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视角下的档案文化产业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立萍 时间:2014-04-25
  文化产业是近年来我国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随着图书馆、博物馆等部门文化产业的起步,档案文化产业也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从法律角度阐明了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及策略。
  
  一、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
  
  (一)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
  档案文化产业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以 获得商业利润,在这一意义上它与其他产业没有区别。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对消费者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具体行为能起到指导甚至决定性作用。因此,与一般物质产品的法律措施不同,档案文化产品的法律措施与国家的主流价值观、意识形态取向存在密切的联系。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对于档案文化产业的法律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关注甚至仅仅关注档案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将其作为宣传教育的工具,导致了法律措施上的偏向性,特别是禁止社会资本进入档案文化领域。
  (二)档案文化产品的非标准化
  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产品的个性化与非同质性。物质产品无论其具有多大的创造性,最终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基本标准,以更好地实现产品的功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具有可衡量性与可比性。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这种精神需求的满足并无固定的格式,因此档案文化产品从其内容角度看并无统一的标准。即使人们能够总结出档案文化产品创作的基本规律,但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存在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档案文化产品的这一非标准化特性,决定了档案文化产业法律措施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档案文化产品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定的一个难题。
  (三)档案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文化产业中,无论是电影、广播电视、报刊,还是图书、音像、娱乐、广告等主体产业,其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均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版权)问题。物质产品虽然也存在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问题,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现实角度,没有知识产权的物质产品仍然是大量存在的。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生产者如果不拥有著作权,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档案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存在天然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四)档案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特殊性
  作为一种产业,档案文化产业与其他经济产业具有共性,但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档案文化产业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又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与制约,需要国家实行相应的产业政策,以保障、扶持、推动其健康发展。此种特殊的产业政策要求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与落实,从而呈现出档案文化产业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二、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
  
  (一)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对档案文化产业的调整作用
  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其主力军——档案文化企业的做大做强。在这一进程中,档案文化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各相关主体(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广大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等)的利益关系,如何建立适应国际化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将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对此,我国《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均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与制度。遵守和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将有效地保障档案文化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合法权益,从而使档案文化产业获得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
  1、“依法规范”的第一层含义
  首先是指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和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主体——从政府到档案文化产业相关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均应自觉地树立起法治观念,将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在档案文化产业领域,依法规范的重点是政府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以政策、行政的手段管理档案文化事业,忽视甚至漠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管理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地缺乏依法规范的理念与实践。因此,为了推动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档案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在档案文化产业立法中,应当彻底改变原有的立法思路,从政府管理本位转向文化产业主体本位,尊重和维护产业者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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