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万生 时间:2010-09-06
  [内容摘要] 本文是对谢保成先生关于《贞观政要》成书时间意见的商讨。我认为《贞观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着手编辑的时间的上限可以定在长安元年(701),正式的编辑时间可以定在开元八年五月至十年十月之间。谢先生认为《贞观政要》“着手编录”“大约”始于开元五年(717);正式编录时间在开元八、九年(720、721),而“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725);进呈玄宗的时间在开元十七年(729)。故其意见不为我同意。
  [关键词]《贞观政要》;成书时间;吴兢
  一  关于《政要》的“着手编录”及相关问题
  谢先生在《集校》中说“大约自开元五年(717)始,吴兢即着手编录《贞观政要》,初具规模,因而书前题写‘卫尉少卿兼修国史’”[4],理由是《直斋书录解题》有《政要》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的记载,因而要使他的解释与《直斋书录解题》的记载一致。我认为,以《政要》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而论,就应理解为《政要》成书及进呈玄宗之时吴兢正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才合事理。为什么还要说只是“初具规模”呢?可见,谢先生的理解是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我认为,问题就出在谢先生对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中“微臣以早居史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仍以《贞观政要》为目”及《贞观政要·序》中“体制大略,咸发成规”等文句的意义没有足够的理解。既然说“早居史职”而有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之事,而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上限可以定在长安元年(701)[5],那么,将吴兢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岂不是晚了一点?可见,“早居史职”不能定在开元五年。值得注意者,“随事载录”一语显示“载录”时已有内容的分类,而此分类当有取鉴于《太宗政典》及《帝范》者[6]。也就是说“随事载录”之“事”即是内容分类之“类”,此“类”大有取鉴于《太宗政典》及《帝范》的可能。既如此,谢先生何以要将《政要》“着手编录”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因此,谢先生说《新唐书》、《全唐文》所载的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其上奏的时间“当在开元五年或五年之后”,并以此作为“《贞观政要》一书已具雏型”的证据,在事理上是有问题的。——谢先生说:
  疏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太宗“尝谓宰相:‘自知者为难。如文人巧工,自谓己长,若使达者大匠诋诃商略,则芜辞拙迹见矣。天下万机,一人听断,虽甚忧劳,不能尽善。今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鉴照形,美恶毕见。’当是时,有上书益于政者,皆粘寝殿之壁,坐望卧观,虽狂瞽逆意,终不以为忤。”这在今本《贞观政要·求谏篇》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全能找到,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说明一)。疏文中“太宗皇帝好悦至言,时有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咸以切谏,引居要职”,在《贞观政要》卷2也都可以得到印证(说明二)。除开《任贤篇》所叙8人外,李大亮在《纳谏篇》专有一节叙其“竭节至公”,高季辅也有一节记其“上疏陈得失”(说明三)。太宗在太子李治犯颜进谏后的一段话,“自朕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禇遂良等继之。”这不也与吴兢上疏正相吻合!(说明四)疏文中征引古语“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用龙蓬(逄)、比干忠谏受害作比喻等,与其书卷2“求谏”、“纳谏”两篇所记,也如出一辙(说明五)。这一切都说明,吴兢在《上玄宗皇帝纳谏疏》时,即开元五年(717)前后,《贞观政要》一书已有雏型。[7]
说明一:谢先生说“疏文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太宗‘尝谓宰相:“自知者为难。如文人巧工,自谓己长,若使达者大匠诋诃商略,则芜辞拙迹见矣。天下万机,一人听断,虽甚忧劳,不能尽善。今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鉴照形,美恶毕见。”当是时,有上书益于政者,皆粘寝殿之壁,坐望卧观,虽狂瞽逆意,终不以为忤。’这在今本《贞观政要·求谏篇》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全能找到,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我认为,这不好说“只是个别字稍有不同”。请看《政要·求谏篇》[8]贞观十六年、贞观三年的文字:“贞观十六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自知者明,信为难矣。如属文之士,伎巧之徒,皆自谓己长,他人不及。若名工文匠,商略诋诃,芜词拙迹,于是乃见。由是言之,人君须得匡谏之臣,举其衍过。一日万机,一人听断,虽复忧劳,安能尽善?常念魏征随事谏正,多中朕失,如明镜照形,美恶必见。’因举觞赐房玄龄等数人勖之。”“贞观三年,太宗谓司空裴寂曰:‘比有上书奏事,条数甚多,朕总粘之屋壁,出入观省。所以孜孜不倦者,欲尽臣下之情。每一思政理,或三更方寝。亦望公辈用心不倦,以副朕怀焉。’”按:《政要》贞观十六年之文又见唐王方庆《魏郑公谏录》卷5和《册府元龟》卷157《帝王部·诫励第二》,前者所记较《政要》为详,后者所记虽较《政要》所记为略,但不仅明记时间在十六年五月,而且文字与《政要》文字有异,表明其非来于《政要》,值得注意。而最当说明者,王方庆卒于则天长安二年(702)五月[⑨],则《魏郑公谏录》之成乃在长安二年之前。吴兢身居史馆,能读王氏书,其作疏文引用之,都是的。即使不能读王氏书,衡以王书材料亦当来于《太宗实录》等书之故,而吴兢参与修《唐书》,亦必当熟阅《太宗实录》等书,故其作上玄宗皇帝之疏文引用之,亦是自然的。既如此,谢先生何以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政要》贞观三年之文,《册府元龟》卷58《帝王部·勤政》亦载,但时间在武德九年十二月(《玉海》卷124《官制·唐待制附次对》记在十月),可知乃别有来源,不好说吴兢作疏文必从《政要》取则。因此,我虽然认为《政要》的始编时间的上限可以推到长安元年(701),从而认为吴兢作疏文有从《政要》稿取材的可能,但不得不认为谢先生一定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且一定要与开元五年此时间联系在一起,并以之作为《政要》在开元五年前后“已有雏形”之证据的做法,从论证方法说,是多有不可取的。也就是说,谢先生没有达到其论证目的。
  说明二:谢先生说“疏文中‘太宗皇帝好悦至言,时有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咸以切谏,引居要职’,在《贞观政要》卷2也都可以得到印证”。我认为,此所云“得到印证”,那只是就《政要》卷2《任贤篇》所记房玄龄等八人之事而言,但此吴兢之《疏》所言乃十人,不仅顺序不同,而且所列人数亦有差别。《任贤篇》所列诸人的顺序是: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勣、马周。而吴兢此《疏》所列人的顺序是:魏征、王珪、虞世南、李大亮、岑文本、刘洎、马周、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疏》文十人中的李大亮、岑文本、刘洎、禇遂良、杜正伦、高季辅六人都不在《任贤篇》中;《任贤篇》八人中有房玄龄、杜如晦、李勣三人都不在《疏》文中。可见,谢先生此处用作证据的诸人的情况,其有效性是当考虑的。
  说明三:谢先生说“除开《任贤篇》所叙8人外,李大亮在《纳谏篇》专有一节叙其‘竭节至公’,高季辅也有一节记其‘上疏陈得失’”。我们有必要看其情况。
  先看李大亮事。《政要》卷2《纳谏篇》之文曰:“贞观三年,李大亮为凉州都督,尝有台使至州境,见有名鹰,讽大亮献之。大亮密表曰:‘陛下久绝畋猎,而使者求鹰,若是陛下之意,深乖昔旨,如其自擅,便是使非其人。’太宗下书曰:‘以卿兼资文武,志怀贞确,故委藩牧,当兹重寄。比在州镇,声绩远彰,念此忠勤,岂忘寤寐?使遣献鹰,遂不曲顺,论今引古,远献直言。披露腹心,非常恳到,览用嘉叹,不能已已。有臣若此,朕复何忧!宜守此诚,终始若一。《诗》云:“靖恭尔位,好是正直。神之听之,介尔景福。”古人称“一言之重,侔于千金”。卿之所言,深足贵矣。今赐卿金壶缾、金椀各一枚,虽无千镒之重,是朕自用之物,卿立志方直,竭节至公,处职当官,每副所委,方大任使,以申重寄。公事之闲,宜观典籍。兼赐卿荀悦《汉纪》一部,此书叙致简要,论议深博,极为政之体,尽君臣之义。今以赐卿,宜加寻阅。’”《旧唐书》卷62《李大亮传》:“出为凉州都督,以惠政闻。尝有台使到州,见有名鹰,讽大亮献之。大亮密表曰:‘陛下久绝畋猎,而使者求鹰。若是陛下之意,深乖昔旨;如其自擅,便是使非其人。’太宗下之书曰:‘以卿兼资文武,志怀贞确,故委藩牧,当兹重寄。比在州镇,声绩远彰,念此忠勤,无忘寤寐。使遣献鹰,遂不曲顺,论今引古,远献直言,披露腹心,非常恳到,览用嘉叹,不能便已。有臣若此,朕复何忧。宜守此诚,终始若一。古人称“一言之重,侔于千金”,卿之此言,深足贵矣。今赐卿胡缾一枚,虽无千镒之重,是朕自用之物。又赐荀悦《汉纪》一部。’下书曰:‘卿立志方直,竭节至公,处軄当官,每副所委。方大任使,以申重寄。公事之闲,宜寻典籍。然此书叙致既明,论议深博,极为治之体,尽君臣之义。今以赐卿,宜加寻阅也。’”按:此有二“下书”,或有重累,故疑二“下书”本为一书之语,编者有所未明而分为二书,故意思有所重复混乱。因为第二书中“此书”指《汉纪》,若分为二书,则不明“此书”何指。同时为二书没有必要,若二书有时间间隔,第二书先不言《汉纪》,而书中但言“此书”便是指代不明。但此非本文重点所在,可不备论。可注意者,“今赐卿胡缾一枚”与《政要》之文有异,此为吴兢等编《唐书》时删略所致,抑或《唐书》流传过程中夺文所致,已不可知。又“然此书叙致既明”之“然”字,于文义不协,当为衍文,此字之衍有可能产生于吴兢等编书之时,也可能产生于书成之后的流传过程之中。但此可言《政要》之文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亦可言《政要》之文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有相同或相近的材料来源。从而亦可言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中言及李大亮的文字未必一定就是从《政要》取来。谢先生既认为《政要》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而今本《旧唐书》的有关记载可为依据(详后文),那么,怎不说吴兢疏文涉李大亮的文字是《唐书》而来呢?实际上,从上文所言《李大亮传》有二“下书”而《政要》之文只有一“下书”即表明《政要》之文非来于《唐书》,此可见谢先生据以论述的依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再看高季辅事。《政要》卷2《纳谏篇》之文曰:“贞观十七年,太子右庶子高季辅上疏陈得失,特赐钟乳一剂,谓曰:‘卿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贞观初,擢拜监察御史,多所弹糺,不避权要,累转中书舍人。时太宗数召近臣,令指陈时政损益,季辅上封事五条。其略曰:‘陛下平定九州,富有四海,德超邃古,道高前烈。时已平矣,功已成矣,然而刑典未措者,何哉?良由谋猷之臣不弘简易之政,台阁之吏昧于经远之道。执宪者以深刻为奉公,当官者以侵下为益国,未有坦平恕之怀,副圣眀之旨。至如设官分职,各有司存,尚书八座,责成斯在,王者司契,义属于兹。伏愿随方训诱,使各扬其职。仍须擢温厚之人,升清洁之吏,敦朴素,革浇浮,先之以敬让,示之以好恶,使家识孝慈,人知亷耻。丑言过行,见嗤于乡闾;忘义私昵,取摈于亲族。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浄之化。自然家肥国富,气和物阜,礼节于是竞兴,祸乱何由而作……’书奏,太宗称善。十七年,授太子右庶子,又上疏切谏时政得失,特赐钟乳一剂,曰:‘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唐会要》卷55《省号下·中书舍人》:“贞观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封事曰:‘时已平矣,功已成矣,然而刑典未措,何哉?良由谋猷之臣不弘简易之政,台阁之吏昧于经远之道。执宪者以深刻为奉公,当官者以侵下为益国,未有坦平恕之怀,副圣明之旨。伏愿随方训诱,使各扬其职。敦朴素,革浇浮,使家识孝慈,人知亷耻。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净之化,自然家肥国富,祸乱何由而作!’上善之,特赐钟乳一剂,曰:‘卿进药石之言,故以药石相报。’”《会要》之文特明“贞观九年”一点,大异于《旧唐书》,值得注意,盖二书所本者相同或相近。是知高季辅“上疏陈得失”之事史籍本别有所载,而《政要》之文与《旧唐书》所载者近,可言吴兢疏文涉高季辅事乃来于吴兢预修的《唐书》或与《唐书》有相同或相近来源之书,从而不便说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一定据于《政要》所载。
  说明四:谢先生说“太宗在太子李治犯颜进谏后的一段话,‘自朕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禇遂良等继之。’这不也与吴兢上疏正相吻合!”依我看来,此种吻合,乃在二者都在言纳谏之事,而二者之文字差别不小,故不能说明多少问题。
  说明五:谢先生说“疏文中征引古语‘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用龙蓬(逄)、比干忠谏受害作比喻等,与其书卷2‘求谏’、‘纳谏’两篇所记,也如出一辙。”按:“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见《政要·求谏篇》贞观元年王珪之语,龙逄、比干事,见同篇贞观六年太宗之语,《纳谏篇》未有,故谢先生所言未尽是。且差别多,似不便说“如出一辙”。如果一定要说“如出一辙”,那只在精神方面,因为《政要》之文言纳谏,而此《疏》之文亦是言纳谏。特别是,《旧唐书》卷70《王珪传》有以下文字:“贞观元年,太宗尝谓侍臣曰:‘正主御邪臣,不能致理;正臣事邪主,亦不能致理。唯君臣相遇,有同鱼水,则海内可安也。昔汉高祖田舍翁耳,提三尺剑定天下,既而规模弘远,庆流子孙者,此盖任得贤臣所致也。朕虽不明,幸诸公数相匡救,冀凭嘉谋,致天下于太平耳。’珪对曰:‘臣闻“木从绳则正,后从谏则圣”,故古者圣主必有诤臣七人,言而不用则相继以死。陛下开圣虑,纳刍荛,臣处不讳之朝,实愿罄其狂瞽。’太宗称善。”《政要》卷2《求谏篇》之文:“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正主任邪臣,不能致理;正臣事邪主,亦不能致理。惟君臣相遇,有同鱼水,则海内可安。朕虽不明,幸诸公数相匡救,冀凭直言鲠议,致天下太平。谏议大夫王珪对曰:‘臣闻“木从绳则正,后从諌则圣”,是故古者圣主必有争臣七人,言而不用,则相继以死。陛下开圣虑,纳刍荛,愚臣处不讳之朝,实愿罄其狂瞽。太宗称善。诏令自是宰相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已纳之。”《旧唐书》之“冀凭嘉谋”《政要》作“冀凭直言鲠议”,是为不同。又,《政要》“预闻政事,有所开说,必虚已纳之”不见于《旧唐书》。此可见《政要》之文并非来于《旧唐书》,只是与《旧唐书》之文有相同或相近的来源。既如此,如果说吴兢疏文中的文字是从与《政要》、《旧唐书》材料相同或相近之书中来,似乎也是说得过去的。《政要》既主要来于《太宗实录》(详注10),则《王珪传》中之语亦大有来于《太宗实录》之可能。尤其是,如上所言,谢先生既主《政要》来于吴兢曾预修的《唐书》,而今本《旧唐书》的有关记载可为依据,既如此,如说吴兢疏文中文字乃参考其预修的《唐书》而来,也说得过去,不知何以要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吴兢于其预修的《唐书》用功甚多,对其内容的熟悉程度必是很高,因而从其中取有关文字入疏文,是很便当的。《唐书》始修在长安三年。吴兢开元初丁母忧期满后之疏文言其修史已成数十卷,此乃“公修”之书,即此所言吴兢预修之《唐书》。今本《旧唐书》中《王珪传》在第70卷,则吴兢预修的《唐书》中的《王珪传》亦当在第70卷前后。也就是说,吴兢丁母忧前,其《唐书》中当已有《王珪传》。此亦可见吴兢疏文之文字以吴兢预修的《唐书》为参照,是可能的。既如此,何以要将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旧唐书·王珪传》所载必有更原始之来源,如果吴兢作疏文从此更原始的来源取则,就更不能把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了。因此,就算吴兢丁母忧前其预修之《唐书》中无《王珪传》,从而排除其疏文参照其预修的《唐书》的可能,也不能把吴兢疏文与《政要》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应该说,谢先生从《政要》的内容找证据以明《政要》的成书时间,较之以往研究《政要》成书时间的学者说来,是深入了一大步。他显然以为吴兢《上玄宗皇帝纳谏疏》言太宗朝事的材料是从《政要》稿中取来的,其理由的正当性也是可以考虑的。鉴于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上限既然可以定在则天长安元年,吴兢入史馆后修国史,又必能看到史馆中已有的纪传体国史、《太宗实录》、李延寿的《太宗政典》等书[10],则分类编录字数只有七万余的《政要》并不是很困难的[11],从而可知谢先生把开元五年作为《政要》“已有雏型”的时间,其理由是非常单薄的[12]。
  长安元年至神龙元年(705)即则天末期至中宗复辟之时固然不光明,但惟其如此,才与太宗贞观之政形成强烈的反差,正处年轻而有理想时期的吴兢对“太宗故事”向往,并由此向往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是可能的。这样,就不当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
  所以,即使依谢先生的以下说法,也当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之前:
  神龙元年(705),武则天退位,政局开始动荡。经中宗、睿宗至玄宗即位,前后8年半的时间,换了4个皇帝,发生大大小小的政变7次。争斗的焦点,是恢复李唐统治,还是继续女王当政。两股基本势力,正殊死较量着。恢复李唐统治,最有号召力的自然是“依贞观故事”,再现“贞观之治”。[13]
  既如此,只要联系到吴兢《上<贞观政要>表》中“微臣以早居史职,”“(对‘太宗文武皇帝之政化’)莫不成诵在心”、“并随事载录,用备劝戒”、“仍以《贞观政要》为目”及《贞观政要·序》中“体制大略,咸发成规”等文句进行考虑,就至少可以把吴兢“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从开元五年(717)往上推到神龙元年才是。因此,我认为,谢先生把《政要》编录时间与唐代“依贞观故事”、“再现‘“贞观之治’”的潮流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是很有意义的,但由于其对吴兢《上<贞观政要>表》、《贞观政要·序》的理解尚未全面深入,故所言未能如意。  另外,谢先生为什么一定要把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呢[14]?谢先生既认为“开元五年前后”的《政要》只是“已有雏型”,而《直斋书录解题》所记的当是《政要》成书后所题的职名[15],那么,如果我们把“卫尉少卿兼修国史”理解为《政要》成书进呈时所题的职名不是更合情理一些吗?谢先生既主张《政要》“基本撰成”于吴兢父丧期间、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七年,而开元七年后吴兢就不任“卫尉少卿”了,因此,无论是《政要》“基本撰成”时的吴兢,还是《政要》进呈玄宗时的吴兢,都早不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了,那吴兢有什么理由和脸面要在《政要》一书的前面题自己的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呢?谢先生也知吴兢服父丧期满后就任太子左庶子,直到开元十七年贬荆州司马前都如此,那么,《政要》既如他所说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七年,则《政要》前只有题“太子左庶子”此职名才合理,因为从官品说“太子左庶子”为正四品上阶,“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中的“卫尉少卿”只是从四品上阶[16],二者之间隔着正四品下阶,即“太子左庶子”与“卫尉少卿”之间有两个阶别之差。所以,《政要》前题“太子左庶子”不仅合于实际,而且会更使吴兢感到光荣。既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则必表明实际情形与谢先生所理解的有区别。谢先生不是以开元十三年为《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而其后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吗?[17]既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则开元十七年进呈玄宗前必将重新缮写全书,其时吴兢又正任“太子左庶子”,那么,进呈玄宗时的《政要》所题吴兢职名怎能不是“太子左庶子”呢?除非谢先生认为《政要》在开元十三年“基本撰成”后虽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但进呈玄宗前并未重抄全书,而只是将因内容调整和“修定”而致的不整洁的书稿直接进呈玄宗,故保持其原有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名!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谢先生所陈《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的结论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只有他所说的《政要》“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在开元十三年一点距离实际的情况尚不甚遥远。因此,在我看来,将《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而不顾其时吴兢早不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的实际情况,实有强以为说的嫌疑。其所以要强以为说,乃是由于对诸多史料缺乏准确的理解。
  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果真如谢先生所说是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吗?《旧唐书》卷102《吴兢传》: 
  神龙中,迁右补阙,与韦承庆、刘子玄撰《则天实录》成,转起居郎。俄迁水部郎中,丁忧还乡里。开元三年服阙,抗疏言曰:“臣修史已成数十卷[18],自停职还家,匪忘纸札,乞终余功。”乃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居职殆三十年,叙事简要,人用称之;末年伤于太简[19]。国史未成,(开元)十七年,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稿自随。
依此,吴兢任“左庶子”乃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后。《新唐书》卷132《吴兢传》:“……复修史……以父丧解,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终丧,为太子左庶子。”赵冬曦代吴兢与修《六典》有关[20]。《六典》之修本为丽正书院所主,盖其初本有从史馆人员中物色修书人之事,而吴兢因正丁忧而有张说以赵代吴之事,故其初有可能在名义上只是为了使吴兢因丁忧而停止的工作有人接着做,因而其初未必就是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一职。就算是实际宣称罢免吴兢的“兼修国史”之职,吴兢原任的“卫尉少卿”之职当仍保留,因为“兼修国史”之职只是在“卫尉少卿”基础上所“兼”者,若连“卫尉少卿”之职都免除了,那等于是解除吴兢所有的职务了,怎能在其终丧后任之为太子左庶子呢?因此,只能理解为吴兢终父丧之期后因被授予太子左庶子才完全终止了原来所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
  《新唐书·吴兢传》在“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紧接着即有“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道中数驰射为荣。(吴)兢谏……”的记载,表明开元十三年吴兢必已终丁忧之期。则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亦即吴兢解“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的下限可定在开元十三年。但未必就是十三年。谢先生《集校》之《叙录》正文认为“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父丧之后的事,时间在开元十三年”[21]。其注文说:“《旧唐书》本传不载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而《新唐书·吴兢传》明明白白地写着:‘丧终,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三年,帝东封泰山……’《资治通鉴》开元十三年十二月,有‘太子左庶子吴兢上表’云云。”[22]谢先生把吴兢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三年,实有强以为说的嫌疑。不然我们只能认为他处理材料的精确程度有所欠缺。根据《新、旧唐书》的记载,我们至多认为吴兢任“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在十三年,但实际未必就在十三年,在十二年亦有可能。《新唐书·吴兢传》于吴兢“终丧,为太子左庶子”后再言“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事,即当以二者有时间之别的缘故,《新唐书》点校者将“开元十三年,帝东封太山……”另起一行,当也是有见于吴兢为太子左庶子与玄宗封泰山未必为同一时间之事的缘故。可见谢先生将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限制在“开元五、六年(717—718)间”而将《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其道理是很不充分的,因而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问:谢先生是否以开元五、六年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的时间了呢?果如此,又当重新考虑其意见的正确性了。我的回答是:谢先生所云开元五、六年吴兢任卫尉少卿见于其《成书之谜》,而在《集校》附录《吴兢学行及著述》中开元五年条言“约从此时起,兢着手编录‘贞观故事’”,但未云兢任卫尉少卿,开元五年下即为开元七年,而略开元六年事,七年条云:“(吴)兢以谏议大夫兼修国史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23],亦未言兢为卫尉少卿事。七年到十三年之间只列八年、九年、十一年、十三年事,而八年、九年皆未言兢有职务变动,十一年言“(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十三年言“(吴)兢起复为太子左庶子”。如此,则依谢先生之意,十一年吴兢解史职,其所剩之职就是七年之职内减去“兼修国史”一项,即所剩者为“谏议大夫行著作郎昭文馆学士”了[24]。以此而言,谢先生并非认为吴兢始任卫尉少卿在开元五、六年,而是实际只在开元五、六年任卫尉少卿了。但此与《旧唐书·吴兢传》的记载不一致。因为此传明言吴兢任谏议大夫后“历卫尉少卿、左庶子”的。《集校》之《叙录》于吴兢“生平大略表”之“开元五年(七一七)前后”条言“以卫尉少卿之职奉诏编次书目”;表无六年项,于七年言“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25];依此亦是言吴兢任卫尉少卿的时间只是开元五、六年。可知《集校》与《成书之谜》所言一致。但此却与实际情形不符,因为《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历”,则表明吴兢“卫尉少卿”一职是任到其为“左庶子”之时的。既然吴兢任“左庶子”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则吴兢任“卫尉少卿”一职的时间下限也就当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不会是谢先生所理解的开元五、六年。
  《旧唐书·吴兢传》既言“……拜谏议大夫,依前修史。俄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显见吴兢为“谏议大夫”时既有“兼修国史”之职,又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26],则其职名之全称为“谏议大夫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27]。“兼修文馆学士”乃在“历卫尉少卿”之前。现在的问题是:吴兢为“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28]我们只能肯定的是,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有“兼修国史”一职,此从《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可以得到证明,从《新唐书·吴兢传》言其“终丧”后为“太子左庶子”可以得到证明,从《唐会要》(卷63)、《册府元龟》(卷556)、《全唐文》(卷298)所载奏文也可以得到证明(详下文)[29],而《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是,我们却找不到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仍“兼修(弘)文馆学士”的证据。不过,我们也不能证明吴兢为“卫尉少卿”后一定未“兼修(弘)文馆学士”。故谢先生在《集校》吴兢序言前列吴兢职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虽有《四库全书》所收戈直集论本《政要》所题之职名可为参照,但是否一定有道理,还是值得考虑的[30]。
  吴兢“兼修文馆学士”既在其任“卫尉少卿”之前,谢先生既以开元七年前后吴兢任“昭(修)文馆学士”[31],依谢先生之说那显见是吴兢已不任“卫尉少卿”了,不知何以还要把“基本撰成”的时间的下限即开元十三年的《政要》所题的职名与“卫尉少卿”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谢先生对材料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旧唐书·吴兢传》“兼修文馆学士,历卫尉少卿、左庶子”中“历”字当是指从“谏议大夫”而为“卫尉少卿”,因为“修文馆学士”只是“兼”,且学士无品秩,并非正官[32],从而“历”字当不是指由“修文馆学士”而为“卫尉少卿”。但与上文所说的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即吴兢任“卫尉少卿”后是否还在“兼修文馆学士”呢?从谢先生《集校》吴兢序言前所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此吴兢职名看,知谢先生是相信吴兢任“卫尉少卿”时是既“兼”“修国史”又“兼”“修文馆学士”的,因为“弘文馆学士”与“修文馆学士”只不过是同职异名罢了。不过,谢先生之所以如此定吴兢的职名,原因是考虑到《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而《唐六典》载开元七年后就改昭文馆为弘文馆了。故他不认为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为正确。在我看来,戈本《政要》中所题者确是大有问题,因为其显然是据《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合以《直斋书录解题》所载吴兢“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之职而来,全然不知《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不可能在吴兢任“卫尉少卿”时尚有之事实。故谢先生改“修文馆学士”为“弘文馆学士”是对的。但此殊不足以作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的证据。或者反过来说,就是,谢先生既以开元十七年为《政要》进呈的时间,就不可定吴兢进呈《政要》时题其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因为吴兢“卫尉少卿”之职存在的时间下限只可能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兼修国史”一职之解还要早些。[33]
  谢先生虽然不同意日本所藏之《政要》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崇文馆学士”,但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将其改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他就同意了,因为他知道崇文馆学士与弘文馆学士乃两个不同系统的官[34]。也就是说,谢先生在日本藏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与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之间,选择了戈本所题者而略有改动。此种选择和改动都自有其理由,因为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有的,而“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不可能有的,既然主张《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就只有在吴兢职名中加以“弘文馆学士”,而戈直对《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只当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此一点全然不察[35],甚为疏忽,即戈直只注意到《旧唐书·吴兢传》吴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未注意到此传的这个记载并不精确。但谢先生有理由不等于就正确。应当考虑的是:陈氏《直斋书录解题》所载《政要》前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当是全称而非有所省略者,陈书又早于戈本《政要》,不知谢先生何以舍陈书而过多地信从戈书呢?谢先生既以陈书之所记而立说,何以又过多地信从戈书之题而定吴兢进呈《政要》时书前所题的职名呢?因此,我只能说:谢先生参照戈本《政要》而题吴兢职名只有“弘文馆学士”一点合于《唐六典》等制度书的记载。也就是说,如果谢先生定《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而“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即有,是与其所持《政要》成书时间说不矛盾。但“卫尉少卿”和“兼修国史”都万万不能说在开元十七年时还有,因而谢先生既主《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又不能从《政要》应该有的吴兢职名得到支持,我们就可见他的说法是难于成立的了。
  还有的问题是:上文已言,卫尉少卿乃从四品上阶的官。《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吴兢是先为“修文馆学士”,后“历卫尉少卿”,而其为“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三年之后,是知谢先生言“开元七年”吴兢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36],与史籍所记不尽相合。《旧唐书》的编者有以“修文馆”、“弘文馆”、“昭文馆”只是一馆多名而不加细别的可能。但《旧唐书·吴兢传》“开元三年”与谢先生的开元七年相差远,不似《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俄”所可能兼有之义。
  《新唐书·吴兢传》既说“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吴兢)”,那么,吴兢父丧是在张说为相前后。此点十分重要。《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有“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秘书监徐坚、太常博士会稽贺知章、监察御史鼓城赵冬曦等,或修书,或侍讲;以张说为修书使以总之”的记载。依此,则赵代吴乃在此年五月或五月之后了。但《通鉴》此记载当是有问题的: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职官类于“《六典》三十卷”下明言:“开元十年,起居舎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张说知院,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参撰。始以令式象《周礼》六官为制。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二十六年书成。”依此,可有两种理解:一为陆坚有总修书之任的事实,而不只是传达玄宗的修书命令;一为陆坚只是传达修书命令,修书之任实为张说所总。但依《大唐新语》卷9《著述篇》和《直斋书录解题》卷6的记载,则只能认为陆坚为传达修书命令之人,而总修书之任者为张说,时间在开元十年:《大唐新语》曰:“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直斋书录解题》曰:“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旧唐书》卷190中《贺知章传》:“开元十年,兵部尚书张说为丽正殿修书使,奏请知章及秘书员外监徐坚、监察御史赵冬曦皆入书院,同撰《六典》及《文纂》等。”此亦可作张说总修书之任在十年的证据。亦即赵冬曦之预修《六典》的时间在开元十年。赵既是代吴之人,则吴父丧亦当在十年。
  这样我们得说明《旧唐书》卷102《韦述传》的记载:“中书令张说专集贤院事,引述为直学士,迁起居舍人。说重词学之士,述与张九龄、许景先、袁晖、赵冬曦、孙逖、王翰常游其门。”《旧唐书·玄宗纪》:张说为中书令在十一年正月。《唐六典》卷9《中书省》:开元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看来,《韦述传》之所以说张说“专集贤院事”,只因其参与修《六典》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其时张说正“专集贤院事”,而不能理解为张说总修《六典》事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从而更不能认为赵冬曦代吴兢之事发生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即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通鉴》记“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在开元十一年五月,当是误将十年事作十一年事了。因为《大唐新语》是明言张说为“丽正学士”在开元十年的,《新唐书·艺文志》所说“张说知院”的“院”,承上文虽是指集贤院,而其实际也是丽正书院。胡三省于《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之注云开元六年即有乾元殿“更号丽正修书院……改修书官为丽正殿学士”之事,“十一年,置丽正修书学士”,“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胡氏之言极精确[37]。以此,《通鉴》是把“置丽正修书学士”之事误作“置丽正书院”了。
  谢先生《集校》以吴兢父丧在十一年[38],恐未是。因为当是吴兢父丧已有一段时间,即吴兢之史职因其丁忧而空缺了一段时间,张说乃以赵代吴。故与其说吴兢父丧在此年,毋宁说其时吴兢正居父丧之期为佳。
  《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右羽林将军、权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为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是张说为宰相在开元九年九月癸亥。《政要》序言不提张说,则吴兢父丧有可能在开元九年九月或九月之前。但即使如此,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并未在此时,而是在开元十年,是出于修《六典》的需要。以往的研究只强调张说以赵代吴是出于张与吴之间的私怨,其实不尽然。修《六典》乃出于玄宗的命令,故源乾曜、张嘉贞不能阻止张说以赵代吴。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不然,我们就要问:张说刚为相就换修史之人,行之太促,合于事理吗?张说刚为相,其位置在源乾曜、张嘉贞位置之下,吴兢与源乾曜、张嘉贞关系密切,张说能不考虑就以赵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安排编辑《政要》的吴兢的史职吗?当然,人们可以说:张说可以在与源乾曜、张嘉贞商议后乃以赵冬曦代替吴兢修史。但如果是那样,赵代吴只是为了使修史之事有人继续做,而不是为了罢免吴兢的史职,因为不仅源乾曜、张嘉贞二人一定知道吴兢乐于史职,而且如谢先生所理解,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所嘱吴兢编辑的《政要》还未进呈于玄宗,源乾曜、张嘉贞二人是不会同意张说轻易免除吴兢的史职的。因此,如果张说以赵代吴是在张嘉贞尚在相位之时即开元十一年正月之前,那么,根据以上分析,大概其初只是一方面使赵代替吴兢修史,以免修史之事有阙,一方面仍保留吴兢的史职。但到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张说继任中书令后,张说当也接替了“监修国史”之职,从而就可以将原来只是临时代替吴兢修史工作的赵氏的史职加以正式化,进而在吴兢服父丧期满后通过另任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使吴兢真正离开史职。这样,我们就得对吴兢《请总成国史奏》所说“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一点,有所说明。看来,吴兢服父丧即不能继续修史,当然也就是“停知史事”,而服父丧期间张说就以赵冬曦代吴兢修史之职,服父丧满期后又只以吴兢为太子左庶子而未使之有“兼修国史”之职,从总体上当然也就可以通言“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了。
  谢先生定开元十一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 [39]。我们只承认其以张说用赵冬曦代吴兢在开元十一年为近真,而不承认吴兢父丧在此年,因为《新唐书·吴兢传》并未明言吴兢父丧在此年,根据此传文字隐含的意义进行分析,也不能得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的结论。因此,如果谢先生所说“(吴)兢以父丧解史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的含义就是指吴兢“父丧”、吴兢“解史职”和“张说以赵冬曦代之(吴兢)”此三事都在开元十一年,那么,我不得不说,至少前一事只是谢先生的根据并不确实的猜测。不过,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即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那么,吴兢在“父丧”之前实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因此若十一年进呈《政要》于玄宗,则书前题“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就是十分恰当的,从而不必将吴兢进呈《政要》于玄宗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了。不过,我更倾向于认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理由是:《新唐书·吴兢传》载,开元十三年玄宗封禅泰山,吴兢是参加了的,表明其时的吴兢必已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而到朝中任职;吴兢被任为太子左庶子又是被记在玄宗封禅泰山之前的,则其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下限可定在玄宗东封泰山之前。玄宗封禅泰山在开元十三年十月[40]。我们即使以开元十三年十月为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的时间计之,上推三年也已是开元十年十月了,可见吴兢父丧必不可能在开元十一年。因为其时的吴兢与玄宗的关系已不能与开元初的情形相比,因而不可能有夺礼即被要求提前到朝中任职之事[41]。我们不能寻出丝毫证据以证明吴兢未服满三年的父丧之期。从总体考察,可以看到,吴兢与玄宗的关系是循着由亲密而逐渐疏远再到完全疏远的方向的,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外地是二人关系的绝大的分界线,可视之为完全疏远的标志。因此,谢先生以吴兢父丧在开元十一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如果理解为吴兢父丧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就与有关记载相符合。开元十年十月之前的吴兢正好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其进呈《政要》于玄宗,在书前题其正任的“卫尉少卿兼修国史”是非常恰当的。这样的理解正好与(1)《政要》前所题之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2)其时张嘉贞、源乾曜都在相位,从而《政要》序言又称二人为“良相”和(3)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即罢相[42]从而不似《政要》序言同称源、张二人为“良相”之背景此三点相一致。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如谢先生那样绕弯子将《政要》的“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43],而将进呈《政要》的时间强推到开元十七年。
  其实,即使依谢先生的理解,《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也只有理解为《政要》进呈玄宗在开元十一年五(三)月之前[44],而不能定在开元十七年,因为虽然“卫尉少卿”一职在吴兢所任的时间的下限可以推到开元十二年或十三年,“弘文馆学士”在开元十二年、十三年也有——虽然实际上吴兢未必任有此职,但吴兢“兼修国史”一职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就被赵冬曦接替了,因而只有开元十一年三月前才可能有吴兢任“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之事,如果《政要》前所题吴兢职名果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就只有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一年三月前了。但这不能作为《政要》进呈时间可以定在开元十一年的证据,因为我们除了考虑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一点以外,还要考虑吴兢服父丧的时间问题。前文已言吴兢父丧当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政要》当不会在吴兢服丧期间进呈,因为一则没有急于进呈的必要,再则吴兢服丧即当已离京还乡而不能进呈。如此,就只有把《政要》进呈玄宗的时间定在开元十年十月之前为合理。二 关于《政要》的正式编录及成书的时间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要把《政要》正式编录的时间定在开元八、九年,而把“基本撰成”时间的下限定在开元十三年,是因为他认为:“开元八年、九年源乾曜、张嘉贞二公并相时,‘命’吴兢‘备加甄录’,于是正式上马撰录。”“依据序文,正确的结论只能是:开元八、九年‘二公并相’之际,恰是吴兢受命正式编录《贞观政要》之时。”[45]
  谢先生的“正式上马撰录”说,是有道理的,因为吴兢以前编《政要》是自己编录,没有人“命”他,故不“正式”,而“开元八年、九年”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当然就是“正式”了。但不能把吴兢自己着手编录《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五年,已如上述。而“正式”编《政要》之时间究竟以开元八年为是,还是以开元九年为是,谢先生未能决,故说“八、九年”。我认为,将时间定在开元八年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吴兢未必一直参与了《群书四录》的编著工作,即《群书四录》虽在开元九年编成上奏,但不损害吴兢有开元八年编《政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就算按计划吴兢自始至终都应参与编撰《群书四录》之工作,由于源、张二人身为宰相,也必定能使吴兢提前终止编《群书四录》的任务而从事《政要》的编录。我这样说,除了上述的理由外,还考虑到了《旧唐书·韦述传》和《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的记载:《韦述传》言吴兢与韦述等参与四部书即《群书四录》的编录工作,可是《新唐书·艺文志二》乙部史录目录类于“《群书四录》二百卷”下之注文所列撰书人中无吴兢而有韦述,其故当在吴兢未自始至终参与该书的编著工作。
  另外,谢先生说“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我认为是绕弯子的说法,不能同意。我坚持开元十年十月之前即吴兢丁父忧前《政要》就已成书且进呈于玄宗。因为依吴兢《上<贞观政要>表》,既然在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前就有“以《贞观政要》为目”的书稿,依《贞观政要·序》源、张二人“命”他编书后只是“体制大略,咸发成规”,则成书并不困难。因此,如从开元八年五月开始在旧稿及其“成规”基础上编书,到开元十年十月,有两年零五月的时间[46],最终编成七万余字的小书《政要》是不成问题的[47];就算吴兢是从开元九年九月癸亥前即张说为相前编辑此书,到十年十月,有一年多的时间,也可完成。从吴兢开元十四年上《请总成国史奏》要求皇帝命人给他安排楷书手之事看来,吴兢编辑《政要》既是身为宰相的源、张二人所安排,则其能得楷书手相助,是不难想象的。因此,不论吴兢是从八年五月开始编书,还是从九年九月或八年五月与九年九月之间的任何时间开始编书,到十年十月,共有二年多或一年多的时间,在既有旧稿及其“成规”为基础,又有宰相可提供便利的条件下,是完全足以最终编成此区区七万余字之书的。就算依据谢先生《成书之谜》的以下说法,一、二年时间编成《政要》也是没有问题的:
  吴兢曾经参预了长安三年《唐书》的修撰,以后又一直兼领史职,而且还在私撰唐史。这一切,对于他编录《贞观政要》是非常有利的条件。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预修的《唐书》(说明一)。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说明二)。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绩(当为“勣”)、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说明三)。《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说明四)。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说明五)!这类实例,只要仔细对照,在两部书中比比皆是。既有现成的“旧史”可供参照、摘录,又身在史馆便于“缀集所闻”,加之本已有雏型,还有宰辅之命,成书并不困难,进呈玄宗是指日可待的[48]。
  说明一:谢先生说“书序所说‘参详旧史’,即是参照他曾预修的《唐书》”。按:此说不全面,是臆说,因为吴兢可以的资料多,《唐书》只是其中之一。《玉海》卷49《艺文》“唐《贞观政要》”条:“《志》杂史:吴兢《贞观政要》十卷。《书目》:兢于《太宗实录》外,采太宗与群臣问对之语,以备劝戒,为《政要》,凡四十篇十卷……”此中的“《书目》”当指吴兢的《西斋书目》或与《西斋书目》有关[49]。果如此,其所言的可靠性极大,即《太宗实录》乃主要取材之书。既如此,怎能说吴兢只参考其预修的《唐书》呢?
  说明二:谢先生说“对照《旧唐书》中太宗君臣事迹与《贞观政要》的记述,立时便可发现,叙事如出一辙,文字成于一手”。按:“成于一手”之说,大可考究。因为吴兢预修之书乃多人著作,尽管有共同遵守的体例,其间的差别必然存在,因而不可能是“成于一手”。
  说明三:谢先生说“以《贞观政要·任贤篇》所列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王珪、李靖、虞世南、李绩(当为‘勣’)、马周8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8人传记贞观年间事迹对照,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按:既然详略有别,文字就不可能“全同”,可见谢先生此表述尚欠周密。我比较了《政要·任贤篇》所载八人事迹与《旧唐书》中此八人传记所载事迹,发现有为《旧唐书》所不载者,这不好说是“除详略之别外,文字全同”。而尤其值得注意者,我通考了《政要》其他篇目所载房玄龄事迹,发现不见于《旧唐书》的很是不少。因此,绝不能认为《政要》所记八人事迹来于《旧唐书》。此事我另有所考,此不赘。
  说明四:谢先生说“《贞观政要》仅是‘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按:从上文的说明已可知所谓“撮其指要,举其宏纲”,并非是撮举《旧唐书》的“指要”和“宏纲”,故谢先生所说“因而较‘全用’国史旧本的《旧唐书》简略”于此处论述《政要》的实际情况没有意义。
  说明五:谢先生说“但其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按:此“其”显指《政要》和《旧唐书》。从上文的说明看出,所谓“文字、顺序,成于一手必定无疑”,实际是错误的。
  可见,谢先生的说法并不准确。
  奇怪的是,谢先生既说吴兢编集成书并不困难,不知他何以要把《政要》成书时间推得很远——开元十七年?
  可以肯定,吴兢编录《政要》可参照、摘录的书绝不止于《唐书》,早已成书且得称赞的《太宗政典》他不会不参考。实际上我们从吴兢之书名为《贞观政要》即可看出,其所以名“政要”,主要的应该就是为了有别于《太宗政典》的缘故。《太宗政典》有三十卷,篇幅不小,《政要》只是就“太宗故事”“撮其指要,举其宏纲”之书,当然简略,故名之为《政要》。
  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的说法是比较接近实际的[50],吴枫先生认为王说“有根据”,也有道理[51]。谢先生的说法,离实际未免太远了一点。谢先生的结论之所以离实际远,是因为他认为:“如果是开元八、九年成书,怎么可能在书《序》中提前写上(源乾曜、张嘉贞)二人的封爵呢?”[52]但是,谢先生如果知道还可以把书《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理解为源、张二人的郡望,而非封爵,那么,又怎能轻易否定开元八、九年的成书说呢?可见,王应麟《玉海》所主张的《政要》“上于开元八、九年”的说法虽不确切,但其正确性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余地的。我在前揭1992年发表的拙文《关于<贞观政要>的成书时间问题——与瞿林东先生商榷》中(详注释1)已证明《政要·序》所称的“安阳公”、“河东公”中的“安阳”、“河东”是源、张二人的郡望,惜谢先生未予留意。
三 关于开元十七年进呈问题
  谢先生之所以认为《政要》进呈在开元十七年,有三个原因:
  (一)他虽认为《政要》“基本撰成”的时间下限在开元十三年,但其后有内容调整和“修定”之事。
  (二)他认为:“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后,二人志趣、人品等方面都不兼容。父丧期间吴兢虽然编成全书,却不愿通过解除自己史职的张说上奏。”又认为:“(吴兢)父丧期间完成《贞观政要》的编录……但在张说排斥异己的情况下,吴兢又怎么能够不通过这个宰相兼修国史就直接将书呈献给玄宗呢?只好暂时不拿出来。”[53](三)他把《政要》进呈与《旧唐书·吴兢传》所载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新唐书·吴兢传》所载“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一事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第(一)点可称为“内容调整和修定”说[54],第(二)点可称为推迟进呈说,第(三)点可称为“书事不当被贬”说。现在我们对此三说分别加以讨论。
  (一)关于内容调整和“修定”问题
  谢先生说:“吴兢为太子左庶子,是开元十三年父丧起复之后的事。这恰恰说明,《贞观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十三以后……所以,父丧期间编录成书的可能性最大[55]。起复后,又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然后伺机上奏。”[56]我认为,“调整了卷第四的内容”一说乃依据不足的猜测。因为谢先生说玄宗之世有三个《政要》本子,一为正式进本,一为进本的底本,一为底本之前的稿本[57],又说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转相抄录,流向社会”[58],还说蒋乂有“整理”《政要》之事[59]。那么,谢先生提到的《政要》写字台本“与其余诸本全异”的内容[60],能无蒋乂“抄录”时据“底本”或“稿本”增加的可能吗?理由是,所谓“底本”与“正式进本”内容有所不同,是完全可能的,而“稿本”甚至可能不止一个,不同“稿本”之间内容亦难免有差别,而所有“稿本”的呢与“正式进本”的内容有差别,更是情理所在。蒋乂整理《政要》时据“稿本”增加内容,自亦可能。明白此点,怎能说《政要》成书后要“调整”内容,“伺机上奏”呢?因此,谢先生所说的《政要》“编录成书”后的内容“调整”和“修定”都没有坚实的理据支持,不能成立。虽如此,谢先生关于蒋乂“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的说法还是有一定的考虑价值的:因为《新唐书·蒋乂传》言“外祖吴兢位史官,乂幼从外家学,得其书,博览强记”,其中“得其书”不能如谢先生所言是指“吴兢藏书归蒋乂所有”,因为《蒋乂传》载其“家藏书至万五千卷”,而据载吴兢藏书就有13468卷[61],若兢藏书归蒋乂所有,则乂之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鄙意如此,乃是考虑到蒋乂家世之情况:《蒋乂传》言其祖环“开元中弘文馆学士。父将明,天宝末,辟河中府使。”可知蒋乂非孤贫特起者。易言之,乂之祖、父当有一定之藏书传于乂。加上乂本人当亦增加部分之书。若乂果得吴兢之藏书,则其藏书当不会只有“万五千卷”。故《蒋乂传》之“得其书”当理解为“得读其书”或“得广读其书”或“得尽读其书”或“得其(兢)所著书”或“得其所著书及藏书中之部分书”。此几种意义中,无论以哪种意义为是,都可知蒋乂能“先见到吴兢家中尚存的底本和稿本”,是可能的。不过“转相抄录,流向社会”的未必就是蒋乂,因为《蒋乂传》未言其事,《传》之附传,言其子係“大和初,授昭应尉,直史馆。明年,拜右拾遗、史馆修撰……”,其子伸,“大中二年,以右补阙为史馆修撰……”,其子偕,“以父任,历右拾遗、史馆修撰……”,故“转相抄录,流向社会”之事,係、伸、偕三人皆可能为之,不必尽以之属于乂。当然此涉及到宪宗读《政要》之事实一点,但此为宫中之本,与“流向社会”无关。故不再置言。[62]
  (二)关于推迟进呈问题
  在讨论之前,得对谢先生所说的“张说入相兼修国史”和“宰相兼修国史”的说法进行说明。我认为,“入相兼修国史”“宰相兼修国史”并不是谢先生的笔误,因为他在另一处也说“张说入相兼修国史”[63]。他这样说,可能有《旧唐书》卷97《张说传》、卷98《李元纮传》、《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和《新唐书》卷132《吴兢传》的记载为依据。《张说传》:“开元七年,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天兵军大使,摄御史大夫,兼修国史,仍赍史本随军修撰。”“拜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仍依旧修国史。”“明年(开元十五年),诏说致仕,仍令在家修史。”[64]《李元纮传》:“及张说致仕,又令在家修史。”[65]《唐会要》:“开元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诏[66]:‘右羽林将军、检校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燕国公张说,多识前志,学于旧史……可兼修国史……’”“(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67]《吴兢传》:“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但谢先生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兼修国史”并不是总史职的人,总史职者乃“监修国史”之人。开元九年张说入相,其时张嘉贞为中书令、源乾曜为侍中,都是所谓的“真宰相”,地位在张说之上。张说入相前,不可能没有“监修国史”之人,而此“监修国史”之人最有可能为张嘉贞,因为张嘉贞地位略高于源乾曜。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后,当不会立即接替嘉贞而为“监修国史”之人。张说为“监修国史”之人当是在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而接替中书令职之后。故上录史籍所载张说入相“兼修国史”不会是“监修国史”之误,至少在其反映开元十一年正月张嘉贞罢中书令前的张说的实际情况,当如此[68]。
  我这样讨论张说到底是“兼修国史”还是“监修国史”及其到底有无“监修国史”之事,并不是刻意要纠缠于小问题,而是要明白就算张说排斥异己,那到底在什么时间可以行此排斥异己之事的问题,进而明白其如何影响吴兢向玄宗进呈《政要》的问题。张说停中书令之职在开元十四年四月[69],之后为“监修国史”之人有可能乃身任侍中的源乾曜。按理说,如果吴兢在此时要求回史馆,是可以达到目的的。但在玄宗已不喜欢吴兢的情况下,源乾曜是不敢轻易以吴兢复史职的。此可理解何以在开元十四年张说罢中书令后直到十七年吴兢不能复史职的原因。当然亦可考虑吴兢方面的情况:其早年有“典郡”之请,此可能与史馆中人的矛盾有关,如以吴兢复史职,是否有人情关隘问题,值得考虑。另外,吴兢其时最关心的是私撰的国史,开元十四年张说罢相后吴兢通过上奏文,而后有令其到史馆中撰录之事,是已可参考史馆中的典籍,从而于撰国史,甚是方便,虽无“兼修国史”之名而有“兼修国史”之实,因此也就没有一定到史馆中复职的必要。故吴兢虽未到史馆中复职尚不能作为吴兢不能向玄宗进呈《政要》的理由,因为一则玄宗尚不至于小气到不能接受臣下颇具善意之一书的程度,再则就算张说作梗,但在其罢相后已不能作梗了。故此亦可理解谢先生所说的《政要》推迟进呈玄宗的理由并不充分的道理。
  现在我们可以顺着谢先生的逻辑思考问题:由于开元十四年四月张说罢相后,到开元十七年六月萧嵩任中书令,此三年零二月中都没有中书令之任命,只有源乾曜是“真宰相”,因为源是侍中。依谢先生的看法,既然《政要》在吴兢服父丧期间即开元十三年之前就“基本撰成”了,那么,吴兢既亟亟于希望玄宗学习“太宗故事”,会不尽快将书进呈于玄宗吗?何以要等到开元十七年呢?如果吴兢真要将书进呈于玄宗,由于吴兢的理由十分的正大堂皇,玄宗亦无拒绝的理由,因而就算源乾曜尽行和事老之所为,不给吴兢多少帮助,张说能阻挡《政要》的进呈吗?何况,张说即使阻挡,也只有在开元十四年四月之前即张说罢中书令之前方有可能,那么,《政要》的进呈何以要推到十七年呢?谢先生显然也注意到了此点,为了自圆其说,乃有上文所说《政要》的内容调整和修定之说。但如上文所论,那是不能成立的。谢先生所说吴兢不愿通过张说将《政要》进呈于玄宗一点,其意思除了张说的有意阻挡之外,说到底,是说在吴兢还有一个面子问题。可是,谢先生考虑过没有: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乃正四品上阶的官,与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官品相同,地位甚高,他进呈《政要》一书于玄宗一定要以张说为门限吗?“(太子)左庶子之职,掌侍从,赞相礼仪,驳正启奏,监省封题……凡皇太子从大祀及朝会,出则版奏外办中严,入则解严焉。凡令书下于左春坊,则与中允、司仪郎等覆启以画诺,以覆下,以皇太子所画者留为按,更写令书,印署,注令诺,送詹事府。若皇太子监国,事在尚书者,如令书之法。”[70]可见,太子左庶子有接近太子之可能,此乃不言而喻者。既如此,吴兢身为太子左庶子后,如欲进呈《政要》于玄宗,如果自己有所不便,岂有不能得太子及其身边人的帮助之理?何况,吴兢自己进呈,一定就会有所不便?既如此,何必要将吴兢进呈《政要》的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
  因此,我可以肯定地说,从开元九年九月张说入相到开元十七年六月源乾曜罢相此近八年的时间内,只要《政要》完成,是可以在任一时间将书进呈于玄宗的,因而不存在张说可以阻挡的问题,不存在《政要》成书而要推迟进呈的理由。此一则是因为吴兢地位本不低,可以自行进呈,二则因为吴兢可以得到张嘉贞、源乾曜、太子及其身边人或大或小的帮助,三则因为张说实无阻挡的理由和可能。——如果是在开元十一年之前《政要》成书,则其进呈更是十分方便了。因为吴兢可以得到身为宰相的张嘉贞、源乾曜二人的大力帮助。根据这些理由,我不得不认为,谢先生一定要把《政要》的最终成书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有很大的猜测成分,是很难成立的。
  (三)关于“书事不当被贬”问题
  谢先生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就是吴兢在《上<贞观政要>表》中说了“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唐玄宗的话。但我认为,此说不合情理,只是理据不足的猜测。我说“不合情理”、“理据不足”,是因为他把唐玄宗看得过于小气、过于不明事体了。我认为,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在《表》文中说“耻”的话,他也不至于很快的贬黜吴兢,理由很简单:吴兢的话太正大堂皇了,体现的也是至诚之心,是希望唐玄宗及他的政府好。因此,无论玄宗觉得吴兢的话如何刺眼激耳,他也不会公开发作。可能的作用只能是刺激玄宗下决心做出大成绩,以便在群臣面前摆谱,至少是不会有人再说“耻”那样的话。因此,玄宗不会因此而贬黜吴兢。如果他要贬黜吴兢,那么他在公众舆论方面即是处于被动地位,会遭到普天下的臣民耻笑。退一步讲,就算谢先生所言吴兢上《表》令玄宗不喜欢的说法有道理,我想也不能把《政要》进呈时间定在开元十七年即吴兢“出为荆州司马”和“贬荆州司马”之年。因为如果是吴兢一进呈《政要》及上《表》文玄宗就将吴兢贬到外地,那就显得痕迹太露,完全没有技巧可言,因而绝非高居帝座且有相当统治经验的政治家所能为。因而,即使吴兢上《表》文激怒了唐玄宗,玄宗因而要把吴兢贬到外地,玄宗的做法必然是要等待一些时间,寻找机会,再将吴兢贬到外地。这样,吴兢被贬的时间只会在开元十七年之后,而不会在开元十七年。因此,无论我们怎样理解,把吴兢进呈《政要》和因进呈《政要》而上《表》文的时间与吴兢被贬的时间都定在开元十七年,在道理上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若顺着谢先生的思路,即吴兢被贬与进呈《政要》和上《表》文有关,再考虑到玄宗不可能不高明的政治技巧,那就只有把《政要》成书及进呈的时间从开元十七年往上提,才合情理。这一来,倒反是我关于《政要》成书时间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的说法得到支持了。因为,若理解为《政要》成书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之间,而吴兢进呈《政要》和上《表》文触怒了唐玄宗,那么,将吴兢之贬拖延到约七年之后即开元十七年,就是非常高明的做法,其表现就是很隐微。唐太宗的《帝范》说“术以隐微为妙,道以光大为功”,难道唐玄宗不知此理?因为,难道唐玄宗不能读到《帝范》!
  另外,我们从《新唐书·吴兢传》的用字亦可考虑问题。《传》说“书事不当”,也显然与进呈《政要》及上《表》文无关。因为《政要》中的文字是不会有“书”得“当”“不当”的问题的,因为那全是“太宗之故事”,就算唐玄宗很不喜欢吴兢,也不至于在《政要》内容中找岔子,理由太简单:太宗乃玄宗的“圣祖”[71]。如果是上《表》文刺伤了玄宗,那么,在《吴兢传》中当说是“奏事不当”或“言事不当”,而不应是“书事不当”。谢先生以《吴兢传》中有“书事不当”的记载作为理由并将其与开元十七年吴兢之贬联系起来,以此时间为《政要》最终成书进呈的时间,在情理上是难于说通的。
  谢先生又说:“这时(指开元十七年),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份内之事,即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这话本身是好的。这正好可以使我们反问:那么,谢先生何以要以吴兢上《表》为其被贬的理由呢?这也看出谢先生说法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谢先生有所误会,即他认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吴兢被“贬为荆州司马”的原因只能是其进呈了《政要》和上了表文[72]。为了不曲解谢先生的意思,我们把他的原话引在下面:
  对于吴兢其人,留在京城,实在嫌其不识时务,先前他不是请求为外任吗,干脆“出为荆州司马,制以史稿自随”,让他到下面继续改修他的国史吧!《旧唐书·吴兢传》中这样明确地写着,其时为“十七年”,只不过是没说在几月罢了。《新唐书·吴兢传》虽然未记时间,却加了一句,“坐书事不当,贬为荆州司马”(按《传》文无“为”字)。“书事不当”指什么?此时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而且,被贬之后,是许其“以史草自随”的,显然不会是其所修国史“书事不当”。这时吴兢职为太子左庶子,上疏直谏是其份内的事,即便有所顶撞,也不应加罪。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73],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74]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就因为实际上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或者说其时之吴兢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旧唐书·吴兢传》说兢居史职“殆三十年”,此“三十年”的下限就是开元十七年。之所以要如此记载,乃是因为吴兢虽然在父丧后以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但他有因“诏”而“赴(史)馆撰录”之事[75],实际还是被认为“居史职”了。不然“殆三十年”的记载就无从理解。我们认为《旧唐书·吴兢传》如此记载,是完全可以的,故说开元十七年的吴兢“并未完全解史职”,是“虽无‘兼修国史’之名,但有‘兼修国史’之实”谢先生只考虑了吴兢任太子左庶子而未有“兼修国史”之职一端,而对《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之记载的含义有所忽略,故有所误会。
  我说谢先生有误会,还因为根据《新唐书·吴兢传》的记载,吴兢“赴(史)馆撰录”,等于是在公开场合修史,因而以前的“私撰”实际变成“公修”了。既是“公修”,其撰述的内容很容易为人所知,是必然的。由于吴兢所撰者乃“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的当代,是所谓李唐“皇家一代之典”,乃“所书至重”的“帝载王言”,“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而吴兢又是本着“善恶必书”的原则从事著述[76],极易涉及种种忌讳,因而有被视为“书事不当”的内容,是难免的,以此遭贬,合于事理。所以,谢先生“……那么,所‘书’不当者还有什么?唯有《上<贞观政要>表》不是直接进谏,却又要‘耻’正当盛世的大唐皇帝,加以‘书事不当’的罪名,实在不过分”的说法,在理由上是难于成立的。“书事不当”只有理解为是吴兢所修的国史《唐书》《唐春秋》“书事不当”才合情理。
  这样就得说说谢先生的另一误会了。他说“此时(按为开元十七年)吴兢已解史职,仅在史馆私撰国史,尚未上奏”。按:《新唐书·吴兢传》载:“始,兢在长安、景龙间任史事[77],时武三思、张易之等监领,阿贵朋佞,酿泽浮辞,事多不实。兢不得志,私撰《唐书》、《唐春秋》,未就。至是,丐官笔札,冀得成书,诏兢就集贤院论次。时张说罢宰相,在家修史。大臣奏国史不容在外,诏兢等赴馆撰录……久之,坐书事不当,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萧嵩领国史,奏遣使者就兢取书,得六十五篇。”《唐会要》卷63《在外修史》《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载有吴兢“丐官笔札,冀得成书”的奏文及其始末之事,其奏文部分即《全唐文》卷298以《请总成国史奏》为题之文;据《唐会要》、《册府元龟》此奏文所上的时间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新唐书·吴兢传》《册府元龟》所载者皆当来于《唐会要》,而《册府元龟》所载者又详于《新唐书·吴兢传》所载者。故欲知其全,当就《唐会要》、《册府元龟》之全文考之。《唐会要》全文曰:
  (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太子左庶子吴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循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潜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倘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缉。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将撰成此书于私家,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兢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未能就。兢所修草本,兢亦自将。上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纪事疎略[78],不堪行用。
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左丞相张说在家修史。中书侍郎李元纮奏曰:“国史者,记人君善恶,国政损益,一字褒贬,千载称之。今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令国之大典,散在数所。且太宗别置史馆在于禁中[79],所以重其职而秘其事。望勒说等就史馆参详撰录,则典册旧章不坠矣。”从之。[80]
  《册府元龟》全文曰:
  吴兢为太子左庶子,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兢上奏曰:“臣往者长安、景龙之岁,以左拾遗起居郎兼修国史。时有武三思、张易之、(张)昌宗、纪处纳(讷)、宗楚客、韦温等相次监领其职。三思等立性邪佞,不修宪章,茍饰虚词,殊非直笔。臣愚以为,国史之作,在乎善恶必书,遂濳心积思,别撰《唐书》九十八卷、《唐春秋》三十卷,用藏于私室。虽绵历二十余年,尚刋削未就。但微臣私门凶衅,顷岁以丁忧去官,自此便停知史事。窃惟帝载王言,所书至重,傥有废绝,实深忧惧。于是弥纶旧纪,重加删辑。虽文则不工,而事皆从实。断自隋大业十三年,迄乎开元十四年春三月,即皇家一代之典,尽在于斯矣。既撰将(将撰)成此书于私家[81],不敢不奏。又卷轴稍广,缮写甚难,特望给臣楷书手三数人,并纸墨等。至绝笔之日,当送上史馆。”于是敕就集贤院修成其书。俄又令就史馆[82]。及兢迁荆州司马,其书竟未能就。所修草本兢亦自将,帝令中使往荆州取得五十余卷。其记事疎略,不堪行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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