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2)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文治 时间:2010-09-06
  五、农民生产积极性及社会动力问题

在封建社会时期,地主制优于领主制经济,这种关系,从东周春秋时代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问题反映得十分清楚。

封建领主制时代,在劳役租的制约下,农奴社会地位极为低下,近乎奴隶;在生产方面也没有自由。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农民在封建领主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情绪低下,消极怠工,农田荒芜,这种关系古书已有反映。春秋前期,齐襄公时期(纪前697—686年)据《待经.春风》:“无田甫田,唯莠桀桀”。“甫田”指由农民提供劳役的“公田”,在这类土地上长满了野草。这种情形不只齐国如此,在封建领主制时期可能是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农民在“公田”上进行生产劳动时消极怠工。如鲁国,据《春秋公羊传·何氏解诂》“民不肯尽力于田”。农民消极情形,如管仲在《乘马篇》所记:“不告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说明这时农民在公田进行劳动时消极怠工,不注意生产季节,更谈不上改进技术,生产落后生产力不能尽力发挥,管仲所说:“地利不可竭”指此。改制以后,把过去由农民耕种的“私田”改归自己。行十一税制,除按产量十分之一上交国家外,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由于产量多寡关系到自己收入,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如管仲所说:改制以后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苦”。在这种情况下,如《国语·齐语》所记:“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时期的这类记载,说明在封建社会时期,有利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候,:农业生产可以发展,社会经济可以呈现繁荣景象,这说明封建社会时期,农民能否发挥生产积极性至关重要。

为了论证地主制经济与农民生产的相互关系问题,下面作一简要概括。

过渡为地主制经济以后,农民分化为两类,一是自耕农,一是租佃农。租佃要向地主交纳实物租,一开始基本行分成制,地租率一般占产量的一半,另一半归佃农所有。这样,产量的高低同佃农的收益发生直接联系。同时佃农的社会地位也发生相应变化,摆脱了农奴身份地位,获得较多人身自由。以上发展变化同封建领主制时代相比,有利于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关于自耕农,在经济负担方面,他们只向国家交纳约占产量十分之一的田税,其余十分之九归农民自己所有;在人身方面,摆脱了封建领主的压迫,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因此,更有利于发挥生产积极性。也就是这个缘故,在自耕农占比重较大的时代和地区,农业生产发展比较迅速。就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而论,越是到封建社会中后期,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获得较多的自由,同时生产技术也有所改进,能较大的发挥生产积极性,从而农业生产的发一代超越一代。

从东周时期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历秦汉隋唐至明清两千多年间,它的发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出现逆转趋势,地主制经济呈现畸形状态。农民在生活和生产方面丧失了较多的自由,这种关系地主阶级构成有着直接联系。

在整个封建时代,地权集中分散的反复无常,一般情况是在一个朝代前期地权相对分散;以后经过种种兼并,地权趋向集中。伴随这种变化,自耕农和租佃农所占比重也在发生变化,在一个朝代的前期乃至中期,自耕农所占比重较大;到一个朝代后期,租佃农所占比重较大。上述地权变动情形,如封建社会前期的两汉,中期的唐朝,后期的明朝,都不例外。

地权分配变化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而地主阶级构成的变化尤值得重视。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同时在富裕农民中分化出来一批庶民地主,这种现象历朝皆然,在封建社会中期的北宋时尤为突出,明清时代继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民社会地位逐渐上升,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逐渐有了较多的自由,从而生产积极性日益增强。在这种条件下的农民,也更加注意改进生产技术,如水利开发,生产工具的改进等,都有所创新,农业生产逐渐向前推进,社会经济呈现繁荣景象。在封建社会时期,如唐代中叶,尤其是北宋时代、明清时代的某些历史时期,都曾出现这种现象,总之,农业生产的发展,关键在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有利于农民发挥其生产积极性。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关于农业发展动力问题有过种种看法,而阶级斗争说最为盛行。我们并不否认,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所起的巨大作用,如对地主产权的冲击,如对封建权势的打击。在这种条件下,地权趋向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发展,农民社会地位上升,这种发展变化无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有的着重于国家政策的论述,如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减轻农民赋役负担等。在这种条件下,无疑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但直接促进社会历史发展的,不是农民阶级斗争和国家政策措施本身,它只起了辅助作用。在封建社会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靠广大农民较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先有农业生产的发展,然后才有工商业的发展。因此,在整个地主经济时代,在地权相对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条件下,在地主阶级封建权势相对削弱的条件下,这时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有较多的自由,农民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社会经济趋向繁荣。这种关系,在古代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所反映的情况已十分清楚。在此后的西汉中叶,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北宋时期,此后明永乐宣德年间,清朝康熙、雍正间,当时所出现的经济繁荣景象都不例外。总之,在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经济的繁荣,决定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能否发展又决定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能否充分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以及生产积极性发挥到什么程度,又为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状况所制约。由此可见,在高科技未出现之前,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至关重要,它是推动社会历史的主要动力。

六、商品与地主制经济的密切联系的问题

封建社会时期,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商品经济相当,这种关系与西欧封建领主制时代大不相同。

西欧领主庄园制的实物地租具有多样性,如食粮之外牛、羊、鸡、鸭、奶、鱼、水果之类;又在庄园中:有各种手,有各色工匠,如铁匠、金银匠、皮鞋匠、制酒人等,制造各种工业品以满足庄园的需要。在庄园内部的各项分工是经济单位内部的分工。当然,庄园内所需和各种消费品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皆自己生产,有少部分通过购买,但主要是自造自给,基本是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在一个庄园之内,封建领主和所奴役下的农奴都不例外。因此,这种封建领主制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排它性,与封建庄园之外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城市处于互相对立状态,城市工商业产品无法打进封建庄园。

中国地主制经济则不然,它从诞生一开始即同商品经济发生了密切联系,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运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经君健同志在《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曾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时,地主也好,农民也好,所收谷物只能供其食用,其他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无不需要通过购买,如农民的食盐,使用的陶器,生产用的锄铲以及牲畜等都需通过购置。自产使用价值形态的单一性以及单一实物地租与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论在地主抑或自耕农组成的经济单位内都不能自行解决,必须通过交换。从而发展起来各种商人,也发展起来一批独立的小手工业者。这种现象从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时期就开始出现了。

下面列举战国中期《孟子》中的一段记载作为示例:

“其(指农家代表人物许行)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

“陈相(许行弟子)见孟子……孟子曰:‘许子必种粟而后食手?’曰:‘然’。‘许子必织布而后衣乎’?曰:‘否,许子衣褐’。‘许子冠乎’?曰:‘冠’。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织之与’?曰:‘否,以粟易之’。……曰:‘许子以釜甑爨,以铁耕乎’?日:‘然’。‘自为之与’?曰:‘否,以粟易之’。……且许子何为陶冶,舍(为什么)皆取诸宫中(家中)而用之?何为纷纷然与百工交易?何许子之不惮烦?”孟子的最后结束语是:“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孟子·滕文公上》)。

从《孟子》上述这一段记载,可以作如下设想:文中所说的布、冠、釜甑、铁器等,当时已作为商品出售;文中所说“百工”,说明这时已有多种分工的手工业者。这种手工业者和西欧封建领主制的手工业者不同。西欧手工业都被编制在领主制体制之内。是以农奴的身分出现的,是领主制经济的附属品,专为本领主庄园进行生产,以满足庄园经济的需要。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手工业者是独立的个体户,而且不从事农耕而专事手工业生产。如孟子所说“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

孟子还谈到市场问题,文中有“市贾不贰”语,说明这时已有初级交易市场。这种皆不事耕作的“百工”必须买粟而食。这时地主所收租界,主要也是出卖。农民为了买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等,也必需出卖食粮。总之,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乃势所必然。这种情形和西欧封建领主庄园制大不相同。

由引可见,在中国东周时期,地主制经济一开始出现,农民就同商品经济发生了联系,摆脱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经济范畴。从另一方面说,地主制经济一开即具有商品经济的内涵,商品经济构成地主制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广大农民来说,食粮和其它部分生活必需品由自己生产,部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须通过购买。这种情形地主也不例外。就这样,中国地主制经济时期,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形成为封建经济的孪生兄妹。

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期,除贵族官僚地主之外,有庶民地主的发展,有广大自耕农,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有关记述甚多,如长安“富人则商贾为利”;燕赵“商贾错于路”;齐鲁“多:丐伪”、“趋商贾”等等。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出现了“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以及“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之类议论。于是有的地区农业户转向商业,“弃农逐末,耕者不能半”。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具体反映于人口税的货币化。如平均每农产以五口计,其间按算赋二人、口赋二人、更赋一人计,每年其该交赋钱580文。农家这笔开支主要靠出售农副产品抵补,在农家经济生活中并占居一定比重。

东汉时期,门阀贵族地主滋长。历魏晋至南北朝,形成世族地主及豪族强宗的土地垄断,并出现落后的变相庄园制,世族强宗权势嚣张,皇权相对削弱。同时北朝推行维护门阀豪族地主利益的均田制,地权呈现僵化,中国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畸形状态,封建土地关系呈现逆转。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民生产自给性增强,农业生产停滞,商品经济趋向衰退,民间交易萎缩,金属货币向实物货币转化。但畸形地主制并未摆脱地主制经济体制,商品经济仍在延续,但同前朝相比,暂时呈现衰退趋势。

隋唐时代,非世族性的“庶族”地主发展,门阀等级性虽仍在延续,但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削弱,农民获得较多自由,地主制经济又逐渐进入正常运转轨道。由于这种发展变化,到唐代中叶出现两税制的改革,促成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粮农出售余粮现象增加,并有的农民从事茶果之类商品生产,同市场的联系远超过南北朝时期。地主有的征收茶租,有的佣工种茶。同时农家手工行业和个体手工业有所发展,以前兴起的官府手工业产品所占比重相对下降。又在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出现了粮食、茶叶及纺织品长途贩运,这时商品种类日益增多,商品交易额日益扩大。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到唐代中叶后,逐渐突破了束缚商业发展的坊市制度,以草市为中心的地方市场日益普及,小商小贩日益增多,商品经济对农民经济的渗透日益加深。与此相适应,货币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时虽仍承袭过去的实物货币法,但铜币逐渐通行,银的生产和流通量日益广泛。

宋元时代,主要是宋代,经过农民战争和五代纷争,地主所有制遭受严重冲击,地权相对分散,并在农民阶级中逐渐分化出一些庶民地主。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农业生产有较快发展,同时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状态也日益突出。这时按生产状况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类型区,一是西部夔州等路粗放经营区,但农家也需卖粮卖布,购置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只是所占比重较小。二是东南植茶、种桔、蚕桑等精耕细作专业区,其间不少农户,或“以蚕桑为命,纺织贸易”;或“糊口之物尽所商贩”,农民经济商品率显著增长。三是一般粮产区,农民经济同市场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但因地区而不同。当时有一个关于江南秀州五口之家佃田30亩农户的估算:该农户每年共收米60石,完租30石,食用18石,所余12石即用以供购置油盐之需,出售部分约占总产值的20%。据此,其田场不到30亩的农产,出售部分所占比重要少一些。但田场相同的自耕农,出售部分比租佃农更高。关于北方产粮区,产量较低,农民经济商品率也低。但无论哪种农民,经济生活都离不开市场。

此后元代基本承袭宋朝,但商品经济有过一个停滞恢复发展的过程。在其发展时期,有的地区农民经济中的商品率超越宋代。如某些蚕桑和植棉区,尤其是植棉兼纺织的松江府属;有“衣被天下”之称,农民经济商品率很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联系,这时的货币制度也发生了变化,纸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

以上是由隋唐至宋元,地主制经济由进入正常运转到进一步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土地关系发生更大变化。这时庶民地主进一步发展,地主和农民间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解,地主制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期,为农业生产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伴随农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乃势所必然。于是出现赋税货币比,从明代中叶一条鞭法开始,到清代前期实行摊丁人地止,税制改革基本完成。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更体现为市场及商业城市的发展,沟通各地区商业网时扩大,商品数量的增加,商业资本的增长等。

这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民经济生活方面则体现于农副产品出售部分在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的扩大。由明代中叶到清代鸦片战前约300年间,农家农产品及棉纺织副业产品,出售部分对总产值所占比重,我根据所接触到的资料,由于前几年所写《明清时代农民经济商品率》一文曾作过粗略估计。关于中等农户,第一类是买布而衣地区农户,出售产品约占农副产品的30一35%。第二类是以粮产为主兼事植棉纺织农产,因地区因农户而不同,少者20%,多者40%,一般为30—35%。第三类是植棉纺织专业区和专业户,出售棉花和纺织品所占比重,棉田比重小者约占总产值的60一70%,比重大者可到80%以上。第四类棉蚕外的其它经济作物同粮食作物混合种植类型区,各类农户因种植经济作物所占比重而不同,占50~60%者占大多数。由以上事例,充分说明中国地主制经济在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能较大限度地容纳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不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

由春秋战国地主制经济的形成,到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中间除个别时期外,商品经济总在伴随土地关系的变化在不断发展,一代超越一代,越是到后期,农民经济同商品经济的联系越加密切。由于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互为条件,一方面地主制经济在商品经济持续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完善,反过来,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和发展的条件下日益发展,两者互相促进。

由以上事例,说明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从两千年间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说明地主制经济发展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七、地主制与雇佣关系的变化及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
(一)地主制经济与雇佣关系的变化

东周时期的改制,单由农民耕种赖以实现必要劳动的“私田”改为税亩制,实际变成农民的私产。系由各级领主直接占有令农民代为耕种的“公田”,也要向各诸候国君按亩交税。这时的亩税一般按产量交纳十分之一。经过改制,相当大部分土地变成个体农民的私产,出现广大自耕农;部分土地由原封建领主继续占有,变成地主;在他们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逐渐变成租佃农。地主对租佃农剥削,当时有“伍税之”的说法,即按产量征收50%的地租。从这时开始,即出现关于贵族地主互相兼并的事例,同时也出现贵族地主吞并农民土地的暴行。

就在这时,有些贵族子孙,由于世代相传,逐渐疏远,其身分地位逐渐发生变化,丧失贵族身分降为庶人,同时起来一批新兴军功官僚地主。

值得注意的是自耕农的发展。过去由农民所种的“私田”,经过改制,变成为农民的名符其实的私田。过去在各诸候国中居住的所谓“田人”,除少数人外,大部分变成自耕农,他们也向各国交纳十分之一的税。这时在相当广大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

伴随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土地买卖的频繁。

自耕农的经济状况是不稳定的,各家劳动力状况不同,土地肥瘠不同,每年收成大为悬殊。伴随商品经济发展,加剧了农民的阶级分化,土地买卖遂日益频繁。就在这时,在富裕农民中分化出来一些中小庶民地主。

东周时期仍存在不少奴隶,其中有西周时期奴隶的延续,有因战争失败被俘而沦为奴者,有因违犯法纪被罚为奴者,有庶人因穷困卖身为奴者。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奴隶人数逐渐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阶级分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雇工开始出现。在西周时期,有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春秋战国时期改为使用雇工了,这时“庸客”“庸夫”①之类记载。使用农业雇工的主要是新发展起来的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因为他们多从事直接经营。这时主雇之间仍是等级关系,雇工的地位只是比奴隶上升了一步,有较多的人身自由。这种发展变化为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所制经约,主要是雇主身份地位的变化,他们已脱离贵族地主等级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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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战国策·齐策六》。

宋元时期,尤其是宋代,经过唐末五代长期战乱,土地占有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大部分土地为自耕农所占有。这些自耕农民中有些劳动力充足,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力农致富,上升为庶民地主。与此同时,一些地少,劳动力少,经济条件较差农户,由于无力抵御天灾人祸,而出卖土地,沦落为佃耕农或靠出卖劳力为生的雇工。此外,雇工中还有大量无地的客户,这时使用雇工情况十分普遍,田家夏耘秋获,劳动不足者,则需雇工,由于雇工需要量大,还出现供不应求情况。①至于经济作物种植者,更是依赖雇工,如九陇县茶园:“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划,至立夏并小满时,又雇召人工赶时采造茶货”。②这时使用雇工生产的主要是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这时主雇之间关系虽然还是等级关系,但由于雇主本身是劳动者,没有特权,因此雇主与雇工之间等级关系相对削弱。雇工具有较多人身的自由。

明清时代,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进一步商品化,地权的取得主要不是通过分封赏赐,而是通过购买。虽然土地买卖与暴力掠夺每因时期不同而相互消长,而地权转移发展总趋势则是土地商品化的加强。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成了农民阶级分化,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他们的命运要受市场的自发性所支配。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原为谋取更多的收益,但在商业资本盘剥下很多农民经济地位下降,乃至沦为出卖劳动力的农业雇工。而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对所生产的农副产品可以待价而沽,从而增加收益,扩大经营规模,雇工进行生产。由于地主阶级构成发生变化,雇主与雇工之间同食共住情况普遍化,主雇之间平等相称,明万历年间、清乾隆年间先后以形式肯定了这一变化,短工和部分长工先后取得“凡人”地位,获得了人身自由。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中叶以后的雇工与宋元以前的雇工已有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为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二)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目前关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估计,出现一些分歧,T.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时间,有的估计偏迟,认为直到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还未出现,有的估计偏早,把资本主义萌芽时间上推到宋元乃至隋唐以前;一个是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程度,有的估计偏低,认为我国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是“极其微弱”的,有的估计偏高,认为明代中后期农业经营已“基本上采取了资本主义制”。意见分歧,莫衷一是。人们在这个阿题上之所以作出如此不同论断,乃基于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对某些记载理解的不同。关键是方法论问题。如把这个问题同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联系起来考察,则可以作出比较正确的论断。

所有作者对此问题进行论证时都涉及到商品经济问题。毋庸否认,商品经济发展是资本主义经济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商品流通必须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必须从属于产业资本。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资本”这一概念如何理解。我认为,货币转化为资本,最根本的条件是劳动力变成商品,即货币持有者在流通领域购买到自由劳动力,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以实现价值的增殖。即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必须是用于剥削自由雇工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和自由雇工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关键问题是看货币是否转化为资本。是否出现这种转化,又决定于是否出现身分自由的雇工。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首先要把着眼点放在自由雇工出现问题上。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雇工同地主制经济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尤其是西汉时期有不少关于雇工的记载。此后的隋唐,尤其是宋代,有关雇工记录更多。这时雇佣关系为当时地主制经济所制约,封建依附关系强烈,谈不上自由雇佣。这种关系一直到明代中叶后,地主制经济发生较大变化,雇工才开始向自由雇佣过渡,到清代前期又有进一步发展。雇佣关系的质变才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的标志。,

其实早在宋元时代,由于地主制济的优越性,工农业生产已有较高发展,如英人李约瑟博士在所著《中国技术史》中所说:中国中世纪时期,科学技术比欧洲先进,这是由于中国封建制度比欧洲封建制度先进。李约瑟所说封建制度包括经济等,但核心是地主制经济体制。就宋元生产力发展状况而言,已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只是雇工还无法摆脱封建依附关系的束缚变成为自由劳动者,从而他们所创造的剩余劳动还不能构成为雇主的资本,也从而影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生。明清时代,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雇工队伍进一步扩大,雇工反抗斗争时有发生,雇佣案件日益增多,封建统治者开始考虑雇工身分地位问题了。明万历十六年,先是解除了未“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封建身分义务,使变成自由劳动者,其间包括广大的短期雇佣和部分未书立文契的雇工,可以说这时资本主义关系开始萌生。至清代前期,雇工律一再修订,据乾隆五十一年制定律例,部分长工基本解除了法律上的身分义务关系,变成自由劳动者,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由地主制经济农业雇工的出现,约经历了两千年,才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之所以如此之迟缓,关键是由于地主经济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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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七七。
②吕陶:《净德集》卷1,《奏为官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状》。


这时主要是在农业部门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这时雇工经营的,有富裕自耕农,有庶民经营地主。在经济作物区还有雇工经营的租佃农。以上各类经营者,除去地租及一切经营开支外,还能通过剥削雇工剩余劳动获取部分利润。应该承认,经营主在使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并从他们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并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经营者投入的货币已经变成为资本。从而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属性。

至于工商业者,他们的经营还要受封建行会的束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还要受到一些限制。至于地主和富裕农民兼营的农产加工手,诸如酿酒、榨油、制糖之类,这类手工业遍布于广大,一开始就摆脱封建行会的束缚,工业资本主义萌芽可能首先在这里发生。而且这类手工业发生较早,经营者有就近收购原料的便利,在农村又有广阔的消售市场,在自由雇工才一形成的时候,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一齐登上舞台完全是可能的。

此后不久,才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人包买主和独立手工工场的出现。工场手工业显然和农业部门同时和自由劳动发生联系,但摆脱封建行会的束缚还要经历一段历史过程。

再一个问题是资本主义萌芽既然出现之后,进程过于缓慢,一直到清代还没有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之所以缓慢,是很多因素造成的,其间地主制经济的制约,是一个决定性因素。这时的商品经济同封建经济密切联系,工商难以摆脱封建束缚而独立发展,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十分困难,这一点和西欧领主制时期工商业城市发展道路不同。这时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多转向地产,变成商人地主。以明清时代而论,在我接触不多的资料中就发现了100多例,如明正德年间广东中山县从事海外贸易的何图源买田20 000亩(小榄何族发家史),嘉靖十四年顺德县龙翠云以贩运棉花为业,买田8 000亩(龙氏族谱,卷7),乾隆年间番禺县林大楙,以贩运谷米布匹为业,买田几十万斤租(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页29)。明末清初,福建南安县以贸易起家的郑芝龙,买庄田及庄仓500所(明季南略),康熙年间福建某纸人买山地200槽(光绪容志,卷6),康熙年间,江苏徐乾学以贩运盐业致富,买田10000余亩(东华录,卷15),乾隆年间,无锡薛氏以贩买粮食为业,买田<0000亩(新创造,1932年第2卷第12期)。康熙年间,浙江平湖县陈元师以经营丝绸店致富,置买田产100 000亩(啸亭续录),光绪年间,镇海县李嘉买田2 000亩(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90)。乾隆年间,四川云阳县彭自圭,买田100多石(民国云阳县志,卷27—28)。嘉庆年间,湖南省衡阳县刘重伟,买田100万亩(衡阳县志,卷11)。明万历年间云南大理县董必昂以贸财饶裕,购买腴田(云南省白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页13)。乾隆年间,北京怀柔郝氏买田100万亩(啸亭续录,卷2)。同治年间,河北文安县张锦文买田20 000亩(民国文安县志,卷6),光绪年间,滦县刘氏买田4 983亩(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91)。河南巩县康应魁开布店、杂货店起家,于乾隆年间买田10万亩(罪恶之家,页3)。道光年间,山东淄川县毕远蓉经营丝绸,买田900多亩(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制,页69),光绪年间,临清县孙家开铺子致富,买田10 000亩(武训历史调查记,页60)。乾隆年间,山西曲沃县彭太开粮行布店,买田10万亩(罪恶之家,页146)。道光年间,陕西米脂县马家开铺兼放债,买六、七十里田地(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92)。

总之,中国地主制下商人多将所积累的资本转向地产而较少转向工业生产,这是导致资本主义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一个因素。
这种关系,在微商发展的皖南地区尤为突出。请看下表:
安徽省徽州商人地主表

年代 地区 姓名 经营商业情况 购买土地情况 资 料 来 源
明明 初正统年间弘治年间嘉靖年间嘉靖年间明中叶嘉靖年间嘉靖年间万历年间明 :未万历天启年间雍正年间雍正年间乾隆年间乾隆年间道光年间 婺源歙县徽州休宁歙县休宁歙县歙县歙县徽州休宁歙县徽州徽州安徽休宁旌德 江国邻的思齐程志发黄义刚页仔方汪弘许东井黄镝方道容汪宗姬汪正科吴养春姚氏姚氏吴荣让巴尔常汪承翰 木商业盐做造牌筏木商业盐业盐业盐业盐业盐业盐开丝绸店业盐贩卖于西口在外经商经营茶漆业开押店开布店 田日斥增修田庐置田一顷余筑室买田广土构堂构堂宇,辟沃壤庐舍田园,迥异往昔创置田园室庐恢产构室争购土地置田93丘,计租304秤置黄山山地2400余亩买田造屋置买大量田产买田及山林买田17l亩买田1 000亩 《太泌山房集》卷72乾隆《重编歙邑棠樾鲍氏三族宗谱),卷132《新安程氏诸谱会通》第三册<程志发传》。《休宁山斗俞氏宗谱》卷5。歙县(竦塘黄氏宗谱》卷5。(汪氏统宗谱》卷u6。歙县《许氏世谱》第五册。歙县《竦塘黄氏宗谱》卷5。<方氏会宗统谱》卷19。《五杂俎》卷4。<汪氏阄书),原件藏安徽师大图书馆。《丰南志》第四册。《姚氏家书》,社科院历史所藏。同上书。<大函集》卷47。李文治:<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出处同上。


这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这种现象,在西欧封建领主制时代是很少出现的。

过去在讨论过程中,人们强调耕织结合的制约作用。无容否认,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耕织结合具有一定的顽强性,而且有很多农户为了出售而进行纺织,用以弥补家庭生计。这样,使纺织工场手工业产品缺乏足够的消费市场,从而对资本主义纺织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但这不是决定性因素。

由以上论述,无论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迟缓,资本主义萌芽既产生之后进展极为缓慢,却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其它因素都是第二位的。由此可见,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中国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顺利发展,要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首先必须通过革命突破地主制经济体制。至于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之后,它仍带有一些封建因素残余,乃势所必然,但这时事物的性质已发生质变。不能因为它没有长人资本主义就连同它的萌芽也一起否定掉。

八、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

关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国内曾进行过长期讨论,提出过种种看法,诸如耕织结合的问题,地理条件的制约问题,超稳定论,中共集权的严格统治等。关于这个问题,我曾于1983年和1992年先后发表过《地主制经济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纲》、《再论地主制经济与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两文进行论证。现在为将中国与西欧进行对比,再加以补充说明。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实际是地主制经济制的长期延续,过去讨论中关于这个问题所提出种种看法,很多是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因此,本文仍从地主制经济制约作用方面进行分析。

中国地主制经济,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有其阻碍工农业生产的一面,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迟缓,但同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相比,中国地主制经济,在一定条件下,它能自动调节,适应工农业主要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从总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农业生产,远超过同时代的领主制的欧洲。在封建社会两千年间,农业生产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

中国农业之所以不断向前发展,是由于地主制经济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在很多方面。以地主制经济结构而论,首先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这类农民在生产方面有较多的自由,富有生产积极性;其次,由地主所有制所形成的租佃关系,一开始就采行较封建领主劳役租为先进的实物租,宋元以后,又出现永佃制,明清时代又出现分成租向定额租的过渡。这类实物租佃制,尤其是改行定额租后,农民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性。又由地主制经济所形成的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封建领主制而言而对松弛。而且伴随农业生产的发展,定额租制的扩大,永佃及押租制的发展,以及人身依附关系趋向削弱以至松解等,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获得更多的自由。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业生产也随之亦步亦趋,在不断发展。从以上这些方面说明,中国地主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能自动调节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也说明它远比西欧领主制经济大为先进。这种种关系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长期延续都具有一定影响。

我们一方面看到地主制经济的适应性和顽强性对封建社会长期延续所起的作用,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同时也要看到它对社会经济所起的桎梏性的消极作用,这种现象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尤为突出。

最严重的是社会财富向地产的转移。中国地主制经济,土地财产具有极大吸引力,土地可以买卖,地租剥削率高,而作为一种财产,封建地权又较有保证,更为这种转移创造了条件。西欧领主制则不然,地权僵化,土地基本不能买卖,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4—15世纪。中国在公元前4~5世纪,东周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以后不久,土地即进人流通领域。而且此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到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土地买卖更进入高潮。这时无论哪一种人,只要掌握了货币,就设法购买土地。不仅封建地主通过收租积累的财富转向地产,即这时出现的富商大贾,也每将所控制的货币转向地产,很少转向生产。因此,在明清时代出现了很多商人地主,这种关系前面已经论及。即这时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者,有的也将部分工业利润转向地产收租。总之,这时封建地产顽强的吸引力,在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归根到底,是中国地主制经济巨大的制约作用,这就是说,地主制经济是促成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由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出现地主同商人高利贷者乃至手工业者的结合。这一点同西欧领主制经济不同。西欧领主制,领主掌握辖区政权,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实行劳役地租制,是单纯封建经济。这时发展起来的工商业集中于城市,工商业者为了发展经济,扩大财富,连合当时最高统治者,反对封建领主,最后取得胜利,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地主制经济,地主商人乃至手工业者互相渗透,城市工业变成地主阶级和商业资本的附庸,不容易独立发展,从而影响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迟缓。这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又一个方面。

由此可见,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两个具体内容,一是地主制经济本身的长期持续,一是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资本主义因素发生发展的迟缓。在唐宋以前,中国地主制经济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明清时代,它又逐渐变成为束缚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内容。

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极为复杂,尤其是某些历史时期封建国家所采行的某些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所有这些因素也每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充化所制约。关于地主制经济的制约作用,可因时期而不同,在封建社会中叶以前,由于地主制经济的正常发展,促成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到封建社会中后期,它的消极影响又极为严重,阻止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化,最后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由此可见,在地主制经济制约下,资本主义经济是不可能正常顺利发展的,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乃势所必然。

九、余论

以上诸问题,有的是为了同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经济进行对比提出来的,把上述问题作为示例,进行了分析。还有一些问题,如同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联系起来考察,可能有助于深入理解,把我们的认识向前推进一步。

关于重大历史问题,如体制的发展变化问题就是值得深入钻研的一个问题。从春秋战国时期由封建领主分封的世卿世禄制向郡县制的过渡,就是在地主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自秦汉以后出现的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体制,此后历代政治体制的变革和国家所采行的重大政策措施等,多同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有着一定联系。又如关于流传两千多年的儒家说教,就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地主制经济形成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当时的孔子不仅是当时土地改革即由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大力支持者,也是儒说的创始人。孔子重实践,把忠孝仁义作为学派的核心,他主张“有教无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说,主张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等等。战国时期孟子则是孔儒学说的主要继承人,对孔子所倡导的义大加发挥,说“富贵不能淫”、“舍生取义”之类属此。把两者联系起来考察,对儒家学说可以更加深入理解。此后地主制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儒家学说有的也随之亦步亦趋,乃势所必然。此外还有一些问题,如果把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联系起来,进行辩证的分析,也可能有助于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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