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进化阶段论”在民族史研究中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庞 观 时间:2010-09-06
  在民族史研究中,有一个尽人皆谈的话题--阶段进化。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每一个民族,不论她的文化传统如何,都无一例外地经历了相同的社会进化阶段,母系氏族阶段--父系氏族阶段--奴隶制阶段--封建制阶段。这个进化阶段框架是针对人类进化的全过程,由摩尔根到恩格斯,再到苏共,渐次构拟出来的。完全版是:母系氏族阶段--父系氏族阶段--奴隶制阶段--封建制阶段--资本主义制度阶段--共产主义制度阶段。这个人类阶段进化的框架是否合理,姑且不论,但普遍套在各民族的研究中是否合理,却很值得商榷。

  一 西方学术界对摩尔根理论的批判

  社会阶段进化论的始祖当推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他在对一些部落民族的社会现象进行了观察之后,提出了文化的起源,阶段,发展法则,等等概念。并构拟了初民社会的婚姻制度,以及技术发展阶段。摩尔根的理论曾经是西方学术界最有影响的理论,后来直接成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理论依据,从而影响了整个共产主义世界的与学术数十年。可是,在西方,摩尔根的理论从四十年代开始就受到同行的批判。批判得最得力的是以英国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为代表的功能学派。功能学派对摩尔根的批判首先是方法论的批判。就方法论而言,摩尔根主要使用“遗俗法”,亦即主张,旧的社会阶段总是有序地被新的社会阶段所取代。当旧阶段消失以后,它的一些文化因素还会在新阶段里遗留下来;后来人,主要是我们当代人,便可以根据这些遗留的文化因素,去重构消失了的社会阶段。他所谓遗留的因素,就是各民族的“奇风异俗”。功能学派批判道:
  “起源”,“阶段”,“发展的法则”,“文化生长”等概念,一直到如今,仍是模糊不清,而且是不能用经验来了解的。
  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是偶然堆积而成的。它的发展,是由于它的某些部分产生了新的功能;而当旧的文化因素失去一切功能之后,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种种工具的变更确都经过一串阶段,遵守着多少有一定的进化法则。但是,家庭,婚姻或宗教信仰却并不大受制于任何简单而动人的蜕化次序。人类文化中种种基本制度是变动的,但不是骇人听闻的转变,而是出于因功能的增加而引起形式上的逐渐分化作用。除非我们对于各种文化现象的性质充分了解,及我们能一一规定它们的功能及描写它们的方式之后,猜度它们的起源及发展阶段是没有意思的。(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著,费孝通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第12页)
  摩尔根和功能学派不同发展观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人类社会是一换一的整体变化,而后者认为是整体背景不变前提下的局部变化。功能学派更进一步采用了实地调查研究的方法,寻求每一种所谓“奇风异俗”在其本身文化背景上具有的实际功能,以证明其现实意义。结果均获成功,证实了摩尔根学派所不可理解,也不曾深入研究的“奇风异俗”都在自己现存的文化背景上具有实际功能,都是活着的文化因素。因此,他们指出:“摩尔根的缺陷在于忽略细致的调查研究,仅仅把看似荒唐的现象一律推到所谓消失了的阶段。”功能学派的理论与具体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西方学术界多有论述,此不赘述。但是,他们对摩尔根的批判至少应该让我们这些把摩尔根的理论奉为圭镍的人,从盲从与迷信中清醒过来,认真诚实地重新审视历史的真相,然后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与选择。

  二 “阶段进化论”在北方游牧民族史研究中的尴尬

  对于“阶段进化论”的运用,恐怕最失败的例子,就是中国学术界对中国北方游牧民族的研究。笔者粗略地浏览了一下有关的著作,发现按所谓进化阶段的套子套出来的诸游牧民族的早期历史,存在令人吃惊的怪现象。以蒙古人种的游牧民族为例。从现存的历史资料来看,从古到今的北方游牧民族,如象,东胡,匈奴,鲜卑,契丹,女真,蒙古,以及满族,都出自相同或相近的族源,有着密不可分的血缘和文化承继关系。只是因为风云际会,分合聚散,其名称和组成成员多有变化而已。如果“阶段进化”的理论适合他们的历史,则其进化阶段之序列,显然应与其血缘和文化的关系一样,是前后继承的,不应因民族名称的变化和组成部落的分合而中断。换句话说,如果东胡经历了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则其后裔鲜卑人进化的起点应是奴隶社会,其余依此类推。但是,学术界的描述 大为不然。下面摘录几段有关文字,以见一斑。

  关于东胡,《中国古代北方民族简史》写道:
  据记载,东胡在对邻族的战争中,出现了掳掠人口的现象,(中略)说明东胡社会已出现了略夺奴隶的奴隶主和被压迫,被剥削的奴隶。(中略)以后又不断勒索匈奴的宝马阏氏,这都是由于东胡社会的发展,即由原始社会走向奴隶社会,新兴的奴隶主贵族要求对外掠夺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的。(34-35页)

  关于吐谷浑(东胡后裔),周伟洲先生的《吐谷浑史》写道:
  吐谷浑已由部落联盟的社会组织形式,发展到国家的阶段,由原始社会末期,进入到阶级社会。

  关于契丹,张正明先生的《契丹史略》写道:
  在远古时期,契丹曾生活在氏族社会中,母系氏族公社已经无可稽考了,只是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留下了若干遗迹。这种遗迹一直保留到了辽代。(中略)父系公社则可从契丹的传说中明显地觉察出来。相传,其始祖生八子,各居分地,号“八部落”。可以设想,契丹的八个部落是由最初的八个父系氏族增殖演化而来的。但是,在契丹这个名号出现的时候,父系氏族公社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中略)契丹社会内部的阶级分化在古八部落时期还不很明显。(中略)在大贺时期,部落成员的阶级分化逐渐明朗化,在上层出现了部落贵族,在下层出现了“家奴”。(《契丹史略》,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3页)

  关于女真,张博泉先生的《金史简编》写道:
  任何一个社会的确立,应有它的标志,金政权的建立就是女真奴隶社会最后代替了原始社会的标志。(《金史简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3页)

  关于蒙古,也是张博泉先生的《金史简编》写道:
  蒙古是我国兄弟民族之一,其初来源于东胡,属东胡语族后裔的一支。后来发展吸收其他不同语言的氏族部落集团而形成为蒙古族。(下略)
  ?蒙古的政治组织,在氏族内包括小的“家系”,有好几个氏族合并为一个“部族”,称为“鲁恩”。蒙古在第十代祖脱罗真伯颜时,氏族内已出现奴隶。(同上,第289页)

  从上引诸条文字不难发现,同属于东胡系统的诸民族,东胡,吐谷浑,契丹,女真,蒙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一次又一次地经历了相同的“进化阶段”,亦即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这就好象我们汉族在秦朝进入了封建社会,唐朝又进入一次,明朝再进入一次一样。岂不是很荒唐吗?我以为,如果不是我们故意歪曲历史的话,就只能归咎于我们生搬硬套“进化阶段”。古代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本来一直保持了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化本质,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主要是汉族的影响,整个文化背景上的某些部分有所改变而已。因此,如果我们把那些古代的民族生硬割断,然后把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内容套到摩尔根,恩格斯和斯大林所设计的进化阶段中去,就会出现祖先和后裔一次又一次经历相同的进化阶段的可笑历史。
  就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而言,我们尚不能证明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经历过摩尔根所拟定的那些早期进化阶段。譬如,很多学者把游牧民族的部落说成是父系氏族部落,就是缺乏科学性的附会。即便按恩格斯的理论,也是不合适的。恩格斯说,“在氏族下,家庭绝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妻必须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选集》第四卷,第97页)自中国历史学家开始记载北方游牧民族历史以来,家庭就一直一个组织单位。我们知道,对游牧民族之单位,古代史家一向喜欢用“落”来表示。“落”的本意是帐篷。游牧民族穹窿而居,合家一顶帐篷,因此一“落”即是一“家”的代名词。这与以房屋为居处的汉人计一“户”为一“家”,意思一样。“落”作为家庭的计量单位在《史记》《汉书》等典籍中经常出现,其意思非常明确,就是“家”,与恩格斯界定的氏族毫不沾边。
  学者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和描述也不切实际。比如,前引张正明先生的关于契丹早期历史的定性就有问题。他说:“ 相传,其始祖生八子,各居分地,号八部落。可以设想契丹的八个部落是由最初的八个父系氏族增殖演化而来。”这个“设想”就受到陈述先生的批判。陈先生仔细考证了契丹八部落的来源之后,说:

  任何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并非血缘团体。尽管我们说契丹来自东胡,只是说他们主要来自东胡,绝不是说他们仅仅来自东胡。相反,契丹是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们不断地吸收了诸北方部族。(中略)所谓八部落并不同父,只不过是八个相邻的部落而已。这就是为何东北诸夷消失之原因。很可能他们都接受了契丹的名号,也就是说,契丹包括了那些东北诸夷,如最初达哈之类的东北夷,逐渐混合成了契丹之一部分。因此,古八部显然不是奇首一系。(《契丹政治史稿》,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3页)

  笔者极其赞成陈先生的论点,对他的考证也深信不疑。有此一说,契丹父系氏族阶段说又毛将焉附?
  同样的误解也发生在对突厥早期历史的研究中。有些学者根据一则传说,即断定突厥人经历过母系氏族。但是,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这个传说见于《周书》卷五十《突厥传》,曰:

  突厥者,盖匈奴之别种。姓阿史那氏。别为部落。后为邻国所破,尽灭其族。有一儿,年且十岁,兵见其小,不忍杀之,乃刖其足,弃草泽中。有牡狼以肉饲之。及长,与狼合,遂有孕焉。(中略)遂生十男。十男长大,外托妻孕,其后各有一姓。阿史那即一也。(中略)经数世,相与出穴,臣于茹茹。
  或云,突厥之先出于索国,在匈奴之北。其部落大人曰阿旁步,兄弟十七人。其一曰伊质泥师都,狼所生也。(中略)泥师都既别感异气,能征召风雨,娶二妻,云是夏神,冬神之女也。(中略)孕而生四男。(中略)遂共奉大儿为主,号为突厥,即都六设也。都六设有十妻,所生皆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

  学者们断定突厥经历过母系氏族的主要证据是:突厥十姓皆从母出(《中国古典北方民族简史》,第120页)。但是,笔者以为,根据以上所引的传说而下此结论,实在为时过早。据传说的第一种说法,突厥十子根本不知其生母为谁。如果按摩尔根的理论,这则传说对于证明母系氏族在突厥社会中存在过,毫无意义。摩尔根认为,在远古时代,由于人类婚姻的混乱无序,所以经历过一个知母不知父的母系氏族阶段。突厥十姓知父而不知母,与母系氏族何干?传说的第二个版本,就离得更远。突厥自部落大人阿旁步至伊质泥师都,娶二妻,纳都六本人,娶十妻。可见突厥人有一夫多妻的习俗。这种婚俗在古代游牧民族以及汉族中间极其普遍。它所体现的婚姻关系显然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与母系氏族有别。至于从母姓的问题,两种传说均只言阿史那诸兄弟如此,而未提及阿史那之前以及之后的突厥是否均循此惯例。根据文意,应该不是。我们不能根据一个居于中间的一代人从母姓的偶然现象来断定突厥经历了母系氏族阶段。况且,我们并不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无法弄清阿史那一代人从母姓的全部意义。把它定为母系氏族社会,岂非过于草率?
  根据以上的分析,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成功证明我国北方游牧民族存在过摩尔根拟定的“进化阶段”。而且,其不成功的原因恐怕就在于那种证明本身就是南辕北辙。

 三 汉化与阶段进化不能划等号

  ?在研究少数民族汉化问题时,学者们往往把汉化与阶段进化等同起来,称少数民族的汉化为封建化。这种做法基于一个简单的社会定性,即把少数民族的社会性质定为奴隶社会,而把汉族的定为封建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必须经历由低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也就是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实现共产主义。如果两个以上的民族聚集在一起,处于落后阶段的民族理应被处于进步阶段的民族所同化。因此,称少数民族汉化为封建化,就意味着汉化是少数民族的必由之路,是的进步。然而,值得澄清的是:第一,汉族社会是否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第二,汉化的性质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是指西欧中世纪以封建领地为特征的典型社会形态。而古代,除了西周有封邦建国的典型形态以外,秦汉以后不再有实质上的封建形态。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皇帝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而在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定义的其他社会形态的一些因素,又长期同时存在于中国社会中。比如所谓奴隶社会的一些因素,一直贯穿中国社会诸历史阶段,家奴制度就一直延续到清朝。所谓资本主义因素,如傭工,也一直贯穿中国历史。我们很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阶段进化理论,干净利落地划分出中国历史的进化阶段来。一旦人们要把中国社会套入马克思主义的进化阶段框架,问题就纠缠不清了。这就是为什么学术界的“分期问题”迄今纷争不息的原因之一。既然我们连汉族的社会阶段进化和各个社会阶段的定性都尚未形成定论,封建社会到底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也还没弄清楚,说少数民族的汉化是封建化,就是极不准确,极不的。
  再谈汉化的标准是什么。汉化的发生有极其复杂的历史背景,不单涉及社会的进步与落后。中国历史上也有不少汉族被少数民族同化的实例。若单以进步和落后去解释,就无论如何也说不清楚。 要弄清楚“汉化”的定义,首先必须弄清楚“同化”倒底是什么。 “同化”(assimilation)在西方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术语。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影响人们对“同化”一词的各种因素中,所起的作用是最大的。西方学者对政治正确(politically right)非常敏感,生怕一不小心,就染上了“文化沙文主义”的颜色。这种小心和谨慎可能太过,但却是我们应该借鉴的。 在为同化下定义的时候,应该本着学术中立的原则,只谈文化的作用,而少谈文化的高下。美国学者斯坦力 。 列伯森(Stanley Lieberson)是这样为同化下定义的:

  一个被同化的民族在操作意义上定义为:具有相同外来血统的一群人对他们原来文化的知识不再可能比对他们所移入的大群体或者民族行为的知识更好地被用作预期和估计他们重要社会特征的指标。(Lieberson, Stanley, Ethnic Patterns In American Citi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3, 10)

  这是斯坦力 。 列伯森在研究美国城市中各民族个种族关系时,为同化所下的定义。他说的标准就是判断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是否被同化,要看人们在预期或估计他们社会行为的时候,他们对旧文化的知识更起作用,还是对新融入社会的知识更起作用。如果是后者,那他/他们就被同化了,如果是前者,那就尚未被同化。这个定义很中性,只说了文化特征的改变,而没有涉及文化的高下。但他所说,还只是完成同化的临界点状态。文化是一个很复杂的实体,它牵涉人类共同体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

  从外部鸟瞰一下文化,它具有多方面的表象。很明显,若把这些多方面的表象的总为一体,那么,文化包括了工具及其使用者的全部产品。亦即,包括了人类的思想与手工作品,信仰和习俗。无论我们研究一个很简单或者很原始的文化,还是研究一个极其复杂和发达的文化,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个庞然大物。它一部分是人性的,一部分是精神的。只有通过它,人们方能妥善地处理所面临的具体的细节的问题。(《科学的文化论》,第36页)

  人类共同体的文化既然包括了这么丰富的内容,就得拟出很多具体的指标,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的各个方面,都要考虑进去,不可能仅仅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社会发展阶段就把汉化说尽。就比如语言,饮食习惯,婚姻习俗,衣着等方面的同化,怎么能跟社会阶段扯到一起?何况,同化从来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它是一个时间很长的过程,正如美国学者密尔顿 。 英格尔(Milton Yinger )所说:

  同化是一个界限退减的过程。它会发生在两个以上社团,族群,或者较小社会组织成员聚居的时候。它是一个变量,而不是一个属性。(Ethnicit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4,第39页)

  既然是变量,我们就需要努力追究同化发生的全过程,并对不同的时间段(注意:不是社会阶段)作细致的定量分析。这也是社会阶段进化论那种大框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至于引起同化的因素中,文化本身的魅力的确很重要。但是,文化的魅力有时侯并不由“进步”或“落后”来决定。任何一种文化在理论上都有足够大的魅力同化其他民族的个体或群体。这里的关键因素是具备客观和主观的条件。所谓客观和主观条件涉及地理环境,人口优势,心理因素,政治和军事势力。首要条件是同化和被同化的群体一定要生活在同一个在地理环境,比如我国北方胡人迁居塞内,或者汉人逃难,迁居塞外;又比如美国的白种人,黄种人,黑人,印第安人,都杂居在一起;第二,同化的主体一定要在人口上占优势,比如汉人之于迁移进来的胡人,总是占人口优势。反过来,塞外的胡人之于迁居塞外的汉人,也占人口优势;第三,同化主体人为造成歧视的气氛,比如汉族就一贯以唾骂胡人落后野蛮,来打击胡人的民族文化自豪感。美国六十年代以前,主体种族白种人也是以歧视有色人种来打击有色人种的民族文化自豪感;第四,政治和军事优势,不是必要的条件,但却是有利的条件。比如胡人入塞为君,在政治上和军事上都占优势,却并没有同化汉人,而是被汉人同化。此个案中,政治和军事优势乃不必要条件。但是,迁往美国的欧洲人却因为政治和军事的优势,在同化土著印第安人的过程中,就很有优势。此个案中,政治和军事优势乃有利条件。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任何一个民族都可能同化异民族的个体或群体,反之,若不具备这些条件,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都可能被异民族同化。中国的少数民族被同化虽然是历史的事实,却不能跟阶段进化划等号,因为那不公平,也不是历史的真实答案。
  综上所述,“社会阶段进化论”在民族史研究中问题尚多,可以说一些基本问题还没解决,我们作研究时,可否不要将各民族的具体问题,简单地套入普世的框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我们在寻求人类普遍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各民族文化历史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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