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估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敬虞 时间:2010-09-06

       题目的说明和资料的分析

 

    估计战时华北资本、就业与生产,我们先有几点说明:

    第一,我们所指的华北,包括河北、山东、山西、陇海铁路以北的江苏、河南和察哈尔、绥远两省。察、绥两省和山西一部。日本人称为“蒙疆”,河北、山东、山西大部及江苏、河南北部,正是日本人所划定的华北范围。所以我们所指的华北,实际上就是日本人所称的华北和蒙疆两部分,也就是抗战时期华北沦陷区的全部。这种范围的一致,完全是为了统计材料的方便,因为我们估计华北工业资本和生产,几乎完全是用的日本人的统计。

    第二,我们所估计的时期,是1939年到1942年,正是战争的中期。我们不能估计全部战时华北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也是限于材料。这四年华北工业的趋势,读者在后面可以看到,是向上的。1939年以前,华北工业刚受尽战争的破坏,没有完全恢复,1942年以后,是日本所谓开发华北产业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实行期,在这个计划中,  日本放弃了过去专门榨取资源的方针,想做就地建设华北工业的长期打算,所以工业在这个计划中的比重,较前增加。可是1943年以后,  日本在太平洋上的战争。开始逆转,华北物价,也随着产生剧烈的波动①,这加重了华北工业建设资金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生产的困难。所以这四年华北工业的发展曲线,并不能代表全部战时华北工业的发展趋势。

    第三,我们所指的工业,是工厂工业。根据工厂法的规定。雇工在30人以上同时使用动力的制造单位,都称为工厂。我们划分工厂与手工业的标准,也就依照这个原则。凡雇工不及30人或不使用动力的生产单位,都不在我们统计范围之内,所以我们的数字,不能拿来代表手工业的情形。

    第四,我们所估计的四年中,华北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统计,并不完全,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的判断,加以估计。本文的重心.也就在对于我们所用的资料和估计方法,加以分析与说明,换句话说,我们只想把我们所得到的结果,明白地告诉读者,至于深入一层的分析,我们限于篇幅,来不及详细讨论。细心的读者会原谅我们,因为他从这些数字的本身,一定可以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来的。

    现在把我们所用的材料,提纲挈领,加以总括的说明如下:

战时华北工业,  日本人曾经作过两次普查,第一次在1940年,第二次在1943年。两次普查的结果,都已出版,前者称为《华北工场名簿》,后者称为《北支工场名簿》。这两次普查,在精密的程度上,是相当难能的,而且调查的项目,也都包括有资本、工人人数和生

 

产价值三项。所以1939年和1942年,我们就拿它作的基础。不过这两个普查,都没有包括察绥①,察绥的补充,我们是以伪蒙疆银行所作的《蒙疆地区之工场生产调查》为主干。这本书是利用曰人褚原、神川两人的调查,加以统计,褚原、神川两人调查的原始资料,我们无法找到,不过编制这个统计的人的态度,相当认真。它的惟一缺点,就是没有工人数字,而且统计的时期为1937年至1941年,1942年的数字,全部没有,这两点只有根据我们的估计和判断。此外1939年的普查中,没有包括天津,作调查的人告诉我们,天津这一部分,可以拿1939年11月满铁调查部编纂的《北支那工场实态调查报告书》(天津之部)代替,然而这本书的材料,实际上都是1938年以前的数字,而且前面的概说太笼统简单,不能应用,后面的各类分说,又只注意到几个大厂,我们因为没有其他再好的材料,只好勉强应用。不过由于这个原因,在我们的估计中,1939年天津的数字偏低,就不可避免②。————————

    ①  我们所指的察绥和日本人所指的蒙疆的范围是一致的,即除察绥两省而外,还包括山西北部的一部分。以下我们凡是提到察绥,它的范围都是如此,而提到华北五省(即冀鲁晋豫苏)时,也不包括山西北部。两部合起来,并无重复计算之处,这完全是受了资料的限制,不得不如此。

    ②  天津占华北之比例,我们可以拿1939年和1942年加以比较。

 

 

   如果我们承认1942年接近实际的情形,那么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点:(1)

  1939年天津工厂厂数遗漏很多;(2)遗漏的工厂都是小规模的工厂,因为资本工人

  生产的比例,1939年和1942年都很接近。这两点和我们的判断是一致的。

 

    1939年和1942年的材料和1940、1941年两年比较起来。总算比较完整,而在1940年和1941年两年中,估计和推算的成分,就比较浓厚。这两年华北工业没有普查,我们看到的调查,只有华北日本军部所作的(北支蒙疆主要工厂及事业场)一览表,比较完整。这个调查是在1941年底举行的,它的对象,是主要的大规模工厂①。要想这两年和1939年及1942年的范围一致,雇工在30人以上的小型工厂,必须设法加以补充。此外这个统计,在我们应用的时候,还有两个大缺点:第一,资本额和实际工人数只有一个笼统的数字,两年未分别统计。第二,实际生产,两年虽然都有统计,可是只有数量而无价值。根据这点材料,估计我们所要的数字,就不得不完全凭我们合理的假设与逻辑的判断。这些我们在下面个别说明就业与生产的估计方法时。还要详细加以叙述。

此外我们还要提出两点:第一,我们在前面讲过,我们所称的工业,包括一切雇工在30人以上而又使用动力的制造工厂,营利和非营利的都应该包括在我们统计范围之内。可是我们所用的调查资料中,对于非直接营利的工厂,都不在调查之列。非直接营利的工厂,在电业中比重最大,因为工厂、矿场、事业及文化机关附设的发电厂,都不是直接营利机关,这一项,我们只能补充生产数字,工人人数,我们根据每工年产值也可以勉强估计。至于资本,我们连估计的根据都没有,只有从缺。此外关于电业以外的非直接营利工厂,我们只找到河北一省的数字,其他各省无法补充。关于这两部分补充,我们所用的材料。主要是华北联络部邮政电政室所作的《北支发电设备一览表》和满铁产业部所作的《河北省特殊工场调查》两书。

    第二,发电业在1940年以后,差不多集中在华北电业公司和蒙疆电业株式会社的手里,这两个公司的资本及其所属电厂的工人与生产,历年都有详细报告,所以关于电业这一部分,我们全部采用他们的统计,所用的资料主要是华北电业公司历年综合营业报告和历年《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竝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の关系会社概况》两种。

其他还有一些零零碎碎的补充,所用的资料也非常琐细,只有在后面涉及到的时候,随时加以说明。

————————

    ①  他们所调查的工厂,一共只有387家,而在1939年华北雇工在30人以上的工厂,就有763家,可见小工厂遗漏一定很多。

 

   华北工厂的统计

 

    我们估计华北资本就业与生产的第一步工作,是要对这四年华北工厂的数目,先加以统计。这有两个原因:第一,1939年和1942年的普查,所包括的工厂,为雇工在10人以上和使用动力的工厂,这个范围比我们所定的工厂范围要广,所以雇工不达30人的工厂,我们要加以剔除。第二,日本人的工业分类和国际标准分类,不大一致。他们对整个工业,大概都分为纺织、金属、机械器具、窑业、化学、食料品、电气、制材及木制品、印刷及制本和杂工业等11类。我们的工业分类,是根据国际标准分类法,所以利用他们的材料,几乎全部要重新分类。由于这两种原因,我们对于历年工业资本、就业与生产,也就不得不逐厂统计,这是一件极繁重的工作,占用了我们很大一部分时间。现在把我们统计的结果,依业别和地区分别列表如下(见表1、表2)。

    对于表1、表2的数字,我们需要几点说明:

    第一,1939年和1942年除察绥外华北五省都有普查,资料比较完整,所以除了1939

年在业中添了一厂及1939、1942年两年在金属品及制纸印刷业中各添一家非直接营利的工厂外,没有什么大的增补。其次,1939年普查中,有调查不详或调查时休业的工厂,我们确知其雇工在30人以上而且在1939年并未全部休业时,都根据其他材料加以补充。不过这两项增补,对于整个数字的影响,都非常小。1940年和1941年之情形,就完全不同。这两年我们只有主要工厂的数字,小型工厂完全要靠我们另外想法子补充。我们增补的原则,大概是这样的:  (一)拿1939年的统计和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比较,载于1939年而不载于1940、1941两年的统计中的,除非我们确实知道该厂在1939年以后,确已休业,其余我们都增补在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里面,这一部分共计有482厂。(二)在1942年的统计中,提出1940年和1941年设立的工厂,再和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比较,如果有不载于后一统计中的,我们就拿1940年设立的工厂增补在1940年的统计里面,拿1940、1941年两年设立的工厂增补在1941年的统计里面。结果1940年增补214厂,1941年增补390厂。此外非直接营利的工厂,我们也照例加进去,同时我们还尽量参照别的材料,对于原统计所遗漏的工厂,也略加增补,如服用品制造业中的东亚棉织工厂,就是一例①。大体说来,增补的工厂都是一些小的工厂,所以工厂的数目虽增加两三倍,而工人人数在1940年只增加52%,在1941年只增加60%,资本增加两年中都不及20%。

第二,察绥工厂原统计的范围包括雇工在5人以上的工厂,同时电厂和修理加工工厂都不包括在内。雇工不及30人的工厂。我们理应加以剔除,可是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原统计是次级材料,它只有各业工厂的总数,个别工厂的情形,我们无法知道,所以这一步工作,我们无法做到,只好把原统计所列全部工厂都在我们统计之内。电厂我们原来是单独计算的,至于修理和加工工厂的补充,我们只找到一家铁路车辆修理厂,实际的情形,当不止此,然而我们限于材料,也无法再加补充。最后我们还要提出一点,就是原统计所包括的时期,是1938年至1941年,1942年没有统计。我们统计的时期向后移了一年,所以必须设法把1942年的材料补充起来,然而这种补充,毫无可以根据的材料,因此我们只得假定1942年没有新增和休业的工厂,换句话说,就是假定1941年和1942年的工厂数完全相同,这种假定,当然是不得已的办法,并没有一点根据。

第三,水电气制造业,我们是单独计算的,电厂部分,华北五省,我们大体是根据华北电业公司的报告。察绥两省,在1941年以前系根据《北支蒙疆主要工场及事业场一览表》之记载,1942年系采用接收时之数字②。水厂数目,我们只有1940、1941年两年的数字,1939年和1942年我们假定没有变化,这种假定,虽然没有根据,但是我们觉得并不违背事实,因为水厂的增设和休业,都是极困难的事。至于专门炼煤气的工厂,战前没有,战时也无新厂的设立③,所以我们不必统计。

————————

  参阅《青岛ヌ於スル纤维加工业实态调查》一书。

  参阅《华北电气事业ノ现状ト将来》(听取)报告。

  炼焦工厂,附产品可能有煤气,不过不属于本业之中。

  华北资本的估计

 

    资本统计,1940年的数字,我们没有算出来。这是材料的缺乏给我们的一个缺点。我们在前面讲过,我们所用的1940、1941年两年的统计中,资本统计两年只有一个笼统的数字。1940、1941年两年正是日本投资高度增加的时期,所以至少就日资而言,两年之资本不能毫无变动。据原统计所记载的调查时期,是1941年12月末,所以根据常识的判断,原统计的资本数字,应该代表1941年的情形。至于1940年我们也有一些零碎的材料,可是那些材料在范围和整齐的程度上,和我们的要求距离太远,所以我们宁可暂缺1940年的数字,留待他日补充,而不愿滥用一些无可稽考的统计。至于察绥区1942年资本,除用具及水电气制造业外,我们是拿1941年代替的,这与上述原则当然不符,不过一来因为察绥区在整个华北工业中所占的比重极小,二来因为最重要的投资部门——水电气业——我们用的是1942年的数字,所以其余各业,我们以1941年的数字代替,决不影响整个工业资本的正确程度。我们的统计是有缺点的,但我们的态度,应该取得读者的谅解。

    至于资本数字,我们原则上是以实缴资本为统计的根据,可是在我们前面所提到的1939年和1942年的两工业普查里面,关于资本一项,有“公称资本”“实缴资本”和“实出资额”三项统计。“实出资额”和“实缴资本”的分别,原统计没有说明。根据我们的判断,“实缴资本”,是最初资本的缴纳额,“实出资额”也许是最初资本缴纳额加历年公司营业滚存的累积数。因为就各厂的“实出资额”和“实缴资本”而言,常有很大的差别。公司储蓄应该算作资本的累积,其负储蓄,应该算作资本的消耗。如果我们的判断不错,则估计工业资本、“实出资额”毋宁更合我们的需要。其次华北工厂的形态,以独资经营为最多,股份公司只占极小的比例,而独资工厂,只有“实出资额”的统计,例无“公称资本”或“实缴资本”的数字。由于这两种原因,在1939年和1942年华北五省工厂资本统计中,我们用的是“实出资额”的数字,至于其他未列“实出资额”的统计,我们全以“实缴资本”为估计的根据。

    关于资本系统,我们分为华资、日资、中日合资及其他外资四类。这种区分本来是非常困难的。譬如,“军管理”的工厂,原来都是华厂,日本占据以后,常常有增资的情形,增资以后的工厂。在理论上应该算作中日合资的工厂,可是增资的统计,却非常缺乏。此外华厂的收买和发还,也构成资本系统的移转,然而这种统计和工厂的评价情形,我们也不太清楚。其次察绥工厂的资本,原统计是依出资者之地区分别的。它把出资地区分为日本、满洲、华北、现地四项,日本、华北和现地的资本系统,都容易划分,至于满洲区所投资本,是日资还是华资,就是一个值得考虑而不容易解答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过是一些荦荦大者,其他个别工厂资本的划分问题,非常琐细,我们的处理原则,总不离开合理的判断,详细的情形,实在不能一一分述。现在把我们所得的结果,也依照业别和地区别分别统计于下(参阅表3、表4)。

    表3、表4的数字,对于我们引用的原统计,是有许多修正的,这可以分三方面说明:(一)我们所用的各种原统计中,有许多资本是重复统计的,譬如一个总公司下面有许多分厂(如华北东亚烟草株式会社所属的各卷烟厂,东亚制粉株式会社所属的各面粉厂,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所属的各铁路工厂等)。各分厂资本,有许多统计,都是拿总社资本代表,这当然不免重复计算,我们碰到这种情形,都尽量改用各厂的实际投资额,或只拿本社的实缴资本代表全体各分厂的总资本。(二)有些资本统计,错误非常显然,如1939年服用品制造业中,朝日帐篷制造公司雇工不过89人,生产不过272千元,而资本为50000千元,比该年整个服用品制造业的资本都大出3倍以上,显然错误,我们就根据该年该业工人与资本的平均雇用比例加以修正。这种情形很多,我们不能一一详述。(三)有些工厂,原统计无资本数字,我们也依照上述的原则,加以补充。这些补充都是属于小型工厂,补充后的数字,对原来的数字,没有什么大的变更。

    关于中日合资工厂的资本,其中日资和华资的比例,我们也作了一个大概的估计。拿中日合资工厂的日资额加上日厂资本的总数,我们就可以看出这四年中日本在华北工业投资的变动情形。

    不过这个估计,却非常粗略。这四年中,察绥区合资工厂日资与华资都已分区统计,其中还有满洲投资的,我们作为中日资本各半。至于华北五省的合资工厂,1939、1940、1941年三年原统计大半有日资与华资的分别统计,1942年,则除水电气制造业外,  日资和华资的个别数额,全部没有分开。我们知道,日本投资有一个方针,就是合资工厂中,日本资本最好不超过15%”,而就我们所掌握的情形而言,这个原则,一般都得到遵守。所以在中日资本比例不明白的时候,我们一律假定华资与日资各占半数,现在把我们所得的结果列为表5。

 

                           

 

 

    从表5和表3中我们就可以得到历年华资和日资的消长情形,兹一并列表如下(参阅表6)。

 

 

————————

  参阅满铁调查会:《北支工业关系投资所要资金调》。

 

 

 

 

   华北生产与就业的估计

 

    在生产与就业的估计中,我们有几个大胆的假定,这种假定,完全是受统计材料限制的结果。

    上面提过,我们所用的各种材料中,只有1939年和1942年,华北五省才有完整的工人人数和生产价值的统计。1940、1941年两年,只有产量的统计,工人人数只有一个笼统的数字。察绥工厂四年中只有前三年有计价统计,而工人人数统计,则全部付之阙如。水电气制造业我们是单独的:电厂的工人与生产统计,除不直接营利的电厂以外都很齐全,可是水厂的情形,我们又完全不知道。用这种零碎不全的材料,我们要估计四年的全部就业与生产,就不得不假借我们的判断。此外,我们还要说明一点,就是非直接营利的附属电厂生产和就业的材料,都非常缺乏,我们计算它的生产,所用的方法,已经非常粗略,而就业量又是从这个不太可靠的生产数字中估计出来的。所以这一部分生产和就业的数字,我们单独计算,不加在电业的总数里面,以免增加整个电业生产与就业估计的差误程度。我们这种处置方法,在比较各业资本与劳力的雇用比例时,能够更表现出实际的情形,因为在我们的工厂数和资本估计中,也没有包括附属电厂的数字。现在把我们处理的方法一步一步地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把1939年和1942年估计的结果,先作一个报告。1939年和1942年两年的生产和工人数字,比较齐全,惟一的缺点,就是察绥没有1942年的数字和1939年的工人数字。我们估计1939年察绥的工人人数,是以1939年华北五省各业的每工年产值除察绥各该业的生产价值得来的。换句话说,我们是假定1939年华北五省和察绥两省同一业中工人的平均年产值,是完全相等的。这种假定,可能低估察绥区工业的就业量,因为华北五省每工年产值可能高于察绥,我们希望这种差误,不致太大。至于1942年的产值,我们假定在实物生产量上。1941年和1942年没有变更,所以只要拿1942年与1941年华北一般工业制造品的物价对比,乘1941年的产值,就可以求出1942年的假定生产价值。①至于工人人数的估计,所用的方法和1939年完全一样,不必赘述。在以上所得到的工人与生产数字中,加上水电厂的工人与生产,就可以得到1939年和1942年整个华北工业生产与就业的全貌。关于电厂的工人与生产,我们有比较完整的统计,水厂的比重很小,这两部分生产与就业的估计方法,请参阅本文附表1至附表4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最后我们还要提出一点,就是1939年和1942年,华北五省的生产和工人统计,也有少数错误,如1939年饮食品制造业中,山东华庆面粉公司生产,原统计为297945千元,而山东全省面粉生产不过26804千元,这种显然的错误,只要我们发觉到,都尽量加以更正。现在把我们所得到的1939年和1942年华北工业生产和就业的数字,列表于下(参阅表7、表8)。

————————

    ①  物价指数我们用的是华北工业制品批发物价指数,1942年与1941年之对比为1.3。参阅下文。

有了1939年和1942年的生产和就业数字,我们就有了1940、1941年两年工业生产和就业的估计基础。前面讲过,1940年和1941年华北五省的生产统计只有数量而无价值,我们不能利用产量以求产值,因为:①生产的项目太多,而且单位的名目也非常繁复,我们找不全各年各种产品的单位平均价格;②修理加工业的生产,为修理数量而不是生产数量,如用具制造业中,铁路机车厂的生产,几全为车辆之修理,而每一种车辆的修理价值,是无法估计的;③产量统计并不完全,而且有一部分工厂,简直毫无生产统计,所以上述两个问题,即使能够顺利解决,我们也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由于这三点原因,我们才决定放弃从产量估计产值的计划。产量既不足以作为估计产值的根据,惟一的办法,就是从工人的平均年产值的估计入手,因为我们已经有工人人数的统计,如果能求得出每工的平均年产值,总产值就可以拿工人总数乘每工平均年产值代替。用这种方法,我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工人人数问题,因为1940年和1941年两年的原统计中,只有一个工人数字,我们决不能承认两年的就业量完全没有变更,因为我们看到两年的产量,有相当的变动。处理这个问题,我们依旧采用我们以前的判断,认为原统计的工人人数,应该是代表1941年的情形,这个判断如果成立,1940年的就业量,就可以拿1940年与1941年产量的变动比例,加以估计。这是一个冒险的尝试,然而我们觉得我们的假定,并没有超过逻辑的范围。至于增补工厂的工人人数,原始材料中,都有统计,我们假定在1940、1941年两年没有变更。增补工厂的比重很小,所以上面的假定,即使不合要求,也不致对全部就业量有严重的影响。现在把1940、1941年两年的工厂工人估计数字,列表于下(参阅表9)。

 

 

 

    工人人数求出之后,第二个问题就是每工年产值的决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引用上面的一个基本假定,就是工人的平均年产量,四年中均无变更,产值的变动,完全是受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关于华北工业制品的物价指数,综合各地的平均指数,我们无法编制,只好拿天津作代表,如果以1939年为基期,四年间工业产品价格的变动有如下表。

 

 

    1939年全体工厂工人的每工平均年产值,根据我们的统计为3.6千元,我们如果也拿1939年作基期,则4年间每工平均年产值,应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1942年括弧内的数字,是实际1942年每工平均年产值,这个数字和我们推估的年产值,相差不过3%,由此可见我们的判断,并不过于违背事实。拿1940年每工年产值(6.44千元)和1941年每工年产值(7.34千元),分乘各该年的工人数,即可求出这两年的生产价值,其数如下:

 

 

 

    至于察绥部分,产值我们都有现成的数字。工人人数,我们也用同样的方法估计,结果如下(详细情形,请参阅本文附表一)。

 

 

 

    把华北五省和察绥的工人人数和产值分别加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到整个华北工业在1940、1941年两年的生产就业数字,其数于下:

 

 

 

    上面我们所求出四年的工人和生产数字,都没有包括附属电厂之就业量与生产额,附属电厂在整个电业中所占比重很大,可是实际的生产和就业数字,我们连一年的统计都没有,不过它的设备容量,我们大概可以知道,其实际数字和其对独立发电厂设备容量之比例,约如下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附设电厂设备容量在整个电业中所占的比例,是逐渐下降的。我们统计的时期是1939年至1942年,所以拿独立电厂产值的8%代表附属电厂四年的平均产值,一定不致偏低。独立电厂的四年平均产值为31327千元,所以附

属电厂的平均产值应为25062千元,假定工人的平均年产值相同,则平均雇工人数应为2744人。

    华北资本、生产就业指数的试编

 

    上面把1939年至1942年华北工业资本生产和就业量的数字,都已经估计出来了,现在我们想就我们所得的结果,再编制一个指数。就业的指数,很容易编制,因为我们假定工人的效率相等,用不着有单位的调整。生产和资本就不然,因为历年的数字的变动,有一部分是价格变动的结果,要求生产量和资本量的真正变动,必须设法消除价格的变动这一个因素。工业制品价格指数,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可以适合我们目前生产指数的应用。资本价格指数的选择,经过我们就现有材料加以考虑的结果,觉得以用工业原料品和非消费的工业制品两种指数的复合,比较合乎理想。这两种指数,  日人所办的支那问题研究所和伪联合准备银行曾经编制过,我们拿1939年为基期,重新编制如下:

 

 

    上表第三行就是我们所假定的资本价格指数,有了工业制品和资本价格指数,华北工业资本生产与就业的指数的编制就只是单纯的计算问题,表10就是我们计算的结果。

 

 

    这三种指数只能代表一个大概的趋势,因为我们所用的方法。实在过于粗略①。还有上表中1940、1941年两生产指数和就业指数,是相同的,这一点,细心一点的读者,一定可以看得出它的原因,毋须我们再加说明。

 

 

    ①  譬如1941年增补工厂资本,有的是1939年的价格,有的是1942年的价格,我们一律算作1941年的价格。所得到的指数,就很难代表资本量的真正变动。

 

 

 附注:1.除用具及水电气制造业外,均根据蒙疆银行之统计(包括雇工在5人以上之工厂),不包括修理,及加工之工厂。参阅《蒙疆工场生产之调查》(其1)。

        2.除胶革制造业一厂为日厂外,其他各厂均为合资工厂。

        3.交通用具制造业之资本,在1942年以前,均合并于冀鲁晋豫苏区.1942年系估计数字.工人人数系根据华北交通株式会社之统计(参阅《华北交通统计月报》),产值除1938年及1940年外系根据每年产值估计得出,1940年生产数字系根据《华北车辆工业立地条件调查报告书》之记载,1938年系估计数字。

        4.水电气制造业根据蒙疆电业株式会社之报告,参阅历年《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并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の关系会社概况》。

        5.1942年除交通用具及水电气制造业,厂数资本产量均假定与1941年相同,所以以物价指数(1.3)乘1941年产值即得1942年之产值,工人人数则比照华北五省各该业每工年产值推估得出。

        6.1940、1941两年工人人数,系根据各该年每工年产值推算得出。

 

 

 

 

附注:1.资料来源参阅历年《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并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の关系会社概况》。

          2.1941年以前厂数系根据北支甲1800部队之调查,参阅《北支蒙疆主要工场及事业场一览表》,1941年以后之厂数,系接收时之数字,参阅《华北电气事业の状况と将来)(听取报告)。

         3.1939、1940年两年工人人数系以华籍职工人数三分之二代替。

 

 

 

  附注:1.资本及工人人数,系根据《北支蒙疆主要工场及事业场一览表》之记载。

         2.产值系根据每工年产值推算得出。

         3.济安公司原为英厂或产权有所变动。

         4.天津特别市水道处之资本,系估计数字。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