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清代直隶农村的银钱流通
[摘 要]清代民间银钱流通、银荒以及银钱比价,历来为学者所关注,见仁见智。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提供了清代直隶银钱流通方面的珍贵史料,可供学者。
[关键词]清代;契约文书;银钱流通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Zhili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Abstract:Scholars have been 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the Qing Dynasty. Different people, different views. Now the deeds of Zhang clan in Shulu County afford valuable historical materials on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Zhili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Key words:the Qing dynasty;deeds;circulation of money.
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1]中,有清代契约文书90张,加上张氏先祖抄录在簿册上的与现存契约内容不同的11张抄契簿,共101张。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买卖、典当房地的契约文书,共95张,占清代契约的94%。在这些契约中,每一张都有当时交换媒介——白银或铜钱的记载,真实反映了清代直隶地区银钱流通的史实,具有极珍贵的史料价值。笔者予以整理,不揣浅陋,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供同仁学者参考、研究。
一、民间土地买卖中的银、钱流通
将张氏家族买卖、典当房地的契约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十分清楚看出清代银钱流通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钱交易;第二阶段,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以银交易;第三阶段,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再次以钱交易。
(一)见于契约文书中的清代银两
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的88年间,共有土地买卖契约以及抄契簿49张,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白契记载以铜钱交易外,其余的47张地契,全部记载以银两交易。
关于银两称谓,在49张契约中,或“每亩价银××两”、或“共价银××两”,只有乾隆六十年(1795)正月十二日张钦出卖与张廷宽庄基的红契中,有“言定共价文银贰两”。“文银”应为“纹银”之误,“所谓纹银,它是习惯上对白银的泛指名称。”[2](P297)可见,清代,在直隶束鹿县农村,对白银的称呼为“银”,另外,在京师、京畿地区,无论寺院地契、[3]旗人满文房契、[4]固安农村房地契,[5]皆直呼一“银”字。不若一些地区白银有“元丝”、“水丝”、“元槽”、“方槽”、“盐撒”等复杂繁多的别称。[6](P537)
清代承袭明朝的货币制度,实行银钱并行,“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数多则用银。”[7](考5002)史学界也普遍认为,“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8]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的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见表1)。
表1 康熙四十九年(1710)——嘉庆二年(1797)土地买卖用银情况表:
银荒是我国封建社会货币过程中,因流通中的白银相对不足而引起的一种货币危机现象。白银在流通中充当货币的主要原因,在于白银数量增加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一旦流通中白银数量减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就会出现银荒。在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如前所述,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清朝前期以及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的清朝后期,土地买卖支付的是铜钱。大体说来,使用铜钱的清代前期、后期这两个时段应是清代银荒出现的时间。
(一)明末清初的银荒
现存张氏家族第一张契约文书,是明朝崇祯六年(1633)肖孟德卖与张孟奇一亩九分土地的卖契,“言定每亩价钱二千文”,第二、三张地契为清朝顺治四年(1647)的两张,到康熙四十五年(1706)共14张地契,皆为张氏家族买进房地的契约文书,涉及12件土地买卖和2件庄基买卖事宜,全部是铜钱交易。而在这之后康熙四十九年(1710)的一张上手契中,已经使用银两交易了。这表明,明末清初——最晚至康熙四十年代前期,在京师以南的直隶束鹿县确实出现了银荒。这与一些学者关于银荒“在康熙中叶以后才逐渐好转”[2](P295)的观点是吻合的。
明末清初银荒的原因,主要是明朝末年统治者的奢侈腐败,内乱外患频繁而至,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使物价上涨,银价随之上昂,到崇祯皇帝即位后,银荒出现了。清初,长达十几年的明末农民战争刚刚结束,各地的抗清斗争又风起云涌。康熙初年,抗清斗争基本结束,又发生了“三藩之乱”,接连不断的战乱破坏了社会经济,军费增加,加重了人民负担,银荒问题更加突出。为了缓解银荒,顺治十四年(1657),不得不下令各地钱粮的征收,采取“银七钱三”的银钱兼收之法。[7](考4968)
康熙后期,银荒已得到有效控制。张氏家族地契中,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房地买卖开始使用白银,一直到嘉庆二年(1797)的88年间,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地契记载使用铜钱外,其余的47张地契、涉及39件房地买卖事宜,全部使用银两交易。扭转银荒的主要原因,一是大规模的国内战争已经结束。康熙二十年(1681)平定三藩之乱,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社会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战争的结束,也意味着白银的消费更多的转向生产、生活领域。二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下令解除海禁,对外贸易开始,尤其是康熙五十六年(1717)广州商人组织公行以后,西方国家的来华商船逐渐增加,采买大量的丝、茶等特产,国外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扭转了明末以来的银荒。三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官兵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的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得到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补贴以使其摆脱生活困苦。国家投放的这些生息银两,也多少增加了国内流通中的白银数量,[8]加快了康熙后期经济复苏的速度,银荒问题得以解决。
(二)嘉庆前期到清末的银荒
从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自嘉庆五年(1800)一直到宣统元年(1908)百余年间,共契约文书36张,涉及18件房地买卖、12件土地典卖事宜,交易中全部使用铜钱,这表明自嘉庆前期到清末再次出现了银荒。
此时银荒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是鸦片的非法输入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其次,乾隆时期全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是白银短缺另一个客观因素,“据官方的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人口数突破二亿大关,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突破三亿大关。”[13]二十多年间,全国人口增加三分之一。束鹿县清代前期人口,据《光绪束鹿县志》载:顺治年间为“七万零三百有奇。”《康熙束鹿县志》载:“今查束鹿地……人丁七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丁。”清初至康熙年间,人口增长无几。《乾隆束鹿县志》载:“乾隆二十六年编审……,除绅衿妇女外实在行差人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九丁。”康熙年间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至少四十年间,人丁增长万余。《嘉庆束鹿县志》载:“嘉庆元年共实在牌民五万四百七十一户,共计男妇大小二十四万二百八十口。”[14]此为全县人口,按照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5](P258)直隶人口增长趋势保守,束鹿县此间人口骤然增加三分之一,人均白银数量必然减少。第三,外国银元的冲击,也是白银短缺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外国银元精美整齐,便于流通,且成色低于中国纹银,于是出现洋商用银元套购纹银以及“奸民射利,摹造洋板,消化纹银,仿造洋银”[6](p455)的现象,致使白银人为的减少、外流。作为自身价值较高的贵金属之一的白银流失、短缺,使晚清社会更加贫弱交加,积重难返,再也无法重现往日的辉煌。
关于清代银荒,学者一般认为有两个阶段,前期出现于明末清初,[2](P295)后期出现于鸦片战争前的嘉道年间。[6](P577)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两次银荒时间,与学者们的意见基本相符。第二次银荒出现的时间,从地契反映的情况看,嘉庆二年(1797)用银两交易,嘉庆五年(1800)已使用铜钱交易了,嘉庆三、四年为银荒出现的时间。实际上,银荒出现的时间,还应提前几年,在乾隆末年较为准确。这主要是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因素,使得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反映出来的银荒现象是滞后于现实的。
三、银钱比价的变化
在房地买卖契约文书中,反映银钱比价史实的材料较少,主要原因是,只有交易用钱定立的契约在向官府纳税时,官府将土地买卖的总钱数折合成银两,再按一定比例交纳契税。而事实上,许多民间的土地交易,是私下进行的,并且多方规避向国家纳税。这样,白契数量远远超出红契数量。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也是如此,白契占到契约总数的70%。而在30%的红契中,有的还未标明折合银两数额。即使这样,现存红契中保留的银钱比价信息,也是十分珍贵的。现分述如下:
(一)康熙中期银钱比价
张氏家族第一张红契为康熙二十五年(1686)十月张名楼出卖土地与张名显的地契,“共价清钱五百”,官府在收税时标明“五百、一分五厘”几个字,上钤“束鹿县印”满汉文官印一方。按顺治四年(1647)“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16]的规定,按3%的税率计算,“一分五厘”的契税,土地交易额应为0.5两白银,也就是,五百文铜钱折合白银0.5两,即一两白银折合1000文铜钱。同年另一张张圣如卖地红契中,银钱比价亦为1:1000。这是官府长期以来极力维持的银钱比价。而当时的市场价格,彭信威先生据史料统计,康熙二十三年(1684)白银一两合制钱800-900,全国每年铸钱数目,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制钱对白银的价格是很高的。[6](P568)
(二)乾隆后期银钱比价
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记载,王成功将“庄基一段”计“六分七厘三毛”,“卖与王钦为业,言定共价钱三十千”。四年后,乾隆六十年(1795)王钦又将同一块庄基地“卖与张廷宽为业,言定共价银二两”。两次地权变动的签约皆为有中人见证的民间行为,所签契约是没向官府纳税的白契。应该说,其交易银钱数额是没有官府干预、真实、具体、可信的。但两次地权变动相隔四年,而且还会有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存在。若略去这些不考虑,银钱比价为1:15千,这是当时民间实实在在的、一般流行的比价,与官府极力维持的比价相差不少,可见银贵钱贱的趋势日益加剧。
(三)嘉庆前期银钱比价
嘉庆六年(1801)三月十四日张勇卖地红契中,交易土地数目为六亩四分二毫,“言定每亩京钱拾伍千”,共京钱九十六千,缴纳契税时官府折合银两“共银肆拾捌两壹钱”,一两白银合京钱二千。“京钱”是清朝前期制钱,“清末京钱只是一种价格标准,支付时用普通制钱,”也就是此契中“京钱”,“京钱二文合制钱一文”。[6](P584注7)官府按此比价收取契税,仍在极力维持银钱1:1000比价,但农民手中的早期清朝制钱却贬值一倍,对农民的勒索是显而易见的。
(四)同治后期银钱比价
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二十一日张李氏将上带房屋树木的庄基一段卖与张仁发为业的红、白地契两张,白契“言明共卖价京钱一百八十千文”,红契“言明共卖价银拾伍两整”,即一两白银折合京钱十二千文。此银钱比价较七十一年前嘉庆六年的比价,已提高五倍。这两次缴纳契税,皆为县府典吏具体操作的政府行为,银钱比价却如此悬殊。这其中,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官府对此已无能为力,只能随行就市。正如彭信威先生指出的,“银钱的关系,嘉庆年间是一个转折点。以前是钱贵银贱,嘉庆以后,变为银贵钱贱了。”[6](P577)此变化说明了以下不争的事实:鸦片的大量输入以及两次鸦片战争的战费,尤其是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巨额战争赔款,致使白银外流,银更贵钱更贱,进一步加剧了银荒的严重性,国家衰弱,人民更加穷困。
当然,清代的银钱比价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不同时间的差别,也有不同地区的差异;有银钱本身的体制问题,也有外在的因素;有朝廷政策的干预,也有民间的实际行情等等。张氏家族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比价,作为个案,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些素材。
以上,笔者以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为例,论述了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诸问题。清朝社会“在康熙中叶以前的近半个世纪里,全社会的主要精力都用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被严重破坏的经济生产。”自明朝末年出现的银荒一直延续至清朝康熙中叶,社会上多流通铜钱。“康熙中叶到乾隆末年的所谓‘康乾盛世’时期,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形成高潮。”经济发展,社会富足,白银在农村广泛流通,商品交换包括土地买卖,无论数额大小,皆用白银支付。“嘉道以后,由于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以及上的腐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的停滞、倒退,社会各种矛盾尖锐化”[17](P1)。更严重的是对外战争的失败及战争赔款,致使白银流失、短缺,银贵钱贱,铜钱重新代替白银的主货币地位在民间流通,作为普遍流通货币的白银最终退出了流通领域。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保存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银荒以及银钱比价史料,不仅反映了清代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且反映了清朝国力、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趋势。契约文书珍贵的史料价值可见一斑。[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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