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一、 禁烟大臣的设立
鸦片烟毒之祸国殃民,甚于洪水猛兽。对鸦片的危害,国人早有认识,雍正初年,闽粤沿海地区有以鸦片拌入烟丝吸食之风,当时就有人上奏指陈:“初吸之时,晕迷似醉,身体颇健,……迨至年深日久,血枯肉脱,纵自知鸦片所害,急欲止之则百病丛生,或腹痛而脱肛,或头晕而迷乱,或咳嗽而呕吐。一吸此烟则诸病立愈,精神百倍,虽苟延一息,然死期日迫。”耽食鸦片,伤身破财,害己祸人,“及至家业荡尽,称贷无门,即相率为盗”,滋扰社会,朝廷应谕令禁烟,“庶民命拯而盗源息矣”。[1]于是雍正王朝于1729年制定了《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颁布了《申禁售卖鸦片及开设烟寮上谕》,这是中国最早的禁烟诏令,但并未止住鸦片的贩卖与吸食。由于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列强要利用鸦片掠夺中国的白银、茶叶、丝绸等钱财,对中国疯狂倾销鸦片,致使鸦片问题愈演愈烈,构成严重的社会危机。1838年8月,林则徐上奏道光,指出鸦片流毒天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2]这就触及到了清朝统治的要害,令皇帝不寒而栗,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根基,道光皇帝在连续八次召见林则徐之后,于1838年12月31日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驰驿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3]办理禁烟事宜。林则徐作为清政府特派的第一位专办禁烟的钦差大臣,揭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 “清道光中叶以前之禁烟,因系君主专制,纶音一降,全国钦遵,执行之责,全在各省督抚,下逮各府州厅县,别无何项机构。”[4]林则徐作为办理禁烟的钦差大臣,也只是负责广东沿海禁烟,由于西方列强侵略的加紧,再加上清朝统治者的昏庸,林则徐办理禁烟事宜未竟,便被革职查办,发配新疆,其虽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5]之苦心宏愿,也只能面对鸦片战争的爆发、《南京条约》的签订而空饮余恨了。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签订后,清政府步步退让,鸦片的贸易、吸食、种植逐步合法化、公开化,中华大地笼罩在一片烟毒之中,中国人民既蒙受着烟毒的祸害,也蒙受着“东亚病夫”恶谥的耻辱。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挽救中华民族危亡,面对日益严重的烟毒,国内不少仁人志士奔走呼号,或吁请政府明令禁烟,或身体力行,创办禁烟会社,逐渐掀起了禁烟热潮;同时,由于西方列强对华侵略方式的转化和西方一些正义人士对西方利用鸦片毒害中国的指责,国际上也出现了有利于清政府禁烟的形势。在这种环境条件下,清政府于1906年9月20日,终于颁发了禁烟上谕:“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6]从此,禁烟运动在全国展开。 在清末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7]其职掌系统为: (内)民政部─(公司)─掌理全国禁烟事宜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年 代 | 督办土药统税事务 | 帮办土药统税事务 |
光绪三一年 乙已 (1905) 三、丙子、三,4.7; | 柯逢时 前桂抚 十一、己卯、十,12.6;授户右。 管理八省土膏统捐事宜 | |
光绪三二年 丙午 (1906) | 柯逢时 户右 九、乙卯、廿一,11.7;裁缺,授桂抚。 十一、丁未、十四,12.29;解桂抚。 督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 程仪洛 候四京 十一、丁未;任。 帮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
光绪三三年 丁未 (1907) | 柯逢时 (专任) | 程仪洛 |
光绪三四年 戊申 (1908) | 柯逢时 (专任) 三、丙戌、一,4.1;授浙抚。 四、戊午、四,5.3;解浙抚。 督办土药统税事宜 | 程仪洛 方硕辅 四京候 三、己酉、廿四,4.24;任。 帮办土药统税事宜 |
宣统元年 己酉 (1909) | 柯逢时 (专任) | 方硕辅 |
宣统二年 庚戌 (1910) | 柯逢时 (专任) | |
宣统三年 辛亥 (1911) | 柯逢时 (专任) |
二、 禁烟大臣的更替、职责与禁烟公所的建置
1908年4月7日,禁烟大臣初置之时,由上述四人共同担任。但是景星于1910年2月8日去世,[13]鹿传霖于1910年8月27日去世。1910年8月28日,清政府又任命大学士陆润庠为禁烟大臣。[14]到翌年4月12日,因溥伟请假病休,清政府又任命学部尚书唐景崇代理禁烟大臣;[15]同年5月19日,溥伟因病开差,顺承郡王讷勒赫被任命为总理禁烟事务大臣;[16] 7月10日,陆润庠因被授予侍读学士而开去禁烟大臣之兼差;[17] 7月28日,又任命学部左侍郎宝熙为禁烟大臣。[18]如此,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在禁烟大臣任上的是讷勒赫(总理)、丁振铎(原任)、宝熙(新任)三人。参见《禁烟大臣年表》:禁烟大臣年表
光绪三四年 戊申(1908) | 宣统元年 己酉(1909) |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满)景星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丁振铎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均三、壬辰、七,4.7;派充办理禁烟大臣。 |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九、丙寅、廿,11.2;迁体仁。 (满)景星 丁振铎 |
宣统二年 庚戌(1910) | 宣统三年 辛亥(1911) |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七、甲子、廿三,8.27;死。 (满)景星 (正月死)[19] 丁振铎 陆润庠** 七、乙丑、廿四,8.28;任。 | (恭亲王)溥伟 三、壬子、十四,4.12;病假,学尚唐景崇署。 四,己丑、廿一,5.19;解。 陆润庠** 六、辛已、十五,7.10;解、(授读) 丁振铎 (顺承郡王)讷勒赫 四、己丑;总理禁烟事务大臣。 (满)宝熙 学左 闰六、己亥、三,7.28;任。 |
三、 禁烟大臣依法禁烟及其政绩
在1908年至1911年的4年之间,为了贯彻清政府的禁烟方针,禁烟大臣先后奏定了《禁烟查验章程》、《续拟禁烟办法》和《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三个禁烟法规文件,对清末在官场上依法禁烟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禁烟查验章程》。1908年4月7日,清廷发布设立禁烟大臣上谕,“限于三个月内妥定章程”[31]。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制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对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监司以上大员分别查验。要求他们就是否戒除净尽,据实自陈,不得“自欺以欺朝廷”。倘仍有讳饰不实陈者,“当切实访查,指名奏参,请旨惩处。此外,应行查验各员,在京各衙门限文到一月内,在外各省限文到两月内,由各该堂官督抚确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别已否戒断,即责成各堂官督抚认真查验,出具切考,册开咨复,其迹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调验”。 第二,查验宜切实办理。“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断,非医士诊视所能得实,惟有将调验之员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饮食,由臣所拣派妥员监其食宿,少则三五日,多则六七日,其曾否戒净,或仍服药及服药之多少,均能确得实情,无可遁饰。其实已戒净者,发给执照,仍旧供职;查其服药情形,未能戒断者,则照章休致。如所派查验之员敢于扶同徇隐,查出一并严参究治;该员等果能切实查验,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请奖励。庶几惩劝兼施,不致畏事顾忌,以收实效。” 第三,“各直省应一律设所查验”。为促进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咨请各省“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并一面奏咨立案。其民间自办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至各省文武官员,无论现任候补,由该长官随时察看,有可疑者,发所认真查验。如有逾限不能戒断及隐饰者,照章分别撤参,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第四,关于查验期限,“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直省,凡经长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应行查验人员,在京限于十日内来所查验,在外分别省分程途远近,酌定到所期限。若迟延不到,应由各衙门、各省先行开去差缺,听候催调,分别参办。” 第五,为便于核实,“由公所拟定表式,分咨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先由禁烟大臣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然后咨呈军机处转行在京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员据实填注,“统限文到一月内,咨复到所存查。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参;如有隐饰讳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阶大小分别奏参咨革。” 第六,“申儆严禁种烟”以绝来源。拟请旨令各督抚严格执行政务会议处奏定的《禁烟章程》,“体察所属种植之多寡,或分年减种,或全行禁种,均责成地方官遴选公正绅士,分投劝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扰。除改种禾稼外,并饬熟察土性所宜,推广种植如茶、桑、桐、漆等之类,以抵种烟之利。责成各省督抚,随时督催地方官切实筹办,勿稍粉饰因循,以收实效”。 第七,“戒烟医药拟商同民政部筹办”。“选配戒烟药料,发给有嗜好者服食戒断,民政部、内外城均设有医局,招致良医,精制药料,广为施发断戒,臣所即可随时商同添制药料,以备发给,毋庸另行延医,以省琐屑而节縻费。” 第八,“分别官民以清界限”。“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 第九,“差委宜取结”。“在京额外行走,在外候补人员,此后遇有差委,应责成各堂官督抚,饬令各该员出具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同寅切结存案,方准派委。惟出结之员不得随意彼此互结,以杜通同徇隐之弊。” 第十,对各处戒烟局的奖劝。“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烟局所创办员绅及各处医士,列表填注备案,其诊施有效,断烟人数最多者,年终由各督抚查明,分别奏奖以虚衔、封典、奖札、匾额、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画一”。[32] 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后,禁烟大臣将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门及各省督抚,要求全国一体遵奉。 《禁烟查验章程》第五条要求据实填注的表式如下:总理禁烟大臣公所调查京师文武各衙门(各直省文武)官员表[33] | |||||||
衙 门 ( 省 ) 咨 送 光 绪 三 十
年 份 六 项 员 表 | 确无 嗜好 | 实已 断净 | 陈明 断戒 | 情形 可疑 | 访闻 明确 | 巧为 掩饰 | 附记
|
出具 切结 | 出具 切结 | 出具 切结 | 奏咨 调验 | 奏咨 调验 | 照章 参奏 | ||
共
员 | 共
员 | 共
员 | 共
员 | 共
员 | 共
员 |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公所调查京外各府州厅戒烟局所会社表[35] | ||
省
府 直 直 隶 隶 州 厅 | 名 称 | |
区 域 | ||
创 办 年 月 | ||
创办人 | ||
办事员 | ||
办 法 | ||
公 捐 | ||
自 捐 | ||
医 士 | ||
方 药 | ||
已 戒 人 数 | ||
现 戒 人 数 |
四、“禁烟总局”考辨
自1906年清政府谕令禁烟之后,禁烟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展开。禁烟是个一动百枝摇的问题,牵涉到禁种、禁贩、禁吸等问题,关系到财政、警政、民政、吏政等方面,按道理清政府应有一个专门的中枢统筹机构来处理,而从现有资料与相关论著来看,也有一个“禁烟总局”之名,但是,我们在研究中感觉这个“禁烟总局”似有似无,仿佛海市蜃楼一样,很难捉摸坐实,令人疑窦丛生。现予尝试考察,请方家不吝赐教。 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监察御使赵启霖上《禁烟期于实行折》,共提出4条建议,其第1条即建议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赵奏:“此次限十年禁断,为期颇宽。在官吏认真者固不至漠视,惟十年之内,督抚之更易无定,州县之迁调无常,日久生玩,实在意中。若无总汇之处,专责之人,局势涣散,既不便于稽查,公事宕延,又莫为之催督,以后能否实行章程,殆不可知。拟请于京师设禁烟总局,钦派职位较崇之员,专司其事,置书记数人,办理文牍,所费甚微,禅益甚大。凡各处种烟地亩若干、吸烟人数若干、每年减少若干、烟店若干、烟税若干,由总局次第咨查,令该管督抚以时报告,庶全国戒烟之精神较为提振,而按年递减之情形亦便考查。”[53]这是我们迄今见到的最早的关于筹设禁烟总局的建议,是赵氏根据当年的朝廷禁烟上谕与政务处的《禁烟章程》而提出来的。 对赵氏的建议,1907年1月24日度支部的议覆称:“该御史拟于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自系为实力奉行起见。又拟于上海设禁烟总会,推之各省,亦与会议政务处奏定章程相符。惟以上两层均属地方行政之事,稽查一切,又关系巡警,自应由民政部妥定章程,奏明办理。”[54]可见,度支部是原则同意设立禁烟总局之议的,只不过把它看成了地方行政之事,从而把问题推给了民政部。 对赵氏的建议,1907年2月7日民政部的议覆是:“查原奏内称,拟请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将种烟地亩、吸烟人数、烟店、烟税,每年减少若干,逐一调查,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等语。臣部前准政务处咨禁烟章程,应即札饬内外厅丞,将京城地面所开售卖烟土、烟膏店铺若干,每年输入土膏实数若干,烟店每年售卖土膏实数若干,吸食土膏之人数若干,并其人之年龄,各饬各属切实调查。至如烟店应领营业凭照,及一切稽查之法,业经举行在案,核与该御史原奏办法相同。兹准前因,自应重加督饬,按照奏称各节次第推行,至外省情形虽有不同,亦仍不外调查种烟地亩、吸烟人数及烟店、烟税为入手办法。拟请饬下各省督抚,省城地面责成巡警总局,外府州县及乡市村镇责成该地方官,均照该御史原奏切实调查。数目既清,比较自易。应令开具清册,随时咨部立案。臣部亦随时咨查,每属年终,将各项比较数目汇奏一次。但事极繁难,势必有一总汇之区,庶可提纲挈领,拟将禁烟总局附隶臣部,奏派委员办理,俟限满后即行裁撤。至所称钦派大臣一节,似属重复,应请毋庸议。”[55]可见民政部比度支部更聪明,度支部将设禁烟总局事宜推给民政部,民政部先讲一番关于赵议禁烟总局应办之事民政部均已在办,以为铺垫,然后亮了底牌,表示虽然同意设禁烟总局,但主张把该局附隶于民政部,为了防止分权,干脆把拟请钦派大臣主持禁烟总局之议也给驳去了。民政部的意图是:如非要设禁烟总局,那么请划给民政部专门管辖,不许他人染指。清政府对于民政部这一奏折的批示中,对于设立禁烟总局一事只字未提。不知是因为度支部的推诿,还是因为民政部的自私,抑或是清廷怕节外生枝而息事宁人,反正经过这么一讨论,设立禁烟总局之议从此便销声匿迹了。 那么,禁烟总局究竟是否设立,其具体情形如何?遍查《光绪朝东华录》、《宣统政纪》中有关禁烟的谕折,《官报》中民政部、度支部、禁烟大臣与各地督抚等从1907至1911年间有关禁烟的奏折与章程,均无任何明确说法。而史学界相关的研究文本,却每每提及禁烟总局。 据仅见的公开出版的研究文本,对禁烟总局的表述,有如下几种情况,兹逐一讨论: 1、认为禁烟总局于1908年4月7日成立,当日谕令设立禁烟大臣即等于设立禁烟总局,并认为禁烟大臣就是主管禁烟总局的大臣,禁烟总局的职能是专管鸦片的种植、吸食、纳税等事务。这种观点以李鹏年、朱先华、秦国经、刘子扬、陈锵仪等编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 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286页“禁烟总局”条;《近代官制词典》(书目出版社1991年版)“禁烟总局”与“禁烟大臣”条为代表。 《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编著者在该书《前言》中称:“故宫明清档案部保存有清代中央各机关的档案。为了对形成这些历史档案的机构的了解,并为档案整理、保管和查阅利用提供一种资料和工具书”,才“对清代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系统研究和介绍”的。并且“1972年以后,我们通过整理清代中央各部院衙门五十多个全宗档案,积累了许多有关清朝中央机关的资料”。从1977年10月编《清代中央国家机关简介》为起始基础,到1983年6月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以《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为名出版,1989年6月又用同名由紫禁城出版社出第2版。照此说来此书对禁烟总局的介绍应是最明确、最权威的。该书是这样表述的: “禁烟总局是清末为鸦片的种植、吸食、纳税等而专设的管理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度支部给光绪的奏折内,引用御史赵启霖《请禁烟期于实行》一折称:‘拟于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亦与会议政务处奏定章程相符。’直到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七日,才奉上谕:‘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禁烟大臣。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臣[田按,“良臣”应为“良医”],立即设立戒烟公所,专司查验。’禁烟总局就是这样成立的。后来,由资政院抄出之《议订禁烟暂行章程》中规定:‘全国禁烟事务,应由民政部督催顺天府、内外城总厅暨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大臣督饬所属,按照此项章程切实办理。’于是,又将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管理。”“禁烟总局设大臣五人(初置四人,宣统二年增一人),提调五人,帮办一人,委员若干人。内部机构有五所:文牍、、检查、差遣、收发所,分理各项事务。” 我们认为这种论证是值得商榷的。因为: ①按赵启霖的奏折建议,禁烟总局是管理鸦片种植、吸食、纳税等问题的。而事实上在清末禁种归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及地方禁烟机构,禁吸归禁烟大臣、民政部及各省督抚、将军、都统等,纳税归度支部、海关及土药统税大臣。所谓禁烟总局管理一切禁烟事务,那只是赵启霖的设想,并未落实。 ②引度支部就赵启霖建议设禁烟总局事而遵旨所作的议覆,并不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如上文所论,度支部虽同意赵氏之议,但把如何设禁烟总局之事的问题推给民政部就不管了。而民政部也只是给了一个不冷不热的态度而已。以此证禁烟总局设立,那是捕风捉影。 ③引1908年4月7日设立禁烟大臣的上谕以证“禁烟总局就是这样成立的”,竟把禁烟大臣的设立与禁烟总局的设立混为一谈,更属妄加猜想、张冠李戴。如上节论,禁烟大臣如有办公处址也只能在禁烟公所,而与禁烟总局渺不相涉。事实上,有关禁烟大臣的档案中也根本不见其提到禁烟总局,禁烟大臣上奏时,如提及本处机构,均说禁烟公所,称“臣所”如何,不称“臣局”或“本局”。 ④用从资政院抄出的《议订禁烟暂行章程》,来证明所谓后来“又将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管理”,也是不足为凭的,因为《议订禁烟暂行章程》并未有一字提到“禁烟总局”字样。又,《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第282—283页《民政部机构一览表》中,提到民政部有“戒烟局”,也只是民政部系统内由内城巡警总厅下属的一个与官同级的一个小小分支机构,此“戒烟局”绝非彼“禁烟总局”。 ⑤其所谓禁烟总局的职官机构设置,因其未注明根据何处材料,疑其系因把禁烟大臣设立当成了禁烟总局之设立,故把禁烟大臣及其主持的禁烟公所的职官机构设置搬了过来。因为根据上节所述,二者大体相同。 ⑥其论所谓“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时,引用的是《民政部全宗档案》,既见民政部全宗档案,为何不拿出更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呢?既称后来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为何不见有专门的禁烟总局档案呢?按理,如有禁烟总局存在,并后来改隶民政部,在禁烟问题极重的清末,其所谓专司鸦片种植、吸食、纳税等问题的禁烟总局的档案一定会有很多,且应在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可以明显找到。如真能从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发现禁烟总局的档案,最起码可以证明禁烟总局的真实存在。但遗憾的是,该书作者虽号称“整理清代中央各部院衙门五十多个全宗档案”,并引用过《民政部全宗档案》,却并未拿出一条令人信服的证明禁烟总局存在的材料。其所证明所谓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的材料,虽注释为《民政部全宗档案》,而行文中却不得不据实交待此材料即《议订禁烟暂行章程》系“由资政院抄出”,如此,一边说整理过并引称《民政部全宗档案》,一边借用“由资政院抄出”的材料,且是一条与禁烟总局只字无关的材料,这不仅不能证明禁烟总局的存在,不仅不能证明所谓后来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的问题,反倒透露出了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可能压根就没有任何关于禁烟总局材料的信息。笔者也极想证明禁烟总局的存在,但不久前赴京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民政部档案时,管理人员说,民政部档案正在整理编订之中,暂时无法查阅。但愿届整理编订工作结束,开放《民政部全宗档案》时,能从中搜求出关于禁烟总局的有关材料,哪怕一条也好啊。 ? 至于《中国近代官制辞典》“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条,以及《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等工具书的“禁烟总局”条,盖率皆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影响,以讹传讹,而成同病相怜之苦,悉不足信。 2、认为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决定在北京设立禁烟总局,并钦派大臣专司其事,但最终是否设立,及其与禁烟大臣关系如何,均没有作严格而又明确的界说。这种观点主要见于马模贞、王王月、钱自强编著的《中国百年禁毒历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该书第54页提到禁烟总局时,虽然只是写“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并未直言肯定其成立,但这一段的总体意思是写“为了推动禁烟运动有力、有序地开展,清政府在颁布禁烟章程和条例的同时,还建立和健全了禁烟机构”,先写清末新政时新设立的民政部、法部、吏部、度支部、外务部,“它们参与了禁烟章程的制订与颁行,指导并组织了禁烟运动的开展”,后写1908年设立禁烟大臣、戒烟所,及各地的禁烟局所会社,在此之间写“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并且此句中也不加表明内容时态的字眼,很容易让人对照上下文义理解为清政府既然“决定”了,也就“设立”了禁烟总局。如果该书作者认为禁烟总局没有最终成立,那么这种表述则是不科学的;如果该书作者认为禁烟总局已经于1907年成立的话,则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据。事实上,其所谓1907年“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也只能是根据前揭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上奏建议设禁烟总局,朝廷下旨交部议奏,1907年1月24日度支部和1907年2月7日民政部的议复,推想出来的。因为除此之外,关于1907年与禁烟总局的关系,并无任何史料可据。 3、认为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禁烟总局,负责各省禁烟事宜。但并未说明其设立时间及其机构建置与官员。对其与禁烟大臣之关系,也未作任何说明,只是先说“设立禁烟总局”,然后接着表述1908年初设禁烟大臣而已。这一观点见之于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该书第206页是这样表述的:“为领导禁烟运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上海设立禁烟总会,负责各省禁烟事宜。”接着写中央设禁烟大臣,各省设立市公行,北京成立中国国民禁烟会及各地分会,最后:“这些禁烟机构的设立与完善,使中央与地方的禁烟联为一体,从而为禁烟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见该书作者是认定禁烟总局已经成立了,然而却没有提供丝毫史料证据。从其把“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与“上海设立禁烟总会”相提并论来看,显系受了1906年12月12日赵启霖奏请在京师设禁烟总局、在上海设禁烟总会的建议,1907年1月24日、2月7日度支部与民政部先后遵旨对赵启霖奏折的议复等三个文本的影响,从而误将建议与遵旨对建议的讨论当成了禁烟总局与禁烟总会在京师与上海的分别设立。 4、有关史料的编刊,也有提及禁烟总局者,并且标明是《禁烟总局档案》,这见之于马模贞主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1949年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该书收集史料极为宏富,嘉惠史林,功德无量。其标明为《禁烟总局档案》的史料,共录8篇。经过仔细考核,这8篇无法证明禁烟总局之成立。 第1篇:《奏为筹办禁烟并设立禁烟总局等事宜折》,此乃1907年2月7日民政部遵旨对1906年12月12日赵启霖奏请设立禁烟总局的议复,如前文所论,不能作为禁烟总局已经成立之证据。 第2篇:《龚丙吉为创办戒烟事宜之呈文》,此乃讨论如何设立天津地方戒烟局之文。 第3篇:《各直省禁烟办法大纲》,此乃中央某部上呈朝廷请饬各直省办理禁烟的文件。 第4篇:《奏为职官玩法欺朦私藏土膏据实纠参折》,此乃禁烟大臣查验违禁官员的奏折。 第5篇:《京师昌平州各土膏店资本及存土膏数等之清单》,这是京师近畿地方官清查昌平州烟土情况的材料。 第6篇:《某省城戒烟局禁烟事项男女人数统计表》,这也是地方戒烟局的统计材料。 第7篇:《贵州监理官彭谷孙等奏报黔省禁烟情形》,这是度支部奉旨令贵州监理官汇报上来的秘密材料。 第8篇:《总务司就在部官员有无嗜好致禁烟总局文》,这一篇题目上虽有“禁烟总局”字样,但内容却是关于某部总务司奉堂谕就依法向禁烟大臣咨送查验禁止官员吸食事而督促该部各司、局、厅官员上交“同官切节”的告示。其中并无涉禁烟总局事务。该文件题目上写“致禁烟总局”字样,但内容却显示是交给禁烟大臣的,这是把禁烟大臣的办公处址禁烟公所误当成禁烟总局了。至于其题目上有“禁烟总局”字样,疑是今人编刊时笔误。 上述8篇史料之后,均于括号内标明为“禁烟总局档案”,而正式行文中竟没有一篇带“禁烟总局”字样,内容上竟没有一篇可充分证明禁烟总局已设立,岂非咄咄怪事?这大概只能证明禁烟总局之子虚乌有。 5、对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监察御史赵启霖请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之建议,只是客观表述,并无随便引申与猜想,更不妄论禁烟总局已成立,使禁烟总局之事维持其未成立之前的建议讨论阶段,这是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这种做法见于王宏斌著《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300页)。 根据上述一系列考辨,再考虑到在1906年至1911年这5年之中,竟没有一条上谕涉及想来当算是极为重要的禁烟总局,就连禁烟大臣、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民政部、度支部、外务部、法部、吏部、资政院、海关总税务司这些与清末禁烟息息相关的地方,也丝毫查不到禁烟总局成立后的踪影,因此,我们断定:所谓“禁烟总局”,根本没有成立。所有论及禁烟总局已成立的文本,均属捕风捉影、以讹传讹地无稽之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央的禁烟总局在清末历史上是水中月、雾中花,但是在清末却出现过一些地方性的禁烟总局,如广东禁烟总局[56],直隶禁烟总局[57]等;在京师,步军统领衙门也设有禁烟总局。[58] 自1906年9月20日禁烟上谕颁布之后,禁烟成为清末“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至有立宪派认为“朝廷励精图治与天下更始,而所谓由贫而富由弱而强者,皆将于是乎赖”,“鸦片一日不绝,则立宪一日不成,而中国亦一日不可救。盖戒烟与立宪有至密之关系,尚非他政所能比”。[59]正是由于禁烟被看成了除恶兴善、革旧弊而布新政的著手之处,所以清末禁烟才取得空前的成就。禁烟大臣是清末禁烟新政的产儿,其设立不仅对整饬官风,禁止官场吸毒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全国的禁烟新政也具有重要的导引督催意义,同时也为雪洗鸦片战争以来毒品为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与耻辱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清王朝虽然灭亡了,但是,中华民族的禁毒事业却方兴未艾。考察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历史,总结禁烟大臣禁烟的经验教训,对推动当代中国的禁毒事业,振兴中华民族,是不无裨益的。
清末禁烟新政中,设立了禁烟大臣,但并没有设立禁烟总局,这正是清末禁烟新政的局限所在。
[1] 《广东碣石总兵苏明良奏陈严禁贩卖鸦片以拯民生折》,马模贞主编:《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 《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中山大学系编:《林则徐集·奏稿》中,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01页。 [3]《著颁给林则徐钦差大臣关防驰赴广东查办海口事件事上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页。 [4] 《清末禁烟之机构》,程维嘉编著:《禁烟行政》,1941年中央训练委员会内政部;《中国禁毒史资料》,第456—457页。[5] 《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云左山房诗钞》卷六。[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5570页。[7] 《清末禁烟之机构》,《禁烟行政》;《中国禁毒史资料》,第457页。[8]参见王宏斌:《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65页。 [9]《奏御史赵启霖禁烟期于实行由》,《军机处全宗档案》第7403卷第9号。 [10]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616页。[1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595页。[12]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879页。[13] 《禁烟大臣薨逝》,《浙江禁烟官报》第30期。[14] 《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第701页。[15] 《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第906页。[16] 《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第946页。[17]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总第3115页。[18] 《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第1016页。[19]案:据《浙江禁烟官报》第30期《禁烟大臣薨逝》一文载:“禁烟大臣景月汀将军向有半身不遂之症,旧年二十九夕,忽由床上跌下,登时中风不语而逝。”由此可知其逝世时间为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1910年2月8日,上表注其死于宣统二年正月,疑为景星发丧之时。[20] 《李殿林不愿为禁烟大臣》,1911年7月19日《申报》。[2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879页。[22] 《禁烟大臣奏禁烟查验章程折附章程》),《官报》第224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四日。[23]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奏遵旨开办禁烟事务并请刊用关防折》,《政治官报》第187号,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七日。[24] 《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第155——156页。[25]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奏遵旨开办禁烟事务并请刊用关防折》,《政治官报》第187号,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七日。[26]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奏委陆钟岱等充提调差使片》,《政治官报》第187号,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七日。[27]参见《禁烟大臣咨呈军机处文》,《军机处全宗档案》第7403卷第51号。[28] 《禁烟大臣奏禁烟查验章程折》(附《章程》),《政治官报》第224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四月。[29] 《禁烟大臣奏陈办理禁烟情形折由》,《会议政务处全宗档案》第704卷第6350号。[30] 《湖广总督陈夔龙奏开办土膏营业凭照等折》,《政治官报》第450号,宣统元年正月初十日。[31]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879页。[32] 《禁烟大臣奏禁烟查验章程折附章程》),《政治官报》第224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四日。[33] 《禁烟大臣咨呈军机处文》,《军机处全宗档案》第7403卷第56号。[34] 《禁烟大臣等奏请饬各省迅送禁烟册表片并单》,《政治官报》第525号,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六日。[35] 《禁烟大臣咨呈军机处文》,《军机处全宗档案》第7403卷第55号。[36] 《禁烟大臣奏陈办理禁烟情形折由》,《会议政务处全宗档案》第704卷第6350号。[37] 《禁种罂粟之严密》,《浙江禁烟官报》第9期,宣统元年二月十二日。[38] 《严定私种烟苗专律》,《浙江禁烟官报》第14期,宣统元年三月初六日。[39] 《禁烟大臣等奏续拟禁烟办法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525号,宣统元年闰二月廿六日。[40] 《禁烟大臣等奏续拟禁烟办法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525号,宣统元年闰二月廿六日。[41] 《禁烟大臣等奏续拟禁烟办法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525号,宣统元年闰二月廿六日。[42] 《禁烟大臣奏请将成都防营镶红旗佐领长松等照章改为革职永不叙用片》,《政治官报》第999号,宣统二年七月初六日。[43] 《禁烟大臣唐景崇等奏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1246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三日。[44] 《禁烟大臣唐景崇等奏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1246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三日。[45] 《禁烟大臣唐景崇等奏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1246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三日。[46] 《禁烟大臣唐景崇等奏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折 并单》,《政治官报》第1246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三日。[47] 《禁烟大臣之进行政策》,1911年9月17日天津《大公报》。[48] 《禁烟大臣奏阵办理禁烟情形折由》,《会议政务处全宗档案》第704卷第6350号。[49]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889页。[50] 《派员密查吸烟之疆吏》,《浙江禁烟官报》第17期,宣统元年五月初六日。[51] 《戒烟所调验人员应守规则》,《政治官报》第236号,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52] 《禁烟大臣奏办理禁烟情形折暨面奉调验二品以下册报不符及曾报实已戒净各员谕旨由》,《会议政务处全宗档案》第951卷第8626号。[53] 《奏御史赵启霖禁烟期于实行由》,《军机处全宗档案》第7403卷第9号。[54]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616页。[55]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623—5624页。案:民政部此折奏于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而《中国禁毒史资料》将其系于光绪三十三年。[56] 《两广总督张人骏奏筹划禁烟事宜片》,《政治官报》第530号,宣统元年三月初二日。[57] 《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总第5616页。[58] 《步军统领衙门奏办理京营地方禁烟大概情形折》,《政治官报》第559号,宣统元年四月初二日。[59] 《论戒烟与立宪之关系》,1906年10月7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