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当黑客帮62名同学改成绩 牟利3千被判刑一年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exp 时间:2012-12-03

不仅为了钱,主要为“炫技”

黑客“炫技”改成绩牟利

沈阳市某区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黑客入侵高校网络擅改学生成绩的案件。来自沈阳某大学的一名刚刚成年的大学生小明(化名)入侵高校教学管理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62名学生的学科成绩进行修改操作211次,其中将不及格分数改为及格分数共141次,从中牟利2990余元。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没收非法所得。

记者采访了解到,小明努力三次才考上这所大学,综合学习成绩一般,但平日最擅长计算机技术。此次实施的黑客行为除为赚点零花钱外,主要是炫耀自己的计算机技术,在充当黑客的过程中,小明找到了在现实世界找不到的成就感。

“成就感”遮蔽“犯罪感”

李媛:沈阳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心理咨询师

目前多数青少年“黑客”均存在上述心理,由于他们的黑客活动并未与公众的道德观价值观发生碰撞,犯罪者对网络安全相关法律也不了解,所以他们在犯罪时几乎不存在犯罪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从心理上分析小明犯罪,有三个方面可以探讨:一是环境刺激对行为反应有一定的影响,本案中的小明通过实施前几次的黑客行为成功获利的同时也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获得的成就感,这就强化了他的犯罪动机,使其更多次的去获得心理上和经济上的满足感;二是大学期间的学生在身心发展上也是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自觉性与主动性在不断增强,常常喜欢主动钻研,不希望依靠外力。本案中的小明爱好计算机,他没有选择积极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技术交流,更没有将自己擅长的技术运用在正确的方向上,这种缺乏正确引导的“自作主张”让他犯了罪;三是大学生的自我实现需要愈加强烈,自尊心使得他们希望获得社会与他人的尊重。但是,现实是大学生的成熟度较慢,经常会遇到各种挫折与人际关系的矛盾,于是虚拟的黑客生活让他们获得了短暂的满足,然而这种满足的代价却也是无法想象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