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侯先生与军功爵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荣芳 高 荣 时间:2010-09-06

  [关键词]朱绍侯,军功爵制,秦汉史

 

  [摘  要]朱绍侯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秦汉史研究专家。他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军功爵制和简牍学等研究领域,都有很多建树。其中对军功爵制的研究用力尤多、成就最著。其主要贡献在于厘清了军功爵制产生、直至衰亡的基本线索,揭示了军功爵制的价值、地位和作用等。

  Mr Zhu Shaohou's Study 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Title by Military Merits

 

Key Words:Mr Zhu Shaohou;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by military merit; Qin and Han dynasties

 

Abstract: Mr Zhu Shaohou is a famous expert on the study of Qin and Han dynasties in China. He has made a lot of a- chievements in many fields, such as in the land system and rank relati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by military merit, the study of Bamboo Slips and Wooden Tablet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etc.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n the system of granting noble title by military merit, he traced its development from begnining to the end, revealed its value in economy and politics, its effect and place in history.

 

朱绍侯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秦汉史研究专家。他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军功爵制和简牍学等研究领域,都有很多建树,其中对军功爵制的研究用力尤多,历时最久,成就也最为显著。鉴于学界对军功爵制的产生及其兴衰过程、阶级属性、历史作用等问题的模糊认识,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朱先生就开始研究军功爵制,意欲通过对军功爵制的产生、确立、发展、演变直至衰亡全过程的考察,“把这个长期不为史学家所重视,并已模糊不清的军政制度,通过研究,钩沉索隐,考证探微,寻找其来龙去脉,恢复它在历史上的原有地位,使它在历史上所起过的作用得以澄清。”[1](p3)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不懈探索,他也的确达到了这个目的,并使自己对军功爵制的研究在学术界独树一帜,自成一家之言。

 

  厘清了军功爵制产生、发展和衰亡的基本线索

 

    1.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

    所谓军功爵制,是指按军功(也包括事功)赐予爵位、田宅、食邑和封国的爵禄制度,是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而建立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它与西周奴隶制下世袭的五等爵(即公、侯、伯、子、男)制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西周宗法制下,各级奴隶主贵族地位世袭,其所受爵位也是世袭并固定不变的。五等爵制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受封者不仅辖地而且领民。在军功爵制下,不论身份贵贱、地位高低,所有臣民都有可能按其军功大小获得相应的爵位和利益,故又称因功赐爵制。但即使爵位最尊的封君,也只能在其封邑内“衣食租税”,并不能完全占有土地和人民。因此,军功爵制是对世袭的五等爵制的否定。

    从五等爵制到军功爵制的演变,实际上是古代社会制度急剧变化的反映。朱先生将军功爵制置于春秋战国奴隶制趋于崩溃瓦解和封建制逐渐产生确立的大背景下,结合春秋时期齐、晋、秦、越、宋、楚等国赐予“田宅爵禄”的史实,对其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考察,以翔实的资料和缜密的分析,证明军功爵制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并成为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笼络人心、吸引人才和壮大自己势力的手段。及至春秋晚期,军功爵制更成为他们向奴隶主贵族的夺权工具。西周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和“工商皂隶,不知迁业”[2](p1942)的格局已被打破,出身低微的管仲和鲍叔牙、狐偃和赵衰以及孙叔敖等人,分别受到春秋霸主齐桓公、晋文公和楚庄王的重用和赏赐。晋定公时赵鞅在誓师词中关于“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2](p2156)的承诺,既是军功爵制在晋国的具体运用,也是赵氏壮大自我势力的主要手段。通过这种制度,不仅大夫可得到爵位封邑,士人可因赐田而成为地主,而且庶人工商等身份者也可获得自由,甚至可由此步入上层政治舞台。这无疑是对西周宗法制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2](p1744。)的等级制度的否定。因此,“如果说五等爵制是西周奴隶主阶级所建立的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话,那么军功爵制就是适应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建立的封建等级制度。”[1](p6)不过,当时的周天子虽已大权旁落,但他在名义上仍然是天下“共主”,在政治上仍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因此,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五等爵制的彻底废除。直到战国中期,随着魏、齐、赵、韩、秦、燕、宋等国诸侯的相继称王,五等爵制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2.战国时期军功爵制的确立

    战国时期各国新兴的地主阶级相继掌权。为了进一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其中军功爵制是各国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如魏国李悝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根据“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以功劳授爵禄,改变了以往“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卿世禄制。[3](p166)鉴于长期以来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而形成的“上逼主而下虐民”的状况,吴起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4](p239)又如韩国申不害实行了“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4](p662)“循功劳,视次第”[5](p929)的任官赐爵制度。其他如齐国、燕国也都推行“明爵禄”、“无功不当封”[5](p1099)的制度。至于秦国,则更是集各国军功爵制之大成。《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推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军功爵制。司马贞《索隐》解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条说:“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至于“明尊卑爵秩等级”条:“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踰等也。”可见当时是严格按照军功大小以“明尊卑爵秩等级”的,有无军功已成为衡量人们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由此不难看出,战国时期各国已普遍建立了军功爵制。

    3.秦代军功爵制的演变

    由于资料缺失,战国各国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但中却不乏秦国和秦代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材料,只是各书记载不尽相同而已。如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的爵制就有所不同。若就爵名及其排列顺序而言,从一级到九级,二者完全相同,但从十级以后却有显著差异。其所以如此,正是军功爵制在历史上前后承袭和发展变化的反映。前者是商鞅变法时秦国的爵制,后者则是秦统一后的爵制。前者显示的军功爵制自一级以下至小夫,还有校、徒、操三级;一级以上只有十七级而非二十级,其最高级爵为大良造。由于战国中期各国国君还都是以侯为号,故其爵制中没有侯爵,最高者称君。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再如商鞅也被封为商君而不称商侯,其正式爵称则是大良造。直到惠王以后,秦国才出现侯爵,而且封侯者极少,以至秦始皇大将王翦有“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之抱怨语。至于大量分封关内侯、伦侯和彻侯等侯爵,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的事。

    秦统一后军功爵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二十级爵制。凡有爵者,均可据其爵位高低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秦政府重视军功爵制的贯彻落实,“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评议、颁赐军功爵的机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主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一套评功赐爵的程序;在地方有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军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实际政治、经济价值和意义的一种制度,它与西汉中后期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情况不可同日而语”。[1](p48)

    4.汉代军功爵制的日渐轻滥与衰亡

    汉承秦制,但并非完全承秦不改。汉承秦代爵制,是指刘邦入关以后;在此以前,则沿用楚国旧制。故刘邦在入关前颁赐其部下的九种军功爵(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间爵、五大夫、卿、执帛、执珪、侯)均为楚爵。及至他入关以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以争取人心,遂放弃楚制而改行秦制。刘邦在汉五年(前202)五月五日诏令有云:“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6](p54)其中所谓“故爵”即指秦爵。

刘邦在沿用秦代爵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改革。其最大的变化是在二十级爵位之上,又增加了一个王爵。秦代废封建,立郡县,故其爵称中无王爵。汉朝建立后,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又错误地“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大封同姓子弟为王,不仅王爵可世袭,而且其他子弟还可封侯。于是,汉代军功爵制中遂有了宗室王、侯二等爵。其次是高爵级别的变化。秦时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为高爵,故在前引汉五年五月五日的诏令中有“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之说。但不久刘邦就将高爵提高一级,规定“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6](p65)即公乘以上才算高爵。汉惠帝即位后,将高爵界限再提高一等,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6](p85)实际上是以九级的五大夫为高爵的起点。与此同时,汉代的高爵所享有的特权也比秦代优厚,而低爵者的待遇则比秦时更低。这反映了汉代获得高爵的既得利益集团漠视低爵者利益的事实。但是,直到吕后时期,包括低爵在内的军功爵仍然具有实际价值。文景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来奖励军功的作用,汉朝政府不仅滥赐民爵,而且还将军功爵赐给不与战事的后宫嫔妃,还大量卖爵。不仅政府出卖爵位,贫困百姓也可自卖自爵。此外,中央政府对诸侯王不断打击,使其权势和地位均大不如前。于是,军功爵制日渐轻滥,以致汉武帝对匈奴作战,不得不创立新的武功爵“以宠战士”,“以显军功”。[6](p173,p1159)汉武此举非但没有遏制反而加剧了军功爵制的轻滥趋势,到西汉末年,军功爵制遂走向衰亡。东汉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察举、征辟制的推行和募兵制的兴起,使军功爵完全失去了获得官位和减免赋役的作用,人们得爵不喜,夺爵不惧。到东汉末年,曹操又建立了新的爵制,虽然继续保留了列侯、关内侯和五大夫的爵称,但除了列侯和关内侯外,其他都是空有名号而无封邑田地、也不食租税的“虚封”而已!而且五大夫已由九级提高到十五级,与以前名同实异。其他高爵不复存在,公乘以下的民爵徒有其名,军功爵制的衰亡不可避免。

  军功爵制的价值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经过商鞅变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汉代军功爵制虽日渐轻滥,但在西汉初年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对一般百姓已无实际意义,但在军队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1](p51~72,p179~251)简牍材料显示,在秦汉的户口登记和断案治狱等官文书中,都有关于当事人有无爵位和爵位级别的详细记录。朱先生在《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1](p179~191)一文中,将秦代七级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7](p180)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这在《商君书·境内》和《汉官旧仪》及睡虎地秦简中均有反映。三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四是生活上的优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七级以下低爵者如此,七级以上高爵者所享有的特权自不待言。

    汉代军功爵拥有的特权和优待虽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实际价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8]的出土,为我们认识汉初军功爵的价值,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朱先生从若干方面,论述了军功爵制在汉初的实际价值。[9][10]其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占有田宅、减免赋税和爵位卖钱、折价等方面。根据《二年律令》,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不同等级者所受田宅的数量相差悬殊。侯爵和卿爵所受田宅数量庞大,其中关内侯最高可授田九十五顷、宅九十五(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只受宅一百零五);卿爵中最高的大庶长可受田、宅各九十顷、座,以下依次递减二顷、二宅,至最低的左庶长也可受田七十四顷、宅七十四。至大夫爵则数量骤减,最高的五大夫仅可授田廿五顷、宅廿五,大夫仅授田五顷、宅五;小爵所获田宅更少,分别只有四顷(宅)至一顷(宅)半。至于没有爵位的士伍、庶人等,只能各获一顷一宅,而司寇、隐官等轻刑犯人可各获半顷、半宅。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还表现在有爵者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减免赋税的特权,这在《二年律令》中都有具体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人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

                                          ——《田律》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户律》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律》

 

一般百姓“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稾皆二石”,他们与“不租,不出顷刍稾”的卿以上爵位者和“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的卿以下爵位者的负担,显然有别。尤其是那些“卿以上”爵位者,占有大量田宅,但却不出田租、刍稾,足见在汉初军功爵仍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虽然汉代已出现官重爵轻的趋势,但有爵者仍然享有相应的官级待遇。就汉初与汉元帝时的官爵对比关系而言,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元帝时高爵与高官对比较细,低爵与低官对比较粗,而《二年律令》所记则恰恰相反。二是元帝时高爵地位高,中爵地位低,公乘以下就不再与官级对比;而《二年律令》所记汉初高爵地位相对低,中爵地位明显提高,公乘以下至公士分别可比六百石至佐史。这说明汉代军功爵虽日渐轻滥,但有爵者(特别是中高级爵位)仍然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和地位。

    汉初军功爵的政治价值还表现在爵位的可继承上。特别是作为彻侯、关内侯“后子”的嫡长子,可以继承其父的所有政治、经济特权,实际上是世袭制。其他如卿级爵(左庶长到大庶长)、大夫级爵(大夫到五大夫)和小爵(不更到公士)的嫡长子,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相当低了。按照爵位降二级继承的原则,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已无爵位可继承,只能进入庶民阶层。

    军功爵原本是对立有军功者的赏赐,即使非军功,除后宫嫔妃外,一般也仅限于授男子,故史书中屡见有诸如“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之类的记载。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却明确规定“女子比其夫爵”。此外,另有四条关于对逃亡和犯罪的“上造、上造妻以上”和“公士、公士妻以上”如何减轻处罚的律文,足证汉初拥有军功爵者之妻,也可享有与其夫同等的待遇。丈夫死后,以寡妻立户者,可继承其夫的爵位,即所谓“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子比其夫爵”是军功爵政治价值的又一体现。

    根据《二年律令·钱律》可知,汉初军功爵也可赎罪免刑,而且“一级爵位竟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四至五年刑)、鬼薪、白粲(三岁刑)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一岁刑及刑徒之类)三人为庶人,如果被判为肉刑而未上报者,就不再行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

    拥有爵位者不仅生前,在其死后也因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别而有不同对待。如在政府赐予的丧葬费中,给卿级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椁钱就有明显差别,无爵者则只有少量棺钱。

军功爵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占有田宅和减免租赋,既是经济价值,也是获爵者政治地位的体现。其他如出差途中各传舍提供的食宿、车马服务,皇帝赐予酒食的数量,以及死者棺椁钱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过,军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仅限于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及其以前.此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到西汉末期,除高爵外,所谓“民爵八级”只是一种荣誉。到东汉时,连学识渊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级”有何用处了。这些论述,使军功爵制在秦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显现出来,并进而折射出军功爵制兴衰存废的历史轨迹。

 

  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

 

    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基础,这是朱先生一再强调的观点。他曾“对名田制的性质进行过反复探讨,认识也有一个反复变化的过程。起初认为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后来又认为是土地私有制,最后又恢复是土地长期占有制的认识。但是,对于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名田制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就是秦的受田制等认识则是前后一致的”。[11]他在《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一文中,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如果说西周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是井田制的话,那么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就是名田制。名田制与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起来的,在的演变过程中,两者又是同时遭到破坏,同时走向衰亡的。”[1](p141)春秋时期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尚不明朗。到战国时期,各国中已有了根据爵位高低占有相应数量的田宅奴婢的规定。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正式确立了军功爵制和名田制。所谓名田,即以名占田,是根据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位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的制度。汉高祖五年诏书中所谓“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即指此而言。它是以户籍上有名为前提的,即所谓“上有通名,下有田宅”。[12](p20)在名田制下,不论有无爵位,都是由政府按不同的等级授予相应数量的田宅,并由接受者长期占有,一般就不再收回。因此,名田制实际是一种土地的私人长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然而,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如对田宅的继承和买卖等,还是有所约束和干预,尤其不允许冒名占有他人田宅的行为,如《二年律令·户律》云:

    田宅当入县官而詐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

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从上引律文来看,政府并不反对田宅的买卖和转移,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田宅的归属,而是将田宅落实到户口上。也就是说,田宅分割后必须“定籍”。因此,政府鼓励田宅分割后单独立户定籍,甚至对冒名占有田宅而能自首者予以重赏,而对不及时办理定籍手续的乡部官吏,则给予重罚。《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对妇女田产的处理律文和《户律》中对关于“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副上县廷”封存保管的规定表明,汉朝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不仅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且得以认真执行,其目的就在于将田宅的变动反映在户籍上,进而保证租税的征收。[13][11]

    但是,土地一旦被长期占有,就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名田制也不例外。秦统一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秦亡汉兴,刘邦乃诏令“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的军功爵制和名田制,还强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可见汉初确已实行按军功赐田宅、爵位的制度。不仅对获得军功爵者赐予田宅,而且对一般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由于秦人重爵,官爵相称,有爵就有官,故只有按军功爵而名田的制度,不必有按官级名田宅的规定。汉代重官轻爵,有爵者未必有官,有官者也未必有与其官职相称的爵位,故对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12](p27~28)[1](p148~149)这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关于自彻侯、关内侯以下,以至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和犯有轻刑的司寇、隐官等授予田宅的有关规定可得到印证。虽然秦汉两代的具体方案未必完全相同,但直到西汉初年,按军功爵秩等级授予田宅的原则依然未变。

  汉文、景之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者矣”。[6](p1132)到汉武帝时,遂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这次土地兼并浪潮虽然由于汉武帝的严厉打击而被遏制,但却无法挽回名田制被破坏的局面。东汉后,豪强地主代替军功地主而掌握政权,以军功爵位高低而授田的名田制再也没有恢复。

 

  军功爵制所反映的社会变迁

 

  研究某一历史现象,不仅要认识其产生、确立、发展和衰亡的轨迹,更重要的是透过现象揭示其本质特征。军功爵制的产生和确立,是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斗争需要的产物,是一个客观历史过程。朱绍侯先生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揭示了军功地主集团由逐渐崛起到日益衰落过程中所反映的社会政治变迁,这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古代社会政治的内在特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西汉军功爵制的变化是一个现象,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势力的衰落,豪强地主集团势力的兴起,这才是本质”。[1](p221)军功爵制的兴衰过程,是春秋战国以至秦汉时期社会政治变革的缩影,反过来某一时期社会政治的变迁又直接影响着军功爵制的内容。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西周末年以来,天子衰微,诸侯崛起,奴隶制等级制度渐趋崩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田的不断开垦,西周奴隶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井田制遭到破坏;世袭奴隶主贵族的腐朽没落,又使其自身失去了管理国家和控制局势的能力。与此同时世袭的等级观念已发生动摇,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的权威受到挑战,“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亦不复存在。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政治代表的各国诸侯,为了笼络人心、壮大自己以称霸天下,不仅在经济上采用新的剥削方式,而且在政治上从下层的士、鄙人和工商业者中选拔人才,因功赐予爵位、田宅的军功爵制遂应运而生。到战国中期以后,各国已普遍推行军功爵制,军功爵已成为人们政治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

    如果说,军功爵制在春秋时期对于地主阶级势力的发展壮大及其向奴隶主贵族的夺权斗争起过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到战国时期,军功爵制就成了新兴地主阶级巩固封建政权、打击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工具。[1](p18)虽然秦的二十等军功爵制基本上是商鞅变法时确立的,但在秦统一前后,爵秩和爵称都有很大变化。如商鞅变法时,在一级爵位以下还有校、徒、操三级,而在高爵中没有侯爵;秦统一后,取消了校、徒、操三级爵称,但在高爵中出现了侯爵。这种变化,正是当时社会政治和军事形势发展演变的反映。一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各国间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等领域的争夺非常激烈,人心向背对局势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车兵是当时的主要兵种,除了征召黔首当兵外,还需要大量服杂役的奴隶和罪犯。在军功爵的一级以下设校、徒、操三级爵位,既是部队作战的客观需要,也带有争取包括奴隶和罪犯在内的广大下层群众支持的目的。至于在高爵中无侯爵,则是当时秦国国君尚称公而未称王的缘故。而秦国雷厉风行的贯彻军功爵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将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与个人社会地位的升降、经济利益的大小结合起来,从而将全国都纳入战争的轨道,以适应封建兼并和统一的需要。秦统一后,各国间的争夺不复存在,以军功起家的官僚地主已完全控制了政权。加之兵源增多,步兵已取代车兵而成为主要兵种,军队中无需再征召奴隶、罪徒服杂役,原来为奖励徒隶的校、徒、操三级爵位也随之取消。

    汉承秦制,秦代按军功赐予田宅爵位的原则也为汉初统治者所继承,但秦与汉初以及在汉初的不同阶段,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却各不相同。在秦统一战争和楚汉战争期间,为了争取各阶层人民的支持,对立有军功的各级将士,都给予优厚的奖赏。然而,一旦时过境迁,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也随之变化。正如朱先生所论:

在汉政权稳定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当权的统治者已变成既得利益集团,获得高爵的当权派,就尽量扩大自己的特权,而对于获得低爵的人,就不太关心,甚至是漠视,这就是低爵的待遇不断降低的原因之一。另外,秦实现统一,主要依靠政府军的力量,它可以使立有军功获得低爵的士兵,去役使无爵的农民。或让获有低爵、出身于奴隶的士兵,用爵位去换取父母和妻子的解放。刘邦实现统一依靠的是农民军队,他不可能让获得低爵的起义农民,去役使不起义,或起义而没有获得爵位的农民。同时,有些奴隶在起义中已经获得解放,获得低爵的农民军战士,也不需要用爵位去换取他们父母和妻子的自由。这也应该是汉代取消“乞庶子”和以爵位免除父母妻子为隶臣妾制度的一个原因。[1](p70~71)

 

    就总体而言,从汉高祖刘邦到惠帝、吕后时期,因军功赐田宅的精神并未改变。但“七大夫以上皆食邑”的优惠已被取消,而代之以除彻侯外皆赐田宅,并对“卿”以上爵位者给予不出田租和刍稾税的特权,这是一种明显袒护军功大地主的政策。这与史书所记当时“吏多军功”、“公卿皆军吏”和“公卿皆武力功臣”[6](p149,p2098,p3592)的政治形势是相适应的。“吕后要想巩固政权,稳定政权,必然要拉拢以军功起家的文臣武将及各级官吏。于是通过吕后的赐田宅制度,又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了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13]

    文、景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是军功地主开始衰落和朝廷政策重大转变的表征。一方面是非军功赐爵的日益增加和政府大量卖爵;另一方面是民爵与吏爵有了严格界限和军功赐爵限制转严,从而使军功爵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和价值。朝廷政策的转变对军功地主衰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汉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对王侯势力的铲除、削弱和打击,二是选官用人政策的改变。汉初以来较为宽松和缓的休养生息政策,使许多农牧业和工商业者,积累了大量财富,所谓“网疏而民富”。他们通过买爵,大大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有的则跻身于官僚队伍。特别是朝廷提倡文教、尊崇儒学,通过察举征召、贤良对策和博士弟子等途径选拔官吏,为大量非军功起家的豪强地主走上政治舞台创造了条件,以致各级官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他们的崛起,极大地冲击甚至取代了往日的武力功臣。非军功赐爵范围的扩大,就是为了抬高豪强地主集团的地位;确定民爵与吏爵的严格界限和对军功赐爵限制转严,是为了杜绝一般吏民通过军功爬上政治高位,掌握政权。改变以往“无功不封”的原则,也是为适应凭借经济、文化优势而非军功掌握政权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军功爵制的变化,是与西汉地主集团势力变化趋势相一致的。西汉中期,军功地主集团腐朽没落已成定局,失去了左右政权的能力,而豪强地主集团已经成长起来,并逐渐成为西汉政权的支柱。……因此,西汉政府不得不改变因军功赐爵的原则,无功也可以授爵,以适应从各种途径爬上政治高位的豪强地主集团的需要,使他们也能享受到封爵食邑的特权。”[1](p221)

    秦汉之际军功爵制的变化既是当时社会政治变革的反映,而且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界限。“如果说在秦以前,在军功爵制草创阶段,新兴地主阶级集团需要吸收各阶层人为他们出力卖命,因而军功爵制的阶级性、等级界限还不太严格的话,那么在汉代,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政权已开始巩固,军功爵制已基本定型,这时军功爵制的阶级性和等级界限就显得突出了。”[1](p65)

从军功爵制的发展情况来看,春秋时期的赐爵对象主要是政府中的上层;到商鞅变法时虽规定士卒也可授爵,但他们只能获得较低的爵位,七大夫以上的高爵实际上是对有官职者而言的。至于侯爵,更不是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汉惠帝时又将高爵界限提高两级,五大夫以上始为高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汉初已将军功爵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个等级,各等级之间待遇相差悬殊。在此基础上又有了吏爵(即官爵)与民爵之分,并规定一般百姓爵不得过公乘(八级爵),爵过公乘者,必须转让给其兄弟子侄;至于因“斩首捕虏”赐爵者也不超过五大夫(九级爵)或左庶长(十级爵)。这就使官爵与民爵之间界限森严,不可逾越,一般百姓难以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通过划分爵级和区分官爵与民爵,其所体现的等级观念是不言而喻的。

  军功爵制的作用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军功爵制对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和夺取政权,对于秦汉封建统一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以及在战争中鼓舞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等,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军功爵制也助长了对敌方士卒和平民的大屠杀,甚至在己方士卒间也不惜杀良冒功,这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总的来看其历史作用是:

    1.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势力,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耕作技术的提高,大量荒田被开发利用,私田日渐增多,井田则由于“民不肯尽力”而大量荒芜。许多奴隶和平民通过开垦荒地,逐渐摆脱了奴隶主贵族的控制和束缚而成为自耕农。“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私营工商业者。但是,不论是自耕农还是私营工商业者,虽然在上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在上仍然处在社会底层。尤其是那些富商大贾,虽然“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但仍然被视为“无寻尺之禄”的人,[14](p476)更不能与那些拥有世袭爵禄的卿大夫相提并论。军功爵制的推行,使出身于士、鄙人和工商业者等社会下层但立有功劳者,如管仲、鲍叔牙、孙叔敖之属,也可因此而得到较高的爵禄,跻身社会上层,成为新兴地主。新兴地主阶级还将军功爵制作为他们向奴隶主贵族集团进行夺权斗争的工具。前述晋定公时赵鞅在誓师词中对“克敌”的上大夫以至庶人工商、人臣隶圉等的各种承诺,实际上就是利用军功爵制以壮大自己。一方面,作为奴隶主的君主们要奋发图强,改革政治,需要有才干的人辅佐;另一方面,地主阶级或正在向地主阶级转化的鄙人、士和工商业者,也要求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奴隶主的君主想用田宅爵禄换取臣下的效力,而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们,则利用得到的田宅爵禄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并培养出更多的新兴地主。”但是,历史的趋势,必然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战胜腐朽的奴隶主阶级。在春秋时期新旧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军功爵制起了很大的作用。[1](p13)

    2.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巩固政权,打击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复辟。战国时期,虽然新兴地主阶级大多已掌握国家政权,但奴隶制残余势力依然很强大,世卿世禄的世袭观念在社会上仍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彻底剥夺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各国普遍进行了政治改革,建立了以“食有劳而禄有功”、“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和“循功劳,视次第”为原则的军功爵制。《史记》卷68《商君列传》载:“秦王显岩穴之士……序有功,尊有德”,实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就是为了使“有功者显荣”,以打击旧贵族势力。而甘龙、杜挚等人,主张“缘法而治”、“不变法而治”,甚至提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实际上是要“安于故俗”,即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等级制。裴驷《集解》引《新序》称商鞅变法,“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正是由于商鞅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和既得利益,因而引起他们的激烈反对,以致“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当时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如墨子、商鞅、韩非、石仇等人,都高度评价军功爵制对于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如《墨子·尚贤中》云:“何谓三本?爵位不高,则民不敬也;蓄禄不厚,则民不信也;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也。”而商鞅更将是否能有效推行军功爵制,提到了关乎国家“存亡之机”的高度。[15](p63)《说苑·敬慎》引石仇列举的九种足以亡国的原因,其中一条就是“国爵不用,足以亡”。他们的论述,虽有夸大之处,但军功爵制在战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则是毋庸置议的。[1](p25)

    3.有利于秦汉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和巩固。秦的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秦国所以能次第消灭关东六国,建立起空前统一的封建国家,与其推行军功爵制是密切相关的。李斯在狱中上书云:

先王之时,秦地不过千里,兵数十万。臣尽薄材,谨奉法令,阴行臣谋,资之金玉,使游说诸侯;阴修甲兵,饰政教,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故终以胁韩弱魏,破燕、赵,夷齐、楚,卒兼六国,虏其王,立秦为天子。[16](p2561)

 

李斯此言,实为自陈己功,以期秦二世“寤而赦之”,故应是可信的。他将秦“卒兼六国”的原因,归结为“修甲兵,饰政教,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足见军功爵制在秦统一六国中的作用之大。又如秦军攻赵,“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16](p2334)秦在临战之际“赐民爵各一级”,其动员民众,鼓舞士气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军功爵制对刘邦建立汉朝,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汉五年五月,当刘邦在洛阳南宫宴会上,令群臣尽言汉得天下而项羽失天下的原因时,高起、王陵就认为,汉得天下,在于“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下者因以予之,与天下同利”;而项羽失天下,是由于嫉贤妒能,“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16](p381)这实际上是说项羽没有利用军功爵制来奖赏将士。此前,护军中尉陈平在项羽兵临荥阳的危急关头,对刘邦说:“项王为人,恭敬爱人,士之廉洁好礼者多归之。至于行功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慢而少礼,士廉洁者不来;然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士之顽钝嗜利无耻者亦多归汉。诚各去其两短,袭其两长,天下指麾则定矣。”他建议先用反间计离间项羽与其“骨鲠之臣”亚父范增、钟离昧等人的关系,再举兵攻之,如此,则“破楚必矣”。随后,陈平即“宣言诸将钟离昧等为项王将,功多矣,然而终不得裂地而王,欲与汉为一,以灭项氏而分王其地。项羽果意不信钟离昧等”。[16](p2055)可见能否认真实行军功爵制,对楚汉之争结局是有很大影响的。

    刘邦非常重视利用军功爵制,故在其登基称帝之时,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后来,为铲除异姓诸侯王,他也屡次“论功,与诸列侯剖符行封”。如在平定燕王臧荼后,即封陈豬为阳夏侯,以其为赵相国。在刘邦看来,“稀尝为吾使,甚有信。代地吾所急也,故封稀为列侯,以相国守代”。[16](p387)

    虽然军功爵对于笼络人心有重要作用,但若封赏失当,也会激化矛盾。据《史记》卷55《留侯世家》,汉六年正月,刘邦封张良、萧何等二十多人为侯,“其余日夜争功不决,未得行封”,结果引起诸将不满和抱怨。张良分析说:“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不足遍封,此属畏陛下不能尽封,恐又见疑平生过失及诛,故即相聚谋反耳。”高祖乃依张良建议,先封他平素最不喜欢的雍齿为侯,然后“急趣丞相、御史定功行封”,从而化解了矛盾。终高祖之世,功臣、外戚及王子封侯者凡一百四十三人,“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连汉高祖也得意地认为:“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6](p78)

    4.军功爵制之弊。虽然军功爵制对历史发展有很大积极作用,但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特别是商鞅变法所确立的“计首授爵”制,助长了战争中的大屠杀,故秦国被时人称为“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16](p2461)朱绍侯先生在《“计首授爵”之弊与吕不韦、尉缭在秦统一战争中的贡献》一文[1](p160~1178)中,列举了自商鞅变法至秦昭王五十一年(前256)秦军的历次大屠杀记录。他指出,在此前后110年间,共有1617 000人惨遭杀戮。其中秦昭王时就有14次大屠杀,死者1253 000人。这种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正是秦国“计首授爵”奖励军功政策的必然后果。为了立功受奖,就要多杀人;为了增加斩首的数量,甚至不惜杀良冒功。因此,《史记》卷83《鲁仲连列传》“集解”所引谯周关于“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之说,是可信的。朱先生还援引《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载的两个夺首争功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在“计首授爵”政策的蛊惑下,秦军杀良冒功已非个别现象。这必然引起关东六国人民普遍而激烈的反秦情绪,许多地方都顽强抵抗,誓死不降,从而使秦的统一战争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直到吕不韦当政期间(前249~前237),秦国改变了单纯“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政策,才扭转了秦军日益严重的大屠杀趋势。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军攻赵平阳,又发生了大屠杀。但在国尉尉缭的影响下,再一次扭转了“计首授爵”制,故在秦统一六国的战争中,未见有大屠杀的记录。秦国仅用十年时间,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消灭关东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固然与秦始皇“续六世之余烈”不无关系,但更主要的还在于秦政权接受尉缭的军事思想,适时改变策略。正如朱先生所论:如果秦不改变其在战争中的大屠杀政策,就不可能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

朱先生对军功爵制的研究,决不限于此。但仅就以上数端来看,不论是其研究范围,还是研究深度,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这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军功爵制的演变过程,恢复其历史的本来面貌,正确把握军功爵制的性质、作用和历史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在研究中旁征博引,用具体的史事和大量的数据,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得出的结论信而有证,颇具说服力。他往往能从细微处看全局,从平常中见卓识。他的研究自成一家之言,但并不固步自封。正如朱先生所说,他对军功爵制的研究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甚至是从否定到否定的过程。他在研究中还特别注重利用考古新材料,及时充实和完善旧说。近年来他利用张家山等地出土的简牍材料所写的多篇系列研究,就是很好的例证。这种求真务实的态度,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为学界树立了榜样,更是值得敬佩的!

[1]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陈其猷.韩非子集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5]刘向集录.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6]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高敏.云梦秦简初探[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

[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9]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J].河南大学学报,2003,(1).

[10]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J].河南大学学报,2003,(2).

[11]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J].河南大学学报,2004,(1).

[12]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

[13]朱绍侯.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J].史学月刊,2002,(12).

[14]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15]蒋礼鸿.商君书锥指[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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