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中国“文明”、“文化”观--论价值转换及概念嬗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5
外國之并力以圖中國,固由于彼教之尚同,而我國之獨異﹔亦有一名一實有以招之。實者,中國之地產富饒,棄而未用,西人所亟垂涎。名者,華夷之界限,中國擁其尊名,而事或廢弛,民多流徙,宜為外夷所不服。春秋最嚴夷夏,而自來注解皆失其旨。此解一差,漢以后夷禍相尋,至于今日。經言夷夏之辨,以禮義為限,不以地界而分。傳言降于夷則夷之,進乎中國則中國之。倘如舊說分以地域,則降于夷者必徙而之夷,既無是事﹔進乎中國者,必進而據地,進而據地,滅人之國,方討之不暇,反視同中國,又無是理。……法國議和條約一款云﹕以后凡中國自行一切公牘,自不得以夷相稱,約雖施行,而其義終疑忌。此即各國與中國隔閡之情。可見人之好善,誰不如我,爭名之習,人情大同。但彼知夷為踐稱,而不知所以賤,中國知夏為大稱,而不知所以大。徒擁虛名,以招攻射,其几甚微﹔始于經訓不明,而貽害至于中外交亂。今于修訂公法書中講明此理,俾知聖人之書,一無偏倚,夷夏之名,非可力爭。聽命于道,自察于己。既釋猜嫌,漸慕名教,則中國實為名教宗國,未有不推服欽崇。[1]
毋庸置疑,把“中外交亂”歸于“經訓不明”,顯然過于簡單,失之偏頗﹔因為這不屬于本文議題,故而無需贅言。就夷夏觀念的歷史淵源、時代情狀及其認識論基礎而言,宋氏論說至少涵蓋了以下重要方面﹕首先是開始禁止對外稱夷的歷史時間。一八五八年《中英天津條約》〔宋氏云“法國議和條約”屬《天津條約》〕第五十一款規定﹕“嗣后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鑒于中國傳統社會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夷夏之大防,似乎只有條約才能〔至少在名義上〕禁止“夷狄”稱呼。確實,繼《天津條約》之后《北京條約》〔1860〕簽訂前后,在涉外用詞上出現了由“夷”到“洋”的明顯變化。[2] 第二,如果說禁用“夷”稱或多或少是西方炮艦政策亦即外 在脅迫的結果,那么,許多知識分子在認識上的發展則是觀念變化之極為重要的內在因素﹔宋氏論說很能表明這一點。其實,一八九0年代之前已有一些類似的見解,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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