霓虹灯下的“贫困”与改革路上的“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9
摘要:政府在大力开展扶贫工作的同时,应充分重视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适时实施城市扶贫计划,防止城镇贫困蔓延,为改革的深入提供环境保障。

关键词:城镇居民;贫困;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以年平均9.8%的速度快速增长,城市更快;我们的城市更加繁荣,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伴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中贫困人口与日俱增,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五彩缤纷的霓虹灯在与小康市民幸福笑脸交相辉映的同时,正折射出越来越多贫困人们渴望的目光,他们渴望幸福,更渴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霓虹灯下的贫困

对于人来说,“贫困”是最不难理解的词汇,但经济学上的“贫困”却有着特定的内涵。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贫困”是这样描述的:贫困是指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绝对贫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人类发展报告1997》中给贫困下的定义是:贫困是指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而限制了人的选择,即人文贫困。人文贫困一方面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人们提供更好条件,以消除贫困;另一方面它更注重贫困的“质量”,即贫困可以是国民普遍幸福条件下部分人生活改善相对滞后——相对贫困。就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绝对贫困人口连年增加,贫富差距日渐扩大,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相对贫困之中,从而形成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并存的局面。

首先让我们来关注一下中国城镇的绝对贫困群体。城镇绝对贫困人口究竟有多少,由于贫困标准、统计口径不同,各部门的说法不一。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城镇贫困群体形成一个大概印象。民政部1993年公布的全国城镇贫困人口为1995万人;中华全国总工会1993年公布的处于贫困状态的在业职工为700万人,按每一在业职工家庭人口3人,即得城镇贫困人口为2100万人;国家统计局1994年的统计资料则表明,全国城镇居民月收入在103元以下的低收入户人口为2000万人,再考虑到传统上由民政部门救助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估计1994年的城镇贫困人口应在2000~2500万人左右。但那时的统计忽略了职工下岗、失业因素,因为当时下岗、失业问题还不严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的生活费也在103元以上。1997年,全国职工再就业会议把“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规范破产、鼓励兼并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国有摆脱困境的战略途径,此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迅速增加,城镇贫困人口开始转变为以失业、下岗职工家庭人口为主体。截止1997年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55.7万人;下岗职工达1000万人,其中下岗无业人员578万人;国有、集体企业中停发、减发工资的困难职工1190.3万人,其中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特困职工295.5万人,停发、减发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191.1万人。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无业人员、特困职工、停减发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四项合计1620.3万人,考虑到重复计算、贫困标准等因素,家庭平均人口按2人计算,则这四类人员覆盖的城镇贫困人口就达3240.6万人。1997年以后这几年,下岗、失业问题并未得到很好地解决,而且根据国家结构调整的需要,下岗、失业人数还在继续增加,所以可以粗略地估算出当前城镇贫困人口已不少于3000万人。国家统计部门也承认,城镇贫困率已由1994年的5%上升到现在的8%,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3月28日发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一号公报,2000年我国总人口达到12.9533亿人,其中城镇人口占36.09%,据此可知城镇总人口应为4.6748亿人,如按8%的贫困率计算,则城镇贫困人口应为3740万人,与前面的估算基本相符。在城镇贫困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城镇贫困群体的贫困程度也日益加剧,1996年城镇贫困户人均收入1321元,比1995年降低1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0%;贫困户人均消费支出156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0%,人均收支倒挂248元,比1995年人均收支倒挂数额增加67元。

再来看一下中国城镇相对贫困问题。研究相对贫困实际上就是研究贫富悬殊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贫富差距有多大。贫富差距的公认衡量标准是基尼系数,世界银行在1997年发表的《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的基尼系数为0.28,1995年上升到0.38;世界银行的最新测算则表明中国1998年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同期美国0.43的水平;据此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收入差距状况仅比撒哈啦以南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象中国这样在短短的20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衡量贫富差距的另一种方法是“收入五分法”,即把城镇居民户按收入高低分为五组,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各占20%;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2000年初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的高收入户占有当年居民总收入的42.4%,而20%的低收入户仅占有总收入的6.5%,这个结果即便是被大大地稀释了,它也是十分令人不快的。还可以从城镇居民对资产存量的占有情况来分析贫富差距,且不考虑富裕户的汽车、洋房等固定资产,仅看资产存量在城镇居民中的分布,就能说明问题;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的统计,占城镇居民40%的贫困户和温饱户只持有金融资产的12%,人均利息收入61元,而占城镇人口9%的富裕户却持有金融资产的30%以上,人均利息收入5700元;富裕户的户均金融资产16.9万元,比贫困户、温饱户的户均3139元高53倍;即使是视钱财如粪土的古代圣贤恐怕也难接受这个结果。

可见,无论是从绝对贫困,还是从相对贫困来考察,我国城镇居民中的贫困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日渐蔓延的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城镇中的贫困蔓延将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它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又应如何应对?
二、谁进天堂?谁入地狱?

如果上帝只能让少数成仙得道的“神”们进入天堂,而让绝大多数凡夫俗子的“人”们进入地狱的话,那么对于“人”们来说,不如不知天堂的存在,否则未去自私劣根的“人”们岂不要“擎旗十万斩阎罗”,“神”们还能安居天堂吗?城镇贫困的蔓延意味着“人”“神”比例失调,我们的小康天堂即使不因此而动摇,也会因此而黯然失色。清醒的人们应该能够看到,城镇贫困蔓延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不良影响。

首先,贫困蔓延会影响效率的发挥。众所周知,国民收入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大锅饭”式的“公平”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要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以促进效率发挥。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贫富过分悬殊会使劳动者滋生不满情绪,同样会降低效率。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和中央电视台所做的联合调查,民众最不满意的若干社会问题中,“收入差距扩大”在1998~2000年连续三年居于前三位。我们之所以选择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目的就是要提高效率、改善生活,而贫困蔓延正在抵消我们提高效率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遏制贫困蔓延趋势、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是与改革目标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直接相关的大事。
其次,贫困蔓延会抑制有效需求的增长,影响经济。在贫困蔓延、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同时降低,以至于富人过度储蓄,而穷人消费不足。经济学家霍布森就认为,消费不足的根源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公。我国当前正处于需求不足时期,降低城镇贫困率有利于刺激需求增长。

再次,贫困蔓延还会引发社会动荡,影响稳定大局。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没有比保持稳定更重要的事情了。一位经济学家曾这样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分配制度使相当多的人失去了温饱,那么偷和抢就会成为另一种有效的分配机制而存在。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党的多年下,有着较高的觉悟,他们还不至于选择偷、抢这种分配机制,至少目前他们还很愿意与党进行交流和对话,尽管有时他们也采取过激方式。根据对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统计,仅1997年第一季度就发生了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934起。据事后的调查,引发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下岗、失业、拖欠工资、拖欠离退休金等。而且由于利益的趋同性,近年来突发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仓廪实而知礼节”,无食则必无礼;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啊!

最后,还必须强调指出,贫困蔓延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就是要解放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贫富差距可以无限扩大。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也得承认,贫富差距要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所以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起码不应超过资本主义国家,否则,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怎么体现呢?

三、敢问路在何方

遏制贫困蔓延,最终消除贫困,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导致当今城镇贫困蔓延的原因。导致当前城镇贫困加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城镇贫困加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代价和社会保障不力。关于前两个因素,大家不难理解,在此不再赘述。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市场经济之路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还将继续,那么解决城镇贫困问题就只能有赖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目前已经实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但这三种社会保险都要求个人承担相当比例的保费,过分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对难以维持温饱的贫困居民来说,社会保险形同虚设。实践也已证明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险对城镇贫困人口的有效性极其有限,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1999年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的抽样调查,贫困家庭的各项保费征缴率极低,其中养老保险的征缴率为19.68%,失业保险的征缴率仅为4.63%,医疗保险的征缴率只有4.32%,都大大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了给城镇贫困居民设置最后一道“安全网”,国务院于1999年9月28日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这个制度不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即使是重大疾病也不予考虑,而恰恰有许多城镇贫困户是因病致贫的,据有关部门对湖北、江苏、广东的典型调查,“因病致贫”占贫困户的比例高达30%,上海《生活周刊》“特困户档案”所列的特困户,几乎都是“因病致贫”的。二是这个制度不提供教育保障,而近年来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给有子女的贫困户造成沉重负担,许多贫困户子女被迫辍学,这不仅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而且可能使贫困户的下一代再度陷入困境,形成“贫困继承”的恶性循环。再加上地方政府筹资困难和执行上的障碍,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2000年1~9月,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323.7万人,而官方统计的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线的城镇人口为1400万人,领取保障金的人数只占其中的23.12%;如果按照前面我们估算的结果——城镇贫困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来,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率勉强达到10%。

有鉴于此,政府在进行扶贫的同时,要尽快开展城市扶贫计划。城市扶贫要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中心,实现从民政、劳动部门和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到建立完善的、以城镇贫困人口为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和《反贫困法》,从上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扶贫中的功能和作用,确定社会保障的对象、内容和标准,规范社会保障的执行和审批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城镇贫困蔓延,把城镇贫困率控制在最低限度,为我们下一步的改革深入提供可靠的“环境保障”。

最后还必须指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只对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有效,要缩小贫富差距,还是要依靠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职能。要进一步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尤其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并相机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城镇贫困率有增无减,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突显,贫富差距日渐扩大。为遏制城镇贫困蔓延、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应适时开展城市扶贫计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便为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结构调整的继续提供可靠的环境保障。


①袁敏 《透视城镇居民收入分配 》 统计2001、5

②杨钢 王丽娟《 新的世纪和新的贫困》  体制改革2001、1

③王朝明  贾善和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探讨》  财经2001、3

④多才吉让  《积极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济文摘(http://goodsites.soim.net)

⑤中国与西方七国综合国力最新比较课题组  《中国与西方七国综合国力最新比较》  统计研究2000、5

⑥国家统计局 《 中国统计年鉴》1996、1997、2000  中国统计出版社

⑦国家统计局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