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刁培俊 时间:2010-09-06

职役是宋朝徭役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赋税、户等、保甲、乡里、胥吏等制度以及农民的日常生活等关系紧密,是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宋朝社会的和国计民生具有很大的影响。王安石变轮差之制(差役。两宋期间以差役制为主,故学者多以此称之)为雇募役制(募役、雇役或免役),更引起了两宋朝野人士对役法的关注,且异论纷呈,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过去的百余年间,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本文就20世纪以来有关研究的中文成果加以概述,以宋朝差役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对可行性的研究趋向提出几点浅见。

 

一、关于两宋差役研究的总体回顾

 

    早在20世纪30—40年代,我国学者就对宋朝差役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何兹全《北宋之差役与雇役》一文篇幅虽小,但却对北宋差役的担负者、差役的不均与弊害,以及免役法的提出、实施及其利弊做出了颇具启发意义的考察.该文是目前所见的第一篇有关宋朝差役研究的中文成果①。聂崇岐对宋朝免役及其渊源、役法的流弊、宋仁宗、英宗两朝对役法的改良措施、熙宁役法改革的经过、元祐及绍圣之后役法的纷更和南宋时期的役法等大致情况均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是当时有关宋朝役法研究的前沿成果②。钱穆在其(国史大纲》中就宋人所说“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的区域性差异进行了简要分析③。邓广铭④、何林陶⑤的研究也都涉及到役法问题。李剑农结合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对宋朝役法进行了研讨⑥。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⑦,对于北宋民户所承担的差役苦难进行了考察,对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做了细致的研究,认为宋朝差役乃是此前国家劳役制的残余形式,募役法的实施具有性的进步意义。该书是这一时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宋朝役法进行深入剖析的代表性著作.上述学者对宋朝役法的研究,为此后进一步探考开辟了道路.

    孙毓棠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矛盾的史学观点,对北宋时期的赋役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宋朝“职役”制度是统治阶级压榨农民的制度,是地主阶级的特权。“职役”之制,更多地体现为地主阶级的“职”⑧。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影响极大,此后许多学者进一步论证或引申了这一观点。朱瑞熙⑨、  颜中其⑩、赵英⑾、王棣⑿、张邦炜⒀、顾士敏⒁、曾琼碧⒂、王曾瑜⒃等都先后探讨了宋朝差役的“职役”性质。蒙文通⒄、王曾瑜⒅则全面否定了王安石的募役法。此后,漆侠再次重申了他在《王安石变法》一书中的见解,在批驳匕述观点的同时,全面肯定募役法的历史进步意义,并指出宋朝的差役法,其作为压榨广大人民的剥削性占主导地位,职权只占次要地位。他认为,对于这一复杂问題,要根据各类差役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各类差役的性质⒆。此后经反复讨论,学界对宋朝差役性质的研究日趋深入。雷家宏的研究指出.就宋代乡役而言,其性质分三个层次:其一,宋朝乡役并不仅仅具有“职”的性质(特权性)或“役”的性质(负担性),而是两者兼而有之;其二,不同等第的民户充乡役,其性质的两面性有主次之分;其三,从总体上讲,乡役特权性的一面是主要的⒇。王曾瑜认为,宋朝差役是个复杂的问题,大体上说,对于乡村下户而言,基本性质属役;对于乡村和坊郭上户而言。基本性质属吏[21].除上述钱穆外,王棣还对北宋时期不同区域民户对于役法的不同看法以及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考察[22].何高济对南宋时期义役进行了研究[23]。殷崇浩对北宋的官户免役进行了研究[24]。李伟国论述了北宋末官学学生的免役特权[25]。王曾瑜撰有《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综论宋朝乡村民户所承受的赋役承担方式[26]。高树林撰有《宋朝赋役浅论》、《关于来、辽、金的封建赋役问题》、《试论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等文[27],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考察。

    短暂的沉寂之后,20世纪末,王棣对于宋朝乡书手的研究,进一步推动了宋朝差役的研究。王棣考察了宋朝乡书手由差役役人转化为胥吏的过程及其职掌与大致的操作过程,在静态研究中融入了动态研究,颇具启发意义[28]。其《宋代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对他以前的研究做了一些总结。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宋朝乡书手地位变化,此前已有王曾瑜和日本学者梅原郁等进行了发掘[29]。刁培俊撰有《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户的违法舞弊问题》,对南宋乡司在赋役征派过程中的违法舞弊行为进行了探索,并进一步分析了其之所以产生的各种社会的和制度的原因。[30]

在职役问题上,我国学者也做出了诸多努力。王德毅以细致剖析史料见长,撰有《南宋义役考》、《南来役法的研究》[31];宋晞撰有《宋代役法与户等的关系》、《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等[32]。黄繁光完成了26万余字的博士《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并发表了八篇相关论文[33]。姚秀彦就北宋的差役之弊、免役的实施与反对者、免役实施后的利益、元祐时期对役法的修正与废除等问题进行了考察[34]。翁仁德撰有《宋代役法的转变》[35]。王明荪撰有《北宋中期以前役法的改革论》[36]。赵雅书在研究宋朝田制和赋制时也论及了宋朝役法问题[37]。黄纯怡撰有《略论宋神宗时期之免役钱》[38]。张谷源于1998年在中国文化大学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宋代乡书手的研究》,以15万字左右的篇幅,对于宋朝乡书手的任职条件、职责的转化和向胥吏化的演进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杨宇勋《取民与用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一书,就南宋国家取于民的各种赋税和民众的完税纳粮进行了研究,其中对南宋催税役人、二税纳税流程以及揽户、幹人、乡司等进行了探讨。而他就二者之间的互动与反应的考察,视角新颖.富有创见,在综合吸收前人成果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所创新等方面,也给人启迪。[39]

二、关于宋朝差役的渊源及衙前等色役的研究

 

    关于宋朝差役的渊源问题,聂祟岐认为,宋朝差役与秦汉时期的掾属、胥吏和乡官在形式上有直接的联系,而又有别于兵役和劳役。李剑农等学者也持类似观点.何兹全、朱瑞熙、宋晞、黄繁光、张泽咸等学者则认为,宋朝的职役与唐五代时期的役制有着延承关系。漆侠则考证宋朝差役之法.远继魏晋.近承隋唐,是源远流长的[40]。谷霁光认为这一观点是“完全正确的”[41]。郑学檬在其主编的《赋役制度史》中也引述了这一观点[42]。此外,学者们还探讨了耆长、衙前、里正等色役的渊源。王曾瑜、雷家宏认为,宋朝的耆长源于五代[43]。黄繁光则认为,宋朝耆长之名源于后周显德年间.对于宋朝衙前的渊源,聂崇岐认为,街前之称见于后唐,是唐五代藩镇专横时的遗制。唐刚卯认为,宋衙前承袭于五代,是从军职转化为一种职役的[44]。顾士敏认为,衙前之称,唐初已经出现了。裴汝诚认为,宋朝衙前源于唐代武将的牙旗、衙将、衙校,经五代至宋初始转化为一种职役[45]。

    关于衙前.是80年代前后学者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聂崇岐认为。在宋朝,军将之充为长名衙前,富人被派为乡户衙前。宋朝病民者初为里正衙前,及由之所转化的长名衙前,后来则是乡产衙前。孙毓棠认为,宋朝衙前的名目有将吏衙前、长名衙前、投名衙前、押录衙前、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等六种。他认为,将吏衙前是享有免役特权的武吏,长名衙前是投名或雇募的,皆非职役。押录衙前是吏职,属于差役性质范围的是里正衙前和乡户衙前。王棣的研究表明,只有长名衙前才可以出职.乡户衙前不能出职。豪户地主追求的是衙前将吏,而不是乡户衙前“.裴汝诚则通过对唐五代到宋衙前演变过程的研究,认为衙前役有着固定职业化的趋向。黄繁光认为,北宋由民户充任的衙前有三类:押录里正和乡户衙前。赵英认为,宋朝州县两级政府都设有衙前役,可将其分为三类:将吏衙前.长名或投名衙前,里正、乡户衙前。前两类由封建国家支给报酬,后一类则纯属地主阶级对封建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不付报酬。顾士敏认为,宋人所说的涉及职役问题时的衙前实际上多指里正衙前.唐刚卯考察了唐五代至宋衙前从军职转化为职役的过程,他将宋朝衙前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衙前为职业、身份是吏的衙前,一为服职役,身份是乡户的衙前,即乡户衙前、里正衙前.他认为,从源流上看,衙前将吏是从唐到五代的旧制度沿袭而来,而里正衙前、乡户衙前乃宋朝新设的名目。从身份上看,衙前将吏的身份是吏,可以出职为官,享有免役特权:而里正衙前、乡户衙前的身份是乡户,是服职役的结果,不能出职,也没有免役特权。王曾瑜认为,宋朝衙前可分为身份是吏和身份是乡户的两大类。凡是衙前都属公人,都是挂军职招牌的吏。他对宋朝衙前的各种级别、入役情况、职责津贴、承袭出职和转任、性质等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并指出.在宋朝衙前问题上不能完全用循名贵实的推理方法予以分类[47]。张熙惟、王曾瑜、漆侠、雷家宏等对宋朝衙前的职责做了研讨。漆侠将宋朝衙前耕种官庄、承担铁冶、采伐木料、提供往返官员的厨传之需、运输官盐、主管官物(部送纲运、典领仓库)、督促赋税等职责做了详细考述。王曾瑜认为,宋朝衙前的差使很广泛,并不仅以事务为限[48]。黄繁光着力研讨了南宋乡都职役人的职责。他认为,催税是他们的主要职责,此外还有许多沉重的职责,如烟火盗贼、钱物支应和许多无偿的沉重劳务。雷家宏认为宋朝乡役职责十分广泛,涉及乡村、经济、司法、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49].魏峰撰有《论衙前在北宋的转化》一文[50]。

    关于里正,费海玑认为,宋朝里正始之于北魏[51]。黄繁光认为,北宋里正袭于唐代,但宋在乡设里正,与唐朝在里设里正不同.宋朝里正是乡村重役。王曾瑜认为,徽宗后推行的保甲制度中,往往称保正为里正,保长为里长,但这是不能与北宋前期的里正相混淆的(此点前揭费海玑文也已指出)[52].邢铁撰有《宋代里正不曾雇募》[53]。张泽咸对唐五代两宋役制进行了长时段的研究.他认为,里正之名始于北朝,在唐朝宋两代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54]。其实,里正之名早见于《墨子》等先秦秦汉中,其后又历经演变。

    关于弓手,雷家宏对宋朝县役弓手的设置目的、数目、方法和职责等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从北宋到南宋,弓手的演变有两大特点:一是改差为募.二是由职役逐渐向地方军转化[55].陶绪对宋仁宗时期的弓手制度进行了研究,出弓手制度变化的特点及其造成的后果,认为赋税日益沉重等社会问題和阶级矛盾是导致弓手变化的原因[56].黄宽重主要利用《明公书判清明集》对南宋时期的弓手进行了研究,并在《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一一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一文中,自唐宋社会演进的角度,深入探讨了弓手与国家权力及地方社会的联系,指出了王朝统治权力深入民间的倾向[57]。

宋朝差役制度的实施,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分期研究。聂崇岐就仁宗和英宗西面朝役法的改良、熙宁役法的改革、元祐及绍圣的役法纷更和南宋役法等四个阶段作了论述.汪槐龄则以熙宁变法以前、熙丰时期、元丰至北宋末和南宋时期为四个阶段加以考察[58]。王棣将北宋时期的役法变革分为两个阶段:自宋韧至熙宁四年,特点是差募并行而以差役为主;熙宁四年至北宋末,雇役差役几经反复,看似差募并行,实则以募役为主[59]。漆侠对北宋差役、募役和南宋的差募并用和义役的创始、实行和变质筹过程进行了研究,其中有着不同役制的阶段性划分[60]。黄繁光将两宋役制分为四个阶段加以考察,分别为:北宋差役、北宋募役、南宋变质差役、南宋义役。李志学、王棣、陶绪等认为,宋仁宗朝是宋朝差役发生变化的主要时期.表现为差役负担自上户到下户的转移[61]。

三、有关宋朝差役性质的讨论

 

    宋朝差役与古代徭役有无区别,一类观点认为二者毫不相关.李负睞,张邦炜[62]、赵英、李志学、王棣[63]、唐刚卯、顾士敏、雷家宏[64]等也认为宋朝差役与徭役有一定的区别.另一类观点认为,差役就是徭役,或更准确的说是国家劳役制的残存形态.如王曾璃认为,宋朝职役又称吏役、更徭、徭役、差徭等.吏役大致包括乡村基层政权头目和州县衙门公吏。吏役实行轮差,则谓之差役;实行雇募,则谓之募役[65]。

    有关宋朝差役性质的讨论.是史学界的研究热点。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有些学者常使用上户、中户、下户,或一等户、二等户等来人用语.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首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划分,将其加以阶级性质的分析和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漆侠、吴泰[66]、黄繁光等认为,职役是官户以外的民户对封建政府的一种义务,反映了封建政府对平民的人身奴役,是封建劳役制的残余。另一类观点以孙毓棠为代表,他认为,北宋职役制度是封建乡村阶级结构的产物,是统治压榨农民的制度,是地主阶级的职权。赵英、张邦炜、顾士敏、曾琼碧[67]、朱瑞熙等学者都持这样的观点。王棣认为,州县役是民户的负担,乡役是特权。北宋差役的变化,始终围绕着如何能保持乡村上户的特权,又减除他们的负担这一主线进行的。它经历了一个负担与特权相分离的过程。差役特权始终保留在乡村上户手中。他们想方设法逃避差役负担[68]。王曾瑜认为,宋朝差役对于乡村上户而言,本质上是一种特权:对乡村下户而言,则本质上是负担。但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也有非本质的现象,即宋朝也有不少乡村上户因当差服役而赔钱或破产的记录。将免役称作特权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69]。

    在对王安石变法的激烈讨论中,大多数文章都对免役法做了检讨。对于宋朝役法的综体研究,也正是在这一问题的带动下展开的[70]。何兹全、聂崇岐、何广陶、邓广铭、漆侠、宋晞、黄繁光、胡昭曦、唐刚卯、汪槐龄、俞宗宪[71]、吴泰、王棣等许多学者认为,免役法尤于差役法。漆侠认为,免役法用货币取代了极大部分的差役,使劳役制残余进一步缩小,这是的进步.明一条鞭法和清摊丁入亩,就是从免役法演变而来的.从差役改为募役,是历史的必然.免役法的实行只是对享有特权的品官之家和大地主阶层不利,而是适应了包括中下层地主在内的广大民产的要求的[72]。黄繁光认为,募役钱在支予雇佣役人或胥吏俸禄方面,是遵循着合理化、法制化的原则运行的。如此不仅化解了役事重难,而且发挥出许多新的功能。另一类观点以蒙文通、赵英、颜中其、王曾瑜等学者为代表。蒙文通认为,免役法和青苗法刻薄贫民,维护地主官僚的利益,是最反动的.王曾瑜认为,免役法中的役钱是一种新税目,全国各地以至下户、部分客户均须缴纳,增加了农民的负担[73]。

    募役法推行之前,乡村下户是否服差役?募役法推行之后.乡村下户是否缴纳免役钱?何兹全、漆侠、李志学[74]、罗家洋[75]、陶绪[76]学者认为,按照变法的原意,乡村下户不需缴纳役钱。部分地区的下户缴一些役钱,是上户豪强地主转嫁负担导致的。关于李覯“下户半曾羞作役”,罗家祥认为李觏该诗作于仁宗朝,陶绪认为作于宝元至皇祐年间。他们认为乡村下产是要服差役的。黄繁光认为,熙丰时期免役钱的主要负担者是广大的乡村中等以上的主户,其他民户役钱负担相对较轻。王棣认为,“下户半曾差作役”是有些夸张,但其所反映的问题是严重的[77]。而王曾瑜[78]、胡昭哦[79]、朱瑞熙[80]、赵英等学者的看法与此相反,他们认为,役法改革后,乡村下户须出役钱。王曾瑜并认为,个别地区甚至乡村客户也要缴纳役钱:宋朝乡村下户服差役的情况是有,但并不太多[81]。朱瑞熙、李志学等认为李觏该诗是文学语言,所反映的并非宋朝社会的实际现象,是不可信的[82]。

    关于王安石役法改革失利的原因,朱瑞熙认为,其中之一在于王安石派采取了牺牲广大自耕农民和半自耕农民利益的措施,对此前差役颇轻的乡村下产征收了大量役钱,严重影响了其生产和生活,从而加速了免役法本身的崩溃[83]。黄繁光认为,宽剩钱是拖跨募法的主要内在因素。漆侠认为,王安石役法改革失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反变法者为了维护官僚大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强烈反对,宋官僚机构本身的原因以及变法派自身的分化等起着关键性作用[84]。郭学勤认为,募役法的政策制定者,事先并没有考虑到来朝发展的区域性差异,以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弊端。募役法的失策和受挫是导致变法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85],其他学者也多有讨论,详请参前褐葛金芳等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的综述。

    关于宋朝役法变革过程的论争,史学界也多有论及,但迄今为止,论述最为详尽的当推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这一过程所具有的复杂性及其社会影响,无疑是研究王安石变法和北宋中后期史的重要课题.王安石变法前后的官僚士大夫们对于役法改革的看法,如对司马光、王安石、苏轼、苏辙等的研究.学者也有所论及[86]。

关于宋朝役钱问题。王曾瑜认为,王安石等令乡村下户缴纳役钱乃是预谋。他就两宋役钱的创设和沿革、役钱在赋税中的地位、收敛方式、各类民户的役钱负担等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重点在宋神宗时期的十余年间。他认为,役钱是宋朝五赋之外的又一全国性的新税,两宋的役钱越征越多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87].聂崇岐、王德毅[88]、黄繁光、王曾瑜“等认为,诸色役钱逐渐成为南宋正式税目之一,于役事无补。汪圣铎对免役钱作了综合性研究,对其在各地分摊征收原则作了明晰的表格。他认为,免役法给财政带来的增收是王安石变法中各项新法里最显著的[90]。黄繁光认为,考察募役制下宋朝民户的职役负担的升降,役钱是关键,而民产差役重担的解除程度,也端赖役钱运用的合理度或有效性。募役时期的役钱是不能视为赋税的.然而,政府自募法之始即超收免役宽剩钱,以至衍生出许多负面影响,最终促成了募制本身的变质。

四、宋朝差役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
 
    1、与户等制度的关系
    宋政府是依民户的户等高下轮差派役的,故论及差役亦须关连到五等户制。宋朝的户等制,学术界有三等户制、五等户制和九等户制的讨论,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宋政府主要是以五等户为主轮差派役的。
    宋晞认为,宋太祖时代只是黄河下游部分地区有五等户籍的规定,旨在激励农业生产。太宗、真宗朝则实行九等户制,上四等户要服差役,下五等户则免.宋仁宗以后推行五等户制.上三等须服差役,下二等则免。宋神宗时期改差役为募役,又将五等户制细分为十五等,不过,这一分法随变法的废止而废止,此后,仍行五等户制。但是,北宋原则上是第一至三等户为受差主体,而南宋则规定第一至四等户皆属受差户.宋朝定户等,所依据的是产业和人丁的多寡[91]。葛金芳[92]、穆朝庆[93]、张熙惟[94]、吴松弟[95]考察了宋朝五等户簿与赋役征派的关系。朱家源认为,封建时代户等制最早出现于北齐.按资产分为九等。五等户制约在周世宗时已在一些地方试行,宋建隆二年春诏令种树,是宋朝第一次出现.也是五等户制正式形成的开始[96]。曾琼碧对宋朝乡村下户进行了研究。邢铁对魏晋至宋元明的户等制发表了一系列,另有《户等制度史纲》出版(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他认为宋朝是我国古代户等制的高涨时期,而乡村五等户制是其典型的形式[97]。黄繁光认为,五等户制再分为十五等户制,曾实行过一段时间。但过于细碎,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仅是昙花一现.王曾瑜将其视野拓展到北朝时期,来探讨自北朝到宋朝户等制的变化.他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户等制的正式出现始于北朝,备于唐,盛于宋,与封建国家的赋役制有重要关系。五等户的起源至晚在后晋天福七年.是取代了北朝至唐的九等户制而形成的。九等户制在宋初大概没有实施,五等户制则与宋朝相始终.仅在熙宁年间出现了细分现象。他还深入探讨了宋朝划分产等的标准:北宋时北方多以家业钱,南方多以税钱:南宋时南方多以家业钱。他认为,宋朝划分五等户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与人丁的多少无关。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包括家业钱、税物、顷亩、种子等[98]。漆侠以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阶级划分,对两宋民户等级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从五等户的占田多少等物力情况和唐宋社会变动情况入手进行探讨,他认为,官户形势户和大地主阶层的要求是安于现状,中等地主、小地主、农民阶级各阶层则普遍要求改革。并对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和客户及各等户(两个阶层)在社会中的所占比例,及其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了研究[99]。梁太济对两宋户等的划分也作了较细密的研讨.他认为,北宋初,全国尚未统一,户籍制度也未统一.国内有三等、五等、九等户制等各种形式,同时也因地域的差异而不同.五等版簿初次攒造的时间是景祐元年,五等户制的敕令约颁布于天禧三年至四年的冬春时节,首次普遍推行则在景祐元年。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混乱了五等户制,使得此后版簿愈更不明,出现了严重形式化的倾向。此后,五等户制在社会中的作用也明显降低了。出等户的出现和确立,至南宋似又是六等户制,而户等制的界限业已曰趋泯灭。他还对宋朝划分户等制的标准之一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作了研究。他认为,乡村民户家业钱的估算依据田产、杂产,坊郭尸家业钱的估算则只依据屋业[100]。王晓如撰有《略论宋代乡村的第五等户》,《宋代乡村的无产税户》[101]。
    诡名挟户(隐户、寄户、子户)是指宋朝官户与乡村上户冒充乡村下户或客户,或乡村产冒称形势尸官产以逃避赋役的一种方式,这种现象对于两宋役法的具体实施影响极大。漆侠、王曾瑜、周宝珠[102]和黄繁光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王曾瑜认为,诡名挟户是导致两宋差役不均,不能够正常实施的主要障碍.这种现象大致与宋朝相始终.南宋时乡书手掌管各乡版簿,成为庇护诡名挟户的关键性吏职.黄繁光对宋朝民户为逃避重役而出现的下列几种现象进行了研究:民户逃移,析户分居,诡隐田产,虚立于户,求蔽于寺院,自杀自残.他认为,无论是合法的规避,或非法的诡隐,就社会整体而论,并未减轻官府摊派给民户的差役总负荷量,越是智巧万端,诈伪百出,则迫使役贲越加不合理地转嫁,差役的分配就更为不均.
    2、与保甲制度的关系
    保甲制推行之初,本与役法无关,但熙宁变法之后,保甲制逐渐溶入役制,以至对此后直至南宋的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朱瑞熙、汪槐龄、黄繁光,漆侠等都进行了研究,后经学者们共同努力,发掘出其中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关于保甲法混入役法的时间,聂崇岐认为在元丰时期.宋晞认为在北宋末叶[103]。黄繁光认为自熙宁新法时代起役法在实行中便陆续以保甲干部兼操役事,至徽宗时代推行保伍法,又将之引入募役制中.并法定下来。宋晞认为.募役法与保甲法的合流,对南宋役法影响很大,差役之重较北宋还厉害[104]。漆侠认为在熙宁八年闰四月,保正长代替了耆户长催税.以至南宋时期差役最为沉重的转变为保正副、保长[105]。王曾瑜认为,自王安石倡行免役法后,职役制度就有所变更。大致说,州县役由轮差和投名并行改为全部投名(募役),但又并不一定支付吏禄。而乡役则用保甲制取代了原先的耆户长制,保正、保长基本上轮差,而乡村上户充任保正长者仍占很大比例,服役期间他们仍算形势户[106]。
    朱瑞熙认为,职役与保甲法紧密结合,有时径称保甲法为差役法,有时又称为保役法[107]。王德毅对两宋保甲制的研究用力甚多,而又偏重对南来保甲制的研究。他对宋朝保甲法的渊源、熙宁时期有关保甲制实行前后的过程,与有关保甲制的争论、保甲制的变革、南宋保甲制与役法的混合及其对于民户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南宋保甲制的社会功能等作了较全面的探讨。他认为,熙丰时期所推行的保甲法对此后的宋朝社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与国防军事相结合,以恢复唐代府兵的兵农合一制,二是渐渐演变为新的差役.较之旧有差役法还要严苛,与当初议行的宗旨相违背,带给民产以困扰[108]。他还认为,甲头制与户长制的交互采用,在南宋竟产生了一种互相调济的作用,对下户是一种优恤[109]。黄繁光认为,经过保甲法与北宋原差役法的混合,到南宋则形成一种变质的役种:南宋乡都职役制度。他进一步探讨了这一役制对于南宋社会和民户负担的影响.他认为,保甲制(结甲制和保伍制)被引入役法之后,形成了南宋既差又募的混杂役制,并逐渐成为当时人人畏惧的贱役。他从一般税户每岁敷出役钱数入手,将南宋社会中民户对于国家“职役”负担进行了深入探讨。林瑞翰将“保”与“甲”分别进行了探讨[110]。吴泰,就熙丰间“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制度的推行与地区差别、自熙宁至南宋保甲制的延续和乡村统治体制的变化、保甲法与职役制和兵制等的关系,以及保甲法的性质及其对宋朝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发掘出许多前人不曾注意的社会内容[111]。
    3、与乡里制度的关系
    宋朝承担差役者同时多又是乡村基层政权头目,所以,学者们在研究宋朝差役法时,已经注意到其与乡里制度关系。然而,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学者们的看法也受到了限制.已出版的一些通史性教材或专著,都未能清理出来朝基层政权的轮廓。郑世刚着力对宋朝的乡和管进行了深入探考。他认为,唐宋相比,宋朝乡里行政组织已经残缺零落。乡里两级行政建制在宋初已混淆为一:里正既是按里设置的行政头目,又是负担一乡赋税征收的乡级行政人员。开宝废乡令后在宋朝史料中仍长期存在的“乡”的建制,只是实施财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北宋前期管的组织机构有耆长、户长和壮丁等行政人员,其行政职能、任职条件都有明确分工.北宋前期的管级行政区域,较原乡级区域要小,一般和原来的里区域范围相似,或小于里。管作为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宋朝独有的组织形式,前后实行了一个世纪,在宋王朝的整体行政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宋朝乡村的生活和组织结构也有一定的影响[112]。王曾瑜认为,宋承前代,在县以下有乡和里两级基层单位。管的大小介于乡和里之间.乡书手原隶里正、户长,后来升为县役。南宋乡里区划发生了变化,有的取消里,改为乡、都(都保)两级.有的都里并行,有的推行旧制,不用都作为行政区划.情况较为复杂[113]。朱瑞熙认为,北宋前期,沿袭唐五代后周的乡村制度,大多数地区乡村实行乡、里制,少数地区乡村实行乡、团、里制。开宝七年.撤乡设管,后由管演化出耆的建制。宋神宗保甲法推行后,全国乡村陆续改行都保、保、甲制。南宋时,乡村普遍实行乡、都、保、甲制,封建统治更加严密。有些地区,如福建、四川泸州等,实行乡、里、耆、都制;有些地区还继续设团,相当原来的乡[114].杨炎廷认为,宋前期的乡村制度是:县之下设乡,有里正和乡书手各一人:乡之下设管,有户长一人;管之下设耆,有耆长一人,其下有壮丁协助;耆由村落组成,即:乡一管一耆制.而宋朝的里与唐代的里大不相同,是指村之意。北宋中期以后,乡书手的职权日益重要,成为当役者的美差,而且逐步胥吏化了。耆在宋朝乡村行政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宋朝基本上以耆作为地方行政的细胞单位.在这个单位上,地方实行了自治。王安石变法之后,乡村政权重组,以后乡村便以250家为一单位,实行自治,取代了以前耆的地位,耆长、壮丁等渐被都保正、保长取代。1095年,朝廷敕令重定乡役之法,乡村机构再度发生变化。废催税甲头,代以大保长;凡差派为保正长的,都给雇钱,如他们不愿被雇为保正长,地方便雇募耆长、壮丁代替.这个规定,一直沿用到南宋[115]。王棣对史学界宋朝实行乡里两级制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宋朝的乡只是县以下一级财政区划,乡与里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各自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所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116]。而夏维中则主要依据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的研究成果,认为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建立,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因经界法的推行,乡逐渐成为一种地域单位.里则在南宋中后期于大多数地区名存实亡.与此同时“都”则成为乡村基层社会的主要建制。[117]另外,曾资生撰有《宋金与元的乡里制度概况》[118]。
    4、与地方胥吏的关系
宋朝地方胥吏(公吏)与吏役、差役有交叉之处,不服差役的地方胥吏也左右着宋朝基层的政权,对役法的推行和宋朝基层社会都具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学者都注意了这一问题。聂崇歧认为,西宋役法屡改而未臻妥适的原因,枉法官吏应负大部分责任。王德毅认为,南宋时期,乡胥舞弊很普遍,手法多样.吏治对于国家之治,尤为重要.法是人订的.也是人破坏的,胥吏实是罪恶之源[119].南宋义役的破坏,首先在于地方官吏勾结役首,以营私利而害公,为官吏怂恿所至[120]。尹敬坊对宋朝形势户、王曾瑜对宋朝差役和形势户、吏户分别作了深入研讨。尹敬坊认为,在宋朝享有封建特权的地主阶层通称形势户,应包括三部分人户:品官之家、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乡役户。他认为,吏人是宋朝差役的一种,一般由乡村上户负担,但却并非轮充.大多为世袭.保正、耆户长等乡役人是基层统治的爪牙,固有压迫人民的一面,但也有受公吏盘剥的一面.在宋朝,充当吏人须有一定的条件。吏人本身是一种职役,与编户相比,地位却是高贵的,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吏人在其所控制范围内的职权是特别大的。宋朝基层阶级矛盾往往表现在吏和民的矛盾上[121]。王曾瑜对宋朝吏户的构成、吏胥名目、入役形式、级别和升迁、出职、和劳考、吏禄、特权和禁约、吏额以及吏户的社会地位等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吏作为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大致包括中央各路帅司、监司和州县衙门的胥吏以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因服差役,乡村上产与吏户存在着交叉关系。大致而言,吏户的基干部分再加上官户,便组成了宋朝的形势产。他和尹敬坊都认为,宋朝公人和吏人虽然有时混称公吏,但二者又有区分.他认为,差和募外,宋朝还有胥吏子弟承袭替补、官员及其子弟充吏职等复杂的入役情况.宋朝统治者虽是贵官贱吏,但官要对民实行统治。又必须通过吏.在不少场合,贵官也可能受贱吏的摆布,甚至愚弄。与一般乡村民尸相比,吏户决非低贱者,而往往是比官户更为直接的基层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吏产利用一切机会为非作歹,正是反映了官与吏、吏与民之间矛盾的一个侧面。但是,若与吏户为非作歹的史实相比,毕竟是居于次要地位,尚不足以改变吏户作为宋朝地主阶级当权派这个根本性的估计[122].高美玲从总体上探讨了宋朝的胥吏[123]。祖慧有多篇论文探讨宋代胥吏。[124]黄山松撰有《略论宋代州县公吏违法》[125]。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一文,对宋代县级公吏进行了分类研究,并了其主要职责,指出宋代地方吏人权势的增长及其制度上的原因。[126]林煌达在中正大学的硕士(中兴大学,1994年)、博士学位论文(中正大学,2001年)分别以《北宋吏制研究》、《南宋吏制研究》为题,发掘出两宋吏制的诸多层面。
五、有关宋朝差役研究的几点想法
 
    由上述可知,20世纪学界对宋朝差役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在一些问题上,学者们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有些方面也还存在着薄弱不足之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浅见,向师友们请教。
    (一)如同许多制度性问題一样.中国封建社会的徭役制度也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如果单就有宋一代差役制度进行研究,对此前后的役制缺乏系统、贯通的认识,无疑就将宋朝役法的研究与中国封建时代的役制之整体发展演变脱离开来,使之成为一个断裂的时期的制度,这样的研究就难以从前后时代的演革和发展过程中分析其优劣得失.例如,宋朝的职役与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吏役有无联系、宋朝募役出现的前提条件及其对后代役制变革的影响、个别色役的历史渊源及其演变的过程,中唐以降至有宋一代役制何以发生变革等许多问题,似乎都难以透彻地加以考察.张泽咸先生利用宋朝史料对隋唐赋役和阶级结构的研究.极具启发意义,值得珍视和学习.漆侠先生“宋代差役之法,远继魏晋,近承隋唐”的论断.也是极富创见的宏观引导。他认为,历史研究有一种“珍珠倒卷帘”的研究方法,即许多历史问题,越是从后往前看.越能够更为客观地对其做出准确的评断。依此而行,己发表的秦汉(如黄今言的研究)、魏晋隋唐(唐长孺、张泽咸、高敏的研究)和元(如陈高华的研究)明(如唐文基、栾成显的研究)清(如陈支平、刘志伟、孙海泉、郑振满、魏光奇等的研究)的有关役制等问题的研究,宋朝差役制研究便可能发掘出一些新问题,更上一层楼。
    (二)的理论指导和尽可能详尽而准确的史料,是历史科学研究的基础。加强历史学及其相关理论的学习,并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计量学、人口学、民俗学等学科理论(尤其是从社会史学的理论层面和角度发掘两宋乡役与基层社会变迁的互动影响,职役变革与两宋基层社会研究,以及职役与基层社会秩序、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控制.乡吏与县司、国家政权的关系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开拓前景。如钟年撰有《宗法、保甲、乡约一一两宋时期的乡村社会控制》,文章虽浅短,但确已指示出一条路径[127].再如梁庚尧在《南宋的农地利用政策》、《南宋的经济》中对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研究等.而在前人披荆斩棘,开启山林的基础之上.由对乡役的考察进而展开对两宋乡村社会史、农民史的探讨,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两宋史研究的新天地。此外,历史表象的制度往往并非客观历史本身。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制度与其实际执行常常存在很大的差距,只有对其实际运行的效果及其社会影响进行探索,方可稍窥历史真貌。运用行政学的有关理论,即可发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县乡之间的“权力空间”问题,从而对宋专制政权的赋役制度的实际行政运作和社会的互动进行深入挖掘,再加以尽可能详尽而准确的史料来进行科学的论证,也应该是宋朝差役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基础。
(三)其中的薄弱环节和欠缺不足,如史学界对衙前、弓手、乡书手等重要的色役多有探讨,而对于其它一些小色役如耆长、户长、甲头等却论之不足,以致在一些相关论述中,经常出现小的纰漏。这虽与史料的分散或欠缺有关,但又并非没有可以进一步挖掘并做出较为准确判断的可能。赋、役是联系尤为紧密的问题。据漆侠、王曾瑜、汪圣铎等学者的研究,两宋税制极为复杂。如若结合两宋赋税的变化情况进行考察,可以多方面推进役制研究的深度。如包伟民在其《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的研究方法、理念和切入问题的视域,也有诸多启发。如果将宋朝差役的各种色役先进行分类研究.再融而为一,似乎更利于把握宋朝役制的点与面,更有利于把握其具体的演化过程及其所反应的社会内涵,也能帮助我们更清晰的了解宋朝差役的源和流。对于公人胥吏之于役法变革的影响、职役制下不同地域间乡村民户的生活和生存状况,职役与州县行政关系的研究,居住在基层社会中的各种形势户、豪强户、士人等社会群体等对役制变革的影响等,也显属薄弱。任何制度和历史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一承不变的,至于将与差役有关的几种制度、两宋社会发展演进之实情融合起来,从国计和民生两个方面,对宋朝役制做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研究,对两宋役制与民户实际充差服役的差距、差役与广大民众现实生活的关系等诸方面的研究,尚大有可为。
 ①  《华北日报·史学周刊》第10—11期,1934年11月15日,11月22日第11期。
②《宋役法述》,《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12月。今据氏著《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7月版.下文中凡同一学者的同一、论著未注明者,皆指首次出现者。
③商务印书馆1940年初版,1996年修订本。
④  《王安石》,人民出版社1954年.后以《北宋改革家王安石》于1997出版。
⑤  《关于王安石“免役法”的几个问题》,《史学集刊》1956年第1期。
⑥  《宋元明史稿》第8章《宋元明之赋役—由两税至一条鞭》,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⑦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1979年再版,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增订本。
⑧  《关于北宋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研究》1964年第2期。
⑨《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关于北宋乡村上户的整役和免役钱问题》,载《史学月刊》1964年第9期,1965年第7期;范文澜、蔡美彪等著《通史》第5册,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⑩《王安石变法同北宋封建社会各阶级的利害关系》,《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⑾《试论北宋职役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1981年增刊。
⑿《试论北宋整役的性质》,《华南师大学报》1965年第3期。
⒀《北宋赋重役轻浅论》,《四川师院学报》1980年第2期。
⒁《北宋衙前考述》,《宋代经济史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
⒂《宋代的乡村下户》,《宋史论集》中州书置社1983年。
⒃《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
⒄《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又见其《北宋变法论稿》.巴蜀书社1999年版。
⒅《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1980年第3期。
⒆《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63年;《再论王安石变法》,《河北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⒇《试论宋代乡役的性质》,《晋阳学刊》1989年第2期。
[21]《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宋朝阶级结构》河北出版社1996年。
[22]《北宋差役中的南北差异》,《晋阳学刊》1987年第3期;《北宋役法改革中的南北差异》.《华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1期。
[23]《甫宋的义役》,《宋史研究论文集》1962年年会编刊.
[24]《北宋官户免役的演变与品官“限田”》,《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25]《略论北宋末官学学生的免役特权》,《学术月刊》1981年第9期。
[26]载《晋阳学刊》1987年第1期。
[27]分别载《河北大学学报》1989年4期;《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中州学刊》1988年第3期。
[28]《宋代乡书手初探》,《宋代历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  《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从乡司地位变代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
[29]《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宋代的乡司》,《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同朋舍1989年9月。
[30]载《邢台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1]《东海图书馆学报》第9期,1968年5月,今据氏著《宋史研究论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7月修订版;《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6期,1974年.
[32]《华冈文科学报》第12期,1980年,今据《宋史研究集》第13辑;《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1986年,今据《宋史研究集》第22辑。
[33]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80年,以后均据是著。《北宋推行募役之必要及其施行实况》,《新辅学报》第3期,1977年:《北宋役法与民产负担之研究》,《新辅学报》第4期,1978年:《论南宋乡都职役之特履及其影响》,《史学汇刊》第11期,1961年:《南宋义役的推展及其意义》,《淡江史学》3期,1991年;《南宋义役的综合研究》,《新辅学报》第12期,1992年,今据《汉学研究回顾与前瞻》史学卷,中华书局1995年9月版;《论北宋募役与民生经济的关系》,《淡江史学》第5期,1993年6月;《甫宋中晚期的役法实况—以<明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杜2002年并《淡江史学》第12期,2002年6月和《宋代社会与》台湾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
[34]《北宋役法之争的剖析》,《淡江学报》第7期,1968年11月。
[35]《史学》第2期,1975年4月。
[36]见王明荪著《宋辽金史论文稿》,明文书局1961年。
[37]《如何讲授宋代的农业与田赋制度》,《宋史教学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学系1993年。
[38]载《兴大历史学报》第4期,1994年5月。
[39]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之31,20Q3年6月版。
[40]《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
[41]《试论王安石的历史观与其经济改革》(上)(下),《争鸣》1967年第1期,1987年2期;翁仁德《宋代役法的转变》,《史学》第2卷,1975年4月。
[42]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再版。
[43]《宋代的“三太户”》,《沈阳师院学报》1979年第4期;《略论宋代乡役的职责》,《北京师院学报》1988年第3期。
[44]《衙前考论》,《宋史论集》,中州书面社1903年。
[45]《略论宋代衙前役》,《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
[46]《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
[47]《宋街首杂论》,《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3期,1987年第1期。
[48]《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其差役的性质》,《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5年;《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衙前杂论》。
[49]《略沦宋代乡役的职责》.
[50]载《宁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51]《宋代之里正制及所牵涉之诸问题》,《大陆杂志》第30卷第11期,1965年6月。
[52]《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
[53]《光明日报》1985年1月30日。
[54]《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66年。
[55]《宋代“弓手”述论》,《晋阳学刊》1993年第4期。
[56]《论宋仁宗时期弓手制度的变化》,《湘潭师院学报》1991年第1期。
 [57]《宋代基层社会的武装警备一一弓手:从〈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弓手资料谈起》。《宋代社会与法律》,台湾东大图书公司2001年: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8]《有关宋代差役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
[59]《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    .
[60]《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南宋的差募并用到义役的演变》,《历史论丛》5辑.齐鲁书社1985年。
[61]《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3年第3期:《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华南师大学报》1984年第2期:《北宋差役与乡村下户:兼论“下户半曾差作役”》,《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
[62]《北宋赋重役轻浅论》.《四川师院学报》1980年第2期。
[63]《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
[64]《试论宋代乡役的性质》。
[65]《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
[66]《熙宁、元丰新法散论》.《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年。
[67]《宋代的乡村下户》,《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
[68]《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
[69]《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宋衙前杂论》;《宋朝阶级结构》。
[70]葛金芳等对此已加以综述,见《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10期。    
[71]《论王安石免役法》,《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
[72]《王安石变法》;《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73]《王安石变法简论》;《宋朝的役钱》,《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诸问题》,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
[74]《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3年第3期。
[75]《有关宋代差役的几段史料问题》,《中州学刊》1984年第3期。
[76]《北宋差役与乡村下户:兼析“下户半曾差作役”》,《益阳师专学报》1991年第2期。
[77]《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
[78]《王安石变法简论》。
[79]《熙丰变法经济措施之再评价》,《西南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
[80]、[78]《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
[81]《宋朝的役钱》;《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宋朝阶级结构》.
[82]《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
[83]《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
[84]《王安石变法》:《宋代经济史》.
[85]《从雇役法析王安石变法受挫原因》,《淮北煤炭师院学报》2002年第4期.
[86]如季平《评司马光在役法问题上的主张与实践》.《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期:《论司马光反对青苗法》,《西南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张伟《浅议北宋熙宁年间的役法改革:兼评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役法问题上的论争》.《宁波师院学报》1991年第3期:李俊清《苏辙役法主张评述》,《晋阳学刊,1988年第2期:叶坦《役法斗争中的司马光》,《西南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
[87]《王安石变法简论》:《宋朝的役钱》。
[88]《南宋役法的研究》。
[89]《宋朝的役钱》。
[90]《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
[91]《宋代户等考》.《食货月刊》复刊第3卷第10期,1974年1月;今据台湾宋史座谈会编《宋史研究集》第8辑。
[92]《北宋五等版簿考辨》,《武汉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
[93]《两宋户籍制度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
[94]《从赋役制度论宋代的户口问题》.《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4年。
[95]《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
[96]《谈谈宋代的乡村中户》.《宋史研究论文集》1980年年会编刊。
[97]《从宋朝的五等户到元朝的九等户》.《宋代经济史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关于宋代乡村五等户制度的两个问题》.《河北师院学报,198s年第4期;《九等户到五等户的转变时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唐宋元三朝户等制度的变化过程》,《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
[98]《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宋史研究论文集》1980年年会编刊;《宋朝阶级结构》;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一书与王曾瑜的观点相同。
[99]《宋代经济史》。
[100]《两宋户等的划分》,《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宋代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91年.均见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
[101]《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1991年第2期。
[102]《宋代经济史》:《宋朝的诡名挟户》.《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4-5期;《关于宋代诡名户问题》,《开封师院学报》1978年第2期。
[103]《宋代役法与户等的关系》.《华风冈文科学报》第12期1980年3月,今据《宋史研究集》第13辑:《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1989年6月.今据《宋史研究集》第22辑。
[104]《王安石新法中募役法与保甲法的结合》。
[105]《宋代经济史》。
[106]《宋朝阶级结构》。
[107]《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卷6,宋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
[108]《南宋保甲制之研究》,《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文化大学1989年。
[109]《南宋役法的研究》。
[110]《宋代保甲》,《大陆杂志》第20卷第7期.1960年。
[111]《宋代‘保甲法’探微》,《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中华书局1991年。
[112]参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
[113]《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
[114]《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卷6。
[115]《北宋的乡村制度》.《宋史论文集一罗球庆老师荣休纪念专辑》,香港中国史学研究会1994年。
[116]《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17]《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
[118]《东方杂志》第40卷第20期,1944年。今据台湾宋史座谈会《宋史研究集》第2辑,1964年10月。
[119]《南宋役法的研究》。    ‘
[120]《南宋义役考》。
[121]《关于宋代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大学报》1980年第6期。
[122]《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并见氏著《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23]《宋代的胥吏》,《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24]《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宋代胥吏出职与差遣制度研究》,《浙江学刊》1997年第5期;《宋代胥吏溢员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论宋代胥吏的作用与影响》.《学术月刊》2002年第6期,并《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5]《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5期。
[126]《文史哲》2003年第1期。
[127]载于台湾《历史月刊》1996年8月号。(据《汉学研究通讯》总87期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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