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
提 要 宗谱家法是谱牒的重要内容,它是宗族社会的民间法规行为,是宗族成员行动的规范,对宗族成员的行为起约束作用。提倡植树护林的绿化行为是宗谱家法的内容之一,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体现了古代宗族追求林木绿化景观的景观生态思想的行为;2.体现了古代人提倡植树的绿化行为;3.体现了古代人禁止毁林的护林行为。文章认为风水意识的风靡盛行,是古代宗族族规家法中提倡植树护林的根本原因;山林的宗族经营,是产生宗族植树护林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社会里,仍然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宗谱 家法 林木景观 植树护林 行为
宋元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南方地区的宗族活动异常繁荣,一些名门右族不仅大建祠堂,而且大修族谱。所以谱牒资料非常丰富,它是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家庭、宗族、风俗、伦理道德、思想意识等极为珍贵的资料。从保存至今的一些古代谱牒资料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关于植树护林行为和意识的记述,它为我们研究古代森林资源状况、植树护林等提供了珍贵的实物资料,也是地方林业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更是谱牒学研究的内容之一。本文就搜集到的明清时期谱牒中植树护林的资料,进行初步探讨,敬请诸方家指正。
一 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行为产生的原因
清代著名学者章学诚先生说:“且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1] 所谓“家乘谱牒”,就是一个家族或宗族的世系和重要人物的表谱,通常称为族谱、家谱,又称宗谱、支谱、世谱、世系录、通谱、总谱、会谱、家乘等等。家谱、族谱是人们最常用的说法。家谱是维持宗族组织的要件之一,能够保持宗族的团结,消融对抗意识,起着睦族治乡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族规家法是谱牒的重要内容,它是宗族社会的民间法规行为,是宗族成员行动的规范,对宗族成员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如果族众触犯了这种族规家法,就要受到宗族的惩处。提倡植树护林的行为是族规家法的内容之一。自宋代开始“奉敕修定”转向“家自为说”私撰编修,卷帙浩繁的“私家之谱”层出不穷。宋元以后,提倡植树护林在宗族谱牒中大量出现,被一些宗族家谱作为族规家法收入。就作者抄录统计有数十例,今后随着各地宗谱的发现将会有更多的认识。古代族规家法中提倡植树护林的行为,当是有着较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原因。
首先,与风水意识的盛行有关。风水,又称堪舆、地理、阴阳、相地、相宅。它起源于先秦,形成于汉晋,成熟于唐,到宋代以后就风靡于全国各地,成为影响社会各阶层行为的一个重要思想,极受人们的崇尚。风水理论认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或本来空缺通风,今有草木郁茂,遮其不足,不觉空缺,故生气。草木充塞,又自人为”[2]“乡居宅基以树木为毛衣,盖广陌局散,非林障不足以御寒气。故乡野居址,树木兴则宅必日旺,树木败则宅必消乏,大栾林大兴,小栾林小兴。苛不栽树木如人无衣,鸟无毛,裸身露体,其保温暖者安能在欤。……惟其草茂木繁则生气旺盛。护荫地脉,斯为富贵坦局”[3] 说明林木茂密就是好的风水环境的表现。早在周朝时期的帛书《周易》“林”卦就记述了周人的这种观念:“知林,大君之宜,吉”;“禁林。贞:吉”;“甘林,无攸利;既忧之,无咎”[4] 可见古代先民们早就认识到林木植被对调节小气候、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把禁止砍伐森林看作是“吉”的表现,把肆意破坏森林看成是“凶”的行为。因此风水理论中把“气好——林茂——大吉”相联于一起。受其影响,古代人们一方面通过“好气场”的外部表现即林木茂盛,来寻找理想的生存环境;一方面通过广植林木或保护林木来获得好风水。所以培植和保护风水林木便成为当时人们的神圣职责和普遍行为。当时的一些乡志、乡规以及家谱都有明确的记述和规定。安徽祁门县《善和乡志》记载:明洪武、永乐年间,六都善和乡程氏诸公酷信风水之说,在溪面茅田降,众人出钱买下高地栽莳竹木,开造风水,荫护一乡,并订立券约,以图永久。至明弘治时,又重立议约,并要求“各家爱护四周山水,培植竹木,以为庇荫。如有犯约者,必并力讼于官而重罚之。……载瞻载顾,勿剪勿伐,保全风水,以为千百世之悠悠之业”[5] 明清时号称“祁西右族”的祁门文堂陈氏宗族的乡约规定:“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重罚理治”[6] 四川通江县中林走马坪伏氏家族所立禁碑云:“风水树木为先世培植,原为子孙计久远,当世保护,慎勿剪伐,以负祖宗培植之意;坟之上下、左右并阴阳宅大柏树木,俱当敬蓄,再为培补,以成先人昌后之意”[7] 歙县《黄氏族谱》规定:坟墓周围的树木“俱系荫庇坟墓,但许长养,毋许砍拚”[8] 等等,不胜枚举。以上表明古代人们把宅居、村落和坟墓周围的风水林木同宗族的命运结合在一起,成为宗族兴衰的精神象征。所以风水意识的盛行,是古代宗族族规家法中提倡植树护林的重要原因。
其次,与山林的宗族经营有关。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希望祖宗产业世代传承,宗祠建立以前的众存产业是族产的主要形式。宗族人们为了宗族的公益事业,以及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应事变救缓急。为此,采取众存产业的办法,对部分祖产实行禁约,规定只可经营,不可转卖他姓。宗祠建立以后,就出现了祠产形式的族产。清嘉庆《黟县县志》记载:“查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祠产和众存产业一样严禁盗卖,只进不出。因此,在一些宗法势力较为强大的地区,制订有许多禁约来保护族产。徽州祁门县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在嘉靖26年众议订立《合山文书》说:“各处山场甚广,原为各房混业,实蓄弊端。近来不惟人繁力怠,抑且短竞长争,日惟不足。况所产渐微,而祸萌?长。”因而众议:“除曾摽分各业外,但系窦山公名下承业、买业、佃业各处山场,尽行归众,合一兴养,以备众用。……以嘉靖27年正月初一为始,俱系众业,毋许占悕”[9] 因徽州人重风水,故常把风水山、墓林山作为族山,订立禁约,严加保护。由于只进不出,所以越滚越大,故明清时期的徽州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山地山林都成了族产,其中尤以山林占的比重更大,有的地方族产所占山林的比例甚至高达当地山林的百分之九十。1951年祁门县土改办公室《祁门县结束土改中处理山林的几个具体办法》的报告说:“山林的占有,根据五区的文堂村(可以代表一般村庄),山林为公堂祀会占有数字较大,全村的山林总数为5252.61亩,公堂祀会就占有4600亩(其中地主仅占一小部分)”[10] 明清时期宗族对山林的经营之况,可见一斑。由于聚族而居的山民仰赖山林,林木与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历来重视山林的种植和养护。所以,宗族要制订家法族规倡导族人进行植树护林活动。祁门西乡的文堂陈氏宗族制订的《文堂乡约家法》规定:“各户祖坟山场祭祀田租,须严守旧约,毋得因贪变卖,以致祭享废缺。如违,各户长即行告理,准不孝论无词”;“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毋许盗砍盗卖。诸凡樵采人止取杂木。如违,鸣众惩治”[11] 明嘉靖36年徽州洪氏族众合约规定:“为山地林木屡被族人盗砍,今共立文约,令各户子孙遵守。”“盗砍成材树一根罚银十两,童仆违犯,坐罚家长”[12] 在浙江省也是如此,位于楠溪江中游地区的花坦村朱氏宗族十分重视种植林木,《珍川朱氏宗谱》记载明代人朱复翁:“建宗祠、置祭田,……植松树数万株以自蔽”[13] 可见,山林的宗族经营是宗族家法中提倡植树护林的重要原因。
此外,还与当时人们对林木的严重毁坏和人们对森林作用的深刻认识有关。
古代宗谱家法主要从三方面体现了古代人们提倡植树护林的绿化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窥见宗族内部植树护林、维护生态平衡的有效机制。
1.体现了古人追求林木绿化景观的景观生态思想的行为
人理想的生存环境在景观上的表现,被认为是“山川秀发”、“绿林阴翳”的山水胜地。诚如宋代大师程颐所说:“地之美者,则其神灵安,其子孙盛。若培壅其根而枝叶茂,理固然矣。地之恶者则反是。然则曷谓地之美者?土色之光润,草木之茂盛,乃其验也”[14] 所以古代人们基本上把良好的林木环境景观作为判断生存环境质量好坏重要条件和前提之一。一些宗族族谱记载其村落宅基选址之时就很注重对林木绿化景观的追求,并把林木茂密的地方看作是后代儿孙显贵的发祥之基。徽州裴氏宗族先祖在村宅选址时就把林木绿化景观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其谱云:“鹤山之阳黟北之胜地也,面亭子而朝印山,美景胜致,目不给赏。前有溪,清波环其室;后有树,葱笼荫其居;悠然而虚,渊然而静,……惟裴氏相其宜,度其原卜筑于是,以为发祥之基”[15] 徽州方氏荷村派始祖在选择村落基址时见到:“阡陌纵横,山川灵秀,前有山峰耸然而特立,后有幽谷窈然而深藏,左右河水回环,绿树阴翳”的景观,遂“慕山水之胜而卜居焉”[16] 徽州昌溪太湖吴氏宗族先人于祖先墓旁守墓,“居岁余,视其地平夷,草木丛茂,前拥太平峰峦,后列西山屏障……遂构宅而居焉”[17] 以后逐渐成为村落。黟县宏村汪氏始祖在南宋绍熙元年“卜筑数椽”于“幽谷茂林,蹊径茅塞”的雷冈下,经数百年发展到明清时期已是“烟火千家,栋宅鳞次”,成为古黟“森然一大都”[18] 从上引的宗谱资料记载中看出古代徽州地区,在村宅居址选择时就很注重林木绿化的景观。在其他地区亦是如此,如湖南衡阳地区的何氏宗族在宗祠选址时,就推重“后山环之,重峦翠黛,,松柏丛生,……众美咸具,蔚然巨观”[19] 的景观生态环境。浙江楠溪江中游地区的花坦村朱氏宗族宗谱说其所居住环境景观是:“陵阜夹川,陂陀下弛,衍为原隰。林麓藏荫,水田环绕,居民耕植其中,熙熙如也,……是盖乾坤清淑之气所钟聚融结,必有玮瑰俊秀杰出乎其间”[20] 所以重视林木的绿化景观、讲究绿化环境是古代宗族进行村宅选址时,作为理想的生存环境所极力追求的。
2.体现了古人提倡植树的绿化行为
倡导植树是古代中国人的重要传统之一。古代一些宗族的谱牒资料中均有提倡种植林木的详细记载。徽州祁门西乡文堂陈氏宗族的族规乡约规定:“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徽州绩溪龙川胡氏宗族规定:宗族子弟生个男孩,必须担土上山栽树一棵(因山上泥土稀少),让孩子与树木同时成长,以造成宗族子弟繁衍与宗族山林增长同步。[21] 但宗谱家法资料中记载较多的是在村落、宅基和坟地周围种植风水林木,以此来获得良好的风水环境。福建莆田浮山东阳陈村的村基,“自公卜居后,凡风水之不足者补之,树木之凋残者培之”,最后变成了所谓的“真文明胜地”。[22] 福建龙岩县《王氏族谱》记载银澍村王氏宗族在村落的背后种植有各种树木,形成了“峦林蔽日”、“翠竹千宵”、“古木荫蔚”、“茂林修竹”等村落景观。[23] 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的族规:“祠前大路,西展开至阁前,东展开至大江边。多种樟荷,以作下障;复引松柏槐桂,以壮前观。又下自观音堂前,上至武当阁后,收拾业土栽植,以复昔日乔木森郁之盛,俾内白洲与外白洲后先并美,则所以护庇祠堂基宅之功,不犹光且大乎!”[24] 徽州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规定:“堪舆家示人堆砌种树之法,皆所以保全生气也。各族阴阳二基宜共遵此法,尤必严禁损害”。[25] 因为树木的种植可起到挡风聚气的功效,还能维护小环境生态,使村落居宅及坟地周围的小环境在形态上完整、景观上显得内容丰富而有生机。所以一些宗族的族民们为了不伤龙脉,爱在来龙山、风水山上栽种竹木,为使一村财气不渲泄外流,爱在村落的水口一带或两山之间密植林木。无锡安氏宗族是当地望族,《胶山安氏家乘》规定:“祖宗坟墓,子孙所当守。……不得侵损墓木,树木凋残逐年补种,以枯树眼同。砍伐充买补栽之费,不得私用”。[26] 故此,在南方地区的一些古村落和坟地周围都留有许多风水古树和风水古林,成为当地一道亮丽的风景园林景观。
3.体现了古人禁止毁林的护林行为
古代人很重视对宗族山林的保护,把其列为族规,写进族谱,成为族中律令。清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为保护宗族山林制订了“樟木坑禁约”:“为约法严禁山林,杜戕害,以资生息事:窃议樟木坑、小带等处之山,为吾房刍荛所出,实为公私日用所由生也。先人栽植培养,所有松杉杂木及茶子等树,原为后人生活之地。每年入山摘取茶子,合房均沾其利。或遇有大工程,即选杉树出售,颇堪供用。盖土地所宜,不粪不耕,而能潜滋暗长,诚为之美利也。特恐斧斤不时,旦旦而伐,则萌蘖不能遂其生,拱把何由得大?近来子弟不法,日以樵苏为名,盗砍枝桠,夹带柴薪内挑归。一人作俑,众皆效尤。……兹特约法严禁。除斫取地柴外,如有盗取树木一枝一桠者,一经察获,立拘赃犯到祠,分别责罚。见证报信,亦即记功给赏。其有在场确见,恂情隐匿,亦拟为从,一体同罚”。[27] 详细列举了保护林木资源与整个房族的利害关系,由于禁约严厉、保护措施得力,直到民国末年,流坑周边的各个山头仍古木参天,郁郁葱葱。徽州地区的歙县棠樾鲍氏宗族,呈坎前、后罗氏宗族,黟县西递明经胡氏宗族,南屏叶氏宗族,绩溪龙川胡氏宗族的族规都规定:不经宗族同意和批准,任何人不准砍伐宗族山林一树一木;无论任何人,乱砍乱伐一棵树木,处以用纸箔祭树,直至将砍伐树墩(有说树木)烧化的惩罚。[28] 古代宗族对村落居宅及坟地周围的风水林、风水树都严加保护,禁止砍伐,如果肆意破坏则被视作大逆不道的行为。许多宗族的族谱家规对保护风水林木都有明确的规定。徽州呈坎前、后罗氏宗族的族规家法还规定:乱砍乱伐宗族风水林木,犯者除了处以用纸箔祭树,将砍伐树墩(或树木)烧化的惩罚以外,犯者还要绕山林一周燃放鞭炮,并请道士设醮诵经;同时犯者还得设宴招待道士、族长和管山人员,并支付道士和管山人工资[29]。《翀麓齐氏族谱》规定:“保龙脉,来龙为一村之命脉,不能伐山木”[30]。《欧宁祖氏族谱》也规定:“树木砍伐,有伤风水,永远存留树木,作对门宾山遮荫风水。其山寸土木石俱系一族人众物业,……倘有向前山砍伐一竹一木者,不拘何人看捉获者,议定赏银一钱,其盗伐者轻则猪酒敬众,重则经官告理”[31]。《衡阳宋氏族谱》中说:“左右前后诸峰,林壑尤美,望之蔚然而深秀者,桐茶也、松柏也、各色树竹也。倘有入山悄伐者,寺僧固不得诿其咎,族人亦不得徇其情”[32]。福建连城县张氏宗族族规规定“族内众山树木前人修蓄,所以护卫风水,不许入山砍伐。即风吹倒者必众卖以充公用,不得恃强擅搬,违者经看山人报知,从众罚惩”[33]。对于坟地风水林木的保护,一些宗族的族谱家法也有许多保护措施。如《称山张氏家乘》规定:“墓木成拱,所以获祖茔也,松柏垂青,樟桐增色,望之蔚然而深秀者,皆元气之所盘结也。陌路坟荫,尚思珍惜。矧祖我宗忍今斩伐而勿思培植乎?敢有不肖戕贼,削谱革祭。倘或他人侵砍,合族呈官究治”[34]。对于出卖墓地风水林木的行为族谱家法严厉禁止、惩罚较严。《新淦习氏族谱》规定:“《礼》云:‘君子为宫室不斩邱木’。邱木且不可斩,忍将坟地投献他姓,被人侵占乎。有此等事,呈官究治外,削谱革祭,吾族断不容恕”。“各祖坟墓山林,……有人侵占,毋徇情不理”[35]。有的宗族的族谱还把保护宗族的林木作为族人品德自我修养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宗族人自觉遵守。杭州《闻氏族谱》中的“培德”规定:“世有显亲扬名称贤子孙者,其由祖宗积德,天因笃生哲嗣以彰为善之报。……若乃刻薄寡恩,非所以培养元气,恐天怒人厌,立见败亡。譬之世家乔木,后人剪伐殆尽,而欲其永有荫庇也,得乎?”[36]三 植树护林的对象及效应
1.植树护林的对象
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宗族山场的林木: 宗族人为了宗族的公益事业,如提供宗祠祭祀、修谱葺祠之费用,提供子弟学费考资及救济等其他费用支出,山林是族产的主要来源之一。前已尽述倡导宗族人进行植树护林活动是宗族族规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宗族的族规对宗族公山规定:“自今以往,由一台以至三台,以四围山腰横路为界,种松成林,以壮前观。轻犯一木一石者,合族重罚之”[37]。福建泰宁县新桥茜元村《邓氏族谱》记载:“我乡山多田少,杉松竹笋,上以办国课,下以资衣食。倘不珍重,任加斧斤,山其童矣,人何资寻”[38]。宗族人要爱护林木,持续利用。江苏昆山李氏宗族规定:“有乱砍本族及外姓竹木、松梓、茶柳等树及田野草者,山主佃人指名投族,即赴祖堂重责三十板,验价赔还”[39]。宗族所订立的乡约也是宗族家法的一种形式,对宗族成员均有约束能力。祁门县下若溪村王履和宗祠的王姓族众成立养山会,订立文约规定:所有住居前后并东西二源,无论公业己业及邻里公共之山,概插苗木。六年之后,养山会首去查看苗木的栽培成长情况。到第八年必须做到苗齐,不能有寸土抛荒[40]。对不按规定者均有一定的处罚措施。
风水林木: 宗族人由于深受风水的影响,认为龙脉是风水之命脉,风水林是保护龙脉的龙之毛发,也是藏风得水的关键。四周林木茂密,则村子中不受凶风恶暴,林茂则水源得养,万物滋生。有山有水而无林木,有如人之失却衣饰与毛发。山青水秀,人文才能健康发达。风水林主要有水口林、龙座林、墓地林。水口林是在村落的水口处,主要是护托村落生气,抵挡煞气(东北风和北风)的侵入。龙座林是指村落或村落后山及来龙山的风水林木。墓地林是在坟园墓地种植或保护的风水林木。种植和保护风水林木是宗族的普遍行为,是族规家法的主要内容。清代湖北麻城《鲍氏宗谱》规定:“山前山后各有禁限,盗砍树木者,杖二百。”浙江永嘉楠溪江中游塘湾《郑氏宗谱》记载,新宫坳里的太阴宫有棵“大可丈围、高难尺计”的大樟树,竟有见利忘义之徒企图砍伐。于是“村中知事者不敢袖手以旁观,斟酌再三,集款买归老宗祠之业,立有字据,永后并不许砍断”[41]。广东中山客家人在屋后的山坡上营造培植“祖林”(风水林),“祖林”只许栽培,不许砍伐,也不准闲人随意出入,务使“祖林”长松落落,芳草萋萋,以“祖林”的浓密苍翠烘托出本屋龙脉为灵气所钟的意境[42]。
园林景点的林木: 园林景点是人们休闲赏玩之所,南方地区许多古村落都建有公共园林作为村人聚玩休闲之地,有人称之为“水口园林”。宗谱中有此记载,徽州《胡氏宗谱》记其水口园林是:“水口两山对峙,涧水匝村境,……筑堤数十步,栽植卉木,屈曲束水如之字以去”[43]。宗谱家法中对族人种植和保护园林景点林木的行为多有记载,其目的是为族人树立种植保护林木的榜样。歙县的《汪氏谱乘》记载清乾隆初年歙县盐商汪应庚在扬州,“兴修平山堂蜀冈,栽松十余万株,今皆合抱”[44]。该地号称万松岭,从而使扬州城蜀冈成了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万松岭则成了一著名景点。
2.植树护林的效应
宗谱家法提倡植树护林、保护环境的行为,特别是注重风水林的营造与保护,对维护生态的平衡,防止聚落附近的水土流失,改善村落的小气候及环境质量,保障宗族成员的生存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宗族的禁规严密、惩治苛刻严酷,故在客观上培养了古代人们种植和保护林木的习惯,产生了巨大的植树护林效应和约束力量,而这种约束力量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力,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社科院学者陈柯云先生在安徽徽州考察时,曾向祁门县六都善和里的一程姓农民问道:“‘解放前,那个山(风水山)上的树真的不能砍吗?’他说:‘别说树啦,一棵草也不能动。’‘如果砍了树会怎样呢?’他说:‘从我父辈到解放,还没听说有人敢在那个山上砍树割草。但我听祖父说,从前有过一个人到那山上砍了一棵小树,结果被族长发觉,被鞭笞而死’”[45]。这一事例说明古代宗族宗法制度的严酷程度。因而使得徽州地区的山林免遭破坏,据1950年《徽州五县森林调查报告》称:“徽俗聚族而居的乡村,其前后高山称为‘龙脉’,山上必养树木,称之为‘禁林’。……此次见到保存完整的如黄尖徐姓村后的森林,祁门伦坑禁林中夹有不少枫香、松树、杉木等,直径在1米左右,休宁的樟前、梓坞村前有数百年生周围丈余的古木”[46]。许多地方至今仍然是一个山青水秀、令人神往的风景胜地。如徽州祁门松潭村戴氏宗族保存有140多亩风水古林,清初戴氏入松潭后,将村边的笔形山上天然林作为全族的风水林封禁起来,使其藏风得水、保护生气;并于林下挖了一口池塘,形似砚台,使山林与池塘呈“笔砚”之势,以期望村中得文魁星光临。“松树常青,潭影清雅”因名松潭村。族规严禁携刀斧入林,仅许孤寡老人徒手拾拣林内枯柴,经戴氏宗祠300多年严格管理,松潭风水林古木森森,浓荫蔽日”[47]。休宁县阳台村,数百年至千年树龄的红豆杉、望春花环绕村口,如一群护村神、知客僧,组成水口林。最大的红豆杉高28米、胸围4.7米、基围5.2米,最大的望春花高21米、胸围5.15米。参天的风水古木郁郁苍苍、伟岸挺拔,四周是面积达2.6万亩的毛竹林。古老而珍贵的风水林与万顷碧波的竹海、人家、梯田构成徽州山乡风景园林景观[48]。在福建也是如此,如南靖县和溪乐土村客家人黄氏家族,将村周2000多亩山林定为风水林,现在黄氏祠堂后还有300多亩保存完好,成为罕见的原始森林景观,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9]。闽北建瓯县万木林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就是当地杨氏宗族的风水林,被族人保护而留存下来的。在其他省份也都能发现因宗族族规而保存完好的风水林。
四 结束语
宗谱家法是宗族出自维护宗法家庭制度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封建国家、法令的补充,是属于村落习惯法的范畴。宗谱家法族规中包含了丰富的绿化护林思想,在我国古代地方植树护林史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强化了古代人们重视林木绿化景观的环境生态意识,而且还促进了古代乡村的植树活动,推动了古代人们对林木的保护,从而改善和保护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应予以充分肯定和扬弃。今天,在我们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值得大力弘扬。注释
[1]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新编》外篇《州县请立志科议》。
[2] 《青乌先生葬经》(题金丞相兀钦仄注)。
[3] (清)乾隆年间《宅谱尔言》之“向阳宅树木”。
[4] 邓球柏:《帛书周易校释》,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 (清)祁门《善和乡志》卷2“风水说”。
[6] (明)隆庆六年《文堂乡约家法》
[7] 张浩良:《绿色史料札记》30-31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 歙县《潭渡黄氏族谱》。
[9] 《窦山公家议》卷5《山场议》。
[10] 姚邦藻:《徽州学概论》第59页,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
[11] (明)隆庆六年《文堂乡约家法》。
[12] 刘和惠:《明代徽州社会契约初探》,《安徽史学》1989年2期。
[13] 陈志华:《楠溪江中游古村落》,第7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14]《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10《葬说》。
[15]黟县《湾里裴氏宗谱》卷2《鹤山图记》。
[16] 《尚书方氏族谱》卷3《荷村派基图小引》。
[17] 歙县《昌溪太湖吴氏宗谱》卷1。
[18]黟县《宏村汪氏宗谱》之《南湖纪实》、《月沼纪实》。
[19] 湖南《衡阳何氏四修宗谱》之《异茂两房新兼祠堂记》。
[20] 永嘉《珍川朱氏合族副谱》之《珍川十咏序》。
[21]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22] 福建《莆田浮山东阳陈氏族谱》卷2。
[23]福建龙岩《银澍王氏族谱》。
[24] (明)万历十年《董氏族谱》之《宗原道原两堂簿引》。
[25] 徽州《明经胡氏龙井宗谱》。
[26] (清)咸丰《金匮胶山安氏家乘》之《赡族录》。
[27] (清)道光19年《乐邑流坑董印明公房谱》之《樟木坑禁约》。
[28]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29] 赵华富:《徽州宗族族规家法》,《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30] 婺源《翀麓齐氏族谱》卷1《祠规》。
[31] 《欧宁祖氏族谱·族规》。
[32] 湖南《衡阳宋氏六修族谱》卷1。
[33] 福建连城《新泉张氏族规条款》,清抄本。
[34] 绍兴《称山张氏家乘》卷1“祖训”之“保荫木”。
[35] 江西《新淦习氏四修族谱》“谱戒”之“禁盗卖”。
[36] (清)嘉庆《杭州闻氏族谱》卷8“元子公家范”。
[37] (明)万历十年《董氏族谱》“宗原道原两堂簿引”。
[38] 福建泰宁《邓氏族谱·族规》。
[39] (清)昆山《李氏族谱·族规》。
[40] 《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见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41]浙江永嘉《棠川郑氏宗谱》之“新宫坳樟树记”。
[42] 张应斌等:《客家“围龙屋”的宗教与》,《嘉应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3]徽州《仁里明经胡氏支谱》序“文昌阁记”。
[44] 歙县《汪氏谱乘》之“光禄寺少卿汪公事实”。
[45] 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
[46] 《安徽森林》第43页,安徽科技、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版。
[47] 陈琪:《松树常青潭影清雅——记松潭风水林》,《人民日报·海外版》1994年3月8日,第4版。
[48] 许宗元:《徽州景观文化研究》,《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文集》,黄山书社1996年版。
[49] 林嘉书:《土楼与中国传统文化》第215-2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Study On the Tree-planting and Forest-protecting Action in Genealogy and Clan—dharma dur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Genealogy and clan—dharma are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Pudie family seri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its members’ social activities and the action model which constrains the action of its clansman. The greening action of tree-planting and forest-protecting is one of the contents in Genealogy and Clan—dharma. This mainly indicates: First, ancient clansman purposed the action of landscape ecology idea about the greening landscape of trees. Second, ancient humans advocated the greening action of tree-planting. At last, ancient humans’ forest-protecting action on prohibiting people from ruining forest.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popularity of Feng Shui consciousness was the basic reason why the Genealogy and Clan—dharma of ancient clans man advocated tree-planting and forest-protecting. The clansman’s management to trees is the important reason which results in tree-planting and forest-protecting action. As a result, this still has an active meaning in modern society in widely developing tree-planting, protecting forest and improv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