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主体的企业合并抵销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葛海霞 时间:2014-01-03
  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经济实体重复记的项目后抵销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违背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路径分析从现实交易的实质角度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基于以按照甲企业和乙企业为报告主体,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销分录业务处理是不符合现实中交易实质的,因为上述收购业务的实质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原来的股东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企业乙,此时的交易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的股东而非会计主体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会计主体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为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对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销处理起到解释验证作用。目前的会计准则直接根据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复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能直接反应业务的实质过程,容易出错。
  二、合并主体涉及非股权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
  例2: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货币资金900,000元对乙企业投资,取得其100%股权。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商品100件,其销售价格为9元/件,生产成本为5元/件,乙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乙企业并未对外销售,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我们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①抵销甲企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②抵销乙企业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存货 400
  将上述两个抵销分录合成一个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再次,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销分录。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
   贷:营业收入 900
  借:营业成本 500
   贷:存货 500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乙企业为会计主体,乙企业的处理为:
  借:存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为合并主体的抵销分录应该是将上述分录的借记贷,贷记借,即将甲、乙单独的业务处理分录反做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存货 500
   贷:营业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存货 9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体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综合所述,在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时,关于抵销分录的处理都可以先还原成按合并前单独的报告主体的业务处理,再分别将其冲消处理,即将其借记贷,贷记借,将上述反向分录合并成一个分录,就是我们所要的抵销分录,相对于现实的会计准则中直接根据交易的实质进行抵销分录的编制,思路更加清晰,更能使人了解企业会计处理是基于什么样的原理,在一定程度增加了会计信息。本文通过举例验证了上述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路径,得出的结果和直接基于重复项目的分析所作的抵销是一致的。另外,本文的另一处创新在于通过应用合并业务抵销处理的路径分析,发现有时新股东在子企业中的权益较合并前原股东在子企业中的权益的增加,其符合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商誉,如果没有这种效应单纯的不公平交易就不应该形成商誉。另外,按照上述思路分析经进一步分析,认为目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也并非是完全合理的,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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