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下)
三、三等级关系的
从8世纪中期起,古代教父的“等级”理论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先是“等级”的用法扩展到社会的其他群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个等级”的理论。
就在这个时期,等级开始与俗人连用,出现了“教士等级”(clericalis ordo)与“俗人等级”(lacialis ordo)并列的用法。圣伯尼法斯(Boniface, 675—754)说:“教会里只有一个信仰……但不同的职位等级(dignitates)都有自己的职事。因为有一个统治者的等级(ordo),另一个是被统治者的等级;有一个富人等级,另一个是穷人的等级;有一个老人的等级,另一个是年轻人的等级;每个人都遵守各自的规则。正如每个肢体在身子上都有自己的职事(officium)。”[8] (P263)“等级”不再是教士等级的专称,而是用来指代有某种特殊职能的社会群体,并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奥尔良的约拿(Jonas of Orlans, 780—842/843)说:“俗人等级应当为正义服务,并用武器来保卫神圣教会的和平;修士等级应该爱安静并致力于祈祷……主教等级则应该监督所有其他人。”[8] (P264)有学者指出:“作为宗教概念的等级,被加洛林时期的作者们扩展到整个基督教社会,把俗人纳入了教士对世界的想象中”[8] (P263),是非常正确的。
在等级扩大化的同时,等级的理论基础也有所变化,保罗关于肢体与身子的比喻成为权威依据。保罗说:“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别,神却是一位,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的事”;“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新约·哥林多前书》,12∶5—6;12∶12;12∶26)经过加洛林时期的理论家阐述与发挥,保罗的比喻被用来解释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这种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它把教会、社会等同起来,将它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与基督耶稣相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则被视为这个集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基督徒,共同服务于不可分割的耶稣基督及其在人间的代理机构教会。各个肢体的位置与功能不一样,但在共同维持这个整体正常运转上却是一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强调职能分工协作的理论对后来的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三个等级话语的基本前提之一。
作为教士专利的“等级”为何在这个时候呈现出扩大化,其认识的变化又是为何,这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本文的角度来说,有两点是非常关键的:一是封建制度的形成,一是教会全面介入世俗。这两点不但对于理解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而且对三等级观念的形成及其关系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认为,西欧的封建制在法兰克王国,尤其是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的发展,并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解体在9世纪末彻底形成。按照布洛赫的,除了中央政权被私人分割并陷于瓦解,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领主制普遍确立外,“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22] (P704—705)的确立也是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专职武士等级的形成是法兰克人社会变化的结果。法兰克人的国家建立后,一直保留着公民兵制的传统,全体成年男子(自由法兰克人)亦兵亦农,要自备装备参加战斗。随着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持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影响了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公民集体内部的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许多自由民无法负担沉重的战争费用,因而纷纷逃避兵役。虽然国家通过各种办法迫使自由民服役,并禁止领主与国家争夺自由民,但始终无法阻止公民集体的分化。其中大多数人不再从事军事活动,成为专职的劳动者。另外一些人则脱离了农业生产,成为职业的军人,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及十字军运动的兴起逐渐形成骑士等级。值得注意的是,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等级分工协作的说法也是在这个时候萌芽的[7] (P281—288)。
等级理论的变化还与教会全面介入世俗政治有密切关系。基督教会在取得合法的地位之前,基本按照“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新约·路加福音》,20∶25)的原则,承认世俗政权,但敬而远之。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教会与世俗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教俗之间权力关系的潜在矛盾也随之形成。虽然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的区别奠定了教会政治的基础,罗马教皇格拉西乌斯也说世界上有两种权力,“教士的神圣权威(authority)和王权(power),其中教士的责任更重大”[23] (P13),指明教会高于政府,但在实际上,教会是依附于世俗政府的,冲突并没有表面化,罗马教会与东部皇帝的君臣关系一直保持着。7世纪末,随着伦巴德人国家的崛起,教皇在意大利的势力受到威胁,与此同时教皇与东部帝国的关系破裂。为了保持自己的势力,教皇采取与法兰克政权结盟的措施以求庇护,因此,当墨洛温王朝的宫相丕平就篡位一事征询教皇扎卡里亚斯的意见时,后者立即予以认可,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以便等级秩序不被混淆”[8] (P262)。教会与加洛林王朝的结盟使教俗的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王权成为神的恩典,国王同时具有了宗教职权,多了一层神圣的色彩;另一方面,教会则通过给国王加冕,在理论上超越于王权之上[24] (P268—269)。随着大环境的改变,等级也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联系起来,不但具有受规则约束的宗教生活的含义,同时还有政治社会秩序的意思。从8世纪中期起,“等级一词就成为西部的政治和教会思想的中心”[8] (P262),对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教会全面介入世俗社会虽然在物质上有了巨大的收益,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不但失掉了传统的教会神职人员的任免权,沦为世俗政权的附庸,而且使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圣洁的道德面临危机,教会内部腐败严重。查理曼去世后,加洛林帝国很快趋于分裂,随着封建化的进一步发展,私人领主势力大增。私人领主把自己封内的教会地产视为个人财产,同时还控制了教会人员的任免。国王在保护教会的同时,控制了主教的任免权[23] (P24—25)。作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教会还要按照封君封臣的规定,自费服军役。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一直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帝国解体后,随着王室力量的式微,教会更是成为其惟一的军事支柱。教会获得了“特免权”,但军役不在其中,它一直是国王没有放弃的权力[25] (P83—105)。随着封建领主之间战争的加剧,兵役成为教会的沉重负担,不但教会、修道院要负担兵役,就连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本人往往也必须拿起武器,亲赴战场,为国王或领主作战[26] (P203—210)。繁重的兵役引起了教士的普遍反感,他们视兵役为一种罪恶。在这种情况下,从9世纪末起,教会内部兴起一股强大的改革势力,并以新兴的克吕尼修会为中心,希望在彻底整饬教会内部腐败的同时,夺回教会的自主权,免去世俗政权任免主教的权力,同时减少教士等级的俗务,尤其是军役。这种倾向同样反映在教会神学家的理论中,从而成为三个等级理论出现的直接契机。
从阿勒弗里克、乌尔夫斯坦等人的著作来看,三个等级理论的最初功能在于通过强调等级之间的不同分工,达到教会摆脱俗务,实现和平的目的。作为英格兰本笃会复兴的领军人物,阿勒弗里克与乌尔夫斯坦关系密切,前者在给后者的一封信中专门谈到三个等级问题。从阿勒弗里克有关三个等级的言论来分析,其重要的目的可能就是为教士摆脱抗击丹麦人的沉重军役造舆论。他在强调各等级职能分工的同时,还以叛教者朱利安为反面例子,对强迫教士从事世俗战争的行为进行谴责。他明确表示:“世俗的武士不能强迫上帝的仆人离开精神上的战场到世俗的战场,因为对他们来说,击败无形的敌人比有形的敌人会更好些。如果他们抛弃了服务上帝的职责,转向与自己的职责毫不相干的世俗的战争,其危害是巨大的。……上帝的仆人是不能与属世之人并肩作战的。”[5] (P10—11)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理论一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强调各等级之间分工与协作的特点,同时非常强调各等级间的平等作用。阿勒弗里克说:“这三个支撑是王座赖以立足的基础:劳作者、士兵、祈祷者。……如果其中的一个断了,它就会立即坍塌,肯定会损害到其他的支撑。”[2] (P928)乌尔夫斯坦也说:“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度中,每一个王座都应当正当地站立在这三根柱子上;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不牢固了,王座立刻就会动摇,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断了,王座就会坍塌,就会完全损害整个国家。”[6] (Ⅳ)这种认识同样体现在战利品的分配中,虽然参加战斗的并非全体人员,但正是全体的合作使得战斗获胜,胜利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因而战利品人人有份[4] (P96)。
教会不但要负担繁重的军役,而且深受封建混战之苦。随着王权的衰落与崩溃,原来受王权庇护的教会成为封建主掠夺的对象,教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渴望和平,希望恢复正常的秩序,应对现实的危机,也成为理论家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颁布各种形式的“上帝的休战”法令,禁止封建领主混战外,理论上的探讨也随之出现。迪比在分析三等级功能论的缘起时说:“值得注意的是,125年后的法兰西也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当王权似乎处在崩溃的边缘,摇摇欲坠时,沉思家们就应当使用社会的一种形象,把处于其中的王国的臣民视为履行三种功能的群体,而且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该这样做。”[4] (P100)
如果说一开始三等级观念强调的是等级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以恢复社会的秩序与和平的话,随着环境的改变,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从11世纪中后期起,教会内部的改革不断推进,与世俗政权尤其是法兰西、英格兰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矛盾也全面爆发。改革派并不仅仅满足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划分各等级之间的职责,或者获得独立自主权,相反,他们还希望超越甚至控制世俗政权。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思想的最忠实的传播者伯诺尔德(Bernold of Constance, 1050—1100)说:教皇“希望教士等级不应当掌握在俗人的手中,而是应该借圣洁的行为和其等级的高贵跃升到他们之上”[8] (P264—265)。以主教叙任权的斗争为契机,教会的优势地位不断上升,并在13世纪初达到最高峰。教会不但恢复了自主权,而且获得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权,教皇也成为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介,他“低于上帝但高于人,审判所有人而不受任何人的审判”[23] (P132),甚至可以废立皇帝或国王。
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教皇与皇帝或国王之间的最高权之争的公开化,对西欧各国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打破了原来各等级之间的相对平等的合作与分工的格局,开始向不平等的格局倾斜;教会内部也开始出现分裂,神学家们逐渐分化为两个阵营,或者支持教皇反对王权,或者支持王权反对教皇,并在理论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这个时候起,三等级观念开始成为双方权力斗争的重要工具。对于主张教皇权至上的神学家来说,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等级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已非最主要的,肢体间的休戚相关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教士等级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等级,除了分工的不同外,最根本的在于他们不但在道德上高一等,而且掌握了属灵的救赎权。枢机主教亨伯特(Humbert of Silva Candida, 1000—1061)说:“教士等级是教会里最重要的等级,就像头上的眼睛……世俗权就像胸膛和手臂,要服从并保卫教会。”[8] (P254)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 ? —1141)说: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它包括“俗人和教士两个等级,好比一个身子的两半。俗人负责现世生活所需的一切,是身体的左半边。……但教士,因为他们负责分配精神生活的物资,就像基督身体的右半边。……有两种生活,一种是属世的,另一种是属天国的;一种是肉体的,另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肉体从灵魂而得生命,另一种是灵魂从上帝而得生命。……因为精神生活比世俗生活价值更伟大,精神比肉体更伟大,所以精神权力在荣誉与尊严上要胜过属世的或世俗权力[27] (P78—80)。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英王亨利二世的斗争中支持前者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 1115—1180)认为:整个王国就是一个躯体,头是国王,身体的两侧、双臂、胃是百官,其他人是脚,后者受前者统治但又养活所有人,“那些指导宗教活动的人应当像身体的灵魂一样受到尊崇”。国王虽然是躯体之首,但“要服从上帝和那些在世上代他行事的人,恰如人的肢体受灵魂的激励与统治”[28] (Ⅴ. 2)。
为了达到超越于世俗之上的目的,拥护教皇的神学家们从教父神学家那里寻找证据,奥古斯丁的灵与肉的对立以及灵魂高于肉体的理论再次成为等级理论强调的新基点。在这个前提下,俗人被等同于肉体,教士则是灵魂,肉体从属于灵魂,灵魂从属于上帝。这样,通过强调等级内涵中的不平等的一面,教会获得了对世俗的优势,并把它以教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教权至上派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话语霸权把它加给社会的各等级,使社会的各等级接受了教俗有别、教高于俗的等级观点,即便是极端的反教皇派也不否认这一点。在《武士与教士的辩论》中,代表法国王权的武士说:“世俗确实应该以正当的方式为精神服务,因为照顾那些维持上帝崇拜的人被认为是必要的。”[23] (P203)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 ? —1306)也说:“教士的权力比世俗权力更高贵,这是公认的。”[23] (P209)这种观点还通过布道坛灌输给其他人,成为共识[29] (P23—25),这个时期兴起并逐渐流行的等级文学就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讽刺道德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基本按照教士、贵族(骑士)、普通人的顺序,对各等级内的各阶层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对王权至上派的神学家来说,承认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并不是毫无限制条件的。“说教士本身比君主更伟大,等级也更高贵,并不表示他在所有的方面都伟大。”[23] (P209)在涉及精神的方面,教士的优势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世俗方面,王权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这些神学家并不认可教皇派的上帝—教皇—世俗君主的权力模式,而主张上帝之下的教俗二种权力并列,反对双方一个来源于另一个,而是来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权力——上帝。这种模式把教会与世俗视为两个平等的权力,双方各有分工,各有自己的优势。
在权力斗争的条件下,两派对等级关系的理解就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教权至上派在承认职能平行的基础上强调等级间的不平等;而王权至上派则在承认上下等级差异的前提下,突出职能分工的平等,这成为双方斗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保住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教会在理论上更强调教俗之间的二元对立,把武士与劳作者合为一体,有意忽略职能平等的三等分,这恰好可以说明为什么三等级观念在出现后不久就“几乎消声匿迹了150年,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才又再次出现”[7] (P288)。从教俗权力斗争的历程来看,三等级观念的活跃或沉寂是与教皇势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其沉寂的时期正是教皇势力臻于鼎盛的时期,教权压倒王权,处于绝对优势。相反,王权至上派则强调职能的三等分,有意忽略宗教层面的教俗区别,把它作为与教皇抗衡的武器。随着教俗权力斗争形势的变化,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逐渐占据上风,到14世纪初,教会的“阿维农之囚”、随之而来的大分裂和普遍的腐败,严重损害了教会的形象和优势地位。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增长,教皇至上派主张的“教会在国家和王国之上”、“世俗之剑是低等的,要受高等的精神之剑领导”[23] (P198)等理论越来越受到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三等级观念也相应地又逐渐活跃起来,并压倒教会教俗二元对立理论,成为主流的观念,话语的主动权也由教会神学家转到世俗的作者手中,等级之间的分工协作理论逐渐强大起来,并以等级文学的体裁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到1170年,关于所有三个等级的拉丁文和法语的挽歌已经写成,虽然与后来的改写本相比,数量不是那么多,分类也不完备,但它们表明,到12世纪后期,这种文学形式已经很明确了,并开始更加广泛流行。拉丁文和法文的诗作很快就成为德意志改编的范本,也成为其他大陆译本的范本。到14世纪后半期,这种文学形式极为流行,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是如此。”[30] (P20)14世纪晚期的朗兰(William Langland, 1322—1400)的《威廉关于农夫皮尔斯的幻象》和约翰·高尔(John Gower, 1330—1408)的著作是典型。高尔说:“我们承认有三个等级。……没有一个等级会被指责为有过错的,但一旦各等级违背了美德,他们的过错就会反对他们”[31] (P114);“有教士、骑士和农民,三个从事三种不同的事务。一个教导,另一个打仗,第三个耕种土地。”[31] (P116)始终强调等级的神圣起源,强调各等级之间的相互义务[30] (P277—283,316—323),强调只有共同合作,社会才能和谐运转,才能为共同的善服务,这种观点成为共识[29] (P22—53),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15世纪的一篇名为《英格兰王国》的布道辞中就把整个国家比喻为一条船,教士位于前甲板,伯爵位于后甲板,普通人在下层船舱,虽然有等级之分,但三个等级对船的正常运转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在16世纪的杜德利(Edmnud Dudley, 1462—1510)的《共和国之树》中,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教士、骑士和大众,每个等级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32] (P114—115)。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现的著作中的语词也开始变化。从13世纪初起,原来一直通行的ordo逐渐为estate(注:Estates一说起源于古拉丁语status,古法语为estat,本意为“列、站立、状况”,古有el一词,中古英语作ethel,意为“祖先的土地或不动产,遗产”(www. etymonline. com)。摩尔则认为,该词的起源与拉丁语status并无直接关系,可能源于古高地德语stal(站立),其中单数形式为estal,复数形式为estaus(Ruth Mohl, The Three Estates in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Literature, pp. 42—43. )。) 所代替。按照摩尔(Ruth Mohl)的说法,这个词在1226年最早出现在法文中[30] (P42—43),后来逐渐传播到其他地方。到14世纪80年代,estates已经具有了“财产”、“等级”之意。这表明,等级区分的标准在悄悄地变化,长期以来由教士等级建构的体现教士等级特权的理论逐渐为新兴的以财产为标准的等级理论所取代。此外,在对国家的整体比喻上,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流行的“教会”、“基督教的群体”逐渐被“共和国”所代替,虽然所指代的对象没有变化,但角度和价值取向显然已经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三等级观点的盛行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消除,罗马教会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理论,不断强调等级间的差别,等级关系的复杂特点仍然存在。罗马教会的理论在16世纪初的宗教改革中遭到来自内部的最后一击。新教改革家尤其是马丁·路德的平信徒皆教士理论和天职观,不但瓦解了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地位,而且再次重申职责分工的平等理论,反对垂直的等级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士等级在现实中地位的降低,在国家教会的体制下,教会仍然是一个特权等级,这是由中世纪西欧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决定的,毕竟在近代社会确立以前,基督教会还没有彻底脱离政治,其所宣扬的以制度化宗教为基础的个人灵魂的得救仍是主流的人生的终极目标,虽然教士不再左右个人的得救,但他仍是直接服务于上帝的仆人。卢瓦瑟说:“在这个最信基督的王国里,我们保留了上帝的仆人(minister)第一等级的荣誉,把教士或教会等级作为法兰西三个等级的第一等,是有充分理由的。”[12] (P48)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