太原|洪武24年|4830.67|32233.1|6.67|嘉靖《太原县志》卷1
太原|永乐10年|4787.86|32271|6.74|同上
郾城|洪武24年|1618.14|13167.2|8.14|嘉靖《郾城县志》卷4
郾城|永乐10年|1618.14|13167.2|8.14|同上
上述数字与表四中四川一州四县的亩均征粮数相比,浙江乐清,山西太原明显低于四川;湖北应山,河南郾城与四川持平或略高。总的看来,四川居中偏高。再将四川行省的亩均征粮数与其它行省作一比较,列表如下:
表六:明初全国及各行省、直隶府州平均亩征粮数一览
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顷)|夏税米麦(石)|秋 粮 米(石)|亩均征粮(升)
全国|8496523.00|4712900|24730450|3.47
浙江|517051.51|85520|2667207|5.32
北平|582499.51|353280|817240|2.01
福建|146259.69|665|977420|6.69
江西|431186.01|79050|2585256|6.18
湖广|2202175.75|138766|2323670|1.12
广东|237340.56|5320|1044078|4.42
河南|1449469.82|556059|1642850|1.51
山东|724035 .62|773297|1805620|3.56
广西|102403.90|1869|492355|4.83
山西|418642.48|707367|2093570|6.69
陕西|315251.75|676986|1236178|6.07
四川|112032.56|325550|741278|9.52
云南|/|18730|58349|/
直隶应天府|72701.25|11260|320616|4.56
松江府|51322.90|107496|1112400|23.77
苏州府|98506.71|63500|2746990|28.53
资料来源:《续通考》卷三《田赋考》
从各地亩均征粮数的比较可以知道,除苏、松二府最高,分别达到28.53升/亩,23.77升/亩外,位于第三的便是四川:9.52升/亩,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数(3.47升/亩)。
四川营山县、泸州、蓬州的亩均征粮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数,但营山、泸州低于四川平均数,蓬州与之持平。这几地均为川中丘陵地区,其农业状况位居四川中游,土地不腴不瘠,尚且能达此数,成都平原的情况便不言自明,必定高于9.52升/亩。
浙江、湖北等地均为历代产粮区,其劳动生产率也较高,而四川的亩均征粮数能高于此二处,其原因不外有三:第一,四川条件好,土地肥沃,水利发展,尤其成都平原;第二,四川有深厚的农业文明基础;第三,四川认真贯彻执行了明太祖轻徭薄赋,恢复生产的政策。在明初短短的一段时间里,人丁兴旺,洪武以后,四川人口持续稳步增长。经过185年,到万历六年(1578年),四川人口增长了114.89%。[15] 人口的迅速增长,使大量土地得以复垦,因之农业经济迅速发展。
虽然明中央政府所定科则为官田5.3升/亩,民田3.3升/亩,但其制定不是以农业发达地区为依据,而是以绝大多数地区能够达到的水平为依据,所以科则是可以在“薄赋”原则下有所变动的。对于农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其耕作技术及劳动生产率较高,粮食亩产量可以达到较高水平,因此可在“薄赋”的原则下制定一个高于5.3升/亩、3.3升/亩的科则,四川便是如此,亩均征粮额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国家的贡献相对其土地额则为较大。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为例,列表如下:
表七:明初四川田土、人口、实征米麦占全国的百分比
——|四 川|全 国|四川占全国的百分比(%)
田土(顷)|112032.56|8507623.68|1.32
人 口|1466778|60545812|2.42
实征米麦(石)|1066828|29442350|3.62
资料来源:《大明会典》卷17、19、24
四川以占全国1.32%的土地,2.42%的人口,交纳了3.62%的米麦,正是得力于每亩科则较高,从而对国家的赋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明中期赋役征收的变化
明初政府恢复小农的努力收到了显著效果,经济出现兴盛景象。但自英宗始,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田赋收入日益减少,国家陷入财政危机之中。《续通考》卷三《田赋》载,世宗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霍韬奉命修《大明会典》,上疏云:
“洪武初年天下田土8496000顷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额4228000顷有奇,失额4268000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赋税何从出,国计何从足?……若湖广额田220万,今存额23万,失额196万;河南额田144万,今存额41万,失额103万,失额极多。”
明中期全国土地失额几近一半,湖广、河南等行省失额大大超过存额,这种状况最终导致了“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16] 据《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从洪武至隆庆历朝的夏秋两税米麦额呈下降趋势:洪武时32278983石,永乐时31824023石,正统时26871152石,成化时26469200石,嘉靖时22850535石,隆庆时24074189石,可见降幅较大。
在全国土地兼并风潮影响下,四川亦不能幸免,但四川的土地兼并,就其程度而言,缓和得多,田土数下降幅度低于全国平均下降幅度。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四川田土112032顷,[17] 弘治十五年,田土107869顷,[18] 比洪武时下降约4%;正德七年(1512年)为105131顷,[19] ,比洪武时下降6%。四川土地额下降幅度比之其它行省小得多,笔者以为这主要与四川官田数目极微,豪强地主为数不多有关。四川土地兼并不剧烈,因此田赋收入减少幅度亦低于全国平均减少幅度。如表:
表八:明前期、中期实征米麦数对比(单位:石)
——|洪武26年|弘治15年|万历6年|弘治、万历时分别减少|
全国|29442350|26792259|26638414|9.0%; 9.5%|
四川|1066828|1026672|1028545|3.8%; 3.6%|
资料来源:《大明会典》卷24《户部十一·税粮一》
面对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各地先后试行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山东“一串铃”;嘉、隆间海瑞在浙江、南京应天府;隆、万间庞尚鹏在浙江、福建等地试行的“一条鞭法”等,四川州县亦进行了赋役改革。
宣德以来,各地普遍实行永充制,由殷实之家长期担任。他们在税粮的征收、储存、运输等环节上极尽贪污舞弊之能事。四川虽“旧不设粮长,但岁推殷实户为总部,仓各一人,催督纳取通关号纸,各户粮数既少,往往派与总部附纳,始则索价甚高,终多侵欺不纳。有司迫其期会,未免重追或有先行截纳,不容小户附搭,归而追息,于是总部之名交为上下所恶”。[20] “总部”既不能解决问题,“乃革总部,令里甲自往上仓,则又散无统纪。奸民揽纳,粮价虚出,石朱 串通关,官民俱累,害为尤甚。”[21]
为解决奸民揽纳的问题,“成化初,巡抚都御史汪公浩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革去攒运人夫,如米一石,存留本处若干,广丰若干,松叠若干,坝底若干,威茂若干,建昌若干,贵州折纳银布若干。以上户派纳远粮,下户止于近粮”。[22] 这样的做法有利亦有弊,利在于“细民稍甦而豪右不便胥动”[23] ,弊在于“以一户而遍走各仓实为细碎”;[24] 弘治十四年(1501年),革去督粮;正德八年(1513年),“马公昊乃令松叠粮每一石折色2斗,小民输银;本色8斗,坐于大户输米。折色解布政司,差官类解,兵备道给散本色。该州县与兵备道各为半,印字号票纸以验真伪”。[25] 在此基础上,嘉靖十二年(1533年),巡抚都御史范嵩会同巡抚贵州都御史刘士元,对部分州县边仓粮的征收作了改革,“将重、叙二府原派贵州永宁仓粮每石折布2匹,共银3钱5分,解贵州布政司支给,毕节、乌撒、赤水、永宁、普定等卫所,官民著为例”。[26]
另外,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巡抚都御史潘鑑允行粮储事宜,命“各府、州、县今后起征夏秋税粮,不必佥点殷实以滋弊端;亦不必令小民自运原仓以启繁琐。……如一甲人户见年正办里甲,则用六甲人户收解钱粮;如二甲则用七甲,周而复始,就于本甲下拣选。上户分解边仓,中上户分解起运腹里并禄粮,中次户坐分本州县存留。不许冒名顶替包揽”。[27]
而明中期,四川赋役征收改革最著名者,当推“一把连”征派之法。
“嘉靖十四年,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派之法。……将各项事宜通行议拟,成之为目:一曰税粮,二曰岁支、均徭、里甲、课程、驿传、年例、杂役、杂用。”[28]
“一把连”征法有许多好处,“既分析详明输运,又虑置机密可以杜势豪趋避之计,亦足以弥里书飞诡之奸,简而易行,一而易守,真能补旧议之偏,捄全蜀之弊也。”[29] 可以说,此法是了前人改革利弊后的一个突破。“一把连”征法施行后,在四川很快普及。据万历《营山县志》卷三《田赋》载:
“十四年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之法,呈允都御史潘鑑行各府、州、县遵行。本府知府朱良申明条约,云照本府所属夏税秋粮,其田地之起科原无轻粮、重粮之分。至官府之征解,方有腹仓、边仓之异,但以边粮价重、腹粮价轻,故人户利于便己,愿纳腹粮而不愿纳边粮。里书巧于舞文,腹粮多上户而边粮多下户,轻重失均,苦乐不一。民间买契先已认定轻粮,作弊以欺人者习以为俗,田去而粮存者积而愈多矣。遵照巡抚衙门所行一把连征收之法,诚足以均赋裕民,革除积弊。为此晓谕,仰各遵照后开则例,通融一把连征收,则不论上户、下户,俱有腹粮、边粮,而下民无不均之弊矣”。
此段记载清楚地表明田赋征收中的积弊及改革的目的——均赋裕民。
营山县“一把连”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每石征存留4斗,起运6斗。起运者边粮也。并折色荒丝一总,征银1两4钱4分3厘3毫8丝5忽。存留者永丰、文林二仓本色米也。起运松潘仓800石,内400石买本色米解仓,400石折色银880两,解布政司;起运安化仓200石,内100石买本色米解仓,100石折色银224两,解布政司。”[30]
又如洪雅县。改革前该县按起运、存留不同项目,分为九仓,纳户也分为九处上缴,不仅往返费时,而且每处都要索取“秤头耗米”,极不利民。改为“一把连”后,合并项目,粮户只需在一地一仓即可缴纳完毕。嘉靖《洪雅县志》卷三载:“嘉靖癸巳以前,户虽粮一、二石者,亦分为九数,甚零星而索秤头耗米者则数人矣,民安得不病耶!甲午岁巡抚潘公鑑始立一把连法,每粮一斗征银6分4厘,米2升6合,即粮数逾百,米、银各输一仓耳,一仓足更开一仓。至今称便,盖不易之法也。”
“一把连”征收法杜绝了里甲制的积弊,嘉靖《洪雅县志》中议道:“各仓收头谓之殷实,旧令里长排年呈报,富民遂缘以为奸,卖富差贫,岁开一骗局矣!乃若猾徒则营充焉,侵盗靡所不至,盖官民俱受其弊也。近以十甲粮户轮当其害始息云”。[31] “一把连”征法在总结前人经验教训中产生,对赋役征收、解运进行了较完善的改革。明中期四川赋役制度改革与江南相呼应,成为万历年间“一条鞭法”推行的先声和基础。
明代不同时期由于田赋征收政策与作法的不同,加之土地状况、生产力的变化不同,因而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亩均征粮数经常处于变动中,如表:
表九:明代不同时期全国平均每亩征粮数
时 间|田土(顷)|夏麦秋米(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洪武26年|8496523.00|29443350|3.47|《续文献通考》卷3
弘治15年|6228058.81|26792260|4.30|《大明会典》卷17、24
正德7年|4697233.00|26794024|5.70|《明武宗实录》卷95
嘉靖21年|4289284.00|22850599|5.33|《明世宗实录》卷269
万历6年|7013976.28|26638414|3.80|《大明会典》卷17、24
表九显示出,从明初洪武年间到中期嘉靖时,田土数大幅降低,直到万历6年才恢复到接近明初的水平;实征米麦数下降幅度不大。一方面田土数大幅减少,一方面实征米麦数减少幅度不大,所以亩均征粮数从明初到中期呈上升趋势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万历年间随着田土总数的回升,则亩均征粮数随之下降,接近洪武时的指数。明中期尽管实征米麦数的绝对值有所减少,但亩均征粮数上升,劳动人民的负担比明初更为沉重。
表十:四川明初、中期平均每亩征粮数的变化
时 间|田土(顷)|夏麦秋米(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洪武26年|112032.56|1066828|9.52|《续文献通考》卷3
弘治15年|107869.63|1026672|9.52|《大明会典》卷17、24
正德7年|107869.62|1028124|9.53|正德《四川志》卷8
嘉靖21年|109907.00|720079|6.55|《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3页
万历6年|134827.67|1028545|7.63|《大明会典》卷17、24
四川在正德七年(1512年)以前都维持着很高的亩均征粮数,嘉靖时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数(5.33升/亩)。在所列的几个时期中,全国平均每亩征粮数以正德七年为最高,四川亦如是。这里以该年为例,说明四川的农业情况。
该年全国田土有4697233顷,四川有107869.62顷,四川田土占全国的2.3%;全国实征米麦26794024石,四川实征米麦1028124石,四川米麦占全国的3.8%。四川以占2.3%的土地,交纳了3.8%的米麦,其百分比数比明初均有增长,由此可得出结论:四川对封建国家的赋税贡献是相对大的,其农业生产技术及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
四川境内不同地区,由于其不同的地理条件,因而经济、生产力水平亦不同。反映在田赋征收中,一方面,同一时期,各地亩均征粮数有的高于全国及四川平均数;有的高于全国平均数,低于四川平均数;有的比全国及四川平均数均低。另一方面,同一州、县在不同时期亦有不同,在某些时期高些,在某些时期低些。以四川部分州县为例。据万历《合州志》载,弘治十五年,合州田池塘2748.36顷,夏秋米麦27927.4石,可算出亩均征粮数为10.2升/亩。大大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数(4.30升/亩),亦高于四川平均数(9.52升/亩)。万历初合州所辖铜梁、定远二县田赋征收情况见表:
表十一:万历初定远、铜梁两县米麦征收情况
州县|田土(顷)|夏秋税粮(石)|亩均征粮(升)
定远|881.50|8137.6|9.23
铜梁|2427.86|22281.6|9.18
资料来源:万历《合州志》卷6《田赋》
万历初亩均征粮数虽比弘治时略低,但仍属偏高。又如营山县,见下表:
表十二:明中期营山县米麦征收情况
时 间|田土(顷)|夏秋米麦(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成化8年|213.17|1754.7|8.23|万历《营山县志》卷3《田赋》
正德7年|239.23|1754.7|7.33|正德《蓬州志》卷2《田赋》
嘉靖14年|213.17|3055|14.33|万历《营山县志》卷3《田赋》
营山县在正德七年(1512年)的亩均征粮数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数(5.70),但低于四川平均数(9.53);到嘉靖十四年(1535年),则大大高于全国及四川平均数。
又如夔州府。夔州位于四川东部地区,土地贫瘠,山高水急,沟壑纵横,不便,属四川农业经济较落后地区。据正德《夔州府志》卷四《田赋》列表如下∶
表十三:正德七年夔州府米麦征收情况
州县|田地(亩)|夏税(石)|秋粮(石)|合计(石)|亩均征粮(升)
奉节|14394|224.6|1033|1257.6|8.74
云阳|26086|108|1413.7|1527.7|5.86
万县|28463|1.9|1806.3|1808.2|6.35
梁山|67867|/|4687.8|4687.8|6.91
开县|501537|66|2921.8|2987.8|0.60
新宁|41857|20.8|1736.2|1757|4.20
东乡|20205|13.8|1137.3|1151.1|5.70
达州|42032|122.7|888.8|1011.5|2.41
大昌|6678|18.6|365.1|383.7|5.75
大宁|18914|50.5|1024.1|1074.6|5.68
建始|26440|89.3|1279.6|1368.9|5.18
注:表中缺巫山县。
表九、十中已分别算出正德七年亩均征粮数全国平均5.70升,四川平均9.53升。以此对照可知,正德七年夔州府各州、县亩均征粮数未有高于四川平均数者;有低于四川但高于全国平均数者,如奉节、云阳、万县、梁山等县;有与全国平均数不相上下者,如:东乡、大昌、大宁等县;有低于全国平均数者,如:开县、新宁、达州、建始等县。另外,夔州府之云阳县在正德七年(1512年)时亩均征粮数为5.86升,到嘉靖十一年(1532年)则上升为9.39升。其它一些边远贫困之地在嘉靖时指数亦不低。列表如下:
表十四:嘉靖时云阳、洪雅、马湖府米麦征收情况
府县|时 间|田地(亩)|夏秋米麦(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云阳|嘉靖11年|22193|2082.9|9.39|嘉靖《云阳县志》卷上
洪雅|嘉靖中|52613|4829|9.18|嘉靖《洪雅县志》卷3
马湖府|嘉靖33年|27508|2809.8|10.21|嘉靖《马湖府志》卷4
四、 “一条鞭法”的推行与明末“三饷”加派
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时,内部民穷财尽,外部边患不已。张居正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改革的方针。经济上,清丈土地,调整赋税,并制定了影响深远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32]
其内容主要为:将各项差徭及杂税的折色部分摊入土地,统一折成银两,按粮(田)丁的不同比例摊派,四六开或三七开;田赋大部分亦征收折色银。“一条鞭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化繁为简,从而减轻农民负担。
“一条鞭法”推广之前,四川部分州县已实行过田粮、徭役折银。正德七年(1512年),共征秋粮米588891.6石,内折银米50000石,每石征银3钱,共银15000两;[33] 正德八年,松叠粮每石折色2斗,小民输银;[34] 嘉靖十二年(1533年),重庆府、叙州府将原派贵州永宁仓粮每石折布二匹,共银3钱5分;[35] 嘉靖十四年试行的“一把连”征收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赋役征收,如营山县:
“正德间机兵40名,快手80名。嘉靖以来至隆庆五年,有银、力二差,四里花户以丁粮多者编为力差,以丁粮少者编为银差。隆庆六年,内奉都御史严公明文将力差亦并征银召募,每年银差银446两1钱,遇有闰加银7两;力差召募工食银681两6钱,有闰加工食银50两9钱6分,每人丁一丁,钱粮一石,各派银9钱8分,足够三年之数。”[36]
从营山县在嘉、隆时已实行了徭役征银可知,四川在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是有其基础的,从“一把连”征收法到“一条鞭法”的过渡也是的,二者基本精神一致——化繁为简,减轻人民负担。
“一条鞭法”原创于嘉靖初年,江浙、福建等地区已有试行,而后推广向全国。史载,“万历十年,新都县知县刘文征条陈里甲之害,一条鞭之利,已蒙抚院司道议行矣,寻于十年奉明例通行条鞭之法。轮年里甲悉放归农,永著为令”。[37] 由此可知,四川遍行“一条鞭法”是在万历十年。以部分州县为例说明“一条鞭法”在四川实行情况。
据万历《合州志》卷六《田赋》载:“今夏秋米27929.3石,每年每石征本色米2斗6升,共7315.1石;折色银5钱8分,共征银16107两8钱”。
又如嘉定州,据万历《嘉定州志》卷四《赋役》载:
“原额税粮7745石,原额绵花2627斤。每花1斤征银7分,共征银186两;原额男妇12225口,该征银220两零五分;大粮撒数:工部料米470石,每石折色银5钱,共银235两;普安仓:夏秋米1000石,每石折色银1两9钱5分,共该银1950两;坝州仓:米1400石,每石折色银1两2钱,共该银1697两6钱;成都广丰仓:折色米1993石4斗5升,每石折色银6钱,共该银1196两7分;广济库:夏米68石,折荒丝68斤,每斤价银5钱,共该银34两。”
嘉定州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前,已开始折银,绵花、丝、米、丁口折银,俱有比价。推行“一条鞭法”之后:
“原额人丁6078丁,内除逃绝单寡朋丁111丁4斗7升,实编5967丁5斗3升。内灶丁877丁,每丁折粮6斗,民丁5090丁5斗3升,每丁折粮5斗。公费银:795两;力夫:80名,每名工食银7两2钱,共银576两,有闰加银48两;州马:40匹,每匹工价银21两6钱,共银864两,有闰加银24两;老灶课银:685两6钱,奉文议将600两于本州秤盘盐茶二赎抵补外,余85两6钱,仍于条鞭银内起征;外小井课银:580两2钱9分,……不入条鞭丁粮内起征”。[38] 另有均徭、力差,此处略。可见,嘉定州实行一条鞭法后,简化了赋役征收。
一方面,每亩实征米麦数减少,劳动人民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由于清丈土地增加了田亩数,因而尽管亩均征粮数减少,但全省的田赋征收额却未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法于国于民皆有利。弘治十五年(1502年)四川田土107869.63顷,夏秋米麦1026672石;[39] 万历后期四川田土134827.67顷,夏秋米麦1028545石。[40] 万历后期田土、税粮数比弘治时均有所增加,但亩均征粮数下降。如成都县,据天启《成都府志》卷三《田赋》载,成都县田地113786亩,科粮9920.5石,可算出天启时成都县亩均征收8.72升,低于明初、中期的四川平均数,亦可推知低于该县在明初、中期的亩均征收额更甚。劳动人民的负担确有所减轻。
自明末至清初,基本遵循“一条鞭法”实行后的田赋征收政策,因此清初的征收也可反映出明末的一些情况。如华阳县,“自康熙六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上田每亩载粮1升3勺4抄,中田每亩载粮8合,下田每亩载粮6合3勺3抄,上地每亩载粮6合,中地每亩载粮4合,下地每亩载粮2合5勺。每粮一石征粮银1两1毫,征条银5钱1分9厘”。[41]
又据嘉庆《直隶绵州志》卷八《田赋》载,绵州“稻田每亩载粮8合3勺3抄,陆地每亩载粮2合5勺。每粮一石征粮银1两7钱,征条银9钱2分”,可知当时田地每亩载粮数大大低于一条鞭法实施前。
明代的田赋,正课之外,常有加派。加派始于武宗正德九年(1514年),即为建造乾清宫,加赋一百万两。[42] 明末加征的三种军费——“三饷”,即辽饷、剿饷、练饷,数额巨大,不仅将“一条鞭法”的改革成果否定,而且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而且驱赶大批劳动力投入战争,致使土地荒芜,经济衰退,阶级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大起义的爆发。四川亦深受加派的侵扰。崇祯初年,彭县知县“以民间未纳鞭银为衙役工食,令自往索之。岁除,索甚急。民皆怨”[43] 。明末四川的阶级矛盾也十分尖锐。
五、余 论
四川在宋代便是重要的稻米产区,“南宋时四川负担川陕驻军军粮即达一百五十万余斛之多,占全国军粮总数的三分之一”。[44] 经过宋元之际的战乱,四川社会受到极大破坏,元时“四川省每年收入税粮为116574石”[45] ,到洪武二十六年,税粮征收额达到1066828石,为元时的近十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从此,明代四川农业始终稳中有进,其亩均征粮额一直位列全国前茅。通过以上对明代前、中、后三个时期中四川部分州县田赋征收情况的考察中,可获得如下几点认识:
(一)明初,四川贯彻执行中央“轻徭薄赋”政策方面是得力的,取得了良好效果,田野开辟,人口增殖,四川农业开始迅速恢复,农业经济达到较高水平。
(二)由于农业水平较高,尤其是成都平原地区,因此四川的亩均征粮额可以达到较高水平。在整个明代,四川的亩均征粮额均仅低于苏、松二府而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
表十五:全国、苏松府及四川行省在不同时期内的亩均征粮额(升)
——|明前期(洪武26年)|明中期(弘治15年)|明后期(万历6年)
全 国|3.46|4.30|3.80
苏 松|26.15|17.68|23.4
四 川|9.52|9.52|7.63
资料来源:《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46-347页
(三)四川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迥异,因此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田赋征收政策。川西成都平原亩均征粮额很高,而其它边远贫困地区则很低,有的县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数,如夔州府内开县、达州在正德七年时的亩均征粮数分别为0.6升/亩、2.41升/亩,对于这些地区,统治者征收粮食虽少,但征收的土贡方物就相对多些。
(四)明初较好的赋役制度,至明中期遭到了破坏,国家财政亦因之陷入危机之中。有识之士为确保赋役征收,安定社会,在嘉靖、隆庆和万历初试行了一些赋役征收的整顿与变革,如“一串铃”、“纲银”、“一条鞭”之类。嘉靖年间,四川也出现“一把连”等征收法。这些措施,均在于简化征收项目与手续,便利于民。正是这些改良,为万历年间张居正“一条鞭法”改革在全国的推行长鸣先声,铺垫基础。“一条鞭法”推行后,四川州县的田赋征收确有所减轻,折色、征银都大便于民,便于征收与解运。四川州县征解实例说明“一条鞭”确为一代良法。清朝恢复此征收,四川亦如此,如华阳县“每粮一石征粮银1两1毫,征条银5钱1分9厘。原载税粮1450石,原载人丁2009丁8分4厘,原载丁条粮银3246两6钱”[46] 。
(五)明末“三饷”加派,破坏了万历初年改革施行的“一条鞭法”,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四川也难于幸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终于爆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四川也成为李自成、张献忠起义的战场和明朝政府镇压人民起义的重灾区。
(六)四川作为全国农业发达地区之一,对封建国家的贡献是相对大的。洪武二十六年,四川以占总数2.42%的人口及1.32%的田土,交纳了3.62%的米麦;正德七年,以占2.3%的田土,交纳了3.8%的米麦。
明代四川征收的夏税秋粮乃至布帛丝绢、随征物品,大多充实边库。这就有力地保证了西南边疆的稳定,对促进与藏区的茶马贸易也有积极意义。由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了因地制宜的经济政策和田赋征收政策,有利于这些地区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
(七)从明朝前、中、后三个时期四川田赋征收政策、方式以及数额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化中,可以窥见有明一代经济发展和赋役制度变化的一斑,一斑可窥全豹,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是有明一代田赋征收的一个缩影。
四川是一个大省。平原、丘陵、山地,地形复杂,土质有别,水利灌溉条件相异甚大,农业发展水平不一;汉、藏、彝、回、羌民族众多,内地与边藏、府州县与安抚司、宣慰司、招讨司所辖地面大有区别,政府的赋役征收也就因之而异,有的差别极大,问题复杂,本文仅以部分州县为例,难免有不足和缺漏之处。只得容后继续努力了。
注释
[1] 《明会要》卷51《民政二》
[2]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3] 万历《营山县志》卷2《乡社》
[4] 正德《四川志》卷3
[5] 《明史》卷79《食货三》
[6] 万历《四川总志》卷15《郡县志·公署》(三十四卷本)
[7] 万历《四川总志》卷16《郡县志·公署》(三十四卷本)
[8] 万历《四川总志》卷17《郡县志·公署》(三十四卷本)
[9] 万历《四川总志》卷14《郡县志·公署》(三十四卷本)
[①]① 《明史》卷77《食货一》
[②]② 《明太祖实录》卷34
[③]③ 《明史》卷78《食货二》
[10] 《四川财政汇编》第175页,第一集上《田赋》
[11] 正德《四川志》卷8《财赋·诸司职掌》
[12] 《明神宗实录》卷421
[13] 天启《成都府志》卷4
[14]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15] 《人口·四川分册》第52页
[16] 《明史》卷78《食货二》
[17] 《大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
[18] 《大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
[19] 正德《四川志》卷8《财赋》
[20]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1] 万历《四川总志》卷19《经略志一·财赋》(三十四卷本)
[22]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3]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4]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5]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6] 万历《四川总志》卷19《经略志一·财赋》(三十四卷本)
[27] 万历《四川总志》卷19《经略志一·财赋》(三十四卷本)
[28]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29] 万历《四川总志》卷19《经略志一·财赋》(三十四卷本)
[30] 万历《营山县志》卷3《田赋》
[31] 嘉靖《洪雅县志》卷3《食货志》
[32] 《明史》卷78《食货二》
[33] 正德《四川志》卷8《财赋》
[34]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35]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36] 万历《营山县志》卷3《编徭》
[37] 万历《四川总志》卷21《经略志一·财赋》(二十七卷本)
[38] 万历《嘉定州志》卷4《赋役》
[39] 《大明会典》卷24《户部十一·税粮》
[40] 雍正《四川通志》卷5《田赋》
[41] 嘉庆《华阳县志》卷8《田赋》
[42] 《续通考》卷2《田赋考二》
[43] 《四川古代史稿》第五册,第350页
[44] 《四川古代史稿》第272页
[45] 《四川古代史稿》第296页
[46] 嘉庆《华阳县志》卷8《田赋》
A study of land tax imposition in local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of Ming dynasty Sichuan
The land tax imposing of Sichuan had its own characters: the average tax of per MU was high; Since the economic imbalance of different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the government took different land tax levy policies; Because there were much more private lands than official lands, Sichuan was not influenced seriously by the land-annex stream of mid-Ming and its fall percentage of the amount of lands and tax was lower than the average fall percentage of the whole country; Reform measures of taxation predigesting taken by Sichuan were forerunners and bases of Single-whip taxation system; Most of the levied fortunes sent out from Sichuan were transited to frontier depots. This strengthened the stabilization of southwest frontier and promoted the exchange of tea and horse between mainland and Tibetan areas.
In this essay, we paid most attention to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of Sichuan, extensively researched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land taxation of Ming dynasty, and the taxation system change of Ming dynasty was revealed clea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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