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下)
三 从墨敕斜封、墨敕除官到墨制授官
(一)中村裕一对“墨敕斜封”的再检讨
以往学界对墨敕的印象主要是基于对“墨敕斜封”的认识,后来的一些学者凡是遇到墨敕、墨制,一律与墨敕斜封联系起来,(49) 中村裕一对此已经进行了很细致的检讨,驳正了传统观点的片面之处。(50) 他的基本观点是:开元以前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注拟,再上报皇帝批准,而不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宗睿宗时期皇帝不通过宰相,直接以墨敕斜封的形式任命官员是对这项制度的破坏;尽管如此,墨敕还是必须“斜封付中书”执行,经由中书、门下发出正式告身,也就是说墨敕不等于告身,它是告身式的制、敕词部分,墨敕斜封并没有完全偏离三省颁诏程序。
(二)“墨敕除官”及其文书形态
中村裕一还考察了唐末“墨敕除官”的现象,认为这与唐初官员“便宜行事”、“便宜从事”不一样,与中宗朝的墨敕斜封也不一样,唐朝皇帝把官员的任命权力交给了藩镇,最终走向灭亡。(51) 在他之前,学者谢元鲁从地方决策权力膨胀的角度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了,(52) 俞鹿年完全承袭了谢元鲁的看法,但没有展开讨论。(53) 三位先生的观点都很有启发性,但如前所述,中村裕一的研究偏重于文书的具体形态,俞鹿年只是给出一个结论,二者都缺乏对墨敕除官的史考察。
在隋唐五代关于官员任命的史料中,我们会看到“承制”两个字。隋初尉迟迥与杨坚对峙,“乃自称大总管,承制署官司”;(54) 唐初,皇甫无逸持节巡抚益州,“承制除授”;(55) 安史之乱中,李忠臣杀敌有功,“防河招讨使李铣承制以忠臣为德州刺史”。(56) 显然,“承制”是承受制旨的简称,是承皇帝的旨意授官。这种承制除官的情况一般出现在非常时期,一旦中央政权稳固,必然将官员的任命权收回。唐末五代时期,承制授官重新出现,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唐朝廷用人权的丧失。
广明元年(880),黄巢大军攻入长安,僖宗仓皇出逃成都,次年二月九日下诏:诸州有功刺史及大将军等,如要劝奖者,从监察御史至常侍,便可墨敕授讫,分析闻奏。(57) 僖宗寄希望于淮南节度使高骈,但高骈始终不出兵。三月,以郑畋为京城四面诸军行营都统,赐畋诏:“凡蕃、汉将士赴难有功者,并听以墨敕除官。”(58) 当时长安周围还有几万散兵,郑畋“承制招谕,诸镇将校皆萃岐阳。畋分财以结其心,与之盟誓,期匡王室”。(59) 这是唐末墨敕除官的开始,是非常时期下唐朝皇帝给予藩镇的特权,希望以官爵来激发藩镇及其将士的斗志。
崔致远曾为高骈写过一封上僖宗的《谢诏止行墨敕状》,包含了墨敕除官的许多重要信息,略引如下:
右。臣伏奉诏旨,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已两度降敕止绝,自今后,凡有要甄奖者,并于急递奏闻,不得更议承制者。……伏遇陛下远事宸游,虑防爵赏,遂降无私之泽,遍资诸道之权。不料人人而兢弄笔端,处处而皆夸墨敕……臣前年虽奉诏旨,未欲施行,却缘亲率军兵,远期征讨,此时久屯南浦,将泛西江,忽被镇海节度使周宝,欲感军情,潜施巧计,便以无功将吏,悉皆超授官荣。臣所领士卒既多,将校不少,彼安座者犹为甄奖,此远行者岂免怨嗟。迩口声传,从头愤激。臣若不依周宝,必恐事生,遂准诏书得行军赏,已曾一一具事由申奏讫。自奉前年十一月一日敕旨,仰遵成命,静守常规,至于近日所招贼徒,只与往时先赐官告,曾无僭越,岂可隐藏。(60)
首先要确定这件状的写作年代。文中既有“去春”,又有“前年”,造成了年代上的混乱,以至于中村裕一对把时间定在中和二年(882)不敢肯定。(61) 其实“去春”是僖宗诏旨上的话,“前年”是崔致远代拟高骈的口气。文集中虽然没有署上文章的写作时间,但一般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这件状之后是《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钟传于中和二年五月逐江西观察使高茂卿,高骈为之请节钺,七月诏以钟传为江西观察使。(62)《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是在接到任命钟传的诏书后写的,应该是在中和二年,则这件状的时间下限是中和二年。状上说“臣前年虽奉诏旨,意未欲施行”,根据上下文可以知道指的是“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事,这应该就是广明二年二月九日僖宗许藩镇墨敕除官的诏书;状上所说前年与周宝的冲突,发生在广明二年五月到九月间。(63) 据此推断,这件状的写作时间是中和二年。由此可以得出几点认识:第一,承制除官也就是墨敕除官,即朝廷赋予藩镇任命属官的权利,藩镇除官前无须上报朝廷同意,等授官之后再报告,然后朝廷发给正式告身(有时可能是事先发给空白告身);第二,各藩镇纷纷承制除官,滥授私恩,僖宗曾两次下敕收回权力,其中有一次是在中和元年(881)十一月一日,到中和二年第三次下诏“不得更议承制者”;第三,接到十一月一日的诏书后,高骈还在除官,给予“往时先赐官告”。可见,朝廷虽然努力想把官员的任命权控制在手中,但形势和唐前期已经有了天壤之别,中央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其实唐朝廷想彻底消除墨敕除官的决心并不是很强。为了争取藩镇的支持,借用他们的力量,承制除官成为唐朝廷经常使用的一种办法。中和元年十一月一日已经有敕旨禁止承制除官,但中和二年僖宗以王铎为诸道行营都统时,却“听王铎自辟将佐”(64)(《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作“许王铎以便宜从事”)。在这之后,王铎承制授予了不少官职。如孟方立,王铎“墨制假方立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知邢州事”。(65) 如沙陀李克用,王铎先是“以墨敕召李克用”,后“承制以克用为东北面行营都统”,又“承制授武皇雁门节度使、检校尚书左仆射”。(66) 还有朱温、王敬武等人。(67) 天复中为了对抗朱全忠,昭宗“书御札赐杨行密,拜行密东面行营都统、中书令、吴王,以讨朱全忠。……淮南、宣歙、湖南等道立功将士,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然后表闻”。(68) 其他如李克用、王审知等,昭宗都曾许其承制除官。(69) 然而此时的唐朝廷已经是风雨飘摇,承制除官的缺口一旦打开便无法收拢,各地不管是有没有朝廷的授权都在自行任命官吏,所谓“纷纷墨敕除官日,处处红旗打贼时”,(70) 到光启元年(885),藩镇“皆自擅兵赋,迭相吞噬,朝廷不能制”,以至史臣慨叹“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71)
关于墨敕除官的文书形态,中村裕一检索出了实物史料,(72) 但没有复原一般形式,也没有指出它与其他的授官有何区别。现根据他检索的实物史料,复原如下:
敕某藩镇 牒
某某
[右。可某官。]
牒。奉月日诏(敕):云云(许行墨敕)。授某官。仍具[事]申奏,并牒如右(牒知者,牒举者)。故牒。
年月日 [牒]
藩镇具官 [某押]
这种文书式不同于制授和敕授告身式。首先是文书的起草与签署。中村裕一检索出的实物史料里,文书都是由藩镇的幕僚起草,由藩镇签署,与三省和中书门下毫无关系。其次,是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刘后滨把敕授告身份为发日敕和敕旨两种,结句是“可依前件”的告身是敕旨告身,是对奏状的批准;结句是“可某官”的应是发日敕,是出自皇帝自己的旨意。(73) 参照这个标准,墨敕除官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应是皇帝,但实际上却是藩镇。为了协调这个矛盾并且保证皇帝的权威,文书使用了“敕某藩镇”的词语,而且要“具[事]申奏”,这样即使是藩镇授官,也是因为皇帝赐予的权利,藩镇授官后必须上报朝廷。最后,文书的定性。中村裕一复原了敕牒文书的一般形式:(74)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 某
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
比较墨敕除官文书与敕牒文书,会发现二者很相近。上引天复年间的材料中,昭宗给予杨行密的任官权利是“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可见墨敕除官文书也是一种牒。因为墨敕除官不是通过三省程序进行的,所以不能用敕书形式;但藩镇是承制而授官,因此文书中又有皇帝的制敕。据此,墨敕除官文书是一定条件下敕和牒的特殊糅合。
(三)五代的“墨制”授官
中央和藩镇共享官员的任命权后,“墨制”、“承制”就成为除官的一个专有词语了,迄五代不改。当天祐四年(907)朱全忠代唐自立,建立起后梁政权时,“墨制”、“承制”的使用就更具有政治意味了。几处割据势力如蜀王王建、吴王杨行密杨渥父子、秦王李茂贞、晋王李克用等都不承认后梁政权,还在使用唐天祐年号,如岑仲勉所论:“此非唐之犹有遗爱也,彼辈既不愿低首下心于梁,乃求所以抵抗及藉口之术,否则自视基础未固,暂取观望态度而已”。(75) 唐朝已灭,自己还没有称帝,又不愿臣服于后梁,那么管内的官员任命该以什么名义?这几处的割据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墨制”。所谓墨制,孟知祥在向后唐明宗的上表中有一个解释:“亦自朝廷之成命,委藩翰以奉宣,凡有施行,后当闻奏”,(76) 可见,墨制与承制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墨制在文体上更为庄重正式一些。
五代割据北方,自命为正朔,新朝一旦建立,就止行墨制、承制,期以将官员任命权收归中央。而南方各种割据势力,表面上奉事北方诸政权,在官员任命上依旧自行承制拜授。朱全忠建立后梁时,与晋王李克用、李存勖父子的战争持续不断,李氏父子既不承认后梁的统治,乃自行墨制授官。等到后唐建立,李存勖父子也开始整顿铨选。同光二年(924)三月,中书门下奏:
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御,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参(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参(三)州已下者,许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77)
长兴元年(930)五月又下制勘覆各种授官文书,重新确认资格。(78) 但这种努力却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多数出身行伍,通过武力上台,他们虽然时刻防范自己辖境内的方镇坐大,甚至不惜以武力清洗,但还是阻止不了雄藩骄帅的出现。(79) 方镇一旦坐大,他们也会要求墨制的权力,“墨制除官已经成为部分方镇军阀——节度使取代皇帝行使除授官吏权力的手段,这就意味着执行墨制除官的节度使已经与众不同了”,(80) 最典型的便是孟知祥的例子。
孟知祥原是李克用之弟李克让的女婿,李存勖灭前蜀后以之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副大使。李存勖死后,他扩充军队至七万多,不向后唐输赋税,又灭董璋,兼有两川之地,部下遂请知祥称王,“以墨制行事”。(81) 此时后唐明宗在位,孟知祥上表请“部内刺史令录官员,乞许行墨制”,(82) 明宗一味姑息,封他为蜀王,诏许墨制:“自今已后,剑南诸道应节度使刺史并州县官军府文武将吏等,或升或降,贤愚或黜陟功过,一切委卿,遂使选择差署施行讫奏,朝廷更不除人。”(83) 这样,孟知祥在两川的地位得到巩固,俨然一个独立王国,后唐对其无可奈何。等到明宗去世,孟知祥很快就自立为帝,建立后蜀政权。
由孟知祥的例子不难看出,墨制在五代十国之所以不能禁止,在于分裂格局下,所谓的“朝廷”权威不振,只能与方镇共同分享着对官员的任命权,既没有力量彻底解除方镇的权力,也不可能消除方镇、重建朝廷的权威。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权威出现之前,墨制是各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过渡。
通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确认,墨诏、墨敕是“王言之制”以外的一类王言,(84) 它的特性包括四方面。第一,发布者只能是皇帝,墨敕除官的文书虽然实质上是由藩镇下发,但名义上仍然是皇帝。第二,不经过三省的颁诏程序,由禁中直接发出。墨敕在门阙制度中虽然也要经过中书、门下,但那并不是执行颁诏程序,而是中书、门下在执行墨敕的旨意。第三,形式多样,非常灵活。墨诏、墨敕是一类没有纳入程式化的文书形态,除了墨敕除官有固定的文书形式外,其他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借用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等的文书形式,只是在日期之后省去官员的签署。第四,具有同“王言之制”相同的效力和权威。今人常常引用贞元三年(787)陆贽的上疏来质疑墨诏、墨敕的合法性:“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85) 按照陆贽的说法,似乎唐代的律令早有规定,墨制所出者非正式诏令,有司“不须承受”。但这是一份被李肇指为“征据错谬”的奏疏,已有学者指出了陆贽上疏的背景是他与吴通玄兄弟的政争,意在通过撤销翰林学士之职而使吴氏兄弟和德宗疏远,(86) 这就降低了奏疏所引“令式及国朝典故”的可靠性,至多可以说明有司有权对墨诏、墨敕表示怀疑,这一点在门阙制度中已有反映,在敦煌文书里也可以找到例子:(87)
S. 2703V/1《唐天宝八载(749)十二月敦煌郡典王隐牒为分付合郡应遣上使文解总玖道事》
4 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 墨敕并驿家事(88) S. 2703V/3《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天宝年间)》
9 二上和籴使李侍御为任使 墨敕牌券事(89)
由于材料所包含的信息有限,笔者只能作出一些推测性的解释。第一条材料里,“勘”为动词,是覆核确认的意思,整句可以推测是敦煌郡给中书门下上牒,勘验修功德使所带的墨敕。同理,第二条材料可能也是向和籴使李侍御核实任使携带的墨敕。据笔者不完全统计,除门阙制度、墨敕斜封和墨制除官外,唐五代史料中明确提到墨诏、墨敕的有83处(不包括重复),只有上述3处对其产生怀疑,其他未见有拒绝执行的情形出现。
通过对83处史料的统计,笔者发现,出现在玄宗以前的有21处,玄宗至敬宗有59处,文宗以后仅3处,这样的时间分布体现了唐五代政务运行的变化。
开元以前,墨诏、墨敕主要用于对臣下的慰问、赞扬,有时担当“密旨”的角色。开元时期国家政务急剧增多,三省体制下宣署申覆的繁琐程序严重影响了效率,为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中书门下体制逐渐建立,(90) 同时,为减少中间环节,迅速将皇帝旨意以政令形式颁布下达,玄宗擢用翰林学士起草诏书。(91) 正是在这个时期,墨诏、墨敕的使用开始频繁,而且应用的范围扩展到一般性的政务,如召集学士及僧道讲论三教同异,批答臣下推让官职的表状,重定南郊星辰位次等。肃、代以后至敬宗,墨诏、墨敕的使用呈现一个高峰状态,大量用于对臣子的赏赐、慰劳及表状的批答,一些重要的信息绕开中书门下传递,这种非程式化的政务运行引起宰相的担忧,以至于李吉甫向宪宗建议“军国大事以宝书易墨诏”,(92) 其目的就是要把政务运行重新纳入程式化的轨道。可见,墨诏、墨敕实际上成为中枢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务运行的另一条途径。在这种方式下,皇帝直接决断,根本不须经过中书门下;或者让翰林学士代为批答后,直接由宦官或地方的进奏院甚至使者把旨意传达下去,更为迅速快捷。而且,皇帝借此可以向臣子表示“私恩”,如前引给刘禹锡的手诏后批云“朕自书”,显然是给予刘禹锡的特别恩惠。刘后滨的研究表明,唐代中央的政务裁决是分层次的,“分别由皇帝亲自决断、由宰相和相关官员进行审议批复并报皇帝批准以及由宰相直接裁决”,中书门下体制下,大量重要的人事任免都出自皇帝的旨意,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93) 墨诏、墨敕的大量使用正因应了这一论断。
墨诏、墨敕作为一种政务运行途径在文宗以后迅速衰落,个中原因尚待考察。但它又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唐末五代的舞台上,方镇对于墨制除官权的褫夺正说明了它在上的特殊地位。墨制的发布一向由皇帝掌握,昭示的是帝王的权威,所谓“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当方镇掌握了墨制授官的权力,尽管表面上还要以“准诏行墨敕授某官”的形式来表示对皇帝权威的认可,其实是借助于墨制、墨敕把皇帝的权威加在自己头上,取得“代天子立言”的神圣光环,为自己的割据寻找合法性,这实则更凸现了帝王权威在古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力。
作者附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与导师郝春文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刘后滨先生多次讨论,郝师通读了全文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注释:
①参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②国内学者主要研究成果有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李铮、蒋忠新主编:《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雷闻:《从S. 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后滨:《从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唐研究》第6卷,2000年;《敕后起请的应用与唐代政务裁决机制》,《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盛唐政治制度研究》。刘后滨的系列成果现以专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出版,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
③李林甫等:《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条“王言之制”有七: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页)
④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该书的修订本以《隋唐王言の研究》为名出版,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
⑤笔者此处借用了胡三省的解释:“墨敕出于禁中,不由中书门下”。见《资治通鉴》卷208,唐纪,中宗神龙元年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589页。
⑥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2章第5节,第3章第8节,第5章附节Ⅷ。
⑦刘后滨:《敕后起请的应用与唐代政务裁决机制》,第53页。
⑧《魏书》卷111《刑罚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76页。
⑨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696—698页。
⑩《宋书》卷63《王昙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79页。
(11)《宋书》卷83《谢庄传》,第2176页。
(12)《宋书》卷15《礼志二》,第384页。
(13)《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02页;《唐会要》卷71《十二卫·左右监门卫》,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285页;《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00页。
(1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7《卫禁》,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93—594页。
(15)《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第1200页。
(16)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697—698页。
(17)《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城门郎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启闭之节,奉出纳管钥。若非其时而有命启闭,则诣閤覆奏。”第1846页。
(18)《旧唐书》卷77《崔义玄传附崔神庆传》,第2690页,中村裕一的标点有误,本文径改。该奏疏又见《唐会要》卷4《储君·杂录》,第45页;《全唐文》卷234《请定宣召太子仪注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63页下。
(19)《唐六典》卷25《诸卫府》,“左右羽林军大将军·将军”条,第643页。《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03页)和《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9页)的记载大致相同。
(20)《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0页。
(21)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95《异僧九·洪昉禅师》引《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新1版,第635页。
(22)赞宁:《宋高僧传》卷24《唐湖州法华寺大光传》,范祥雍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午,第623页。
(23)《全唐文》卷694《墨诏持经大德神异碑铭》,第7126页下—7127页上。
(24)《宋高僧传》卷10《唐扬州华林寺灵坦传》,第225页。
(25)《宋高僧传》卷12《唐缙云连云院有缘传》,第285页。
(26)《太平广记》卷208《书三·购兰亭序》引《法书要录》,第1590页。
(27)《新唐书》卷117《裴炎附裴伷先传》,第4249—4250页。
(28)《全唐文》卷277张敬忠《准敕勘复蜀州青城山常道观奏》,第2812页。
(29)分见《全唐文》卷246,第2492页下—2493页上;卷511,第5193页下;卷273,第2770页;卷541,第5493页下。
(30)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352—361页。
(31)张说:《张说之文集》卷15,四部丛刊本,第4页。
(32)分见刘禹锡著,瞿蜕园笺证:《刘禹锡集笺证》卷15、1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81、403—440页。
(33)张九龄:《曲江张先生文集》卷14,四部丛刊本,第11a页。
(34)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89—97、148—155、263—270页。
(35)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25—333页;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第277—284页;雷闻:《从S. 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26—327页。
(36)《刘禹锡集笺证》卷11,第287页。
(37)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洪遵编:《翰苑群书》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7年,第595册,第357页。
(38)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701—702页。
(39)圆照编;《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2,大藏经刊行会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837页下。
(40)雷闻:《从S. 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30—331页。
(41)佚名编:《寺沙门玄奘上表记·请太宗文皇帝作经序并题经表》,《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第818页下—819页上。
(42)《寺沙门玄奘上表记·皇帝报玄奘法师请入嵩岳表敕书》,《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第826页上。
(43)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707—709页。
(44)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诚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7页。
(45)陆游:《老学庵笔记》卷8,李剑雄、刘德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1页。
(46)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107、129、134页。
(47)雷闻:《从S. 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28、330—331页。
(48)分见《表制集》,第829页中—下、830页上、838页上。
(49)如清代钱大昕在给乙速孤行俨碑所作的跋里就说:“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中宗之世,政出多门,后宫贵戚,墨敕斜封,凡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官,大都以贿得之。(乙速孤)行俨殆亦以贿进欤。”(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6《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陈文和主编:《嘉定钱大昕全集》第6卷,祝竹点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2页)清代袁枚也说:“墨制者,即斜封墨敕之谓,盖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见袁枚:《随园随笔》卷5《金石类·墨制授官碑文不讳》,王英志主编:《袁枚全集》第5册,赵新德校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71页。
(50)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354—355、692—696页。
(51)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38—945页。
(52)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第122—124页。该书是作者1987年的博士论文,出版时没有修改。
(53)白钢主编、俞鹿年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44页。
(54)《全唐文》卷395《周太师蜀国公尉迟公祠庙碑》,第4027页上。
(55)《旧唐书》卷62《皇甫无逸传》,第2385页。
(56)《旧唐书》卷145《李忠臣传》,第3940页。
(57)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13《行墨敕授散骑常侍牒词》,四部丛刊本,第67页。案:《资治通鉴》将该诏书系于中和元年正月(第8246页)有误,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3页。
(58)《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元年正月丁丑条,第8247页。
(59)《旧唐书》卷178《郑畋传》,第4634页。《旧唐书》此处系年月有误,从《资治通鉴》。
(60)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3《谢诏止行墨敕状》,第16页。
(61)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0页。
(62)《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五月、七月条,第8269、8272页。
(63)《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元年五月、八月条,第8251、8257—8258页。案:该年七月改元中和。
(64)《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二年正月辛亥条,第8262页。
(65)《新唐书》卷187《孟方立传》,第5448页。
(66)分见《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十月条,第8277页;中和三年正月己巳条,第8287页;《旧五代史》卷25《唐书·武皇本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37页。
(67)分见《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九月条,第8274页;《旧唐书》卷187《王敬武传》,第5445页。
(68)《资治通鉴》卷263,唐纪,昭宗天复二年三月条,第8573页。
(69)分见《资治通鉴》卷266,后梁纪,太祖开平二年五月条,第8696页;《新唐书》卷190《王潮传》,第5492页。
(70)《全唐诗》卷705《寓题》,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8115页。
(71)《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第720页。关于广明以后藩镇的跋扈情况,可参看日野开三郎:《支那中世纪の军阀》第5章第二部分的论述,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1卷《唐代藩鎮の支配体制》,东京:三一书房,1980年,第156—163页。
(72)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1—945页。
(73)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34—336页。
(74)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29页。
(75)岑仲勉:《隋唐史》,石家庄:河北出版社,2000年,第453页。
(76)《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38页下。
(77)《宋本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第四》,第2042页上。
(78)《宋本册府元龟》卷633《铨选部·条制第五》,第2048页下。
(79)关于五代军阀的情况,可参看日野开三郎:《五代史概说》第4章,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2卷《五代史の基调》,第311—359页。
(80)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8页。
(81)以上见《新五代史》卷64《后蜀世家·孟知祥》,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7—802页。
(82)《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第437页上。
(83)《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第439页上。
(84)刘后滨认为,“所谓‘王言之制’,是关于唐前期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处理国家政务文书的概括说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书形式,见氏撰:《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164页;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把王言分为四类:王言之制、临时的王言、私的王言和惯用的王言,墨诏和墨敕属于最后一类。
(85)李肇:《翰林志》,洪遵编:《翰苑群书》卷1,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298页下。
(86)毛蕾:《唐代翰林学士》,北京:社会出版社,2000年,第18页。
(87)2003年秋,笔者参加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中心“敦煌吐鲁番文书研读”课时,承荣新江教授提醒注意这两件文书中的墨敕问题,在此特致谢意。
(88)图版见《英藏敦煌社会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4册,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2页;释文见菊池英夫:《唐代敦煌社会の外貌》,《讲座敦煌》第3卷《敦煌の社会》,东京:大东出版社,1980年,第119页;荣新江:《唐代西州的道教》,《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3页。
(89)图版见《英藏敦煌社会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4册,第203页;释文见唐耕藕主编:《敦煌社会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77—478页。
(90)“中书门下体制”是刘后滨提出的概念,简要的介绍请参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导论》,第1—62页;袁刚:《隋唐中枢体制的演变》,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66—72页。
(91)毛蕾:《唐代翰林学士》,第11—16页;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第19—22、198—200页。
(92)《新唐书》卷146《李吉甫》,第4739页。
(93)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53—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