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偏好不合理理由下的政府管制
内容摘要:政府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效率增进福利,但由于存在政府缺陷以及政府为其自身利益出发而存在“寻租”的可能性,政府管制很可能适得其反。本文对政府以偏好不合理为由的管制进行分析,试图解决以下问题:政府以偏好不合理为由的管制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其管制的理由和依据为何;政府管制的合理措施;以及政府管制效应分析。
关键词:政府管制 偏好不合理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对实体的行为做出约束性的规定(政府管制也即公共管制,在概念上本文将二者视为等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通常试图从市场缺陷中为自己的管制行为寻找理由。偏好不合理是市场缺陷的一大表现,这为政府在该领域里实施管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不合理”标准的确定本身就是一大难题,其中蕴涵了对一个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在执行标准时所充当的角色的讨论。
对“偏好不合理”的界定
偏好(Preference),是消费者建立在其对消费品的主观心理评价基础之上的比较与选择。人与人的偏好各不相同,怎样判断某种偏好是否合理呢?一个酷爱抽烟的人可能认为香烟给他带来的效用大于健康的效用,因此会毫不犹豫地选择香烟,他似乎是符合“理性人”假设的,因为他懂得选择使自身得到最大满足的消费组合。这样,只要消费者是遵循自己的主观心理评价而作出的选择,都是合理的偏好。只有当消费者“事与愿违”时,即明明知道A能给自己带来更大效用,却偏偏选择了B时,这种偏好才叫“不合理”。
上述标准将“偏好不合理”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政府管制及相关研究由此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对“偏好不合理”进行定义。黄有光先生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找到了答案(对于什么是合理的偏好,怎样的评价才算合理,理论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本文采用黄有光先生的观点)。按照他的观点,如果选择A比选择B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但他仍然选择了B,那么这种偏好就是不合理的——不管消费者主观上是否承认A能给他带来更多福利。
显然,黄有光先生的定义中隐含了一个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在现实市场中,并不是每个人的要求、愿望都是合理的。可能某种产品给个人带来的福利较大,但消费者本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只是给予它较低的评价,即只有在低廉的价格下才愿购买。比如,、保险等,我们把这类消费者的评价低于合理评价的物品称为“优值品”(Merit Goods);相反,某种物品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并不大,甚至有害无利,但消费者却给予较高的评价,愿意以高价购买。比如吸烟、吸毒、核武器竞争等等。这类消费者评价高于合理评价的物品被称为“劣值品”(Dismerit Goods)。按照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优值品”和“劣值品”均属个人偏好不合理的问题,它会给消费者个人进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福利损失,社会有必要纠正这些产品的消费。
政府对偏好不合理进行管制的理由和依据
如前所述,个人偏好不合理导致“优值品”和“劣值品”的出现,如果不纠正这些产品的消费与生产,任由其按市场进行配置,就会出现一些社会不希望产生的结果。比如对于毒品,如果没有管制,它可以形成自由市场,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达到资源配置效率。但是,这样的结果对社会总福利有害无益。与此相反,对于教育和保险,按照普遍的价值标准,它们对于一个人的和保障是有益的,理应在资源配置中达到一个较高的消费水平,但由于许多人轻视其价值。如果任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去购买,市场提供的这些优质品的数量必然低于资源配置的最佳水平,从而造成资源配置不足的效率损失。这些情况都要求借助政府的力量,即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管制。这样,纠正市场缺陷成为了政府进行管制的最佳理由,政府扮演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
同时,由于政府在对偏好不合理进行管制时必然首先对偏好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即必然遵循偏好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政府实质上又扮演着前述“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的执行者的角色。这当中隐含着财政学中对政府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家长主义”(Paternalism)。家长主义认为一般的个人偏好不能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因为个人的要求和愿望可能是不理智的,好坏的标准应由理智的偏好来确定,这种理智的偏好即由“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评判标准”来确定的合理偏好。个人应该遵循这种被社会承认的标准(表现为政府认可的标准),不应该仅按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行事。这种思想为政府介入偏好不合理的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政府以偏好不合理为由的管制的定位
政府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是政府管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政府针对优值品和劣值品的生产消费而制定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管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缓解这些消费品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从而最终增进社会福利。从分类上来看,若按照管制对象的性质分,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主要涉及社会事务,属于社会性政府管制;若按照所采用的手段与方法及其对被管制者产生的影响来分,政府在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中主要采取其认可的手段直接介入被管制者的决策过程,这就属于直接性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的效应分析
尽管政府管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和维护社会福利,但政府管制的结果常常不尽如人意。有时,政府管制的结果甚至是适得其反,反而降低了效率和在更大范围内损害了社会福利。市场缺陷是政府进入管制的理由,但与市场一样,政府并非全能,政府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有些情况下,管制所产生的政府缺陷可能会大于它想要纠正的市场缺陷,这样,管制成本大于管制收益,政府管制便失去了意义。
当然,由于偏好不合理这个领域的特殊性,政府对其进行管制似乎具有更多理由。对于偏好不合理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只有政府出面进行直接干预才可能预防和缓解,纠正偏好不合理的重任理所当然地落到了政府肩上。但是,政府对偏好不合理的管制本身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管制者的偏好缺陷。前文已谈到,对偏好不合理的判断有一个社会普遍承认的标准,而对这个标准的把握是一大难题。在管制中,管制者即政府管理机构代替消费者本身对产品所可能产生的效益和社会福利增加做出判断。这一过程可能出现高估或低估的偏差,进而,在把握管制力度时就可能犯错误。比如,在强制消费者从每月工资中抽出部分购买养老保险时,对于购买量的确定未必能准确到带来最大总福利的那个量,而且,由于政府不可能根据各个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最适量,只能制定一个大致统一的标准,其效果必然有限。其次,由于管制的手段是强制的,比如禁令等方式,这容易导致消费者的逆反心理,很多实际的情况是屡禁不止,甚至愈禁愈猖獗。从学角度来分析,禁令是否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目的,值得怀疑。再次,进行公共管制需要付出大量成本,比如对偏好不合理的判断,对管制手段的选择,管制政策的制定,尤其是政策的执行,都需要付出大量显性和隐形的成本,如果管制成本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大于管制收益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那么就得不偿失了。
总之,对于政府在偏好不合理领域的管制的必要性,已无太多异议。但由于“管制失灵”的客观存在,人们应更加关注对政府管制的成本——效益的衡量。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政府不断提高管制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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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蒋洪.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储敏伟,杨君昌.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澳)黄有光.福利经济学.友谊出版公司,1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